華崗佛學學報第5期 (p275-288) (民國70年),臺北:中華學術院佛學研究所 ,http://www.chibs.edu.tw
Hua-Kang Buddhist Journal, No. 05, (1981)
Taipei: The Chung-Hwa Institute of Buddhist Studies
ISSN:

僧史所載中國沙門堅守淫戒的一些實例


曹仕邦
澳洲國立大學博士班研究生




p. 275

提要:

本文係針對中國沙門堅守淫戒的實例,給予一種學理上的探討,這與中國有所謂「萬惡淫為首」的觀念暗合,故從義淨三藏所撰「南海寄歸內法傳」開始,一一列舉事實,加以解說。其中並以「四分律比丘戒本」與「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二書,相互排比對照,詳細解釋佛家對男女之防極為嚴謹的戒規,值得當前男女雜居,號稱大乘佛法的佛行者的警愓,唯有戒行清淨,才能定慧圓明,故歷代律學沙門所具有的高尚人格與情操,值得我們末代釋子的褒揚與效法。

近奉釋聖嚴博士書,囑為所主持之本學報撰寫一稿。仕邦與博士神交已近廿載,雖向未有機緣晤面,然歷來論學之書信往還,亦頗近對談之樂也。昔執教星洲南洋大學之日,仕邦曾代南洋大學佛學會出版之貝葉邀稿於博士,其時博士雖處赶寫學位論文之緊張狀態中,仍抽暇執筆,感激之餘,迄未能報李。今奉書之際,仕邦之境況全同於博士之當年,形勢之巧合如此,殊可紀也。謹將撰寫中之學位論文中之一小節抽出,以本國文字改寫,用報夙緣。又本學報出版之日,正值吾師 錢賓四(穆)博士八十七歲大壽,仕邦身處域外萬里,無能親臨祝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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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諺有謂「借花敬佛」,今依此義,借本學報之篇幅,呈此蕪文為 賓四師祝嘏。

一九八O年於坎培拉澳洲國立大學    

出家人持戒首重四「波羅夷(pārājika)」,四波羅夷謂「淫、盜、殺、妄語」[1],犯其中的一條便即時擯出空門,終身再不被接受為僧侶。這四大戒以「淫」居首,跟中國的所謂「萬惡淫為首」的觀念暗含,是以佛教傳入中國後,淫戒最受僧徒們所重視,義淨三藏(六三五~七一三)所撰南海寄歸內法傳(大正藏編號二一二五)卷一第九條受齋軌則略云:

東夏食噉,不知受觸,但護淫戒一條,即云我是無罪之人,何勞更煩學律(頁二一一下)。

淨公所語者,本來指中國沙門接受居士請齋之時不知印度原來儀式,是以不合戒規。而他的話卻透露了中土僧伽一向認為「但護淫戒一條,即云我是無罪之人」,足見淫戒之向來被重視。是以三高僧傳中所傳的高僧們,除了極端少數的例外[2] ,都是能堅守淫戒的。

仕邦披閱僧傳,發現高僧們堅守此戒,甚至有看來不近人情者,爰引之以見:續高僧傳(大正二O六O)卷十六隋江州廬山化城寺釋法充傳略云:

釋法充,姓畢氏,九江人。住廬山半頂化城寺修定,每勸僧眾無以女人入寺,上損佛化,下墜俗謠。然世以基業事重,有不從者,(法)充遂於此山香爐峰上自投而下,處於深谷,不損一毛。迎還至寺,僧感其死諫,為斷女人。經於六年,方乃卒世,即開皇之末年(約六OO)矣(頁五五九一)。

同書卷九隋相州演空寺釋靈裕傳略云:

釋靈裕(五一八~六O五),俗姓趙,定州鉅鹿曲陽人也。女人尼眾,誓不授戒,及所住房,由來禁約,不令女人尼眾登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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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使弘法之時,方聽女眾入寺,並後入先出,直往無留(頁四九七中)。

同書卷十九唐同州大興國寺釋道林傳略云:

釋道林(?~六二四),姓李,同州郃陽人也。從生至終,儉約為務,女人生染之本,偏所誡期,不從(女人)取食,不(令女人)上房基。致使臨終之前,有來問疾者,林遙止不令面對(頁二七九下)。

同書同卷唐並州義興寺釋智滿傳略云:

釋智滿(五五一~六二八),姓賈氏,太原人,七歲出家。自滿捨俗從道六十餘年,目不邪視,淨色女子,未嘗瞻對(頁五八三)。

同書卷二六唐楊州海陵正見寺釋法響傳略云:

釋法響(五五三~六三O),姓李,楊州海陵葛岡人。年十六辭親出家,即事精苦,尼嫗參禮,未嘗與言(頁六O五下)。

同書卷二九唐蒲州普救寺釋道積傳略云:

釋道積(五六八~六六三),河東安邑人,俗姓相里。深護煩惱,重慎譏疑,尼眾歸依,初不引顧。每謂徒屬曰:「女為戒垢,聖典嘗言。餘雖不逮,請遵其度(頁六九五下~六九六上)。

宋高僧傳(大正二O六一)卷三十(後)梁四明山無作傳略云:

釋無作,姓司馬氏,姑蘇人也。以(後)梁(太祖)開平中(九一O~九一一)卒於四明,春秋五十六。作不入尼寺(頁八九六~七)。

同書卷二八(後)晉曹州扈通院智朗傳略云:

釋智朗(八七一~九四七),姓黃氏,單州城武人也。朗為釋子,衣物誓不經女人之手浣濯(頁八八四下~八八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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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書同卷(後)晉東京相國寺遵誨傳附(杭州龍華寺)彥求傳略云:

釋彥求,姓葉氏,縉雲人也。不容尼眾禮謁。(宋太祖)建隆中(九六O~三)終於所住寺(頁八八四下)。

讀上引諸條,知道自隋以迄北宋,都有過堅守淫戒的僧人,他們不特完全避開女人,甚至連老嫗或尼眾也不肯接近。這種表現,看來似乎過於偏激,實則他們之所為完全本於戒律。

在戒律譯出之前,據說由攝摩騰(Kās'yapa Matanga)和竺法蘭(Dharmāranya)譯於後漢明帝時的四十二章經(大正七八四),也就是出現中國最早的一部佛經,裡面已經有這樣的話:

佛告諸沙門,慎無視女人。若見,無視,慎無與言。若與言者,敕心正行,曰:吾為沙門,處於濁世,當如蓮花,不為泥所污。老者以為母,長者以為姊,少者為妹,幼者子(即視為自己女兒),敬之以禮(頁七二三中)。

按,據湯用彤先生(一八九二~一九六五)所考,這部經在東漢桓帝延熹九年(一六六)時已出現[3],然則中土沙門相當早便已知道出家人不應與女子接觸。到了二百四十多年後,中國最流行的兩部律典——四分律(Dharmaguptavinaya)與十誦律(Sarvāstivādavinaya)均譯成漢文[4]之後,華夏僧伽乃接觸到更嚴峻的戒規,今分別自兩種律典的戒本中摘出其有關淫戒者如下(數目字所示乃戒條順數的次序):

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一四二九): 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Prātimoksa)戒本(大正一四三六):
6. 若比丘(Bhiksu)淫慾意,與女人身相觸,若捉手若捉髮若觸一一身分(即觸及身體各處)者,僧伽婆尸沙(Saṅghāvaśesa)(頁一O一六上)。 6. 若比丘淫亂變心,與女人身共合,若捉手若捉臂若捉髮者捉一一身分,若下摩著細滑,僧伽婆尸沙(頁四七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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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若比丘淫慾意,與女人麁惡淫慾語,隨所說麁惡淫欲語,僧伽婆尸沙(頁一O六一上)。 7. 若比丘淫亂變心,淫慾麁惡不善語,呼女人如年少男女相,僧伽婆尸沙(頁四七一中)。
8. 若比丘淫慾意,於女人前自歎身,言:大妹,我修梵行,持戒精進修善法,可持淫慾法供養我,如是供養第一最。僧伽婆尸沙(頁一O一六上)。 8. 若比丘淫亂變心,於女人前讚自供養己身,語:姊妹,如我等比丘持戒,斷淫慾行善法。姊妹淫慾法供養,是第一供養。僧伽婆尸沙(頁四七一中)。
18. 若比丘共女人獨在屏處、覆處、障處,作淫慾處坐。說非法語。有住信優婆夷(Upāsikā)於三法中一一法說,是坐比丘自言:我犯是罪,於三法中應一一治,若波羅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Prāyaścitta),如住信優婆夷所說,應如法治是比丘。是名不定法(頁一O一七上)。 18. 若比丘,共一女人獨屏處、覆處、可淫處坐。可信優婆夷,是比丘應三法中若一一法說。比丘自言:我坐是處,應三法中隨所說法治,若波羅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隨可信優婆夷說,種種餘法治是比丘。是初不定法(頁四七二中)。
19. 若比丘共女人在露現處、不可作淫處坐,作麁惡語,有住信優婆夷,於二法中一一法說。是坐比丘自言,我犯是事,於二法中應一一法治,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如住信優婆夷所說,應如法治是比丘。是名不定法(頁一O一七上)。 19. 若比丘共一女人,非屏覆處不可淫處坐,是比丘與女人說麁惡淫欲語。可信優婆夷,二法中一一法說。若比丘自言,我坐是處,應二法中隨所說法治,若僧伽婆尸沙,若婆夜提,隨可信優婆夷所說種種餘法治是比丘。是二不定法(頁四七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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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若比丘從非親里比丘尼(Bhikṣuṇī)取衣,除貿易(即物之交換),尼薩耆波逸提(Naiḥsargikaprāyaścittika)(頁一O一七中)。 23. 若比丘從非親里比丘尼取衣,尼薩耆波夜提。除貿易(頁四七二中)。
24. 若比丘令非親里比丘尼浣故衣,若染若打,尼薩耆波逸提(頁一O一七中) 24. 若比丘使非親里比丘尼浣故衣,若染若打,尼薩耆波夜提(頁四七二中)。
36. 若比丘使非親里比丘尼染擘羊毛者,尼薩耆波逸提(頁一O一七中)。 36. 若比丘使非親里比丘尼浣染擘羊毛,尼薩耆波夜提(頁四七三中)。
53. 若比丘與女人同室宿,波逸提(頁一O一八中)。 114. 若比丘共女人一房舍宿,波逸提(頁四七五下)。
58. 若比丘與女人說法過五六語,除有知男子,波夜提(頁一O一八中)。 54. 若比丘為女人說法,若過五六語,波夜提。除有智男子(頁四七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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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若比丘與非親里比丘尼衣,除貿易,波逸提(頁一O一八下)。 75. 若比丘與非親里比丘尼衣,波夜提(頁四七四下)。
74. 若比丘與非親里比丘尼作衣者,波逸提(頁一O一八下)。 76. 若比丘與親里比丘尼作衣,波夜提(頁四七四下)。
75. 若比丘與比丘尼在屏處坐者,波逸提(頁一O一八下)。 77. 若比丘共比丘尼獨屏覆坐,波夜提(頁四七四下)。
76. 若比丘與比丘尼共期同一道行,從一村乃至一村間,除異時,波逸提。異時者,與估客行,若疑畏怖時,是謂異時(頁一O八一下)。 73. 若比丘與比丘尼議共道行,乃至到一聚落,波夜提。除因緣,因緣者,若多伴,所行道有疑怖畏,是名因緣(頁四七四下)。
77. 若比丘與比丘尼共期同一船,上水下水,除直渡波逸提(頁一O一八下)。 74. 比丘與比丘尼議共載船,若上水若下水,波夜提。除直渡(頁四七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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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若比丘與婦女共期一道行,乃至一村間,波逸提(頁一O一八下)。 119. 若比丘與女人議共道行,乃至到一聚落,波夜提(頁四七六上)。
94. 若比丘與女人露地坐者,波逸提(頁一O一九中)。 78. 若比丘與女人獨露處坐,波夜提(頁四七四下)。

據以上所引[5] ,知道不論四分律抑十誦律中都有十七條指示比丘對異性接觸的戒規,它們除了次序和文句稍異之外,其彼此的內容竟沒有什麼兩樣!足見佛家對男女之防極嚴謹,連僧尼間的交往都有種種限制。是知前引僧傳所述許多僧人如此主動避開異性,連比丘尼也不願交往,原來是篤守戒規的表現。在南北朝時代,四分律流行於黃河流域,十誦律則大盛於長江流域[6],降至唐中宗景龍三年(七O九)以後,四分律通過政治力量幫助,打倒十誦律而獨霸天下[7]。在兩律分別通行的時代,由於淫戒方面彼此一致,是以長江流域的法充、法響等和黃河流域的道林、智滿等都竭力躲開異性,即使同是出家人的異性。

上述乃沙門積極遠拒異性,但設若被異性主動追求,則如何應付?仕邦在僧史中也找到這方面的例子,高僧傳(大正二O五九)卷四晉東莞竺僧度傳略云:

竺僧度,姓王名晞,東莞人也。至年十六,求同郡楊德慎女,女字苕華,與度同年,求婚之日,即相諸焉。未及成禮,苕華母亡,頃之苕華父又亡,(僧)度母亦卒。度遂睹世代無常,乃捨俗出家,改名僧,避地游學。苕華服畢,自惟三從之義,乃與度書,謂髮膚不可傷毀,宗祀不可頓廢,並贈詩五首,其一篇曰:不道妾區區,但令君恤後。度答書曰:安親以成家,未若弘道以濟三界,楊氏,長別離矣!萬世因緣,於今絕矣!度既志懷匪石,苕華感悟,亦起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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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尼傳(大正二O六三)卷三建福寺智勝尼傳略云:

智勝(四二七~四九二),本姓徐,長安人也,寓居會稽。年將二十,方得出家,住建福寺。(宋孝武帝)大明中(約四六O),有一男子,詭期抱梁,欲規不遜。(智)勝剋意淵深,操持壁立,正式告眾,眾錄付官。守戒清淨,如護明珠。(齊武帝)永明十年(四九二)卒,年六十六(頁九四二下~四九三上)。

宋高僧傳卷四唐新羅國義湘傳略云:

釋義湘,俗姓朴,雞林府人也。以(唐高宗)總章二年(六六九)附商船達登州岸,分衛(Pindapata,「乞食」之代名詞)到一信士家,見(義)湘容色挺拔,留連門下既久,有少女麗服靚粧,名曰善妙,巧媚誨之。湘之心,石不可轉也,女調不見答,頓發道心。(義湘)回程付法,復至文登舊檀越家,其女咒曰:我本實心供養法師,願是身化為大龍,扶翼舳艫,到國付法。於是攘衭投身于海,果是伸形,蜿蜒其舟底,寧達于彼岸,時善妙龍恒作隨護(頁七二九上~中)。

同書卷二六唐上都青龍寺光儀傳略云:

釋光儀(?~七三五),姓李氏,本唐宗室也。父瑯琊王與越王起兵,欲復本朝,不克,天后(武則天,六八五~七O四在位)族誅之。(光)儀方在襁褓中,乳母負之而逃。後數年,則天竊聞瑯琊有子在民間,購之逾急,乳母將至扶風(在京師長安附近)界中,鬻女工以自給。儀年八歲,狀貌不群,乳母疑遭貌取而敗,且極憂疑,乃造布襦,置錢於腰腹間,於桑林之下告之令去。儀茫然行至逆旅,與群兒戲,有郡守夫人往夫所住處,見儀貌俊爽,因而憐之,召謂之曰:郎君家何在?儀給之曰:莊鄰於此,有時閑戲耳。夫人食之,又給之錢,(光儀)乃解衣而內其錢。日暮,尋逕而去,擬投寺墅,遇一老僧呼曰:爾小子,汝今一家身已破滅,將奚所適?儀驚愕佇立,老僧又曰:出家閑曠,且無憂畏,小子欲之乎?儀曰:素所願也。老僧因攜其手至大樹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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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禮十方佛,歸依常住佛法僧已,因削其髮,又出袈裟以披服之,遂指東北曰:去此數里有伽藍,汝直詣彼謁寺之一,云我使汝為其弟子也。言畢,老僧欻自然亡矣,方知聖僧也。儀如言趨彼寺,(寺)主駭其言,因留之。經十年,而屬中宗即位(七O五~七一O第二次登基),唐室復興,敕求瑯琊王後,儀方向寺言之。時眾大駭,因出詣扶風李使君,即(光)儀之諸父也,見之悲喜,乃舍之於家。方以狀聞,固請不可。使君有女,年齒相侔,一見儀而心悅,願致情曲,儀恐懾而避焉。他日會使君(及)夫人出,其女靚粧麗服,從者越多,來而逼之。儀固拒百端,終不屑就,給之曰:身不潔,請沐浴待命,女方許諾,方令具湯沐。女出,因閉關。女還排戶,既不得入,自牖窺之,方持削髮刀,願而言曰:有于此根,故為慾逼,今若除此,何逼之為?女懼,止之,不可,遂斷其勢,投之於地,儀亦悶絕。戶既不開,俄而使君夫人俱到,女實情具告,遂破戶觀之。漸蘇,命醫工舁歸蠶室,以火燒地,苦酒沃之,坐之于上,以膏傅之,月餘瘡愈。使君奏儀是瑯琊王子,有敕命驛置至京,引見慰問,優齏丰洽。詔襲父爵,儀懇讓,誓願為僧,確乎不拔。中宗敕令領徒,任置蘭若(頁八七三)。

上引四傳,都是青年沙門不為情慾所陷的故事。竺僧度十六歲訂親,乍逢兩未來親家的親人都相繼物故而出家。同年齡的未婚妻楊苕華三年服畢,求僧度還俗成親,這時彼此都是十九歲。楊小姐的要求多少以嗣續為重,她本人也知書明理,故度公婉轉地勸解一番,她也感悟並且成為佛教徒,可謂圓滿的解決。

智勝尼世壽六十六,則大明中為男子追求之時大約是三十五歲左右,際此所謂「狼虎年華」,她能夠不為所惑而且立即告知同寺尼眾,由寺院報官,亦屬適當的處理。義湘之事,雖深具神話意味,而那女子由色誘轉變而為護法,亦屬圓滿解決。義湘緣於「容色挺拔」而被善妙追求,則其時應未過四十歲。

釋光儀的遭遇則甚難能,他遇到的是一位任性的帝族小姐,李使君的女兒竟然仗勢求歡於這位已出家的族兄!光儀是個聰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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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乎他八歲逃亡時應付那郡守夫人的鎮定從容,可見他甚有機智。可惜是「秀才遇著兵」,百般解說堅拒,那癡情貴女還是不依,不得已只好採斷然手段,利刃一揮,把問題根本消滅!按光儀八歲遇神僧指點而出家,經十年後遇上情慾之劫時應是十八歲。這正是血氣方剛的懷春之期,然則光儀在勘破色空之前,恐怕曾經歷一番極端痛苦的內心交戰,終怕自己最後受不住誘惑而有此壯烈之舉(不然,把那貴女哄出房間;再栓緊了門不就夠了嗎?足見他的自宮並非害怕為女方所迫——尤其以生理方面言,男的若絕無慾心,女子如何強對方跟自己造愛?——而是為了自絕慾念)。他的捨身全戒,實在極之難得,尤其當時他只有十八歲![8]

猶有進者,釋亡名之事,不可不述。宋高僧傳卷三十唐幽州南瓦窯釋亡名傳略云:

釋亡名,獨居燕城南窟灶間,(唐昭宣帝)天祐中(約九O五~七),幽薊不穩,因分衛迴,聞車輒中呱呱之聲,憫而收歸[9],乃饑民所棄女子也。以求牛乳哺之,當七八歲,引於城中,求色帛以衣之。及笄年也,容色艷麗,殆非凡俗,或譏呵者,僧終無渝志。適遇燕帥劉仁恭(?~九一四)從禽逐兔,直入僧居窯內,一卒見女子侍僧之側,遂白帥。劉(仁恭)親往見,問其故,皆以實對。劉曰:弟子欲收之,可乎?僧曰:諾。早驗,無吝意。自扶上馬歸府,元真處子也。劉益哀之,不令伍於下位。乃重其僧,謂謂果位中人也,別造精舍處之,劉一旬兩往謁焉。其僧疾沒,門人入訃,女方獨坐,聞之哀慟而死焉。劉為僧營塔標志矣(頁八九六上)。

亡名僧之所為,若依戒律,蓋觸犯了四分戒本中第十八、十九、五三(因師徒一起生活),五八(因他和她總會交談)、七九(因師徒總會一起出外走動),九四(因他和她總會一起在居所之外納涼)諸條。當地人也因美艷的女弟子跟僧師共居瓦窯而「或譏呵者」,大抵一般人的肮髒想法,總以為他們之間必有不可告人之事。但當美女被幽州藩鎮劉仁恭看中,收為姬妾之後,發現她仍屬處子,始知這位法師戒行圓深,從未見色起意而佔有自己的女弟子!這種高尚人格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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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豈能用戒本的條文來衡量?何況,本文開頭之處,引道積等諸僧為了「重慎譏疑」,不特極力躲開女性,連尼眾也不敢交談以免觸犯戒規;予以口實,態度仍是消極的。反觀亡名僧不避譏謙,終以事實來表現他收養孤女的高尚情操,態度卻是積極的。宋高僧傳的撰人釋贊寧(九一九~一OO一)是一位善於辯說律旨,有「律虎」之稱的律學沙門[10]。他不認為亡名僧犯戒而將其事跡編入所著僧史之中,說明寧公也認為這種高尚人格是值得褒揚的!

大抵亡名僧自收養女嬰之後,十多年來兩人之間漸漸建立了近似「父女相依為命」的情感(何況四十二章經謂沙門應視女人為「幼者子」),是以世俗淺薄之徒的譏訶,他們一老一少何需介意。亡名僧圓寂之後,其美艷的女弟子也跟著哀慟而卒,大抵正緣於這種深厚的「父女」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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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Some Historic Examples of Chinese Monks' Strict Observance of the Precept against Carnality


Ch'ao Shih-pang

This paper offers a critical review on some of the historic examples of Chinese monks' strict observance of the precept against carnality. Such observance wa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hineseconcept that, of all evils, carnality is the foremost. Examples from Master I-ching's Nan-hai chi-kuei nei-fa chuan (南海寄歸內法傳) are listed and explained, and the Bhikṣus' Precepts of the Four-division Vinaya (四分律比丘戒本) and the Ten Verses of Bhikṣus' Prātimoksa (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 are meticulously compared, sothat the reader may gain a clear idea of the rigid rules in Buddhism guarding the contact between males and females. This serves as an admonition to those men and women who live in the same monastery andproclaim themselves practitioners of Mahāyāna. Only with pure moral discipline can samādhi and transcendent wisdom be cultivated toperfection. The exalted personalities of the past monks who followedthe Vinaya are worthy of our praise and emulation.

[1] 見四分律(大正一四二八)卷一至卷二的四波羅夷法(頁五六上~五八下),十誦律(大正一四三五)卷一至二的明四波羅夷法(頁一~一三)。

[2] 鳩摩羅什(Kumārajīva,三四四~四一三)應是一個例子,高僧傳卷二本傳稱什公於後秦弘始二(四O一)進長安後「姚主(姚興)常謂什曰:大師聰明超悟,天下莫二,若一旦後世,何以使法種無嗣?遂以伎女十人,逼令受之。自爾已來,不住僧坊,別立廨舍。每至講說,常先自說:譬如臭泥,中生蓮華,但採蓮華,勿取臭泥也(頁三二一下)。」根據戒律,這是犯下了第一大戒。而其仍入高僧傳者,大抵因為他對譯經的重大貢獻不容抹殺,故高僧傳撰人釋慧皎(四九七—五五四?)在傳中極力描寫他受十女乃被其君主所迫,更於同書卷三譯經篇論中申言「童壽(即鳩摩羅什)有別室之逼,考之實錄,未易詳究(頁三四五下)」以作遮掩。但據正史晉書(藝文影印或英殿本)卷九五鳩摩羅什傳,則明誌什公不特接受了十女,而且生有二子(頁一二二六)。故皎公對此事不能完全避而不載。另外一例是釋窺基(六三二—六八二),宋高僧傳卷四本傳言,由於玄奘三藏(六O二—六六四)答允他出家之後仍「不斷情慾葷血」(頁七二五下),故「一云:行至太原傳法,三車自隨,前乘經論箱帙,中乘自御,後乘家妓女僕食饌(頁七二六上),但贊寧隨即說「此亦語矣」(同頁)。大抵亦緣於無法掩蓋,故只好先行直書,然後強調其事為傳說。

[3] 見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第三章四十二章經考證(商務民五一年台一版上冊頁二四—二五),參S. C. Banerjce氏所撰The Vinaya Texts in China (Indian Historical Quarterly vol. xxv. 1949)一文頁九三(此文蒙拉惹帕帝拿〔Dr.T.Rajapatirana〕師誨示)。

[4] 四分律於後秦姚興弘始十四年(四一二)由佛陀耶舍(Buddhayaśas)於長安譯出。十誦律亦於姚興之世,由弗若多羅(puṇyatara,卒於四O四),鳩摩羅什、曇摩流支(Dharmaruci)及卑摩羅叉(Vimalākaśa,卒於四一三以後)等先後在同城譯出,譯本的最後修訂在東晉安東義熙九年(四一三)以後,由卑摩羅叉在長江流域完成。見出三藏記集(大正二一四五)頁二十。歷代三寶記(大正二O三四)頁七七中、頁七九下—八十中。大唐內典錄(大正二一九四)頁二五二中、頁二五四上—中。開元釋教錄(大正二二五四)頁五一五下—五一七中。

[5] 上引的梵名都是「罪過」的等級,據翻譯名義集(大正二一三一)卷七篇聚名報篇略云:「波羅夷,(據)僧祗(律)義當極惡。四分(律)云: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若犯此法,不復成比丘故(頁一一七四下)。僧伽婆尸沙,善見(毘婆沙律)云:「僧伽」者為僧,「婆」者為初。謂僧前與覆藏羯磨(Karma)也,言「尸沙」者云殘。若犯此罪,僧作法除。毘庀母云: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為殘,理須早救(頁一一七五上)。波夜(逸)提,義翻為墜,十誦(律)云:墮在燒煮覆障地獄(頁一一七五上)。尼薩耆,出律要儀(云):舊翻捨墮。聲論:「尼」翻為盡,「薩耆」為捨。四分(律):僧有百二十種,分取三十,因財事生,犯貪慢心,強制,捨入僧(頁一一七五上—中。」

[6] 見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第十九章第十八節「南方之十誦律」及第二十節「北方四分律之興」(下冊頁二九五—八)。

[7] 詳見拙作傳記與史實關係之一例證—廬山歸宗寺中諸傳說所透露之中國律宗消長史一文頁一八一—一八七,刊南洋大學學報第六卷(一九七三)。

[8] 參拙作僧史所載兩位高僧對修養問題的處理一文,刊香港佛教第一九七期(一九七六)。又參拙譯The Biography of the Mank Kuang-i,刊星洲南洋佛教第一一六期(一九七八)。

[9] 亡名僧收養棄嬰的年代,大抵並非如宋高僧傳所記,在唐昭宣帝天祐中(九O五—七)。據新唐書(藝文影印或英殿本)卷二一二劉仁恭傳,劉仁恭向李克用請兵騎一萬取幽州之後始為燕帥(頁二四一二)。同書卷十昭宗本紀稱乾寧元年(八八四)十二月,李克用陷幽州盧龍軍(頁一四六)。是劉仁恭領幽州在這一年。同書同卷昭宣帝本紀稱天祐四年(九O七)三月,劉守光囚其父仁恭,自稱幽州盧龍軍節度使(頁一五一下)。若僧人育嬰在天祐中,則此女及笄(十五歲)之時應在梁末帝貞明五年至七年(九一九—九二一)之間。今知劉仁恭於天祐間已失勢,而且在梁末帝乾化四年(九一四)與其子劉守光一起被李存勖所殺(見資治通鑒卷二六九,頁八七八二。古籍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而贊寧書稱劉仁恭取美女為姬時的身份仍屬「燕帥」,即在九O七失勢以前,是知沙門收養孤女之日,約相當於唐昭宗大順、景福之間(八九O—八九三)。

[10] 參拙作中國佛教史傳與目錄源出律學沙門之探討一文下篇(新亞學報七卷二期,一九六六年)頁一二二—一二四。此文發表而後,蒙吾師 狄雍教授(Professor J. W. de Jong)為撰書評推介(刊於T'oung Pao, vol. LVI.,Livr 4-5 1970),以是因緣,終發展而為如今朝夕研討的師生。緣份之事,有時不可思議,謹附記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