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崗佛學學報第6期 (p327-344) (民國72年),臺北:中華學術院佛學研究所,http://www.chibs.edu.tw
Hua-Kang Buddhist Journal, No. 06, (1983)
Taipei: The Chung-Hwa Institute of Buddhist Studies
ISSN:

中國僧史所載持午的實踐和面對的難題


曹仕邦
澳洲國立大學博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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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中國「過午不食」之戒律是根據佛陀耶舍所譯之四分律。在印度佛陀時代凡流汁如石密、蔗汁,雖過午仍是被允許飲用的。佛教四分律初傳我國梁朝至唐初中國沙門「持午」戒甚嚴,持律之居士也過午不食。至唐與北宋時代尤有過之,甚至連水也過午不飲,且有日食僅一頓早餐者。

由于中國較印度寒泠,也由百丈清規,規定沙門自耕自食以作修道資糧,需要熱量滋身。始訂「齋粥二時」,日食兩餐,中國寺院始有晚餐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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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典所載的持午理論

佛家律典對「過午不食」的討論是頗佔些篇章的,今謹就在中國最流行的四分律[1]所述而論次之,佛陀耶舍(Buddhayaśas)譯四分律(Dharmaguptavinaya,大正藏編號一四二八)卷十三,九十單提法之三略云:

爾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爾時拘薩羅國有無住處村,有居士為比丘作住處,常供給飲食。若在此住者當聽一食。爾時有六群比丘[2]至彼住處,經一宿得美好飲食,故復住第二宿,復得美好飲食。時諸居士皆共譏嫌:此沙門釋子無有厭足,不知慚愧。我本為周給一宿住者耳。世尊爾時以是因緣,集比丘僧,呵責六群比丘已,告諸比丘:若比丘一住處應受一食,若過一食者波逸提[3],如是世尊與比丘結戒。爾時舍利弗詣此無住處村住一宿,明日清旦得好食,舍利弗於彼得病,念言:世尊制戒,比丘一宿處應一食,若過者波逸提,即扶病而去,病遂增動。佛言,自今已去聽病比丘過(一食)受食。若檀越次第請食,或今日受此人食,或明日乃受彼人食,或水瀑漲、道路澀難,若有賊盜虎狼,或為力勢者所持,或被繫閉,過一食者無犯(六五四下—六五五中)。

按、律言佛制戒只許比丘在俗人家中借宿一宵和接受一食供養,不許賴著不走。除非是施主們在一段時間內連接邀請,沙門纔許今天在這家受食,明天再接受另一家的齋供。此外,遇上生病或種種原因而滯留一處,則在此期間之內接受一家人的食宿供養不算犯戒。

上引論文僅論及「一食」,未指明受食應在何時(雖然有 「明日清旦得好食」之語),同書卷十四,九十單提法之四略云:

佛告諸比丘,若非時受食者波逸提。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按此時為法。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頁六六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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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知道比丘接受食物布施的時間,是曙光(「明相」)初現以至正午。過了此時仍受食便屬犯戒了。

除了律典所載,義淨三藏(六三五—七一三)所撰南海寄歸內法傳(大正藏編號二一二五)也記載了他在印度親見寺院對「過午不食」嚴格執行的情形,其書卷三旋右觀時條略云:

西國大寺皆有漏水,為眾警時。下以銅盆盛水,上乃銅碗浮內。其碗薄妙,可受二升,孔在下穿,水便上涌,細若針許,量時宜準。碗水即盡沉,即打鼓。始從平旦,一碗沉打鼓一下,兩碗兩下,三碗三下,四碗四下,然後吹螺兩聲,更別打一下,名為一時也,即日東隅矣。更過四碗,同前打四,更復鳴螺,別打兩下名二時,即正午矣。若聞兩打,則僧徒不食,若見食者,寺法即便驅擯(頁二二五下—二二六上)。

據此,我們知道古時印度大寺院有嚴格的計時和報時系統,而二鼓擊出,便是正午,僧徒若在此時仍進食便被寺院驅擯,戒法可謂極其嚴峻[4]

因此律典提醒有意出家的人應先考慮沙門是要 「非時不食,若是(即正午以前)一食」「量腹而食」[5]的。至於午後沙門是否只許飲水?四分律卷四二藥犍度之一略云:

時比丘乞食時,見白衣(即俗人)作黑石蜜,諸比丘疑不敢過中食,白佛,佛言聽食。比丘乞得軟黑石蜜,白佛,佛言聽食。得黑石蜜漿,佛言聽飲。得水和甘蔗汁,佛言聽飲。得甘蔗汁,佛言聽飲,若醉人不應飲。得甘蔗,佛言聽時食(頁八七O上—中)。

據此,我們知道依律在午後是不許吃固體食物的,即使得甘蔗不過嚼莖吮汁,但因蔗身為固體,便只許依時(正午以前)而食。至於黑石蜜雖凝成堅硬或柔軟的固體,但原本乃液體所凝,故仍許在午後食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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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時中國沙門的持午實踐

第一部譯成華文的律典是佛陀耶舍的四分律、在姚秦弘始十四年(四一二)於長安譯出[7]。在律典未輸入中夏以前,早在漢代,中國沙門已從四十二章經(大正藏編號七八四,相傳為攝摩騰及竺法蘭於漢明帝時譯出)中知道:

佛言,除鬚髮為沙門,受道法,去世資財,乞求取足,日中一食,樹下一宿,慎不再矣(頁七二二中)。

因此僧史所載華僧持午紀錄,有早於弘始十四年的,今謹據三高僧傳而論次之,高僧傳(大正藏編號二O五九)卷五晉荊州上明竺僧輔傳略云:

竺僧輔(約三八九—三九二時人),鄴人也,少持戒行,執志精苦,後憩荊州上明寺,單蔬[8]自節(頁三五五中)。

同書卷二晉長安佛陀耶舍傳略云:

佛陀耶舍(四一O—四一二在華),罽賓(今印度喀什米爾Kashmir)人也(頁三三三下)。時至,一食而已(頁三三四中)。

同書卷七宋京師龍光寺竺道生傳略云:

竺道生(三五五—四三四),鉅鹿人,(劉)宋太祖(武帝,四二O—四二二在位)設會,帝親同眾(僧)御于地筵,下食良久,眾咸疑日晚,帝曰:「始可中耳」。(道)生曰:「白日麗天,天(子)言始中,何得非中?」遂取鉢便食。於是一眾從之,莫不歎其樞機得衷(頁三六六中—下)。

同書卷十二宋剡法華臺釋法宗傳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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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宗(年代不詳),臨海人,少好遊獵,嘗射孕鹿母墮胎,鹿母銜箭猶就地舐子,宗迺悔悟,於是摧弓折矢,出家業道,受一食法,蔬苦六時以悔先罪(頁四O七上)。

同書卷十一齊武昌樊山釋法晤傳略云:

釋法晤(四一一—四八九),齊人。(法)晤不食粳米,常資麥飯,日一食而已(頁三九九下)。

同書卷八齊京師中興寺釋僧鍾傳略云:

釋僧鍾(四三O—四八九),魯郡人。永明初(約四八三—四),魏使李道固來聘,會于寺內,帝以(僧)鍾有聲德,勒令酬對,日影小晚,鍾不食,(李道)固曰:「何以不食?」鍾曰:「古佛道法,過中不餐」(頁三七五下)。

同書卷十二齊京師靈根寺釋慧豫傳略云:

釋慧豫(四三三—四八九),黃龍人,來遊京師靈根寺,瓶衣率素,日以一中自畢(頁四O八上)。

同書卷十一齊錢塘靈苑山釋曇超傳略云:

釋曇超(四一九—四九二),清河人,蔬食布衣,一中而已(頁四OO上)。

同書卷十二齊京師後岡釋僧侯傳略云:

釋僧侯(四一二—五OO),西涼州人,腳影(即日影)小蹉,輒虛齋(即不吃齋)而過(頁四O八下)。

以上所引是東晉至南齊時中國沙門持午的情況。其中可注意者:第一是竺道生不願掃皇帝的興,從權地說: 「天(子)言始中,何得非中(既然天子說現在剛進入正午,難道如今是過了正午嗎?)」使筵讌能夠繼續。足見持律有時不得不加以變通。第二是僧鍾奉勒招待敵國使臣之時,他認為過了日中,便馬上不食(足見當時是以素筵來招待李道固),這固然是他能篤守戒律,同時也可能是故意向敵使表現一下。續高僧傳(大正藏編號二O六O)卷二九梁蜀部沙門釋明達傳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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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明達(四六二—五一六),其先康居人也。童稚出家,日無再飯(頁六九一中)。

同書卷二五梁蜀土青城山寺釋植相傳略云:

釋植相(約五四O卒),梓橦涪人(頁六四五下)專習苦行,一食常坐(六四六上)。

同書同卷唐雍州義善寺釋法順附僧珍傳略云:

僧珍禪師(約五七五時人),野居成性,京(長安)室東阜地號馬頭,堪為靈窟。(僧)珍草創伊基,勸俗修理,端坐指撝,示其儀則。忽感一犬,不知何來,徑入窟內,口銜土出,須臾往返,勞而不倦。食則同僧,過中不飲(不食?)。既有斯異,四遠響歸(頁六五三中)。

同書卷十七陳南岳衡山釋慧思傳略云:

釋慧思(五一五—五七七),武津人也。日惟一食,不受別供(頁五六二下)。

同書卷十六後梁荊州玉泉山釋法懍傳略云:

釋法懍(不知年代),枝江人。不食僧糧,分衛[9]一食,不臥常坐(頁五五六下)。

同書卷三五隋益州長陽山釋法進傳略云:

釋法進(約五九O年卒),蜀中新繁人。在俗精進,不噉辛腥,在田農作,有送食晚,便飲水而已。一時空中聲曰:「進闍黎(Ācārya,高僧可為僧眾軌範者),出家時到」,如是四五聲,合家同聞,因詣洛口山出家(頁六六O上)。

同書卷十六(北)齊鄴中釋僧可傳附僧那傳略云:

有(僧)那禪師(約五九三時人),一坐一食,以為常行(頁五五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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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書卷十八隋西京大禪定道場釋靜端傳略云:

釋靜端(約六O六年卒),本武威人,後住雍州。一床一食,用卒生報(頁五七六中—下)。

同書同卷隋澤州羊頭山釋道舜傳略云:

釋道舜(五四二—六一O),未詳何人(頁五七六下)。日惟一食,斯亦清素之沙門也(頁五七七上)。

同書卷二五唐鄧州寧國寺釋惠祥傳略云:

釋惠祥(約卒於六一六—六一七),其所食日止一餐,體貌肥白,長可八尺有餘。刺史李昇明至寺,怪異謂群官曰:「此道人膚容若此,日可應噉一羊。」語訖覺手足不隨,乘馬失御。諸官以實告之,便悔謝,還復(即復元)(頁五九八上)。

同書卷二七隋終南山沙門釋普濟傳略云:

釋普濟(卒於六二五以後),雍州北山互人。自佛法淪廢(指北周毀佛),便投太白諸山,行不裹糧,依時噉草(頁六八O下)。

同書卷二一唐京師勝光寺釋智保傳略云:

釋智保(約卒於六二五—六二六),河東人(頁六一二下)。一食充軀(頁六一三上)。

同書卷十九唐終南山紫蓋沙門釋法藏傳略云:

釋法藏(五四六—六二九),穎川穎陰人(頁五八O下)。有施禽畜,依而養之。鵝則知時旋遶,狗亦過中不食(頁五八一下)。

同書卷十三唐安州方等寺釋慧暠傳略云:

釋慧暠(五四三—六二九),安陸人。日止一餐(頁五二二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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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書卷二七唐京師弘善寺釋法曠傳略云:

釋法曠(—六三三),雍州咸陽人。時至分衛,一食而已(頁六八三中—下)。

同書卷十四唐蘇州武丘山釋智琰傳略云:

釋智琰(五六四—六三四),吳郡吳人(頁五三一下),口辭雜味,日無再飯(頁五三二上—中)。

同書卷二十唐京師大莊嚴寺釋道哲傳略云:

釋道哲(—六三五),齊郡臨邑人(頁五八八下)。一食分衛,不受僧利(頁五八九上)。

同書卷十四唐京師崇義寺釋慧頵傳略云:

和上[10]諱慧頵(五六四—六三七),清河人也(頁五三三下)。後將大漸,時過(過了正午)索粥,答曰:「齋時過矣」,便默然不言。其臨終奉正,為如是也(頁五三四上)。

同書卷十九唐京師大莊嚴寺釋僧定傳略云:

釋僧定(—六四三),丹陽人。粳米白粥,日進一杯(頁五七九中)。

同書卷二十唐蔚州五臺寺釋曇韻傳略云:

釋曇韻(—六四二),高陽人(頁五九二下),食唯一受,味不兼餘(頁五九三上)。

同書卷十六齊鄴中釋僧可傳附慧滿傳略云:

慧滿(約六四二時人)者,滎陽人。一衣一食(頁五五二下)。

同書卷二十唐綿州大施寺釋世瑜傳略云:

釋世瑜(約六一六—六四五時人),住始州。一食頭陀[11],勤苦相續(頁五九五上)。

同書卷二五唐荊州四層寺釋法顯傳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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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顯(五七七—六五三),南郡江陵人。旦資蔬水,中(午)後絕漿(頁五九九下)。

同書卷二十唐益州空慧寺釋慧熙傳略云:

釋慧熙(約六六五卒),益州成都人(頁五九四下)。一食而止,不受人施(頁五九五上)。

同書卷二八唐洛州天宮寺釋明導傳略云:

釋明導(約六六二—六六五時人),本吳興人,因官歙州,遂家於彼(頁六二三下)。天宮(唐高宗)餉食,過中乃止。僧有不量時景(影)者,取而進噉,(明)導曰:「諸大德並佛法遺寄,天下楷模,非時之食對俗而噉,公違法律,現法滅緣。眾並愧之。」(明導)因索水清漱,月餘不食,悲慨正法凋淪相及。道俗苦勸,方乃進餅。故以護法之士不顧形有者,代有人焉(頁六二四上)。

上引乃梁朝至唐初中國沙門持午的情況。其中可注意者:第一,上述史料反映出當時對持午很看重,故諸僧在帝王賜齋時過了日中仍「取而進噉」,明導氣得「月餘不食」。慧頵在卒前想喫些粥,因已過午便「默然不言」。法顯在中午以後連米漿也不飲。普濟更在流亡山嶺之時仍「依時噉草」。第二是法懍出家前已持午,在耕田時遇上送飯晚了,便「飲水而已」,這反映了不僅沙門實行過中不食,連在家信士也有作此修持的。第三,僧珍和法藏所蓄養的狗也過中不食,雖然有點神奇,不過一位持午的沙門,未嘗不可以把自己的寵物也訓練成午後不進食的。宋高僧傳(大正藏編號二O六一)卷十四唐西明寺道宣傳略云:

釋道宣(五九六—六六七),丹徒人也。一食唯菽(即豆類)(頁七九O中—下)。

同書同卷唐京師崇聖寺文綱傳略云:

釋文綱(六三六—七二七),會稽人也。襁褓中,午後不受乳哺(頁七九一下)。

同書卷八唐州安國院巨方傳附智封傳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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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智封,懷安人也。卯食之後,水漿不度齒(頁七五九下)。

同書卷二四唐台州湧白寺懷玉傳略云:

釋懷玉(—七四二),丹丘人也。一食長坐(頁八六五上)。

同書卷十九唐昇州莊嚴寺惠忠傳略云:

釋惠忠(六八三—七六九),潤州上元人也(頁八三四下)。常一食(頁八三五上)。

同書卷十六唐朔方龍興寺辯才傳略云:

釋辯才(七二三—七七八),襄陽人也。母氏妊之,倏惡葷血,冥然一食,虛淡終辰(頁八O六上)。

同書卷二六唐鎮州大悲寺自覺傳略云:

釋自覺(—七九五),博陵望都人也(頁八七三下),拾果采蔬,卯時一食(頁八七四上)。

同書卷二五唐荊崇寺智燈傳略云:

釋智燈(約七八五—八O四時人),不知何許人。矜莊己行,嚴厲時中(即守持午甚嚴)。貞元中(約七九四)遇疾而死,經七日還蘇,云初見冥中若王者,因問:「人間眾僧中(午)後食薏苡仁為藥食,還是已否?」,(王)日:「此大違本教。」(智)燈報云:「律有正、非正、開、遮之條,如何?」王曰:「此乃後人加之,非佛意也。」遠近聞之,僧至有中後無有飲水者(頁八八六下)。

同書卷十唐荊州天皇寺道悟傳略云:

釋道悟(七四八—八O七),婺州東陽人也。年十四啟求出家,(父母)不見聽許,輒損薄常膳,日唯一食,父母不獲已許之(頁七六九上)。

同書卷二十唐洛陽香山鑑空傳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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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鑑空(約八三四—八三五時人),吳郡人也。四十許年,日唯一餐(頁八四O中—下)。

同書卷二七唐成都福感寺定光傳略云:

釋定光(約八四五時人)不知何許人也,糲食斷中(頁八七八下)。

同書卷十二唐杭州大慈山寰中傳略云:

釋寰中(七八O—八六二),河東蒲坂人也。一飯永日,(頁七七八上)。

同書卷六唐彭州丹景山知玄傳略云:

釋知玄(八一一—八八三)眉州洪雅人也(頁七四三下)。堅守禁戒,過中不食蔬果(頁七四四頁中)。

同書卷二一唐鳳翔府寗師傳略云:

釋寗師(約八八九—八九O時人),岐陽人也。忽暴終(入冥見陰間諸況後)三日而蘇,自此每斷中,唯荷葉湯而已(頁八四九上—中)。

同書卷八唐郢州大佛山香育傳略云:

釋香育(生卒不詳),齊陰人也。卯前一食(頁七五九下)。

同書卷十四唐五臺山詮律師傳略云:

釋詮律師(生卒不詳)者,五臺縣人也。一食終(頁七九六中)。

同書卷二一唐太原崇福寺文爽傳略云:

釋文爽(生卒不詳),不詳何許人也。後獨棲丘隴間,霖雨浹旬,有蛇入(文)爽手中蟠屈。時有人召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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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怪至時不赴,主重來請,見蛇,驚懼失聲,蛇乃徐徐而下。(主人)固命往食,爽辭過中不食(頁八四七下)。

同書卷十六後唐天台山福田寺從禮傳略云:

釋從禮(八四七—九二五),襄陽人也(頁八O九下)。一食常坐(頁八一O上)。

同書卷十三後唐漳州羅漢院桂琛傳略云:

釋桂琛(八六七—九二八),常山人也。齋茹一餐,調息終日(頁七八六下)。

同書卷七漢洛陽天宮寺從隱傳附夢江傳略云:

長水縣懸泉院釋夢江(—九五三)者,本邑人也。日唯一食(頁七五O上—中)。

同書卷二八宋東京觀音禪院聖巖俊傳略云:

釋巖俊(八八二—九六六),邢臺人也。周高祖(即太祖,九五一—九五四在位)、(九五四—九五九在位)潛隱,與(巖)俊布衣之交,及其即位,周祖敕侍者輩勿令大師一中食。(巖)俊諾而難遵(頁八八六上—中)。

同書同卷宋錢塘永明寺延壽傳略云:

釋延壽(九O四—九七五),本錢塘人也。野蔬斷中(頁八八七中)。

同書卷七宋杭州慈光院晤恩傳略云:

釋晤恩(九一二—九八六),姑蘇常熟人也(頁七五下),立制嚴峻(弟子中)曾有晚飲薯蕷湯者,即時擯出黌(頁七五二上)。

以上所引是唐代至北宋初中國沙門持午的情況,可注意者:第一,從道悟的例子,跟前節引法進的例子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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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反映俗家奉佛者的實行持午。第二,這一時期持午的態度甚嚴厲,如晤恩以弟子飲薯湯,便即時擯逐(大抵受南海寄歸內法傳所述的影響),文爽為蛇所困而誤了正午前赴齋的時間,便推辭不應約。巖俊則雖然帝王要他不持午也陽奉陰違。第三,反過來說,也有矯枉過正的例子,如智燈述地獄所見[12]有些沙門便在午後連水也不敢喝。第四,智封、自覺和香育都在卯時或以前進食,以後便 「水漿不度齒(如智封)」。「卯」即今日計時明日 「清旦得好食」(其書頁六五五上)大抵這便是他們光喫早餐的理論[13]。第五,文綱於嬰孩時代已在午後不肯喫奶,而辯才的母親在懷孕期間已惡葷血和只能喫一餐,大抵都是這兩位高僧出家後能夠嚴格持午所產生的神奇傳說。

三、在中國環境持午的困難

中國沙門自東晉迄北宋初對持午的嚴格實踐者,仕邦在前節中找到了五十八人。然而這只是較突出的例子,實則「持午之道」,在中國是較難實行的。

何以言之,印度屬熱帶國家,生息斯土的人不需要太多的熱量便可維生,故一天只喫一頓飯也可過得了。然而中國的國境在北溫帶,一年有四季,到了秋冬,需要較多熱量始能生存,尤其在華北地區。是以一天僅喫一頓齋飯是不容易生活的。華北人在冬天需較多熱量,可從下面一個例子反映出來,酈道元(—五二七)撰水經注[14]第三冊第十四卷鮑丘水條略云:

鮑丘水又東,逕右北平城故邵城南。鮑丘水又東,巨梁水注之,水出土垠縣(今河北省遷安縣)北陳宮山,西南流,逕觀雞山,謂之觀雞水。水東有觀雞寺,寺內起大堂,甚高廣,可容千僧,不悉結石為之,上加塗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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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內疏通,枝經脈散,基則室外,四出爨火,炎劫內流,一堂盡溫。蓋以此土寒嚴,霜氣肅猛,出家沙門,率皆貧薄,施主慮闕道業,故崇斯構,是以志道者多栖託焉(頁三四—三五)。

水經注稱這家在北魏時的觀雞寺有一結構特別的大堂,堂的地基管道縱橫,而口處均是作灶口設計,燒火之後,熱氣困管道內流竄而使得這能容千人的大堂一室盡溫。這種把華北民居中的「燒坑」方式加以擴大的設計,原先是為了「此土寒嚴」而僧侶「率皆貧薄」,故施主們提供了這樣一項暖氣設備給他們禦。鮑丘水和巨梁水都在今河北境內(「右北平」便是「北平」一名來源),這反映了黃河流域沙門需要更多的保暖,也需要更多的熱量以維生。

三高僧傳所以熱心記載佛門中能篤守持午的高僧,也反映出持午有客觀上的困難。前節引宋高僧傳的寗師傳稱寗師入冥之後 「自是每斷中,唯荷葉湯而已」,這反映了他在暴卒以前並非持午。又同書智燈傳稱燈公入冥後向眾述說陰司所聞,荊州的僧人嚇得 「至有中後無有飲水者」,也反映出在此以前這些僧伽不見得能持午。

佛家傳統既要求出家人過午不食,而在午後(尤其冬天)真個腹饑難忍之時又如何?釋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大正藏編號一八O四)卷下二,四藥受淨篇第十八略云:

今有愚夫,非時妄噉,諸杏子湯、乾棗汁、果漿含滓、藕根、米汁、乾地黃、茯苓末諸藥,酒煎非鹹苦格口者非時噉之,並出在自心。妄憑聖教,不如噉飯(頁一一九上)。

宣公道出在他那個時代有不少出家人妄憑己意而在午後以種種含澱粉物質(如藕、乾地質、茯苓等)的粉末煎酒服用;或以米汁和含滓的果漿等作飲料充饑。據本文第一節所引四分律卷四二,使我們知道出家人午後飲流質的東西(如石蜜漿)是不犯戒的,大抵宣公斥為「愚夫」的僧侶,便據此條來把含澱粉的東西加進液體中;當作補身的藥來喫。前節引宋高僧傳智燈傳,言及燈公同時的僧人有午後 「食薏苡仁為藥食」,也是借「服藥」為藉口以薏苡充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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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宣是一位能夠午的律師(見前節)自然譏諷這類人既然如此找藉口作「非時食」,不若索性喫飯算了[15]。

然而午後更喫一餐是客觀環境的需要,是中土沙門終於放棄了持午的傳統,而由寺院正式提供晚餐。這一革命性的措施,是由禪宗的百丈懷海大師(七二O—八一四)在他訂定的「清規」中正式提出的。釋道源於宋真宗景德年間(一OO四—一OO七)所撰的景德傳燈錄(大正藏編二O六七)卷六南獄第二世的百丈懷海禪師傳中附有一份「禪門規式」,其中有云:

齋粥隨宜,二時均徧(頁二五一上)。

之語。據日本木村靜雄氏古清規考一文的考證,知道這「禪門規式」是現存最早的「百丈清規」底原型[16]。宇井伯壽博士比較了「禪門規式」和宋高僧傳卷十懷海傳對「清規」的描述,發現兩者同出一源,而其源頭應是百丈大師親自手訂的清規[18]。然則「齋粥二時(即一天供應兩次齋食)」是百丈清規創始時便制訂的規條。到了元順帝(一三四—一三六八在中國稱帝)元統三年(一三三五),百丈山(在今江西少目南昌附近)上的大智聖壽禪寺[19]主持德輝奉敕*修訂當時流行的各種「清規」如禪苑清規、禪林備用清規等釐訂出一定,到了至元二年(一三三六),德輝和他的助手們編纂敕修百丈清規(大正藏編號二O二五)完成了[20]。經過明代太祖(一三六八—一三九八在位)成祖(一四O三—一四二四在位)、仁宗(一四二五在位)和英宗(一四三五—一四四九,又一四五七—一四六四在位)諸帝的推行[21]這部書成了「百丈清規」的定本中[22],在這定本中更一再提到「齋粥二時」[23]了。此中華寺院都普遍供應晚膳予僧伽,例如真華法師所撰參學瑣談[24],書中不特述及他自己於民四二年左右在汐止彌勒院負責廚政之時一天要安排三頓飯供院內僧眾[25],而且更提到民三五年在南京附近句容縣境內的寶華山隆昌寺受戒時,這號稱「律宗的一山」[26]的名剎也是一天供應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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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將晚餐稱為「吃開水」以免人家批評為「非時食」[27]云云。亦可見持午之道,律寺亦難以遵行。持午這一傳統,今日僅有發心求道的人奉守,而非佛門的普遍修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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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actice of "No Eati ng after Noontime" as Recorded in Chinese Sangha History and the Problems It Faces


Tso Sze-Bong

The Chinese rule of "no eating after noontime" is based on the Four-division Vinaya translated by Buddhayaśas. At the Buddha's times in India, drinking liquids such as sugarcane juice in the afternoon was allowed. During the Lia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T'ang Dynasty, after the transmission of the Four-division Vinaya to China, the prohibition against eating after noontime was strictly observed by Chinese monks, and even by lay people who practiced the Vinaya. In the later T'ang and the North Sung Dynasties, the observance of this rule was carried to such an extent that even water was not drunk after noontime, and some practioners ate only a meal everyday.

Because China is a land where temperature is lower than that in India, and because the pai-chang Monastic Rules stipulated that monks earn their own living by farming so as to accumulate merits for the practice of the Law, and thus made it necessary for the monks to take enough food for physical sustainment, Chinese temples and monasteries started to provide supper.

[1] 參拙作傳說與史實關係一例證——廬山歸宗寺中諸傳說所透露之中國律宗消長吏一文頁一八二—一八七,刊南洋大學學報第六期,星洲,一九七二。

[2] 六群比丘(Saḍvargīlabhikṣu)是「六位比丘成一群」的意思。在佛陀領導的僧團中,有六位比經常犯戒,惹事生非和搗亂,他們是難陀Nanda)、跋難陀(Upananda)、迦留陀夷(Kalōdayin)、闡那(Chanda)、弗那跋(Punarvasr),阿說迦(Aśvaka)。居這六人雖然經常惡行,卻沒有觸犯最嚴重的媱、盜、殺、妄語,故也一直未被擯逐。編纂律典的古德們,便每每借「六群比丘」為說,把某一戒規的訂定緣起,依託為六群比丘犯了什麼戒行,於是佛陀乃為制定這一條戒規。由於所有律典中犯過去多數是「六群比丘尼」,若非依託,又哪會惡行尼恰好也是六人呢?足見律典中的「六群」二字泛指一切犯劣行的二眾。

[3] 波逸提罪參本學報第五期所刊拙文註五。以下本文言及所載罪名均參此註。

[4] 南海寄歸內法傳所述據淨公自言:「凡此所論,皆依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即一Mūlasarvāstivādinikāyavinanya)此與十誦(律,即Sarvāstivādavinaya)大歸相似(頁二O六中—下)」。然則四分律派似不致如此嚴峻。按,義淨本人原治四分律,據同書卷四自敘中謂出國前曾於「(法)礪律師文疏(即四分律疏)頗議幽深,(道)宣律師之鈔述(即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竊談中旨(頁二三三上)。」他所以依根本一切有部律立論,完全因為這是當時西方的「現行要法(頁二O六上)的緣故」。他要著書介紹印度南海沙門如何持律,而當時流行的正是這部律典,故只有把西僧如何遵行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的實況紀錄下來。

[5] 參四分律頁九六二下。

[6] 據此,則今日持午的道俗,若在午後食凝成硬塊的太妃糖之類,是不犯戒。

[7] 參拙作論兩漢迄南北朝河西之開發與儒學釋教之進展一文頁一二四—一二五,刊新亞學報五卷一期,一九六O,香港。

[8] 「單蔬」是指每天一次素食。由於他是個「持戒」而「執志精苦」的人,故敢肯定他能持午。謹按,本文所附僧人年月,均據在澳洲完成的學位論文內的考據,為了節省篇幅和時間,不再轉引該論文的內容或頁數。

[9] 「分衛」乃乞食的代名詞,參本學報第五期所刊拙文頁二八三。

[10] 中國一般宗派譯,Vandya(親教師)為「和尚」,獨律宗譯此名作「和上」。慧頵乃高僧傳撰人道宣律師的受具師(參拙作中國佛教史傳目錄出律學沙門之探討一文中篇頁三O七—三O八刊於新亞學報七卷一期,一九六五,香港),故宣公於傳中敬稱頵公為「和上」。

[11] 頭陀(Dhbūta),修苦行的意思。

[12] 智燈與寗師一樣,他們的死而復蘇,從現代醫學知識看這應屬「假死」的現象。至於地獄所見云云,也許是智燈依託神話而警眾,也許是寗師因平日不持午的內咎而在腦海中產生的幻象。然而上述兩故事都是宗教所需要的責善素材。

[13] 據仕邦幾年來生活於澳洲的體驗,西方人很看重早餐,認為不吃餐當便不能精力充沛,一九七七年初時失眠,某天吃安眠藥而睡過了頭,學系的同事們都問:「你不是錯過早餐了嗎?」如今更得醫學證明早餐對身體的重要。這幾天高僧在整天內僅於卯持進食,大抵是把握了這一衛生要點。

[14] 上海商務一九五重印版。

[15] 仕邦很奇怪宣公何以不建議他們喫糖來在午後充饑(參註六)?大抵宣公要弘揚持午傳統,故不願言及「黑石蜜」和「軟黑石蜜」之類的代替品吧!

[16] 見禪學研究第三十一期頁三六—四六,一九三,京都。

[18] 見所著第二禪宗史研究頁三七五,岩波書店出版,一九四一,東京。

[19] 據仕邦在學位論文中的考證,這「大智聖壽禪寺便是從懷海師創立的禪院發展出來的」。

[20] 見敕修百丈清規頁一一一O上—一一上所附的元順帝至元二年聖旨,及頁一一五九上—中所附德輝撰敕修百丈清規序。

[21] 見前註引書頁一一O九下—一一一O上所附明禮部尚書胡濙(一三七六—一四六四)於正統七年(一四四二)撰敕修百丈清規題詞。

[22] 釋儀潤於清道光三年(一八二三)修訂敕修百丈清規並加註釋而成「百丈清規證義記」一書「收在卍字續藏第百十一冊,香港一九六七年影印出版另有佛教出版社據線裝本影印的版本,一九七四年在台北出版」,仕邦取其書跟敕修百丈清規互勘,發現儀潤所增補者甚微,全書大部分保存德輝所編原型。而據潤公書上述兩版本中諸序文,知道書成而後,更有同治十年(一八七一)和光緒四年(一八七八)兩次重刊。由於儀潤書的出現,更證明敕修百丈清規明清以後成了「清規」的定本。

[23] 見敕修百丈清規頁一一三一上、一一三二下和一一五六上。

[24] 覺世旨刊社出版,民五十四年,高雄。

[25] 見參學瑣談頁三四一—三四二。

[26] 同前註引書頁三七。

[27] 同前註引書頁一O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