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通史下冊


李志夫 譯
國立編譯館出版


第三部 印度現代史
第一篇 英國勢力之興起與成長
 第一章 歐洲人發現印度
  第一節 葡萄牙人
  第二節 荷蘭
  第三節 英國東印度公司
  第四節 法國東印度公司及其殖民
 第二章 英國勢力之引起
  第一節 英法伽拉第的第一次戰爭
  第二節 第二次伽拉第戰爭
  第三節 英國在孟加拉之成功
  第四節 第三次伽拉第戰爭
  第五節 英人在孟加拉之優越地位
  第六節 英人在孟加拉之統治
 第三章 英國勢力之擴張
  第一節 英國與馬拉德人之交涉
   第一目 第一次英馬戰爭
   第二目 沙爾拜以後的馬拉德
  第二節 英國與邁索爾之交涉
   第一目 第一次英邁戰爭
   第二目 第二次英邁戰爭
   第三目 第三次英邁戰爭
  第三節 英國與海德拉巴及伽拉提之關係
   第一目 與海德拉巴尼日曼之關係
   第二目 與伽拉提之關係
  第四節 英國與奧德、婆羅奈斯及羅爾克罕之交涉
   第一目 赫斯丁之奧德政策與魯黑羅之戰
   第二目 查第辛事件
   第三目 奧德的毘伽姆事件
   第四目 孔華利斯及蕭爾進一步控制奧德之政策
 第四章 英國在印度建立統治權
  第一節 英國與馬拉德之交涉及馬拉德之滅亡
   第一目 卡爾達之戰以後的馬拉德與第二次英馬戰爭
   第二目 與霍爾伽之戰
   第三目 第三次英馬之戰與馬拉德之滅亡
   第四目 馬拉德傾覆的原因
  第二節 英國與邁索爾之交涉
   第一目 第四次英邁戰爭
   第二目 泰普評傳
  第三節 法國勢力的衰微
  第四節 海德拉巴
  第五節 伽拉提
  第六節 檀吉爾與蘇拉第
  第七節 奧德的命運
  第八節 英國與廓爾喀之關係及尼泊爾戰爭
  第九節 英國對平達爾、帕坦之征服以及對拉迦普與中印度之擴張
   第一目 平達爾之戰
   第二目 平服帕坦
   第三目 英國在拉迦普與中印度建立統制權
 第五章 不列顛向婆羅瑪普埵及蘇提勒吉以外之擴張
  第一節 這一時期之政治形勢
  第二節 東方邊界與緬甸戰爭
   第一目 英緬第一次戰爭
   第二目 第二次英緬戰爭
  第三節 英國與錫克人之關係及對旁遮普之併吞
   第一目 錫克勢力之興起
   第二目 南吉第辛
   第三目 第一次英錫戰爭
   第四目 第二次英錫戰爭及旁遮普之兼併
  第四節 阿富汗斯坦與英國東印度公司
   第一目 杜蘭尼之騷擾與不列顛西北邊疆政策
   第二目 熱曼沙以後阿富汗之長期混亂
   第三目 多斯穆罕默德
   第四目 第一次英阿戰爭
   第五目 艾倫波羅與阿富汗事件
  第五節 併吞信德
 第六章 英屬東印度公司與印度諸小邦
  第一節 早期關係
  第二節 後期關係
 第七章 印度人的反抗起義
  第一節 起義的遠因
  第二節 起義的近因
  第三節 傭兵起義及其失敗
  第四節 起義失敗的原因
  第五節 起義運動之性質及其影響
 第八章 傭兵起義前英印帝國之行政組織
  第一節 中央行政
  第二節 省級行政
   第一目 孟加拉第一期現狀
   甲、稅務行政
   乙、司法行政
   第二目 孟加拉第二期現狀
   第三目 孟加拉第三期現狀
   第四目 馬德拉斯
   第五目 英印帝國之其他地區
   第六目 最高法院
 第九章 工商業
 第十章 新印度的黎明
  第一節 新印度與羅摩漢洛…闍
  第二節 英國教育方式之傳入
  第三節 政治與社會改革
第二篇 印度當代史
 第一章 政治關係
  第一節 阿富汗與西北邊境
  第二節 併吞上緬甸
  第三節 統一印度各省
 第二章 在英王統治下的白金漢宮與英印政府
  第一節 英國政府
  第二節 英印政府
 第三章 國內之行政
  第一節 號召建設
  第二節 地方自治
   第一目 市鎮地方自治
   第二目 都市自治
   甲、加爾各答
   乙、孟買
   丙、馬德拉斯
  第三節 財務行政
  第四節 英印政府之革新
   第一目 禁止飲用麻醉物
   第二目 成立勞工法
   第三目 建立急難救濟制度
   第四目 建築鐵路
   第五目 發展林業
   第六目 農業灌溉
  第五節 軍政
  第六節 行政區
 第四章 新印度之成長
  第一節 教育
  第二節 社會及宗教改革
   第一目 梵天沙瑪吉
   第二目 布拉檀拉沙瑪吉
   第三目 阿亞沙瑪吉
   第四目 拉瑪克利希納協會
   第五目 神智學社
  第三節 民族自覺運動──印度國民大會
  第四節 貿易與工業
   第一目 貿易
   第二目 工業
 第五章 政治關係
  第一節 西北邊境
  第二節 英國與阿富汗及波斯之關係
   第一目 與阿富汗之關係
   第二目 與波斯之關係
  第三節 東北邊境
   第一目 西藏與北方各小國
   第二目 阿薩密與緬甸
 第六章 憲政改制
  第一節 白金漢宮與英印政府
  第二節 英印政府
  第三節 印度各小邦
 第七章 內政與一般態勢
  第一節 概況
  第二節 地方自治
  第三節 公職服務
  第四節 司法
  第五節 警政與獄政
  第六節 軍事體制與國防
  第七節 財政
  第八節 交通與公共建設
   第一目 鐵路
   第二目 公路
   第三目 水運
   第四目 水利工程
  第九節 農業農村負債與農村重建及合作運動
   第一目 農業
   第二目 農村負債與農村重建工作
   第三目 合作運動
  第十節 災難救濟
  第十一節 貿易、工業及財政上變革與勞工問題
   第一目 貿易
   第二目 工業
   第三目 財經改革
   第四目 勞工
  第十二節 社會與宗教改革
  第十三節 教育進步與文藝復興
 第八章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及其戰後之印度
  第一節 印度在第二次大戰中的貢獻
  第二節 印度從事和平的努力
  第三節 戰後經濟狀況
   第一目 工業發展
   第二目 經濟計劃
   第三目 勞工問題
   第四目 平民大眾的艱苦生活
   第五目 農業
   第六目 合作事業
   第七目 貿易
  第四節 教育與社會
 第九章 為自由而奮鬥
  第一節 高漲之民族意識
  第二節 不合作與民事不服從運動
  第三節 印度獨立
補述
 第一章 新印度的印度小邦
  第一節 一般政策
  第二節 海德拉巴
  第三節 克什米爾
 第二章 印度的憲法
  壹、印度聯邦
  貳、基本人權
  參、聯邦政府
  肆、各邦(第一類)
  伍、各邦(第二、三、四類)
  陸、聯邦與各邦之關係
  柒、民意代表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捌、緊急應變授權
  玖、補充條款
  拾、憲法之修訂
    第三章 邊界紛爭
  第一節 與中共之爭
  第二節 巴基斯坦入侵
第三部 印度現代史附錄
 一、世系表
  (一)奧德之拉瓦布
  (二)蓋克瓦爾家系
  (三)霍爾伽家系
  (四)邦斯拉族
  (五)辛地亞家系
  (六)摩訶羅闍南吉第辛家系
  (七)杜蘭尼沙家系
  (八)海德拉巴的尼日曼
  (九)阿爾可提拉瓦布
  (十)孟加拉拉瓦布
  (十一)巴拉克日瓦日爾與阿密爾
二、參考書
 (一)一般參考書
  第一篇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二篇 
  第八章
 (二)印度政府之文獻與年報
 (三)印度憲法、行政、經濟部份參考書
 (四)印度民族運動部份參考書
 (五)印度社會、宗教與文化部份參考書
 (六)歷任總督(副王、總統、總理)一覽表
年表
中梵(英)名詞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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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英國勢力之興起與成長

伽瑪(VASCO DA GAMA)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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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時印度與西方交通形勢圖

(地理名詞詳見中、英、梵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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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歐洲人發現印度

歐洲人進入印度,有兩條主要道路:一條是經由陸路,越過印度之西北前線而到達印度,這條 路在歷史上是很有名的;一條則是經由海路,而到達印度之西海岸。

回教民族,自伽日尼(Ghazni)、伽爾(Ghur)、從撒馬爾罕(Samrgand)與卡布爾 (Kabul)侵入印度都是經過這一條陸路。莫兀兒人雖然維持着強大的常備軍隊,以鞏固他的國防; 但是,他却忽略了海岸上的防衞,因而未能建立起一支堅強的海軍;雖然,馬拉德人(Marathas) 曾獨立建立海軍,把守着印度的海上門戶,但畢竟勢單力薄。

事實上,莫兀兒歷代的統治者,根本從未想到要建立海上霸權;因此,歐洲各國的商人,才能 紛紛前來印度經商,也因此,給印度歷史帶來了新的轉變。

雖然,印度與西方,長久以來,一直維持着商業關係;但自第七世紀以來,印度海上貿易的利 益已落入阿拉伯人的手中,紅海與印度洋上之海權也因為阿拉伯人所掌握。而意大利之威尼斯 (Venice)與熱那亞(Genoa)商人要從阿拉伯人的手中才能買得到印度的商品。

到了十五世紀後期的十幾年中,歐洲人在地理上,有了新的發現,深深的影響了世界各國的國 際貿易,產生了史無前例的巨大變化。狄雅滋(Bartholomew Diaz)於一四八七年航行到風暴角 (Stormy Cape),他稱之為好望角(Cpae of Good Hope);而伽瑪(Vasco Da Gama)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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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了一條到達印度的新航路。一四九八年,五月一七日,他航抵了印度有名的卡里卡提港(The Port of Calicut)。「或許,在中世紀時期,從西方到印度尚沒有一條正式、公開的海路為正式 的交通線。」

第一節 葡萄牙人

伽瑪(Vasco da Gama)航行到印度的卡里卡提港之後,卡里卡提港的地方長官為一印度教 教徒,曾對他予以熱情地款待;並且,給了他一個世襲的頭銜,稱之為熱摩寧(Zamorin),以統 率葡萄牙的商人。自此以後,葡萄牙的商人也就幾乎籠斷了東方的商業利益,使得通向印度的海運 大開,其與印度的商業關係便經由葡人去直接交涉了。

在一五OO年,三月九日,卡布拉爾(Pedrd Alvarez Cabral)自里斯本(Lisbon)出發 率領十三艘艦隊,航行到了印度。他們不只是以純商業為目的,能順利地達成他們有限的貿易為滿 足;並且,還野心勃勃地要在東方建立霸權,以排斥其他西方國家,而獨享商業上之利益。而卡里 卡提港的繁榮則是全賴阿拉伯的商人,現在,葡萄牙的商人之介入,不得不與卡里卡提的統治者, 及阿拉伯商人發生直接正面的衝突了。

葡人為了與卡里卡提港之統治者及阿拉伯人相抗衡,乃在印度半島上與卡里卡提港長官的敵對 派勾結,而構成同盟關係,其中最主要者為交趾(Cochin)的統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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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奎(Alfonso de Albuqurqus)才是葡人在印度建立勢力的真正領導人。他在一五O三 年,被葡政府派遣為海軍分遣司令,第一次來到印度。由於他這一次的海上航行,關於艦隊之活動 紀實極為詳盡,很得葡政府之賞識,乃於一五O九年又派他為葡萄牙政府駐印度之事務總督。

阿布奎於一五一O年,十一月佔領了果阿。當時之果阿(Goa)是屬毘伽坡蘇丹王國(Bijapur Sultanate)之領地,經過阿布奎佔領之後,不但強化了該城之防衞力量;而且更增加了此一 港口在商業上之重要地位。

為了承認既成之事實,葡人正式被允許在果阿殖民,阿布奎也採取了親和政策,鼓勵葡萄牙的 男人與印度女人通婚;但却仍然遭受到回教徒堅決嚴厲的反抗。阿布奎在印度,深得葡人所愛載, 而後死於一五一五年。他在印度留下了強大的海軍力量;佔領了印度西海岸的一大幅領土。

阿布奎的繼承者們,又相續在印度西海岸從事大量地殖民,諸如:狄由(Diu)、達曼(DAl man)、沙爾舍提(Salsette)巴斯因(Bassein)喬爾(Chaul)及孟買(Bombay)等地;此 外,還有靠近馬德拉斯(Madras)之新多瑪(San Thome);與在孟加拉之胡格里(Hug); 甚至他們的勢力更遠伸至錫蘭的大部份領土。

但是,自一九六一年以後,除了狄由、達曼、及果阿而外,在其他地區並未能長久地維持其勢 力。我們已在前面曾經指出,在迦亨沙(Shah Jahan)之統治時期奎西汗(Qasim Khan)卽已 佔領了胡格里;卽馬拉德人亦於一七三九年攻佔了沙爾舍提,與巴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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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葡萄牙人,是最早「敲開東方門戶」的人,但是到一八世紀,其在印度商業方面之地位 已逐漸消失其影響力。雖然,少數的葡人在印度是從事正當職業;但大部份的葡人到了一八世紀已 都淪為浪人,從事搶刼、豪賭等不法勾當。當時,使得他們墮落頹廢的原因有下列幾點:

第一、由於印度人都各有自己之強烈的宗教信仰;而葡萄牙人之宗教信仰又過於偏激狹窄,雖 然他們能以武力及經濟力量而掠奪殖民地,但在宗教上仍不能克服印度人,而形成印、葡人雙方深 深地仇視態度。

第二、葡人表面上,雖然是從事商業活動;而實際却祕密地從事反對當地統治者之活動,更引 起了印度官方與民間之不滿。

第三、由於此一時期葡人在巴西發現了新大陸,具有財富的或具有能力的葡人,都從印度轉向 巴西殖民去了。

第四、正值其他歐洲各國的商業與殖民方興未艾之際,葡萄牙人,已失去與其競爭之能力。雖 然,他們在印度殖民處於先進地位,也帶有傳教的旨意,但由於其他歐洲人嫉妬葡萄牙人在印度商 業上之繁榮,所以也拒絕接受葡萄牙人那些奢侈的糜爛生活,以及那些浮華不實的理想與主張。因 而,葡人之勢力逐漸孤立薄弱。

一六OO年,英國東印度公司(English East India Company)獲得英國皇家特別允許, 「獨佔東方海洋上之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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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O二年,三月二十日,荷蘭政府(Dutch States General),為了應付在東方之貿易競 爭,也准許尼日蘭德聯合東印度公司(The United East India Company)合併,以強化該公 司之功能,授權其具有宣戰、媾和、兼併領土、建立城堡等權利。實際是等於在印度專門從事戰爭 、征服的機構。

丹麥人(Danes)則是在一六一六年來印度殖民的。

法國東印度公司(The French East India Company)為著名的法國政治家科爾柏特 (Jean-Baptiste Colbert)所發起,幷於一六六四年,經法國政府之正式批准,在印度當時具有 相當重要的地位。

奧斯庭公司(The Ostend Company)為弗蘭德(Flanders)的商人所組成,在一七二二年 正式成立,其主要經營地區為印度。

另外,還有瑞典東印度公司(A Swedish East India Company)於一七三一年所組成, 但其主要貿易幾乎只限於南洋。

由於西方各國紛紛地組成公司,所以在印度的競爭是不可避免的事,其實,他們雖然表面是商 業方面之競爭;實際是領土的擴張競爭,他們的手段與目的都是相同的。當在十七世紀之上半葉, 葡萄牙與荷蘭;葡萄牙與英國;荷蘭與英國在印度形成一三角形之對抗局面。荷蘭人嚴厲地反對英 國之積極擴張,而於一七五九年兩國發生了毘達羅之戰,結果荷軍大敗,而影響了此一三角形之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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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不過,英、法之敵視行為,仍然延續到一八世紀。

第二節 荷蘭

為了攫取東南亞之香料市場,自一五九六以後,曾有數次航行到東方,直到一六O二年才正式 成立荷蘭東印度公司。

一六O五年,荷人從葡萄牙人之手中佔領了安波納(Amboxna),之後,就在香料羣島 (Spice Islands)中安波納島沿海岸,建立了他們的勢力範圍;荷人又征服了雅加答;幷於一六一 九年,當巴達維亞(Batavia)被破壞以後,又加以重建:一六四一年又攻佔麻六甲(Malacca) ;一六五八年,又從葡萄牙人的手中取代了在錫蘭殖民之地位;其間,在一六三九年還封鎖過果阿 ;荷人又為蘇門劄臘羣島、爪哇、及摩鹿加羣島之胡椒和香料之產量所吸引。這些都是當時對亞洲 貿易之重要原料,繼之,悉予佔領。荷人佔領了這些南洋羣島以後,真是民殷物埠,所以「不單是 戰略與行政中心,自成一個體系,更形成了荷人在遠東之經濟中心。」

荷蘭人對於印度之商業,當然也是極感興趣的,他們在印度各地都紛紛建立工廠、諸如:在卡 諾曼德爾海岸(Coromandel Coast),在伽雅羅第(Gujarat)、孟加拉、比哈爾、奧瑞沙等地 區,甚至:更進入到了內陸之恆河流域下游一帶都建有工廠。

荷蘭人在印度最著名的工廠,是一六O五年設在麥蘇里帕坦(Masulipatam)的一座;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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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年在普利卡特(Pulicut)設廠,一六一六年在蘇拉第(Surat)設廠;一六四一年在毘里, 坦(Bimlipatam)設廠;一六四五年在伽里伽爾(Karikal)設廠;一六五三年在諸蘇羅(Chinsura) 設廠;一六五八年分別在帕坦拉(Patna)、巴拉梭爾(Balasore)尼伽帕坦(Negapatme) 、以及一六六三年在交趾(Cochin)之設廠都有很大的規模。除了葡萄牙尚維持着香料的貿 易之外;荷蘭人在東方從事香料貿易,整個一七世紀長期以來,一直都是亨有獨佔的優勢。甚至荷 蘭人還恢復了毘迦耶帝國(VijayanaGas Empire)在國勢顛峯狀態時期,而後又中衰斷絕了印 度與遠東各島國之間之貿易。

在蘇拉第(Surat),荷蘭人經營了大量的靛青;在印度中部與閻牟那河流域(Jumna Valley) 成立了很多工廠;自孟加拉、比喀爾、伽雅羅第(Gujarat)到卡諾曼德爾(Coromandel)等 地一帶,他們製造生絲、紡紗、硝石等產品出口;在恆河流域種植鴉片,及稻米輸往印度以外其他 歐亞各國。到了一六九O年以後,尼格帕坦(Negapatan)代替了普利卡特(Pulicat)的重要地 位。這兩個地方,先後是荷蘭人在卡諾曼德爾的主要根據地。

從一五八O年到一六四O年,西班牙與葡萄牙王室保持着密切合作的關係;而英國與西班牙亦 在一六O四期間維持著和平關係;但是英國與葡萄牙之間,為了在東方之貿易却相互仇視為敵。

這些西方國家,又分別與波斯的王室結有盟約,而英人却於一六二二年從葡人的手中佔領了波 斯灣的奧瑪日(Ormuz),並且獲得了波斯的允許在戈布隆(Gnmbroon)駐軍,享有一半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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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徵收權。從此以後,葡、英兩帝國便發生了極尖銳的衝突。一六三O年,英、葡兩國在西班牙之 京城馬德里(Madrid)訂立協定,兩國停止在東方從事商業上之敵視態度。又於一六三四年,英 國在蘇拉第的廠商主席,與葡萄牙之果阿(Goa)總督,在西麥若德(W. Methold)更簽訂了一 項互惠條約,「密切有效地保證兩國在印度商業上之互惠關係。」

但到了一六四O年葡、英之間之和平又邁進了一大步。因為這一年,葡萄牙人從西班牙之控制 下獲得了獨立,而西班牙恰與英國為世仇,這正是英國所樂意見到的後果。因此,葡萄牙乃於一六 五四年七月的一次條約中承認了英國人在東方貿易的權利;復於一六六一年英葡又簽訂了一項條約 ,英國國王查理士二世取得孟買(Bombay)之統治權;而英國人支持葡萄牙人在印度反抗荷蘭人 。事實上,自此以後,在印度葡萄牙人已不再與英國苦苦作對了。在十八世紀,零星的各個葡萄 牙商人偶而也出資向英國人的工廠、工商投資,已沒有積極的企圖與英國人相抗衡。

當一七世紀時,荷蘭人與英國人之間之仇視態度較之葡萄牙人與英國之仇視更為熾烈。荷人在 東方從事競爭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尋機向西班牙之天主教徒報復,因為荷蘭曾與葡萄牙有同盟關 係,而幫葡萄牙人脫離西班牙之控制;二為企圖在東印度殖民,以建立其統治權,獨佔此一地區的 經濟利益。荷蘭人既已幫助葡萄牙獲至了獨立,第一目標卽已算達成:但要達到第二個目的則必須 與英國人展開一次正面的艱苦競爭。由於商業上競爭,在歐洲在史塔滋(Stuarts)與克倫威爾 (Oliver Cromwell)之支配下英國與荷蘭兩國之間也一直相互仇視着。而法國則是與西班牙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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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支持史塔滋的政策。

荷蘭一則以強大的海軍為後盾:一則與西班牙進行長期談判,雙方於一六0九年終算結束了他 們之間之矛盾,免除了他們在歐洲的一次大戰。這時,東印度島之衝突比之以前尤為熾烈,其主 要是對香料羣島(Spice Islands)之爭取。西班牙則慫恿荷蘭反對英國人在這一地區之貿易。

這一時期,荷蘭人的主要活動地區為爪哇(Java)及其附近羣島(Archipelago)。到了一 六一O年,他正式在卡諾曼德爾海岸(Coromandel Coast)殖民,並且在普利卡特(Pulicat) 築城設廠,以供應他們自己所需之紡織物,也同時開拓當地新的市場。

紀元一六一一年,以及一六一三年〜一六一五年,先後在倫敦及海牙、英、荷兩國舉行會議, 相互間獲得了諒解,並於一六一九年正式簽約;但是兩年之後,雙方又發生了新的敵視行動:那就 是由於有十名英國人,及九名日本人在安波納(Amboyna)地方,於一六二二年有一次暴行屠殺 ,這使得在東方的荷蘭人憎恨英國人已到達了極點。

雖然,英、荷兩國,起初是相互諒解,自我約束:荷蘭的商業活動以馬來、東印度羣島為限, 而英國則以印度為限。但是,荷蘭却仍不肯放棄其在印度之經濟利益,而照舊與英國相抗衡。

紀元一六三O〜一六五八年,為荷蘭人在卡諾曼德爾海岸之擴張期,並且還將其貿易範圍延伸 到其他地區。「雖然有戰爭、飢荒,及印度官方的拘束限制荷蘭人」(註),但是荷蘭仍然偶而也 會與密宙拉(Muhmmad Satd mir Jumla)發生衝突。

(註):見瑞喬圖利(Tapan Raychaudhuri)所著之卡諾曼德爾之仁安公司(Jan Company in Coramandel)一六O五〜一六九O年之間,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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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七二至一六七四年,荷蘭人經常破壞蘇拉第(Surat)與英人新殖民孟買地區之交通;又 刼持了英人在孟加拉灣(The Bay of Bengal)之貨船。

一六九八年,荷人駐印度之主席清蘇羅(Chinsura),由於他公司所付之稅為貿易額之百分 之三.五;而英人之公司每年只付盧毘三、OOO元,他要求印度政府對荷蘭公司之抽稅方式應比 照英國人的公司辦理。於是當他去巴爾德旺(Burdwan),晉見王子阿滋瑪斯沙(Prince Azimus Shan)卽對其採取不公平的態度予以抨擊。荷、英兩國在印度爭奪商業上之霸權直到一七五九年, 為其最高峯狀態。

第三節 英國東印度公司

自一五八O年,佛蘭西斯.德羅克(Sir Francis Darke)成功地航行世界一周以後,英國人 的成就已大於西班牙人,也鼓舞了英國人紛紛向世界各地發展,因此,也鼓勵他們航向東方。

在一一五九O與一五九三年之間,蘭卡斯特(James Lancaster)經好望角航行到檳郎嶼(Penang) ;一五九六年,在伍德(Ben Jamin Wood)之率領下,領導着海軍艦隊航行到了東方一五 九五年,約翰.密爾敦霍爾(John Mildenhall),是一名倫敦的探險家,經過七年長時間,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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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路也到達了印度。不過,英人在東方商業上日趨繁榮的決定因素還是在於一六OO年,十二月三 一日。因為這一天,是英國女王伊麗沙白(Queen Elizabeth)批准了英國東印度公司獨佔東方 貿易十五年之久。

首先該公司積極地準備不同之艦隊及探隊船,並分別編組,賦予其不同之任務,也配備着不同 的技術人員。共分為經商與維護經商人員之安全與利益的特勤艦隊。這种艦隊所作的事是;從事探 隊,測繪印度洋及其沿岸之地形圖,其最主要工作尚得制訂商業制度,適切將從事經商之商人與當 地之物產作合理的分配編組。並且訓練、約束從事業務活動之助理人員;同時,這種特遣隊還得勇 敢地,或機智處理傅統上天主教與英國人之間之衝突,也須盡量緩和葡萄牙人的仇視程度;最重要 的是,這個特遣隊須在東方建立根據地,並不能依靠英國政府之支援。東印度公司就是在英國政府 這種冷漠,放任的態度下成立起來的,起初之動機也只是出自功利主義之探險活動而已。它證實了 當時反對從事國外貿易人士的見解是錯誤理論;也克服了英國政府不準金銀輸往國外的困難。

最初幾次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海上航行是為了求得香料上之貿易,所以限定以蘇門答臘、爪哇及 摩鹿加羣島(Moluccas),一六O八年才第一次決定在印度設立工廠。一六O九年該公司派遣哈 金斯(Captain William Hawkins)到達印度,並且曾到達過迦亨基(Jahangir)的宮廷。他曾 受到莫兀兒皇帝的禮遇,並且,迦亨基也表示准許英國人在蘇拉第居留。

哈金斯請求其英國商人居住在蘇拉第是經過皇帝批准的,但是葡萄牙商人與蘇拉第之印度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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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反對哈金斯之請求,因為他們恐怕因此而喪失他們的商業利益。哈金斯於一六一一年離莫兀兒帝 國之京城阿格拉(Agra),去到蘇拉第遇見了在米德里敦(Sir Henry Middleton)所率領的三 艘英國輪船。米德里敦於是採取了報復政策,也同樣地拒止蘇拉第的商人經由紅海貿易。因此,蘇 拉第的商人乃允許柏斯提(Captain thomas Best)所率領的兩艘貨輪停泊在蘇拉第港,時為一 六一二年。這時,葡萄牙人的武力出面干涉,而為柏斯提所敗。

一六一三年初,迦亨基頒發了一道聖旨,准許英國人在蘇拉第設立工廠。不久,東印度公司卽 請求英國國王詹姆斯一世(JamesⅠ)派了一位大使到達莫兀兒朝廷,要求與莫兀兒帝國訂立通商 條約。於是,以路易(Sir Thomas Roe)膺其首任。

「路易是一位談吐流利,善體人意的有識之士:尤其他工作勤勉,善於任事,是當時最適當的 人選。」路易就任以後,經常周旋於迦亨基的朝廷,自一六一五年年底到一六一八年年底,整整三 年之內,雖然由於很多因素,未能與莫兀兒帝國簽訂一項正式的通商條約;但是,他也為東印度公 司爭取到了一些確定的利益,特別是在帝國內被允許增設了幾所工廠。

當路易於一六一九年二月離開印度之前,英國人已分別在蘇拉第(Surat)、阿格拉(Agra) ,阿曼德巴德(Ahmadabad)及布羅琪(Baoach)等地方先後增設了工廠。以上所有在印度各 地之英國人的工廠,都由蘇拉第廠之常務委員會之主席負責監督管理。這位常委會主席也負責統率 東印度公司在紅海與波斯之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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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人為了能及時購買到當地的原料,就地生產,所以開始在布羅琪(Broach)及巴羅達 (Baroda)設廠;為了迎合莫兀兒朝廷所需大量的厚黑呢,而能及時地就地供給,乃在阿格拉設廠 製造。這種厚黑呢,因為在當地就可以購得到上好的靛青,所以在毘耶納(Biyana)工廠所生產 的品質為最好。

於公元一六六七年,查理士二世(Charles II)將孟買也轉交給東印度公司管理。孟買原屬葡 萄牙人所佔領之勢力範圍,由於其公主凱蒂瑞(Catherine of Braganza)讓給了查理二世,作為 其嫁妝的一部份,不過每年東印度公司還得付出一O英磅租金。而孟買以後則日漸繁榮,其地位也 日益重要,遠超過蘇拉第港口了。到了一六八七年,孟買成為英國人在印度西海岸殖民的主要地區。

在東南海岸之麥蘇里帕坦(Masulipatam)英國也建有工廠,這是古爾岡陀王國(The Kingdom of Golkunda)最主要的港口。英國人於一六一一年在這裡設廠,購買當地的毛織原料 加工向波斯及其他亞洲各國輸出。當時的英國工廠,常受到荷蘭人的騷擾,以及印度莫兀兒帝國地 方官員之勒索。復於一六二六年在阿麥岡(Armaaaon)又開辦了一家工廠,阿麥岡距荷蘭人所殖 民之普利卡特(Pulicat)相隔僅數哩之遙。不過,在阿麥岡之工廠,遭遇到很多的困擾,所以英人 仍將他們的注意力集中到麥蘇里帕坦。

英人之所以重視麥蘇里帕坦的工廠生產,乃是由於古爾岡陀王國的蘇丹,於一六三二年頒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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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人一道聖旨,允許他們一年付繳五OO個金幣(Pagdas),卽可以在其國境內從事自由貿易 。這可能因為蘇丹的聖旨沒有被澈底奉行,乃於一六三四年又頒發一道聖旨重伸前令,但是,在地 方官員之勒索下,英國商人不可能因為蘇丹的一道旨令會使得他們的地位有所改進。

公元一六三九年,佛蘭西斯.戴(Francis Day)卽租借了馬德拉斯(Madras)。英人當 時租借馬德拉斯時是從已被滅亡的毘迦帝國(Vijayanagar empire)的後繼者健陀羅吉尼(Cha- ndragirl)的統治者所租來的。他們在這裡築城設廠,將這座城改為聖喬治堡(Fort ST. George) 。聖喬治堡不久又繁榮起來。超過了麥蘇里帕坦。以後,英人就以聖喬治堡作為他們在卡諾曼德 爾沿岸(Coromandel Coast)殖民之中心。

英國人第二階段在印度之殖民地區為印度之東北。紀元一六三三年,卽已先後在民德爾多(Ma- hanadi Delta)之哈里哈浦爾(Hariharpur)及巴拉梭爾(Balasore)設廠;一六五一年,在布 里吉曼(Bridgeman)的主持下,在胡格里(Hugli)建廠,不久,在帕第拉(Patna)與卡西巴 日爾(Cassimbatar)設廠。

英國人這一時期在印度貿易主要類別為絲織,棉紗、硝石、及食鹽。但是,由於英人東印度公 司所經營的是非法定的私人工廠,所以在當初並未獲有很大的利潤。

到了一六五八年,所有英國在孟加拉、比哈爾、奧瑞沙(Orissa)以及在卡諾曼德爾沿岸之英 國人都隸屬在聖喬治堡之管區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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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十七世紀之前半期,由於各種複雜關係,英國之東印度公司在馬德拉斯(Madras)及蘇拉 特兩地之貿易也並不是十分順利的。但是,到了十七世紀的下半期,由於英國政府的政策已有了改 變,所以,其公司之困難得以相繼獲得了解決。尤其在一六五七年,在克倫威爾(Oliver Crdm- well)執政之時,大大地給了英國東印度公司的一個發展的機會。到了一六六O年以後的三O年期 間是該公司之擴張及繁榮期。在查理士二世(Charles II)及詹姆士二世(James II)兩人在位期 間,更批准了東印度公司的特權,也擴充了其公司的力量。同時更作重新增資,以改進其在經營上 資金短缺之困難。

該公司之整個政策,也作了一個極大的轉變,原本是和平經商的貿易團體,而轉為建立武力、 軍隊、在印度從事土地之兼併與征服。

這一時期,莫兀兒帝國與馬拉德以及德干諸小邦正陷於長期的苦戰。一六六四及一六七O年, 馬拉德人佔據蘇拉第。輭弱的莫兀兒帝國及其派在孟加拉之總督正處於內憂外患煎迫之際,馬拉巴 (Malabar)為當時為患最烈的海盜,英國人為了自衞,不得不訓練自衞武力。

奧吉爾(Gerald Aungier)自一六六九年,卽繼承奧克森敦(Sirgeorae Oxenden)任蘇拉之 主席及孟買之總督。他寫給英國政府的報告說道:「現在,在印度之商業與軍事之前途,都掌握在您 的手中。」因此,英國政府卽批准了東印度公司之政策,乃於一六八七年,十二月寫信給馬德拉斯 之主席:「建立民事與軍事武力,促進安全,增加稅收……全心全力在印度擴大領土,鞏固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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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爾德(Sir Joriah Child)繼史塔滋(Stuarts)之後,負責東印度公司之事務,尤其是一些改 弦更轍之新政策幾乎都是由他所擬訂;但事實上,查爾德並未曾與史塔滋個人有什麼特殊關係,也 沒有受到史塔滋什麼影響。為了推行自己的積極政策,一六八八年,十二月,查爾德派其兄弟約翰 查爾德(Sir John Child)封鎖孟買及莫兀兒帝國在西海岸之港口;並且,俘虜了莫兀兒人的船 支,復將其船長解往紅海(Red Sea)及波斯灣(Persian Gulf),而且,「逮捕那些朝聖的商 人,而送往麥加」。

但是,英人對莫兀兒帝國稍具戒心,因為其帝國仍有相當的勢力。約翰查爾德於一六九O年二 月終於獲得奧楞塞大帝的寬恕,當英人放回他們所俘虜莫兀兒人的船支,並且賠償一拉克(Lacs) 半盧毘表示歉意,仍准許英人在印度繼續經商。

在孟加拉,英商在沿海岸不能購買到主要的貨物,甚至英商根本不能着陸,他們所要採購的貨 物,是在距海岸很遠的水面上進行。同時,東印度公司必須付關稅、過境稅,其稅收之數量,地方 上之官員往往任意勒索。

一六五一年,蘇伽蘇丹(Sultan Shuja)給予英東印度公司一道特別執照,「該公司每年固 定付予莫兀爾政府盧毘三千。復於一六五六年允許「東印度公司在印度之工廠,無論在印度進口或 出口任何貿易都不納關稅。同時,進出口不限於海洋或陸路都一律免稅。而且,同一貨物可以轉輾 來回的運輸,可以通行全國自由買賣,不受任何阻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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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蘇伽蘇丹以後的繼續者們,則不承認以上蘇伽蘇丹所承認英國東印度公司之優惠待遇;甚 至要求其與其他商人一樣的方式納稅。

到一六七二年,沙伊斯多汗(Shaista Khan)頒給英人特別指令,免除東印度公司之關稅。 一六八O年奧楞塞大帝曾頒發命令,不得以其他關稅或其他苛捐向英國東印度公司勒索;唯一只繳 納百分之二的貨物稅,及百分之一.五的人頭稅而已。雖然奧楞塞大帝之聖旨頒發了,但是英國 的東印度公司,無論是在孟買、馬得拉斯、及孟加拉都不能逃避莫兀兒帝國之地方官員、關稅人員 之騷擾,甚至他們的貨物也偶而會受到拘押或沒收。

於是英國東印度公司決心以武力實施自衞。自衞的條件首先必須建立城防要塞,因此,乃在胡 格里(Hugli)殖民設防。由於英國人擅自自設城防,而激恕了莫兀兒帝國政府乃於一六八六年, 十月下旬,英國與莫兀兒帝國正式爆發了衝突。英軍大舉襲擊莫兀爾海吉里(Hijli)與布拉梭普 (Brosope)兩防區。最後,英軍被趕出了胡格里,沿江而下,棲息在河口中的幾個島嶼上。

英軍逃抵島上後,其指揮官查羅克(Job Chapnock)請求與莫兀兒政府談判,一六八七年 的秋天,又准許英人回到蘇擅奴地(Sutanuti)。但是,到了次一年,英國的增援海軍,在赫斯 (Captain William Heath)領導之下,從倫敦來印度,佔領了吉大港(Chittagong),英國 與莫兀兒帝國又發生了新戰鬥。結果,赫斯戰敗,而逃向馬德拉斯。

一六九六年,當孟買的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與莫兀兒的皇帝締結和約以後,英國的蠻橫態度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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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停止了。一六九O年的秋天,查羅克就轉向到孟加拉,並且在蘇擅奴地設了一所英國工廠。於是 「蘇擅奴地便成了英國在印度的未來首府,其先決條件已在一六八七年卽已形成了。」

在莫兀兒帝國之皇帝命令下,孟加拉的監督,沙伊斯多汗(Shaista Khan)的繼承者伊布拉 西門罕(Ibpahimkhan),於一六九一年,二月頒布命令,准許英人每年繳付三、OOO盧毘,即 可免除一切關稅。

一六九六年,由於巴爾德旺(Busdwan)地區一位稅吏索巴辛(Sobha singh)之叛變,莫 兀兒政府始准許英人在他們的新工廠所在地設防。一六九八年,莫兀兒政府又允許英人在蘇擅奴地 、加爾各答、及戈文陀浦爾(Govindapur)三個村莊上殖民,租稅為一、二OO盧毘。

一七OO年,英人又在孟加拉設廠,在委員會及其主席所控制下建城殖民,稱之為威廉堡 (Port William)。查理士依爾(Sir Challes Eyre)為威廉堡的第一任主席。英國東印度公司在 孟加拉之殖民地位最為穩固。

孟買完全置於英國的王室統治之下,莫兀兒帝國已喪失其對孟買之統治權。馬德拉斯仍置於印 度的統治下;但是英國人也有着實際上之影響力。「在孟加拉之英國東印度公司具有經濟與政治之 雙重地位已日趨明顯。」它對在印度之英國臣民,無論在法律上、政治上,均具有至高權;但是對 於印度藉的居民,它所享有的權威,則一如莫兀兒政府駐在地方之稅吏們一樣。

東印度公司之繁榮是在查理之二世與詹姆士二世在位的時期。這樣便激起了其他歐洲國家的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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妬,而影響他們在印度貿易的獨佔地位。尤其是在一六八八年,英人反對王權及國教攬權之革命成 功後為然。這些爭取民權運動的人員稱之民權黨(Whigs),又稱之為圓顱黨(Roundhead), 亦即英國自由黨的前身。當他們獲得權力以後,卽反對貿易團體與以前的政府同盟合作,並且撤 銷他們的營業執照,視他們為走私違法。

於一六九四年,英國下議院通過一條議案,除了禁止人民經營之商業而外;其他一切在印度之 商業經營,凡英國之臣民一律均享有平等權利。復於一六九八年,在議會通過,並正式立法,使原 來之英國東印度公司正式合法化,而加以改組,另組成一新的公司稱之為總社(General Society) ,為了保持英國人在印度既得之貿易權利與利益,復於一七O七年,將原來之東印度公司歸併 入總社視為總社之會員之一。

就在一七O七年的同一時期,很多的總社會員及其他未加入組織之英商,又聯合組織另一團 體,稱之為英商公司(English Company of Merchants)。雖然英商公司在財力上極為窘迫, 但確實構成了原來總社一個很大的威脅。英國政府為了總社及其自身之利益,乃派遣羅瑞斯(Sir William Norris)為大使到奧楞塞朝廷訪問,但其結果都失敗的。

當時英國政府便認知總社與英商公司之間衝突的嚴重性,於一七O二年則設法將以上兩公司 再予以合併,終於在一七O八年至一七O九年之中在戈多爾芬(The Earl of Godolphin)之影 響下完成了歸併工作,這個歸併而成立新公司稱之為東印度英商貿易聯合公司(The united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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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Merchants of England Trading To The East Indies)。自此以後,英人在印度貿 易的內部傾軋始告平息。直到一七九三年,此一聯合公司在法定上,一直是處於獨佔的超越地位。

當十八世紀的前四十年,是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貿易之擴張期,其影響實至深且鉅。雖然, 由於英國國內起了政治上之變化,影響了東印度公司之存在,但從整體看來,政治上之影響,對東 印度公司之實質成就並不很大,而東印度公司對爾後英人在印度發展之影響却是極顯明與持久深入的。

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發展最重要的一段歷史,莫過於一七一五年,為了英商在印度貿易之安 全及優惠權,乃派遣大使到莫兀兒的朝廷,並遍訪加爾各答附近之地形地勢。這是在蘇爾曼(John Surman)之策劃下,由史蒂文生(Edward Stephenson)協助下而進行的;此外,還有漢密爾 敦(William Hamilton)以外科醫生的名譽陪同,以及一名稱之為克瓦伽.色爾福(Khwava Serhud)的美國人為譯員。

漢密爾敦曾經成功地治好了莫兀兒皇帝華魯克.塞雅爾(Farrukh Siyar)的外傷。於是,華 魯克就頒了一道旨諭:全國各地的官員要對漢密爾敦加以禮遇,因此,他在英國人中,也極受到尊 敬與重視。甚至整個英國人也因他而受到莫兀兒帝國的優惠待遇。英人在孟加拉之貿易,免除一切 關稅,每年只付三、OOO盧毘卽可;此外,他們還可以在加爾各答之四境租借領土;甚至以前在 海德拉巴(Hyderabad)所獲得之免稅優惠也仍然保留,他們唯一所付的只是現存有租用馬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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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Madras)之租借費;在蘇拉第(Surat)英人免除了所有的關稅及其他常年規費,而只要每年 繳一O、OOO盧毘卽可;還有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孟買所鑄造之幣制,也獲准在莫兀兒領土以內流通。

伽發爾罕(Murshjdquli Gafar Khan)為孟加拉之總督,他是一名精明能幹的人物,反對 將土地租給英人。但是,莫兀兒政府自一七一六到一七一七的兩年中,又轉讓了許多權利給英人, 這更大大地使得伽發爾罕深以為恥,而力持反對態度。

雖然英國的東印度公司經常受孟加拉地方官員的刁難與偶然的勒索;但是,其商業卻日益繁盛 。尤其是加爾各答的貿易量極增,到一七三五年,加爾各答的人口已增至一OO、OOO以上,而 東印度公司的船舶,自一七一五年英國大使來往莫兀兒朝廷以來的十年之中,每年平均增加了一萬 噸的噸位。

約在華魯克.塞楞爾的召書頒發後之一八年以內,英國在印度西海岸之貿易深受葡萄牙人與馬 拉德人之間之紛爭所苦。這時馬拉德人迦訶耆.安格尼亞(Kanhov Angria)以幾里亞(Ghe Ria 或Vijayadrug)及蘇瓦德昻(Suvarndrug)兩要塞為據點,扼守着孟買與果阿(Goa)之間之 海岸,而其海岸却為葡人所佔有。

這時,英國的布尼(Charles Boone)政府是從一七一五到一七二二年主政的時代,為了英 國工廠的自衞,反抗葡萄牙人的艦隊,其東印度公司也沿着孟買武裝了他們的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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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英人在孟買建立自衞戰力之後,其東印度公司在孟買之貿易大為遞增,其軍事力量也相當地 增強了。雖然馬拉德人的海上力量在一七五七年以前並未完全被消滅,但是,在英人的保護下,孟 買的人口到了一七四四年已增至到七O、OOO人。

一七三九年,英人又與馬拉德人簽立協定,但却隨與柏夕瓦(Peshwa)聯盟,而對安格尼亞 發動攻擊;一七五五年,詹姆士(Commodore James)攻佔了蘇瓦德昻(Suvarndrug);一 七五七年克萊武(Robert Clive)與華提遜(Admiral Charles Watson)又佔領了當地最大的 首府幾里亞(Gheria)。

在馬德拉斯,英人實現了「和平通商」(Peaceful commerce)的原則;甚至對伽拉提(Ca rnatic)之那瓦(Nawaq),及其小酋長都是以「友好條約」(Excellent terms)方式取得其 貿易權的;稍後,更以同一方式深入到德干之蘇布德爾(Subahdar)。

畢特(Thomas Pitt)自一六九八到一七O九年一直為馬德拉斯的總督。他是在一七O八年 取得伽拉提之拉瓦;復於一七一七年佔領了馬德拉斯所屬的五座小城鎮;英人復於一七三四年取得 威柏利(Vepery)及其他四個小村莊。

第四節 法國東印度公司及其殖民

雖然「法國人早就想與東方交通」,但是較之其他歐洲的東方公司來說,法國是最晚從東方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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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商業利益的國家了。導至法國人認知在東方貿易之重要性的諸如亨利四世(Henry IV),李查流 (Cardinal Richelieu)、及柯爾柏特(Vean-Baptiste Colbert)等人。在一六六四年,柯爾 柏特首先主持法國東印度公司(Companies Des Indes Orientales)之成立。雖然法國的東印度 公司之成立及財源之支持都是由國家負責;但是,由於他首先一度將精力浪費在他無意殖民的馬達 加斯加(Madagascar),所以法國的殖民貿易事業並無成熟的考慮,也沒有大力提供財力上之支 持。他們之所以殖民馬達加斯加,主要是因為法國人經常到抵該島而已。

但到了一六六七年,在加爾隆(Francois Caron)的領導下自法國出發,開始法國的另一次 的探險,同時,還在伊斯帕罕(Ispahan)的土著人,名叫瑪卡拉(Marcara)的作嚮導來到了印度。

紀元一六六八年,在加爾隆主持下,法國人第一次在蘇拉第設廠。一六六九年,瑪卡拉相繼又 在麥蘇里帕坦(Masulipatam)設置法國人的另一工廠,而且還獲得古爾岡陀(Golkunda)蘇 丹之專利權。一六七二年,法國又佔據了接近馬德拉斯之聖湯姆(San Thome);但第二年,聖 湯姆地方的法國長官戴拉哈耶(Delahaye)却被古爾岡陀的蘇丹與荷蘭聯軍所敗,而將聖湯姆投 降給荷蘭軍隊了。當一六七三年馬丁(Francois martin)及賴斯平奈(Bellanger de Espinay) 從婆里孔達普拉門(Valikondpuram)的一回教監督手中得到了一個小村莊。賴斯平奈原是一 名自願軍,曾追隨戴拉哈耶。因此,法國人在旁地琪利(Ponoicherry)建立基地時也格外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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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丁負責法國在印度之殖民始於一六七四年,他對於法國人能在印度殖民發展,有着最重要的 地位。他勇敢,機智、剛毅,「籌措軍餉,武裝軍隊,使得印度一些小王國終日不安。」

一六七四年,孟加拉之沙伊斯多罕(Shasta Khan)將拉瓦布(Nawab)給於法國作為他們 立足點,幷於一六九O至一六九二年在拉瓦布建立了一座法國著名的犍陀那戈爾(Chandernagore) 工廠。

歐洲國家中,荷蘭為法國在印度殖民的勁敵,而英國人又是支持荷蘭的。一六九三年法國所據 之旁地琪利(Pondicherry)為荷所佔領:但在一六九七年之瑞斯衞克(Ryswick)條約中,又 為法人所收回。所以馬丁又負責旁地琪利的法人殖民,也使得該地區更為繁榮。當馬丁在一七O六 年逝世時,旁地琪利的人口已增至四O、OOO人;而加爾各答這時才有二二、OOO人,比加爾 各答之繁榮尤有過之。

但是法國在其他地方之殖民日益衰微,例如在般坦(Bantam)、蘇拉第(Surat)、及麥蘇 里帕坦(Masulipatam)的工廠在一八世紀初即已相繼放棄了。此一時期,法國的東印度公司之 財源實際上已近乎枯竭,直到一七二O年,就是其最艱苦的時期,甚至連莫兀兒帝國政府所發給它 的特別許可之執照都轉售給其他歐洲國家的公司。

一七O七到一七二O年,十三年內共歷經五位法國總督,但却無一人能夠有效地執行馬丁的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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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政策,也沒有他那麼機智能幹。但是,就在一七二O年六月,法國的東印度公司加以改組,稱之 為「東印度恆久公司」(Perpetual Company of the Indies)。東印度恆久公司於一七二O 到一七四二年之間,先後在具有行政專才的林羅埃爾(P.C. Lenoir)及杜馬斯(Benoit Dumas) 兩位總督之經營下,又恢復了以前的生機,而且日益繁榮。

法人於一七二一年佔領了第里圖斯(Mauritius),馬哈(Mahe)於一七二五年,佔據了馬拉 巴沿海岸(Malabar Coast),一七三九年又佔據了伽里卡爾(Karikal)。其實,法國當時殖民 的目的,只是純為經商,幷無領土野心。「林羅埃爾與杜馬斯兩人之所作所為,都足以使我們信賴 ,其東印度恆久公司並未帶有任何政治野心及征服觀念。雖然,他們的工廠多少均築有工事城防, 但那完全是為了自衞安全而設的,其主要的防禦對象為荷蘭人與英國人。雖然,法人也養有軍隊, 那只是出自防衞措施而已。」

但自一七四二年以後,法人的政治野心卽開始顯露出來了,企圖以政治來維護他在商業上之利 益。杜普里克(Marguis Dupleix)則是孕育法蘭西帝國此一野心的主要人物;因此,而與英國 在印度形成了嚴重的衝突。在下一章中,我們再行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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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英國勢力之引起(一七四O〜一七六五)

第一節 英法伽拉第的第一次戰爭

伽拉第(Carnatic)之地理名詞,是近二O年來的歐洲人所命名的。原是屬卡諾曼德爾沿岸 (Coromandel Coast)及其內陸一帶之土地。由於英、法兩國長期地在此一地帶經營、競爭, 而導至了兩者之公開決戰,最後決定了法國在印度之全面失敗。

法國人在孟加拉也實施反擊,但結果仍然失敗,而形成英國人之獨佔形勢。尤其是到了英、法 晚期,從在印度角逐者的各方面來看,應該爾後成為印度的主子者,是英國而不是法國,可見英人 在印度經營的成功是絕非偶然的。但就伽拉第戰爭之近因與該戰爭本身來論,都不是公正正義的戰 爭,而在印度歷史上確是有名的戰役。

為了充分地瞭解英、法在印度鬥爭之性質,我們不但要明白英、法兩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之地 位,以及英、法兩國之間之國際關係;而且,我們還得明白英、法商人在德干之政治環境,及地方 官員與英、法商人之間之關係,甚至英、法商人之間之關係,這些都是極錯綜複雜的問題。所有這 些重要因素,都足以影響他們在莫兀兒帝國之成敗,由細微之衝突而導至戰爭。

照前面所說,馬德拉斯與旁地琪利(Pondicherry)兩地是英、法兩國在卡諾曼德爾海岸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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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貿易中心。他們都在這一地區築城,各擁有五OO歐洲人,及一一五、OOO印度人。後來,英 國人又在旁地琪利稍南的一個小地方增築了一個聖大衞堡(Fort of ST. David)。這三座城都 位於海岸上,在安全上也相互聯防,從其國內所運來補給、貨物都有賴自海上進口,所以海上安全 的指揮也是統一的。

英、法人這種守望相助的好處,始初並未為他們所認知,以後,才瞭解其重要了。由於莫兀兒 帝國沒有海軍,所以其地方官員對英、法兩國人都給予優惠的待遇,並且,提供他們的基地。這樣 ,就使得英、法兩國競相發展軍力,爭取海上的霸權;同時其公司本身之貿易亦依賴其各自國家海 上的勢力,因此,釀成了海上之競爭。

莫兀兒的地方官員不但依仗英、法的海軍;甚至,其陸上之軍力亦不足以應付事變;所以伽拉 第的政法、行政都很鬆弛輭弱。伽拉第後來形成一個省,在德干的蘇布德爾(Subahdaq)統治之 下,並在伽拉第設一省督治理,伽拉第的省督後改稱為拉瓦布(Nawab)其行政署設在阿爾可提 (Arcot)。

德干的蘇布德爾尼日曼馬爾罕爾克.夏西(Nizam - UL - Mulk Shahi)宣布獨立,於是阿爾可 提之拉瓦布本身也幾乎形成一獨立小王國。而夏西復承認馬拉德為其宗主國,因此,北印度之莫兀 兒帝國之行政權,已不能控制伽拉第的一切事務了。只是偶然一二次重兵壓境時,莫兀兒帝國在南 方才能恢復一個短暫的統治權力,但那畢竟只是短暫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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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四O年,馬拉德人在伽拉第曾一度擄掠,殺了其省督拉瓦布.多士特、阿里(Nawab Dost Ali);俘擄了他的女婿犍陀沙西(Chanda Sahib)並且將其解往沙塔羅(Satara);多 士特、阿里的兒子沙菲德爾阿里(Safdar Ali),被馬拉德人饒了他一條性命,其條件是付予馬拉 德人一千萬盧毘。但是不久,沙菲德爾阿里為其姪兒所謀殺,由沙菲德爾阿里的兒子宣佈繼任拉瓦 布位。

這就充分地顯示出伽拉第的政治環境非常不穩,有待尼日曼烏爾牟爾克.夏西親自前來恢復秩 序。但事實上,夏西本人也無力量來處理伽拉第如此紊亂的局面。雖然他於一七四三年派了一位忠 實的庸才安瓦爾烏定汗(Anwar - UD - Din Khan)為伽拉第的拉瓦布;但是一切政府軍隊仍如以 前毫無希望可言。甚至新拉瓦布的所作所為比之以前尤為失策,而多斯特阿里的親戚又與之為敵, 佔領了很多堡壘,過着化外之民的生活。

英國與法國的殖民都是希望平安地過商業生活,沒有任何外力環境的干擾;而伽拉第的現狀確 實又是如此的混亂,妨礙其商業活動。卽使在這種情形之下,英、法人除了盡力排除其直接貿易之 障礙外,對於當時整個的政治環境並未直接採取干涉行動。而地方官員也未重視英、法的地位,任 由他們自生自滅自來自去,亦不作任何管理與干涉。

但是,這種情勢發生了變化,英國在一七四O年牽入了一次歐洲戰爭,那就是當時聞名的一七 四O至一七四八年之奧地利繼承戰爭(War of the Austrain Succeession),在這裡,我們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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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此一戰爭之緣由及其戰史,但我們所要指出的是:英、法兩國各自站在相敵對的立場,在尼日 蘭德(Nether Lands)幾乎苦戰了八年。

英、法兩國在歐洲爆發了戰爭,也使得他們在印度的貿易公司彼此間發生了杯葛。但法國的官 方,無論是在歐洲或在印度官方首先都企圖使得在印度的雙方貿易公司維持着中立立場,這是一種 很艱鉅的嘗試。法國駐印度之旁地琪利的總督杜普里克(Dupleir)與英國在印度的官方積極地展 開直接談判。在印度的英國官方對於法國所提的建議深表同意:雖然英國在印度之代表願意避免雙 方之敵對態勢,但是,卻明白地表示不能保證能絕對嚴守中立,尤其是在海上,沒有人能控制英國 皇家的海軍艦隊。

事實上,雙方的對抗行動已經展開,在巴涅特(Commodore Chrtis Barnett)指揮之下的英 國海軍俘擄了法國的艦支。在印度洋法國並沒有艦隊,杜普里克卽緊急地向茅里圖斯(Mahritius) 的總督波苳萊(Count De La Bour Donnais)求援,經過嚴肅地討論結果,最後派了八艘戰 艦的分遣隊,開到印度海洋。

當拉波苳萊率艦抵達後,戰爭態勢已有了改變。英國的海軍指揮官,或者因為不願近戰,也或 許因為無能力應戰,竟率領他的艦艇離開了馬德拉斯海域而航向胡格里(Hugli)去了。馬德拉斯 的海岸卽為法國的分遣艦隊所佔領,可謂是不戰而勝。

法國軍隊從海、陸兩方面包圍馬德拉斯城,一週後馬德拉斯的英國守軍投降獻城,但傷亡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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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只有二人被殺。英國無論在陸地或在海洋,都不是法國的勁敵。這時,杜普里克得意的嘴角上 ,掛滿了微笑。

尚有很多因素,意外地影響了英、法在印度的戰爭。新被派在伽拉第的拉瓦布安瓦爾烏定,眼 見英、法兩國在其統治的土地上爭戰,不甘坐視無睹,而喪失其統治權之尊嚴。他認為保護英、法 雙方是他的主權;同時,英法雙方都應尊重他的地位。

當英、法雙方在印度海面發生敵對態勢時,法國的杜普里克卽曾向拉瓦布要求保護法國船支的 安全;而英國則未尊重拉瓦布的主權,也不必他的保護與中調。但當馬德拉斯被法國軍隊包圍時, 英國又向拉瓦布提出請求,尋求保護。

安瓦爾烏定試圖履行一個保護者的角色,卽行要求杜普里克撤退馬德拉斯之包圍;但是,當安 瓦爾烏定的敦促不符合他的利益時,便沒有人尊重他的權威了,而不予撤軍。所謂尊重拉瓦布的權 威,實際只是劣勢一方的權宜之計而已。

拉瓦布本身無海軍,在英、法海戰事件方面他無能力主動地加以干預;但在陸地上,拉瓦布則 有陸軍武力,他願意,而且,也似乎有能力以武力促使法國就範。杜普里克明白此一情勢,於是對 拉瓦布採取和平的外交方式。他告訴拉瓦布說,他之所以佔領馬德拉斯,只是將該城置於拉瓦布的 統治之下。拉瓦布十分機智,並未相信杜普里克所說的話。當時,他再度向法國提出通牒,促其限 期撤出馬德拉斯,隨卽又派軍圍攻法軍所守護的馬德拉斯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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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軍圍攻馬德拉斯,英軍雖有抵抗,但不久,法軍卽佔據了據點。而拉瓦布的軍隊見到法軍 已佔領馬德拉斯的部份城的據點時,就將其形成反包圍。少數的法軍被迫衝出陣地勇猛地對拉瓦布 的軍隊實施逆襲。拉瓦布的軍隊不支後撤,轉進到聖湯姆(St. Thome),復為增援馬德拉斯的 法國新援軍所敗。

拉瓦布軍隊的失敗,已經喪失了他從中干預的能力與地位。而法國大勝之餘躊躇滿志,更盡佔 了商業上利益;也由於其聲勢增加,其野心也愈大增。

但是法國在印度的高級人員,雖然在戰爭上獲得了勝利,但是就因為勝利而帶來了他們內部之 意見分歧,而相互傾軋。拉波苳萊(La Bourdonnais)主張,只要英國人能拿出相當鉅額的贖金 ,可以考慮將馬德拉斯歸還給英國;但杜普里克(Dupleix)則強烈反對拉波苳萊的政策。可是, 由於一次大颱風,幾乎毀滅了法國的艦隊,迫使拉波苳萊不得不率領他的船支離開印度海。杜普里 克也就正式宣布他與拉波苳萊兩人所協議之政策:在馬德拉斯組成委員會(Council of Madras) 負責馬德拉斯的一切大小事務。

法國就採取了這種委員會的訂頒政策而取得了馬德拉斯的行政統治權。但是,由於拉波苳萊的 艦隊離開以後,英國復又取得了印度的海上控制權。英軍復以一八個月長的時間,圍攻聖大衞堡 (Fort St. David),杜普里克又初嘗敗績。一七四八年,六月,英國海軍,派出了一支龐大的分 遣艦隊自英國出發,在波斯卡溫(Rear - Admiral Boscawen)的率領下,為馬德拉斯之失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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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報復。

現在,英軍又從陸、海分別包圍了法國的旁地琪利(Pondicherry),所幸運的是,英國的 圍軍,缺乏戰術修養,久攻不下,杜普里克的嘴角上,仍然掛着微笑,旁地琪利終免於難。波斯卡 溫,正準備在十月的雨季,擴大軍事包圍,再圖進攻旁地琪利時,在歐洲奧地利之繼承戰爭,於一 七四八年,已簽訂了愛克拉查柏里和約(Treaty of Aix-La-Chapelle),在此一和約的條款下 規定:馬德拉斯歸還給英國,而波斯卡溫則卽行返回歐洲。這樣,就結束了兩國在印度之戰爭,雙 方都沒有獲得領土上的利益。

第二節 第二次伽拉第戰爭

雖然,奧地利繼承戰爭之和約,將英、法兩國在印度之戰爭也一併議和了,事實上,是內張外 弛,更甚於以前,整個情勢,很快地愈變愈嚴重。很明顯地可以看出,杜普里克狡詐多變,很難令 人把握他的政策。他的一切措施似乎在推行一種新的強烈政策,以求改變整個印度的歷史。

當時的戰爭,已顯示出海權的重要。就英、法的現况而論,除非他們誰能控制海洋,否則,他 們就無法在此一戰爭中獲勝,英國對這一件事看得最為清楚,儘快的建立海軍,但法國却還在朦朧 中,並未積極地振作。此外,法國的殖民僅限於伽拉第一地;而英國尚有孟買及孟加拉兩個最重要 的根據地。就法國而論,其戰爭的客觀環境,無論是在歐洲的本土,或在印度,他與英國之間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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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都是處於不利的地位。總之,他對英國發動戰爭的勝算實在少之又少了。

依常情而論,任何人,在此種情形之下,都不會建議法國政府在印度與英國挑啟戰端;但是杜 普里克却一直慫恿其政府,要打破當前困境。

前面曾指出,安瓦爾烏定曾要求法軍撤除包圍馬德拉斯之英軍,但法軍不從,於是出兵干涉反 被法軍所敗的事。在安瓦爾烏定要求法軍撤軍之後,法軍卽已提出緩兵之計說:法人佔領馬德拉斯 ,是要將馬德拉斯的統治權交給拉瓦布──安瓦爾烏定。杜普里克認為,他的此一妙計安瓦爾烏定的 記憶一定很深,他想以此方法再圖與安瓦爾烏定示好,以扭轉法人在印度之劣勢。

但安瓦爾烏定自認為他的強大的陸軍,之所以被法國一小撮軍隊所敗,乃是由於法軍的武器新 ,紀律嚴明所致。因而認定,龐大的亞洲陸軍實不足與歐洲軍隊相抗衡。他也同時想到,要在印 度本土開疆闢土,也必須武器精良、訓練嚴格、紀律嚴明的精兵政策不可。最後,他得了一個結 論,在印度本身政局混亂的當時,任何印度的統治都要從英、法手中無代價的攫取任何利益都是不 可能的事。法軍至此已感到利用安瓦爾烏定已無希望,最後只有面對着英國人的挑戰之唯一途徑了。

杜普里克的政策,事實上,已觸了礁,但幸運的是,又有了一個新的機會,以兜售他的新政策 。我們已經在前面提到:安瓦爾烏定罕被派來為伽拉第的新拉瓦布之時,就曾引起了前任拉瓦布多 士特阿里(Dost Al.)的親戚及朋友之杯葛的事。阿里的女婿犍陀沙西布(Chanda Sahib)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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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四一年被馬拉德人所俘,坐了七年牢獄之後,復又將其放回。於是,犍陀沙西布就自然形成了 反對安瓦爾烏定罕的首腦,甚至;他想爭回他岳丈多士特阿里的王位。

在德干也發生了爭奪王位的事件。尼日曼烏爾罕爾克(Asaf Jah Nizam - Ul - Mulk)是德干 王國的建立者,死於一七四八年,被他的兒子納塞伽(Nasir Janrc)所繼承;但是他的孫子牟熱 伐伽(Muzaffar Jang)基於莫兀兒帝國的皇帝封他為德干的蘇布德爾(Subahadr),而主張 由他繼承王位。

杜普里克正渴望這一大好時刻的到來,他分別與犍陀西布及牟熱伐伽兩人訂定祕密條約,支持 他們分別奪取伽拉第及德干的王位。一七四九年的八月三日,這三角同盟勢力打敗了安瓦爾烏定, 並且在安布爾之戰(Battle of Ambur)將其殺害。安布爾在吠樂爾(Vellor)東南不遠之地。 安瓦爾烏定的兒子穆罕默德阿里(Muhammad Ali)逃到了泰琪羅波萊(Taichinopoly),法軍 又派軍圍攻泰琪羅波萊。

英國並非不知道法國在印度之陰謀勾結所帶給他的威脅,但是,他們沒有杜普里克那樣精力充 沛,詭譎善變的人才。英國也學法國送了一份緊急邀請書給納塞伽,請其前來商討粉碎其敵牟熱伐 伽,同時,也致書在泰琪羅波萊之穆罕默德阿里;但是並未能形成一有效地聯盟,足以對抗以法國 杜普里克為盟主的敵對聯盟。其結果是,顯然納塞伽當初佔了優勢,但其結果仍逃不了在伽拉第失 敗的命運,並於一七五O年十二月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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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牟熱伐伽,原係打入監牢的囚犯,竟於一夜之間作了德干之蘇布德爾(Subahdar)。這位 德干的新蘇布德爾以相當高的代價,酬答他的法國盟友:

他派杜普里克為克里希納(Krishna)河以南之莫兀兒帝國之總督;並且將旁地琪利附近以及 奧瑞沙沿罕(Orissa Coast)之地帶悉併割讓給法人,其中包括著名的麥蘇里帕坦(Masulipatam) 的市場鎮(Market - Town)在內。而杜普里克則應牟熱伐伽之請求,將其最幹練之官員布塞 (Marquis Bussy)推荐給他為他服職,同時,法國的軍隊亦對他效忠。

以上這些,足以說明,法國人的影響,已足以左右德干牟熱伐伽尼日曼的朝廷了。可見,當時 杜普里克是如何的躊躇滿志了。

印度所發生的情事,對法國愈來愈有利,甚至杜普里克的政策所獲之勝利也大大地超出他自己 的意料之外。其主要所依持的是牟熱伐伽及犍陀沙西在海德拉巴及阿爾可特(Arcot)奪得了王位 ;而法國不到兩年之內,竟以外國商人團體在德干與伽拉第兩地在政治上攫取到了最高統治權。尤 其是杜普里克本人,無論是與其為敵、為友,都會覺得他的成功簡直就是一個現實的傳奇故事。

杜普里克為了想將他的成功弄得盡善盡美,他還必須解決穆罕默德阿里的問題,因他已逃到, 極堅強的泰琪羅波萊。法軍又派軍前後圍剿,結果士老兵疲,毫無結果,又進攻穆罕默德阿里之另 一根據地檀吉爾(Tanoore)亦不克。於是,杜普里克決定從事外交努力以圖善後。本來,杜普里克 運用外交方法或許是可以成功的,但由於有英國之介入,為其撐腰,所以穆罕默德阿里仍堅持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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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外交攻勢所動。

如杜普里克真正能完全貫澈他的政策,卽使再愚蠢的人也會看得出來:英國人在馬德拉斯的地 位也將澈底消失。英國人所幸運的是,他們於一七五O年,九月換了一位新的駐印總督商德斯 (Thomas Saunbers)負責全印度英國人的事務。商德斯較之他的前任要精幹得多,在他的策劃下 ,英國人將全力放在印度以資與法國競爭;同時,英國國內也正視了印度現况的嚴重性,並且,召 回商德斯回國,從長計議他們的對策。

雖然英、法兩國在印度並未正式宣戰;甚至兩國在歐洲本土也並無敵對情事;但是,在印度土 著力量的牽制下,英、法兩國,在印度的一場生死之決定戰,已經注定了。

杜普里克希望在英國人尚未來得及營救穆罕默德阿里以前,卽行解決穆罕默德阿里的問題,甚 至使英國所作的一切努力都付之東流。但是,他所使用的只是強力的高壓外交政策。

穆罕默德阿里在英人之勸告下,促其與杜普里克展開談判,保持接觸,以時間換取空間,以便 英國能從容地作有效地支援。杜普里克始初並不知道自己已中了英國人的緩兵之計,直到一七五一 年,五月,當英國以實際行動與泰琪羅波萊的穆罕默德阿里建立關係時,才發覺自己已上了當。杜 普里克於是即派軍隊,在捷克奎斯.羅(Jacques Law)的率領下直攻泰琪羅波萊城。但是捷克 奎斯.羅已發現,他的軍事行動是徒勞無功的,他包圍泰琪羅波萊城一直到一七五一年之年底,尚 未破城,而邁索爾(Mysore)、檀吉爾(Tanjore)的統治者,及馬拉德的國王摩拉里羅(Morari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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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參加了穆罕默德阿里與英國之同盟。

此時縱橫捭撻的聯盟,已快速地漫延到了北印度。克萊武(Robert Clive)原是馬德拉斯的 行政人員,稍後他參加了陸軍,他主張迅速地攻取阿爾可提(Arcot)這也是穆罕默德阿里早先 的建議,而且,也獲得了英國總督商德斯(Sanders)的批准。這是防止泰琪羅波萊失陷的最好方 法;同時,這樣還可以牽制犍陀沙西(Chianda Sahib)為保衞他的首都,而分散他的強大兵力。

克萊武的建議被接納了,同時,並派他去執行他自己的計劃。他只帶了兩百歐洲兵,及三OO 個印度傭兵,沒有經過任何頑強的抵抗,卽已佔領了阿爾可提。正如先前的預料,犍陀沙西果然火 急地自泰琪羅波萊撤回大軍以挽救他的首都。克萊武堅強地防守著阿爾可提城,共五三天,卽一七 五一年九至十月之間,最後,犍陀沙西的包圍全部撤退,阿爾可提仍在英軍手中屹立不動。

英軍克萊武攻佔了阿爾可提城是一次非常關鍵性的戰爭。這次勇敢的冒險,不單是提高了英軍 的戰志士氣;而且,重重地打擊了法軍的威望。法國將軍捷克奎斯羅原是負責包圍泰琪羅波萊的, 亦被克萊武之成功所震懾,而逃向室南格島(Sriranram),而克萊武亦尾追不捨,又包圍了該島 。雖然杜普里克派去援軍,但是,他們已於一七五二年,六月九日就向英軍投降了。三六天後捷克 奎斯羅及其軍隊全被英軍所監禁入獄。法軍則一蹶不振;而犍陀沙西也投降了,後來又為檀吉爾人 (Tan Jorean)的將領砍頭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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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及杜普里克的崇高希望,現已完全化為灰燼。由於他的將領們之急躁、無能,他幾乎將得 到的勳獎,也同時泡了湯;但是,他仍然沉着、艱苦、繼續的工作,以圖報復。他總算又獲得了生 機:摩拉里羅(Morari Rao)及邁索爾的統治者,已為他所說服倒戈相向,又站在他的一邊了; 檀吉爾之羅闍(Raja)保證採取中立,不再與其為敵。

杜普里克復於一七五二年,十二月三一日,再度圍攻泰琪羅波萊;此外,還有一些小規模的零 星戰鬥,可說互有勝負,時為一七五三年。直到是年年底,杜普里克尚未放棄攻佔泰琪羅波萊城的 決心。

但是,法國的官方,已對杜普里克感到十分厭惡,決定將他召回。實在說來,法國政府並未真 正瞭解杜普里克整個政策的涵義,也忽視他本人的長才;而他們所關心的只是眼前法國軍隊之損失 ,及貿易上所遭受之不便,將這些都歸之於是受杜普里克的政策所牽累。

法國政府首先派戈德荷(M. Godeheu)到印度作實地調查,並令其採取適當的方法加以補救 。戈德荷於一七五四年,八月一日抵達印度。經過他作了一翻調查研究後,對於杜普里克的政策深 表反對,這很出乎杜普里克的意外。

戈德荷決定與英國進行公開談判,最後雙方簽訂了一個協定,雙方同意,以後都不與印度地方 土著勢力勾結同盟,介入其相互之糾紛中;在協定期內所佔領之對方領地一律撤退。

於是,法國幾乎失去了杜普里克所獲自英方及印度土著王子手中的一切利益。不過,杜普里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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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政策在德干所得成果仍然還繼續存在着。

英國之總督布塞(Marquis Bussy)雖然精明能幹,自他到了印度以後,英國在印度之情勢 已大為轉好;但他幾乎仍受到貴族們一致的反對。因英國的貴族們極端厭惡法國人,要將法國人完 全趕出德干。

布塞一心想將其總部移回到伽拉第(Carnate),但杜普里克却堅定地要維持其總部有效的控 制權,而阻止英軍總部遷回伽拉第。

同時,布塞又運用手腕誘使德干的國王尼日曼答應他提供北沙卡爾(Northern Sarkars)作 為他的養軍費用的軍費來源處所。所謂北沙卡爾共包括着四區域,卽:罕斯特範格(Mnastafan- agiar)、埃羅爾(Ellore)、羅伽曼德里(Ravahmundry)、及七卡可爾(Chicacole)。這四 個地方一年的歲入總在三OO萬盧毘以上。但即使英國所獲此重大利益,尚不足以與法國在伽拉第 所獨佔之利益可比。

關於法國在德干與伽拉第之歷史,我們將另闢篇章討論,暫且不談;不過,我們得指出,這才 是導至杜普里克失敗的真正原因。雖然這些本來就不是本書所要討論的範圍,同時,關於這個問題 也有不同的觀點,甚至其當代晚近之歷史家也都無定論。由於主觀的個人情感與意願;以及各種誤 解之滲雜;此外還有些隱晦不彰的史料,都會掩藏事實之真象,所以不能有任何確定不移的結論。 但是,我們也必須能正視其整個現狀情勢,而有一肯定概括之認識,從而才不致為枝末細節所纏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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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以致倒果為因而失去歷史的真象。

幾乎大家都同意,導至杜普里克失敗的直接及主要原因是法國政府:是法國政府欣賞他的遠大 計劃,並且派遣有力的助理人員,要他自己去執行;也有人說,杜普里克的失敗應由自己負責:他 未能將他的所作所為一一預先向政府報告,以促進政府對他的瞭解與信任,但是到他如此地做時, 為時已晚。

但是,如果說,失敗的責任應歸咎杜普里克為真的話,這也只是能說明杜普里克,在後期時處 理事務上太大意,他的判斷不縝密,甚至獨斷;但是法國政府不是不願,就是無能為力以關心法國 人在印度的事務。總之,這些都不足以說明杜普里克應該負任何政策上的責任,而將法國在印度之 失敗,歸咎在他的政策上那是不公平的。

而英國之東印度公司尚是一私人團體,而英國人的政府對於英人在印度之廠商之照顧一直不遺 餘力;而法國在印度之貿易,則是受其政府所控制的,自然在政治的關心上也應更敏感才是。但事 實是法國之所以鬆弛印度的事務要與英國維持在印度的和平均勢,是他恐怕為了在印度之爭戰, 會使得他們在美洲的問題會愈弄愈複雜。

另外,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杜普里克的野心太大,德干分散了他的兵力,而導至伽拉第的兵力 不足,這才是他失敗的真正原因。但這種見解,是難以令人接受的:因為自一七五四年,杜普里克 已有了足夠的武力,所以才作向德干發展的最後決定;甚至,卽使英國人決定幫助穆罕默德阿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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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仍沒有理由就肯定說英國軍隊的數量或戰力已強過法國。

衡諸一切事實,杜普里克的失敗,可歸為下面兩個原因:

第一,杜普里克沒有料到他勾結地方土王,對方英國亦可以如法泡製,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讓 他怎麼得到的又怎麼樣的失去,他初期的成功,可謂是愚人自得。如果,杜普里克認知了這一點, 他應不擇手段地設法拉攏穆罕默德阿里,並且,要先發制人,在英人尚未來得及示好他時,就應完 成這步工作。

第二,一開始就應防止那些無能的法國將領,犯下不可補救的錯誤。在伽拉第所發生之挫折, 不可否認的事實是,都是出自人為的錯誤,而外來的影響極微。如果他有精明的猛將,一方面大膽 、勇敢地將克萊武一舉擊毀;另一方面,可將精力不足,意志不堅的英將捷克奎斯羅,也毫不猶豫 地予以迎頭痛擊;或者,如果杜普里克有克萊武類似之將領的話,則法蘭西在印度的歷史,可能會 全部改觀,至少,與現在是大不相同的。就以杜普里克個人來說,卽使在一七五一年,無論是在戰 爭前,或在戰爭後,在他握勝算的當下,卽速要求結束與英國在印度之紛爭,則法國政府可能會大 力以金錢人力來支援他;並且將會被譽之為是在印度的法國締造者。

可惜,他失敗了,他遭到了極嚴厲地批評與污衊。當他成功時,他被奉為英雄;但是,當他失 敗以後,却被譏之為是冒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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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英國在孟加拉之成功

英、法兩國之和平友好關係,早在歐洲的七年戰爭爆發後中破裂。七年戰爭的新聞是在一七五 六年傳抵印度的。英、法兩國之戰爭是由奧地利的繼承之戰(War of the Austrian Succession) 所引起。英、法兩國各自支持相敵對的一方,也迫使在印度的英、法兩國人民站在敵對的立場。 其實,這並不是在印度的英、法兩國的人民所願意如此的。

兩次伽拉第戰爭,英、法關係立場都已有著相當的變化:關於他們第一、二兩次戰爭,我們已 經在前面說過了,那都是在伽拉提所發生的稱之為第一階段之戰爭;而其第二階段之戰爭則實緣於 孟加拉,現在我們所談的就是這次戰爭。

孟加拉亦如德干一樣,是在一位蘇布德爾統治之下,他雖然承認德里莫兀兒帝國之法統,但是 ,其對內等於是一獨立王國。孟加拉亦如德干一樣,缺乏政治上的實力,也不能維護自身之主權。 革命與黨爭影響其政治穩定,及社會秩序,甚至漸漸成為孟加拉之致命傷。

阿里瓦地罕(Alivardi Khan)是孟加拉之拉瓦布(Nawab)於一七四O年,革命成功,推 翻了他的主子蘇布德爾沙法拉滋罕(Nawab Sarfarrz Khan)而自立阿里瓦地U是一位很精幹的 統治者,但他將大部份的時間都耗在與馬拉德人不停征伐掠奪之中,因此,帶給孟加拉人很多痛苦 。最後,他要使百姓有安定的和平生活,不再從事戰爭,為了贖回他以前帶給人民的痛苦,所以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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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了奧瑞沙(Orissa)部份地區人民稅收;並且決定每年補償其盧毘十一拉克(Lacs),時為一 七五一年五月或六月。這樣維持了五年之久,試圖恢復正規的政府稅收制度,但是沒有成功。

恢復稅制之所以沒有成功,一部份是由於阿里瓦地罕之健康不佳,沒有精力去監督執行;最主 要的原因,還是由於他死後沒有確定的繼承人。阿里瓦地本人沒有兒子,他的三個女兒都嫁給了他 兄弟的三個兒子。其第三女之子釋烏道拉(Sira j - Ud - Daulah),為他所指定的繼承人,但這種 安排自然會引起他其餘兩個女婿的不滿。他們兩人分別派為達卡(Dacca)與普爾尼亞(Purnea) 兩地方上的統治者,難免有野心家加以挑撥利用,以作不平之鳴。雖然他們兩人到了阿里瓦地的統 治末期卽已死亡,但是其大女兒伽斯蒂(Ghasiti Begam),及其二女兒的兒子蕭卡提伽(Shau - kat Jang),則謀位甚急,而伽斯蒂則是真正受到負責內宮的大臣羅吉巴拉(Diwan Rajballabh) 支持的人物。

阿里瓦地死於一七五六年四月九日,雖然,當時,謀位之爭甚急,但是釋烏道拉也順利卽了位 ,毫未發生困難。雖然他的卽位沒有遭到正面的反對,但是,其實際困難却愈演愈深。除了必須與 羅吉巴拉與蕭卡提伽展開實際之對抗行動外;並且發現,還得與英國的東印度公司作極為苦痛的周旋。

當阿里瓦地害病時期,卽由釋烏定道拉主持國政,在這一時期內拉瓦布與英國人之間尚未發生 任何糾紛,尚維持着友好關係。可是,當英國人要在孟加拉之加爾各答增築堡壘城牆以防止法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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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擊時,却被拉瓦布所拒絕。拉瓦布之所以拒絕英人在加爾各答築城,實係伽拉第(Carnatic) 的教訓,他要防止有類似情事在孟加拉重演。但是拉瓦布的這種謹慎穩重態度,更弄巧成拙,而發 生了反效果:

英國人不僅在以前所構築之要塞內加以武裝;而且不經拉瓦布的允許,甚至孟加拉政府連消息 都不知道竟自行另築新的要塞。

釋烏道拉繼承了孟加拉之王位,出乎很多人的預料之外,甚至包括英國人在內。因為英國人主 觀願望是希望釋烏道拉的反對派的領袖羅吉巴拉(Rajballabh)成為孟加拉之王位繼承人。由於 羅吉巴拉的兒子克利希納達斯(Krishnadas)反對其家人而帶着金銀財物逃抵加爾各答,英人答 應給於保護,所以羅吉巴拉如果繼承王位當然對英人極為有利。

英人當然也瞭解,他們庇護克利希納達斯,一定會開罪釋烏道拉,而會引起他的抗議。後來釋 烏道拉查明了事實真相;克利希納達斯逃到加爾各答請求英人的庇護完全是羅吉巴拉的預謀,其主 要目的,是在反對他。這一事件之真實性是無可懷疑的。

當代的歷史學家奧爾默(Robert Orme)寫道:「阿里瓦地的復興希望十分渺小,伽斯蒂 (Ghasti Beram)據有摩夏德(Murshidarad)之首府牟克德巴(Muxadabad),並且,在摩提 吉爾(Moti jhil),或(Moota Ghill)擁有一萬精兵,其軍營約在該城以南的兩哩之遙。很多人都 一直在這麼想,也一直在這麼傳說着:說她正在全力準備反抗釋烏道拉。因此,她早就誘導華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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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Watts)接近她的寵信人物,使得加爾各答的英軍能利於她的要求。」

真的,在摩夏德廣泛地謠傳,英國人之所以褊護伽斯蒂的原因。荷爾玆博士(Dr. Forth) 曾經到過卡西巴日爾(Cassimbazar)的工廠;在阿里瓦地出生之時,曾訪問他兩天,他曾和阿里 瓦地談話的時候,釋烏道拉走了進來,向他報告說,他已經得到情報,英國人已經同意幫助伽斯蒂 。當拉瓦布阿里瓦地死了之後,有人問道荷爾玆關於此一問題時,荷爾玆不僅矢口否認;並且堅決 表示他從未干預,甚至從未關心印度人的政治事務。

荷爾玆的否認與拒絕,傳到了釋烏道拉的耳中,更使得他對英國人存有戒心,尤其他對英國人 之築城設防更是誠惶誠恐。所以當他即位以後就設法與英國在卡西巴日爾工廠的主席取得聯繫,並 且當面指出,他只願意英國人以純商人的地位,住在孟加拉,這是他所樂意與以歡迎的;但是,他 不能允許他們最近之築城設防,進行直接破壞現狀的工作。同時,拉瓦布更派遣大使到加爾各答, 提出相同的照會;並且,向其要求送返羅吉巴拉的家人給他。但是,却受到英人的駁斥,沒有給予 相當的尊重。英國的這種蠻橫態度,足可以說明羅吉巴拉將繼續地反抗釋烏道拉。

釋烏道拉繼承王位不久,首要之務,就是要清除危害他安全的內憂,根據歷史上的教訓,他小 心謹慎地未流半滴血,卽在宮廷內,靜靜地清除了伽斯蒂。

英國人至此,才認知了他們自己的錯誤,並且派專使向釋烏道拉道歉,請求寬恕他們上次凌辱 了他的使節的事。但釋烏道拉並不聽英人的口角春風,只是道歉就了事;他第一封信給英國的加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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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答總督德拉克(Roger Drake)重申他的前令,要英人毀棄他們所新增築的城堡。

由釋烏道拉當時的處境,也實在不可能有所作為,雖然伽斯蒂已被清除;而普爾尼亞(Purnea) 之地方長官蕭卡提伽(Shaukat Jang)仍能在職,而且正陰謀勾結積極地反叛他。拉瓦布, 一想到這裡,就決定:在他對英國採取強烈手段之前,一定要先清除此一內憂。於是,當他整軍向 普爾尼亞進發,抵達到拉闍馬哈爾(Rajmahal)時,英國總督的回信送到了。其語調非常委婉客 氣,完全答應拉瓦布所提之要求。釋烏道拉,於是立刻改變了他的主意,卽行班師回到摩夏德了。 他之所以要班師回去,其主要目的是要大肆整備,以便能好好地全力對付英國人的挑戰。事實上, 英國人加爾各答的總督德拉克的信,也使得拉瓦布相信,他的真正敵人是宿怨已深的英國人,較之 蕭卡拉伽之反對他為害更烈。

釋烏道拉,一度決心要消滅蕭卡提伽,但接到英加爾各答總督的信後就改變了主意,自拉闍馬 哈爾於五月二O日班師;回達摩夏德(Murshidabad)為六月一日;六月四日他佔領了英人卡西 巴日爾(Cassimabzar)的工廠;六月四日再向加爾各答進軍攻擊英人;六月一六抵達該城;三 天之後,英人之總督德拉克兼總司令及其最高級官員、仕紳等放棄了加爾各答的城堡登上戰艦逃命 去了,次一日,卽六月二日威廉堡(Fort William),經過一陣輭弱的抵抗後,卽向釋烏道拉投降了。

釋烏道拉攻取了加爾各答,在歷史上稱之為所謂「黑洞事件」(Blak Hole Episode)。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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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這次戰役,荷威爾(J. Z. Holwell)的故事詩中給了一個很重要的地位。根據荷威爾的敘述: 當天晚上,有一四六名英國人,被關在一個僅一八尺長,一四尺十吋寬的小黑房內,「黑洞」之名 ,就是這樣得來的;有一百二三人戰死;僅二三人活着留存下來,但那已是極端痛苦的傷患,為一 幕可怕的仲夏之夜的悲劇。

不過,這種紀錄的真實性是大有懷疑的。其所說,有些俘虜被關在「黑洞」之中,在戰鬥中, 有若干傷亡,這些當應是事實,毋庸置疑。但是,他所說的有一四六人被俘,及大量英人的戰死, 幾乎全出自荷威爾妙筆生花的形容而已,英國官方的文件也無此根據;至於所謂「悲劇」一事,無 論從那一方面看,釋烏道拉個人都不能負這個「悲劇」的責任,而英人咎由自取。

釋烏道拉留下他的將軍曼里克犍德(Manikchand)主持加爾各答的事務,他自己則回到了摩 夏德。就在這個時間內,蕭卡提伽(Shaukat Jang)已從德里有名無實的皇帝那裡,獲得正式的 旨令,享有孟加拉之蘇巴德爾頭銜(Subahdarship),甚至公開地舉行副王、總督加冕就職典禮。

釋烏道拉深知這是孟加拉的地方酋長及有力份子諸如銀行家伽格第.色滋(Jagat Seth)及 其將軍伽法(Mir Jafar)等人的陰謀所造成的。但是,由於他們並無深遠通盤的計劃,所以當釋 烏道拉的軍隊一進攻,蕭卡提伽即行失敗,而被殺。

這位原來毫無事功,既年輕、又缺乏經驗的拉瓦布在他卽位居然僅在數月之內竟打敗了三個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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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敵人。照說,他該是位很有前途的國王。但根據有眼光觀察家的觀察,他的成功只是一種假象 ,為過眼雲煙,其前途實在佈滿着危機。可是,如果他真正是一位政治家的話,他仍應該不顧艱危 ,勇往直前,整軍經武,死中求生。

可惜,釋烏道拉,並未如此。例如,英國人失敗以後,已自孟加拉撤退,可是他並未努力加強 他的防務,充實戰備,這可說是已近乎麻木,不只是愚蠢而已。其次是,雖然,他只允許少量的英 國海軍停留在孟加拉海面,作為其僑民緊急避難之所,或撤退時之運輸工具;但是,英人都藉此類 船支或從其英國本土或其他殖民地運進軍事物資及武器,以貽後患。如果拉瓦布釋烏道拉能充份地 認識到這些,則他應澈底的消除英人的殘餘勢力,至少應密切監視英人的行動,確保加爾各答的統 治權。

假使釋烏道拉的家族中,不發生王位之爭,其政府內沒有叛亂陰謀的話,他或許會對處理英國 的事務上具有積極的作為,與更為適切有效的方法。但是,他所作的確實是養癱貽患的方法。

孟加拉也如其他各省的王國一樣,幾乎都缺乏強大的國防力量;而且,也是最近才形成之半獨 立狀態的王國,對於孟加拉人民尚未能建立起具有統治之傳統信仰,與情感,而且,在法統上的德 里皇帝仍然存在,例如對蕭卡提伽之勅封,仍表示他還在運用他的統治權利;一般人民都對陰謀造 反習以為常,沒有國家民族觀念,更不知守法、道德所為何事。這些都是釋烏道拉的困難所在。就 一般說來,人民對政府之信賴,完全要靠統治者及其政府之威信。這些也是釋烏道拉所缺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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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很多流傳譭謗他嚴酷、自專……但我們發現,這些都是從他敵人口所流傳出來的,實 不可採信;但是,我們不得不說,他是一個貪玩、任性的青年,就他的年齡來說,這些都不能算是 什麼缺點。為了說明這點,我們可列舉一些他的特殊生活為例證:

當他僅是一個一五歲的孩童時,就曾在摩提西爾(Moti Jhil)豪飲;當阿里瓦地(Alivardi) 對他呵斥訓戒時,却能從容自適;曾在光天化日下,公開地在大街上,將胡生奎里罕(Husain Quli Khan)殺死。

即使對那些責罵釋烏道拉的人們,我們也應寄予寬恕,因為他們既對他沒確切的認識與瞭解, 當然,不能對釋烏道拉表示出他們的關心與信仰,所以得自流言的批評,也是無可厚非的。

如果釋烏道拉是屬於直系王室,而且曾長期地統治過這個王國的話,可能他這些缺點根本不為 我們所知曉。總之,由於當時,他的整個環境;自己年事很輕,又無行政經驗,而使得他英才隱沒 ,不能普遍地獲得重望與擁護的真正原因。

英國的領導階層,對於孟加拉之現况、經過長期的接觸與觀察,已瞭如指掌;甚至,他們在外 交、軍事上都曾和拉瓦布交過手,深知其實力程度。於是,英人,試著再一次冒險,以利用孟加拉之 內部現狀,而恢復在加爾各答的原有地位。

英人自從在加爾各答失敗之後,卽逃向福爾多(Fulta)避難。他們在這裡集積了一些瞭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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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道拉的領導人員,以從事研究對策。

這時,蕭卡提伽正企圖爭奪王位,這給英人帶來了新的希望。他們向蕭卡提伽送了一封信去, 並附有相當的禮物,他們的信上說:「祝你能打敗釋烏道拉。」但是結果蕭卡提伽失敗了,而英人 的希望亦幻滅了。

可是,英人的方法則無所不用其極,他們又轉而與拉瓦布的官商勾結,如掌管加爾各答之曼里 克犍德(Manikchand);加爾各答的富商奧密犍德(Omichand);著名的銀行家伽格第.色滋 (Jagat Seth);此外,還有拉瓦布朝中的領導人物。英人就託他們向拉瓦布要求,請其批准英 國人恢復他們在加爾各答在商業上既得之利益。但他向拉瓦布之奏議,只是請求與英人調停;可是 亦被拉瓦布的親信機要人員予以批駁了。

就在這時,主戰的馬德拉斯委員會(Madras Council)已做好作戰準備,當他們得到加爾各 答被釋烏道拉所佔領消息,幷決定派遣大軍營救。幸好,他們的陸軍與海軍亟待火急地對付法國人, 無暇顧及加爾各答的「黑洞事件」。

後來,英人經過一翻討論,仍然又派軍在克萊武(Live)與華提遜(Admiral Watson)率 領下,於十月十六日發航,於十二月十四日抵達孟加拉,而釋烏道拉則毫不知情。

而英人避居在福爾多(Fulta),正在期待他們的申請批准,尤其是那些純從事貿易的商人, 也在相互地辯論是否可能得到孟加拉政府允許重回加爾各答的事。就在這時,克萊武率領了馬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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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的援兵來了,這也大出福爾多英國人的意外,原來,他們也是同釋烏道拉一樣,事先毫無所悉。

福爾多的英人力勸克萊武暫時不要對孟加拉用兵,因為拉瓦布正在考慮他們合理的請求。但是 克萊武與華提遜已挾其大軍,有恃無恐,不理他們的勸告。十二月一七日,華提遜向孟加拉之拉瓦 布發了一封通電;限他不僅恢復英國公司以前在孟加拉之一切與權利;並且,還要對此次一切人員 、財產上之傷亡,提出合理的賠償責任。

拉瓦布也回了一封很平心靜氣的回電,可能,未能傳達到華提遜的手中,而克萊武卽領着軍隊。 向加爾各答進發。守將曼里克犍德(Manik Chand)稍事抵抗,虛幌一招卽逃到了摩夏德(Mur - shidabad)。克萊武於一七五七年元月二日又佔了加爾各答,並未經過激戰,卽垂手而得。於是 ,英國軍隊更進一步大肆洗刼胡格里(Hugli),破壞了胡格里城內很多富麗堂皇的建築物。

卽使在這個慘痛局面之後,釋烏道拉仍然於一七五七年,二月九日親自抵達加爾各答與英人訂 立了阿寧拉格條約(Treaty of Alinagar)答應了英人所提的一切要求。釋烏道拉竟能以如此溫 和的態度,委身簽訂了如此喪權辱國的條約,這與其早期的強硬政策相比,真是一件不可理喻的事。

有的人說:克萊武在一個夜晚,曾進襲了釋烏道拉的指揮所,雖然對他仍恭敬如儀,但却施予 他要挾與恫嚇;但根據奧爾默(Robert Orme)所說,克萊武的那一次奇襲是一次失敗的軍事行 動,他本人甚至都為他自己的軍隊所指責;此外,釋烏道拉還未到達加爾各答之先,卽已寫了信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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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各答的英軍,他們所簽訂的和約條款,都是在他信中所同意的。

以上的說法是可能的,至少是:他的官員所擬訂的條款草案是為他所知悉的。因為那時,他認 知了來自西北侵略的嚴重,而使得他,卽使付出很高的代價,也不得不與英國妥協。

很顯然地,在這時期內釋烏道拉拉瓦布的所作所為都是缺乏智慧,沒有決心,這種批評,對於 拉瓦布來說,應該是很公平的。歐洲的七年戰爭,使孟加拉亦受很多新的影響,自然,英國亦想征 服法國所有之犍提拉戈爾(Chandernagore)。其實釋烏道拉很有理由推辭不能允許有任何一方在他 領土內形成特權。可是當英國著手準備進攻犍提拉戈爾時,他指責是侵略的暴行,在阿寧拉格條約 中,他大聲疾呼,不要犧牲法國人。尚且,當犍提拉戈爾於一七五七年三月初被克萊武與華提遜所 征服時,他從未有任何措施保護法國人及犍提拉戈爾。

英國人自己也承認:拉瓦布有一支龐大的武力駐在胡格里(Hugli)之荷德拉(Faujdra), 為南達大瑪爾所統率,荷德拉就在犍提拉戈爾附近;因此,如果不將南達大瑪爾調走,英國人就不 能攻下法國人的犍提拉戈爾城。

我們根據這點,就幾乎可以確定:南達大瑪爾勢必受了賄賂;但是,也沒有足夠的史料可以證 實,拉瓦布曾頒給南達大瑪爾有任何肯定的命令,要他抵抗英軍的進攻。

釋烏道拉‧拉瓦布也真夠義氣的了,他的宮廷提供給法國作避難所,甚至當英國人給予他軍事 援助抵抗莫兀兒帝國之侵入時,他仍然拒絕了英國人所提趕走法國之要求。仁慈與智慧二者要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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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用,這也是拉瓦布所追求的目標宗旨,為了庇護法國人不惜與英國冒戰爭的危險,他認為這是他 應堅持的崇高價值。

英國人十分瞭解,他們當時所處的地位是十分不利的。當時,他們正與法國處於交戰狀態,而 孟加拉之拉瓦布又同情法國人,因而會演成英國屬於劣勢的地位。同時,法國的武力自旁地琪利 (Pondicherry)可以與孟加拉之拉瓦布相結合,而造成一種新的情勢,以打擊英國人,正如杜普 里克(Dupleix)在伽拉提(Carnate)初期所導演的情勢一樣。

因此,英國的領袖,積極地要推翻釋烏道拉的拉瓦布地位,要將孟加拉實際操之在他們的控制 之下。在孟加拉一些不肖的酋長協助之下,組成了政治上的陰謀,擁立了將軍伽法(Mir Jafar)為 孟加拉之新拉瓦布,以代替釋烏道拉。伽法與杜爾拉(Ra Durlabh),原是釋烏道拉的兩位大將 ,還有富有銀行家伽格第色滋(Jagat Seth)亦參加了他們的這次陰謀。

六月十日,英國與新拉瓦布伽法正式訂立條約約定:英國給予孟加拉的軍事支持;而孟加拉在 各方面都給予英國在加爾各答的東印度公司優惠待遇,實際上,孟加拉政府已在英人的控制之下, 聽其奴役。

在他們的條約之後,發生了一件新的困難:奧密犍德(Omichand)曾扮演過一次居間角色 ,不干預英國推翻釋烏道拉的事,而要求享有一筆酬金,而在條約中,克萊武並未提到這件事,所 以他們允許給奧密犍德的酬金事就忘記在條約中載明,而華提遜就拒絕在條約上簽署,因為他的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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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是必須的。

釋烏道拉拉瓦布所扮演的是一位缺乏遠見,沒有決斷能力的悲劇人物。自從他卽位以後,由於 他支持法國人而與英國發生了裂痕,而且,也引起了部屬對他自己之惱怒。最後,他的重要部屬們 都勸告他不要再庇護法國,應將他們遣散。就在這些法國人將離去之前,很友善地報告他警防陰謀 事件發生,他們都願意幫助拉瓦布。當時,他並不以為意,直到他知道了祕密條約的事才幌然醒悟 ,意氣極為消沉。如果他當時卽將伽法加以囚禁,其他同黨必定會害怕而消聲匿跡,也許政變就 不致發生了。但是,拉瓦布的勇氣已全部瓦解了。更差勁的是,他竟然親自去拜訪伽法(Mir Jafar)時為六月十五日。他向伽法將軍乞憐,看在阿里瓦地(Alivardi)的面子上,並且曉以大義。

伽法果然答應給予保證支持,於是拉瓦布極為滿足地離去。他離去以後,加速地準備戰爭,並 以伽法為他的總司令。

就在釋烏道拉拜訪伽法的前三天,英國的軍隊已經離開了加爾各答,向釋烏道拉進軍。因為 拉瓦布的一切軍事單位全為叛軍所滲透,所以根本毫無軍事祕密可言。因此,英軍亦瞭如指掌,甚 至胡格里(Hugli)或伽第瓦(Katwah)的守軍都是同黨。六月二二日晚上,克萊武率領着英 軍抵達普拉塞(Plassey)之芒果林中時;而拉瓦布所率領的軍隊亦已進駐在巴格拉滋(Bhagtrrthi) 的河岸上。

這場戰爭爆發在六月二三日的早上,伽法(Mir Jafar)和杜爾拉(Rai Durlabh)仍然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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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釋烏道拉拉瓦布(Nawab Siraj-Ud-Daulah)的大軍按兵未動,只有一小股兵力在摩罕拉爾 (Mohanlal)與密瑪丹(Mir Madan)之領導之下,跟隨在法國軍官之後為前鋒隊伍。如果伽法 真是効忠拉瓦布的話,英國的軍隊應該很容易就被消滅;但是正當法國軍官率領之拉瓦布的前鋒部 隊到達接近英軍的相當距離時,英軍就從芒果林中躍出,與其發生了半個小時的戰鬥。早上七點鐘 左右,克萊武召集他的軍官們指示戰鬥機宜,當天白天卽對拉瓦布的軍隊實施砲擊,進入午夜,卽 對拉瓦布的指揮所奇襲。但不幸的是密瑪丹中了彈,拉瓦布卽派伽法的部隊為前鋒,以接替密瑪丹 。更不幸的是,就這樣,拉瓦布將唯一替他效命的部隊召了回來。接著所發生的,正如當代的歷史 學家古拉門胡生(Gnulam Husain)所敘述:

這時,摩罕拉爾與密瑪丹率軍前進,與敵軍已短兵相接了;他的砲兵有效地猛烈地向敵人射擊 ;他的步兵亦逐步向前推進,並且對敵人已展開了激烈的槍戰。就在這個時機,摩罕拉爾接到了停 止前進及退却的命令。

摩罕拉爾答道:「這不是撤退的時機;現在的戰况極為有利,勝利可能到來,甚至就是眼前; 而且,如果我撤退到後方,陣前換將,將影響軍隊的士氣,甚至停止戰鬥。」

釋烏道拉聽到了摩罕拉爾的答覆,就轉向伽法商討這件事。拉法却冷冷地答道:「我是站在我 的職務立場,所提出最適切的建議;我要顧及全局。」

釋烏道拉聽了他「將軍」冷漠的回話,也拿不定主意,突然心理帶著恐懼感,隨著一身發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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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塞戰役形勢圖


一:為英國陸軍於早上九點時之位置。
二:在D水庫配置有四門砲,以轟擊法軍的前鋒部隊。
三:為納波(Nabo)的陸軍。
四:D水庫,為法軍所砲擊地區;直到下午三點以後終為英軍所佔領;法軍即撤回到他的嶄壕之內。
五:E與F:下午四點半河堤及方形堡為英軍所佔領。至此戰鬥即告結束,英軍贏得了普拉塞戰役之勝利。
六:G為納波的獵宮(Hunting House)。B與E之間之小圓極細的虛線為沿河流進入戰鬥之路線。
為克萊武上校所指揮之普拉塞戰役形式圖。
(本圖取材自史密斯(V. A. Smith)之牛津大學印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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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迎合伽法的歡心,他反覆下了好幾道命令強制摩罕拉爾撤退。「你必須要服從,從你所佔領的 最前線撤退。」

摩罕拉爾一撤退,使得整個軍心渙散,他們認為將軍已臨陣逃脫;有的與英人勾結的部隊,則 乘機製造混亂,故意臨陣撤退,或慫恿士兵逃亡;卽使後面沒有敵人追擊亦是風聲鶴唳,草木皆兵 ;不多久,各作戰指揮部竟空無一人。

這時,釋烏道拉拉瓦布,眼見部隊都作了鳥獸散,也無法重新召集,於是,楞住了不知所措; 他所恐懼、痛心的不只是他所面對著的當前敵人;而是他的敵人已全部收買了、欺蒙了他的民心, 因而他完全喪失憑藉。

士兵、將軍們都放棄了戰鬥,釋烏道拉.拉瓦布也只得逃離了戰場。他逃亡了一整夜,直到第 二天的早上八點鐘,他才逃抵他摩夏德(Murshidabad)的宮殿。

釋烏道拉拉瓦布逃回到他的宮廷時間為二十四日的早晨。他打敗的消息傳到了摩夏德城時,使 得全城都陷於頹喪、恐懼、混亂之中。他雖盡力想整補他的軍隊,但是官兵都已分別逃散無法集合 得起來;他又試圖敞開銀庫,以金錢收買部隊來支持他,也徒勞無功。於是,別無他途,乃決定帶 領他最親的侍護及其妻子魯烏尼沙(Lutf - Un - Nisa)逃亡。

伽法於二五日抵達摩夏德,不幾天克萊武亦跟著來到了摩夏德。伽法卽宣佈為孟加拉之蘇布德 爾(Subahdar)。又過了幾天,釋烏道拉卽被俘。釋烏道拉立卽被送回首都摩夏德,為伽法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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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密南(Miran)下令殺害。伽法的陰謀集團至是算已獲得了全勝。克萊武及其同伴除了為自己賺 得大量的報酬而外;而且,還為英國的東印度公司獲得二十四個鄉村(Paraganas)的稅收權; 此外,還有若干無可估計的優惠地位。

所謂普拉塞戰役,從規模上說,實在只是一次很小的戰鬥;但其結果之重要與影響較世界上幾 次較大戰爭還要來得大。從這次戰役中,奠定了英國人併吞孟加拉的基礎,更據此而漸漸鯨吞了全 印度。

人們往往將現象與事實認為是一致的,其實未必就是如此。克萊武之活力與勇武好戰幾乎為當 世捧成為大英雄;但這也就是他的可憐與愚蠢之處。奧密犍德(Omichand)的操守、德行雖然是都 有著污點,也沒有很好的學歷,可是無論從當時的印度環境,及才能與聲望來看,奧密犍德都應是 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有力人物。此外最重要的是,他並無軍事野心,和政治野心,而是實事求是的人 物。他也反對與法國為敵,因為英國與法國為敵,所以才引起與釋烏道拉之間之戰爭。他也是唯一 反對華提遜之剛愎、自專、好戰的人。甚至當戰爭已經展開他還在躊躇不決。在普拉塞戰爭兩天之 前,在伽第瓦(Katwah)所召開之作戰會議中,他還在反對戰爭而主張撤退,而據理力爭。但在 普拉塞戰爭中,為了他軍隊的利益及軍隊的命令尊嚴,他又懲罰了克爾帕衣克少校(Major James Kilpatrick)。因此,我們不能說是克萊武獨自一個人功績而贏得普拉塞之戰爭的。但是,克萊 武富有領導才能,具有無比的精力,尤其具有說服力量,他的多才多能,是不容我們所否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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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萊武的打擊釋烏道拉,有的人視他為一烈士;有的人則視他為一頭殘暴的猛獸。不過,這兩 種批評都是不適合的。就他那時代來說,他並不是一個太壞的統治者,比之伽法(Mir Jafar)、 拉瓦滋夕(Nawazish Muhammad)、或蕭克提伽(Shaukat Jang)實在要好得很多。在前 幾個月的統治時間,已表現出了他的能力與活力;但是却缺乏智慧與主見,這是他失敗的基本原因 。我們有理由相信,他之所以搞陰謀勾結,實在是由於他個人的人格、德性就是如此;也正因為他 的德性卑賤而終於導至他的人格分裂而遭致失敗。

而伽法及其陰謀人員,都算是國家民族的最大叛徒,後來,又被他的幾個不肖的子女所出賣。 這些罔顧民族大義的草莽英雄們,都是起自謀害、篡奪,到後來,可說都沒有很好的下場。甚至連 阿里瓦地罕(Alivardi Khan)自己也斷了後嗣,沒有嫡系的繼承人。

如果認為釋烏道拉是為國家民族而戰;而伽罕及其他在前面所提到的為賣國賊,那也是十分錯 誤的。自釋烏道拉與伽法雙方之所言所行,都是出自自私自利的權利欲,他們根本都未想到國家所 為何事,所以他們的作戰絕非是為了國家的利益。事實上,或許無人料到,甚至也沒有理由相信伽 法及其同夥當初搞陰謀、篡奪時是要使英國人為孟加拉之統治者。也許是伽法甘心,也預想到英國 人將為孟加拉的統治者,而他在普拉塞之役後,所喪失給克萊武的與之德干所喪失給布塞(Bussy) 的還要少得很多。

孟加拉的局勢之所以弄得如此,實在還有更多因素所造成的,最大原因要歸咎伽法個人的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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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賤墮落;其朝廷中的貴族亦相隨成習,不以為忤,因而造成整個孟加拉之政治風氣敗壞無遣;此 外,還有很多不是屬於人為因素的,而不能具體地分析出來的,那就只有稱之為命運,是孟加拉之 命運已走到盡頭了。

第四節 第三次伽拉第戰爭

在伽拉第之和平是甘德荷(Gordeheu)所建立起來的,但是又為七年戰爭(Seven Year War) 所破壞。正如第一次伽拉第戰爭一樣,是一場歐洲的戰爭,迫使在印度的英國人與法國人本來相 互沒有敵意的,而形成對抗的局面。

七年戰爭爆發的消息是在一七五六年十二月傳到印度的。當時,直接所發生的反應是:法國在 印度孟加拉所佔領的犍提拉戈爾(Chandernagore)被英國的克萊武與華提遜所佔領。

在馬德拉斯,當時,無論是英國人或法國人都沒有足夠的軍事能力,壓制另一敵對勢力。英國 在馬德拉斯的大部份陸軍及海軍都已派到孟加拉,在克萊武與華提遜兩人的領導下克復了加爾各答。

卽使英軍在孟加拉已完成了任務以後,克萊武仍延宕他返回馬德拉斯之歸期,而留在孟加拉繼 續擴大他的政治野心,策劃普拉塞戰役。而法國人也相似地在其旁地琪利(Pondicherry)的總 督也派軍增援在海德拉巴(Hyderabad)的布塞(Bus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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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尚不及等到一七五八年,戰爭的氣氛已開始逐步擴大了。英國的艦隊在坡可克(Admiral Sir George Pocock)的指揮下從孟加拉回到了馬德拉斯。這時,因為華提遜已於一七五七 年死亡,由坡可克交替了他的艦隊指揮官之職務。而法國則已從歐洲本土派來了援軍,並且派拉賴 (Count De Lally)來主持戰爭。拉賴授命全權指揮一切民事與軍事之作戰事宜;但是,沒有控 制海軍的權力,法國的海軍是由達阿奇(d' Ache)單獨負責指揮。這種指揮權的劃分導至了指揮 上不統一,以及人事上不調和,而妨礙法國軍隊的作戰能力,我們將會發現,他們最後的失敗,也 是肇因於此。

拉賴首先展開攻勢。他於五月一日圍攻聖.大衞堡(Fort St. David),六月二日佔領了該 城。隨之,他又決定攻擊英國在伽拉第之大本營的馬德拉斯。但是達阿奇却在四月二八日為英國的 海軍艦隊所敗,拒絕了拉賴要他航向馬德拉斯配合作戰之建議。可是,要攻擊馬德拉斯沒有海軍的 支援,是不可能成功的。

因此,拉賴決定改變計劃,以武力迫使檀吉爾(Tanjore)之羅闍償付他所積欠法國的七O拉 克的盧毘,以解決他財政上之困難。他於七月一八日到達檀吉爾,但是由於沒有彈藥及軍需品的缺 乏,所以他並未圍攻該城。這可以證明拉賴與他的士兵之間缺乏互信與默契。

拉賴脾氣粗暴、急躁,常常打罵士兵,而士兵們對拉賴亦不予以尊重,有時甚至故意對拉賴惡 作劇。當然,不可否認,拉賴確實具有高度的軍事才華;可是由於他太暴躁,毫無耐性,所以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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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不同軍種的指揮與管理都不很靈活。他來到檀吉爾,浪費了很多時間,可說一事無成。

就在這個時候,英國的艦隊又與法國的海軍分遣隊交了鋒,並於八月三日將其打敗。這個消息 很快就傳到了拉賴,他不得已,於十月十日就解除了檀吉爾的包圍。這一來,不但打擊了他個人的 聲望;也減低了法國軍隊的威望。

現在,法國的軍艦已駛離了印度洋,而拉賴則必須等待馬德拉斯海岸之季風到來,才能使得英 國的海軍離開這個港口。拉賴,就利用這一段時間對英軍據點上之外圍作小規模騷擾,以迫使英軍 不能挽救他們在伽拉第地區之馬德拉斯、泰琪羅波萊,及清格里普第(Chingleput)。所以當英 國海軍離開以後,他就在十二月十四日包圍馬德拉斯。

但是,他對馬德拉斯之包圍,也是失敗的,亦如他包圍檀吉爾一樣。當一七五九年,二月一六 日英海軍再回到馬德拉斯時,拉賴就立刻解除包圍。這些連續的失敗,已大致注定了法國人在印度 的命運。

在賡績以後的十二個月裡,法國在印度的勢力則幾近完全瓦解。首先是拉賴採取了一次不智之 舉,召回了布塞(Bussy)。這時的布塞原在海德拉巴駐防,當他離去以後,法軍的將領都很輭弱 無能。

克萊武就利用這個機會自孟加拉派遣大軍,在福德上校(Colonel Forde)的指揮下進攻法軍 的北沙卡爾(Northern Sarkars)福德打敗了法軍;於十二月七日又佔領了羅伽曼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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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jahmundry);第二年三月六日,又攻佔了麥蘇里帕坡(Masulipatam);並且與沙拉巴提伽 (Nizam Salabat Jang)簽訂一件很優惠的條約,英人自該條約中獲得了很廣大利益。

在伽拉提英國人也發動了一次攻勢,在康吉維羅(Conjeeveram)附近首先為法軍所敗,但 由於法軍補給不足,軍隊沒有薪餉,所以,最後導至了兵變。於是,英國人卽乘機擴大戰爭,坡可 克(Pocock)對法國的艦隊亦予以無情的打擊。因為這時法國的艦隊已於七月又駛回印度洋,仍 是由德阿奇(D' Ache)所率領的。德阿奇的海軍為坡可克三次所敗以後,自認為已非英海軍的對 手,乃決心離開印度。現在只留英國的海軍,獨佔了海上的霸權。

十月底,才能卓越的柯德將軍(General Sir Eyre Coote)來到了印度,帶著他的軍隊抵 馬德拉斯,增強英軍的防務。一七六O年元月二二日經過一度小規模之戰鬥後,柯德卽向萬地瓦 (Wandiwash)的法軍實施圍攻。法軍竟全軍覆沒,法國在印度的命運至此,已全部注定了,再 無重新振作的餘力。

柯德復乘其勝利的餘威,消除法國留在伽拉第的小股兵力。在三個月之內,法國為全力挽救旁 地琪利(Pondicherry)與勁吉(Jinji)兩重鎮,而喪失伽拉第的所有領地。一七六O年,五月 英人又再攻旁地琪利。

拉賴為挽回法軍在印度的危機,謁盡其所能,圖作最後之掙扎。他試行與邁索爾(Mysore) 的海德爾阿里(Hyder Ali)聯盟,但這只是出自拉賴一廂情願的想法,實際上並未產生什麼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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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果。雖然海德爾也給了一些偶然的援助予法軍,但不能視為一種足以抵抗英軍的軍事同盟。當 海德爾不援助法軍時,那就只有讓拉賴自己去碰他的運氣了。

旁地琪利已為英軍的海陸軍所雙重封鎖,對外不能得到任何接濟,而拉賴沒有足夠的軍需補給 維持長期的被封鎖;尤其,在這種嚴重時機,他與其官兵之間尚不能保持良好的協調與和諧關係, 以致於也影響了他們的戰鬥力量。在這樣情况下,旁地琪利之失陷,只是時間的遲早而已,終難避 免。一七六一年,二月一六日,就在無條件之下投降了。

英國人得城了,不但摧毀了一切工事、城牆、堡壘,甚至連城市也悉加破壞。奧爾門(Orme) 很宛惜地寫道:「曾一度很繁榮的美麗城,不到幾個月,卽變成斷垣殘壁,沒有一棟完整的房屋 能倖存。」

旁地琪利城投降以後,在很短的時間內,法國在馬拉巴海岸(Malabar Coast)的殖民城之勁 吉(Jinji)與馬哈(Mahe)亦相繼投降。於是,法國至此在印度所佔領的土地,已全部喪失無遺 。但是在一七六三年的巴黎和約(Treaty of Paris)中,法國又恢復了他原來的利益。

拉賴的失敗,我們檢討起來,與他前任杜普里克的失敗,可說同出一轍;主要原因都是缺乏法 國本土的支援;法國的東印度公司是法國政府所直轄的分支機關,他事事得聽從法國政府的控制, 受到政治上之干預,不能採取主動政策;而拉賴又不能直接指揮海軍,以致導至陸、海軍的指揮官 各自為戰,互不相能,未能發生聯合作戰效力;所以英國人就把握到法軍的這些弱點,堅決地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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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伽拉第戰爭。

此外,英軍之所以能在第三次伽拉第戰爭中獲勝,孟加拉所給予他的幫助最大。他們在孟加拉 無論是軍力與財力都可以得到充分地支援。例如英軍攻擊法國的北沙卡爾時,其軍力、物力、財力 都是直接從孟加拉運到馬德拉斯的。這時的孟加拉,雖然,不能說其統治權已操之英國人之手,但 是,已明白的顯示出法國想在孟加拉與英國競爭或對抗,那是已毫無希望了。尤其是在第三次伽拉 第戰爭之後,此一情勢可算是已經注定了。如果我們要回溯起來,在普拉塞戰役,就已算真正決定 了法國在印度的地位與命運。

拉賴的威望與能力並未有助於法國在印度的頹勢,他雖具有軍事才能,也很精明、勇敢;但是 他却沒有領導、統御才能,更缺乏政治家的遠見,而以悲劇終其身。他為英人以戰犯罪名繫獄兩年 後,於一七六三年的七年戰爭結束後才將其送回法國。回到法國所受的遭遇尤為不幸,又被送到巴 斯提拉(Bastille)監禁了兩年多;以後又受盡了凌辱與指責。

無論如何,拉賴是失敗了,法國已遭受到了更多的困難,面對著更大的失敗,卽使他具有再好 的能耐,也無法再與英國作戰獲有勝利的機會。正如歷史學家們的結論所說:「在英國據有孟加拉 ,與旁地琪利之制海權,卽使有亞力山大與拿破崙那樣雄才大略的將軍,也無法在印度帝國取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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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英人在孟加拉之優越地位

一七五七年的普拉塞戰役,英人肯定地在孟加拉建立了優越的軍事地位。趕走了其敵對者--- 法國人,消除了其競爭能力;而壯大了自己的軍事武力,獲得了一片領土;又利用這些領土擴充他 的武力。尤其是,打敗拉瓦布釋烏道拉獲得了決定性的勝利後,更增加了英國的威望與聲勢。

就一個政府的能力與形式來看,現在的伽法與以前的釋烏道拉似乎並無不同;英國人在加爾各 答的統治權卽使在釋烏道拉的時代也是被承認的;英人在前後兩個朝廷中都駐有公使。因此,從政 治上的政府體制來看伽法與釋烏道拉可說未有什麼不同。

但事實上,孟加拉的行政統治權在伽法的時代則完全控制在英國克萊武的手中。而這位新的拉 瓦布則完全依萊武的支持,才保得住他的地位。

克萊武雖然控制著孟加拉之實際統治權,但是還未有正式的名位;當他獲得了普拉塞戰役的勝 利以後,也只不過是英國總督與馬德拉斯委員會之一名職員而已。但到了一七五八年的六月,在他 所親自首先組成之加爾各答行政委員會之委員會中選他為孟加拉總督。英東印度公司於同年年底正 式予以任命,才正式取得其合法的地位。

克萊武的地位在孟加仍然是視為一位額外的拉瓦布(Newab),與以前一樣,沒有正式法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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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他嚴格有效地控制著伽拉法的行政;尤其防止伽法的親信、貴族人員從中離間、陰謀、破壞 他的控制權;諸如杜爾拉(Rai Durlabh),是他的部長,又是印度教的教徒,很有影響能力; 此外,還有比哈爾的省督羅門拉揚(Ram Narayan),克萊武對他們的監視非常嚴密。雖然伽法 對克萊武的控制非常不滿,但是,他不能不仰仗英國的軍事支持,也就不得不爾了。

阿里伽哈爾(Ali Gauhar),卽以後所稱之阿拉母沙二世(Shah Ala二),於一七五九年 佔領孟加拉與比哈爾,並進襲帕第拉(Patna),這時的伽法與英國的關係卽受到一次考驗:伽 法雖然在克萊武的軍事幫助下逃離了滅亡的危險;但是,他對外更加孤立,克萊武對其控制益為苛 嚴。事實上,他的幫助愈多,他的控制也愈緊,這是加法所雅不願接受的。

最後,伽法想仍以密謀、勾結的方法與在清蘇羅(Chinsura)的荷蘭通聲氣,願意給荷蘭人 若干優惠條件,幫助他趕走英國人的桎梏。這對伽法來說,只不過希望換一位比較寬厚的主子而已。

荷蘭人當然也很想扮演這一角色:從他新殖民的爪哇(Java)調來部隊,趕走英國人的勢力 ,將孟加拉置於他的控制之下。不過,荷蘭人與伽法的此一陰謀,為克萊武所洞悉,並於一七五九 年的十一月在毘達羅(Bedara)將荷軍打敗,並且向英軍求降乞和。

自此以後,克萊武仍然在孟加拉維持著英國控制權,又將近三年之久。他在孟加拉之這種地位 完全是由他個人的能力、聲望而形成的,並非有正式法統上的根據。他於一七六O年二月二五日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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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印度,他離去以後不久拉瓦布伽法的兒子密南(Miran)卽死了,於是就產生了王位繼承權的問題。

這位奸狡無常的拉瓦布因為無能按期繳給英國東印度公司之定期稅收,所以引起英國人對他本 人及其家人之不滿。當時孟加拉之代理總督荷威爾(Holwell)建議,要求接管孟加拉之行政,但 是,其他行政委員會之委員不同意,故未能批准他的建議。

荷威爾於是轉而支持擁立拉瓦布的女婿密卡西(Mir Kasim)而常務總督范斯塔特(Henry Vansittart)亦同意荷威爾的見解。一七六O年九月二七日,根據以上的祕密協定簽字:密西卡 同意清償一切非常務的稅款給東印度公司;新增加割讓巴爾德旺(Burdwan)、密德拉普爾 (Midna pur)及吉大港(Chittagong)三區。而英國所酬答他的則是支持他為副王(Deputy Subahdar),並保證他能獲得孟加拉之王位。

范斯塔特與英東印度公司之軍事指揮官凱勞德上校(Colonel John Cailaud)兩人則聯袂到 達摩夏德。但是伽法却拒絕了他們兩人,選密卡西為他的副王之建議。他們經過五天冗長的討論都 無結果,凱勞德受命佔領王宮,伽法決定讓位,而不接受英國人的要求。一七六O年密卡西於是宣 佈為新拉瓦布,為一次不流血的政變。

他們雙方的祕密協定的目的是達到了,現在所要作的是如何確定密卡西與英人之間之關係。雙 方都向著自己有利方面作解釋,未能達成共同的諒解。後來,漸漸顯示出來新拉瓦布密卡西想要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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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一個獨立自主的統治者。而英人在孟加拉之總督想恢復他的控制,可是,根據祕密協定,沒有根 據以干予密卡西的統治權;而且密卡西既然對英國又割地、又賠款,英人保證他獲得王位,雙方之 權利與義務都相當清楚。所以密卡西堅決拒絕英人干政;而事實上,英人志在控制孟加拉之行政權 。由此可知,雙方關係勢必又遭遇到了另一場危機。

范斯塔特認為密卡西拉瓦布是實行徹頭徹尾的恐嚇政策。而當克萊武防止比哈爾之副督拉揚 (Ram Narayan)時,范斯塔特卽將拉揚交給了密卡西監督,密卡西首先對拉揚掠奪;繼之卽將其 處死。密卡西為保持其主權完整,要堅定地將英國人趕走,不准他們在內陸從事貿易,否則卽將其 處死。

根據德里帝國政府所發給英國東印度公司之執照是准許在加爾各答貿易而不納過境稅的;但是 其東印度公司之官員則擴大解釋,認為英國商人個別私人之貿易亦不繳過境稅,拉瓦布所反對的, 就是英人以私人身份貿易也不繳納過境稅這一點上。而孟加拉之英國行政委員們則堅持,英人個別 行商不納過境稅已行之成習,仍不主張納稅。雙方引起很嚴重的爭論。

最後,范斯塔特於一七六二年底去到蒙費爾(Monghyr)與密卡西拉瓦布商談。這時,拉瓦 布已將京城從摩夏德遷來蒙費爾。兩人就英私人行商納過境稅的問題簽訂了一個協定,但却受到加 爾各答行政委員會的否決。

而拉瓦布一怒之下就決定廢除所有不納過境埃之規定;英則堅持英人應享有優惠權,不能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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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商人等而視之。這時,英人在帕第拉(Patna)之工廠主席以暴力方式要挾保留英人的優惠權, 甚至企圖要以武力佔領帕第拉城。該工廠主席埃里斯(William Elils)的企圖並未成功,而被打 敗。但其影響使得密卡西拉瓦布與英人之間於一七六三年爆發了戰爭。

阿丹(John Adams)少校於六月十日率領一、一OO歐洲軍隊及四、OOO印度傭兵攻擊密 卡西。拉瓦布亦集結了一五、OOO精兵,其裝備訓練都是現代化的,與英軍一樣。雖然密卡西之 人多勢眾,但先後在伽第瓦(Katwah)、摩夏德(Murshidabad)、幾里亞(Giiria)、蘇特 (Sooty)、鄔地耶拉(Udaynala)及蒙費爾(Monghyr)等地都被英軍所敗。密卡西逃往帕第拉 ,殺盡了所有被監禁之英國犯罪人員後,即率領他的親信官員又逃往奧德(Oudh)。他在奧德再 行佈防與釋烏道拉拉瓦布(Shuja - Ud- Daulah)及阿拉母沙二世(Shan Alam二)之軍隊相 聯合,組成同盟軍以從英人手中光復孟加拉為職志。但其同盟軍亦於一七六四年,十月二二日,為 由梅諾少校(Mojor Hector Munro)所率領之英軍,在布克沙爾(Buxar)所敗。

沙拉母失敗後,即直接趨往英軍的指揮所,不久,就與英國人議和;而密卡西則到處逃亡,於 一七七七年,死於德里附近,但究竟是如何死的,至今仍然還是一個謎。

密卡西的反英戰爭,在很短期間就失敗了。但對英國在印度之統治來說,這也確實是一次決定 性的重要戰爭。普拉塞戰役英國人陰謀、掠奪;而他們與密卡西拉瓦布之戰爭,雖然本 質上是侵略的,但站在法理上,他是在保護他們在孟加拉既得法定利益而戰。至於密卡西之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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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與釋烏道拉相提並論:釋烏道拉拉瓦布是在陰謀、篡奪之下而失敗的;而密卡西則是堂堂正 正為民族領土、主權完整而戰敗的,雖同樣都是失敗,而密卡西却是光榮的失敗。

無論英國與密卡西,都是直接的、正面的在作生死的主權之爭,而密卡西在未戰之先,卽已預 知成少敗多,不能達成他維護主權的目的,如不戰則根本無法保持其主權,而且,還得接受英人之 凌辱,與其受辱而絕不能維護主權;勢不如光榮的戰鬥或可能保住主權。密卡西可說是知其不可為 而為的智勇雙全的愛國志士。更難得的是,他將他僅有的人力、物力、財力都投到了戰場上,已盡 到了他最大的努力。為孟加拉之主權甚至在僅存的一塊土地上他還在作艱苦的抵抗。

他的失敗,也不能歸咎他缺乏才能,從他累戰累敗上看,卽可看出,他的軍隊大多內心輭弱失 去了信心;還有他的行政機構脆弱,不能支援他的軍隊作戰。他們在奧德的同盟軍,都是孟加拉之 地方軍隊與莫兀兒之中央軍共同組成的,這已顯示他們對於英人採取了同仇愾氣的態度;其所以失 敗之速,也是由於地方軍與中央軍之間裂痕所導至的。

密卡西之所以要堅決地反抗英人,實在是他看出了現在的英人之雄心比之在普拉塞戰爭之時更 為陰狠,他說:英國自普拉塞戰役後才是真正孟加拉的征服者。這可見他的見地深遠,認識深刻。

當然,普拉塞戰役,是英國的統治權在孟加拉揷足之起點,他們用了這一起點而最後、澈底的 打敗了密卡西確是千真萬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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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的勝算,一般多決定在實力。我們必須得指出,就當時的政治情勢與軍事數量來說密卡西 拉瓦布是優於英軍的;但其失敗的主要原因是在於民心士氣低落,及其政治結構脆弱,因而導至了 密卡西的敗亡。

第六節 英人在孟加拉之統治

英軍與密卡西之間之戰爭爆發以後,英國立卽再度宣佈密伽法為孟加拉之拉瓦布,又從密伽法 的手中得到很多優惠利益。

密伽法死於一七六五年初,但英人攫取孟加拉之統治權,仍還有一段迂迴過程。密伽法的兒子 納德烏道拉(Najm - Ud - Daulah)為英人所挾持,要求在他們的條件下,繼承王位。後來納德烏 道拉終於接受英人的條件,雙方於一七六五年,二月二日簽立協定:一切孟加拉之行政權完全委託 給首相,或稱之為副蘇巴德爾(Deputy Subandar)即副王。而其副王由英人推荐,未得英人之 同意,不得撤換。於是,由此,孟加拉之行政權,統治權則完全落入英人之手。而納德烏道拉之拉 瓦布已是名存實亡了。

一七六五年,五月,克萊武第二次來到印度,是以官員身份,為孟加拉之總督。因此,很多重 要的問題,都直接由他處理。他首先所處理的問題是:皇帝阿拉母二世(Emperor Shah AlamⅡ) 與奧德的拉瓦布(Nawab of Oudh)兩人之關係與地位。奧德的拉瓦布庇護密卡西,在布克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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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Buxar)同時為英軍所敗。原來東印度公司之官員,希望扶持莫兀兒帝國的皇帝,以使英人 能藉他的地位,聲望獲致更優惠的利益。所以擬將他置於孟加拉予以圂養。萬斯塔爾(Vansittart) 也為了挾持皇帝,以令諸侯,所以將莫兀兒皇帝阿拉母沙二世接到了奧德。而克萊武放棄了圂養 傀儡皇帝的政策,於是與之訂立阿拉哈巴協定(Treaty of Allhabad)。在這協定裡,英國准許 恢復奧德的拉瓦布;而奧德的拉瓦布付給英五O拉克(Lacs)盧毘。但阿拉巴德及其附近地區則 脫離奧德區之管轄,劃分給阿拉母二世統治。而這位皇帝則正式頒旨承認孟加拉、比哈爾、奧瑞沙 三省之首席部長,或稱之為副王都為英人所指派,全權操之在英人東印度公司。這道命令是在一八 六五年,八月十二日頒布的。

克萊武當時的此一政策,尚不太為人所瞭解;後來,才慢慢地為人所認知,那才是他的狡滑、 聰明之處。他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不僅避免將英東印度公司陷入無止境的戰爭,這樣,他也可 以避免因支持阿拉母沙二世所產生之戰爭後果;同時,又在奧德為阿拉母二世建立了一位傀儡帝國 ,行使他形式上之統治權,英國仍侍他為一獨立自主國,並與其維持著友好關係;同時,英國就利 用他形式上之統治權與友好關係,向其索取旨令,作無厭地貪求,以達到強取豪奪的目的。

克萊武的次一步驟,卽在於設法依法建立起英人自身在孟加拉之統治權,廢除孟加拉王室為傀 儡。而東印度公司之人員道德、紀律已敗壞不堪,賄賂、欺詐、攬權無所不為。同時,在孟加拉之 每一次之繼承,甚至連納德烏道拉在內,雖然英國都會得到許多新增加之利益,但是,其孟加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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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內陸貿易權却從未肯讓予英人,克萊武要改變他的方針,不再接受孟加拉拉瓦布的優惠諸如割讓 、贈予……等報酬;而是要攫取整個的統治權,及行政大改革。他對個人行商之過境稅也照章徵收 ;為其東印度公司所用於民事、軍事方面之食鹽鹽商予以正式承認而廢棄了英國之獨立佔制度;克萊 武還取銷了軍官們長期以來的津貼,這些津貼都是自立名目並未曾經正式核准的;他對那些反對他 ,以辭職相要挾的軍官,則以冷靜堅定的態度對付,不過後來他將戰場津貼列入軍官的正式待遇以 後,反對他的浪潮也就退却了。

一七六七年,二月,克萊武離開了印度。他第二次來印度任職尚不到兩年,然而他却大大地改 革了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內部行政事務;同時,使得英國東印度公司與孟加拉政府之間之關係,有了 一定的法定基礎。憑藉他在普拉塞戰役之勝利;以及具有高度行政才能之改革工作,論武功、論文 治在英國的歷史人物中,他都佔有很顯著的地位,他為他以後強大的大英國帝國在印度首先開疆闢 土,其功至偉。尤其他個人之機智、忍耐、勤奮,具有遠見的才華,使得他工作起來堅定、明快、 有條不紊。所以他說話都能一言中的,處理問都題能把握住中心環節。他是一位具有理想、又能實 踐其理想的人物。

繼承克萊武的為威利斯第(Harry Verelst),一七六九年威氏卸職,後為卡第爾(John Cartier)所繼任。在這一時期,由於克萊武所泡製的雙重政府制度,而使得孟加拉之行政效率日 益低落,因為英國人控制了整個權利,尚且,還是以拉瓦布的名義推行政令,同床異夢,名不符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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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之首席部長主持對克萊武之頒贈儀式。


,相互猜疑之下,自然不會有良好的行政效率出現,到處充滿著貧窮、貪污、壓迫,一七七O年 又適逢可怕的大饑荒。當時一位東印度公司的職員比查爾(Richard Becher),於一七六九年 ,五月二四日投書給宮廷執政之祕密委員會(Secret Commiter of the Court of Directors)說: 「我有理由相信,自從東印度公司承繼首席部長以來,這個國家的人民生活愈來愈壞,它必 定會給英國帶來痛苦,我深恐有一天這個痛苦就會降臨……原來是一個很美好的國家,在專制 、獨裁的政府下尚且還能興盛繁榮,現在卻走向凋蔽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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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時期,英國人在孟加拉,可說沒有什麼特別重大的作為。直到下一任總督赫斯丁 (Warren Hastings)於一七七二年就任以後,孟加拉的歷史才進入到了一個新的境界,我們會在 以後分章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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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英國勢力之擴張 (一七六五〜一七九八)

第一節 英國與馬拉德人之交涉

第一目 第一次英馬戰爭

一七七O年、當馬拉德人(Marethas)在邦尼巴(Panipat)獲勝以後、卽曾一度全力在印度 北部擴張其勢力。並且將軟弱孤立的莫兀爾皇帝阿拉母沙二世(Shah AlamⅡ)立在德里置於他的 保護之下,同時,也因此,就從德里政府獲得若干優惠的利益。

一七七三年九月,英國總督赫斯丁(Waraen Hastings)與馬拉德人訂立婆羅奈斯條約 (Treaty of Benares)其主要目的就是在阻止馬拉德人在北方之勢力擴大。而此時,正值馬拉德遭 受了一次可怕的天災後不久;而其領袖,實際秉政者之首席部長摩達婆羅一世(Madhava RaoⅠ) 也於其前一年一七七二年死亡;由於摩達婆一世之叔父拉古羅(Raghunath Rao或稱Raghoba) 為了想爭奪相位,而打擊摩達婆一世之弟弟拉羅耶羅(Narayan Rao)繼承而發生內部不和。遠在 摩達婆一世在生之時,其叔父卽已有野心,為其所發現,曾加以懷柔安撫。但是這位年輕的拉羅耶 羅,繼承相位之後,由於太年輕,稚氣未脫,意氣任性,所以對其叔父拉古羅失於謙恭,和順、而 引起了拉古羅的反感,而拉羅耶羅則毅然地將其逮捕拘禁。因而使得拉古羅與不滿份子的步兵相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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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殺了拉羅耶羅。時為一七七三年,八月三O日。拉羅耶羅是在拉古羅親自指揮下受害的。

於是,拉古羅(Raghunath Rao)就成為馬拉德的首席部長-柏夕瓦(Peshwa)實際掌握了 政權。開始在位初期,仍有一陣騷亂,經過幾個月以後才控制了國內的政局。

不過,在布拉(Poona)存在一股反對他的政權,為一名年輕的婆羅門名叫南拉非拉德夫 (Nana Fadnavis)所領導,曾經在邦尼巴戰中,被打敗,僅能逃出性命的人物,現在,又開始反 抗拉古羅。

同時,在前首席部長,拉羅耶羅的寡妻甘格拜伊(Gianga Bai)生了一個遺腹子的第二年, 馬拉德人忠於拉羅耶羅的新的領導者,又發動一次政變,將這位小小的遺腹子嬰兒擁立為柏夕瓦 (Peshwa),並且,還組成了一個攝政委員會。

拉古羅在國內形勢孤立,乃請在孟買的英國軍隊出兵協助,卽將攝政的政變人員趕出了馬拉德 的朝廷。流亡到布拉。因此,這一段時間無論是在伽拉第(Carnatic),或印度其他地方印度的土 王與首長們之相互間都在不停地演著內爭,內戰,最後給英國人帶來了揷手他們國際事務之紛爭中 ,而漁翁得利。

在孟買的英國人本來與布拉的馬拉德政府是維持著和平關係的,但是,英國人之所以願意出兵 幫助拉古羅,是為了要能取得與孟買相鄰接之沿海土地,這些土地之獲得更能使英人在孟買的防衞 益形鞏固。英人於一七七五年三月與拉古羅訂立了蘇拉第條約(Treaty Sur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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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該條約還規定:英國人同意幫助拉古羅二、五OO軍隊,其軍費由拉古羅負担。而拉古 羅准許將沙爾里提(Salsete)、巴賽因兩地方割讓給英國;布羅琪(Broach)與蘇拉第(Surat) 之部份稅收亦讓給英人;拉古羅不得與英國人之敵人結盟,乃至於包括與英人和平相處的布拉的 馬拉德政府在內。

一七七五年,二月二五日,凱庭上校(Colonel Thomas Keating)所率領的英軍到達了 蘇拉第,與拉古羅的軍隊之聯合下,於五月一八日在馬赫河(River Mahi)與阿南德鎮(The to - wan of Anand)之間之阿拉斯平原(The Plain of Arras)與布拉的馬拉德的軍隊發生了大戰 ,最後為其聯軍所敗。

但這次戰爭,是根據英人之孟買政府與拉古羅在蘇拉第條約中之協定,並非是出自加爾各答之 英國最高行政委員會之命令。赫斯丁雖本人並無意反對這次戰爭,但是,其反對派在委員會中形成 了多數,而迫使赫斯丁改變了他的觀點。

在加爾各答的最高行政委員會,更立刻遺責孟買之委員會之僭越行動;為「魯莽、冒險,沒有 意義,擅自行動」,並於三月三一日寫給其東印度公司的軍隊說:「除非,你們的安全受到了威脅 外;否則必須立卽撤退。」就在同一年之稍後數月,英派阿甫敦上校(Colonel John Upton) 到達布拉,與布拉的攝政團談和,於一七七六年,三月一日,雙方訂立了普南德爾條約(Treaty of Purandhar)。其重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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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英人孟買政府與拉古羅所訂立蘇拉第條約;沙爾舍提仍割讓給英國;布羅瑪的稅仍讓給英 人征收;布拉攝政團同意賠償英國戰費十二拉克(Lacs)盧毘;英人促請拉古羅下野住在伽雅羅 第(Gujrat)柯帕岡(Kopargaon),由柏夕瓦的政府每月付給他二五、OOO盧昆作為生活津貼。

但,普南德爾條約並未真正發生效力;英人孟買政府,對這項條約內容毫無興趣,而且直接庇 護拉古羅,以鄙視其尊嚴性;因此,對於訂此條約之阿甫敦亦感厭惡。而布拉的馬拉德攝政團,也 未能完全覆行該條約的義務。一七七七年南拉伐德拉夫(Nana Fadnavis),很熱情地接待了法 國的冒險家查瓦里爾(Chevalier de St.lubin),並且允許他在印度西海岸給法國人一個港口。

這樣,使得英國人孟買之行政委員會的心裏發生疑懼,認為這是法國人在南印度又有什麼陰謀 。孟買政府之執行委員會,火急地決定與布拉的攝政團再度宣戰。當時所派出之軍隊計英人的軍隊 六OO人,印度的傭兵三、三OO人,於一七七六年十一月,在埃格敦上校(Colonel Erierton) 之指揮下開向布拉。由於他中途生病,又將其指揮權移交給柏克波上校(Colonel Cockburn) ,時為一七七九年一月。二月九日,英國的軍隊與強大的馬拉德的軍隊在西高止(Western Ghats) 之德勒岡(Teleagon)相遇,開戰不久,英軍卽被馬拉德的軍隊打得大敗。迫使英人簽訂了 一項華德岡協定(Convention at Wadgaon)其主要內容是:

英國之孟買政府交還一七七三年以來所獲致馬拉德的所有領土;自孟加拉所調來之英軍,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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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兵全命撤退,古立奧爾(Gwalior)之辛地亞王室(Sindhia House)享有布羅琪(Broach) 的稅收。

英國的總督對於華德岡協定感到極為羞恥,而否定了該項協定,他寫道:「我們已經否認了華 德岡協定,神將許可我們消除這些損壞我們民族精神的奇恥大辱。」赫斯丁不顧其行政委員會反對 派人士之反對,他決定以武力方式,以重振其東印度公司之威信。

他立卽派戈德爾上校(Colonel Goddard)率領著軍隊自孟加拉出發,越過中印度(Central Indid)於一七八O年,二月一五日佔領了阿曼德巴德(Ahmadabad);同年十二月一一日又取 得巴賽因。但當其出兵進抵布拉時,於一七八一年四月而遭到嚴重的阻擊,使其不得不撤兵。不過 ,此時赫斯丁又從孟加拉派遣波華門上尉(Captain Popham)前往支援辛地亞(Sindhia)的 舊敵戈哈德(Gohad)之南拉(Rana),並於八月三日,以雲梯爬城,攻佔了古立奧爾(Gwalior) 。卡瑪克將軍(Genera Jacob Camac)於一七八一年,二月十六日在賽普利(Sipri)卽今之 賽威普爾(Sivpur),亦打敗辛地亞。

英人的這些勝利,果然增加了英國人的聲威。摩訶德吉.辛地亞,長期以來,一直是仰仗馬拉 德人生存,也受到馬拉德人之鉗制沒有自由意志;現在,却又改變主意圖以英國為盟。於是在一七 八一年,十月一三日與英國代表舉行公開談判,其談判結果,英國誠然是答應了摩訶德吉.辛地亞 之建議;而促成英國與布拉之馬拉德政府於一七八二年,五月一七日簽訂了一項沙爾拜條約(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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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Salbai),雖然,當時並未為南拉伐德拉夫所批准,但到了一七八三年二月二六日總算為 他認可了。這項條約的主要內容是:

承認沙爾斯特(Salsette)為英所有;英國承認摩達婆羅拉揚(Madhava Rao Narayan) 為正統柏夕瓦;釋放拉古羅;辛地哈收回閻牟那(Uumna)以西之所有失土;海德爾阿里(Hyder Ali)雖然沒有參加此一條約之簽訂工作,但是,亦規定其必須放棄他從阿爾可拉(Arcot)之拉 瓦布手中所征服得的所有土地。

這個條約雖美其名為「恢復戰前狀態」(Status quo ante bellum)之和平條約,但事實 上,都是英國盡得其利。誠然他付出了很大一筆財經上的負擔,可是,也更因此,為他爾後之財政 開闢了廣大的財源。

尤有進者,赫斯丁更藉此條約造成了英國在印度建立最高統治權的歷史轉捩點:因為藉這一條 約,他與馬拉德人維持了「二O年的長期和平」,而使得英國人在這一時期不再畏懼馬拉德人之掣 肘,而放心地對四鄰小邦進行兼併戰爭,先後打敗泰普蘇丹(Tipu Sultan)、法國,將尼日曼 (Nizam),及奧德之拉瓦布都置於他的控制之下。

但我們只是強調沙爾拜條約對英國之重要而已,卽使「這項條約能有效地阻止英國人在印度建 立政權的因素;而其在一八一八年在印度之成功,仍是可以獲得在沙爾拜條約中所獲得之一切利益 。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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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雖然赫斯丁已經拯救了英國在印度所面臨的極端困境;但是他未能獲得到完全的安全 保障。英東印度公司仍然受馬拉德人與泰普人之嫉妬與暗算;這時,尼泊爾人(Nepal)與緬甸 人的勢力已擴張到孟加拉,英軍也自然對他們保持著嚴密地戒備;麥克費森(Macpherson),以 後改名為約翰麥克費森(Sir John Machherson),他是行政委員會之高級委員代理總督有一年 之久,既無能力,又沒經驗足以能處理當時的複雜政策。後來,英人就派了孔華利斯(Lord Cor - nwallis)接替了他。

孔華利斯接任後,一七八四年,比第(William Pitt)提出了「印度法案」(Pittis India Act),阻止英國的東印度公司干預印度的政治。但是,由於東印度公司的地位非常不穩,所以所 謂不干涉政治之政策並未為孔華利斯與蕭爾(Sir John Shore)所嚴格遵守。自赫斯丁離職到威 勒斯萊(Arthur Wellesley),這一時期是英國在印度之統治其行政、政治,最惡劣的時期之一。

第二目 沙爾拜以後的馬拉德

這時,馬拉德的攝政團已產生了很大的敗象,「他們自己結私,相互猜忌。」沒有真正的同盟 ,而顯得勢單力孤。而馬拉德的領導勢力可分為三大派:卽阿訶耶拜(Ahalya Bai),摩訶德吉 .辛地亞(Mahadaji Sindhia)及南拉伐德拉夫(Nana Fadnavis)。

根據麥爾可林(Sir John Maloclm)個人對於當時馬拉德國家的行政事務所作之觀察是:阿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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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拜所統治之區域內部行政都是很好的。[註1]……他冷靜、莊嚴,很受到人們的敬重,他日理萬 機,事必躬行,他很想像歷史上的大統治者一樣,也能為世人稱他為一代賢主。他死於一七九五年 ,其權利為土庫耆.霍爾伽(Tukoji Holkar)所繼承。土庫耆雖缺少政治才能,却是一位能將 。他死於一八九七年,他死之後,其國內卽演成了一個混亂的局面。

摩訶德吉.辛地亞,在這一時期為馬拉德最有地位的首長。但在沙爾拜條約中,卽變成了「親 英政府的獨立王國。」同時,「在形式上,或在某些特殊問題上,仍繼續與布拉政府保持連繫,謹 慎地尊重其宗祖權之地位。他更利用他的新地位乘機向北印度擴張。他將他的武力重新裝備,訓練 ,放棄了馬拉德的傳統戰鬥的方法:他所養的軍隊一為拉迦普人(Rajputs),一為回教部隊 (Muhammaddns),採用歐洲軍隊的編制,及歐洲練兵方法,聘請法國波伊里(Benoitde Boigne) 為軍事專家,並且,也請了各國,各族的歐洲人為顧問大肆整軍。

由此,可見其野心。他一心一意的向北方拓展,直接進軍德里。這時莫兀兒皇帝阿拉母沙二世 (Shah AlamⅡ)已經陷於四面楚歌,孤立無援的情形下,摩訶德吉就利明他的主權名義,很快 在印度斯坦建立了馬拉德人的實際統治權。他擁阿拉母沙二世為其形式上之柏夕瓦,並且,在皇宮 內置有衙門,作為他的行轅,稱自己為副柏夕瓦(Naib),因此,他亦獲有莫兀兒帝國的軍隊統 帥權。

因此,摩訶德吉在北印度名義上是德里皇帝沙拉母的的臣子,但實際上,摩訶德吉才是德里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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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的主宰者。」摩訶德吉就在一七九二年在拉迦普,伽提,建立了統治權。他在北方的勢力已經發 展到了「極限。」

他下一兵驟,是要將他的權利擴及到布拉(Poona),這時,南拉伐德拉夫(Nand Fadmavis) 為一機智狡滑的政客,曾在一七九二年就控制著布拉朝廷的一切政務,為實際上之攝政者, 不過,他對年輕的柏夕瓦摩達婆羅二世(MadhavaraoⅡ)十分尊敬。

當摩訶德吉,不在北印度時,他的鄰接勢力土庫耆.霍爾伽就派軍隊侵入他的勢力範圍,向其 挑戰;但好幾次均為其法將波伊里(De Boiane)在靠近阿及梅爾(Ajmer)之拉克海里(Lakheri) 將其打敗。正當其國勢鼎盛,布拉亦將克復之際摩訶德吉辛地亞本人不幸因患感冒而於一七九四年 ,二月十二日在布拉近郊死亡,死時為六十七歲。

他死後,他的權利為他十三歲大的外甥,也是他養子的道拉第羅.辛地亞(Daulat Rao Sind - hia)所繼承。杜弗(James Grant Duff)一直顧慮到摩訶德吉,辛地亞死了後,沒有一位政治 家能指揮得動他的軍隊:「其死亡所帶來的最大政治上的影響是,再沒有人能支撐馬拉德帝國,也 沒有人能支持印度其他諸小邦王國。」因而註定了馬拉德人失去了在北印度的統治權;而讓英國人 代之而興建立了新的殖民政權。

早在摩訶德吉在北印度獲得軍事成功之際,就已引起了英國人的妬嫉,而加以反對,當時英人 就抱怨的說:「從其苦心經營,長期征伐的結果,終於帶給了他勝利的果實,可算是瓜熟蒂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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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再行兼併,加奄其餘年,任其發展下去,終會形成大英帝國的勁敵,到了那時英國將喪失其主動 ,也無能為力,以伸展其抱負與野心了。」事實上,我們從各種紀錄中,已發現英國人在當時,對 摩訶德吉的擴張「是在以各種不同的方法嚴密地監視著他的。」

馬拉德的政權已完全控制在南拉伐德拉夫的手中。南拉當時急於地想收復馬拉德所失拉爾馬德 (Narmada)以南的領土,這樣便與邁索爾(Mysore)之泰普蘇丹(Tipu sultan)發生了直接 衝突。

因此,馬拉德乃於一七八四年,七月與尼日曼(Nizam)訂立同盟條約,一七八五年,十二 月一日,馬拉德的軍隊在哈里潘特(Haripant Phadke)的指揮下自布拉出發,要收復拉爾馬德。

泰普蘇丹原來想加以抵抗,但是,他認為英國與馬拉德人之間,具有同盟關係,不敢挑起戰爭 ,乃決定求和,和約於一七八七年,四月正式簽訂。其主要內容如下:

泰普蘇丹同意賠償馬拉德軍費四五拉克盧毘;將巴德密(Badami),凱土爾(Kitt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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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有些原始資料。保存在霍爾伽(Holkars)的舊都摩夕瓦爾(Maheshwar)。最近始為副總理凱毘 (Sar Dar Rao Bahadur Kibe)所公開,詳見於一九三O年十二月之印度史料委員會紀錄: 『在忠貞的烈女阿訶耶拜(Halya Bai)的領導下,其國勢已很繁榮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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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爾岡(Naagunnd)交還給馬拉德,以及近期從馬拉德所征取之土地亦一並歸還。

但是,這一次的條約並未能維持多久,當英國與泰普蘇丹於一七八九至一七九二年雙方發生對 抗,而爆發戰爭時,馬拉德人與尼日曼及英國組成了攻守同盟,以聯合對抗邁索爾之泰普蘇丹。這 三個勢力之聯盟,已不顧比第(William Pitt)之「印度法案」(Indid Act),而成為當 時印度的三個最大的統治勢力。

這三大政治勢力相互聯盟,有一段很長的時間,其目的完全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興趣在打算, 並非他們之間具有真正的政治上,感情上之認同,卽使他們共同反抗邁索爾之泰普,也是出自此一 基本原因:

尼日曼原本是馬拉德的世仇大敵,而當泰普對他們威脅滅低以後,所有馬拉德的領袖們諸如柏 夕瓦(Peshwa),道拉第羅辛哈(Daulat Rao Sindhia),土庫耆霍爾伽(Tukoji Holkar) ,以及毘陀爾(Berar)之羅闍(Raja),都聯合起來反抗尼日曼。

馬拉德之柏夕瓦要求在尼日曼之區域內征收喬第稅(Chauth)與沙而德夕馬克稅(Sarde - shmukhi)為雙方導至戰爭之直接原因。尼日曼的軍隊為法國人賴夢德(Franceis de Raymond)[註2] 所訓練而成的。雙方談判失敗,最後不得不以「刀箭來決定他們的命運:」

尼日曼,首先想尋求英國人的幫助,但是,却遭到了英人的拒絕,而軍隊於一七九五年,三月 ,在阿曼德拉格爾(Ahmadnagar)東南五十六哩處之卡爾達(Khardd或Kurala)為馬拉德的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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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 尼日曼華爾克擁有『兩個印度兵營,其中一部們參予此一戰爭,從其戰力並不比其他另一營的戰力 來得差。』詳見一九三三年孟加拉之「印度之過去與現在」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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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所敗。結果被迫與馬拉德訂了一項不光榮的和約,而喪失了大量的賠款與土地。

但如果根據蕭爾(Sir John Shore)的觀點,則其戰爭之結果與前面所說則大相逕庭:他指 出尼日曼是在一七六八年,二月所訂之條約下,已經受到了英國之保護。這卽說明了一七九五年他 的戰敗則不是事實。這可能是指比第的印度法案而言的,但從這個法案並不能保證尼日曼於一七九 五年為馬拉德人所打敗之事實;尤有進者,馬拉德人亦同樣與英國訂有和平條約,因此,英國人可 能一面幫助尼日曼,而又一面反對他的另一盟友馬拉德人。

第二節 英國與邁索爾之交涉

第一目 第一次英邁戰爭

在一八世紀之後半期,邁索爾(Mysore)在海德爾(Hyder)與泰普(Tipu)兩人在位時, 引起了英國勢力的介入,是其危險的主要來源。此一時期加拉提(Carnatic)已被捲入瀕仍的戰 爭;孟加拉陷入政治上之謀篡;唯有海德爾尚能堅定地領導著邁索爾沒有戰亂發生。

海德爾原來是一位冒險家,後來在邁索爾之總理南羅吉(Nanjraj)之下工作。南羅吉以總理 身份攬權,挾王子以令諸侯,而實際取得了邁索爾的統治權。海德爾雖然沒有受過什麼教育,沒有 學術可言;但他有無比的毅力與決心,同時,見多識廣,而受到了南羅吉的賞識與以重用,令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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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擴張邁索爾的勢力。他乘此機會開疆闢土,增強了自己的力量,形成尾大不掉,而篡奪了南羅 吉之權位。

海德爾憑武力征服了畢德羅爾(Bednore),商德(Sunda)、塞拉(Sera)、凱納拉(Canara) 及伽地(Guti);他還佔領了南印度美麗的波兒伽爾(Polgars)。[註3]

海德爾之迅速擴張,自然引起了馬拉德人與尼日曼及英國人的妬嫉:

一七六五年,馬拉德人侵入了邁索爾,迫使海德爾將伽地,沙萬奴爾(Savanar)割給馬拉德 ;並賠償了三二拉克盧毘。一七六六年,十一月英國馬德拉斯政府同意援助尼日曼攻擊邁索爾,迫 使海德爾歸還其曾割讓給他的北沙卡爾。總之,馬拉德,尼日曼,及英國人都是一貫聯合一致地攻 擊海德爾。如溯其源,還是馬拉德人首開其端,但以後邁索爾與馬拉德人若干優惠便私自和好了, 而堵住其繼續的騷擾;一七六七年,四月,尼日曼在英軍的陪同下,由史密斯將軍(General Joseph Smith)率領下侵入邁索爾。

這時,尼日曼,亦卽拉瓦布穆罕默德阿里(Nawab Muhammad Ali)的兄弟,馬福治罕 (Mahfuz Khan)在伽拉提,反對他的兄弟穆罕默德阿里與英國相勾結,於是,與邁索爾結了盟。 因此,英軍與尼日曼的軍隊到達了邁索爾時,就為邁索爾與馬福治罕的聯軍所狙擊,沒有達到征服 的目的。

在這裡,我們必須一提的是,英國的馬德拉斯政府並未能有效地處理馬德拉斯與邁索爾之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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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 十八世紀的印度史,大部為野心的冒險家們所形成的,諸如阿里瓦地(Alivardi)在孟加拉之篡奪;沙 德第罕(Saadat Khan)與沙弗德爾伽(Safdar Jang)在奧德,塞弗馬道拉(Saif - ud - Daulah) 在旁遮普,以及尼日曼第爾克,海德爾及泰普在南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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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而史密斯將軍却於一七六七年九月在犍格瑪(Changama)與春可馬里(Trinomali)之隘 道上打敗了海德爾與馬福治罕的聯盟軍隊。海德爾不久就廢棄了他與馬福治罕的聯盟,而尼日曼與 馬德拉斯政府於一七六八年,二月二三日簽訂了一項輕率的條約,其主要內容是:

尼日曼承認未能負起以前所簽訂舊約之義務,以及破壞該項舊約之責任;同意宣稱海德爾為 篡位的叛徒;同意協助英國人與伽拉提之拉瓦布打擊海德爾。

這項條約,由於尼日曼之搖擺不定,對英人毫無幫助,也並未對海德爾構成真正的威脅。正如 英國的宮廷的執行官(Court Of Directors)所說:「你們已經將我們帶到了一個泥沼的困難之 中」,「我們不知道我們將如何擺脫在印度的紛爭。」英國宮廷的執行官們並不贊成英國繼續在印 度擴張領土,他們認為這樣會帶給他們更多的困難;但是,他却想保持在印度既得的所有一切利益 ,他們更進一步寫道:「……這樣作,並未為東印度公司在印度斯坦爭得到最大的利益。如果英 軍不要像你們所作的那樣,當作一種別有用心的工具,印度各小國本身將會形成一種平衡,甚至我 們也樂於見到印度的諸王子之間,相互火拚,而沒有英國人之介入。」

不管尼日曼牟爾克的失約背信,海德爾仍然以無比的戰鬥精神,繼續從事兼並,征服。一七六 九年三月,在馬德拉斯的伍哩之遙,打敗了孟買的英軍之後;又克復了孟伽羅(Mangalore), 復於同年四月四日議和:雙方交換俘虜,及其所征服之土地;同時,雙方還訂定了防守同盟,英國 准許幫海德爾,以抵抗任何外來攻擊的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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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第二次英邁戰爭

一七六九年英國與海德爾所訂立之條約,並未經得起馬拉德政府所給予的考驗,當馬拉德於一 九七一年侵入海德爾之領土時,英國並未依約出兵,助邁索爾作戰。而海德爾為英國之背盟,亦尋 機會加以反擊,一七七九年他加入了共同聯盟以反抗英國人。這個聯盟為尼日曼所號召的,當時的 馬拉德人已經在同英人的孟買政府作戰之中。英人佔領了馬哈(Mahe),馬哈為一小小地法國殖 民區,其管轄權仍然操之在海德爾之手中,同時也住著邁索爾人。

英總督赫斯丁曾說:「在印度斯坦,各王國,各勢力,到處都充滿了戰爭。」也正如海德爾所 說,他本想保持中立,但是,戰爭的干擾不可避免,不得不從事戰爭。這一時代卽使在印度以外也 是戰雲密佈,例如法國,西班牙及荷蘭為了支持在美國的殖民而聯合起抵抗英國;而法國也正想利 用這個機會乘英人之危恢復他在印度的地位;荷蘭於一七八一年,七月二九日與海德爾在卡諾曼德 爾(Coromandel)簽訂了一次條約,在同年九月四日才正式批准生效。

一七八O年七月,海德爾發動了八O、OOO兵力,其中有一OO步兵駐到伽拉提平原 (Plains of The Carnatic),「像一陣山崩地裂地摧毀了英軍」。一七八O年十月,海德爾打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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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貝利上校(Colonel Willmm Baillie)而佔領了他所防守之孤立無援的阿爾可提(Arcot)城。

這時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處境是很艱鉅的。正如賴耶爾(Sir Alfaed Lyall)所說:「英國在印度 的經營已降至最低潮了。」不過赫斯丁立刻派了柯德(Sir Eyre Coote)到南印度「讓他全權負責 其軍事責任。」柯德自在萬地瓦(Wandiwash)獲利以後卽被擢陞為印度的總司令,兼最高行政 會議委員。他首先孤立海德爾,將其同盟的毘德爾之羅闍、摩訶德吉辛地亞、及尼日曼等一一加以 離間;但是德海爾毫無畏懼,雖然英人拆散其同盟勢力,他仍然堅定地與英決戰,不幸於一七八一 年,在坡爾圖樂梧(Porto Novo)被柯德所慘敗。一七八二年,元月,英人又從荷蘭人手中攻佔了 錫蘭的良港春戈瑪里(Trincomali);一七八一年十一月,英人又佔據了荷蘭在印度之殖民地尼 格帕坦(Negapatam);一七八一年年底,又佔領了南印度之沙德拉斯(Sadras),普利卡特 (Pulcat)以上兩地都歸屬比哈爾與孟加拉所管轄。

不過,英國布萊瓦特上校(Colonel Braithwaite)所率領之軍隊却於這時為邁索爾的軍隊所敗。

一七八二年初,法國的海軍分遣隊在蘇弗仁(Admiral Suffren)的指揮下又航向了印度洋 ;在同年之二月初旬,法軍官杜清明(Du Chemin)又帶著二、OOO部隊來到印度。這時的英 軍優柔不決地與法軍及邁索爾之軍隊發生了時斷時續的戰爭,但到了雨季開始時,卽自動地停止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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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及邁索爾軍隊之對抗行動。

海德爾一七八二年,十二月七日死於癌症。那時,他已是很衰老了,死前不久,還在指揮作戰 。就英國方面,柯德已因健康關係退休了,卸却了英國東印度公司總司令之職,一七八三年,四月 ,死於馬德拉斯。

海德爾(Hyder),在印度的歷史上,也算是最有才能的統治者之一,在一八世紀之動亂時 期,他從羣雄之中竄起。他具有堅強的意志,大無畏之精神,驚人的記憶力,及遠大的智慧。雖然 他不識字,不能讀,不能寫,但他以上這些秉賦却還比他讀寫來得更為重要。在戰場上,他冷靜、 機智,勇猛;在處理行政事務上,也極老練,圓通,明健。他親自督導全國事務,澈底迅速執行, 尤其他具有綜合調配的能力,將全國不同的重大事務都有著週密的配合,不會顧此失彼。

不過,史密斯博士(Dr. Vincent A. Smith)對他也有所指責:「他是沒有宗教信仰,沒 有道德標準,不知情義是何物。總之,他絕非是一位有思想,處事謹嚴的人物。」但這些指責都是 有欠公平的。

誠然。他並未嚴格地舉行宗教之教規儀式;可是,他却對真正的宗教精神奉獻最篤,正如威爾 克斯上校(Colonel Mark Wilks)所說他是所有回教王國中「最為寬大」的國王。我們可以借 用波茵(Bowring)的話作一客觀的批評:「……他是一位勇敢,大胆,兇猛的指揮官,他戰 術運用靈活,經驗豐富,充滿著旺盛的戰志,毫無懼色。他終身所訂的國策是將英國人當作真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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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敵人。他的統治極為嚴厲,所以邁索爾人時常提到他的名字,作為恐怖的象徵,但這只是說明 他的嚴厲而已,並非是含有輕衊詆譭的表示。他那威武雄風及彪炳的戰功,往往帶給了人民們崇高 的尊敬與信心,不知不覺而寬恕了他的嚴厲作風。一位現代的傳記學家對海德爾也評論道:「他是 一位典型的軍事統治者,也是一位成功的行政長官。」[註4]

泰普(Tipu)也像他父親一樣,是一位饒勇,好戰的人物,繼續他父親的遣志反抗英人。一 七八三年,英孟買政府的最高指揮官馬迪斯(Brigadier Richard Mathews)及其軍隊為泰普所 大敗。

同一年之六月二三日英、法兩國在歐洲之和平消息傳到了印度。十一月,英國福爾拉頓上校 (Colonel William Fullarton)又攻佔了科摩巴多(Coidatore),又想繼續攻擊泰普的首都施仁 加帕坦(Seaingapatam);但是,當時科摩巴多却被馬德拉斯之英國官方所召回,因為麥卡特尼 (Lord Macartney)此時受命為馬德拉斯之新總督已抵達了印度,他改變了政策要與泰普謀和 ,而且,也派遣了求和的使節前往泰普的指揮所。

英國乃與泰普於一七八四年,三月,雙方簽訂了一項孟伽羅條約(Treaty Of Mangalore) ,其條約之主要內容為雙方交換彼此之俘虜;相互歸還彼此所佔領之土地。但英國的總督赫斯丁, 很不滿意該條約中最後所提「相互歸還所佔領之土地」一條,他指責道:「麥卡特尼這個人簡直是 ,他為了和平,我相信他會丟掉加拉提(Carma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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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4] 見辛哈(N. K. Sinha)所著之海德爾阿里(Haidar Ali)第二七O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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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目 第三次英邁戰爭

孔華利斯(Lord Cornwallis)是從一七八六到一七九三派來印度的。派他來印度的目的是 要他澈底執行比第(William Pitt)的印度法案,限制英軍在印度從事戰爭與征服,所以只能用 於防衞作戰。

但當其抵印不久,却發現:要嚴格執行英國政府所賦予之政策,實在是一件難事,正如他所說 :「我們東印度公司在印度沒有基本上有效的同盟,如果要在印度立足,戰爭之痛苦,是我們所不 得不承受的。」[註5]衡諸當時,國際間之政治情勢,使得他嚴肅地想到:在歐洲本土之英、法敵 視,將來必會促成印度之泰普會與法國聯合起來,再度反抗英國人。他於一七八八年,三月寫給布 拉的主席馬勒第(Sior Charless W. Maltet)的信中說:「英國與法國作戰,所產生之直接結果 ,邁索爾之泰普必將與法國結盟,在此種情形下,我們必須認識,應以一切努力加強與馬拉德人之 合作,這是我們在印度當前最重要的工作。」

事實上,孟伽羅條約只不過一張廢紙而已,邁索爾與英國都未遵守。泰普也深知,因為他們的 目的都是在於爭奪德干地區之統治權,他與英國再度處於對抗之局實已不可避免。同時,作為一名 統治者,泰普自然不滿意一七八四年之孟伽羅條約所作之安排,於是盡力圖打破當前之僵局,以圖 發展,首先想爭取法國與君斯坦丁堡(Costantinople)之支持,並於一七八七年向兩國分別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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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5] 寫給馬勒第(Sir Charles Malet)的信。詳見於御(Forest),林新誌一七九O年出版,卷二第十 頁,國家文獻---關於孔華利斯(State Paperc About Cornwallis)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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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使前往遊說,但其所得之答覆是:「將來在可能的適當時機,而不是當下立卽予以幫助。」

但為了一些意外的偶然事件,却導至了英國與邁索爾之間的第三次大戰。一七八八年孔華利斯 ,從尼日曼(Nieam)獲得北卡爾(Nothern Seqrars)之岡琪爾(Guntur),而尼日曼則要 求英國給予援助,以強化一七六八年之麥蘇里帕坦條約(Treaty of Mrsulipatam)。

孔華利斯,如果沒有得尼日曼的此一要求時,他將卽採取行動以實踐一七八四年之法案,不干 預印度各國之內爭。一七八九年,七月七日卽回了尼日曼一封信:「決定給予堅決有力的合作。」 在這封信中,雖然沒有提到泰普的名字,但一七六八年之麥蘇里帕坦條約則是針對邁索爾而簽訂的。

一位當時的南印度歷史學家曾評論道:「比第的印度法案實具有高度政治家的眼光,以無比的 道德勇氣,鼓勵和平處理爭端,而形成了防禦同盟。」麥爾可林(Sir John Malcolm)亦說: 「總督所要追求的不僅是印度法案之政策,而且,還要能有效的防禦泰普蘇丹,尤其是阻止泰普與法 結盟,而導至戰爭的危險。要避免他們的軍事冒險,必須首先要阻止其野心。」

英國與馬拉德人之合作,誠然是可以防止泰普的野心但其合作也構成了對泰普的威脅,愈發刺 激了泰普。不過這次戰爭之直接原因是源於在前面所說泰普與孔華利斯之戰爭,首先是泰普於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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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年,十二月二九日泰普攻佔了傳凡可爾(Travancore),而傳凡可爾之羅闍之間根據孟伽爾條 約又是與英印度公司結盟的,受到英國之保護。

傳凡可爾之羅闍受到泰普之攻擊,卽向英國求助,但英人在馬德拉斯之總督賀蘭德(John Hol - land)並未採取行動。而孔華利斯識認為泰普攻擊傳凡可爾是向英國挑戰的行為,只是投石問路 而已,所以,對馬德拉斯總督之不睬不理的態度加以指責。

而尼日曼(Nizam)與馬拉德也認為泰普之擴張,勢必以他們為最後目標,而危及他們的安全 ,乃於一七九O年,六月一日與七月四日分別與英國締結了「三國同盟」(Triple Alliance)。 在作戰時,馬拉德與尼日曼的軍隊都是受英軍之節制,在孔華利斯之指揮下作戰。

第三次英邁戰爭持續了兩年,計有三次大的戰役:

第一次戰役是在邁多斯少將(Major-General William Medows)指揮之下作戰,因為泰普 「在戰術上,運用靈活」掌握了機會,雖然英軍在兵力上佔有優勢,但是並未取得任何戰果。孔華 利斯寫給監察部(Board Of Control)丹達斯(Henry Dundas)的信中說:「……我們遺 誤了時機,而我們的敵人又掌握了主動,這兩者都是作戰失利的主要因素。」

第二、三次則是由孔華利斯親自指揮英國的軍隊,於一七九一年元月二九日,他試圖實現一項 陰謀,企圖另立邁索爾舊王朝的印度王孫,而罷黜泰普回教蘇丹。他的軍隊經吠樂爾(Vellore) 、安布爾(Ambur)到達了版格羅(Bangalore)附近,一七九一年三月二一日卽佔領了版格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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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後,又進抵了泰普京城斯仁伽帕坦(Seqingapatam)以東約九哩之阿里卡拉(Arikra), 時為五月十三日。

這時,泰普亦親自指揮作戰,正當雨季快到的前期,孔華利斯因為缺乏補給及裝備,不得不將 其軍隊撤回到版格羅。戰鬥序幕已在一七九一年的暑期開始,泰普於同年十一月三日開始主動攻擊 利摩巴多(Coimbatore)而此時,孔華利斯已得到英國從孟買所派來之援軍增援,很快就攻佔了 通向斯仁伽斯坦山逕之堡壘,一七九二年二月五日卽開始攻擊該城之外國據點。泰普在其軍事與外 交之雙重運用上始免於遭受一場慘重的失敗。但是,已元氣大傷,對英軍已失去其對抗的能力。

雙方經過了艱苦地商談,乃於一七九二年三月締結了斯仁伽斯坦條約(Treatr of Serineia - patam)其內容如下:

泰普一半的統治區,無條件讓給英國、馬拉德及尼日曼。在泰普所割讓之土地中其分配是,其 部份之領土自克利西納(Krishna)直延伸到潘尼河(Penar River)以外之地區給予尼日曼 (Nizam);而馬拉德則延伸他的領土到坦格巴陀羅(Tungabhadra);英國則獲得馬拉巴(Mal- abar);泰普承認古格(Coorg)之羅闍獨立自主。總之,英國實際所獲之土地自頂地谷爾(Din- digul)至其南部之鄰接區;東到巴拉馬哈爾(Baramahal)。「這些領土之獲得,強化了英國東 印度公司的力量,其重要性是無與倫比的。」此外,泰普必須賠償三、OOO、OOO英磅;並且 ,將其兩個兒子送到孔華利斯的營中作人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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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學者只批評孔華利斯與邁索爾蘇丹所締結之條約,而未顧及他當時的處境,所帶給他之影 響,就他們的主觀看法,可能把事情看得太單純了,例如蒙諾(Sir Thomas Munro)就說: 「大事就此底定,現在所得的較之二O年來所得者尤多。」而脫爾登(Ednard Thornton)則很抱 怨地說:「泰普所付之代價還是太少。」但我們必須指出,孔華利斯所採取這種締結和約的方式, 是出自他實際環境上之考慮:

第一、其部隊中已經漫延了疫疾;第二、與法國正處於交戰狀况;第三、如不早日與泰普議和 ,勢必引起法國與泰普相聯盟;第四、英國政府堅持和平;第五、孔華利斯本人較不願佔領邁索爾 之全境,甚至將邁索爾王國予以澈底消滅。因為,他想,仍保留著其王朝,以便容易維持英國與馬 拉德及尼日曼之間之同盟關係。如果,沒有邁索爾之假想敵人存在,則三國同盟之間即可能分裂, 發生新的戰爭。

第三節 英國與海德拉巴及伽拉提之關係

第一目 與海德拉巴尼日曼之關係

尼日曼馬爾牟爾克、阿沙弗伽(Nizam - Ul - Mulk Asaf Jah)係其他莫兀爾帝國之總督一樣 ,依法說他是德里皇帝駐德干的代表;但實際上,到了晚期已形成一獨立自主王國,稱之為穆罕 默德沙(Muhammad Shah)。但到了他的兒子尼日曼阿里(Nizam Ali)時,由於馬拉德人與邁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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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之擴張而受到他們的挾持,因此迫使尼日曼阿里的英國權責保護。

一七六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尼日曼阿里與英國馬德拉斯行政委員會(Madras Council)締 結了一項攻守同盟條約。在第一次之英國與邁索爾之戰爭時,尼日曼阿里受了邁索爾之統治者海德 爾阿里(Hyder - Ali)所利用,幫助邁索爾作戰,可是,不久,就在一七六八年,二月二三日與 英國在麥蘇里帕坦(Masulipatam)議了和。根據這一次的和約,而將一七六六年之攻守同盟條 約加以修訂:卽英國東印度公司每年付給尼日曼九O萬盧毘;而尼日曼則將北沙卡爾(Northern Sarkars)送給該公司。因為尼日曼的兄弟巴沙拉第伽(Basalat Jang)是岡琪爾(Guntur)之 沙卡爾,所以英人少付了二O萬盧毘,實際只付七O萬而已。

但一七七九年,須因策拙的陀波德(Sir Thcmas Rumbold),直接控制了住在沙卡爾之岡琪 爾的巴沙拉第伽,不願再向尼日曼每年付七O萬盧毘。尼日曼一氣之下也故意違反一七六八年的條 約,而向法國示好,僱用法軍為其服役。

尼日曼的這種強烈的報復行動,很使英國駐印總督不滿,但却不得不與尼日曼結盟,故盡量巴 結他。因為尼日曼的報復行為,也深得其四鄰統治們的同情與共憤,而且,這些同情尼日曼的國家 又都是英國的同盟者,尤其是拉戈巴(Raghcba)為然。英國處於交相指責之下,也就無可如何, 忍下了這一口氣。

但後來,尼日曼更進一步參加了邁索爾之海德爾與馬拉德之反英聯盟。可是,當英國與邁索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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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戰爭,英國處於劣勢狀態下,英國又向尼日曼示好,離間其反英聯盟的力量,並且,將岡琪 爾又送還給巴沙拉第伽。

但是在一七八二年,巴沙拉第死了之後,英人又要求將岡琪爾從尼日曼的手中收回。英人此一 要求主要是根據他們一七六八年所修訂之一七六六年之盟約。

因為岡琪爾對於尼日曼與英國都佔有極重要的地位:就尼日曼來說,岡琪爾為其唯一的出海口 ;而就英國來說,它是英人所佔領區之南北樞紐。經過一段時間之折衝,尼日曼仍然在一七八八年 將岡琪爾讓給了英人;而他亦根據一七六八年之修正條約,在英人的幫助下,支援了邁索爾之統治 者泰普自尼日曼所佔領的部份土地。

英駐印總督孔華利斯,發現自己在印度已處於一個非常微妙的地位。邁索爾蘇丹的權利、領土 ,都已得英國的正式承認:一七六九與一七八五年,英人先後與邁索爾之海德爾與泰普兩蘇丹分別 締有和約;同時,也符合了比第印度法案(Pitts India Act)所揭櫫的原則,不干預印度各王國 之戰爭,並予其同時維持和平的關係。

但是,同時,孔華利斯又意識到英人與泰普之戰爭仍不可避免,因此,更希望與尼日曼同盟, 所以他於一七八九年,七月七日寫給尼日曼的信中反復解釋一七六八年之條約如何符合尼日曼之動 機與利益;更重申願以英軍支持尼日曼的安全。其唯一附帶要求是,尼日曼不得以英軍去攻擊英國 之同盟者。所謂英國之同盟者是指已與英國締結和約的勢力,因此,泰普亦算是被涵在英國的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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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去了。

因此,當一七九O年,英、邁第三次戰爭發生時,尼日曼,就參加了英國、馬拉德之三國同盟。

正如我們所說,蕭爾(Sir John Shoae)所要求之中立政策,已為比第真正形成了印度法 案;但是,這條法案並未有助於尼日曼反抗馬拉德人。馬拉德人終於在一七九五年,在卡爾達 (Khar da)將其打得大敗。

第二目 與伽拉提之關係

十八世紀之中葉,伽拉提(Carnatic)為英、法之衝突所分割,而呈現支離破粹的局面;以 後一方面由於穆罕默德阿里、拉瓦布(Nawab Muhammad Ali)之懦弱無能,一方面也由於英 國在馬德拉斯之政府為了自私,而其態度亦經常搖擺不定,更使得伽拉提的行政愈來愈艱難,也愈 來愈糟。

脫爾登(Edward Thornton)曾評論道:「馬德拉斯雖然保持著一片繁榮景象,但是在拉 瓦布,所統治下之伽拉提却流行著疾病,貪污及地方秩序混亂,行政效率低落,在這情形下,伽拉 提確實需要一位強有力的統治者不可。可是拉瓦布此時之所作所為,不是要錢,就是要接受餽贈, 對於政事毫不關心。」

穆罕默德阿里本人並不住在他的首府阿拉可提(Aocot),而終日住在他捷包克(Chepa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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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麗堂皇的王宮中,消磨他的歲月。捷包克在馬德拉斯近郊的一個漁村中。他在王宮中奢侈浮華 ,沉於逸樂,他不惜以高利貸向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官員們舉債,其高利竟到達年利百分之三六的。 他所借的債都是以以後的稅收作抵押的。

布爾克(Edmund Burke)批評道:「拉瓦布穆罕默德阿里並非是一個真正的政治勢力,而 只是一個被壓迫的幽靈所反應出來的一場惡夢。」雖然,歐洲人都樂意將錢借給拉瓦布,甚至英國 印度公司的官員乃至於馬德拉斯之行政委員都喜歡他的愛好,藉此可以輕易地獲取厚利;但是不列 顛的國會議員却大表反對,因為這樣會使伽拉提的行政日非,民生日蔽。甚至英國印度事務監督委 員會直接出面干涉拉瓦布,要他平衡他的稅收,不能無限制的透支,成為「一位阿爾可提的負債王 子」(Nawob of Arcots Debt)。

監督委員會的此一決定,受到了布爾克(Edmund Burke)及其他人士的強烈指責:「認為 是干涉東方的純粹行政事務。」

根據英監督委員會一七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的安排,伽拉提稅收金由不列顛控制,而拉瓦布只能 得到歲入的六分之一,作為日常行政維持費。但如此一來,拉瓦布長期以來所負之債,全賴他一年 六分之一的歲入行政費來償還,更使得他永遠將陷入鉅大之債務中。

當孔華利斯第一次來印度擔任英國東印度公司之總督時,穆罕默德阿里拉瓦布與該公司正處於 以上的關係之中。到一七八七年,二月二四日,英國與拉瓦布又簽訂了一項條約:英國人負責伽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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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的軍事防衞;並由拉瓦布付給英國一五O萬個帕戈達(Pagodas)。[註6]

但是,當一七九O年到一七九二年英國與邁索爾之泰普蘇丹備戰時期,英國人完全將伽拉提置 於他的掌握之下,正如麥爾可林(Sir John Malcolm)所說:「為了抵抗外來的敵人,保證伽拉 提的安全,英國認為拉瓦布的官員不足以應付緊急事變,所以同時將伽拉提與馬德拉斯都置於其安 全防衞之下。」

到了一七九二年,七月十二日英國與邁索爾之戰爭結束之後,雙方締結了和約,英人又將伽拉 提的行政統治權交還了拉瓦爾穆罕默德阿里。同時將原向拉瓦布收取之一五O萬帕戈達減低到九O 萬個帕戈達。

穆罕默德阿里拉布瓦死於一七九五年,十月一三日。他的兒子奧達烏爾烏瑪拉(Omdut - Ul - Umara)為其繼承人。

根據一七九二年英國與穆罕默德阿里拉瓦布所訂立之條約,英人從伽拉提所得之土地是為了軍 事上之安全所必須,由英國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伽拉提購買。這一件事一直受到了奧達烏爾烏瑪 拉之反對,甚至到了一七九四年之九月馬德拉之英國總督賀巴第(Lord Hobart)尚未將其說服。 這位新拉瓦布是「一位頑強固執,又臭又硬的人物」,別人很難與他打交道,也從不肯接受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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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6] 譯旨按,帕戈達(Pagodas)為南印度所流通的一種硬幣,其比值約等於三個半盧毘(Rupes)。 盧毘與美金之官匯價格為七、五盧毘抵一元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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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拉斯之總督賀巴第本想將其與壇尼維里(Tinnevelly)合並,但是為印度總督蕭爾(Sir John Shore)所反對。

伽拉提的腐敗政府仍舊苟延殘喘下去,正如密爾(V. S. Mill)所說:「馬德拉斯之強權政府 ,與輭弱無能的伽拉提政府,雖然是各有二心,相互仇視;但是他們畢竟在相反中還有相成的因素 ,為了相互的利益,也就姑且暫時相安下去……」

第四節 英國與奧德、婆羅奈斯及羅爾克罕之交涉

第一目 赫斯丁之奧德政策與魯黑羅之戰

自一七六五年,英國與奧德(Oudh)締結協定之後,英國的東印度公司,卽決心與奧德維持 友好關係,以利用奧德作為抵抗馬拉德人與阿富汗之屏障。

因此,當一七七O年到一七七一年德里的莫兀兒皇帝阿拉母沙二世(Shah Alam Ⅱ)在德里 作了馬拉德人的傀儡時;赫斯丁(Warren Hastings)又先後挾持阿拉母二世到可拉(Kora)、 阿拉哈巴(Allahabad)等地區,最後將他安置在奧德的拉瓦布手中,並且向奧德拉瓦布索取了每 年軍事防衞費五OO萬盧毘。即是說奧德與阿拉母沙皇帝之保護責任,全由英國的東印度公司負責 。以上這些決定於一七七三年九月,當赫斯丁與奧德的拉瓦布舉行雙邊會談時,在婆羅奈斯條約 (Treaty Of Benares)中所正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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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斯丁的此一政策,却促使英國東印度公司與魯里羅(Ruhelas)發生戰爭。這個肥沃的羅爾 克罕國(Ruhelkhand)位於喜馬拉雅山麓之奧德西北,人口却有六、OOO、OOO,其中全 部人民都信奉印度教。其政體為魯里羅首長們所聯合組成的聯邦政府,其元首稱之為訶回滋.拉哈 麥地罕(Hafiz Rahamat Khan),自一七七一年為馬拉德人打敗以來,一直是受到馬拉德人的 支配。

奧德的拉瓦布對於羅爾克罕也想染指,但羅爾克罕並沒有給予奧德著手進窺的機會;對阿富汗 人(Arghans)却無戒備。但是由羅爾爾克罕與馬拉德具有同樣的危險性,所以也導至魯黑羅與奧 德之拉瓦布蘇伽馬德道拉(Shuja - Ud - Daulah),在一七七二年,六月十七日簽訂了一項條約, ,這次條約是在巴爾克爾(Sir Qobert Barker)的主持之下簽訂的。其主要條款是:如果馬拉 德侵略羅爾克罕,奧德的拉瓦布負責將其驅逐,則魯黑羅應向奧德付出軍費四OO萬盧毘。

馬拉德人於一七七三年春天侵入羅爾克罕,而為英軍與奧德的部隊聯合將馬拉德人擊退。由於 馬拉德的柏夏瓦(Peshwa)摩達婆羅一世(Madhava Raol)死了以後,其內常發生分裂,布拉 (Poona)的政治情況發生了混亂,所以英國與奧德都未想到馬拉德人會再度侵入羅爾克罕,而奧 德之拉瓦布認為雖然是與英國合力攻退馬拉德人,但是,根據一七七二年之條約,他們仍要求羅爾 克罕付給他四OO萬盧毘,不過,准其分期給付,亦未盡如拉瓦布之願。

一七七三年,九月又強化了婆羅奈斯條約(Treaty Of Benares);一七七四年二月,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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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拉瓦布蘇伽烏道拉(Shuoa - Ud - Daulah)要求英國東印度公司之幫助,迫使羅爾克罕之統治者 訶回滋.拉哈麥地罕履行前約。

英人根據婆羅奈斯之續約派犍卑昻上校(Colonel Arerander Champion)領導出兵。英與奧 德的軍隊於一七七四年四月一七日開抵羅爾克罕,在密南浦爾伽提拉(Miranpur Katra)發生大戰 ,經過兩天以後,魯黑羅的軍隊大敗,這是英軍犍卑昻上校所預見之事。但是他們「那種勇敢,壯 烈的犧牲」都是很出乎他的意外。訶回滋.拉哈麥地罕本人卽英勇地奮戰而死;約有二O、OOO 魯黑羅軍隊被驅逐出恆河區以外;而整個羅爾克罕被併入到奧德王國,唯一尚留下南帕羅(Ram - pura)給懷熱拉罕(Faizullah Khan)。懷熱拉罕是魯黑羅人建國之開國者阿里穆罕默德魯黑羅 之子。

赫斯丁雖然在羅爾克罕打了勝仗,征服了魯黑羅人,併吞他的領土;但是,其政策却受了四面 八方的輿論所抨擊。指責他最烈的是一七八六的國會;不僅布爾克(Edmund Burke)與馬可萊 (Lord Macauldy),就是當時有名的歷史學家諸如密爾(O. S. Mill)以及其他學者們,亦都口 不擇言的交相指責。他們攻擊赫斯丁的主要論點是:「他是黷武主義者奧德拉瓦布的幫兇,出賣了 魯黑羅自由人們的生命與自由。」

但也有的現代學者,為赫斯丁當時政策作辯護,其中最突出的為斯崔琪(Sir John Strachey), 他試圖在他所著之,「赫斯丁與魯黑羅之戰」(Hastings And The Rohilla War)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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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作一公正的批評:

雖然布爾克、馬可萊,以及密爾等人所給赫斯丁之批評,謾罵失之太苛;但是赫斯丁之政策, 在有些方面確是不得不接受指責。首先應指出的是,整個政策之決定仍然操之在赫斯丁本人,而不 是操之在他的委員會,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而當其受任之初之政策卽已搖擺不定,拿不定主意, 毫無基本政策可言。

或許赫斯丁以為,他與奧德拉瓦布簽訂婆羅奈斯條約時,他幫助拉瓦布消滅羅爾克罕之事件尚 未發生,而這次戰爭又是在婆羅索斯條約,預期之外而偶然發生的;但是條約之目的該是對預期 行為的一種約定,赫斯丁未能預期到此一後果,他亦難辭其咎。總之,如羅柏滋(Mr. P. E. Ro - derts)所說:「條約是一種最具體有效的政治行為。」赫斯丁應對其訂定婆羅奈斯條約之動機負 責。

而且,羅爾克罕曾一度被置於英國的保護之下,在這種情形之下,英國人還要出兵幫助奧德的 拉瓦布攻擊魯黑羅,而說是不得不履行條約義務,是悖於情理的。巴爾克爾(Sir Robert Barker) 就是曾促進奧德的拉瓦布蘇伽烏道拉與魯黑羅人締結和平條約的人,而赫斯丁未能促進其合作, 反而助其戰亂,而滅了魯黑羅人是不可思議的事。

尤有進者,如斯崔琪(Sir John Strachey)所說:魯黑羅雖然被消滅了,但那只不過是一個 印度教徒所建立的一個為時僅二五年的小國而已,卽使被推翻了也不足為惜。這種態度,這種論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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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錯誤的。羅爾克罕原是莫兀爾帝國一個省,其國名亦是由省名而來,莫兀爾帝國崩潰以後,它 只是很多印度獨立國之一;卽使斯崔琪個人也不會不明白羅爾克罕之印度教徒在魯黑羅人之統治下 享受著繁榮自由的生活;而其受到奧德人所迫害;甚至斯崔琪也不得不承認,赫斯丁的政策簡直是 「人們菜餘飯後所譏笑的主題。」

最後,我們得指出,魯黑羅從無觸怒英國之處,它的存在也並不違背英國的利益。賴耶爾(Sir Alfred Lyall)的觀察是很正確的:「因為魯黑羅並不妨礙我們,所以攻擊他們是錯誤的,違背 原則;赫斯丁之所要推翻他們的唯一理由是完全為他個人的利益著想。」可以說至少是出自自私的 動機,他主要是以商人的眼光來處理這場戰爭,毫無懷疑,他開了一次惡劣的先例。關於他與羅爾 克罕之戰之性質赫斯丁自己也承認:「馬拉德人已因內爭,不能顧及羅爾克罕的事務了;而羅爾克 罕是一個弱小國家也最容易被征服;這時我也想到英國東印度公司之困窮,而聯想到需要外力援助 ,我應該樂於借重印度地方上之武力,那樣可以節省很多東印度公司的軍隊薪餉及其他費用」

第二目 查第辛事件

完全是出自圖利的動機,赫斯丁又有兩次無法自圓其說的愚蠢行動:

其一是,他無限制地要向婆羅奈斯(Benares)的羅闍查第辛(Chait Singh) 索取鉅大的稅 捐。查第辛原是奧德拉瓦布的諸侯,於一七七五年,七月一項條約中,使得查第辛為英國東印度公 司的一個獨立小酋長王國。查第辛同意每年向他的新主子納盧毘二二五萬;但自一七七八年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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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了對抗,赫斯丁又要查第辛加付五O萬作為戰時的特別捐,查第辛也照辦了;但赫斯丁卻反復 地數次,要求加稅。有時,查第辛申請免征,減征,就這樣使得赫斯丁大為不滿。

一七八O年,赫斯丁命令查第辛羅闍召集騎兵二、OOO,而羅闍要求減至一、OOO騎兵。 最後,查第辛只召集到五OO騎兵;五OO步兵,整編完成後即向赫斯可報告:正待命為東印度公 司效命。但是查第辛久未接到回答。而赫斯丁已改變了主意,要他再籌五OO萬盧毘,以懲罰第辛 羅闍向他討價還價。

赫斯丁自己說道:「他的罪行,帶給了東印度公司之困難,我決心要消除他……總之,我要 他付出更大更大的代價,以抵償他過去的拖久稅捐的罪行。」為了實現他的計劃,赫斯丁親自到了 婆羅奈斯,將查第辛加以逮捕。

赫斯丁逮捕查第辛羅闍以後,羅闍本人已被隔絕,而靜靜無言的沉默;可是,他的軍隊,及忠 貞部屬聽到這個消息後,即突然自動地起來反抗,暴動,屠殺了很多英人的印度傭兵,及三名軍官 ;而赫斯丁本人為了自身之安全而撤退到了強拉爾(Chunar),隨即又召集了大量軍隊到婆羅奈斯 壓制了這一場暴亂。

查第辛羅闍極力為自己辯護,暴亂、反抗並非出自他的授意與支持,但是,他仍未獲准恢復他 的羅闍地位;而被驅逐出婆羅奈斯,前往古立奧爾(Gwalior)請求庇護。

而婆羅奈斯之羅闍,則由他的外甥繼承。新羅闍答應增加納稅數目,從原來一年二二五萬盧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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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到年付四OO萬盧毘給英國的東印度公司。

無論如何,即使為赫斯丁辯護的學者,也不得不同意與他當時同代的比第(William Pitt) 所加之他的強烈指責:「是粗暴,沒有正義,使用高壓政策。」

有的人形容查第辛只是一名征稅的官員(Zamindar);並非是一位具有統治力量的王子;或 說他是赫斯丁的藩屬,這些見解都是錯誤的。即使足以證明查第辛只是一名地方稅官,則他應像其 他普通稅官一樣的定量,定時征受;而他所負擔的稅,擔又是無限時無限量的。一七七五年,七月 五日的條約,只是在確定婆羅奈斯之羅闍與英國東印度公司之關係;「英國東印度公司不能向婆羅 奈斯的羅闍有任何之要求,勒索;也不能干涉羅闍的主權;也不能擾亂其國內之和平。」因此,依 法婆羅奈斯的羅闍沒有義務要負擔任何額外的稅捐。

荷瑞斯第(Sir George W.Forrest)也粗率地不顧事實真象,對查第辛羅闍批評道:「他 的行為頑強,驕橫不馴是應接受懲罰的。」事實上,查第辛的部隊發生暴動,是當他被捕以後自動 自發而引起的,甚玉他們暴動發生了查第辛本人還不知道,甚玉羅闍本人還反對這種的暴動方式, 如果說他頑強,實在沒有根據。

凡是公正不倚的學者們,一定會接受賴耶爾(Sir Alfredj Lrall)合理的批評:「赫斯丁必須 接受他對婆羅奈斯的冒失行為。」由於「他個人存有某種報復意識,及其個人之急躁圖功而打擊查 第辛羅闍。」,竟以「一種刻薄的凌辱方式加之於查第辛。」那是很明白的,關於查第辛事件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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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道德觀點看,是無正義的,也是失當的。

史密斯博士(Dr. V.A. Smith)曾經試圖為赫斯丁之過度貪圖,列舉了理由:由於當時政治 環境之干擾,他所以釀成了查第辛事件,那也是「必須的」。

但是全印度之總督政府未能享有任何羅闍所繳納之費用,所保留之二三拉克全為其軍隊本身 所花光;可是東印度公司仍舊要付出以前一樣的軍事費用。因此,英國政府也指責赫斯丁之攻策是 「無計劃的魯莽行事。」

尤有進者,英國之東印度公司從婆羅奈斯新羅闍所增高達以四OO萬盧毘,也有失其基本原則 ,使得婆羅奈斯以後之行政愈變愈壞,其主要原因是民窮財盡,卻振無力。

第三目 奧德的毘伽姆事件

奧德(Ondh)的拉瓦布蘇伽為道拉(Shujā-Ud-Daulah)於一七七五年,元月二六日死了 之後,由他的兒子阿沙夫烏道拉(Asaf-Ud-Daulah)繼承。蘇伽烏道接很有行政才能,機智、嚴 厲、勤於政事;但其兒子阿沙夫道拉則愚昧荒於政事,竟將其軍事委之於英國東印度公司,並且與 之訂定新約,即是所謂懷熱巴德條約(Treaty Of faizabad),就在這個條約內,正式將國政委 諸英國,每年向其繳付鉅大軍費,但阿沙夫尚有若干餘額沒有向英方付清。

奧德毘加姆,亦即阿沙夫烏道拉的祖母,同時又是他的母親,被封為世襲的伽吉爾(Jagirs) 非常富裕。因此,英國東印印度公司即向阿沙夫烏道拉施壓力,迫其向他母親伽吉爾拿錢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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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給該公司。一七七五年,他的母親果然交給他三OO、OOO英磅,以後又增付了二五O、OOO 英磅給英公司派駐奧德的代表密德里敦(Middleton)。而密德里敦及英國加爾各答之行政委員 會也同時保證,以後不再向毘伽姆有任何要求。

英駐印總督赫斯丁當時是反對其行政委員會之決議的,但也無可如何。到了一七八一年,奧德 的拉瓦布又被英駐奧德的代表所迫,建議他將毘伽姆的財富完全由奧德政府收回充公,以償還英公 司之軍事倩務。而赫斯丁則毫不猶豫,毅然決然地撤退了防衛奧德的部隊。這時拉瓦布阿沙夫烏道 拉才感到事情嚴重,十分恐懼,正如密德里敦所說:「他因恐懼而轉向其宮中的婦女們大發雷霆。」 但是赫斯丁卻轉而安慰他,鼓勵他。

一七八一年,十二月,赫斯丁寫給密德里敦的信中說:「你決不可以與拉瓦布展開任何談判與 讓步;而是要堅定的堅持直到毘伽姆完全同情她的兒子拉瓦布阿沙夫烏道拉為止。」英國軍隊隨即 派駐懷熱巴德,強迫毘伽姆就範。毘伽姆,位在懷熱巴德,為英軍騷擾不堪其苦,他的宦官亦被鞭 搭,拷打,饑餓等嚴刑所折磨,一七八二年,十二月,毘伽姆乃不得不打開金庫投降。

赫斯丁總督以上這些所作所為都缺乏光明正大的胸懷,也毫無一點正義莊嚴的態度。正如賴耶 爾(Sir Alpred Lyall)的指責所說:「他的作法全是出自笑鄙無知……食言而肥,置自己之 保證為謊言;應與拉瓦布直接交涉,而不如此之圖,反而轉向一些毫無抵抗力的宦官與寡婦施威, 實屬不可思議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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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懷疑,赫斯丁的此一行為是全然從「商業上之動機」著眼的。他極力為他自己向奧德強索 軍費的事件而辯護:「因毘伽姆干聽到婆羅奈斯羅闍查第辛之共謀事件,而喪失其要求英軍保護的 主場。」這種說法顯然是撤的漫天大謊,不可能是事實。不然,為何沒有當時一併處理,而竟留待 現在才追溯既往之事實。實際上,他是為了他整個商業上之利益,而出此下策而已。

當嚇斯丁在印度擔任總督的最後一年裏,曾試圖對奧德的行政與財政加以革新,但是未有成功 。後來,在英國政府之命令下,敦請奧德的伽克爾們補償給毘伽姆部份經費,撤換了英國駐奧德的 代表密德里敦(Middleton)。這個「代表」的地位,雖只是代表英國駐印度總督,但是,他是負 責為英國東印度公司榨取財源的人物,所以其他地位也是很重要的。

第四目 孔華利斯及蕭爾進一步控制奧德之政策

奧德一直在極近癱瘓的行政狀況下掙扎,而且又為英東印度公司在財稅上之榨取所苦。在孔華 利斯(Lord Cornwallis)擔任印度總督時,拉瓦布請求他為了減輕其軍事費用之負擔,暫時撤 掉英軍駐在康坡爾(Cawnpore)安菲德伽爾(Fatehgarh)兩地方之軍營,經過拉瓦布的部長海 德爾柏格(Hyder Beg)與英國駐印度總督之直接談判以後,英方願意減低收繳軍事費用自七四O 萬盧毘降至到五OO萬盧毘;但是反對撤退以上兩地之駐軍。

海德爾柏格確實是奧德政府內一位賢能的首相,他試圖大力改革行政工作,但卻死於一七九四 年,所有一切改革的希望都趨於幻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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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九七年拉瓦布阿沙夫烏道死亡後,英爾(Sir John Shore)介入瓦日爾‧阿里(Wa- zir Ali)與沙德第阿里(Saadat)繼承之爭。瓦日爾‧阿里是阿沙夫烏道拉所親自矚意的繼承人 ;而沙德第阿里則是沙夫烏道拉的長子。而蕭爾則支持沙德第阿里繼承奧德的拉瓦希;并於一七九 八年,元月二一日與其簽訂新約,其內容如下:

拉瓦布每年向英東印度公司補助盧毘又增高到七六O萬;為馬爾曼(J. Marshman)所稱 「奧德軍事重鎮」的阿拉哈巴(Allahabad)割讓給英東印度公司;拉瓦布不准與其他歐洲人建立 關係,以及不准他們進住巴國境內;瓦日爾‧阿里流放到婆羅奈斯(Benares)每年由拉瓦布給予 生活補助費十五萬盧毘。

以上條約內容之擬訂,無疑多是出自英國東印度公司之主張;但是奧德政府也實在無力拒絕, 也就無可如何了。而整個奧德全境都是「民生凋蔽,社會混亂,不列顛的補助軍費經常是欠繳;官 員,稅吏公開地恐嚇、敲詐、勒索,不知正義為何物;軍隊已變成烏合之眾,攀附豪門,地方不肖 之徒為歐洲的冒險家所慫恿、操縱、利用,他們都是無法無天,只要錢不要命的亡命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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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英國在印度建立統治權(一七九八〜一八二三)

第一節 英國與馬拉德之交涉及馬拉德之滅亡

第一目 卡爾達之戰以後的馬拉德與第二次英、馬戰爭

在卡爾達(Kharda)之戰,馬拉德人獲得了勝利之後,也就增高了南拉伐德拉夫(Nana Fadnavis)在布拉(Poona)的聲望。但是,他並沒有運氣,從這次勝利中獲得任何實際上的利 益。在卡爾達之一仗,可以說是馬拉德的酋長、領袖們團結柏夕瓦(Peshwa)名義之下的最後一 次。不久,他們為了內部的一些爭論,而竟不智地喪失了他們乘勝中興的大好機會。

年輕的摩達婆羅拉揚(Mādhava Rāo Nryan)對於南拉伐德拉夫的獨斷,跋扈、十分厭 惡;同時他個人也是意志消沉而於一七九五年,十月二五日自殺而死。

他死之後,其繼承人為拉戈巴(Raghoba)的兒子巴吉羅二世(Baj Rao II)。巴吉羅二世 原是馬拉德的首相,與南拉伐德拉夫為死敵,凡南拉伐德拉夫所主張的,巴吉羅二世則總是加以擯 斥,反對。

兩人勾心鬥角,誓不兩立;甚不兩立;甚至當巴羅吉二世被推為柏夕瓦以後,南拉伐德拉夫自己也於一七 九六年,十二月四日被選陞為首相,兩人還是內鬨不已。尼日曼(Nizam)於是,就趁馬拉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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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爭正熾之際,收復了與馬拉德人在卡爾達之戰,戰敗後被迫割讓給馬拉德人之土地。

巴羅吉二世缺乏軍事才能,偏又善巧詭計多端,他支持當時反對南拉伐德拉夫的馬拉德的領袖 們,對南拉伐德拉夫苦苦地煎逼,甚至製造矛盾,讓他們相互火拚,這確實是馬拉德國家的不幸。

更不幸的是,馬拉德幾位能力高強,功勳卓著的領袖們,諸如:摩訶德吉‧辛地亞(Mahadaji Sindhia)、馬爾哈羅‧荷蘭卡(Malhar Rao Holkar)、及土庫耆霍爾伽(Tukoji Holkar) 都先後凋零辭世;而他們的後人,諸如摩訶德吉‧辛地亞之外甥,又為義子的道拉第羅‧辛地亞 (Daulat Rao Sindhia)、土庫耆霍爾伽的私生子伽斯漫羅伽霍爾等,都是無才無德,勇於私鬥, 毫無義憤情操的人物,完全置國家民族的利益於不顧。

尤有甚者,自一七九八年,四月二六日當摩林敦(Lord Mornington),一般稱他為威勒斯萊 (Marqness Wellesley)到了印度擔任總督後,一反過去東印度公司的不干涉政策;而且,實施 積極的帝國主義之侵略政策,這也同時帶給了馬拉爾人的不幸。但是馬拉德人們炯處於內爭不絕, 竟不知大禍將臨。

當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之政治處境受到「嚴厲地指責」之時,威勒斯萊受命來到印度,執掌 該公司之命運。威勒斯萊自己曾說道:「大部份由於蕭爾之中立政策所影響,使得東印度公司遭致 到最嚴重的影響。」這時,他已歷任過英國印度之事務、監督委員,對印度事務相當熟悉,對於英 國帝國主義之侵略政策之瞭解更是入木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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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奈索爾之羅闍泰普,向來被視為「英東印度公司的大敵」、雖然,泰普的實力已衰弱了很多 ,但是,他對英國的仇視態度卻未稍有改變。

尼日曼(Nizam)雖然聲望日隆,勢力漸強,他是親法國的,願意接受法國人的支持;但是他 亦與英國同盟;一九七五年則轉為中立。

此外,馬拉德的道拉第‧辛地亞(Daulat Rao Sindhia)「是一個最值得警惕的敵人」;馬 拉巴區(Malabar)的羅闍們,除了古格(Coorg)的羅闍外,也都是反英的。

同時,卡布爾(Kabul)之統治者熱曼沙(Laman Shah)也處心積慮地要侵入印度,與英國 人之利益,自然是一大威脅。

以上這些都需使用大量的金錢,大量的武力以保英國東印度公司之安全,使得該公司財力果絀 ,不堪負荷;而英國國內革命之影響;拿破崙在歐洲之戰爭,已擴及到埃及,而已威脅到英人在印 度之地位;而法國又與泰普結了盟,對英東印度公司,形成了裡應外合挾攻之勢。

要挽救英東印度公司當時之局面;還得進一步貫澈英帝國之整個政策;並須具有絕對安全之保 障,威勒斯萊總督採取了「與印度各種勢力採取合縱結盟政策」。底確,這個政策,以後即形成了 他在印度的基本政策的指導方針。所謂合縱結盟政策是:

「任何勢力,凡從未與英國發生過戰爭;也從未與任何勢力有過結盟關係;也未曾與英國發生 過關係者,英國都一律與之維持著友好互助同盟。其主要原則是:每一土著勢力的軍隊都受到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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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之節制,以維護公共的和平。而這些土著勢力各劃撥一塊土地,其稅數則提供給這維護公共和 平部隊之軍費。而且各地方勢力撥交之地方必須是完全屬於自己絕對擁有主權的始可,若是因征服 、割讓、租借……等方式而得之地方,不能提供作為支付軍費稅收之用。

其次要原則是:各地方勢力,必須付給英國捐稅,由英國負責保衛他們各別的或全體的安全, 以抵抗各種類、各形式之外來敵人。」

威勒斯萊的合縱結盟政策,唯有力量薄弱的尼日曼、及能力輭弱的酋長們才肯接受他的安排; 其他印度各省所形成之獨立王國有的則是被威勒斯萊所征服,有的則是受威勒斯萊的利誘而保持其 獨立或中立。

自威勒斯萊擔任印度的總督以來,與馬拉德人之戰爭亦沒有什麼結果。他有數次向其要求參加 他的「防禦聯盟,相互保證」,(Defensive Alliance And Mutual Guarantee)之體系,但一 直未能得到馬拉德人之回答。

威勒斯萊在一八OO年寫道:「迄今為止馬拉的柏夕瓦(Peshwa)柏吉羅(Baāi Rāo) 之所以要破壞我的目的及計劃,不是因為他那捉摸不定,反覆無常的個性;就是由於他對「愛嫉妬 ,不願與外國人保持任何關係。」但是,由於很多突然事件發生使得馬拉德人,甚玉在摩訶坎特拉 (Mahakāntara)都給了英國人一次大好機會,始能容其插足干預:

嚴峻狡猾的馬拉德政治家南拉伐德拉夫(Nānā Fadnavis),於一八OO年,三月一三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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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布拉(Poona)。他是堅決反對英國人干涉馬拉德國事的人物,長期以來,一直是鞏固馬拉德的 國力,促進馬拉德人團結的功臣。

英派駐布拉的代表帕密爾上校(Colonel Palmer)曾對南拉伐德爾夫評論道:「他之去世, 使得馬拉德的人才悉盡凋零。」雖然南拉伐德拉夫在南方的布拉建立了鞏固的統治基地,但是,他 卻忽略了北方,這都是他的心胸與眼光所不及的地方。一位現在馬拉德人的學者說:雖然他的政策 容有異議,然而不可否認的,正如杜弗(James Grant Duff)所說:「他是一位確定的偉大政 治家……他以功績享有高位,充滿著崇高的愛國理想與愛國的熱忱。」

他清楚的認知了英國人干預馬拉德事務的危險性,所以他堅決反對與英國有任何形勢之聯盟。 他也「尊敬英國人,讚揚英國優點長處;但是作為英國人政治上的敵人不得不保持強烈的敵愾心, 與高度的警覺。」

他的死亡,更使得馬拉德的領袖及酋長們失去了領導的重心,派系鬥爭日益明顯擴大。尤其道 拉第羅‧辛地亞(Daulat Rao Sindhia)與伽斯溫羅‧霍爾伽(Jaswanrao Holkar)兩人,為 布拉的統治權發生了極強的內鬨。而柏吉羅二世‧柏夕瓦(Peshwa)本人懦弱沒有主見,反而 製造矛盾,國事益紛。

道拉羅第‧辛地亞首先佔有優勢,他渴望在麥爾瓦(Malwa)與伽斯溫羅‧霍爾伽決戰將其一 舉擊敗,而柏夕瓦這時又救了伽斯溫羅的兄弟毘弗耆。霍爾伽(Vithuji Holkar)。這一件事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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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了伽斯溫羅的大怒,而他此時的力量也逐漸增強了,他於十月二三日在布拉打敗了辛地亞與柏夕 瓦的軍隊,並且佔領了該域。

柏夕瓦被打敗後即到處流亡,最後逃抵巴塞因(Bassein)得到庇護;而伽斯溫羅‧霍爾伽則 另立安里塔羅(Amrita Rao)的兒子,拉戈巴(Raghoba)的義子韋拉雅克羅(Vinayak Rao)為新的柏夕瓦,作為他的傀儡。

柏夕瓦逃抵巴塞因後,在孤立無援的情形下,改變了他長期以來不接受英國合縱結盟(Suosi- diary Alliance)的政策,而想尋求威勒斯萊的保護。這正是威勒斯萊夢寐以求的事,這樣,他就 可以明張旗鼓地插手策劃,以控制馬拉德人的事務了。

柏夕瓦柏吉羅二世(Peshwā Bāji Rāo II)於一八O二年,十二月三一日與英人簽訂了巴塞 因條約(Treaty of Bassein),正式接受了合縱同盟,受到英國的保護,其條件是:

英國的保護武力「不得少於六、OOO正規軍,并配備適當的野戰砲兵,及歐洲的砲兵部隊。」 這些部隊必須經常性駐在柏夕瓦之領土以內,不能隨意他調;其軍隊之維持費,以馬拉德之領土 ,年產歲入征二六O萬盧毘的土地給予英國。同時,柏吉羅二世更進一步同意,不接受任何與英國 敵對之歐洲國家之幫助,也不得向其施予任何優惠;同時,還不得與英國所同盟,控制之諸邦勢力 具有同盟等關係。」

於是,「馬拉德便失去其獨立,而列入英國保護之下的籌碼。在英國軍官阿瑟威勒斯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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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hur Wellesley)所率領之軍隊護送下,於一八O三年,五月一三日將柏夕瓦送回他的京城,恢 復了他的原位。

英國統計權,在印度確立之歷史上,巴塞因條約形成一個重要的分界期。我們可以引用胡敦 (Dean Hutton)的話說:「毫無問題,這一大步,使我們從東印度,邁向了西印度,英國所轄之 領土,很快即多增加了三倍。」實際上是,使得東印度公司已正式成為馬拉德的真正統治者,「原 來是與這些勢力為敵對關係,現在都已成為印度最大控制力量,藉這種控制方法,而建立它的統治 權。」歐文(S.J. Owen)也說:「這項條約的直接影響與英國人再以巧妙的方法加以間接運用 ,而使得他在印度建了一個英國東印度公司之印度帝國。」

但是。這還不能證明這項條約的絕對有效性,而英國在印度之統治權之確定並不是在一八O三 年就已穩固了:在此以後,還有很多複雜的、重要的問題尚待解決:

這個條約還有很多缺點,受英國人之攻擊,例如凱斯第尼(Lord Castlereagh),他於一八O一 年,三月繼丹達斯(Henry Dundas)出任英國印度事務監督委員會之主席,就曾以「透視 巴塞因條約」(Observations on the Treaty of Bassein)赤裸裸地指出:「只是透過輭弱毫 無影響的柏夕瓦,而試圖統治馬拉德帝國,是毫無希望的。」

凱斯第尼尤其對於該約中一條所訂:馬拉德人必須接受,當其與其他勢力發生衝突時,應由英 國出面仲裁,毫無疑問,這樣又將英國牽入到「一場漫無止境的馬拉德人的紛爭漩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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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勒斯萊曾估計錯誤,他認為巴塞因條約簽訂以後馬拉德內部各敵對派系即告消弭;也許,他 有著相當的自責,即使馬拉德人內部有內鬨,他也有力量、有根據要其成功的任一派系履行該約之 義務,因為柏夕瓦是馬拉德人的正式法定的統治者,與他訂的條約自然具有有效性,因此,他照樣 可以享受該條約的利益。但事實證明他的想法是無根據的。

戰爭不久又爆發了,巴塞因條約正如印度總督的兄弟阿瑟‧威勒斯萊(Arthur Wellesley) 所說:「是一項同幻象、傀儡---柏夕瓦所簽訂」,毫無效力。

巴塞因條約簽訂以後,馬拉德的其他領袖都認為是喪權辱國的奇恥大辱,失去其獨立主權,甚 至各派也因愛國運動而放棄了成見,試圖統一團結一致對抗英國。

而柏夕瓦、柏吉羅二世,也對自己所簽訂之巴塞因條約感到後悔。於是,分別秘密地向那些團 結一致、捐棄私見的馬拉德的領袖們致意,並加以鼓勵。在毘羅(Berār)之道拉第羅‧辛地亞 (Daulat Rao Sindhia)與拉胡吉‧邦日爾二世(Raghuji Bhonsle II)立刻聯合起來響應,並且 試圖勸服伽斯溫第羅‧霍爾伽(Jaswant Rao Holkar)也加入他們的大聯合;但是,就在這國 運決於旦夕之緊要關頭,仍還是有一些領袖各行其是。雖然道拉第羅‧辛地亞與拉胡吉‧邦日爾二 世動員了他們的軍隊;而伽斯溫第‧霍爾伽「已在麥爾瓦退休,決心擺脫一切政事軍務,過著真正 的隱退生活,自然遑論再指揮作戰了;其次蓋克瓦爾(Gaikwar)則仍然獨行其是,不於預紛爭。 反英的行動開始,肇於一八O三年之八月。馬拉德人的軍隊總數,除了法國人所訓練之新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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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四、OOO人外;他們自己各派所聯合起來的軍隊總計有二五O、OOO人。而英國當時在印 度各地的軍隊約只有五五、OOO人。不過,英國則是早已有作戰準備:

英總督威勒斯萊已安撫了邁索爾(Mysore);在蘇拉第(Surat)已與蓋克瓦爾訂了條約; 在奧德也取得了十足的統治權,已如前章所述;而巴塞因條約「對害怕馬拉德人侵略擴張之各小邦 ,都可以因此而限制了其侵略,而深受該條約之保障,所以對英人之政策尚表示擁護。」

所以英人已無後顧之慮,乃全力、全面地對馬拉德人展開作戰。威勒斯萊決定開闢兩個主要戰 場:一在德干;一在印度斯坦。在德干由阿瑟威勒斯萊(Arthur Welleley)為作戰指揮官;在 印度斯坦則由拉克將軍(General Lake)負責指揮,並且同時,分別在伽雅羅第(Gujarat)、 旁德罕(Bundelkhand)及奧瑞沙(Orissa)三處展開戰鬥。

法國所訓練馬拉德的軍隊根本沒有什麼戰力;所以在馬拉德的其他歐洲軍官,尤其是在道拉第 羅‧辛地亞軍中的歐洲軍官,都不願與其併肩作戰,而且,盡量要設法規避其軍隊,深恐受到失敗 上之連累。尤其,在戰術運用上,馬拉德人放棄了傳統的戰鬥方式,而採用西方的方法,這樣就不 得不依靠外國人,以致結果不幸慘敗。

在德干,阿瑟威勒斯萊於一八O三年,八月十二日,佔領了在尼日曼(Nizam)的邊境城市阿 曼德拉格爾(Ahmad Nagar);九月二三日,在奧揚格巴德(Aurangabad)以北四十五里之阿薩 伊(Assaye)打敗了道拉第羅‧辛地亞與拉胡吉‧邦日爾二世兩人之聯軍,即已得到了絕對性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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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弗(James Grant Duff)形容這次戰爭「為德干史上,最輝煌的一次戰爭紀錄。」這次 戰爭在十月十日與十月二一日又賡續了兩天,英軍先後又攻佔了般亨坡(Burhanpur)與阿司爾格 (Asirgaqh);十一月二九日,在般亨坡以東五O哩之處,英軍又澈底打敗了邦日爾羅闍在阿爾岡 (Argaon)的軍隊;一八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攻佔了極堅強的重鎮伽韋伽爾(Gawilgarh)。

在印度斯坦的戰場,英軍亦極順利,拉克(Lork Lake)於九月,在德里以北之戰場上,擊 潰了道拉羅第,辛地亞的北方部隊;十一月又佔領在阿爾瓦(Alwar)以北之拉斯瓦利(Laswart) ,於是,就完全佔領了德里與安格拉(Agra)。

英軍又更在伽雅羅第(Gujarat)、旁德罕(Bunde Lkhand)及奧瑞沙(Orissa),獲致一 連串的軍事的勝利。竟在五個月之內道拉羅第.辛地亞與邦日爾羅闍悉被英軍所敗,而分別地與英 國各訂了一個條約。

一八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毘陀爾(Berar)之羅闍邦日爾與英國締結了一個提阿岡條約 (Treaty of Deogaon),其主要內容如下:

邦日爾羅闍承認將毘陀爾之卡塔克(Cuttack)割讓給英國,其中包括巴拉梭爾(Balasore) 及整個瓦爾德(Warda)河以西之領土;如果邦日爾羅闍與尼日曼,或柏夕瓦之間有任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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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則接受英國之仲裁;「凡是與英國、或英國人作戰之歐洲人或美國人、或任何其他國家的人 ,未經不列顛政府之允許,均不能幫助其具有作戰利益方面之行動;邦日爾羅闍同意英國派遣代表 常駐拉浦爾(Nagpur)。英國後來派了尼爾勞斯東(Mountstuart Elphinstone)駐在拉浦爾。

道拉第羅.辛地亞亦於同年十二月三O日與英國訂立了蘇爾耆阿瓊岡條約(Treaty of Surji Arjangaon),其主要內容是:

辛地亞將其恆河與閻牟那河之間之領土割予英國;拉迦普(Rajput)以北的各要塞,主要的 為賈浦爾(Jaipnu)、約特坡爾(Jodhpur)及卡哈德(Gohad)亦歸英國所有;以北西向,阿 禪多山(Ajanta)以西之布羅琪(Broach)、阿曼德拉格爾(Ahmadnagar)亦割讓給英國。

英國更宣佈、莫兀兒帝國皇帝、柏夕瓦、及尼日曼都與英國同一立場,同意沒有英國政府之同 意,不與英國政府之歐洲敵人有任何幫助、支持。同時,指派麥爾可林(Sir John Malcolm)住 在他的首府為常駐代表。

以後,復於一八O四年,二月二七日辛地亞與英國又締結了一項新約,參加了英國的合縱同盟 ,雙方約定如下:

英國人派六、OOO步兵,駐於辛地亞之鄰近,並不住在其領土以內;辛地亞承認對英國效忠 不再有二心;尼日曼從毘陀爾羅闍(Raja of Berar)所有之領土中,分割其拉爾魯納(Narnu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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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克將軍作戰經過路線略圖(一八O四〜一八O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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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韋伽爾(Gawilgarh)及瓦爾德河以西之地;尼日曼又在英國之支持下獲辛地亞之阿禪多山 以南之伽拉帕爾(Jalnapur)及岡德浦爾(Gondapur)等地區。

第二次英國與馬拉德人戰爭之結果,英國獲得了很多重大利益。威勒斯萊他自己也承認:「我 雖充滿著自信;但是,我從未想到,我的計劃會完成得如此地快速,如此地順利。」不列顛以馬德 拉斯、孟加拉為根據地,而逐漸擴張到其他地區:

輭弱無力的莫兀兒皇帝阿拉母沙二世(Shah Alam II)置於英國人之保護下;又分別與約特 坡爾(Jodhpur)、賈帕爾(Jaipur)、馬琪里(Macheri)、旁地(Bundi)、與巴拉第浦爾 (Bharatpur)之伽提(Jat)等小國都分別訂了同盟條約;法國人為馬拉德所訓練的部隊都被英 軍所擊敗;尼日曼與柏夕瓦比之以前所受英國人控制更為嚴峻。

一位評論家蒙諾(Sir Thomas Mynro)說道:「我們現在已完全成為印度的主子了,如果我 們採取適當之態度好自為之,沒有任何力量能振撼我們的統治。」

但是,威勒斯萊却幾乎做了一次頑固的錯誤判斷,而相信:「這些條約是唯一帶來永遠安靜、 和平、繁榮的有效保證。」當時,英格蘭(England)的內閣凱斯第尼(Castlereagh)就能很銳 利地看出,並不是如威勒斯萊所想像得那樣為「有效的保證」。

甚至,印度總督威勒斯萊的兄弟阿瑟威斯萊,對於當時印度之現狀,亦予以抨擊,他認為他的 兄弟「對於那些和平條約,實在太過於認真的談判,也太過於認真地信賴了。」他在一八O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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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十三日寫道:「我們的敵人是非常詭譎的,對於我們極為怨恨,絕無誠心;實在的,我認為這 些和平是不足為恃的。」

第二目 與霍爾伽之戰

事實上,伽斯溫第羅.霍爾伽(Jaswant rao Holkar)已經過著隱居生活早已不聞不問馬拉 德與英國人之間之戰事了,自一八O四年,四月,雙方已結束了敵對關係。

但到了八月底,霍爾伽不忍馬拉德人為英人玩於掌股之中,後又挺身而出打敗了英軍孟遜上校 (Colonel Monson),而且,迫使其撤出了安格拉(Agra)。孟遜上校之所以失敗,是因為他 判斷錯誤,而深入拉伽普平原(Plains of Rajputana)、在科塔(Kotah)以南三O哩牟岡陀 羅隘道(Mukundara Pass),受到了霍爾伽之狙擊。霍爾伽卽乘勝再向德里進軍,自十月八日到 十月四日圍攻德里。德里為英國德里代表奧琪特隆尼(Sir David Ochterlony)所指揮防守,防 務很堅強。霍爾伽的一部份軍隊,於十一月十三日在狄格(Dig)為英軍所打敗;其另一部份軍隊 為自己親自指揮於十一月十七日為英軍拉克將軍所敗。

但是,英軍的拉克將軍由於未能於一八O五年初佔領巴拉第浦爾(Bharatpur)各要塞,而遭 致了一次嚴重的失敗。後來,於一八O五年,四月十日與巴拉第浦爾之羅闍簽訂了一項條約。這次 戰爭對於霍爾伽相當不利,但是,威勒斯萊,於這時,突然被英國所召回。

過了一段時間,英國官方,對於威勒斯萊的侵略政策又感到厭煩。雖然,他打了很多勝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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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了很大幅員的土地,但是戰爭一直綿延不絕,沒有止期,卽使得到了這些而其所消耗亦極大。 英國的債務自一七九七年的一千七百萬到了一八O六年之十年內卽已增高到三千一百萬。

尤有進者,威勒斯萊的態度跋扈、武斷,他與國內政府官方討論問題時,竟然好像他們的上司 一樣,認為自己的見解具有絕大的權威性;同時,對於他們的命令、指示與糾舉常置於罔聞,不予 重視、尊重。因此,每當威爾斯萊的強權政策得到了成功之際,英國政府幷不加以干涉;但是當他們 得到英軍自孟遜(Monson)撤退的消息,以及在巴拉第浦爾失敗傳到了倫敦,威勒斯萊的「好戰」 政策也開始受到公眾輿詞的強烈遣責。

比第(Wiliam Pitt)曾經稱威勒斯萊「的行為簡直是輕率違法,我們再也不能容忍他繼續 地保留在政府之內。」威勒斯萊於是辭去他的職務,坐船回到了英國。

孔華利斯(Lord Cornwallis)以六七高齡第二度派來印度擔任總督,他抵達印度加爾各答 時為一八O五年七月三O日。他持有內閣凱斯第尼(Lord Castleragh)的指示停止好大喜功的 擴張政策,「為國家忠實地履行」一七八四與一七九三年之法案。但當其尚未著手準備撤銷那些合 縱政策之條約時,孔華利斯則於一八O五年十月五日死於伽耆普爾(Ghazipur)。

孔華利斯死後,就由加爾各答行政委員會之委員巴爾諾(Sir Georgie Barlow)為代理總督 。這位代理總督,則仍舊執行孔華利斯未完之政策:他於一八O五年,十一月二三日,與道拉第羅 .辛地亞簽訂了和約,其內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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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立奧爾(Gwalior)與戈胡德(Gohud)歸還給辛地亞;而放棄憨浦爾河(River Chambal) 以北之領土;而英國東印度公司亦放棄該河以南的所有領土;同時,該公司同意不與拉迦普諸酋 長訂定任何協定。

恰於此時,拉克將軍將霍爾伽追擊至阿姆瑞第沙(Amritsar)。霍爾伽曾向錫克教徒請求援 助,但是沒有結果,稍後,直接地拒絕他的請求。於是,才轉而向拉克將軍要求談和,和約於一八 O六年,元月七日簽訂,其要約如下:

霍爾伽放棄對於憨浦爾以北,以及東克(Tonk)、南帕拉(Rampura)、旁地(Bundi)、 、庫琪(Kooch)與旁德罕(Bundelkhand)等土地之主權;但是,他收復了他所失去的大部份 之土地。

而且,代理總督巴爾諾夫不顧拉克將軍的強烈反對,而將東克、與南帕拉兩地亦公開地宣佈歸 還霍爾伽;英國的防區又自拉迦普的部份地區撤退。

至此,拉迦普各小邦又留下了一線生機,未能再被馬拉德所瓜分併為他們的領土。這正如賈帕 爾(Ujipur)的一位羅闍,以使節身份向英國人說道:「英、東印度公司現在的所作所為,是有 助於建立印度人對它的信仰與信心的。」

第三目 第三次英馬之戰與馬拉德之滅亡

一八世紀下半紀之後期,馬拉德人即已失去它強大的必要因素;到了一九世紀初,甚至對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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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之中立政策也失去其平衡力量。因此,英國人眼見馬拉德人之式微,而使其企圖進一步對馬拉德 人進行征服。

馬拉德所有各省之政治、行政都極混亂、萎糜;不過,經濟狀况中之物資還算充足。伽斯濕羅 .霍爾伽(Jaswant Rao Holkar)為他的兄弟伽尸羅(Kasi Rao)及外甥漢德(Khande)所 祕密殺傷。雖然沒有死亡,但從此以後,精神上却受到了嚴重的打擊,而患了精神病,死於一八一 一年,十月二O日。他死之後,馬拉德的真正統治者為霍爾伽的妻子圖爾西拜(Tulsi Bat),她 是一名十分機智、聰明的女人,而且,他丈夫的首席部長巴拉門塞(Balaram Seth)也極力支持 她;此外,中印度帕坦的領袖阿密爾罕(Amir Khan),也是擁護她的。但這些人並未使得馬拉 德的行政走上正軌而繁榮。

道拉第羅.辛地亞所最關心的是其國家的財源問題,他無力負擔起那樣昻貴的軍費;於是就允 許軍隊在各地就近征集,這樣就難免使得軍隊流於苛征、暴歛,而無定時、定量,使民眾不堪負荷 ,而怨聲載道;軍隊紀律亦因此而敗壞,甚至辛地亞本人對於其將領也無能力要求支持他的控制權 ,給予有效地約束。

由於平達爾(Pindaris)與帕坦(Pathans)人之蠶食、在拉胡吉.波那日爾(Raghuji Bhonsle)之治內亦陷於混亂之中,不能自拔。

所以,以上這些馬拉德人的領袖們都無力再挺身而出公開地反抗英國人,巴羅達(Barda)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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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克瓦爾(Gaikwar),已於一八O五年,四月二一日與英國訂有合縱聯盟條約,也不願意毀掉 此一承諾。

可能馬拉德的諸王子認為:「他們之所以各自以圖自保,是由於一八O五〜一八O六年他們已 聯合起來反抗英國,但是,幷未成功反而更削弱了他們原有的力量;倒不如各自圖存,馬拉德尚能 保持生存機會;同時,再聯合起來一致抵抗英國,馬拉德諸王子的力量很難得到均衡,更會引起彼 此之間的猜忌。結果,又會像第二次英國與馬拉德戰爭之結果一樣。」

在英國尚未作最後真正退出求和之前,英國與馬拉德人之間之和平似是有著困難的。雖然,他 們在形式上,都已締結了和約,保持友好關係;馬拉德的領袖們、甚至包括柏夕瓦(Pesh Wa)在 內,在英國之協助下,幫他恢復了王位,但是,他的內心仍是悔恨交加,其骨子裡仍是與英人為敵 。雖然,他們暫時無力公開反抗;但是,他們正培養著燎原的星火,只是以等待有利的時機而已。

絕大多數的馬拉德的領袖們都不願意在英國人的侵略下和平苟存,泰羅巴克吉.坦格里亞 (Trimbakji Danglia)及巴吉羅二世(Baji Rao II)想祕密聯合馬拉德的諸王子,再度起義反抗 英國。而蓋克瓦爾Gaikwar)是傾向英國的,他於一八一四年派遣他的主要部長甘闍德爾.夏斯 崔去到布拉與柏夕瓦商討放棄反抗英國之計劃,結果,雙方發生很大的激辯,因為甘闍德爾.夏斯 崔原來也是主張與英國維持和平、友好關係的人物。

而柏夕瓦竟將甘闍德爾.夏斯崔予以拘捕,送往拉西卡(Nasik),又為泰巴克吉.坦格里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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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暗殺了。雙方面經過艱苦的談判,巴吉羅二世終於答應將泰巴克吉.坦格里亞交給英國駐布拉的 代表埃爾芬斯東(Mountstuart Elphinstone),而埃爾芬斯東則將其監禁在檀那(Thana)的 要塞中。但是,不到一年泰巴克吉.坦格里亞卽越獄逃出來了,雖然沒有肯定的說明,但是,據說 ,這是柏夕瓦所授意將其放掉了的。

柏夕瓦更積極地組織馬拉德的各地區之領袖,團結起來對抗英國,甚至公開地與他們舉行談判 ,正如曾與帕坦(Pathan)的酋長阿密爾罕(Mmir Khan)以及平達爾(Pindaris)的領袖所 公開討論的一樣。他甚至更增強他的兵力與戰力,作全面備戰。

英國人,這時也以積極的態度,以防止柏夕瓦之陰謀。而毛伊羅(Earl of Moira),通常稱 之為麥爾奎斯.赫司丁,已於一八一三年來印度担任英駐印總督,直到一八二三年為止他將原來的 中立政策又澈底作了大幅度的轉變。這位新的總督於一八一七年,五月十日給埃爾芬斯東(Mot- ntstuart Elphinstone)的信中說:「如果不能公開斷然地,將其他諸邦置於大英帝國的統治之 下,至少也得要盡力地向大英帝國政府効忠……」;還要「嚴密地注意柏夕瓦力量的擴張,尤其要 防止布拉朝廷數年來所追求危險的邪惡政策,」因此,埃爾芬斯東乃誘使巴吉羅二世(Baji RaoII) 於一八一七年,六月一三日勉強地簽訂了一份布拉條約(Treaty of Poona),其內容主要是:

英國承認柏夕瓦為馬拉德的元首;蓋克瓦爾向其納盧毘四O萬,以後不得向其再有進一步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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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將孔坎(Konkan)及其重要軍事據點讓於英國。

道拉第羅.辛地亞,也被英國所威脅,於一八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與英國締結了一項古立奧 爾條約(Treaty of Gwalior),其主要內容是:

辛地亞同意與英國合作,壓制平德爾人(Pindaris)之擴張;同時准許英國東印度公司可自由 地與憨浦爾(Chambal)以外諸邦簽訂條約。

於是,英國可以自由地與拉迦普各小邦(Rajput States )簽訂條約,則馬拉德人在拉迦普之 影響則完全消失;於是,其小邦間之內部紛爭,英國人亦有了插手的機會,例如拉浦爾(Nagpur) 王國內之繼承問題發生以後,英國一旦插手,則會淪為英國之附庸。

拉胡吉.邦日爾二世(Raghuji Bhonsle II)死於一八一六年,三月二二日,其柏夕瓦之位 ,由其低能的兒子帕爾梭吉(Parsoji)所繼承。但帕爾梭吉有一能幹的侄子阿帕沙西布(Appa Saheb),他很有野心奪取柏夕瓦的寶座,他以謹慎態度,正從事掌握實際權利。

一八一六年,五月二七日,英國憑阿帕沙西布是位實際權力人物,就以他為對象簽訂了一項合 縱同盟條約(Atreaty of Subsidiary Alliance)。在未論及本條約之影響之先,我們要追溯布 拉條約中馬拉德人付出了很高的代價,而英國在古立奧爾與拉浦爾亦都獲得了實際的影響力,這次 與阿帕沙西布所訂之條約其影響所及,分列如下:

第一,他打擊了柏夕瓦的力量與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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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使得辛地亞之影響力完全在拉迦普消失,而落入英國之掌握。

第三,使得拉格爾為一獨立邦,幷納入合縱聯盟體系之內。

關於第三條所載,英國人早已向拉胡吉.波日爾二世提出過,但為其所拒絕了,現在,只是舊 事重提而已,「英國長久以來的夙願,於焉以償。」英國的「防衞方法」,已獲得了很大的改進, 麥爾可林(Sirjhn Malcolm)說:「在印度的整個環境中,沒有比將拉格爾(Nagpur)納入合 縱聯盟之體系最為幸運的了。」

但馬拉德的領袖們,實在沒有人甘心失去他們的獨立,受制於英國之支配,所以他們一致同情 柏夕瓦的願望,爭取自由、獨立、擺脫英國的控制。

就在道拉第羅.辛地亞與英國簽訂合縱聯盟條約之當天,柏夕瓦就掠奪了英國駐布拉的代表辦 事處,然後加以燒毀;又領著二七、OOO部隊,攻擊在克爾基(Khirki)由布爾上校(Colonel Burq)所率領的二、八OO軍隊,但是柏夕瓦完全失敗了。

而拉浦爾之阿帕沙西布(Appa Saheb)及伽斯溫第羅.霍爾伽(Jaswant Rao Holkar) 之子馬爾哈羅.霍爾伽二世(Malhar Rao Holkar II)也起兵勤王,抵抗英軍:但是拉浦爾的 軍隊於一八一七年,十一月二七日在西塔巴爾地(Sitabaldi)為英軍所敗;而霍爾伽的部隊亦為 英軍西斯拉普(Sir Thomas Hislop)於一八一七年,十二月二一日在麥西浦爾(Mahidpur) 所敗。阿帕沙西布逃到旁迦普(Punjab),繼逃向約地坡(Jodhpur),一八四O年卽死於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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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地方。

於是,拉爾馬德河(River Narmada)以北之領土悉為英國所併有;拉胡吉.波得爾二世之 最小孫子被立為馬拉德的羅闍,以統治英人所佔領以外之剩下之馬拉德人的土地;而馬爾哈羅.霍 爾伽二世被迫於一八一八年,元月六日與英國又簽訂了一項孟德沙條約(Treatx of Mandasor), 其內容如下:

霍爾伽放棄對拉迦普諸邦的一切權利;割讓拉爾馬德河以南的所有領土給英國;同意合縱聯盟 的英軍駐在拉爾馬河以南之領土內;將其與其他諸邦之外交關係,送往英國仲裁;承認阿密爾罕 (Amir Khan)為東克(Tonk)拉瓦布(Nawab)之傭兵部隊指揮官;准許英人派遣代表駐於 印度任何有必要之地點。

至於柏夕瓦,自在克爾基被打敗以後,他先後又對英發動了兩次戰爭:一為一八一八年,元月 一日在可爾岡(Koaegaon);一為同年之二月二O日在阿夕迪(Ashti),但是,這兩次的攻勢 都為英軍所敗。他的能將郭克哈爾(Gokhale)在第二次戰爭中戰死;巴吉羅二世於一八一八年, 六月三日正式向麥爾可林請降,其結果:

始初柏夕瓦之位置仍然保留,那只是馬拉德人民族統一之象徵而已;最後終於被廢,被送往康坡 爾(Cawnpore)附近之比圖爾(Bithur),每年享受八O萬之盧毘以渡其晚年;其領土完全置 於不列顛之控制之下。自是英國之權威幾乎已遍及到整個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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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羅巴克吉.坦格里亞(Trimbakji Danglia)則被終身禁錮在強拉爾(Chunar)的要塞內。

原來係柏夕瓦治下之小王國沙塔羅(Satara)則劃分給薛梵琪(Shivaji)的嫡系後裔,馬拉 德人的形式領袖普拉塔浦.辛哈(Pratap Simha)所統治。但是,沙塔羅小王國並未形成為一維 護馬拉德民族精神統一的中心。正如脫爾登(Edward Thornton)的見解所說一樣。事實上,亦 如羅柏滋(P.E. Roberts)所記述:「事實上,這個新的王室.足以證明又是一個無所作為的一 個政府,沙塔羅亦只是許多王國之一,這些王國又多是違背時代地固步自封,獨行其是。後來,又 為達爾豪(Lord Dalhousie)所收服。」

第四目 馬拉德傾覆的原因

當莫兀爾帝國傾敗之際,馬拉德人試圖在印度建立一個統一的大帝國又告失敗。馬拉德帝國之 成立全賴薛梵琪(Shivaji)之英明、勇武所一手締造而成的。後來,經過一個短期的中衰,後為 巴吉羅一世所中興;以後,復興英國爭取在印度之統治權長達四O年之久,現在是澈底失敗了,再 無中興的可能了。其之所以失敗,主要原因實在是由於馬拉德人有其內在的缺失,尤其到了一八世 紀時期為最;當然,也有外在原因存在,但那只能算是影響而已。

沙卡爾(S.R.J.N. Sarkar)認為:「馬拉德人無論薛梵琪,或其以後之柏夕瓦們都沒有 振興教育、組織民眾、改進社會等從事政治基本建設工作著手,同時,馬拉德人具有奸狡、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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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險等天性,而沒有團結的親和力。」此外,馬拉德人還缺乏整體有效的經濟政策,不足以應付 它的財政上之支出;因此,其政治發展也就變為不可能,所以它只有征服,而不能達到統治之目的。

尤有進者,馬拉德人從未考慮到從事農業,工業之建設,以及貿易之開拓,以至使民生凋蔽, 國力衰竭;其不足之開支,全賴對外從事掠奪,但這些都沒有固定之來源,而且是經過冒險,戰爭 而來。冒險、戰爭、又得財力支持,因社會經濟永不能得到改善,例如喬第稅(Chauth)就是這 樣的。

還有,當薛梵琪死了以後,馬拉德又恢復了迦吉爾(JaJia)制度,這個制度終於帶給了這個 國家力量分散,及內部不和。這些馬拉德之迦吉爾都是懷有目地追求個人的利益,破壞了國家整體 之利益,而對內相互撻伐,削弱了馬拉德國家的統一力量。

除了薛梵琪、巴吉羅一世、摩達婆羅一世、馬爾哈羅霍爾伽、摩訶德吉.辛地亞及南拉伐德拉 夫等幾位統治者及領袖而外;其他統治者及領袖們,尤其是到了馬拉德的晚期,他們都眈於逸樂, 專搞陰謀、猜忌、置國家大計、政務於不顧。特別是當十八世紀末,及十九世紀初,英國以武力、 外交等策略連年侵逼之下,馬拉德人已在應對無力緊急存亡之秋,尚仍離心離德一仍其舊,也真是 活該其國運如此。

最後,我們所要指出者是,馬拉德人到了一八世紀,當他們放棄了他們傳統的戰術,及戰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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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而沒有加以改良、發展;甚至在摩訶德吉.辛地亞與南拉伐德拉夫等人的軍事組織,編裝都 採用了西方的制度;而他所作戰之對象還是西方的英國,所以無論是編組、訓練、及戰術之運用當 然遠不如英國,尤其英國部隊都具有歐洲作戰之經驗,這些都是馬拉德的部隊所不如英國人之處。 因此,馬拉德人將練兵、指揮作戰之國家大事竟委之於歐洲人,尤其是法國人,以至最後陷於亡國 之痛,的確,那是一件可惜的事。

第二節 英國與邁索爾之交涉

第一目 第四次英、邁戰爭

孔華利斯(Lord Cornwallis)當時很樂觀地預測他與邁索爾(Mysore)之蘇丹泰普的戰爭 結果時說:「我們將使我們的敵人癱瘓,失去戰鬥力;但不會使我們同盟感到恐懼。」

但是,這種以大杖式的和平,不久就破裂了。尤其像泰普這種人,他絕不甘心長期雌服在英國 的控制之下。他夙意地要生聚教訓以雪國恥。正如麥爾可林(Sir John Malcolm)所說:「他的 所作所為都為復仇而戰,從凌辱之中爭取獨立的尊嚴,他著手加強他首都的防衞;增強騎兵的數量 ;對他的步兵部隊嚴加整訓;懲治反動、貪汚;鼓勵農耕、厚植國力,很快又恢復了他以前國勢鼎 盛的氣象。」

這時,法國與英國正在歐洲相互苦戰之中,所以泰普卽試圖與法國建立祕密聯盟,共同在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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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英國的勢力。並且自己也參加了法國革命急進派之賈可必俱樂部(Jacobin);邀請了九名法 國人在他的政府中任職;允許法國海軍少校李波德(Lientenant Ripand)為法國駐邁索爾之代 表,使用法國革命後之共和國的新國旗,其代表辦事設在斯仁伽帕坦(Seringapatam)。

泰普又分別派遣密使到阿拉伯.卡布爾(Kabul)、君士坦丁堡(Constantinople)、凡爾 賽(Versailles)、及茅利圖斯(Mauritius)等國家遊說結盟,以預防未來可能之衝突。

茅利圖斯之法蘭西島(Island of France)的總督瑪拉狄克(Monsieur Malartic)接見了 泰普的密使,並且也接受了他的建議,分開召集自願軍到印度幫助泰普從印度趕快英國人;同時, 還有部份法國人也於一七九八年,四月抵達孟伽羅(Mangalore)

威勒斯萊(Lord Wellesley)於一七九八年,四月二六日到達馬德拉斯,很快就洞悉了泰普 的一切反抗佈署,卽決定先發制人,首先對泰普用兵。不過,這一決定,頗為馬德拉斯行政委員會 之反對,但威勒斯萊却仍未放棄他的主張,只是等待使用武力的時機而已。

一七九八年,八月十二日威勒斯萊所等待的機會終算成熟了:

「他在那天,已證實了泰普的高級官員,陪著法國在邁索爾的軍隊,在國內各地公開露面,展 開戰備行動,毫無隱諱地,要對英國再度宣戰,他的目的既不是為了自衞收復失土,也不是只是為 擴張他的領土;而是要整個摧毀英國在印度的政府(British Government),消除英國人在印 度的勢力。同時,在國內製造反英情緒,加深人們對英之仇恨,醜化英人的罪行;鼓舞民族精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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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輭弱,也不要恐懼,以奮起打擊英人。」

英國人除了在其他方面積極備戰而外,威勒斯萊又試圖恢復原來的英國、馬拉德、尼日曼於一 七九O年之三國同盟(Triple Alliance):一七九八年,九月一日尼日曼(Nizam)立卽與英國 訂立了合縱同盟條約;但是,馬拉德人則斷然拒絕了英國人的提議。至是,「三角聯盟已不復存在 了,只是名存實亡。」不過,在對邁索爾之戰爭中,威勒斯萊仍然讓尼日曼有參戰機會,也給他相 當的戰爭果實。

這一次的英、邁之戰,為時非常快速、短暫;但是,是一場決定性的戰爭。一七九九年,三月 五日泰普在斯仁伽帕坦以西四五哩之色德斯爾(Sedaseer)為史塔第將軍(General James St- uart)所敗;復於三月二七日,在斯仁伽帕坦以東三O哩之馬韋萊(Malvelly)又為赫爾利將軍 (General Goerge Harris,或Lord Harris)所敗,泰普於是退守斯仁伽帕坦,但到了五月四 日又為英軍所破。

這位邁索爾之蘇丹泰普本人也就為英勇地保護他的京城而戰死,英人佔領了該城。堅決領導印 度人從事抵抗英國的領袖,也是英國最強勁的敵人就此消逝、滅亡。

邁索爾為英人所滅亡之後,泰普的家人被解往吠樂爾(Vellore),他們在吠樂爾又牽曳到一 次印度傭兵起義流產的事件,乃又被送往加爾各答監視,時為一八O六年。英人為了基於外交政治 之運用,威勒斯萊將邁索爾王國西北松達(Soonda),哈朋尼(Harponelly)之地帶送給馬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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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仁伽帕坦營寨之沙里港之城門(Sally-Port),為泰普戰死殉國之處。


人但為馬拉德人所拒絕接受。威勒斯萊又將邁索爾臨近尼日曼西北固特(Gooty)與古爾岡陀(Gurramkonda) 之間之土地,以及除了要塞堡壘以外之吉特爾玆(Chiteldrug)之部份土地劃歸給尼日曼。

而英國自身則佔領了邁索爾以西之坎納那(Kanara);其東南之魏納德(Wynaad);科摩巴多 (Coimbatore)與達羅坡拉(Darporam)之間之土地;以及其東方兩條管帶地區;同時,斯仁伽帕坦的城鎮 ,及小島都悉為英人所有。

除了以上英國與尼日曼所獲劃分之邁索爾之領土外;其餘小部份領土,則劃分給邁索爾以前一個老的印度 教王子,准許其成立一個小小的新王國。這位邁索爾新王國的國王年紀又輕,還只一個孩子、且為英人一手所 扶持起來的,所以他的一切都全操之在英國人的手中。

儘管如此,英人還是「尊重」他的主權,與他訂立了一項合縱同盟條約,當然他不得不接受,其內容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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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索爾被瓜分後之形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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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在新王國邁索爾之國內,由英軍駐兵防守,其軍費由該王國負担;如係戰時,英國駐印總督得 隨時要求增加軍費;如邁索爾國內受到有任何外力侵入該王國,英國為了加強其防禦能力,駐印總 督得接管其行政。

脫爾登(Edward Thornton)曾評論道:威勒斯萊的希望「是完全十足地控制邁索爾羅闍的 領土,英國並不直接統治邁索爾,而另立一個印度邁索爾羅闍為傀儡,可以達到同一目的,是極為 聰明的政策。」但是,由於羅闍的管理不善,政治行政非常混亂,所以當李朋(Lord Ripon)恢 復英國王室的權力時,班丁克(Lord William Bentinck)就將邁索爾置於英國東印度公司之直 接統治之下,直到一八八一年為止。

邁索爾羅闍王國之設置,全是出自威勒斯萊個人之構想,他認為這樣做無論從政治經濟、商業 、與軍事三方面來看對英國的東印度公司都是有好處的。東印度公司的領土,除了印度北部以外, 整個印度半島之沿海土地,都完全為其所控制,到了一八OO年,尼日曼所得自邁索爾之領土,又 奉還給英國。於是,整個「邁索爾王國完全為英國統治下的和平(Pax Britannica)所包圍。」 印度總督威勒斯萊的此一成就,曾獲得英國政府的獎勵,幷被愛爾蘭封為公爵(Marquis);赫爾 利將軍(General Harris)亦同時被封為男爵(Baron)。

第二目 泰普評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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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歷史上,無論從各方面看,泰普(Tipu)都是一位值得長垂青史的人物:他本人是一 位道德家;也是一位極虔誠的信徒;而且,他更具有道德通氣,及宗教的精神以圖拯救他的國家民 族。他受有良好的教育;他具有很豐富的藏書;他能說很流利的波斯語、烏爾杜語(Urdu)、及 坎納那語(Kanarese);他是一位勇敢的軍人,一位卓越的指揮官,尤其更具有外交長才。泰普 深深地瞭解,無論是從英、法在歐洲、在印度之政治關係上看;或者是藉他派遣大使前往法國或其 他國家所獲得之印象、結果上看;或者是當他與卡布爾(Kabul)之熱曼沙(Zaman Shah)互 通聲氣之影響等,都不足以與英國為敵,從而撼動英國在印度的穩固勢力。

他明知不何為而為,一直堅守獨立之原則,甚至不惜以自己的生命來保衞其國家之獨立。泰普 是一位能力卓越,勤於政事的統治者,這與其當代其他印度的很多王子庸碌放逸投懷送抱實在要高 明得得多了。

卽使與泰普同一時代的英國學者,諸如穆爾(Edward Moor)與狄羅門(Major Dirom) 對他的批評也是讚揚多於挪諭,尤其對於行政管理,以及在其國境內人民生活之豐衣足食稱道不已 。還有蕭爾(Sir John Shore)也說:「其境內之農民之生產都受到他政府的保障;他的勞工也 受到政府的鼓勵,而且工資也十分優渥。」

不過有些以前的學者[註1]、以及現代學者[註2]、則對泰普加以嚴厲地批評,他們指責他 是粗人,是暴君,實施高壓統治,是一位肓動的愛國者,這些批評都是不大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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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的環境,面臨著強大的敵人,他不能不運用獨裁暴力的方法,不過,這也並非是經常如此 ,正如狄羅門所說:「他只在強敵當前才實施極嚴格的軍事管制。」他也不是執拗頑固的人物, 「如果我們稍微留心泰普的信札、雜記卽可證明他對印度教教徒是採取尊敬態度,同時對印度教徒的 輿論也是很尊重的,至少可以確定他的失敗絕沒有宗教上之分裂、不睦的因素在內。」

雖然泰普是一位虔誠的回教徒,但是他對印度教徒並無敵視態度,如威爾克斯上校(Colonel Mark Wilks)所說的那樣;不過他所反對的只是印度教徒所主張之印、回不分家之觀點。同時, 關於宗教之寬容他確實不如他父親;在政治上,實際上也不如他的父親高明,在革新計劃下,他曾 作了一些實際上不可產生效力的改革,好高鶩遠,不切實際,結果是浪費了人力、財力及時間,而 躭誤應作有效改革之歲月。孟羅(Thomas Munro)也曾評論道:「他不停地實施改革,事無大 小巨細都須親自過目,不尚分層負責,故養成幹部無權無能,不能為他分勞分憂,這是泰普失敗的 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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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如克帕崔克(Kirkpatrick)、威爾克斯(Colonel Mark Wilks)、林勒爾(James Rennell)以 及其他其學者。
[註2] 波仁(Bowring)、羅柏滋(P.E. Roberts)、故敦(Dean Hutto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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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法國勢力的衰微

泰普的滅亡,是英國人在印度勢力坐大的主要原因,這也是他全盛的起點,因而引起了法國最 大的隱憂。正如英國駐印度總督威靈頓(Dukeof Wellington)卽阿瑟.威勒斯萊(Arthur Wellelcy)所說,泰普實在是「法國在印度之真正同盟者。」事實上,萬地瓦(Wandiwa sh) 之戰並未完全澈底消除法國在印度的野心。直到十八世紀,法國的勢力在印度仍具有相當的危險性 。他企圖對南印度之各王邦發揮他的影響力,例如尼日曼(Nizam)、邁索爾蘇丹(Sultan of Mysore)及馬拉德(Marathas)等國。因為他們在骨子裡都是反抗英國之侵略控制的。

法國一七六七到一七七八年之犍提拉戈爾(Chandernagore)總督、查瓦利爾(Chevalier) ;旁德琪利(Pondicherrxy)的歷任總督諸如一七六五到一七七六年之勞里斯敦(Law de Lau- riston),一七七七到一七七八年之柏勒孔巴(Bellecombe);以及幾個法國的軍事冒險家如麥 狄克(Madec)、摩達夫(Modave)及謹狄爾(Gentil)等人都曾對印度之各國蘇丹、王子加以 鼓勵、誘惑、示好。

魯賓(Lubin)與孟狄格尼(Montgny)兩人分別代表法國的海軍部與殖民部,被派遣來印 度以各種不同之方法、手段在印度建立他的影響力:

一七七七年聖魯賓(ST. Lubin)與南拉伐德拉夫(Nana Fadnavis)談判簽訂一項與馬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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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共同反抗英國之條約;法國人亦想與海德爾阿里(Hyder Ali)結盟,「這也是他在印度失勢後 ,要繼續與英國對抗所必須獲得之助力。」

在卡爾達(Kharda)戰役中,尼日曼(Nizam)採取了中立,這很出乎英國人之意料之外, 實在是他已獲至法國人之幫助,派了一位將領賴孟德(Francois Raymond)為他訓練了一四、 OOO人,以後並請他統率其自己所訓練的這些部隊。賴孟德就領導這支大軍協助法國及邁索爾之 泰普以反抗英國,」其中一部份部隊則駐在海德拉巴宮廷(Hyderabad Court)。

道拉第羅.辛地亞(Daulat Rao Sindhia)在其北方之部隊中有四O、OOO人也是由法國 將軍皮爾隆(Perron)所訓練領導的。他對辛地亞之影響力極大;甚至英國人還誇大地指責,說 辛地亞所統治之地區,簡直就是法國人在閻牟那河所建立的一個行省。

至於法國與邁索爾之關係,我們已指出,那是共同反抗英國的死黨。

法國更想利用在美洲與歐洲戰爭之影響,趁火打刼以挽回他們在印度所失去的勢力:因此,當 美國的獨立戰爭爆發之後,法國人除了幫助美洲的殖民爭取獨立外;一七八二年法國人也派了三仟 部隊為布塞(Marquis de Bussy)所領導,並以一支海軍艦隊在蘇胡林(Admiral Sufrren) 之協同下,前來印度以幫助海德爾阿里;但是布塞並未能完全達成他的任務。當英國正慶幸法國內 部之革命戰爭,無暇他顧之時,海德爾之兒子這時又要求與法國同盟,共同反抗英國。

在法國之革命戰爭爆發後,雖然,法國在印度之領土大都為英國人所佔有;但是拿破崙(Napol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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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埃及之戰爭却是極為順利,而且,在埃及已建立起了他實際上之統治力量。在如此情 形之下,法國人扼守住蘇奕士運河,英國雖然統治著印度,也著實使得在印度之英國官員們深深地 為之躭憂。

印度總督威勒斯萊洞察銳敏,他已認知到法國人的危險性,毫不猶豫地,立卽採取步驟,首先 消除法國人在印度之勢力:破壞法國人在印度各王國間之影響力;消滅歐洲人尤其是法國人,為尼 日曼所訓練之軍隊;他計劃直接佔領法國所屬法國島(Islbnd of France)卽矛利圖斯島(Mauri- tius)。因為這個島,自法國革命開始以來,一直是被利用來對抗英國在印度洋航行之船隻,掠 奪其補給品的。但是威勒斯萊之此一計劃受到英國海軍分遣支隊指揮官賴尼爾(Admiral Peter Rainier)之反對,不願與之合作,故未能成功。

威勒斯萊更企圖佔領荷蘭東印度公司之根據地巴塔維亞(Batavia);一八O一年,他又受英 國政府之指示,以拜爾德(Sir David Baird)為指揮官,令其派兵攻佔紅海(Rsd Sea)。在 英國拜爾德所領導之英國部隊到達開羅(Cairo)之前,法國人在亞力山卓(Alexandria)已經 擬訂好了與英國和平談判的條件。在阿梅斯和平條約(Peace of Amiens)之後,威勒斯萊即未 讓法國恢復其在英國手中之印度殖民土地,但這只是十三個月短暫時間以內的事。

不久,法國仍然決心在印度與英國從事對抗,全面推動反英聯盟活動。並且派了新的要員來印 度駐節德干指導與印度各王國締結同盟,但是,並沒有什麼成就;也鼓勵法國艦隊加強對印度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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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艦隻加以騷擾攔刼。但是,到了一八一四至一八一五年,英國打敗了法國的一切潛在勢力,破 壞了其同盟關係,法國在印度之勢力卽算已全部瓦解,英國亦再沒有受到法國之掣肘了。

接著,就是赫斯丁(Lord Hastings)在印度為英國建立霸權的時期。

第四節 海德拉巴

我們已經指出,尼日曼(Nizam)自卡爾達(Kharda)之戰失敗以後,即轉向法國請求支援 ,並且要求法國部隊駐在其國境以內,同時允許法國人在其朝中任職。這是尼日曼一大失算的政策 。這時,當威勒斯萊抵達印度時就曾說道:「急進的民主主義的法國人控制了尼日曼,是一項罪惡」。

威勒斯萊總督決定消除法國在印度的影響力量,而在全印度建立其統一的統治權。而當時之整 個環境亦有利於其政策之推展。當尼日曼的兒子阿里伽(Ali Jah)於一七九七年叛變,他與英國 和平談判,並要求英國出兵,消敉了這一次的叛變。

尼日曼經過了這一次的叛變事件以後,他懷疑法國人參予了此一陰謀,使法國在他國家內形成 嚴重的危險;同時,其總理部長密阿拉門(Mir Alam)則主張親英,他建議尼日曼與英合作。

威勒斯萊,從容不迫地,首先促使尼日曼於一七九八年,九月一日,與其訂定合縱同盟國條約, 其內容大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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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尼日曼向英國繳付六個營的軍隊維持費;而尼日曼國內外之安全悉由英國負責維護;其他歐 洲各國之軍官、軍隊全部撤離其國境;尼日曼原來接受法國所訓練之軍隊全部加以解散。

解散法國所訓練之部隊為麥爾可林(Sir John Malcolm)與克帕崔克(William Krikpatrich) ,他們兩人都是英東印度公司反抗邁索爾泰普蘇丹最有力的人物。關於這一部份,我們在前面已 經指出,他的撻伐終於獲得了邁索王國的部份領土。

一七九八年的這項條約,只是暫時性的;後於一八OO年十月十二日,英國又與尼日曼簽訂了 一項永久性的共同防禦同盟條約,對於原來之合縱聯盟又稍有增修,其大要如下:

尼日曼將一七九二及一七九八年從邁索爾戰爭(Mysore Wars)所得之土地,全部轉讓給英 國,作為英國保護其領土、國防之軍事維持費;尼日曼同意,未經英國同意不與其他任何勢力建立 政治關係。

尼日曼阿里(Nizam Ali)死於一八O三年,他的繼承者施岡陀伽(Sikandar Jah)幷未 忠實地履行尼日曼阿里先前與英國所締結之條約義務。一八二二年,十月十二日在赫斯丁(Lord Hastings)担任印度總督之時期又與海德拉巴之尼日曼訂立了一項新約,重新確定了以上之領土作 為英國之軍費維持費;不過,得自柏夕瓦(Peshwa)之土地在外。

關於合縱聯盟,保證了海德拉巴之安全,抵抗外來的一切侵略,其結果,對於其內政,却產生 了不良的影響。因為海德拉巴的統治者,已對外無戒懼,完全依靠著英國,使其疏於政事,日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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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墮落,失去其當初之朝氣與活力,民心士氣都漸漸低落。久之,他的內部卽陷於分裂,分為幾個 大派系。關於這些大派系,他們又各自向印度當時各省,及獨立之王國種種勢力相互聯絡,相通聲 氣,諸如孟加拉(Bengal)、奧德(Oudh)、伽拉提(Carnatic),甚至包括邁索爾(Mysore) 王國在內。唯有邁索爾不是在英國所導演之合縱聯盟條約的同盟者,而且,其國勢亦相當繁榮。

威靈頓(Duke of Wellington)曾指出:海德拉巴「這個國家,每一鄉村都有騎兵二O到 三O人之間,他們替國家服役,但是他們沒有正式的給養補給,這些都是靠掠奪而來。海德拉巴沒 有正式的法律,也沒有民事行政機關,甚至除了有軍隊保護的村莊而外,其他地區沒有人定居,田 園任其荒蕪,其他尼日曼與柏夕瓦等諸邦王國的情形也與海德拉巴的情况相近似。」

第五節 伽拉提

伽拉提(Carnatic)亦如孟加拉(Bengal)一樣,具有雙重政府之形式存在,其人民所受之 痛苦、處境亦大致相同。威勒斯萊對兩國之政府都同樣施以帝國主義的高壓手段,毫不假以寬容。

威勒斯萊決定將伽拉提置於英國東印度公司管制之下,將其一度為了鯨吞蠶食之方便起見所保 留之伽拉提的「傀儡政府亦予以消除,」其主要目的是要將「英國東印度公司與其在印度之領土建 立起正式之統治權,構成法定關係。」但是,「威勒斯萊所使用之詭譎方法尤其是值得指責的,也 是很不幸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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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斯仁伽帕有確定的資料證明:穆罕默德阿里(Muhammad Ali)及奧德烏爾烏瑪拉 (Omdut-Ul-Umara),兩人都死於一八O一年之七月一五日。根據英印度總督所說是出自邁索爾 泰普蘇丹之主謀,他甚至說:「泰普視英國及前面兩位死者為他的公敵」。因為他們已為泰普所暗 殺致死,所以主張直接排除了泰普的主權,統治了伽拉提,此並非是從伽拉提人之統治者手中而 篡奪來的。所以他忽視拉瓦布(Nawab)之子阿里胡生(Ali Husain)要求繼承他父親王位之主 張;幷於一八O一年、七月二五日與奧德烏爾烏瑪拉(Omdut-Ul-Umara)之外甥阿滋烏德道拉 (Azim-Ud-Uaulah)締結了協定:實際上,是英國所樹立之傀儡政府,以其為形式上之拉瓦布 (Nawab)。伽拉提的軍事、內政完全操之在英屬東印度公司,而拉瓦布阿滋烏德道拉只享受了 伽拉提歲入的五分之一,作為他王室之生活津貼而已。威勒斯萊於是即宣佈這個伽拉提的傀儡政府 為一「崇高的榮譽象徵,有如在孟加拉實施已久之狄旺尼(Dewanny或Diwani)一樣」;不過, 威勒斯萊的這種卑劣的作法也有部份學者諸如脫爾登(Edward Thornton)、歐文(S.J. Owen) 、及其他等人尚為其辯護,說他當時之背景,不得不採取如此之政策。但是密爾(J.S. Mill) 却對威勒斯萊給予了嚴厲地批評。在歷史文獻上,並不能證明伽拉提的拉瓦布們對英國有任何反抗 之證據;威爾斯萊儘可能直接地採取行動,以達到他的目的,用不著借泰普之名,以達其陰謀,實 施廢立篡奪,然後才收入在他的東印度公司統治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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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檀吉爾與蘇拉第

檀吉爾(Tanjore)與蘇拉第(Surst)的統治者亦為威勒斯萊所近,將其統治權完全交給了 東印度公司,僅保留了一個「空的頭銜」,及「具有保證的生活津貼費」。

檀吉爾之政權,原係薛梵琪(Shivaji)的父親所建立的,現在由於其繼承問題,而引起了其 子孫們發生內鬨,於是,英國駐印度之總督威爾斯萊始有機會插手干涉檀吉爾國內之事務;幷於一 七九九年,十月二五日與其統治者訂立了合縱條約,從此一條約中:

檀吉爾之整個民事與軍事行政主權都全部落於英國東印度公司手中;而檀吉爾之王室每年由該 公司提供四O、OOO英磅作為其生活津貼。

蘇拉第與檀吉爾可說已歸於同一命運。自一七五九年以來,英國東印度公司為了向蘇拉第保證 ,使其不為莫兀爾帝國所威脅,卽已接管了它的軍事統治權,而蘇拉第之拉瓦布自己尚保留了民事 行政上之統治權。但是,蘇拉第的拉瓦布們幷未如英國東印度公司之全部要求,提供其軍隊之防禦 費用,依其當時雙方之約定,雖然蘇拉第之軍事國防操在英國人之手,但其軍事國防之費用仍為蘇 拉第政府所供給,而蘇拉第政府也實在無力負担這些龐大的軍費。

蘇拉第之老拉瓦布死於一七九九年之元月八日,英督威勒斯萊,以威脅的高壓政策,迫使其法 定繼承人──他的弟弟將其整個行政權亦於一八OO年三月全部交給了英東印度公司。密爾(J.S.M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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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對威爾斯萊嚴厲的指責道:「當英國人自身正在廢除王室之際;而他竟又蠻橫、粗暴地廢 立了拉瓦布的王位,這實在是毫無理由,之所以要廢掉拉瓦布只是因為它之輭弱無助而已。」

比弗瑞吉(Sir William Beveridge)也直率地批評道:「威勒斯萊之併吞蘇拉第的整個過 程都是黷武的殘暴行為,沒有光明正大行逕」

第七節 奧德的命運

當威勒斯萊在印度担任總督的時期,由於奧德王國長期的內政不修,經濟敗壞,而喪失了其獨 立主權;同時,威勒斯萊也認為,為了他在西北方面之安全,也必須將奧德(Ondh)置於他有效 地控制之下。在他分給英東印度公司駐奧德之代表魯斯敦(John Lumsden)之私人信中卽明白 地表示出他的願望,他表示決定強化其公司之西北防衞而佔領多布(Doab);「要增加東印度公司 的步兵與騎兵以作為奧德拉瓦布的生力軍,這些增加之軍隊費用,奧德王國總有一天會償還的。 其他歐洲人在奧德服役之傭兵,都必須儘可能將其消除,以保持本公司之軍隊在奧德之權威性。」

但是,威勒斯萊的此一願望,並未立卽順利成功,而為婆羅奈斯的不幸事件所稽延。瓦日爾阿 里(Wazir Ali)對於英人極為怨恨,他於一七九九年,元月一四日在婆羅奈斯將數名英國人加以 殺害,甚至包括,英駐婆羅奈斯之代表捷利(G.F. Cherry)亦同時被害。

瓦日爾阿里是夙意的計劃行動,他早已與毘陀爾(Bihar),孟加拉(Bengr)甚至與卡布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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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bul)之熱曼沙(Zaman Shah)等地區都互通聲氣,企圖全面性的反抗英國東印度公司在 印度之統治,尤其卡布爾之熱曼沙對於英人入侵到印度斯坦,更感到對其威脅已日益嚴重,所以答 應瓦日爾阿里之請求,而給予支援。但是,瓦日爾阿里本人却於事後為英國的軍隊所俘擄,並且, 將其送住威廉堡(Fort William)禁錮終生,他死於一八一七年。

奧德的拉瓦布已經一直表示對英國東印度公司效忠,而威勒斯萊如想以奧德之反叛,不忠等藉 口將其廢立那是不可能的;尤其當伽拉提的統治者為英總督所廢以後,奧德的拉瓦爾更是對英人表 示恭順。

但是威勒斯萊却製造了一個新的藉口,說卡布爾之熱曼沙要侵入印度斯坦,遂向奧德的拉瓦布 提出要求,迫其解散奧德的軍隊而增加東印度公司在奧德的武力。經過一段時間之堅持,拉瓦布受 了英國駐奧德代表斯可提上校(Colonel Scott)之威迫利誘,終於屈服了。於是,奧德自此以後 完全喪失了它的獨立,而落入英屬東印度公司之控制之下。

印度總督,威勒斯萊當時寫給英政府之宮廷執政們(Court of Directors)的信中說道: 「這是一件最有利的大事。」可見,他對於收服奧德後是如何地稱心如意的了。但是,當威勒斯萊試 圖阻止拉瓦布的兒子,繼承他的王位時,拉瓦布又撤消了他先前對英東印度公司之承諾。這使得威 勒斯萊極為光火。他立卽指責「拉瓦布之行為背信。」並且,提出更為嚴厲的條件:要求在奧德之 英軍數量增加,而且,奧德政府亦必須相對地增加軍事費用。拉瓦布則據理力爭,反對威勒斯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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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之條件,但是,威勒斯萊則蠻橫地置之不理,強迫拉瓦布接受他所提出之條件。而拉瓦布則 採取拖延政策,威勒斯萊未能滿足心願,乃於一八O一年,十一月十日迫使拉瓦布簽訂了一項條約:

拉瓦布將其羅爾克罕(Rohilkhand)與下多布(Lower Doab)之領土割讓與東印度公司, 那卽是在恆河與間牟那河(Jumna)流域之間之領土全部讓給了英人,幾乎佔了奧德領土的一半。

原來不列顛的勢力範圍,除了奧德之北方以外已經包圍了奧德的國境;而現在不列顛又在北印 度沿著其北方國界與辛地亞(Sindhia)相對峙,而整個奧德王國完全置於英國勢力的包圍之中。 這使得威勒斯萊更為稱心如意了。

關於這件事歐文(S.O. Owen)曾明白地指出:「奧德王國之四境都為我們的軍事所包圍, 其領土完全陷於孤立,這不僅是形勢迫人,奧德王國自己也深知此一情勢之真正危險性。」

威勒斯萊與奧德所訂之條約,不僅是受到密爾(J.S. mil)之指責,同時,也受到很多其他 的歷史專家所攻擊;甚至威爾森博士(Dr. H.H. Wilson)也對這次條約持有相反的態度。還 有賴耶爾(Sir Alpred Lyall)對於威勒斯萊之所作所為多持批評的立場,尤其他認為威勒斯萊 對待奧德王國之手段「使英國之其他盟友鑑之為之心寒,也未善體英國政府之政策,其對奧國之條 約缺乏耐心,沒有寬大宏恢之氣度。」卽使英國的朝廷執政也責怪他小題大作,無故興風作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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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顛並未立卽干涉奧德王國之內政及其政治事務,奧德的行政亦如曾與英東印度公司所簽訂 合縱同盟的所有王國一樣極為混亂不振。但後來,還是一如伽拉一樣,而接管奧德的政府。我們至 少可以說,威勒斯萊之與奧德的條約是達爾豪(Dalhousie)併吞奧德之前奏,為他打定了併吞的 基礎。

第八節 英國與廓爾喀之關係及尼泊爾戰爭

(一八一四〜一八一六年)

在尼泊爾河谷(Nepal Valley)的老王朝發生了內亂,廓爾喀族人(Gurkhas)乘其內爭之 際,卽於一七六八年佔領了西喜馬拉雅(Western Himalayas)。廓爾喀人就以此為根據地,整 軍經武,有著很強大的勢力,於是,逐漸地再向四境擴張,他們首先向北方推展,為中國的大軍所 截阻;因而,轉向南侵。

在一九世紀初,其東方之國境,已擴及到狄斯陀河(River Tista),其西方已到了蘇提勒吉 河(River Sutlej)。因此,「實際上,已儼然為一強國,雄據在北印度斯坦。」

一八O一年,英國東印度公司佔領了戈拉帕爾(Gorakhpur)地區,這與廓爾喀之塔瑞 (Taral)相毗鄰,與英國所佔領地區,有一部份是未定界,就因為這些未定界,而導至英人與廓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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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人之紛爭。巴爾諾(Sirgeorgie Barlow)曾向廓爾喀提出警告,但沒有結果。

在明陀(Lord Ist Earl of Minto)時代,廓爾喀人佔領了白第瓦爾(Butwal)。白第瓦 爾即今巴斯地縣(Basti)以北,以及夕奧拉吉(Sheoraj)以東更為深入之間之地帶。以後,這 一地區又為英人所佔領,而廓爾喀人並未給予公開地抵抗。但英人與廓爾喀人之衝突,在形勢上已 勢所難免。

一八一四年,四月,廓爾喀人在白第瓦爾對三處英國之前哨據點,作了一度騷擾似的攻擊;而 英國駐印總督赫斯丁(Lord Hastings)卽於十月公開對廓爾喀宣戰。

赫斯丁總督親自草擬這一次作戰計畫,他決定自蘇提勒吉到柯西(Kosi)一線,同時分四路 向郭爾喀進軍,幷且向「忠實的尼泊爾政府進行遊說收買。」

但是尼泊爾人却敦厚固執不為所動,尤其他們長於山地戰,其軍隊官兵都非常強悍;而英國的 軍隊雖裝備好,但是不習慣在山地作戰,地形不熟,其將領中,除了奧琪特隆尼(Sir David Ochterlony)外都不諳在高山指揮作戰。所以英軍自一八一四到一八一五年之尼泊爾戰爭是失敗的。 麥爾萊(Marlry)與烏德(Oohn Sullivan Wood)兩名少將(Major-Gnerals)分別自帕第 拉(Patna)及戈拉帕爾(Gorakhpnr)調來尼泊爾之首都作緊急增援,此時,英軍在若干戰場 上已作了戰術性的撤退;蓋史斯匹將軍(General Sir R.R. Gjllespie)在卡南伽(Kalanga) 高山之要塞中作戰,「因奮不顧生」而殉職,而馬丁爾德少將(Sir Gabriel Martindell)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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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陀克(Dritak)要塞之攻堅戰役中而大敗。

但是,英國軍隊在若干方面,也獲有相當的勝利,一八一五年四月,尼可爾斯(Sir Uasper Nicolls)與伽德尼爾(General Gaod Ner)兩人所領導的軍隊佔領了古馬昻(Kumaon)之 阿爾姆拉(Almora);而奧琪特隆尼將軍也迫使饒勇的廓爾喀的領袖阿摩爾辛.塔帕(Dmar Singh Thapa)於一八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將麥廊(Malaon)堡放棄。最後,廓爾喀人衡諸全局, 認為再繼續抵抗已無勝算可能,終於決定於一八一五年,十一月二八日在沙果里(Sariauli) 與英軍簽訂了一項條約。

但由於尼泊爾境內部份地區仍還持續著戰爭,所以尼泊爾政府正在躊躇之中,沒有擬訂該項條 約,於是,與英軍之戰爭又再度爆發。此時,奧琪特隆尼已成為英軍在泥泊爾戰場上最高指揮官, 他於一八一六年,二月二八日在距尼泊爾之首都五O哩之麥克望浦爾(Makwanpur)打敗了尼泊 爾的軍隊。於是,尼泊爾政府乃於次年的三月初終於批准了這一次的條約。此條約因係在沙果里簽 訂的,又稱之為沙果里條約,其要件如下:

尼泊爾放棄其最南方低下的一大幅土地;將尼泊爾西方之古馬昻(Kumaon)加瓦爾(Giarhwal) 兩地區剖讓給英國東印度公司,尼泊爾之軍隊自錫金(Sikkim)撤退;同時,尼泊爾同意英 國在加德滿都(Katmandu)派駐代表。

至此,英國勢力所及之領土,已到達了西北前線之山麓,這可說是英國在尼泊爾戰爭中之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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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獲。他們佔領了尼泊爾之重要小城,及消暑之夏宮諸如西姆拉(Simla)、牟蘇里(Mussoorie) 、阿爾姆拉(Almora)、南利克第(Ranikhet)、南多(Landour)、及賴尼塔爾(Naini Tal) ;尤其使英人與中亞交通,獲得了捷逕,而且,英人更以尼泊爾為前哨站,企圖再向中亞擴張。

英國東印度公司復於一八一七年,二月十日與錫金之羅闍訂定了一項條約,將原來割讓給尼泊 爾之土地割讓給英國。於是,英國就在尼泊爾與不丹(Bhutan)之間建立了一道藩離,而阻止了 尼泊爾人對不丹之影響,達成了英國孤立分治兩小國之目的。

第九節 英國對平達爾、帕坦之征服,
以及對拉迦普與中印度之擴張

英國在印度之整個統治權尚未正式建立以前,印度的主要王國勢力都已先後為英國所征服,大 都名存實亡;唯有中印度(Central)尚為遊牧民族所盤據,不但政治社會混亂,而且,其政治都 是軍事獨裁毫無治道可言,其中尤其平達爾(Pindaris)與帕坦(Pathans)為最。

當十八世紀之後半期,拉迦普(Rajputana),其境內一半由於地方諸候相互敵視;一半由 於馬拉德人之滲透破壞,使得拉迦普的政治、社會情况極為紊亂。

當英國人正試圖統一印度,建立其統治權時,自然不能坐視任其長此混亂下去。所以,一俟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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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爾戰爭結束之後,赫斯丁總督就把全力轉移到了這一紛亂地區;首先將平達爾加以平服,幷收為 版圖;幷大肆收買反對馬拉德酋長們之傭兵,編組成軍隊,使其在中印度之擴張極為順利。

第一目 平達爾之戰

平達爾族人(Pindaris)[註3]原是一支野蠻地游牧民族,中印度為其根據地,經常對四境 地區實施掠奪、搶刼。平達爾族之勢力興起於十七世紀之末期,這時,莫兀爾人與馬拉德人正忙於 德干之戰無暇顧及此一地區之安全,平達爾人,因此逐漸坐大。到了十八世紀,由於印度的一般政 治、社會都顯得混亂,所以致使其有組織地以掠奪為職業。這與十八世紀之下半期在孟加拉之大部 份地區因多元政府(Dual Government)之統治失敗而導至之政治、社會以及經濟之敗壞是如出 一轍的。

我們在前面已指出,當時,孟加拉之實際權力操之在英東印度公司,而由孟加拉之拉瓦布為名 義上之政府,執行英國人之行政計畫,而導至拉瓦布與英東印度公司同床而異夢,計畫與執行脫節 而造成孟加拉之整個社會狀况瓦解,民生益苦;在中印地區與孟加拉情勢極相似:平達爾族人為馬 拉德的軍隊所收買,以圖其保護馬拉德人的地方酋長,諸如辛地亞(Sinhia House of Gwalior) 與霍爾伽(Holkar)等。

一七九四年,辛地亞答應他們在麥爾瓦(Malwa)之拉爾馬德(Narmada)附近定居。關於 這件事的起源,我們是從當時的幾名英國的學者處得到的。其中以麥爾可林(Sir Oohn Malco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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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 麥爾可林所著之中印度回憶錄(memoir of central india)一書,卷一、四三三頁記道:「平達 爾(pindarry)從文字學分析有很多不同的說法,其中最普遍在當地所流傳的解釋是,這些人因為常 常到店裡狂飲,盡情作樂,而被稱之為平達(p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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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記載較為詳切:「平達爾人就像一羣未經馴服的動物一樣,他們到處搶刼防衞力薄弱的小邦, 但幸運的是他們還不是一個有組織的單位,他們既無宗教上之信仰,也無民族感情存在,更不受道 德之約束。他們竟以掠奪為生活方式,以掠奪為正當行為,真是一羣無法無天的亡命之徒。他們掠 奪的範圍,實際上只限於印度境內各小邦,其冒險性小,但却是一種相當刺激,誘人的一種方式… ……這些平達爾人,當他們來到了一個富庶的地方,適於安居的國度時,既無職業能力也無從事職 業之習性而定居下來,有如韃靼人(Tartars)一樣;像蝗蟲似的。所到之處十室九空,除了洗刼 而外,還從事無謂的破壞。」

稍後,他們儘可能避免戰鬥,以搶刼為主要目標,因此,他們所施諸於受害者的暴力,亦只是 使其屈服,以防其反抗為限度,不從事過份地燒殺。賽鼎哈門上尉(Captain Sydenham)在一 八O九年的一件備忘錄上,關於平達爾人之興起曾寫道:「他們只是掠奪,而不從事戰鬥。」

他們在其強有力的統治者們之領導下從事長期的掠奪生活,其危害之地區也很遼闊。他們的頭子 ,諸如黑魯(Heru)、巴爾南(Buran)、吉秋(Hitu)、瓦西爾.穆罕默德(Wasil Muhammad) 、伽里門罕(Karim Khan)等人都是平達爾族人的重要領導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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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一二年他們又洗刼了在英人所統治下的密爾滋浦爾(Mirzapur)與沙哈巴德(Shanabad) ;一八一五至一八一六年又在尼日曼(Nizam)的領土內掠奪;同時,早在一八一六年初卽已在 北沙卡爾(Northern Sarkars)從事大肆擄掠。

赫斯丁總督決心加以肅剿;同時在一八一六年之九月,他的計畫亦獲英國執政之批準。在未對 平達爾人發動軍事行動之前,赫斯丁以小心謹慎的態度,從事各種佈署,企圖澈底的將其肅清,其 最後將平達爾人的勢力完全加以瓦解為一八一七年之年底。

赫斯丁採取逐步紮營全面清剿之政策,以龐大的軍事行動從三面圍剿,在北方與東方從孟加拉 出兵;在西方從伽雅羅第(Gujarat)出兵,在南方由德干(Deccan)出兵。

這次英軍一共出動了一一三、OOO人,運用了三OO支新式步槍,分兩路出發;在北方有四 個師,由赫斯於親自統率;在德干的部隊計有五個師,由西斯拉普(Sirthomas Hislop)所統率 ,幷以麥爾可林 (Sir John Malcolm)為其助手。

一八一七年年底,不列顛的軍隊已將平達爾人從麥爾瓦追擊到憨浦爾(Chambal);到了一 八一八年之正月,平達爾人已實際被英軍所殲滅。

其重要領袖伽里門罕,於一八一八年,二月一八日向麥爾可林投降,在聯合省(United Provinces) 之伽西浦爾(Gawshpur)撥給他一塊土地,以養其餘年;瓦西爾.穆罕默德逃到辛地亞 (Sindhia),請其庇護,後來又被這位馬拉德的酋長引度給英國人,可是,當被押解到伽耆普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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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azipur)時卽告死亡;吉秋被英軍追擊四處逃亡,後來逃到阿司爾格(Asirgarh)之叢林中 被老虎所吞噬。麥爾可林於剿清平達爾以後第五年而記述道:「……平達爾人是澈底的被敉平了, 他們的名字幾乎也被人所遺忘。」大部份之「平達爾士兵,都已遷善改過從農為良。」

第二目 平服帕坦

很多帕坦人(Pathans),在此一時期也像平達爾人一樣從事遊牧生活。一位當時的學者浦仁 西普(H.T Prinsep)寫道:「他們在平達爾人之酋長下充任軍官為平達爾人統領部隊……帕坦 人與平達爾人之真正不同處是,他們依附於平達爾人之政府及強有力的領導者,從事正規的、大規 模之戰鬥。總之,凡是具有絕對冒險性之戰鬥,而平達爾人之頭子不願從事此一冒險者,則委諸帕 坦人,而平達爾人無論所從事之各種戰鬥,實際上,只不過洗刼掠奪而已。」

帕坦人在其主子們之扶持下,以後都慢慢壯大起來,形成了相當之勢力,他們也同時在拉迦普 人與馬拉德人之酋長們的屬下從事軍事服役與從冒險性之活動。在平達爾之領袖下成長的如穆罕默德 沙罕(Muhammad Shah Khan)及阿密爾罕(Amir Khan)都是此一類型的顯著人物。

大概在一七九九年,阿密爾罕與馬拉德酋長霍爾伽(Holkar)的政府發生了極密切的關係。 自穆罕默德沙罕死亡之後,其軍隊亦全部由阿密爾罕所領導,時為一八一四年。於是,阿密爾罕的 勢力大增,擄掠、搶刼更為猖獗。

英東印度公司當局,決定以各種方式孤立阿密爾罕,而後從事交涉談判,幾經磋談之結果,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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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乃於一八一七年,十一月九日簽訂了一項協定:英國與霍爾伽兩首都承認阿密爾罕為東克(Tonk) 的拉瓦布(Nawab)。

現在,英國已敉平了平達爾人;歸服了阿密爾罕,解除了印度兩大可怕的禍害,從此以後,印 度無論在政治、社會各方面都較為平靜安定。

第三目 英國在拉迦普與中印度建立統治權

英國駐印總督赫斯丁決定運用其影響力在拉迦普(Rajput)及中印度各小邦內擴大東印度公 司之統治權。

十八世紀,底確是拉迦普人的悲劇時代,他們的領導人物一般說來都失去了他們祖先的英雄氣 慨及騎士雄風;他們的土地,由於馬拉德人之侵略,與平達爾人、帕坦人的掠奪而分裂,且內爭不 已。尤其是賈浦爾(Jaipur)與約特坡爾(Uodhpur)之分裂為大。

其影響所及造成軍閥割據,苛民擾民,經濟敗壞,道德淪喪,以致「整體傾亡,拉迦普之貴族 卑躬屈膝,寡廉鮮恥。」因此,英國對此一情境自然瞭如指掌。在歷史上曾一直扮演印度英雄的民 族,很輕易地就屈服了英國的威脅利誘。

在印度拉迦普人原來是莫兀爾(Mughul)統治者的忠實盟友;在第三次柏雪瓦(Peshwa) 戰爭時,馬拉德人則以印度帝國(Hindu-Pad-Padshahi)為號召,利用其民族意識以反抗莫兀 爾帝國;而赫斯西則深知拉迦普人受了馬拉德人之欺騙,而「美夢成空」之失望心情,即向拉迦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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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示好、訂盟。於是,英國刼從拉迦普處得到了中印度的許多軍事與政治上的利益。尤其以軍事戰 略、戰術之要地最有價值。同時,拉迦普還同意「其資源提供給英國東印度公司,以防禦為目的, 以反抗該公司之一切內外的敵人。」

以上這些口頭上之協定,後來又經英國政府所批准,與拉迦普各小邦普遍、公開地展開談判, 先後與他們正式訂立了「防衞同盟、永久友好、保護協定,共同合作等條款。」

科塔(Kotah)在才能卓越的熱里姆辛(Zalim Singih)之領導下,於一八一七年,十二月二 六日與英國簽了約;以後鄔地浦爾(Udaipur)於一八一八年元月一六日;旁地(Bundi)於同年 二月十日;克賢格爾(Kishangarh)、阿及梅爾(Aumer)及毘坎里爾(Bikaner)先後於同年 三月;賈帕爾(Jaipur)於同年四月二日與英國簽了協定。此外,鄔地浦爾王室之三個分支小邦 ,住在伽新羅第(Oiujarat)之邊界上,通稱為普拉提鉢格爾(Pratapgiarh),班斯瓦拉(Ba- nswara)、港加浦爾(Gunqarpur),他們亦分別在一八一八年之十月五日、十二月五日、十二 月十一日與英簽了協約;還有賈沙密爾(Jaisalmee)亦於同年十二月十二日;西洛黑(Sirohi) 亦於一八二三年分別與英國完成了協約手續。

至此,拉迦普之列邦,為了接受英國的保護與防衞,而實際上,也就喪失了他們的獨立。就拉 迦普之各邦來說,他們之間之關係,正如赫斯丁總督自己所說:「他們是在英國東印度公司之下之 自然同盟者。」我們很難同意蒲仁西普(H.T. Prinzsp)所說:「拉迦普人有著良好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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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平靜的社會生活,反對英國東印度公司干涉他們的事務」的說法;而事實上,是赫斯丁已與拉迦 普各邦先建立了關係,而獲得他們的信任之後,英國才以政治方法從拉迦普人手中獲致戰略、戰術 上之利益。

波帕爾(Bhopal)之拉瓦布(Nawab)與英國之公司協防條約;英國又與賀爾伽(Hrolka) 訂立一個孟德沙條約(Treaty of Mandasor),使得約那(Jaora)之伽弗爾罕(Ghafur Khan) 脫離霍爾伽而獨立。伽弗爾罕的幾名妻子,都是東克(Tonk)拉瓦布阿密爾罕(Amir Khan) 之姊妹,他們之間之關係自然很密切。伽弗爾罕與阿密爾罕兩人都同是受了麥爾可林(Sir Oohn Malcolm)所優渥、幫助的,投桃報李,兩者亦承認了英國之統治權;還有麥爾瓦(Malwa)內 之若干小邦;及旁德罕(Bundelkhand)也承認了英國的統治權。

英國隨卽派遣這些能力卓越的英國軍官開始在印度的整個地區從事重建工作,振興地方行政:

愛爾芬斯東(Monntstuart Elphinstone)在西德干;蒙諾(Sir Thomas Munro)在馬德 拉斯;麥爾可林在中印度;梅德卡爾夫(Lord Metcalfe)、陶狄(Colonel Oames Tod)、及 奧琪特隆尼(Sir Dawa Ochterlony)分治拉迦普全境。印度的史學家們對於他們所留下之若干 文獻極表重視,尤其陶狄之拉迦普,及麥爾可林之中印度(Centralinda)兩種回憶錄尤為珍視。

一八世紀末期,到一九世紀初期這一段時間是印度各王國、小邦勢力之傾敗期。他們隨莫兀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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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之衰亡而交替興起,後又載沉載浮,其中在政治上、軍事上真是詭譎多變。最後却讓英國統一 了全印度,收拾了支離破碎的殘局。

此時,英國人在印度所統治之版圖:北從喜馬拉雅、南至科秣林角(Cape Comopin);西從 蘇提勒吉(Sutlej)、東至婆羅馬普埵(Brahmaputra)。這得歸功於克萊武(Robert Clive) 為大英帝國在印度播下這顆豐碩的政治種籽;而後由華倫赫斯丁(Warren hastings)之撻伐綏靖 ;威勒斯萊之蓄意培養壯大;最後又由赫斯丁公爵(Lordhastings)豐收而後加以整建。

當時的幾個大的行政區,諸如德里、奧德、邁索爾、海德拉巴、伽拉第、檀吉爾都全部置於英 國的控制之下,在威爾斯萊担任印度總督之時期,他確實作了很多實際有效的工作。而赫斯丁更是 英國帝國主義政策的執行者:他粉碎了馬拉德人的軍隊,動搖了馬拉德人的元氣,消除了柏夕瓦 (Peshwaship)的繼承制度;更使得英國在中印度建立了正式之統治權;以保護拉迦普人為名,而 實際是使他們更為依附英國,因而喪失了其獨立自主權。

赫斯丁還有一著妙棋,就是正式廢棄了莫兀爾政府。事實上,莫兀爾皇帝不能行使其統治權已 在半個世紀以上了。阿拉母沙二世(Shah Alamii)雖然試圖振作中興,但是徒勞無功;他真是歷 經險阻艱辛,他到處流亡,尋求幫助,但他的將軍,重臣、及地方王侯都眾叛親離,無人起而勤王 ;他在德里留連在皇宮內,實際上他的老大帝國早已傾亡,但是他的名義尚還樂於為馬拉德人、英 國人,乃至法國人所利用,以挾天子而令諸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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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赫斯丁(Warren Hastinog)拒絕付孟加拉之歲捐給阿拉母沙二世,其所持之理由, 就是因為指責他為馬拉德人所挾持。其繼承者,漸漸自動宣佈免除了英國東印度公司對大莫兀兒帝 國皇家之津貼負担。一八O三年,當德里置於英國控制之下時,皇帝阿拉母沙二世有如該公司之囚 犯一樣,生活極為艱苦,直到一八O六年死亡為止。

阿拉母沙二世之繼承者,阿克巴二世(Akbar II)在赫斯丁要求下放棄了他皇帝的一切儀式儀 規,因為他所享有的儀式,「實際上是在英國東印度公司所統治之領土內」。稍後不久,其有名無 實的莫兀兒皇帝的頭銜,也被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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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不列顛向婆羅瑪普埵及蘇提勒吉以外之擴張(一八二四〜一八五六年)

第一節 這一時期之政治形勢

赫斯丁(Lord Hastinogs)於一八二三年,元月一日離開印度,交卸總督職務,一位當代學 者蒲仁西普(H.T. Prinsep)對於他在印度之成就曾詳論道:「他的奮鬥,最為重要,最有價 值之貢獻是在印度建立了不列顛人的普通影響力量;而且,還能保持著印度各土著勢力之存在。」

但是,蒲仁西普以上的話並非全屬真實的。毫無疑問,在一八二三年,大部份之印度土地,自 蘇提勒吉(Sutlej)到婆羅瑪普埵(Brahmaputru),自喜馬拉雅到科秣林角(Cape Comorin) 確實都已淪入不列顛之控制之下;但是,在印度之西方與東方邊埵,尚有英人軍事力量所不能及 的地方,仍還有著印度的地方勢力存在著。這些勢力的活動,在莫兀兒時代都已引以為憂,受害亦 烈。因此,當英國人要在全印度建立一個大一統的帝國,當然是想肅清這些邊患,但是,這仍然只 是其夢想而已,實際上,英國人並未有效地控制東方與西方之邊埵地帶。

我們只要看一看英國人常常與錫克教徒(Sikhs)、信德人(Sindhis)、帕坦人(Pathan) 、巴羅琪(Baloch)等西北前方部族衝突頻仍卽可以證明英國並未能全面地統治著印度;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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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阿薩密人(Assamese)與緬甸人(Burmese)在婆羅瑪普埵(Brahmaputra)以東;以 及開伯爾隘口(Khyder)以外的阿富汗人(Afghans)都與英國人展開對抗騷擾行動。

尤有進者,英國的新興統治形成後,自然也免不了會發生很多新的問題。無論是基於民族大義 ,或個人之野心,或政治上之觀點,總之凡是對英國感到不滿的印度人都繼續不斷地仍在作反抗鬥爭。

當不列顛在印度之統治到了嚴峻的時期,在實施併吞之侵略政策下,終於引發了一八五七── 一八五九年之革命爆發。於是,東印度公司之外交政策,在此一時期接受了一些新的建議。賴耶爾 (Sir Alfred Lyall)說道:「由於我們在印度的領土擴張,使得我們更與許多亞洲國家接觸,我 們雖然已作了適當的限制,只在印度領土範圍內實行統治權,但我們發現仍難免與這些亞洲鄰近民 族發生衝突。」

此後,英國東印度公司之賡續政策,無論是在遠東、中東,乃至在印度都受到法國之影響,當 法國隨拿破崙而失敗,俄國又代替了法國在此一地區之地位。俄國之所以向亞洲擴張,實由於他在 東方有著多方面的野心,其主要當然仍是擴張領土,這些都是由於英國東印度公司之外交政策在滑 鐵盧後期(Post Waterloo Period)所導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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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東方邊界與緬甸戰爭

第一目 英緬第一次戰爭

當赫斯丁卸任印度總督回國以後,卽由行政委員會之行政委員亞丹(Mr. Uohn Adam)代理 總督職務,直到一八二三年八月阿赫斯特(Lord Amherst)抵達印度就任印度總督為止。在他任 內最重要的大事是第一次英、緬大戰。

溯自一七世紀以來,英國卽已與緬甸(Burma)有著通商關係。但到了第十八世紀之下半期, 英國領土之擴張,對於阿拉干(Arakan)以外之中國西藏;及吉大港(Chittagong)以南之柏秋 (Pegu)、田拉西瑞(Tenasserim)亦建立相當的影響力量。並且,在一九世紀,又與這一地區 兩個較大的國家發生了政治關係。

約在一七五O年,緬甸的酋長阿羅普拉(Alompra)在伊洛瓦底江(River Irrawaddy)三 角洲,自泰南伽(Tailangas)征服了柏秋省,建立了一個很強大的君主獨裁王國。其繼承者為波 達派耶(Bodawfaya),他自一七七九年至一八一九年在位,是一位很賢能的統治者。到了他的 繼承者派吉多亞(Hpagyidoa)卽位後,卽向其四境擴張:一七六六年緬甸統治了田拉西瑞;收 服了獨立的阿拉干王國(Kingdom of Arakan);復於一八一三年征服了蘇瑪流域(Surma Valley) 附近之曼乃浦爾(Manip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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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緬甸人的領土擴張到了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東方領土前線時,就在「未定界」之境內英、緬雙 方之軍隊於是發生軍事衝突。但是,由於當時,英國在印度內部尚有很多問題,不想與緬甸為敵。 加爾各答政府先後乃於一七九五與一八O二年,兩次派遣塞姆斯上尉(Captain Michael Symes) 使緬談判,以緩和緊張局勢,而防事態擴大;其間軻克斯(Captain Cox)於一七九七年使緬; 以後甘寧上尉(Captain Canning)復先後三次於一八O三,一八O九、一八一一年使緬,經過了 幾年的談判,緬甸政府並未重視英國所派使節之地位,甚至,對於其大使之接待都非常冷淡,所以 並未獲有任何之進展。

談判失敗之主要原因,是因為緬甸所征服之土地的統治者逃向了英國的邊界,在英國人之庇護 下,仍經常在緬甸境內構成騷擾,而緬政府向英國東印度公司要求引渡這些流亡的統治者,而遭到 了英國的拒絕,使得英、緬的關係愈為緊張。

當英國的軍隊平定平達爾(Pindaris)人時,緬甸國王阿瓦(Ava)卽寫了一封信給赫斯丁總 督,要求將吉大港(Chittagiong)、達坎(Dacca)、摩西德巴德(Murehidabad),及卡西 巴日爾(Cassimbazar)割讓給緬甸,但當這信封達到赫斯丁手裡時,平達爾已被英軍所敗,以上 這些地方,在中世紀時代曾向阿拉干付重稅,於是,當平達爾被英軍所敗後,赫斯丁總督就將這些 土地歸還給緬甸國王,並附了一份關於英緬事件之說明書,其內容未見得都是真實的,有的可能為 英國片面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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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二一〜一八二二年,緬甸軍隊又侵入了阿薩密(Assam),於是,在東北邊境與英國的 軍隊直接發生了衝突。一八二三年九月,緬軍又攻佔了靠近吉大港之夏勃里島(Shahpuri Island) 。該島原屬英東印度公司所佔有,緬軍並且將該島上之英軍趕往杜帕特里(Dudpatli)直逼英 國主要根據地孟加拉。

英國在忍無可忍的情况下,其駐印總督阿赫斯特(Lord Amherst)乃於一八二四年,二月二 四日向緬甸正式宣戰。

照理說,緬甸本身有良好的地理環境為其天然疆界,也是其天然屏障,並不利於對外擴張: 「其國境為綿延的山脈環繞;另有伊洛瓦底江、司達河(Sittang),及薩爾溫江(Salweein)南北 縱列,而形成廣大的森林區及沼澤區。」所以在開始與英軍作戰之初期,雖然,其軍隊不能與訓練 有素之英軍相抗衡,但是因為他們長於森林作戰,出沒無常,使得英國「的新式來福槍失去其戰鬥 能力。」

於是,英軍不得不改變戰術,由海上直逼緬甸首都仰光(Rangoon)。英總督卽派遣康柏爾 將軍(General Sir Archibald Campbell)率英軍一一、OOO人,在海軍上尉馬耶第(Captain Marryat)所指揮之船艦裝運下開往緬甸。這些英軍大部份是從馬德拉斯征調的。

英國的軍隊雖然從阿薩密趕走了緬甸的軍隊,但是,緬甸的名將般都拉(Bandula)的軍隊却 已逼近孟加拉,在吉大港前線將英軍圍困在拉魯(Ranu)使之孤立無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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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並沒有使英國之拉魯被圍而阻止英軍進軍仰光,一八二四年,五月十一日康柏爾的軍 隊佔領了仰光城。當英軍攻擊仰光時,緬甸軍民並未加以抵抗,卽携帶其所有補給逃往柏秋(Pcgu) 的叢林中,緬甸的堅壁清野之政策,使得英軍之補給發生了很大的困難;尤其當雨季開始後,他 們所遭受之痛苦困難更形嚴重,直到雨季結束,英軍才稍解除困境。

就在雨季停止之後,緬將般都拉被召回國,挽救國內之危機。他於同年十二月一日帶著他的六 O、OOO精兵抵達仰光,却於同月一五日為英軍所敗,於是,他將軍隊撤退到當納布(Donabew) ,繼續與英軍奮戰,但他却不幸於一八二五年,四月初,在一次偶然之事件中被殺。這對緬甸來 說真是一大不可補償的損失。

康柏爾又攻佔了下緬甸之首府普羅姆(Prome),時為四月廿五日,他在緬甸整整駐了一個 雨季。經過了一段時間的艱苦談判,到了一八二五年年底兩者又終於重新點燃了戰火。英軍在距緬 甸首都六O哩處之陽達坡(Yandaboo)被緬甸軍全力反攻不勝,乃於一八二六年,二月二四日與 英軍訂立停戰條約,緬甸政府答應了英將康柏爾所提出之條件:

緬王阿瓦付英軍戰費十萬盧毘;將阿拉干(Arbkan)及田納西瑞(Tenasserim)兩省割讓給 英國;緬甸不得再行干擾阿薩密(Assam)、卡捷爾(Cachar)、賈第亞(Jaintia)等地區; 緬甸承認曼乃浦爾(Manipur)為一獨立國;雙方另行訂立「相互通商條約,以互惠為原則;」 緬甸同意英國派遣代表常駐阿瓦,而英亦允許緬甸派遣代表常駐加爾各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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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通商條約,因為不是出自經濟上之必要,而是出自政治上之原因,也是一八二六年十一 月二三日勉強之下簽訂的;但是英國駐緬之代表直到一八三O年才正式承認其實際之有效性。自一 八三O年到一八四O年之十年內,先後有布爾尼少校(Major Henry Burney)與賓森上校 (Colonel Benson)兩人担任駐緬代表。

緬王帕吉多亞(Hpagyidoa)患了極嚴重的憂鬱症,於一八三七年,五月遜位,以其兄弟塔 拉瓦第(Thrrrawaddy)繼承,帕吉多亞仍活了很久以後才告死亡。

英國在第一次之英緬戰爭中,已獲致了實際上之戰爭果實是無可懷疑的。已將阿薩密、卡捷爾 、曼乃浦爾三地區變為其屬地,已佔領了緬甸沿海岸之大部份地區。但是,由於英駐印總督才能平 庸,缺乏強有力的基本政策;以及英國當時在印度之軍官不能有效地應付當時的環境,所以這次戰 爭,英國無論在財力、人力上都損失極大。在英國與緬軍作戰期中,曾一度在兵力與補給上都發生 了大困難,使得負責提供兵力與補給之馬德拉斯之省督蒙諾(Sir Thomas Munro)向印總督告急 ,緬甸之戰事幾乎全部失敗。

而且,緬甸的軍隊,雖然節節失利,但是,「他們却愈挫愈奮,以不可為而為,視死如歸,與 英軍從事寸土必爭的巷戰。」這是費里(Sir Arthur Phayre)親自見到緬甸軍隊英勇抵抗英軍 的紀錄。此外,還有一位從事這場戰爭的人也寫道:「在當納布(Donoobew或Dcnarew)之防 禦工事是一大相當科學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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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與緬甸早期之戰爭失利,也曾使英國唯恐其在印度部份之領土會遭到緬甸所破壞、併吞。 事實上,在此一時期,緬甸軍隊也確實佔領了英國在印度之部份領土。

當時,緬軍在印度東部之擴張,其結果,在其他部份亦引起了對英人之反抗與起義:

巴拉第浦爾(Bharatpur),是其遜王最小的一個兒子,在德里英國代表奧琪特隆尼(Sir David Ochterlony)之同意下宣布卽王位,不過,他的姪兒杜爾伽(Durjan Sal)與其爭位而 發生內爭。後來,阿赫斯特(Lord Amhsrst)採取了不干預之政策,不准許奧琪特隆尼對巴拉第 浦爾所作之決定付諸實現,而導致了奧氏之辭職,另派梅德卡爾夫(Sir Charles Metcalfe)担 任其駐德里代表。而奧琪特隆尼因年老體衰,不久卽告死亡。

這位新的駐德里代表梅德卡爾夫(Sir Charles Metcalfe)為了保護不列顛帝國政府之威信 ,反對其前任之寬大放任政策,所以嬴得了英駐印總督之信任。一八二六年元月,英總督派康柏密 爾(Lord Combermere)率領大軍進襲巴拉第浦爾(Bharatpur)之防衞據點;一八O五年, 拉克(Lord Lake)曾攻擊過這些地方,曾遭受到巴拉第浦爾之堅強抵抗,但英軍之征服並未成 功,這一次康柏密爾攻佔了巴拉第浦爾之後,將其統治者杜爾伽(Dur Saz)加以流放了事。

此外,在巴拉克坡爾(Barrackpore)尚發生了一次塞婆耶斯(Sepoys)之暴動,這也是在 緬軍入侵英國東印度公司之領土後所引起之問題,結果,「這個暴動集團為英國之砲兵所鎮服,並 且,英軍以此為藉口作了一次集體的屠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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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第二次英緬戰爭

雖然,英國在第一次之英、緬戰爭中,英國人已獲得了充份的控制權,以確保其東印度公司第 一線的領土安全,然而其意猶未足;而緬甸之新王塔拉瓦第(Tharrawaddy)却不承認陽達坡條 約(Treaty of Yandaboo)所加於他的約束,其所持之理由是:「根據緬甸之憲法,一切權利 操之在新王之手中,當新王繼承之後,都賴新王之認可。」

這與英國之興趣則大相砥觸,也影響到了英、緬之間廣泛的關係。英國派駐緬甸阿瓦(Ava) 朝廷之代表,因為被限定要在一八四O年撤離,所以未能受到緬甸政府之善待,而英國住在緬甸南 部之商人,自一八二六年之條約以後,對緬甸之仰光總督的高壓政策極為怨恨,幷曾向緬甸政府提 出控訴沒有獲得圓滿的解決,乃向加爾各答之總督要求出面加以干涉,以改變他們的僑居處境。

達爾豪(Lord Dalhousie一八四五-一八五二)卽派了快速艦艇在賴柏第(Commodore Lambert)之率領下開向緬甸新王帕岡(Pagan)王府所在地,他是一八四五到一八五二繼承 其父王塔拉瓦第而卽位的。英軍卽對帕岡國王加以輭禁,並責其對英商人具有虐待狂,且向其要求 :對英國商人之一切損失加以賠償;緬政府立卽撤換仰光之總督。

如果英國駐印總督是真正想和平地解決與緬甸之爭執的話,則賴柏第不會火急地被英駐印之總 督派來緬甸從事挑戰;同時,達爾豪自己心理還明白「賴伯第不是一位好講話的談判對象。」所以 帕岡的態度也就輭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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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新王,為了避免新的戰爭,卽對賴柏第作了很禮貌的答覆,願意遵守他所提出之條件。撤 換了其原來仰光總督,而新派來一位新總督以處理英國商人之和平事務。但是,當賴柏第派遣了幾 位高級的海軍軍官前往與仰光新總督談判時,則藉口熟睡中,不予接見。賴伯第認為這是對英國的 官方代表的一種侮辱,乃宣佈封鎖仰光港口,挾持了緬甸國王的座艦,於是,緬甸的海軍戰艦向英 軍的快艇開火,賴柏第亦命令開始還火。

從一些文件中顯示賴柏第的行為與加爾各答總督所給予他的命令是相違背的,而且,尚不滿足 總督所訂之原則。而總督不但責備賴伯第之行為;而且,「拒絕接受他行為的後果」,因而,他更 限定緬甸政府於一八五二年,四月一日前付出了相當於一OO、OOO英磅的賠償。同時,他親自 準備兵源,補給、以圖擴大對緬甸軍事行動,所以第二次英緬之戰已到玄箭待發之勢。

總督的要求,緬甸政府沒有任何回答,乃派遣曾參予第一次英、緬戰爭老馬識途的戈達文將軍 (General Godwin)及奧斯丁(Admiral Austen)兩人率領英軍抵達仰光,馬特班(Martaban) 很快卽陷於英軍之手;有名的仰光塔,於四月十四日被攻下;在伊洛瓦底江三角洲西北角之巴塞 因(Bassein)於一個月以後復為英軍所佔。

總督於一八五二年,九月親自來到仰光,於同年十月普羅姆(Prome)被佔;十一月又陷柏 秋(Pegu)。英國的印度總督只想佔領緬甸的下緬甸,而不想再進一步向其上緬甸採取進一步的 軍事行動。然按國際慣例,英國要統治下緬甸必須得緬甸國王的同意,但是緬甸國王却拒絕簽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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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條約,英國還單方面地於一八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發表宣言將柏秋及下緬甸收為版圖。

英國併吞了柏秋之後,使得不列顛印度帝國東方前線的領土已擴張到薩爾溫江。英國的控制已 整個到達孟加拉灣(Bay of Bengal)之東海岸,封鎖了緬甸王國之海上咽喉。

達爾豪總督派費里少校(Major Arthur Phayre)為英軍新征服此一地區之行政長官 (Commissioner)。費里少校以後被封為爵士(Sir Arthur Phayre),將其治地延至普羅姆以 北五O哩外之邁夷德(Myede);並且與菲奇上尉(Aptain Fytche)共同合作,從事必要之行 政改革。菲奇上尉以後卽因此而昇任為將軍,稱之為菲奇將軍(General Fytche)。

第三節 英國與錫克人之關係及對旁遮普之併吞

第一目 錫克勢力之興起

錫克人(Sikh)在版德(Banda)的領導之下,自一七O八到一七一六年爭取獨立。由於 一七一六年錫克人之獨立奮鬥遭受了重大的損失,於是年告一結束。版德本人在嚴刑拷打之下而死 亡,其幹部大多亦為英兀兒人所禁錮。但是,莫兀兒帝國之高壓政策並未根絕錫克人之反抗行動, 甚至卡爾沙人(Khalsa)之武裝精神比之以前更為激烈;而且,莫兀兒帝國亦逐漸中衰,這也給 錫克人帶來了重組獨立運動力量的大多機會。

一七三九年,阿富汗人拉地爾沙(Nadir Shah)入侵;一七四八至一七五二年阿布德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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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ali)有三次導至英兀兒人控制了旁邁普,使得該省益加陷於混亂。因而促進了錫克人乘此而 壯大了他們的政治、軍事之實力,因而錫克人亦變得很富裕。在相繼的幾年中「他作了一連串的復 興工作,也獲有很大的勝利。」他們粉碎了阿布德尼侵入消滅他們的企圖,甚至在邦尼巴(Panipt) 阿布德尼大勝之後,仍果敢他向其挑戰。一七六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當阿布德尼離開拉哈爾 (Lahoee)班師回到阿富汗時,錫克人仍從各方面加以追擊、狙擊。

阿布德尼在旁遮普之統治權,悉為錫克人所有;而且,復於一七六四年,二月錫克人又佔領了 拉哈爾。「自伽羅姆(Jhelum或Jhilam)至沙第拉(Satlaj)整個領土,都劃分給錫克首領及其 高級幹部所分別統治。至於沙爾陀平原(Plains of Sarhind)已在先前卽為錫克人所統治了。」

這時,他們集會在阿姆瑞第沙(Amritsar),丟擲銅幣以宣示處理他們的共同財富;促進他 們能獲得恩惠(Deoih)、力量(Tegh)、及早日降臨勝利(Fateh)。當阿曼德沙阿布德尼 (Ahmad Shah Abdali)於一七六七年自印度最後撤退時,錫克人又從莫兀兒皇帝,輭弱無能的帖 木爾沙(Timur Shah)手中奪取了很多的土地。至一七七三年止,錫克人所控制之幅員自東方之 沙南浦爾(Shahranpur)到達了西方之阿陀克(Attock);自南方之坎格拉(Kangira)到達北 方之解牟(Jammu)。

錫克人之獨立局面是形成了,共有十二個小邦所聯合組織而成;卽班吉(Bhangll)、坎哈雅 (Kanheya)、蘇克查克亞(Sukerchakia)、納凱(Nakai)、菲池拉浦里亞(Fyzullapu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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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魯瓦利亞(Ahlwalia)、羅格爾亞(Ramaiarhia)、達拉瓦里亞(Dalewalia)、卡羅拉辛哈 亞(Karora Singhia)、尼賢瓦那(Nishanwala)、沙亞德(Sahid)與尼罕(Nihang)以及胡 爾克亞(Phulkia)等。

錫克人這種政治組織,被稱之為「神權的聯邦封建政治」(Theocratic Confederate Feua- lism)。但是,當錫克人之共同敵人被消滅以後,其聯邦(Misls)間之領袖們,則發生相互猜忌 、不和。當英國之帝國主義快速地擴張到整個印度時,這個聯邦內之各小邦,就開始追求自行獨立 的擴張政策,在印度全境內迅速擴大組織。

也就在此時,南吉第辛(Ranjit Singh)乃著力破壞封建的聯邦,而另行將錫克人組織成一 個統一的君主專制政體。在我們尚未論到英國與錫克人之關係之前,我們先將南吉第辛先作一簡略 地介紹。

第二目 南吉第辛

南吉第辛(Ranjit Singh)生於一七八O年十一月一三日。他的父親摩軻辛(Maha Singh) 是蘇克查克亞邦(Sukerchakia Misl)的領袖,他之所以作蘇克查克亞邦的領袖,是因為其妻為 健德望族(Jnind Family)之關係。

南吉第辛不像薛梵琪(Shivaji)那樣,自小卽接受宗教靈性的薰陶,而是在沒宗教氣氛的環 境長大的。僅十歲時,他的父親就過世了,那時正是一七九O年。以後,他儼然為一小小的地方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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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有一小塊封地,還有一支小小的武裝力量,同時四境還有很多其他小酋長虎視眈眈地對待著他。

一七九三到一七九八年之間,當卡布爾(Kabul)之熱曼沙(Zaman Shah)侵入印度時,對 於南吉第辛一生帶來了極大的影響。甚至,決定了他以後一生的事業。由於南吉第辛在熱曼沙統治 印度西北期內,無論在地方或軍事上都有著特殊的表現,對他非常器重,就在他一九歲的稚年就委 以拉哈爾(Lahorf)省督之重任;幷且封他為羅闍,時為一七九八年。

阿曼德沙.阿布德尼(Ahmad Shah Abdel)原為熱曼沙之祖先,曾一度統治到印度的旁遮普 ,也為錫克人的先前的大敵。而今,南吉第辛一旦從阿富汗統治者之手中獲此重職,就開始「締造 他一生成功的軍事生涯。」他勵精圖治,壯大了勢力,卽篡奪了阿富汗人之主權,而自行在旁遮普 建立了一個強大的錫克民族之君主政體。

南吉第辛擺脫了阿富汗人的干預之後,即乘蘇提勒吉(Sutlej)小邦各酋長之內鬥,而使他們 個別地加入了他的王國。

一八O五年,霍爾伽(Holkar)被英軍拉克(Lord Lake)所追剿,而向南吉第辛求助,但是 ,他並未接受他的要求。南吉第辛也因此而免除了一場大災難,未與英國發生戰爭;幷且於一八O 六年,元月一日與英國訂立了一項拉哈爾條約(Treaty of Lahore)。其條約之目的,主要是在 英國之要求下,不准霍爾伽在旁遮普獲得庇護所;而南吉第辛亦得其所哉,在旁遮普僅留下他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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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勢力,以便從容地完成他征服蘇提勒吉以北的計劃。

南吉第辛是想對所有錫克人建立起他的統治權。孔寧漢(U.D. Cunningham)曾說道:「他 的苦心孤詣,多少是帶著智慧的設計,他要統一不同的各派系,增進錫克族的民族意識,組成一個 堅固、有秩序的統一國家。就像戈文陀(Govind)那樣深得人民的信仰與愛載;也要像拉納克 (Nanak)那樣具有洪範典規。」南吉第辛深知,要達到這個目的,必須先要控制蘇提勒吉河與閻牟 那河(Jumna)之間之塞斯蘇拉勒吉(Cis-Sutlej)各小邦。

在摩訶德吉.辛地亞(Mahadaj Sindhair)與錫克人於一七八五年訂立一項條約以後,塞斯 蘇提勒吉的各小邦長期以來的傾軋不和的結果,使得馬拉德人(Maratha)入侵,淪為馬拉德人所 統治。但是,當英國打敗了馬拉德人,驅逐了辛地亞,而將塞斯蘇提勒吉各小邦非正式地置於英國 東印度公司之保護下。因此,此一地區,無論英國人,或馬拉德人都沒有法定的正式統治權,值此 混亂之際,其統治權之決定,只有全賴「刀劍來決定了」。

由於南吉第辛的勢力迅速地壯大,面對著塞斯蘇提勒吉之局面不得插手干預。同時,錫克人之 地方酋長相互爭執不休,其中有些酋長,則獲得了南吉第辛之支持,這些獲得支持之酋長們,則以 投桃報李之態度,支持其政策,於是南吉第辛乃於一八O六年與一八O七年兩年中佔領了盧地拉 (Ludhiana)。而有的錫克酋長,對於南吉第辛之擴張深為嫉妬、厭惡,於是,故而投向英國,向 其駐德里的代表西頓(Alejander Seton)求助,時為一八O八年三月,但是,英國幷未認真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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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這些酋長們的諸求。

可是,從戰略與外交上論,英國很快就意識到必須拒止南吉第辛向閻牟那以東擴張。但是,由 於英國恐怕與法國同盟之波斯(Persians)與土耳其(Turks)侵入印度之西北而集結了重兵,不 敢輕易調離,所以一時沒有兵力來對抗南吉第辛。

明陀(IST. Earlof Lord Minto)根據外交上之考慮,決定與錫克王南吉第辛結盟,一則 可以以同盟關係阻止其東進,二則亦可以共同抵禦法國及其同盟國家之侵入,如此可以兩全其美。 於是,他派遣梅德卡爾夫(Lord Metcalfe)為特使與其談判「防禦同盟」以防法國經過波斯而 侵入印度。

而根據英國政府的盤桓,認為與南吉第辛同盟對於英國幷無好處,因為他已全力征服了塞斯蘇提 勒吉的領土;而且,他反而提出條件,如與其同盟,要求英國承認他對所有錫克人之統治權為代價。

就在此時,由於拿破崙的武力已被陷入在西班牙之半島戰爭,而其侵入印度之危險已經解除了 ,而且,英國與土耳其兩國之間之關係,自雙方締結了一項達坦尼爾條約(Trerty of The Dar- danelles)改進了雙方之關係,這項條約是在一八O九年,元月所簽訂的。

這些情勢之改變,都是受政治現狀所影響的。英國政府決定不再付出高昻的代價,以購買南吉 第辛之同盟。但是,英國還得「反對印度的野心勢力在蘇提勒吉之擴張;還得鞏固我們(英國)的 前線,保護前線與英國為盟友各小邦之酋長。」於是,英國卽派遣軍隊在奧琪特隆尼(David Ochterl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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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率領下攻擊南吉第辛。由於英軍之強大,南吉第辛不敢正面迎戰,而且,在蘇提勒 吉以東之錫克小邦對於南吉第辛非常嫉妬,紛紛投入英國之保護下,迫使南吉第辛與英國簽訂了 「友好」條約,時為一八O九年,四月二五日,雙方在阿姆瑞沙(Amritsar)正式簽字。本條約之 主要內容是:

南吉第辛統治範圍,只限於蘇提勒河之右邊;而塞斯蘇提勒吉之各小邦,則置於英國之保護下 。英國的前線從閻牟那河延伸到蘇提勒吉河,而其軍隊則駐防在盧地拉(Ludhiana)。

這樣一來,南吉第辛這一生要統治所有錫克人之美夢卽歸於幻滅了。南吉第辛「未有在塞斯提 勒吉鞏固他的統治。」誠然是他個人以後一生之失敗,「也是整個錫克族人的一大悲劇,自是以後 ,英國人卽完成了此一地區之統治,甚至將錫克聖者戈文陀辛(Guru Govind Sinerh)在錫克民 族中所指示之民族精神,及宗教信仰,幾乎亦被癱瘓無遺。

南吉第幸之東進政策,已受到了阻遏,再沒有發展的希望可言了,於是,決定再分別向北方、 西方、及西北方三面作試探性的擴張:

一八O九年到一八一一年,他與廓爾喀人的幾次戰爭都是成功的,而佔領了坎格拉區(Kan- gra District);一八一三年,七月一三日,又在海德魯(Haidaru)打敗了阿富汗人,而佔領 了阿陀克(Attock)。阿陀克為其前方軍事重鎮,駐有重兵,城堡堅固,經南吉第辛攻佔以後, 阿富汗國王沙蘇伽(Shah Shuja)於一八一三到一八一四年逃往拉哈爾(Lahore)尋求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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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南吉第辛就在這次戰爭中,從阿富汗國王那裡得到了這一顆世界聞名的可伊露讚石(Diamond The Koh-i-nur)。一八一五年四月,又從拉哈爾,逃到受英國所統治的盧地拉(Lndhiana)。

經過幾次戰爭,一八一八年,馬爾坦(Multan)終為南吉第辛所攻佔;次年,卽佔領了克 什米爾(Kashmir);一八二三年,柏夏瓦(Peshawar)又歸附了他。到了一八二四年,印度河 流域大部份地區,已全為南吉第辛所有。

英國人為了恐怕俄國人染指印度,南吉第辛在西北之擴張,卽足以阻止俄國人的野心,所以英 國也樂意其擴大西北,以捍衞其前線疆土。所以班丁克(Lord William Bentinck)乃於一八三 一年十月在蘇提勒吉(Sutlej)之路浦(Rooper)與南吉第辛又更新了他們之間之防禦同盟條約。

一八三四年,五月六日,柏雪瓦(Peshawar)的軍營被錫克的將軍哈利辛諾拉(Hari Singh Nola 或Nalwa)所佔領,於是柏雪瓦正式置於錫克人南吉第辛控制之下。但是,南吉第辛想進一 步進竄阿富汗,却被英國所阻遏。而信德(Sindh)亦感到錫克人之威脅,事實上,對南吉第辛來 說,佔領信德是十分重要的。因為「信德與旁遮普都是屬於印度河流域的兩個鄰接省份,正如孟加 拉(Bengal)與比哈爾(Bihar)是恆河流域中的兩個重要毗鄰的省份一樣。」如果南吉第辛佔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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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不但是增加了他的領土,而且,更使得他的領土有完整地統一性。但是,在信德亦受到了英 國人之截阻。雖然,南吉第辛的擴張受到了英國在各方面之阻遏;但是在他死亡以前,仍然還是締 造了一個面積廣大,土地肥沃之王國。他死於一八三九年,六月二三日,享年五九歲。

南吉第辛在現代的印度史上是一位最重要的人物之一,雖然,他的外貌平凡,沒有引人注目之 處,而且,他的左眼失明;但是,他的神情和悅、衣著具有戰鬥性。孔寧漢(Cuninngiham)寫道 :「他勤於政事,對於人民不但愛護備至,而且尊重人民的人格,以培養人民的氣質道德。他率先 躬行,領導人民捐獻作為戈文陀共有財產(Khalsa或Common wealth of Govind)。

雖然,由於英國的阻撓,他的泛錫克主義(Pan-Sik Hism)的理想沒有進行到塞斯蘇提勒各 小邦;但是,他能靈活地運用戰略戰術,成功地將很多錫克小部集合在他民族國家的統一號召下, 使自己終於變成了一名有名的統治者。

他的傳記學者之一的葛里芬(Sir Lepel Griffin)評論道:「如果,我拋棄傳統上的道德立 場,平心而論,以事論事,我們不能不承認他是一位十足的英雄;是一位賢明的統治者,他內心善 良,他是光大歷史的少數人物之一,無論他的功業與個人道德都應享有偉大之盛名。他的卓越才能 ,遠超出他的高級幹部,他死之後,就有後繼無人之嘆。尤其,我們必須認識的是,在他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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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幷未受有很好的教育,而居然能親率羣倫,領政、治政、這不能不歸功於他的奮鬥意志,及天縱 英才,而成為此一世紀的政治家。」

一位法國的旅行家傑克奎蒙特(Victor Jacquemont)曾到過南吉第辛的宮廷,他描述南吉 第辛為一「非常不平凡的人物,在作為上很像拿破崙。」南吉第辛充分地瞭解,為了面對著當前的 堅苦環境,必須要有強大的軍隊作後盾,因此,他能迅速地打破錫克酋長們的均衡狀態。他誠然是 「很英武,但是他却無知戰爭也是一種藝術。」僅全憑他強大的武裝力量以挾持諸侯、酋長,將國 家軍隊完全置於他個人的控制之下,終不免人亡政息。

根據漢特爾(Sir William Hunter)所記載:「自克靈威爾(Oliver Cromwell)以來,其 堅定,忍耐以及對宗教之熱情,除了南吉第辛以外,尚無出其右其。」軍隊之整編,軍制之改革都 是由其本人親自主持,其軍隊之成員,大部份為錫克人。

雖然他的軍隊無論是訓練或作戰,都有外國軍官參予其工作;但是,他的軍隊也從未國家化, 是絕對地在他個人控制之下。他所任用的外國軍官,有歐洲各國的人,其主要人員為阿拉爾德 (Allard)、文圖羅(Ventura)、可爾第(Court)、阿成特布(Avitabile)等,他們大多參予 過歐洲之拿破崙戰爭。尤其南吉第辛之砲兵戰力最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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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他是一名偉大的征服者,但是,並不粗暴蠻橫;也有著他仁慈、寬大的一面。尤其將其仁 慈施予他失敗的敵人。一位德國的旅行家胡格爾(Baron Carl Von Hugel)於一八三五年去參 觀過他的王宮,他說:「他從未因一時衝動,而任意殺人,他一手所締造之一個大王國,他從未因 些微小事而疏忽。」

雖然,南吉第辛,是一位堅強的統治者,絕對地控制著他的政府;但是「自中央集權制度」之 觀念來看,他也絕非為一暴君。」雖然,他的行政缺乏組織力量,諸如進步的法律;固定的司法制 度;及有效的警力;但是,他的政府却「尊重人權;」而其民政至少也還不到腐敗混亂的程度。

一位當時的英國軍官曾報告到:「在他領土內,他致力於各種改革,無不盡心竭力,力求盡善 盡美,我們發現他威而不猛,急而不躁,他的政府制度,還比東方各地方之政府體制要好,但比之 歐洲當然是相差很遠。」

南吉第辛的王國內,其工業製造及商業貿易也非常繁榮。一位英國學者曾對這位錫克王讚譽道 :「他是一位識時務,有眼光的政治家,他深深地瞭解英國東印度公司強大的力量,因此,他也自 知他自己的處境,如何肆應他與英國之間的關係,他舉止高貴,談吐輕鬆使人愉快。」就從這些看 來,他比之海德爾(Hyder)與泰普(Tije)兩人又要機智謙和得多了。

但是,畢竟他也有值得評議之處,那就是在他與英人從事外交折衝上,缺乏政治家的雄偉氣度 。他雖然創立了一個錫克王國(Sikn Kingdom);但是,對英國卻未採取長期久遠的防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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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旦英國佔有了絕對優勢,時機成熟時,南吉第辛之王國,也就失去其抵抗力了。

第三目 第一次英錫戰爭

錫克的軍事獨裁政治是由南吉第辛所建立的,但是却未維持多久。由於其強大之軍事政治全賴 他個人所領導,在人亡政息的情况下,不能長期地保持其強大力量;同時,英帝國此一時期在印度 之擴張也極為快速。錫克王國簡直是在英國勢力之包圍下求生存。但是,也正如戈爾頓(Sir J. H. Gordon)所說:「錫克王國之滅亡,不是止於陣戰烽火,而是自行衰敗而亡。」事實上,自 從南吉第辛死亡之後,卽象徵著錫克王國之衰微;繼之行政混亂;財力困竭;軍事力量潰弱,直到 為英國所併吞為止。

錫克王國之衰亡,主要是由於沒有精明幹練的繼承人以光大南吉第辛的事業,一個一個的繼承 人都因無能被廢,卽位時間極為短暫,事實上,也不可能有所作為,直到一八四三年,年輕的達里 普辛(Dalip Singh)被立為王後,政局才稍穩定,而他的政事都是經他母親羅尼吉妲(Rain Jhindan)攝政。在這一段時間之軍事武力則控制在羅尼吉妲之手中,引起了中央民政方面人員之 不滿,結果,將其王畿(Khalsa)之軍隊交由五執行委員會之代表(Panchayets)所指揮。在如 此情形下,軍隊失去了具有權威性之指揮官之指揮,就等於沒有指揮重心,於是,軍心渙散,有的 軍官甚至抗命,不服五執行委員會之調度。政府對軍隊幾乎失去了控制能力,駐拉哈爾(Lah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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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達巴爾(Darbar)深恐觸犯到英國的領地,如這樣,其軍隊實力勢必為英軍所澈底殲滅,也 影響了個人前途,這是達巴爾所以不願與英國作戰之主要原因。

甚至在英錫戰爭爆發之前,錫克的領袖尚還漠不關心,正如英國之羅柏滋(P.E. Poberts) 所指出「與錫克軍隊作戰時,發覺錫克軍隊幷無將領,甚至根本找不出他們有最高指揮部。」

達巴爾因要保存實力不願與英軍作戰;同時,英國的軍隊亦不時給予他們干擾,引起有的錫克 軍隊希望「他的強大鄰居」佔領他們的國家,推翻他們的獨立,讓英國能對他們發動一次戰爭。

英國乃決定派遣軍隊以王者之師之態勢開向蘇提勒吉(Sutlej)。一八四四與一八四五年,英 軍在孟買準備船隻,也準備修建橫過蘇提勒吉河之橋樑;同時更新部隊的裝備,以進攻信德(Sino) 的領土,奪取馬爾坦(Multan);還有英國在西北之邊防部隊亦進入全面警戒。孔寧漢(Cunningham) 寫道:「所有這些,錫克軍隊早已聞悉,但是從未作防禦準備,英軍在毫無抵抗的情 形下,長趨直入,這是一次沒有發生戰鬥的戰爭。」

錫克的軍官們也明白,英國一旦開始攻擊錫克的領土,則係英東印度公司之併吞政策早已訂定 好了的,而且,時機已經成熟了。

一八四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卡爾沙軍隊(Khalsa)根本未遇到抵抗,卽越過了蘇提勒吉河 。而英國的軍隊却也是戰戰兢兢地作了攻擊之萬全準備,在前線的部隊又作了充分的整補,又增兵 到四O、OOO人,及一OO支來福槍。但是,在費魯浦爾(Ferozepore)之英國指揮官布羅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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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少校(Maljor Broadfoot)個人則犯有若干疏忽而造成了許多損失。

英國駐印總督哈定(Sir Henry Hardln)以後被封為貴族(Lord),曾積極地解決對錫克 的征服計畫,乃於一八四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發布戰爭宣言,並且宣佈所有錫克人所佔領蘇提勒吉 河左岸完全併入英國之版圖。

第一次的英、錫戰爭發生在費魯浦爾東南二二哩之牟德基(Mudki)。英軍列陣在阿巴拉 (Ambala)與盧地拉(Ludhiana)之間之鄰接地方,由果奧(Sia Hngh Gouqh)担任指揮官; 錫克軍隊則是由勇敢善戰的拉爾辛指揮。英勇的錫克步兵主動地向英國之傭兵及其本土部隊發動攻 擊。英軍在與錫克軍隊接火之後有些陣脚混亂;但却意外地,拉爾辛却在最重要之時刻,轉為劣勢 ,而失敗,損失極為重大。

而英國人的損失也很重,計有六五七人受傷;二一五人死亡,其中包括伽拉巴德(Jalalabad) 之城防司令色爾少將(Majoa-General Sir Robert Sale),以及麥克邁斯克爾少將(Major General Sir John Mcmaskill)兩人在內。英軍復於一八四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攻擊錫克 以嶄壕防衛最嚴密的費魯玆沙(Feroze Sheh),此地據蘇提勒吉有十二哩。經過一陣猛烈地砲轟 以後,錫克軍隊視死如歸地奮力抵抗,英國至此才發現面臨著最大的困難了。英國當時的總指揮官 事後寫道:「在那極為恐怖的晚上,我們已淪於萬分危險的困境。」但就在此時勇敢的錫克部隊又 再度為其長官德吉辛(Tej Singh)所出賣,就在此重要時刻棄職脫離戰場,整個錫克軍隊也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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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了戰鬥,紛紛向蘇提勒吉河對岸撤退。瑪里遜(G.B. Malleson)說得好:「若不是有其高級 指揮官出賣他錫克的部隊,則英軍之失敗是無可挽救的。」這一次戰爭,雙方的損失都很重大。單 英國方面就死亡了六九四人,其中一O三人為其軍官;另有一七二一人受傷。而錫克人傷亡更大, 計有八、OOO人之多,另損失了七O門大砲。

英軍經過了這一次的僥倖勝利之後,仍保持著嚴密的警戒狀態,同時,更積極地從德里加強補 給槍支、彈藥。錫克軍隊就在英軍等待整補之際,乃於一八四六年三月在南克爾辛(Ranjur Singh Majhithia)之領導下攻擊盧地拉(Ludhiana)的英軍前哨站。英軍在斯密司(Sir Harry Smith) 率領之下以阻止錫克之卡爾沙軍隊前進,但却在元月二十一日在菩地瓦爾Bu(ddewal) 為錫克軍所擊潰。一八四六年,元月二十八日,英軍加以整補之後,終於在盧地拉以西之阿里瓦爾 (Aliwal),不顧一切犧牲打敗了英勇抵抗的錫克軍。這次,錫克軍被趕退至蘇提勒吉河之對岸, 損失了六七支步槍。

最後一次蘇提勒吉戰爭發生在蘇提勒吉河之梭布拉隆(Sobraon),這是錫克軍隊的主力所在 地,而且對財務也極堅強。戰爭始於同年二月十日,「錫克軍隊的士兵大多射擊精確,英勇無比, 英軍死亡慘重;錫克軍更實施近戰,刀劍快速,使英軍無法招架」。可是,由於大部份之錫克將領, 除了夏門辛(Shan Singh)忠貞為國,英勇作戰外,其他將領均對與英國之戰爭漠不關心;所以 錫克的低級軍官及其士兵之奮鬥犧牲都是徒然的。最後終又為英軍所敗。其堅固之戰壕、碉堡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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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軍所毀,錫克軍傷亡累累,大多死於自蘇提勒吉河撤退時為英軍所追擊,真是流血成河;就以英 軍自身之傷亡統計亦死了三二O人,受傷者竟達二、O八三人。

英國在梭布拉隆之勝利,是併吞錫克人的一次決定性戰爭。他們「從未在印度遭受到如此堅毅 ,勇敢的敵人,現在震撼了錫克軍隊,統一印度的北疆總算有了希望。」

英國政府認為對錫克戰爭之全面勝利勢必垂手可得,因此,當這場戰爭勝利之際,對於在印度 之作戰官兵無論階級大小都一律封償極厚;尤其是對總督哈定(Sir Henry Hardinge)及總指 揮官,也就是總司令(Commander-in-Chief)果奧(Sir Hugh Gough)封償有加。

總督哈定親自率領勝利的英軍於二月十三日起在蘇提勒吉河上以小船搭乘浮橋渡江,於二月二 十日攻佔了拉哈爾。這時的錫克部隊已毫無抵抗能力,只有聽任哈定總督所加諸於他們任何屈辱的 條件了。

但是,哈定認為,要想完全併吞旁遮普,錫克人必定會誓死奮戰到底,如然,英國還得付出更 大的代價,這也是英國當時的力量所不能及的;而且,將來,如對付國外之侵略,還得與其結盟, 不得不對錫克人稍留餘地。因此,他將他的要求條件,比之他原來的提議,又降低了許多,以備錫 克人能輕易地接受。基於此一基本原則,乃於一八四六年,三月九日在錫克之政府雙方簽訂了一項 和約,其內容如下:

錫克將蘇提勒吉河以南之領土,割讓給英國;還有該河與毘斯(Beas)之間之闍南阮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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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Jullundur Doab)之土地與蘇提勒吉河以南相接之土地也一併割給英國;拉哈爾之達巴爾 (Darbar)負責賠償給英國軍費一拉克半盧毘(One And a Half Crores of Rupees),以分期 方式償付;另賠償五O拉克之現金,以毘斯印度河之間之山區,包括克什密爾與哈日羅(Hanara) 等土地割給英國作為抵償;錫克的武裝力量步兵減至二五個營,騎兵限一二、OOO人,大砲三 六門;除了以上所限定之數量外,多餘的一律向英國投降;錫克以後僱用英國人或其他任何歐洲人 、美國人、以及改變現行之領土時都須事先徵得英國政府之同意;雙方承認以小達里普辛(Dalip Singh)為摩訶羅闍(MaharaJa),以南尼吉妲(Rani Jhindan)為攝政,拉爾辛(Lal Singh) 為首相;哈定總督同意不干涉拉哈爾之內政;但是英國必須提供有效的武力以保護摩訶羅闍,因 此,英國得在拉哈爾駐軍直到一八四六年年底為止;錫克政府允許英國派遣常駐代表勞倫斯(Sir Henry Lawrence)駐拉哈爾。

為了縮小拉哈爾小邦(Lahore State)之幅員,英國又與拉哈爾、達巴爾(Lahore Darbar) 之沙德爾(Sardar)單獨於同年三月十六日在阿姆瑞第沙(Amritsar)訂立一項條約,由英國 將克什米爾以一百萬英磅賣給拉哈爾之沙德爾戈納布辛(Golab Singh)。關於這種安排孔寧漢 (J.D. Cunningham)曾評論道:「如果這樣作,只是純粹為削減錫克人的力量,那還算是一著妙 棋,不過,以這樣祕密手段立身,這究有失大英帝國的令譽;而且,當考慮到如果戈納佈辛能同意 在付出六八拉克盧毘,那他的力量就足以證明已夠強大了,將不會接受英國的支配;而且,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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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都是在增加關稅中,何以有能力再使拉哈爾之人民負担起一百萬鉅款,以提供英國去應付其在 西方之國外戰爭,及東方之領土擴張之戰。似不如就讓拉哈爾成為一個獨立的王國。」

拉爾辛(Lal Singh)一直垂延拉哈爾之沙德爾之職,在他之鼓動下,拉哈爾人起而暴動以反 抗戈納布辛(Golab Singh),於是,社會秩序動盪不安,導致了英國於一八四六年,十二月十六 日將原來之拉哈爾條約再予以修正,使得旁遮普更為有效地納入英國人之控制下:卽是將拉哈爾之 行政置於八大錫克沙達爾之攝政委員會(Council of Regency)之下,而這個攝政委員會實際上 ,又是受到英國代表所操縱;英國前進軍隊常駐於拉哈爾,而拉哈爾政府付給英國二二拉克盧毘為 軍隊維持費;軍隊駐拉哈爾之時限,以繼續維持到摩訶羅闍於一八五四年,九月四日親政時為止, 或當英駐印總督與拉哈爾之達巴爾認為有必要時,英軍仍得留駐拉哈爾。

英國駐拉哈爾之代表勞倫斯與總督哈定於一八四八年,元月十八日乘船返回英國,其代表職務 暫由其兄弟約翰.勞倫斯(Sir John Lawrence)接代,直到一八四八年四月六日始正式由寇瑞 (Sir Frederick Currie)所接替。

第四目 第二次英錫戰爭及旁遮普之兼併

哈定總督在旁遮普與錫克領袖們之協定缺乏「永久性之基礎」。錫克人之軍事失敗並不意謂錫 克人之民族意識已被消滅,他們強烈的傳統民族意識,最近在反抗英國人之事件上愈來愈激烈。他 們對於那些變節的官員痛恨不已,對於政府向英國人屈服也引為是奇恥大辱,而加以羣起控訴、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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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支援他們的政府奮起抗英,他們在拉哈爾挾持王太后南尼吉妲(Rani Jhindan);圖謀攻擊 英國代表,威脅他的安全。由於這些暴動引發了如火如荼之民族運動。悲憤交加的錫克人,與穩握 勝算英國人之戰爭勢已不可避免。而且,發生得非常快速,就在馬爾坦(Multan)城因為一點小 事件為導火線而釀成英、錫第二次戰爭。

帝溫牟爾羅吉(Diwan Mulaaj)為馬爾坦的省督,由於馬爾坦地區之歲收不好,所以收稅不 足;更由於拉哈爾之達巴爾要他付一百萬英磅作為他保留省督之代價,以致於帝溫牟爾羅吉在財政 上發生了極大的困難,但他既無力解決這些困難乃於一八四年,三月憤而辭職。

拉哈爾之達巴爾乃改派沙德爾罕辛(Sardar Khan Singh)接替馬爾坦省督職位,幷且派了 兩位年輕的英國軍官護送沙德爾罕辛去馬爾坦就職。這兩位英國軍官一位為負責民政之安格紐 (Vans Agnew),一為在孟買歐洲軍團(Bombay European Regiment)服役的安德遜少尉 (Lientenant Anderson)却是為東印度公司派來的。不料,這兩名軍官忽於一八四八年四月二十 日為人所暗殺。

一般人相信,這件謀殺案是在牟爾羅吉之指使下發生的,因為他是正在積極從事反英活動的人 物。果奧總司令,達爾豪總督兩人並未立卽對這件事採取行動加以鎮壓處置,而決定將其擱置到年 底的冬天。從英國官方可以獲得證明,他倆人的政策是值得加以批評的。在他們所決定之政策背後 ,還隱藏有很多政治上的動機:除了顧及到路途遙遠,正值夏天軍隊行進困難外;他們還想靜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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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拉哈爾政府之動靜與實力,然後才採取必要之對策,如貿然用兵,一則可能破壞了政治解決之 前途,再則也可能徒耗戰費或損失戰費。

一位年輕的英國少尉軍官,稱之為愛德華(Sir Herber Edwardes)為錫克之攝政委員會所 聘顧,與英國駐拉哈爾之代表寇瑞(Sia Fredeaick Currie)不滿意英國駐印最高當局「走著瞧」 的政策,乃自行派兵包圍馬爾坦以抑制反英活動,但是失敗了。

錫克哈日羅縣(Hazara District)縣長查第爾辛(Chater Singh)的兒子薛辛(Sher Singh) 很愚蠢地為英國駐拉哈爾之代表寇瑞所利用,派他去參加包圍馬爾坦之戰役,後於一八四八年,九 月十四日他又投向到牟爾羅吉;而南尼吉妲以王太后之尊亦對錫克人之反英運動加以煽動更是火上 加油;錫克之元老領袖也對薛辛加以讚揚。於是,原本是馬爾坦之暴動,在短期內卽改變為錫克人 的民族運動。於是,英、錫之第二次戰爭至此,勢已不可避免了。

這時,錫克人為了與他們的世仇阿富汗人修好,而以放棄柏夏瓦城(Peshawar)為餌,以便 全力對付英國之侵略。

至此,達爾豪總督(Load Dalhonsie)已決定與錫克之民族運動者公開一戰。他於一八四八年 ,十月十日發表宣言:「錫克人沒有提出警告卽發動戰爭,已創下了先例;歷經寬容感化,不為所 動,我現在立即答覆,各位先生,他們所要求的戰爭,會從慘重的報復中得到。」

果奧(Lord Gough)於一八四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帶著英軍越過羅維河(River Ravi)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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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在基那河(River Chenab)之羅姆甘闍上支流(Rinea Ramnagar)的薛辛一戰,但却又有些 躊躇不前。而錫克人之主力軍在查南瓦拉(Chilianwala)於一八四九年,元月十三日曾有過一次 慘烈的大戰,錫克的「所有軍隊,都英勇地浴血奮戰。英軍付出了很高的代價最後獲得了派瑞克 (Pyrrhic)式的勝利。英軍計有六O二人死亡;一、六五一人受傷;有三個團的傭兵,及四門大砲 被錫克人所俘擄。而錫克克人除了喪失了若干士兵外;幷有一一門大砲受損。」

英國在馬爾坦的軍隊則比較順利,一八四九年,元月二十二日佔領了該城,錫克人之馬爾坦守 將牟爾羅吉(Mulraji)被俘後送往軍事法庭審判,後然又送往海外監禁,不久,卽告死亡。

英軍在查南瓦拉(Chilianwala)遭受重大犧牲之消息傳出以後,英國之朝野,無論是在英國 本土,或在印度,對於果奧則羣起指責。英國朝廷之執政(Court of Directors)卽派納卑爾 (Sir Charles Napier)前往替代果奧之職務。但是,當納卑爾到達印度後果奧却已扭轉頹勢, 並於一八四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在伽雅羅第(Gujarat)將錫克及其同盟之阿富汗之軍隊摧毀。伽 雅羅第是靠近基那河之一個小鎮,由於錫克主力軍隊原在查南瓦拉補給困難,遂從該地轉移到伽雅 羅第。

在伽雅羅第的這場戰爭「主要是砲兵部隊參加作戰,就是所聞名的砲兵戰役。」錫克部隊仍然英 勇地戰鬥與以前一樣,因為缺乏有效的指揮而失敗。瑪里遜(G.B. Malleson)說道:「沒有軍隊 會比錫克人的軍隊打仗打得更好;也沒有作戰指揮官像錫克軍隊的指揮官那樣的庸碌。」錫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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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重失敗是已注定了,再也沒有任何能力足以進行更進一步的抵抗。英國人所遭受損失則還比錫克 人輕微,僅有六九人死亡,六七O人受傷,可是,他們却獲得了決定性的勝利。

當時的英國駐印總督,關於伽雅羅第戰役亦回憶著說:「不列顛在印度之戰史中,這一次是最 值得記憶的戰役之一,無論從戰果與戰爭決定性之影響來看,或從戰爭之規模看都是一次偉大的戰鬥。」

就在一八四九年,三月十二日薛辛(Shear Singh)、查第爾辛(Chatter Singh),以及錫克 所有領袖及士兵都放下了他們的武器。甚至連阿富汗的軍隊也被基爾柏第(Sir Walter Gilbert) 所驅逐回到開伯爾(Khyber)及卡布爾(Kabul)。

錫克人要保持他們的獨立已是不再有可能了。總督達爾豪(Lord Dalhousie)於一八四九年 ,三月三十日排斥了勞倫斯(Sir Henry Lawrence)、艾倫波羅(Load Ellenborongh)以及 加賓夷第(Mission Cabinet)等人的建議,而逕自獨斷專行地發表了一篇宣言,併吞了旁遮普。 他在宣言中說道:「反對我們併吞旁遮普的觀點,在過去是適當的,但就現在的觀點來看,併吞旁 遮普將是我們所追求的有利政策。我斷然地相信,我們再不可能與錫克的勢力建立起成功的友誼。」 毫無懷疑,英國駐印總督所追求大不列顛帝國的最大利益就是要將他的領土擴張到「印度天然界 限之阿富汗斯坦的山麓。」

不幸年輕的摩訶闍達里普辛(Dalip Singh)也被隔離而單獨地加以監禁,不過,英國政府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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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了他每年五拉克盧毘之生活津貼。以後又同他母親南尼吉妲(Rani Jhindan)被解送英國,後 在羅福克(Norfolk)當了一段時間英人的農莊莊主,改信了基督教;玆後,又返回旁遮普,恢復 了他的原來信仰,但却未能恢復他的摩訶羅闍之地位。他的母后南尼吉妲則死於倫敦。

英人在旁遮普之軍事已告成功,下一步則已積極地從事行政建設。達爾豪總督羅致了當時英國 的幾位且有能力的軍官轉任為文官,諸如勞倫斯兄弟(Sirhenry Lawrence, Sir John Lawrence) 、愛德華(Herbert Edwardes)、尼可爾遜(John Nicholson)、田勃爾(Richard Temple) 以及其他官員,在總督親自之領導下從事軍事、商務、司法、稅收、工業、農業等全面之 改革。達爾豪總督在旁遮普設立三人執政委員會(Board of Three),以享利.勞倫斯(Sir Henry Lawrence)為主席,此外還有他的弟弟約翰.勞倫斯(Sir John Lawrence)、與曼塞 爾(Charles G.Mansel),不過,到一八五一年曼塞爾(Charles G.Mansel)的職位則由蒙 特戈密(Robert Montgomery)所接替。到了一八五三年,旁遮普的三行政權執政委員會被廢除 ,亨利.勞倫斯則被派往拉迦普(RaJputana),作為總督的代表;而約翰勞倫斯則為旁遮普的 第一任的首席長官(Chief Commissioner)。以後錫克人在第二次英錫戰爭中,以及其一八五七 至一八五九年之抗英運動中,都是錫克人的部隊為其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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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阿富汗斯坦與英國東印度公司

第一目 杜蘭尼之騷擾與不列顛之西北邊疆政策

十八世紀末期,杜蘭尼(Durrani)常常騷擾印度邊界,使英國在印度之官員深為厭惡。因此 在孟加拉之英國總督為了面對現實,必須制訂政策,以求澈底解決。自一七五七年,甚至更肯定地 說,早已從一七六五年開始,當一七六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英國在布克沙爾(Buxar)之勝利在 奧德(Oudh),比哈爾(Bihar)之西北前線都駐有重兵防守。

事實上,在莫兀兒帝國時期,阿富汗人在印度斯坦,就一直與莫兀兒發生政治上之衝突,而現 在復與英國在這一地區發生衝突也是歷史上之必然邏輯,也正如一七六一年馬拉德人與阿富汗人之 衝突一樣。不過,對於英國人來說還算是比較幸運的是,自從在邦尼巴(Panipat)獲得勝利之後 ,阿曼德沙.阿布德里(Ahmad Shahabdalt)由於大多在阿富汗境內從事征伐,所以能被英人 將其阻止在阿富汗以東地區。

當一七七三年,七月,阿布德里死後,由其軟弱無能的兒子帖木爾沙(Timur Shah)繼承。 帖米爾在位時期自一七七三到一七九三年,沒有能像他父親那樣追求擴張政策,這正是阿富汗之低 潮期,所以杜南尼人卽乘機而起。這可說是杜南尼人的幸運。

帖木爾的第五子熱曼沙(Zaman Shah)為其繼承人,於一七九三年五月就任卡布爾(Kabul)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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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位,他是一位能力卓越,野心勃勃的統治者。他迅速地平服了內亂之後,卽於一七九八年進兵拉哈 爾,更企圖像拉地爾沙(Nadir Shah)及阿曼德沙.阿布德里那樣侵入印度斯坦之內陸心臟地帶。

雖然,有些與他同時代,以及大部份的現代學者都對熱曼沙沒有過高的估計,認為他不可能達 成他的政治及軍事上之野心,侵入印度斯坦;但是,在孟加拉之東印度公司之政府却不能只視熱曼 沙自卡布爾侵入印度斯坦之野心只是一假想的敵人而已。

熱曼沙接受了泰普蘇丹(Tipu Sultan)、瓦月爾阿里(Wazir Alt)之請求,試圖聯合起 來反抗英國東印度公司及孟加拉之傀儡拉瓦布納塞.烏爾牟克(Nasir-ul-Mulk)。事實上,當 蕭爾(Sir John Shore)與威勒斯萊(Lord Wellesley)主持東印度公司時熱曼沙卽已勢力很 大侵入印度斯坦,「使得英印帝國感到不安。」英之印度事務部(Board of Control)之主席丹 達斯(Henry Dundas)卽認知了「熱曼沙的野心」,曾指示總督威勒斯萊「對於這位一舉一動都 得特別加以戒備,尤其是關於他的軍事力量,以及補給之儲存都得密切注意,而且,還提供反熱曼 沙的有關方法。」

總督在奧德(Ondh)派了克瑞(Sir J. Craig)領著大軍以保護該王國,防止阿富汗人侵入 。同時,亦用外交手段以削弱阿富汗人的力量:波期人原本與阿富汗是同盟,後來,英國總督先後 兩次於一七九九年派遣特使,尋求友好關係。第一次派往波斯的為麥地阿里汗(Mediali Khan) ,他原是波斯人的後裔,為英東印度公司駐布夕爾(Bushire)的代理代表;其第二次派往波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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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使為麥爾可林上尉(Captain John Malcolm)。

這時的波斯面對著法國對亞洲之野心,也樂於接受英國的友誼。從這兩次特使中,證實了威勒 斯萊的觀點是成功的:波斯對英國之友誼感到信賴;同意將熱曼沙從拉哈爾逼回柏雪瓦(Peshawar) 。關於這件事,我們可以從一八O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威勒斯萊所寫給倫敦祕密委員會 (Secret Commitee)之書簡卽可明白了。

由於阿富汗國內發生戰爭,主要的是王族的沙鐸日(Sadozais)與巴拉克日(Barakzais)之 間不睦。巴提克日方面,還有帕陽德罕(Payendah Khan)及其長子菲德罕(Fatet Khan)之 支持。而熱曼沙最後被推翻,眼睛也被弄瞎了,先後逃抵布克哈拉(Bukhara)、赫拉特(Herat) ,最後逃往印度之盧地拉(Lndhiana)。他在盧地拉受到了英國政府之囚禁,又悲痛地殘存了好 幾年。昔日曾騷擾印度斯坦,使得英國恐嚇戒懼不已,而今竟流亡舊地,反而作了他的階下囚。

第二目 熱曼沙以後阿富汗之長期混亂

熱曼沙被推翻以後,阿富汗斯坦王國,政令不行,陷入一段長時期的混亂局面。其弟弟摩罕德 沙(Mahmnd Shah)從一八OO至一八O三年繼承他的王位,但是他却成了巴拉克日的酋長菲德罕 (Foteh Khan)的傀儡,這證明摩罕德沙本人鎮服不了卡布爾之騷亂。一八O三年,阿曼德沙. 杜蘭尼(Ahmad Shad Durrani)之孫子蘇伽密日(Shuja Mirza)為卡布爾國王;但是,這位沙蘇 伽也無能為力建立一個有效的統治權。「他的學識淺薄,他的個性、氣宇,實在都不足以担任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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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戰亂時代的統治者,除此而外,他還缺乏判斷能力,同時財力枯竭,無所作為。」

於一八O九年中期,他被巴拉克日的戰力所敗,而摩罕德沙之阿富汗斯坦的王位也同時被巴拉 克的人所纂奪。但後來摩罕德王忠實的親信勤王又恢復他的王位。

而沙蘇伽「經過艱苦的掙扎,仍不能挽回他失敗的命運,」仍於一八一六年像他的兄長熱曼沙 一樣逃到盧地拉,受到英人的保護。

摩罕德沙,原本是巴拉克日人手中的工具,漸漸忍受不了他的控制,而於一八一八年在盛怒之 下派人將巴拉克的人的領袖以極慘烈的方式加以殺害。這更促進了巴拉克日人的兇暴行動。不到數 年,除赫拉特(Herrt)而外,幾乎整個阿富汗之領土,全淪入巴拉克日人之統治之下。

摩罕德沙以及他的兒子伽母倫(Kamran)僅保住了赫拉特為他們的根據地。為了安全,承認 波斯為其保護國,而喪失了赫拉特的宗主權。一八二九年後,摩罕德死亡,伽母倫就繼承了他父親 在赫拉特之統治權。

第三目 多斯穆罕默德

一八二六年,多斯穆罕默德(Dost Muhammad),以巴拉克日族強人之尊,自立為卡布爾 (Kabul)的國王,並且正式加冕,自封阿密爾(Amir)。在多斯穆罕默德的同伴中,他是最為 勇敢活躍的人物。一八三三年,在南吉第(Rangit)之支持下,曾企圖奪回卡布爾沙蘇伽之王位; 但是,此時,柏雪瓦(Peshawar)為錫克人所佔領,錫克人之所以能佔領柏雪瓦,則是得自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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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罕默德之哥哥,蘇爾丹穆罕默德罕(Sultan Muhammad)所支持的。事實上,多斯穆罕默德的 地位在各方面都是岌岌可危的,在北方有巴爾克(Balkh)人叛變;在南方其兄弟之一在坎德哈爾 (Kandahar)割據,不服其統治;在東方,遠則有英國虎視眈眈,近則有南吉第辛(Ranjit Singh)與沙蘇伽(Shaj Shuja)在柏雪瓦之苛擾;在西方之赫拉第(Herat)有摩罕德父子盤據 ,且有波斯人為其背景;此外,還有俄國人的窺伺。」在這種極複雜的環境之下,多斯穆罕默德自 然很渴望從英國獲致友誼。

因此,當一八三六年,三月,英駐印總督奧克蘭(Lord Auckland)到任以後,於四月多斯 穆罕默德卽送了一封賀函給他,尋求他的幫助,以抵抗錫克人與波斯人。但是,奧克蘭總督以不願 干涉外國人之事務為由,回絕了多斯穆罕默德。而多斯穆罕默德再轉向波斯與俄國建議,要求他們 向英國政府在外交上施予壓力。

自從十八世紀之中葉以來,亞洲的歷史,卽深受到歐洲人當時之政治情勢所影響。從十九世紀 初,俄國人已經設計好了向東方擴張的計畫,為了實現這個計畫乃於一八一三年與波斯訂立了一次 加列斯坦條約(Traaty of Gulistan)。

更由於英國此時,又孤立了波斯與俄羅斯之間之關係相繼成功,乃於一八一四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與波斯在德黑蘭(Teheran)簽訂了德黑蘭條約(Treaty of Teheran),根據本約:

「如果以大不列顛為敵,而進入波斯之所有歐洲人之武裝力量都會遭受波斯人之對抗;雙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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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抵抗以波斯與英國為敵的所有敵人。」

但是,不到幾年,波斯之老王、阿巴斯.密爾日(Abbas Mirza)於一八三三年的秋天逝世 ,其兒子穆罕默德密爾日卽位,卽向俄國交好,於是,俄國人在波斯之朝廷具有很大的影響力。俄 國於一八三七年十一月,及次年的九月先後兩次作波斯人的幫兇,慫慂波斯圍攻赫拉第(Herat) ,因為赫拉第對於英印帝國具有很重要的戰略地位。荷爾地(Sirt. H. HolDich)寫道:「靠近赫 拉第有一座綿延的大山,有如一道鐵壁橫亙於亞洲,阻當白令海峽通向裏海(Caspian Sea)。如 果控制了赫拉第,俄國人也可由北通向印度,再也不會受到干擾與威脅。」

由於阿富汗人在赫拉第英勇的抵抗;再加上一位正在那裡旅行的青年軍官蒲鼎克(Eldred Pottinger) 奮力協助,才打敗了波斯人的攻勢,英國人這時更增加了對俄國人在亞洲野心之憂慮。

第四目 第一次英阿戰爭

俄國人從遙遠的莫斯科,往阿富汗斯坦高原,克服旁遮普訓練精良防衞部之防衞,進入印度斯 坦,以達到他侵略亞洲的野心,他必然會遭到若干困難,那是無可懷疑的。那時旁遮普的統治者, 尚是英國人的忠實盟友。不過,俄國人的野心暴露以後,也給英國的政治家提高了警覺。

俄國與波斯人之勾結,大大地影響了班丁克(Lord William Bentinck)之導向信德(Sind) 阿密爾(Amirs)之政策;尤其是當阿富汗之阿密爾,為英國人拒絕幫助他們反錫克人,而又轉 向波斯與俄國談判一事,更增加了總督奧克蘭(Lord Auckland)心中不快。俄國的野心更深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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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得在英國麥爾包恩(Lord Melbourne)的民權內閣(Whig Cabinet)感到憂慮。

帕梅斯頓(Lord Palmerston)看到俄國人的計畫:到達印度帝國「是迫切、冒險、安全、 平靜」的一條道路。要將力量集中在印度政府(The Government of India),以有效的步驟來 對付這個政府。宮廷執政祕密委員會(The Secret Committee of the Court of Directors) 於一八三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分給駐印總督的指示說:「儘可能以適當、可行的步驟……今後更加 要注意嚴密地監視阿富汗事件之企圖,及俄國進一步之影響。從事件所在地到達我在印度所領有之 土地內,不能有任何失敗。如果我們一度所建立的一切受到了損失,則我們的同盟,及我們自己的 領土均將受到不平靜的干擾。派遣可靠的代表前往卡布爾之多斯穆罕默德商討各項重要問題,無論 是政治的、商業的,總之儘一切可能,採取有效方法與其建立穩固之關係,以阻止俄國在此一地區 攫取到任何利益,並且,密切注意今後俄國在這一地區的任何動向。今後,要尊重麥克尼爾(Ma. Mcneill)在西北前方所提供之情報;尤其當他到達波斯後之報告,更要借重,以作為你決定阿富 汗事務、政策之根據。我們明顯的政策是,阻止俄國人在這一地區擴張他們的領土;同時,還要排 除俄國人對這一地區的影響力。」

為了迅速地強化在卡布爾的力量,英駐印總督乃於一八三六年,十一月從孟買派巴尼斯(Sir Alexaader Burnes)前往卡布爾為商務代表;但實際上,正如巴尼斯自己所說:「是去探聽虛實 ,以決定爾後之動向。」巴尼斯是一八三七年,九月二十日抵達卡布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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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斯第穆罕默德則明白地表示與之俄國人相比,他寧願與英國維持友誼,幷且,同意迫使南吉 辛(Ranjit Singh)將柏雪瓦(Peshawar)轉讓給英國。因此,巴尼爾更進一步向總督建議與 阿密爾(Amir)正式結盟。總督奧克蘭對於巴尼爾之建議交予他的兩名祕書去檢討,但最後却遭 了他的兩名祕書麥克納廷(Sir William Macnaghten)與可爾文(John Colvin)之反對。英 阿同盟條約未能締結,而巴尼爾之任務遂告失敗,他於一八三八年,四月二十六日離開了卡布爾。 而阿富汗之阿密爾既然未能從英國獲得可靠之友誼;於是,他又轉而向俄國與波斯示好。俄國卽派 遣淮克提夫奇(Viktevitch)為特使訪問阿富汗。他在阿富汗表現的態度「謙虛、和藹」給阿密 爾帶來了很大的安全感,因此,俄國也就從阿富汗獲至了很多利益。

當多斯第穆罕默德為了從錫克人手中收復柏雪瓦,所以極力地要尋求英國人之幫助。而奧克蘭 已改變了態度,不願再多加干涉其他外國人之事務,所以現在多斯第穆罕默德已經感到沒有英國干涉 之顧慮,乃在南吉第辛之幫助下,又恢復了被流放的沙蘇伽(Shh Shuja)在卡布爾之王位。現在 奧克蘭又決心積極地參予阿富汗之事務,乃派他的祕書麥克納廷到拉哈爾(Lahorr)與沙蘇伽. 南吉第辛於一八三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簽訂一項三邊同盟條約。於是,英國與阿富汗之間卽形成了 一個敵對狀態。

一八三八年,十月一日,總督自西姆拉(Simla)正式公開地發表宣言,決心述諸戰爭。正如 愛德華(Her Bert Edwardes)所說:「多斯第穆罕默德之觀點與行為確實比較困難,由於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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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恐怕他與英國人合作,而引起其猜忌,乃故意從中破壞、離間。」在西姆拉宣言中所揭櫫之事實 ,因而「是以訛傳訛」。總督奧克蘭亦說道:「多斯第穆罕默德並未傷害我們的同盟。」脫特爾 (L.J. Trotter)亦相似地評議道:英國要攻擊多斯第「有如狼要吃羊一樣,唯一的理由就是要 吃牠,毫無理由可言。」

當然,就奧克蘭總督的立場而論,他是盱衡當時的大局而作的決定,也是無可厚非的。多斯第 穆罕默德當然他有自主權與波斯、俄國訂定三邊協定,這樣自然傷害了英國的興趣。但是,我們要 替多斯第辯護的是,他向俄國、波斯尋求結盟,那是他在尋求英國的友誼失敗之後的事。卡耶(Sir J.W. Kaye)的話說得很公道:「我們只顧我們自己與巴拉克日耶.賽德爾(Barakzye Siadars) 之結盟,而顯出對多斯第不予信任,因而迫使他投向了波斯人的懷抱。

尤有進者,自一八三八年,九月波斯的軍隊自赫拉第(Herat)撤退以後,俄國與波斯之侵略 威脅的危險性已大為減少,奧克蘭已不必再對多斯第拒絕於千里之外。如今阿富汗已與俄國、波斯 結成三邊同盟,已使得他在印度河西北地帶失去其反衝地帶,隨時會恐將其三國同盟力量之侵入。

從政治觀點看,奧克蘭總督排斥了與阿富汗之同盟也是一大損失。多斯第穆罕默德缺乏統治能 力,對於阿富汗境內之部族不能作有效的控制。對他最忠實的沙蘇伽雖然具有相當的能力,迄今一 直毫無表現,而且在阿富汗之回教徒中也沒有顯著的領導地位;而且,這些反動的回教勢力常受到 阿富汗之世仇──錫克人之支持;此外還有英國人所傳進來的基督教勢力之挑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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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蘇伽「是一位十足的阿富汗的民族主義者,由於他有強烈的民族意識,所以力求其內部統一 ,他首先將槍口指向巴拉克日(Barukzye, Barakzai)的各酋長。因為這些酋長們都各自形成一 個獨立小邦,只知自己一小撮地方的安定和平,而忽視整個阿富汗之危難而不顧。」總之阿富汗是 不可避免戰爭的了,正如卡耶(Sir J.W. Kaye)所說:「因為阿富汗之內部混亂,行政不振 ,已到了病入膏肓的地步。所以無論他們所遭遇的是政治、或軍事的挑戰,他們的最高政策是敷衍 委屈求全了事。其結果,當然必定會遭致失敗。」

所以當時,有很多人對於奧克蘭的政策曾嚴厲地加以批評,例如威靈頓(Duke of Wellington) 寫給圖克爾(H. St. G. Tucker)的信中就說:「一度越過印度河卽可在阿富汗建立統治 權的;而今要經過數年戰爭的週旋始能達到目的。」他的話以後竟變成了事實。

奧克蘭總督不顧一切阻力,聽從了他的私人顧問諸如可爾文(John Colvin)、與麥克納廷 (W. H. Macnaghten)等人的意見,集結了「大軍於印度河」決定侵入多斯第穆罕默德的王國。

由於南吉第辛(Ranjit Singh)反對英國的軍隊通過他的國境去攻擊多斯第,當然還有其他 因素,所以英國人不得不改道,從費魯浦爾(Ferozepore, Firuzpur),經巴哈瓦浦(Bahawalpur) 、信德(Sind)、俾路支斯坦(Baluchistan)、坡南隘口(Bolan)、科加支隘口到達卡 布爾,經過一千哩以上的長途跋涉;這一路的軍隊是由克恩(Sia John Keane)及科統(Sir Wiloughby)兩人所統率,並由沙蘇伽(Shah Shuja)陪同進軍。其另一支軍隊,則由華德(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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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nde M. Wade)與沙蘇伽的兒子帖木爾(Timur)所率領,再配置若干錫克部隊,從旁遮普出 發,經過柏雪瓦(Peshawar),而抵開伯爾隘口(Khyber)。

史密斯博士(Dr Vincent A. Smith)對於奧克蘭的此次出兵阿富汗曾評論道:「這一計畫 完全違背了戰術原則,失去了戰略上的有利條件,簡直是神經失常;一位頭腦清醒的政治家絕對不 會作出這種軍事計畫的。」尤其進者,英軍借道信德前往卡布爾,也違反了一八三二年英國與信德 阿密爾(Amirs)之間的協定。

英軍尚未到達奎陀爾(Qandahar)之前,由於缺乏補給及飲水,所以準備減少他們軍隊的數量 。此時,麥克納廷奉命隨軍負責政治、政策方面之事務;並且,以巴尼斯(Sir Alexander Burnes) 為他的主要助手。

在軍隊中,配合著有政治頭腦的人為參謀,果然非常成功,甚至也使得英軍的指揮官科恩 (Sir John Keane)也大感意外,自此以後,他們於一八三九年,四月佔領了奎陀爾;同年七月二 十三日取了伽日尼(Ghazni);同年之八月三日又攻陷卡布爾,多斯第穆罕默德則已自該城撤退。

沙蘇伽是勝利地回到了卡布爾,但是他並未有像英雄式的凱旋那樣受到民眾的歡迎。根據卡耶 (Sir J W Kaye)的描述:「當國王光復了他的故土,進入京城,簡直就像送葬樣的那麼淒清 ,百姓毫無喜色。」倒是英國的軍隊所受到卡布爾城內民眾的歡迎還要比之沙蘇伽要熱烈光彩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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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到了一八四一年年底,「英軍的這些光彩,則就黯然失色,甚至全被抹煞了。」

由於沙蘇伽之復位是在英軍與錫克人之幫助下才成功的;而且,其主權也受到英國人之操縱, 所以他的政權不能得到阿富汗人民族主義者之支持與同情,他的處境也是非常危險的。尤其是一八 四O年多斯第穆罕默德已經正式向英國投降,還將他送往加爾各答加以監錮,使阿富汗人不滿;尤 有進者,英人對付沙蘇伽之凌厲態度,簡直就像太上皇似的更使得卡布人憤恨。

不過,英國的軍隊仍然還是派駐在阿富汗沿海岸一帶;並且,還從印度運送了大量的補給亦留 在阿富汗,這樣,使得阿富汗人,無論貧富都對英國人稍有好感。同時,英國軍隊駐在外國領土內 ,也漸漸約束不嚴,軍紀日益變壞,使得愛好自由自在的阿富汗人也慢慢學習傾向墮落。事實上, 英國在阿富汗所硬性建立的政府制度,「已遭致其整個國家人民的咒咀。」可見,英國人在阿富汗 是不受到歡迎的,而且,引起了普遍的反感。

當沙蘇伽發現他的統治不為自己阿富汗的同胞所接受時,乃知難求退,幷且,向英國建議,促 英軍一併撤退。由此可見,沙蘇伽還不失為一位聰明的人物。英朝廷之執政們考慮到阿富汗現狀之 危險性,乃直接建議東印度公司當局「坦率地承認失敗,完全放棄這個國家。」

但是,麥克納廷(Sir Wiliam Macnaghten)則堅決地認為,英國人的氣勢是全面性的,不 能在任何一面表現得畏縮軟弱,如從阿富汗撤退則是政策上的一大錯誤,因此,他拒絕撤退。

而奧克蘭總督也不承認他的政策已遭受到了絕對性的失敗;如再有一度的冒險,則仍還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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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能,所以他所持的是保留態度。因為英國的軍隊仍駐在阿富汗境內;同時正著手改善東阿富汗 人的經濟現況,減低這一地區首長們過多浪費的津貼;同時,英國人為達到自身之政策目的,必須 忍受此一時期的艱苦環境。

但是,由於經濟未得到相當的改善,而酋長們之俸祿又相對地減低,因此,引起了這些酋長紛 紛起義反抗;同時,奧克蘭總督亦作了兩件極嚴重的錯誤處置:

一八四一年四月,他派遣一位衰老多病的埃爾芬斯東將軍(Generaz W. G. K. Elphinsto ne)接替了科統(Sir Willonghby Cotton)的職務為卡布爾的司令,以反對總司令想將奎阮爾 (Qandaiar)的司令滲第(Sir Willian Nott)接替卡布爾司令之職,這是奧克蘭最失策的一著 。其次是,他擅自允許沙蘇伽將卡布爾英軍的大本營所在地──有名的巴拉黑薩作為其後宮安樂所 。而且,其營房置於城外,與其補給庫相距不遠,軍隊無堅固的工事,城堡為憑藉,這些都是奧克 蘭的重大過失。此外,自一八三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之後,錫克人的朋友,南吉第辛(RanOit Singh)死了之後,旁遮普又陷於混亂狀態下,錫克人又停止了對英國人之幫助,這更增加了英國 人在阿富汗之困難。

一八四一年秋天,問題終於發生了。十一月二日一羣極端憤怒的暴徒將巴爾尼(Alexander Burnes)挾持到他的寓所外面加以殺害;甚至他的兄弟查理士(Charlec)及布羅德福第上尉 (Lieutenant William Broadfoot)亦同時遇難。而英國的民事及軍事方面之官員缺乏當機立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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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能力與魄力,其軍隊亦都觀望待變,未作有效地抑制,使得多斯第穆罕默德的兒子阿克巴罕 (Akbar Khan)所領導之暴動,釀成全面不可收拾的混亂局面。

英國高級人員在政策方面之爭辯,也未曾認清暴動事件之真正原因,及真正危險性。一位當代 學者脫爾登(Edward Thornton)說道:「他們不顧客觀環境,也不接納建議,只是一意孤行 以滿足他們好大喜功的美夢,而陷入了馬拉德(Moatha Ditch)人的覆轍。」當奧克蘭總督聽 到在阿富汗發生之慘案後,大為震驚,這時,他才感到他的決定「是違背了普遍輿論的嚴重性,以 及違背宗教信仰及民族思想之基本原則,而懊悔不已。」而且,渴望「立卽設法自阿富汗光榮地撤 退,使其不影響英軍在印度之聲望地位。

無能的埃爾芬斯東將軍(General W. G. K. Elphinstone)的補給庫,沒有經過激烈的戰 鬥,就為阿富汗之暴民所佔領了;而英國派在阿富汗之政治官員麥克納廷又優柔寡斷,他唯恐英軍 之補給為阿富汗人截斷以後,陷入堅壁清野之困境,乃於十二月十一日與阿克巴軍(Akbar Khan) 締結了一項屈辱的條約。其條約主要規定事項是:

英軍儘可能立卽自卡布爾撤退;多斯第穆罕默德由英國將其送回卡布爾;沙蘇伽如果留置在阿 富汗國內,則必須受到監禁,否則,可隨英軍流亡印度。

但是,麥克納廷並不願意履行以上條約之義務,乃暗中與阿克巴軍之政敵吉日里(Ghizali) 、奎日巴西(Qizilbashis)兩酋長私通,企圖挽回英軍在阿富汗的命運,不幸這兩位酋長竟然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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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了他,引誘其直接與阿克巴罕談判,十二月二十三日卽被阿克巴罕所殺,他的另一同伴泰渥爾上 尉(Captain Trevor)亦同時與他遇難;他的其他兩名同志勞倫斯(Sir George Lawrence) 與麥克滋(Colin Mackenile),雖免於速死,但亦遭受禁錮,飽受皮肉之苦。

接替麥克納廷職務的為蒲鼎吉少校(Major Eldred Pottinger),他要求採取積極的政策 ,停止與阿富汗作任何的談判,或者佔領巴拉黑薩(Bala Hissar)以等待援軍之接濟;或者建議 如色爾將軍隊行政人員完全撤至色爾(Sir Robert Sale)所防守之伽拉巴德(Jalabad),但是 ,那裡的情勢也是非常緊張,多虧色爾之部隊英勇,尚能屹立不動。但是埃爾芬斯東及其他軍官們 ,已經飽受驚嚇,再也沒有勇氣繼續戰鬥,確保大英帝國的榮譽了。大家都反對色爾的意見,根本 不加以考慮。於是,他們最後決定放下武器,撤退軍隊,於一八四二年,元月一日正式承認與阿克 巴軍所訂立之條約,而簽了字。

英軍將其所有之槍、砲、裝備、彈藥、及補給都投降給阿富汗了;元月六日,集結了總計一六 、五OO英軍準備徒步行軍撤回到印度。這些撤退的英軍個個「垂頭喪氣,臉色蒼白,步履踉蹌」冒 著冬天的大雪,凜冽的寒風撤退。更不幸的是,有些狂熱的阿富汗民族主義者,竟擅自對毫無抵抗 力的徒手英軍狙擊,這些人都是阿克巴罕無能為力加以控制約束的暴民。其至幾天之後,尚有英軍 中之婦女、兒童、及少數軍官,其中包括勞倫斯、埃爾芬斯東及蒲鼎吉等則被阿克巴罕所扣留作為 人質。而英軍仍不斷地遭受到狙擊,到元月十日,只有其總人數的四分之一的部隊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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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柏滋(P.E. Roberts)很悲痛地說:「這一條撤退的道路是用血肉所舖成的屠場。」當 英軍撤退到伽陀拉克隘口(Pass of Jagdalak)時是元月十一日,這真是他們的生死關頭,當 他們通過此一關口以後,幾乎算是全軍覆沒。一週以前自卡布爾出發為一六、五OO人,其中有一 二O人被留作人質,未能撤離;以後又有一二人失踪;而最後到達伽拉巴德(Jalalabad)的只有 唯一的布萊東博士(Dr Brydon);其餘的人則全部被殺。布萊東博士於元月十三日逃抵伽拉巴 德時,雖已生還,但是也負了重傷。這真是軍隊撤退史上,一項最大的悲劇。[註1]

但在奎陀爾(Gandahar)有洛第(Sir William Nott)與羅林生(H.G. Rawlinson) 兩人英勇地防衞;在伽拉巴德(Jalabad)亦有色爾與布羅德福第(Broadfoot)兩人鞏固的防禦 ,給英國穩住了陣勢,一片悲戚的氣氛稍有了轉機。

這時,英軍雪恥之恨已到達了極高峯,而奧克蘭總督對於他以前錯誤的措施,亦幡然悔悟。他 於元月三十一日發布了一項通令,「集結英國、印度之精銳部隊,向阿富汗進行無情的反擊,誓雪 奇恥大辱。」雖然,他有心挽回英國人之聲望,但畢竟江郎才盡,於一八四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為 英政府所撤換,另以艾倫波羅(Lord Ellen Borough)接替了他的職務。

實在說,英國對阿富汗之戰,實在是師出無名,所以英國政府及其部份官員,原來均持反對的 態度,只有奧克蘭聽信了其少數親信官員的意見,所以其內心對於這次戰爭所發現的完全是外強中 乾,以至英軍之士氣,戰力都無法提高。因此,一般輿論,稱英國人這一次所遭之失敗是「上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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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一八四二年,六月一七日,麥克唐納德(Macdonald)有一封信說道,有三七名土著兵士曾親眼看見埃 爾勞斯東的士兵從卡布爾撤離到伽拉巴德(Ualalabad)時最後遭到殲滅時的情景。 一九三三年,八月之史料年報(J. I. H.)指出:「以上所說,比之布萊東博士(Dr Brydon)所引證 的更為具體,所以他對自己之見解也持保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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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活該報應。」卡耶(Sir J.W. Kaye)卽銳敏地指出:「……師出無名的戰爭,會遭受到神 的咒咀,使智慧的政治家變成蠢才;使強大的武裝部隊變得軟弱。」

尤有進者,軟弱與愚蠢必然會遭到失敗。奧克蘭在慘敗之餘,尚不知反省,還想瞞干復仇,更 是愚不可及。脫特爾(L.J. Trotter)也評論道:「除了奧克蘭之政策是非法的,掠奪的侵略戰 爭外,主要還是他所用非人,一意孤行,不採眾議,只聽信少數親信獨攬其事,諸如對麥克納廷就 過於信寵;埃爾芬斯東的身體衰弱,心智不健全,以及薛爾屯(Shelton)缺乏鬥志;而且,在民 政與軍事領導人員之間經常發生磨擦,相互不和;雖然色爾是一位能將,但是他的能力常常受到奧 克蘭總督之支肘,要仰靠他的決定,所以也不能發揮出他的長才,英軍在阿富汗之慘敗就是在這些 愚蠢、錯誤、的惡性循環下所造成的,對英國人來說,這真是他所遭受的一次戲劇性的惡報。」

第五目 艾倫波羅與阿富汗事務

艾倫波羅(Lord Ellenborongh)於一八四二至一八四四年担任印度總督,他為了補充阿富 汗戰爭所喪之元氣,當他就職以後,乃於一八四二年,三月十五日寫信給他的總司令說:英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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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以英國的軍隊及印度帝國的武力去冒險,」以支持其三邊協定(Tripartite Treaty);但 是要全力建立大英皇軍的威望,要在「形勢上逼人,以壓迫阿富汗人就範。」

當他聽到英格蘭將軍(Gengral England)在哈克日(Hakalzai)失敗,帕爾梅上校(Colo nez Palmer)在伽尼日(Ghaznt)投降的消息以後,立卽命令撤退留在阿富汗之所有軍隊,根 本沒有想到報復與釋放戰俘的事。正如奧崔門(Sir Uames Outram)所記載,當他的撤退命令 下達到了英軍以後,「英軍感到有如晴天霹雷」,也在英國本土與印度紛紛引起指責。

此時,在阿富汗之情勢是,沙蘇伽(Shah Shuja)已經被赦;洛第(Sir William Nott) 、與波羅克(Sir Geore Pollock)兩人沒有撤退的意圖,而以缺乏交通工具為由,原地駐防,採 取觀望態度。

這時,艾倫波羅總督終於「想出了一個三全其美的妙著:一方能達成他撤軍的目的;二則也能 普遍滿足英軍洩恨的願望;三則又可以營救與被囚禁在阿富汗之英國戰俘與人質。」

一八四二年,七月四日,他下給洛第與波羅克一道命令,重複指出他要求英軍自阿富汗撤退之 決心;不過,同時,指示洛第,撤退時,不是直接由坡南隘口(Bolan Pass),而是輾轉經卡布 爾、伽日尼然後再經開伯爾撤回到印度,繞了一個弧形作迂迴撤退。艾倫波羅又命令波羅克以策應 洛第之撤退計畫。

這樣,我們很明顯地可以看出,總督是有意授權給他的將領,使他們自己有運用的餘地,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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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第與波羅克很欣然地就接受了他的命令。

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日,波羅克首先就從伽拉巴德,帶領著他的八千精兵出發,於九月八日 在伽陀拉克隘口(Jagdalak Pass)打敗了阿富汗部隊;九月十三日又打敗德仁(Tezin)的阿軍 ;九月十五日又進抵卡布爾,而且,將英國之國旗在巴拉黑薩(Bala Hissar)升起,後於九月十 七日與洛第之部隊會師。這時的洛第軍隊,早已於九月六日破壞了伽日尼(Ghazni)的防禦工事 、城堡及城鎮,而且,還根據艾倫波羅總督之指示拔除了所謂沙姆多大門(Gates of Somnath) 」據說,這個大門是蘇丹摩罕德(Sultan Mahmud)建於第十一世紀,英軍將其拔除後,並且 ,還將其携回到印度。英國的人質亦被營救出來了;不過,「在卡布爾因復仇貪功的軍隊,則已受 了很大的損失。當十月十二日英軍與無防衞能力的民眾在卡布爾城還未來得及撤出城外,英國砲兵 卽大肆轟擊巴日爾(Bazar),所以這次損失是英軍自身所製造成的。

當首批英軍返回到費魯浦爾(Ferozepore)時,總督艾倫波羅曾給予「歷史性的英雄式的歡 迎。」並且,於十月十日在西姆拉(Simla)發表宣言,不過官方的文件是固定在十月一日。他在 宣言中,再重申他當初所揭櫫之政策,表示他強烈的願望:「承認阿富汗人自己所組成之政府;而 且,與所有鄰國都願維持著友好關係。」

同時,他亦對印度的酋長、王子及民眾宣佈:「我們勝利的軍隊,已從阿富汗凱旋歸來,他們 已携回了沙姆多的大門;已掠取了蘇丹瑪哈邁德(Sultan Mahomed)之墓碑;已欣見伽日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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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滅,已雪煎了八OO年來的奇恥大辱。」

他的後一宣言完全是對印度人之收買、攏絡,印度人都會看得很清楚,他這樣發表宣言,實在 不能發生任何作用,也是不聰明的作法。後來卡耶携回批評道:「這是已經過去了八百年的事;而且 ,這件事情之真象至今還不為人所公認;而且,也很少印度人對此一事件給予太多的關心。」居然 他竟以此來討好印度人,可說心勞日拙。尤有進者,他反而因此,而傷害了印度回教徒的感情,而 印度教徒也未見得很珍惜這一塊大門,它只不過是十一世紀以後的建築材料而已,但其質料則是出 自喜馬拉雅山的杉木,比較名貴罷了。」

後來,艾倫波羅總督將他「勝利的戰利品」藏在阿格拉(Agra)之木造閣樓之中。雖然,他 此一掩耳盜鈴、自欺欺人之騙局尚為威靈頓(Duke of Wellington)與哈定(Lord Charles Hardinge)等所支持;但是,一般輿論都是對他加以冷譏熱諷而飽受攻擊的。

多斯第穆罕默德(Dost Muhammad)英人已無條件地告訴他恢復了他的王位。他復位之後 ,一反過去之政策,與英國保持親和關係,而趨向反對波斯帝國。他死於一八六三年,活了八O高 齡。總之,在阿富汗戰爭中共喪失了二O、OOO人的性命;花費了一千五百萬以上的戰費代價, 才換得來阿、印之間之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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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併吞信德

英屬東印度公司於結束阿富汗之戰爭後,卽隨著發動信德戰爭。信德位於印度河流域之下游, 位於阿曼德沙.杜南尼(Ahmad Shah Durrani)所統治。但到了十八世紀之末葉,則被泰爾普 拉族(TaLpura Tribe)人之阿密爾(Amirs)所佔領,而形成割據之獨立局面,泰爾普拉族係 出自俾路支斯坦(Baluchistan);到了一七八三年,則又進據伽羅拉(Kaloras)。

泰爾普拉族之酋長主要分三大支,他們分別盤據著海德拉巴(Hyderabad)、伽普爾(Khairpur) 及密浦爾(Nirpur)。

長期以來,英國人一直關心他們在信德的商業利益,一七五八年在達陀(Thatta)設有工廠 ;而在一七七五年被停止生產;一七九九年英人派遣商務使節前往泰爾普拉與阿密爾處磋商,仍無 決定性的結果。

英國政府為了排斥法國在這一地區產生影響力,所以乃於一八O九年積極地與信德之各阿密爾 訂立友好條約,一八二O年又再度予以更新。

一八三一年巴尼斯(Alerander Burnes)去拉哈爾(Lahore)旅行到印度河,感到信德對 英印帝國無論在政治上,經濟上都非常重要。自從以後,信德一直是存在英人的腦海之中,他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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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入英印帝國只是時間之早遲問題了。正如一位信德的學者所說:「自從英人看中了印度河以後, 信德的失落是被注定了的。」他的預言,真是不幸而言中了。

與信德鄰界之錫克統治者,南吉第辛(Ranjit Sing),自然對信德是虎視眈眈,想收入他的 版圖以擴大他的帝國。但是,他的野心,受到他的盟友,英國人之杯葛,以致於他沒有機會涉足其 間。一八三一年班丁克(Lord William Bentinck)對於南吉第辛要瓜分信德之建議曾加以拒絕 。後來,信德的各阿密爾於一八三二年,四月二十日與英國簽訂了一項條約,不過,是出自勉強的 ,並非信德的統治者們所樂意接受的。其條約內容主要如下:

信德開放水陸兩路之道路給印度斯坦的商人通行;但是,凡是軍隊、軍事裝備、以及戰船、砲 艇等則禁止通行。

信德的各阿密爾為了對英國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又與英國締造了互不侵犯協定:

協約的雙方,應自我約束,不得窺伺對方之領土。

此一協定又於一八三四年更新換約,到了一八三三年南吉第辛積極地想將信德收為他的版圖, 並且,曾採取了好幾次的軍事試探行動,又為英國所阻礙而未得逞。於是,英國就以此為藉口,要 強化與信德各阿密爾之關係,乃建議由英國給予信德各阿密爾條約之有利條件。並保護他們的安全 ,視如大英帝國自身之安全一樣而與他們於一八三八年,四月二十日又簽訂了一項條約;同時,當 時的奧克蘭總督又迫使他們接受,派遣一位英國的代表常駐信德。實際上,信德已自此卽落入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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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掌握中,信德原來是想吃熊掌的,却竟被熊吃掉了。

錫克人見信德已為英人所吞併,自然是怒火燒心,但是,由於英人已早有防衞準備;而且,現 在其自身之安全也同時受到英國人之威脅,就不得不承認事實,也無何奈何了。

當一八三二年,英國與信德訂立條約之後不久,第一次英國與阿富汗之戰爭即爆發了。英軍必 須要經過信德前往阿富汗,英國向阿密爾發出通知:「值此緊急時期,前約所訂在印度河不能通行 軍隊及軍事裝備之條款勢必加以中上。」

當伽沙蘇(Shah Shuja)在信德向其阿密爾們索取鉅額的金錢補償時,英人從中調解有功, 可是,事後,英駐印總督奧克蘭又曾要向諸阿密爾索取一筆很大的調停費。但伽沙蘇三十年之久的 流亡期中,阿密爾們經伽沙蘇本人之同意,自一八三三年停止付給他所欠的一切補償費。自然,對 於英國為此居功之調停費亦不願意撥付。

因此,英國政府即向信德各阿密爾提出最嚴重的警告:「英國政府有力量粉碎他們,或消滅他 們,希望其不要猶豫自誤,應以自身之領土安全為重。」阿密爾們接到這樣的緊急警告毫無選擇的 餘地,只有如數全部照付,以免因此而給予英總督進一步之口實。

就在此時,克恩(Sir John Keane)的部隊已開抵信德之首府,迫使他們接受一八三九年, 二月由奧克蘭與他們部隊之條約義務,該項條約的具體事項是:

信德每年應付給英國三拉克(Lacs)盧毘,作為英軍駐在信德之軍隊維持費、信德置於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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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保護下。

以後,該項條約又為奧克蘭所修改,都是利於英方之條款,當此被停止之條約又送回阿密爾 們時,他們拒絕簽字,由於「他們之反對,最後,這些以後由英人附加之文字始被一律刪除。」

由於奧克蘭總督之咄咄逼進,信德的命運已是愈來愈惡劣了。但是奧克蘭之繼承者,是一位典 型狡黠的英國政客,他具有遠見,較之他的前任對信德更採取積極的兼併態度。

當英國正在阿富汗戰爭中陷入膠著,進退失據,飽受責難之際,信德已經被英軍用著為軍事基 地,英人雖然對這些阿密爾格外尊重,實際上,他們的主權則已被侵佔,但是,由於英國正值困難 之際兩者之間尚能維持著和平關係;可是,新的總督就任以後,處心積慮要併吞信德,這樣就激起 了阿密爾們的反抗。

對總督艾倫波羅來說,他要進窺信德,尋找藉口,挑起糾紛這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他將派駐在 海德拉巴(Hyderabad)的代表,很富有地方行政經驗的奧崔門少校(Najor James Outram) 改派到信德納卑爾(Sir Charles Napier)的手下去服務。納氏是總督派駐信德之全權代表,集 民政、軍事大權於一身。他也是一位精明幹練,勤於政事的行政首長,他是一八四二年,九月十日 到信德任所的。他之所以能被艾倫波羅總督授之大任,是由於他曾向總督上過萬言書,很得總督的 賞識,他寫道:「要併吞信德,信德境內的強盜、土匪、反破壞事件對於我們很有利,我們可以加 以利用、收買、就像是商業的交易一樣,卽將產生很微妙的影響。」納卑爾就是這樣的操縱、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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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以打擊各阿密爾,使他在信德獲至了很大的成功,也更獲得總督之信賴。他在信德之成就大 要如下:

關於阿密爾們在伽普爾(Khairpur)之繼承權,他從中仲裁,使得他在阿密爾中增強了他的 地位;他引導阿密爾簽訂了一項新條約,割讓了一片很重要的領土,以代替三拉克之稅捐;提供燃 料給英國人在印度河航行之船支;放棄造幣權,准許英國政府在信德鑄造貨幣;實際上,他未停止 向信德阿密爾之要求,直到他們已完全失去民族獨立為止,也卽是說,最後已變成了英國領土的一 部份。「雖然,英國統治信德的力量是可以為所欲為,可是,仍還有阿密爾們之存在,總不免對英 國之行政有些礙手礙腳,因為從他的觀點看,英國還未能完成法定的手續。」

因此,當信德的阿密爾們還未正式接受新的條約時,卽派兵佔領了所謂有問題的土地,發表強 烈的宣言;尤有進者,當新約尚在談判與阿密爾相互談笑之際,卽暗中派兵向伊曼格爾(Imamgarh) 進發。伊曼格爾位於伽普爾(Khairpwr)與海德拉巴(Hyderabad)之間為一沙漠中的要塞 ,英國於一八四三年,元月初,未有經過實戰卽加以暗中摧毀。

納卑爾的這種卑劣的行為,已經使得強悍的俾路支人忍無可忍,一八四三年,二月十五日,俾 路支的急進份子卽開始攻擊英國的代表,而奧崔門這時因已回到信德為英國之行政長官,受到俾路 支人攻擊時卽逃向輪船上避難。於是,英國與信德之俾路支人卽開始了公開的戰爭。

俾路支的軍隊總計約二二、OOO人,於二月十七日在距海德拉巴數里之遙的邁安尼(Nia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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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納卑爾所率領之英軍所敗。英軍計有二八、OOO人,還有一二門大砲。被打敗的這些軍隊只 是阿密爾們之直屬部隊而已,他們雖然被打敗,但是有密浦爾(Mirpur)之獅之稱的薛穆罕默德 (Shea Muhammad)仍然在勇敢地繼續戰鬥;直到三月二四日,英算又佔領了距海德拉巴六哩之 達波(Dabo);二十七日又攻進了密浦爾;四月四日納卑爾的軍隊又奪取了阿摩可第(Amarkot) 。於是,納卑爾此時,滿懷得意地向艾倫波羅總督了拍了一通電文報告說:「我得到了信德」。 而薛穆罕默德直到六月才被趕出信德。信德戰爭至此卽告結束了。

一八四三年,八月,英人將信德之阿密爾們流放以後,卽算正式併吞了信德。論功行賞,納卑 爾應屬首功,他獲得了七O、OOO英磅;奧崔門雖然實在沒有什麼功勞可記,但是,他是參予者 的高級人員,亦獲得了三、OOO英磅,以酬祚他的苦勞。事實上,奧崔門很不喜歡納卑爾之政策 ,他曾給納卑爾的信中卽坦率地指出:

「我不願說,你的政策是很好的政策,毫無懷疑,食言自肥,是短視的,我是厭倦這種政策的 ,啊!我希望,你能發現一個最好理由,乘機撤回你現訂之政策。」

艾倫波羅總督之政策,在納卑爾不擇手段的執行下,而得到了信德的統治權,很多學者,都加 以指責、批評,失去政治上的基本道德。毫無懷疑,他們所代表的完全是純帝國主義者之一貫作風 ,只問目的不擇手段:他可以故意違背條約,不受條約之拘束;信德之阿密爾對於英國極為忠實, 且毫無敵意,竟不宣而戰。英勒斯(A.D. Innes)曾說:「如果說阿富汗之戰是我們流年中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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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大難應得的懲罰的話;則我們在信德之行為則是不可原諒的了。」

如果企圖想為英國在信德之政策而加以掩飾、辯護,那確定是埋沒了理性,也喪失了歷史的真 實性,納卑爾在他自己的日記中,也承認:「我們征服信德,實在沒有什麼道義可說;但是,為了 利益與需要,為了征服人類的劣根性,我們不得不如此做。」英國政府的執政尚且指責他們的信德 政策,而納卑爾竟然還說「不得不如此」,簡直可笑之極。

納卑爾被派為首任的信德首長。在他統治信德的兩年之中,對行政之政策不遺餘力,為英國建 立了統治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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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英屬東印度公司與印度諸小邦(一七七四〜一七七五)

第一節 早期關係(一七七三〜八二三)

自威勒斯萊(Narquess Wellesley)担任英國駐印總督以後,英帝國主義在印度之發展極為 快速。最顯著的是改變了印度各王國之命運;消滅了莫兀兒帝國(Mughul Empire)。這些小王 國地位之改變及其與東印度公司政府之關係全賴當時總督之政治環境,個人野心,及其個人之觀點 而決定;但是,「當我們追溯到自威勒斯萊以來直至今天為止,整個印度政府,無論在各方面都是直接 或間地受到英國之制度所影響」。可以說,英國人是想依據他們自己之成規,也實施到印度。

赫斯丁(Warren Hastings)總督也是為了保證英帝國所統治之領土的安全而反抗馬拉德人 (Marathas)的騷擾;以及邁索爾(Mysore)統治者之軍事獨裁政治。因此,他所採取的是圍堵政 策(Polcy of a ringfence),那就是,他們對於其前線,鄰近國家採取防範措施。

不過,在有些事件上,赫斯丁也缺乏道德勇氣,違背一些條約之細節:諸如對波羅奈斯 (Benares)吉第辛(Chit Sngh)之要求;對奧德(Oudh)比伽姆之煎逼;以及對南帕拉(Rampura) 懷熱拉罕之背信都是很明顯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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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威勒斯萊時代所建立之合縱聯盟條約,事實上都是有利於英國之統治,它可以使各小邦因此 而孤立,完全置於英國之保護下,雖然,各小邦自此以後在政治社會上都是安定下來了,但是,却 也喪失了對外的一切主權。不過在理論上,這些小邦,在內政上,仍保留著完全獨立自主的權利, 並不隸屬於英國的至高法權。而且,在威勒斯萊任內,所締結之條約,除了與邁索爾之外,其談判 都是基於平等的地位。

有些小邦,諸如奧德、伽拉第(Carnatic)與檀吉爾(Tanjore)開始時都是為了自身安全 ,而自動依靠東印度公司加以保護的,到了一七六五年,這些小邦又變成了孟加拉「雙重政府」 (Double Government)之翻版。

在赫斯丁總督任內,他將原來「相互友好敦睦」之條約(Treaties of Reciprocity And mutu al Amity)轉變為「臣服」(Subordinate Co-operation)投降條約,就這樣這些小邦大都被迫 將其宣戰權、媾和權、外交權等完全交給了英國,而建立了英國在印度的最高統治權。

在形式上,這些小邦,仍保留有內政上之自主權,但實際上,仍是受到英國派駐該國之政府代 表的內政事務官員之干涉與影響。不過其影響之大小,干涉之範圍,不因法律根據,則端賴這些官 員個人之個性、能力,興趣而定了。到赫斯丁為止,他個人尚還沒有併吞印度的想法,所以他並不 是一位有野心的吞併者(Annexation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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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後期關係(一八二三〜一八五八年)

當赫斯丁總督離開印度期間,印度內的各小國紛紛起而反抗,暴發了革命事件,使得英國在印 度之影響力遭到了嚴重的挫敗,其主要原因是:

一、由於英國派在各國的代表,干涉各國之內政,太過嚴峻,瑣碎,引起了各國之反感、厭惡;
二、英國之併吞政策愈來愈明顯,所以他們不得不早日掙扎,時間愈長,所受鉗制愈深,所以 趁赫斯丁卸任卽行發難。

兼併政策之判定,還是始於一八三四年之初的英國宮廷執政(Court of Directors);而真 正雷厲風行加以執行的,還是遲至一八四一年達爾豪(Lord Dalhousie)担任駐印總督以後的事。 印度公司的政府之所以要實施兼併政策,其主要有兩個基本動機:那就是全面通商;增加稅收。 這兩個目標都必須擴張領土,增強政治實力才能達成。所以統一印度,建立至高統治權這是他們所 最關心的事。

當班丁克(Lord William Bentinck)總督到職以後,卽秉承英國政府的旨意,執行兼吞政 策大有「捨我其誰」之氣慨。他一開始卽雷厲風行的大肆撻伐;在英國政府方面亦連續地宣示他的 兼吞政策,所以在一八三一年就接管了邁索爾(Mysore)之行政。這時的邁索爾是在羅闍克利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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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鄔地耶(Raja Krishna Udaiyar)之統治下,政治腐敗,政令失據,克利希納鄔地耶被逐, 英國遂正式接管了邁索爾的行政統治權,直到一八八一年為止。

班丁克同時還收服了好些其他小邦進入大英國帝:諸如卡捷爾(Cachar),為莫兀兒皇室的末 皇帝,於一八三二年之八月被消滅。英國政府沒有再允許其將空虛無實之帝位再傳下去。還有在阿 薩祕(Assam)之賈第亞的羅闍(Raja of Jaintia),當他登位後不願意接受英國所加之他的條 約時,英國乃於一八三五年,三月將其併吞。

其次,是古格(Coog)的年輕國王韋拉羅闍(Virarua),據說他在暗地中進行反英活動; 而且,全國的老百姓都對他殘暴的統治感到不滿。於是,英國就派兵進攻古格,同時,並在一八三 四年,三月七日正式發表宣言加以歸併。關於英國消滅古格王國的理由,實在是英國自身所揑造的 ,韋提羅闍虐待人民並非事實;至於說他有陰謀反英以後證明也是假的。

這些印度的小邦,就這樣很輕易地就被英國人滅了,他們沒有反抗的餘地。到了奧克蘭接任總 督後,卽為阿富汗戰爭所圍繞,沒有時間注意這些小邦的事務;不過,他仍然還是併吞了伽努爾 (Karnul)拉瓦布(Nawab)的領土,奧克蘭之所以要消滅伽努爾,是因為英國懷疑伽第爾的拉 瓦布陰謀反抗英國政府。伽努爾是馬德拉斯內的一個小邦國。

艾倫波羅繼任奧克蘭為駐印總督以後,首全力要征服古立奧爾(Gwalior)。一八一七至一八 一九年,當時馬拉德之戰結束以後,古立奧爾在道拉第羅辛地亞(Daulat Ran Sindhia)之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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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仍是蘇提勒吉(Sutlej)以南一個具有軍事武力最強大的小邦。

道拉第羅辛地亞死於一八二七年。他死之後,則由他的寡妻馬哈尼.拜日拜(Maharant Baiza Bai)為攝政,扶持他的一位年輕親戚解可克羅辛地亞(Jankoj Rao Sindhia)為羅闍。馬哈尼. 拜日拜是一位非常有野心的女人。後來,這位聰明的羅闍與攝政之間經常不睦,而引起了內鬨,後 來平息,到了一八三三年,其攝政之馬哈尼.拜日拜終於被逐。而解可克羅辛地亞羅闍亦於一八四 三年,在內亂中死亡,沒有後嗣。

羅闍之位置則由其在伽地(Gadl)之遠房血親的伽雅耶羅辛地亞(Jayaji Rao Sindnia)繼承 。但是,不久又發生了政爭,內鬨不已,尤其是兩個敵對派之領袖都想出任這位年輕王子的攝政。

艾倫波羅總督所支持的是新王的舅父克利希納.羅卡總門(Krlshna Rao Kadam)最後做了攝 政;但是,却又為解可克羅.辛地亞的寡后將其革職,另派了她所矚意的喀斯克.瓦拉(Khasgi Wala)為攝政。現在,在古立奧爾之政權已落到了以英國為敵的派系手中;而且,他們掌握有四O 、OOO很精銳的部隊,這使英國駐印總督感到非常不安。

尤其當薛辛(Sher Singh)被暗殺以後,英國駐印總督更害怕古立奧爾之四O、OOO兵力 ,與旁遮普之七O、OOO強大武裝勢力相結合。因為在旁遮普因薛辛被刺亦發生了很激烈的內戰 ,其內戰之結果亦對英國顯然不利。

艾倫波羅總督為了要澈底解除他此一的威脅顧慮,他決定不顧一切,訴諸武力以先發制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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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指出,卽使古立奧爾之政府完全無條件地答應了他所提出的一切要求,甚至說,卽使古立奧爾 正式實際投了降,可是,他仍要親自率領軍隊進入辛地亞的領土。

古立奧爾的軍隊,見到英軍入侵,卽滿腔熱血地要求他們的長官決心與英軍決戰。於是,雙方 爆發戰爭,結果,古立奧爾之軍隊於一八四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被英軍所敗。

當時的英軍計分兩路進軍:一向北古立奧爾之摩詰拉吉浦爾(Maharajpur)進發,由果奧 (Sir Hugh Gough)指揮;另一支軍隊則由葛利將軍(General Grey)所率領去攻彭尼爾(Paniar)。

古立奧爾失敗以後的兵力已經減少,同時,其兵權移交給攝政委員會(Council of Regency) 指揮,也負責主要之政務。而這個攝政會有些事務又受到英國駐古立奧爾之代表所控制。所以他 的軍隊被削滅為九、OOO人;而英國則派遣一O、OOO當備兵常駐古立奧爾。最奇妙的事居然 發生了,古立奧爾的軍隊,在其首相丁卡羅(Dinkar Rao)之指揮下叛變,以擁護英國;而英國 派在古立奧爾的軍隊竟然起而幫助古立奧爾的政府平亂,這真是咄咄怪事。

在達爾豪總督之任內,英帝國在整個印度各地之擴張,有即驚人的進步,這不得不歸於是達爾 豪之功績。自莫兀兒帝國滅亡以後,英印度公司卽鯨吞蠶食,而達爾豪則將大量企圖獨立自保的割 據勢力加以併吞。這些割據的勢力,英國原先都是承認其自主權的,至少承認其自治或對其領土之 保留權,而現在,英國已在印度獲得了政治上的統治權。因此,對於印度各地方之王國權利一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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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承認,於是,世代居住在印度的印度子孫也就喪失了他的宗祖權,這種措施就是達爾豪有名之削 藩政策(Doctrine of Lapse)。削藩政策實施以後,所謂原先之合縱同盟,與防禦同盟亦同時 消失了。

英國已得到了穩固之統治權之後,其總督還發表了一篇宣言:英國政府「根據印度之律例 (Hindu Law),像各世代政權上之遞擅一樣,將採取極明智之政策,及寬大之措施;保證印度人 傳統上的土地、稅收等一切利益。各王國仍可繼續保存其世襲的宮廷儀節。不過,這些王國之宮廷 也必須與大英帝國採取合作友善的態度,互信互諒;一旦英國政府發現,有違背其政策,而且具有 不忠之行跡,其王宮卽予以廢除。」

嚴格地說來,英國的併吞政策轉為積極的態度,並不是全出於達爾豪個人的主張;早在一八三 四年,英國的執政們(Court of Directors)就有此一企圖;後來,又經過若干情勢上之變化而 促成了英國對印度之正式併吞。

我們已經陳述過,關於英東印度公司早期即在印度進行蠶食活動;到了達爾豪,則先後於一八 三九年收孟德薇(Mandavi)為版圖;一八四O年滅可拉巴(Kolaba)與長南(Jalaun);一 八四二年取蘇拉第(Surat)這都是在達爾豪之削藩政策之下所得之勝利。根據一般學者的看法, 他與其先前的英國駐印總督所迴異的是:「他的前任們所採取的兼併政策都是被動的為形勢所迫, 或為了干聯了某些因素不得不採取併吞措施,但總是小心謹慎地加以避免;而達爾豪則是主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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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地採取行動,用非法的方法以尋求合理的解釋。」

以後相繼在其削藩政策之下被收入其大英帝國的,還有一八四八年之沙塔羅(Satara);一 八四九年之賈帕爾(Jaitpur)與沙巴浦爾(Sambalpur);一八五O年又滅了塞斯蘇提勒吉山 (Cis-Sutlej Hill)國之巴喀第(Baghat);一八五二年之鄔地浦爾(Udaipur);一八五三 年之拉浦爾(Nagpur)以及一八五四年之伽色(Jhansi)。

在這裡,我們必須說明的是:這些小國,原來究屬「獨立國」,或是「保護同盟」,則是很難 加以區分的;甚至,所謂獨立小邦,是否真是具有獨立的主權也是值得懷疑的:例如沙塔羅王國則 是在一八一八年,當柏雪瓦(Peshwa)滅亡以後,由英國所一手扶持起來的,在赫斯丁(Lord Hastings)總督承認其為薛梵琪宗室。沙塔羅的羅闍,於一八三九年,因無力政事被逐,他的弟 弟在伽地(Gadi)繼長政權。其弟弟於一八四八年死亡之前,都無子嗣,乃收養了一名義子,以 備繼承他的大位。但這件事,事先幷未向英總督,或英派駐沙塔羅之代表磋商。於是英督達爾豪在 高級參謀人員之慫恿下,乃宣稱其義子之繼承是非法的,竟致取消了沙塔羅王國的獨立主權。

英廷之執政(Court of Directors)對於達爾豪的此一行動大為激賞,並且暗示道:「在印 度之法律及習俗儘可能要具有普遍地一致性」,而加以統一。

拉浦爾早已於一八一八年被置於英國之控制下,不過,當時的赫斯丁總督尚承認其世襲的宗室 ,而尊重其形式上之統治權;到了一八五三年,其羅闍死亡,宗室沒有嫡嗣血親,達爾豪就以此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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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口併吞了拉浦爾。

由此可見,拉浦爾與沙塔羅與英國政府既有之關係都是法定的,具有正式的地位,而達爾豪又 併吞了它們,很明白,這純是出於帝國主義之動機。甚至,一向為達爾豪辯護的李萬力(William Lee-Warner)也承認了這點,他寫道:「他為了孟買(Bombay)和馬德拉斯(Madras), 與孟買與加爾各答之間之交通之暢通,他不得不採取帝國主義的手段……」。尤有進者,英國 人隨意地處分拉浦爾之銀庫、財產;甚至在卡耶(Sir J W Kaye)所領導之傭兵戰爭(Sepoy War)「搶刼其宮廷」,並且公開將其財務拍賣實在是近乎強盜行為,像這樣粗魯、輕率的態 度,也是英國留存在歷史上的一大汚點。

伽色本屬旁德罕(Bundelkhand)的一個縣,於一八一八年為柏雪瓦割讓為英國,英國就將 伽色的統治者加以分封作為一個傀儡國王,算是英國的屬國。一八五三年,十二月,其最後之統治 者死亡,沒有後代,唯有一名義子,達爾豪以其義子無權繼承為理由,而將伽色亦正式併吞了。

一八五O年,原屬錫金(Sikkim)領土,約有一、六七六方哩土地的一名地方酋長,因故對 兩名英人加以凌辱;並且,又扣押了英國之代表。英國為了對該地酋長予以報復,亦接收了該地之 行政。

一八四九年,當沙巴浦爾的統治者,那羅耶辛(Narayan Singh)死亡以後,亦無子嗣,達 爾豪也予以併吞,而廢除其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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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巴喀第(Bagat)與鄔地浦爾(Udaipur)兩小國之兼吞問題,達爾豪總督與甘寧(Lord Canning)之意見相左;至於在對拉迦普之伽羅尼(Karauli)之兼併計畫,由於它是「被保護之 同盟」(Protected),而不是「獨立王國」,所以英廷之執政未能將其批准。

達爾豪之削藩政策亦適用到一些統治者死亡或被放逐的國家,其理由是:「這些國家沒有真正 能行使統治權之實際權威,而喪失了人民之支持與信賴;」因而唯有「英屬東印度公司」,才能受此 信託。因此,伽拉第(Carnatic)的拉瓦布於一八五三年死亡後,達爾豪總督就決定不再承認任 何人為其繼承人。同樣地,一八五五年,當檀吉爾(Tanjore)的羅闍死了後,他僅有兩個女兒, 十六名妻妾,英國亦不承認她們的繼承權,羅闍的地位也就廢除了。

達爾豪亦想廢掉德里皇帝(Delhli Emperor)的正式頭銜;但却未受到英廷執政之許可。

一八五三年,當柏雪瓦之巴吉羅二世(Baji Rao II)去世以後,原來由麥爾可林(Sir John Malcolm)答應每年付給他八萬盧毘之津貼費用;現在達爾豪總督則不再願意付給他的繼承者- 麥爾可林的義子,其理由是,這八萬純粹是津貼麥爾可林個人之費用,而其繼承者則無權繼續享受 此項優待。卡耶(Sir J.W. Kaye)曾對英人此一作法加以批評說,作得太「苛」;甚至阿諾德 (Sir E. Arnold)更嚴厲批評說作得太「絕」。

在德干海德拉巴(Hyderabad)之尼日曼(Nizam),尚欠缺繳納給英人所加之臨時稅捐之尾 款,實際上,這一項負担依他們彼此之協定,尼日曼也沒有向英國繳納之義務。達爾豪總督乃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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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如果尼日曼不繳納這項全部臨時捐,則英國政府則不承認其地位。一八五三年,五月,尼日 曼終於屈服,以毘拉爾(Berar)省之棉產送給英國東印度公司作抵押以代稅捐繳納。

除了征服與兼併外;英國政府以後在印度也還有一些善政值得一提。因為繼其征服、兼併之後 ,更是「百廢待舉」,一切行政都得改組重建。他們在奧德(Oudh)的措施,可算是併吞印度各 王國之過程一個很典型的範例:

溯自一八O一年開始,威勒斯萊(Lord Wellesley)總督卽與奧德訂了協定,奧德為英國之 保護國(Protected Feudatory State),其內政亦受到英國之監督。但這種雙重政府的組織, 實在是一種最壞的行政制度,奧德的統治者,只是有責任無權力的行政長官,而英國又不能直接管 理行政,其結果,行政效率不彰,民生日益困苦。

英國政府對於奧德之衰弱也圖加以整頓,英國以後駐印之幾任總督,尤其是班丁克(Lord W illiam Bentinck)與哈定(Lord Hardinge)兩人,雖然曾全力督導奧德的統治者從事改革, 但由於制度不健全;而奧德之統治者也自覺為一傀儡,事事受到英人之掣肘,甚至隨時都會被廢, 所以他也無心從事行政改革,再加之還有民變一直困擾著他,所以仍然沒有什麼好轉。

關於奧德的現況,英國駐奧德之代表奧崔門(Sir James Outram)上校及其前任者斯力曼 (Sir William Sleeman),看得很清楚。尤其是斯力曼,他從一八四八到一八五四年長期住在 奧德,其認識當然更為深刻。他們兩人都反對英國總督之現行消極政策,而主張採取強烈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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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接受了他們兩人的建議,對奧德現況之改善,也更為積極重視。

實在說來,由於奧德的行政敗壞,已迅速地擴及到了英印帝國之其他地區,英國這時不得不反 省,這完全是行政制度上之設計錯誤,並非只是行政上之技術改進所能解決的。於是,英政府決定 從根本之制度上全面從事興革。為了達到此一目的,不得不將奧德的政權及行政權完全置於英政府 之控制之下,甚至赫斯丁總督時代之政策,也重新再加以檢討,作為借鏡。

因此,達爾豪總督本人,並不想廢棄奧德統治者王位及其尊號,而只是將整個行政權完全接收 ,由英人主持,但是,英廷之執政則要求達爾豪將奧德的王室也一併推翻,終於在一八五六年,二 月十三日,英駐奧德之代表奧崔門正式宣佈了英政府此一決定。奧德的最後一位國王瓦日德阿里沙 (Wazid Ali Shah)被迫遜位,移往加爾各答居住,由英政府每年撥十二拉克盧毘作為他的生活 津貼。

英國併吞奧德,是英國在印度實施全面併吞所創下之惡例,這簡直是一項敵對的政治陰謀,也 正如達爾豪本人於一八五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寫給皋柏爾(Sir George Couper)的信中所說: 吞併奧德「在國際公法上,則是非法的。」

因此,我們要特別指出,英國尚未併吞奧德之前,就是要利用奧德行政敗壞的理由為藉口,以 達到他併吞的目的,因為真正權力實際上早已操之在英人之手中,奧德的統治者既無權,當然也就 沒有力量負起行政成敗責任了。所以說,奧德之成敗,主要責任是在於英國自身。但英國担任其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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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並未真正全心幫助奧德的統治者革興他的行政,反而任其惡化,以達到他併吞之目的,這實在 是英人所設的一項陰謀。

甚至,我們可以說,奧德行政效率之敗壞,實在應歸罪於英國人的橫加干涉,破壞了其行政權 的統一。甚至勞倫斯(Sir Henry Lawrence)也公然表示:「很多學者,當他們談到英國政府 干擾奧德之行政;廢除其王室;不遵重其百姓之願望等等,實有傷英國之令譽。這些可說是學者們 的共同見解。」尤其,英國政府也從未想到,他們這樣憑空地就廢立了奧德的王室,其對英國自己之 王室也是一種輕視、汚辱。有的學者甚至直斥之為「暴力行為」,完全忽視他們自己舊有條約之 尊嚴。

因為溯自一八三七年時代,奧克蘭總督(Lord Aukland)卽曾與奧德的統治者簽訂了一項條 約;英國政府同意奧德統治者之意見,由奧德自身從事各項興革;當英國人從事奧德之行政興革時 ,奧德自身仍保留著主權。

雖然,這項條約並未為英廷之執政所批准,但是奧克蘭總督本人則仍是對奧德信守此一條約的 諾言。換句話說,雖然一八三七年的條約已正式為英國政府所排斥,然而,他的行政長官,以後歷 任的總督都是持續地信守此一約定的。」甚至,當英廷執政決心要併吞奧德時,尚還立卽通知奧德 的統治者說:一八三七年之條約「無效」,豈不是已承認了該項條約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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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印度人的反抗起義(一八五七〜一八五九年)

第一節 起義的遠因

由於英國在印度的領土迅速地擴張,不但行政體制發生了遽烈的變化,而且間接亦因此而影響 了印度人民長期以來的古老生活方式,使各地的印度人民普遍地不能適應此一遽烈的改變。因此, 先後在印度各地都爆發了反抗事件,其中尤一八一六年在巴瑞利(Bareilly)與一八三一至一八 三二年之科爾事件(Cole Outbreak)最為強烈。此外在遮塔拉浦爾(Chota Nagpur)與帕羅 矛(Palamau)兩地也有小規模的起義。

回教徒一八三一年也首次在塞依德阿曼德罕(Sir Syed Ahmad Khan)及其門人密爾納塞 阿里(Meer Niser Ali)之領導下,在孟加拉之巴拉色第(Barasat)從事回教運動,以反抗英 人之統治,史稱菲羅日之亂(Ferazee Disturbances);一八四七年在狄都密爾(Deedo Meer) 之領導下,後在孟加拉之費德浦爾(Faridpur)領導國民從事反英運動;一八四九、一八五一 、一八五二、及一八五五年內,在摩普拉人(Moplah)之領導下掀起了一連串的反英事件;一八 五五至一八五七年在商特爾(Santal)亦有暴動事件。

但真正全面性的反英運動則是在一八五七至一八五九年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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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起義的近因

由於英人統治印度以後,在政治、社會經濟、宗教、軍事上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引起了印 度人的普遍反抗。

在政治上引起印度人民最大反感的,例如達爾豪的兼併政策,進而將莫兀兒帝國的皇室從其故 宮遷移到德里附近之古柏(Qutb)。英國人這樣做尤其引起了回教甚至印度教徒各王孫、貴族、 宗室們之普遍反感;併吞奧德,廢了莫兀兒之皇帝刺傷了回教徒;拒絕付給前柏雪瓦(Ex-Peshwa) 巴吉羅二世(Baji Rao II)之養子南拉沙西布(Nana Saheb)之津貼也使得印度教徒大為 憤恨。

事實上,這些統治者們的宗室、親友早在這次全印度起義之前,卽已分別反抗英國印度公司之 政府。其中最著名者為奧德前王之諮議士阿曼德鄔爾拉(Ahmad Ullah);南拉沙西布之外甥羅沙 西布(Rao Saheb),以及拉南沙西布的死黨人物如檀多必(Taptia Topi),阿滋莫拉罕(Azim ullah Khan);迦色(Jhansi)之南尼(Rani);在比哈爾(Bihar)伽戈地浦爾(Jagadishpur) 之拉普人酋長在右瓦爾辛(Kunwar Singh),他的財產卽因他的反英而受財稅部(Board of Revenue)所設計;此外,還有莫兀兒皇帝的外戚菲洛茲沙(Firuz Shah)亦紛紛領導從事反 英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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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英國政府沒收了很多大地主的土地,而使得這些大地主所蓄養之家丁解僱失業,因為人 數眾多,一時形成了社會、經濟上之困難。這種影響在印度各地都普遍地存在著。

不過,當英國沒收了大地主之部份土地後,自由租佃之土地增多了,政府的稅收自然也有了顯 著的增加,在班丁克總督任內,富豪的地主數量已大幅地減少了。這些當然也是英國從事社會濟經 改革的成就。在全面抗英起義爆發的前五年在孟買召開一次因南會議(Inam Commission),由 達爾豪總督授意調查大地主,在德干就沒收了二O、OOO戶地主的土地,這些土地加以測量重新 分配自然也增加了土地在經濟上之收益,也增加了政府的稅收。

尤其是奧德,當嚴峻寡恩的傑克森(Coverly Jackson)繼任奧崔門(Sir James Outram) 担任主任委員(Chief Commissioner)以後,其所作所為極苛刻,使印度人深為憎惡。他停止 付給奧德國王官員從政人員之薪水及一切津貼;甚至他的宮廷後來又為新任的主任委員所佔有;解 散了他的軍隊,使其職業軍隊失業,生活無著,有的則挺而走險。「奧德的王室對英國陽奉陰為, 密謀反英,形成了英國手中的燙山芋。」

傑克森奉勞倫斯(Henry Lawrence)之命雷厲風行,雖然在若干方面有所進展,但是都違 反人心更遠。

十八世紀末葉到十九世紀之前半期,西方文化很迅速地在印度發展,印度人才真正算是受到了 西方文化之衝擊。他們首先見到了西方的鐵路、電話、電報、以及西方的教育方式;改進印度的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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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成立新的法案,諸如禁止殉葬墮胎、殺害嬰兒、保障民權等,乃於一八五六年通過宗教法案 (Religious Disabilties Act)以規定宗教教規不能違背人權。復於一八五六年立法,通過寡婦再 婚法案(Hindu Widow Remarriage Act),這主要是針對印度教之婦女而立法的,以打破他 們嚴禁寡婦再嫁的教規。

同時,派遣基督徒在印度傳教,藉宗教的力量以改變當地的社會生活,這是英國政府之政策。 西方人開始居住在沿海岸各商埠,享有關稅豁免權。英國人將這優惠也施給印度人的基督教徒。英 國人的這一措施引起了回教徒極大的不滿。

印度人的反英活動,究其動機是很複雜的,也隨各地區之環境而不同,但是,如果印度的傭兵 能夠像以前一樣,受到英國之信任與尊重,可能印度的反英運動尚不至於那樣普遍激烈。根據英勒 斯(A.D. Innes)的觀察:「因為對傭兵實施監視、控制,使得傭兵對英國發生了憎惡反感。」 這僅是印度人反英的理由之一,實際上,其原因是很複雜的,只是傭兵之態度轉變,使得印度人對 英國東印度公司之敵視更為加深,其反抗英國的地區也日益漫延擴大。因此,這種情勢發展,也鼓 勵了傭兵躍躍欲動,直接起義參加反英活動。直到一八五七年為止,在十三年之內,一共發生了百 餘次起義運動。其直接原因為傭兵要求在邊遠地區作戰時之戰地津貼,但為英東印度公司所拒絕: 所以先後在一八四四年發生三四次;一八四九年發生了二二次,一八五O年發生了六六次;一八五 二次發生了三八次,這些起義行動都是單獨零星的發生在北愛爾蘭之英國兵團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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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之傭兵中,尤其孟加拉之傭兵的軍紀敗壞不堪,其法紀敗壞的原因,全是由於英國人自 己的失策。他們將這些部隊的優秀軍官都征調到地方行政工作上去了,而剩下的多為老弱,當然在 素質上也要差得多。所以無力領導部隊作戰。例如,指揮第二次緬甸戰爭之指揮官戈達文將軍 (General Sir H.T. Godwin)就已是七十歲的高齡了。

所謂孟加拉傭兵(Bengal Army)幷不是孟加拉人,而是從奧德及印度西北所征調之貴族或 較高階級的種姓人士所組織而成的軍隊而調在孟加拉服役的。由於他們本位的階級觀念太深,太過 於重視他們自己的階級利益,所以很難受到西方觀念的約束,尤其對於英國政府充分支持基督教之 政策,深感憤恨。

後來,甘寧公爵(Lord Canning)的兵役法案(Generl Service Enlistment Act)規定 孟加拉傭兵要適應在印度本土及海外從事作戰,而且,要大量地招募士兵而引起了孟加拉傭兵不滿。

在近幾年內,印度傭兵與英國的歐洲本土軍隊在數量上比較已大大地快速增加。就以達爾豪總 督之任期後數量相比,當他御職時英國兵為四五、三二二人,而印度傭兵為二三三、OOO人。

至於從兵力之配置上,印度的傭兵也是佔有優勢的;凡是佔有重要戰略地位的諸如德里、阿拉 哈巴(Alahabad)都是由印度兵防守;在加爾各答與阿拉哈巴之間之地區,英國軍隊唯有在靠近 帕第拉(Patna)附近之頂拉坡爾(Dinapbre)才負有守備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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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英國還借重印度的傭兵發動了好幾次的對外戰爭,諸如:克里米亞之戰(Crimean War)波斯戰爭(Persian War),以及對中國之戰爭。英國人在這些戰爭中都有很大的收獲。

由於以上的事例,使傭兵們相信:英國在印度的勢力極為薄弱,英印帝國之安全,全賴印度的 傭兵保護。一位米汝第的委員(Commissioner of Meerut)曾寫道:「因為有了這種自重自大的 潛意識,而蘊釀著兵變,乃更進而爆發了革命行動」。但是,他們却沒有武器彈藥,而貿然地要從 事革命起義,也實在缺乏周詳的考慮。

這些傭兵在南拉沙西布(Nana Saheb),奧德國王的死黨迦色之南尼(Rani of Jhansi) 之煽動下,他們更加自信在印度教徒與回教徒之合作協力下,以牛油或猪油所製作的火焰槍卽可打 敗英國的部隊。

阿契森(Sir C. Atchison)說得好:「以乾木材淋上油作為燒夷彈,使用到作戰上,到今天 竟然會是真實的故事。」整個印度從蘇提勒吉(Sutlej)到拉爾馬德河(Narmada)之反英運動 ,就像他們的燒夷彈也像流星一樣瞬眼卽逝。

第三節 傭兵起義及其失敗

一八五七年初在孟加拉之巴拉克坡爾(Barrackpore)與柏咸坡(Berhampore)兩地有小 規模之暴動,但很快就被鎮壓下去了,其為首的領導人物已分別受到制裁。但在一八五七年之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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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在米汝第(Merrut)的傭兵就公開地爆發了起義運動。他們衝進了監守所,釋放了被監禁的 同志,殺死了數名英國軍官,燒毀了他們的房屋。

在米汝第駐防的英國將軍赫威第(General Hewett),雖然有二、二OO英國軍隊在他指揮 之下,但是由於他軟弱無能,未能及時採取步驟加以抑制,次晨又擴延德里,竟無英國的一兵一卒 出來加以彈壓,於是英國軍隊對於整個情勢失去了控制。傭兵又在德里殺死了很多歐洲人,破壞了 他們的房舍。

在德里城外電信局的兩名電訊人員,受到了暴民的警告,要他們限時拍發兩通電報給旁遮普的 官方,但是該局的威羅布少尉(Lieutenant Willoughby)要檢查這些電文,他領導電信局的八 名工作人員勇敢堅定地與傭兵週旋了幾天,最後終於屈服,發出了那封電報。

傭兵繼而攻佔了德里的皇宮,並且擁立巴哈陀二世(Bahadur Shah II)為皇帝。巴哈陀二 世原為皇儲,本人很得民心,現在被稱之為印度斯坦皇帝(Emperor of Hindustan),不過, 傭兵在這一次的損失也很慘重。而英國的軍隊也經過了一場很艱苦的戰鬥;同時,還從事了各種外 交談判,最後,還是將德里失陷了,這對英帝國的威信給予了一次很大的打擊。

旁遮普的主任委員(Chiep Commissioner)約翰勞旁斯(Sir John Lawrence)在勞遮普 靜觀了三個星期,加強戒備,尚能保持平靜。但是當他準備出兵收復德里時,就在六月的第一個星 期中,在恆河上游及中印度的部份地區的各省,諸如在拉迦普(Rajputana)之納塞拉巴(Nasilab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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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羅爾克罕(Rohilkhand)之巴瑞利(Bareilly);在奧德之拉克羅(Lucknow)與 康坡爾(Cawnpore)以及在比哈爾(Bihar)之婆羅奈斯(Benares)等地方都先後有零星的暴 亂事件發生。

比哈爾之起義運動在拉迦普的英雄伽戈地浦爾(Jagadishpur)古瓦爾辛(Kunwar Singh) 之領導下展開,但却在一八五七年,八月在阿爾拉(Arrah)附近為帕第拉區(Patna Division) 委員泰勒(William Tayler)與孟加拉砲兵(Bengal Artillery)指揮官依爾少校(Major Vincent Eyre)之協同下將其打敗了。

古瓦爾辛失敗以後,就離開了阿爾拉,轉戰各地與英國軍隊週旋,到了一八五八年四月又回到 了阿爾拉,與英軍打了他平生的最後一仗,卽死於當月的二十三日。

古瓦爾辛死後,在比哈爾的其他地區反英的軍事活動仍在進行,他的兄弟阿摩爾辛(Amar Singh)就是這一地區的實際領袖。

不過,婆羅奈斯(Benares)的反英運動都被英國馬德拉斯的第一明火鎗團(Ist Madras Fusilers) 的指揮官尼爾上校敉平。這些起義的傭兵發覺自己屬於逆勢,有被俘虜的可能時,仍不惜 奮身一戰,結果全部殉職。在這一地區有的傭兵投降以後,分別以「反叛、暴動、陰謀爆破等罪名 判刑,交各地之英國代表(Britsh Residents)執行,結果,他們都竟將這些收監的傭兵全部絞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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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名的阿拉哈巴(Allahabad)砲台,由英勇的布萊雪上尉(Captain Brasyer)率領一支 錫克軍隊防守,傭兵們久攻不下,最後於六月十一日為尼爾所率領的英軍所營救。不過,傭兵在康 坡爾(Cawnpore)、德里、與拉克羅(Lucknow)等地極為活躍。而英國人所幸運的是拉爾馬 德(Narmada)以南的地區尚未受到抗英運動所干擾,只是顯得社會有些動搖不安而已。

在孟買大區(Bombay Presidency)有埃爾芬斯東(Lord Elphinstone)之統治,算是較 為平靜;雖然印度的暴民在可爾哈浦爾(Kolhapur)很猖獗,但在喬治勞倫斯(George Lawrence) 之防守下,拉迦普省仍保持非常寧靜的統治。

旁遮普省的錫克酋長、克什米爾的酋長伽拉布辛(Gulab Singh),還有很多稅吏以及其他印 度人之英國官員都向英國東印度公司効忠,甚至協助為其平亂。他們的効忠對於英國在印度的統治 具有著決定性的作用,諸如辛地亞(Sindhia)及其部長丁卡羅(Sir Dinkar Rao);海德拉巴 的部長沙拉伽(Sir Salar Jang):波帕爾(Bhopal)之毘伽姆(Begam);以及尼泊爾精明幹 練的部長解巴哈杜爾(Sir Jan Bahadur)等人物都是反對這種暴民似的起義運動的。英勒斯 (A.D. Innes)卽明白地指出:「辛地亞的効忠挽救了英印帝國」;荷爾墨斯(T. Rice Holmes) 在其一部重要的史學著作印度的暴民(Indian Mutiny)一書中也指出:「沙拉伽爵士的英名將永 遠值得英國人追思懷念。」

在康坡爾(Cawnpore)之起義活動在南拉沙西布(Nana Saheb)的領導之下,於距康坡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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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遠的比圖爾(Bithur)宣佈自立為部長(Peshwa)。這時的康破爾在英國老將已屆七五高齡的 菲勒爾(Sir Hugh Wheeler)的孤軍困守之下,失去了外援。但是,自六月八日到二十六日, 菲勒爾僅以四百殘兵,動員了城內的婦女甚至兒童,苦守了近達二十天之久,最後終於在二十七日 宣佈願意投降,但要求傭兵部隊准許其殘餘部隊安全地撤往阿拉哈巴為條件。南拉沙西布答應了他 們的要求。

但當其軍隊乘船撤退時,傭兵部隊則對其萬箭齊發,結果,大部份英軍均死於渡河的兩岸,僅 有四人生還,城內之婦女小孩都被監禁在一座建築物中,拜比伽爾(Bibigarh)所知,這些被 監禁的婦孺於七月十五日為南拉的軍隊全部活活地將其燒死了。這件慘案據調查是南拉沙西布所親 自授意的;但是南拉自己事後却堅決地否認,他對這場無辜地屠殺事先毫不知情。老實說,「除非 南拉能舉出有力的證據,讓人們清楚地瞭解;否則,他不能推卸這項可恥屠殺的責任。」(註)

當南拉在康坡爾大屠殺的消息傳到了婆羅奈斯與阿拉哈巴英國人與錫克人的耳中,又加以誇大 形容,更使得他們憤怒不已,甚至印度人自己也大起反感,而英國人與印度人之間仇隙反而因此冰 釋了很多。英軍在尼爾的領導下,緊急行軍,向康坡爾進發,並以哈威羅克(Sir Henry Havelock) 為指揮官,派布萊格地爾(Brigaider)為副指揮官於七月二十日到達了康坡爾,將其克復了。 但是到了十一月二十七、二十八兩天,康坡爾復為古立奧爾(Gwilior)的暴民所攻佔,英軍的康 柏爾(Sir Colin Campell)在十二月六日又將其克復了。

(註):孫氏著(S.N.Sen)一八五七年(Eighteen Fiftyseven)第一五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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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是傭兵反英運動之中樞,英國政府當然不能不考慮其嚴重性,所以全力以克復德里為其當 前首要目標。他們從各方面調集兵力,其主力是來自阿巴拉(Ambala),其次是來自米汝第(Meerut) ,他們在巴德里沙里(Badli Sari)打敗了防守的傭兵,佔領控制德里城的戰略要地萊吉 (Ridge);此外,約翰.勞倫斯從旁遮普也派了大量的錫克部隊前往增援德里。這一支錫克部隊的 指揮官為尼可爾遜(Nicholson)極為勇敢善戰,他要英軍威爾遜(Sir Archdale Wilson)、斯 密司(Richard Baird Smith)、及張柏倫(Nevillle Chamberlain)也同時出兵加以配合以便 一舉澈底打垮德里的傭兵。九月十四日德里城的克什米爾城門(Kashmir Gate)被英軍攻破,經 過六天劇烈的戰鬥,德里城門及城內之皇宮始完全為英軍所佔領。

尼可爾遜負了重傷,此時的德里城已是滿目瘡痍,很多未成年的男童都在德里保衞戰中為傭兵 徵召而戰鬥至死。著名的烏爾都文(Urdu)詩人戈里布(Ghalib)正住在德里,他曾這樣悲痛地 寫道:「上帝已有了明鑑,我的眼前是一巨大的血海,也留下我的證言。」英軍從德里拍回孟買的 電報是這樣的:「當我們軍隊進入德里時,所有城內的居民都深深地躱藏在城牆之內,而我們在城 堡或民房中所能見到的,實在最多不及五十人。」

這位印度斯坦皇帝巴哈杜爾沙二世(Bahadur Shah II)在胡默元之墓園中被賀德森少尉 (Lt. Hodson)所逮捕。賀德森當時為一名騎兵軍官。巴哈杜爾沙二世之兒去及孫子也向賀德森投 降了,同被列為戰犯加以監禁。後來,巴哈杜爾沙二世被流放到仰光(Rangoon),渡著他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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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生活,他死於一八六二年,時年八十七歲。而巴哈杜爾沙二世的子孫們在他們被解往到安全地帶 之途中因拆獄而打死了不少英國男女,後來又被賀德森就地將其全部處死了。至此,莫兀兒帝國之 正溯就算是告終了。

不可懷疑的,賀德森對於巴哈杜爾二世之子孫的趕盡殺絕的行為,實在是「值得指責」。他指 責他們拆獄殺傷英國人後來被證明幷非事實;甚至也沒有暴民刼獄以武力殺人的事實。瑪里遜 (G.B. Mdlleson)率直地說道:「巴哈杜爾二世之子孫在如此地情形下越獄,對英人暴行地報復 都是毫無意義行為,與實際無補,他們根本沒有越獄行為,那只是說明了是賀德遜所做成的大錯, 與罪行而已。」

五月三十日,在拉克羅(Lucknow)亦發生了反英事情。享利.勞倫斯奉令接替傑克森 (Covealy Jackson)在拉克羅之主任委員之職,他於七月初到達任所。他率領了所有歐洲信仰基督 教的軍隊,及約七OO名的印度傭兵正準備展開平抑暴亂之際,却突然被貝殼的碎片所硬咽而死。

於是,拉克羅之城防責任就落在因萊斯(Brigadier Inglis)的肩上了。他英勇地獨立作戰, 直到九月廿五日哈威羅克(Sir Henry Havelock)與奧崔門(Sir James Outram)之增援為 止,因萊斯臨危受命,對於保衞拉克羅有很大的功勞。但不久尼爾將軍(General Neill)也死於 拉克羅。因萊斯、哈威羅克及奧崔門都無能完全擊潰傭軍的包圍,直到十一月中旬才被康比爾 (Sir Colin Campbell)派軍解除了傭兵的長期包圍。康比爾東以後被封為克萊德公爵(Lord Cly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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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在一八五七年八月份,從英國派來担任印度陸軍總司令的。

康比爾對於羅爾克罕(Rohilkhand)及奧德兩地反抗活動採取果敢的鎮壓政策。尤其解.巴 哈杜爾(Jang Bahadur)對於康柏爾之効命幫助極大。尼泊爾之解.巴哈杜爾曾在廓爾喀之事件 中協助康泊爾;於一八五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又協助他將拉克羅置於英國之控制下。

但是奧德之泰魯克達斯(Talukdars)的人民却被甘寧於三月底所公佈的一道單一禁令所激怒 ,這項命令規定:「除了所列舉之六個特別地方的人民,已經證明是効忠英國而外」;泰魯克達斯 所有其他地方一律接受軍事管制。於是,這些憤怒的泰魯克達斯人則到處掀起游擊戰。五月份,他 們在羅爾克罕之基地巴瑞利(Bareilly)失陷,同年底則全部為英軍所盪平;尚有少部份殘餘部隊 衝破了英軍前哨之警戒逃向尼泊爾,最後仍是遭受到殲滅的厄運。

在中印度之擅多畢(Tantia Topi)是一位堅強的反英的領袖,他是馬拉德之婆羅門(Maratha Brahmana),他率領了古立奧爾(Gwalior)之義民二O、OOO人越過閻牟那河(Jumna) ,在伽爾比(Kalpi),與南拉沙西布(Nana Saheb)會師,打敗了英國的文德咸將軍(General Windham)。這時文德咸正接管康坡爾(Cawnpore)之防務。但結果仍在一八五七年,十 二月六日為康柏爾所敗。於是,檀多畢之反英的殘餘勢力又加入了迦色(Jhansi)地方之南尼羅 克派密拜(Rani Lakshmi Bai)的反英勢力,在中印度作了幾場殊死的戰鬥。

這時,英國之羅斯(Sir Hugh Rose)在勞德罕(Rundelkhand)已獲得了一連串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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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搗毀了反英勢力在勞德罕之基地。一八五八年,元月初,羅斯又攻克漠鎮(Mhow);同年二 月解救了梭果爾(Saugor)之圍,克復了哈格爾(Hatgarh);四月三日,又突襲迦色,在毘 提瓦河(Betwa River)又打敗了檀多畢的反英勢力。南尼被打敗後乃於四月四日逃離迦色堡, 率領他殘部逃到伽爾比。到了五月二十二日伽爾比也被英軍攻佔了。

被打敗的南尼及檀多畢又轉進到古立奧爾(Gwalior),而且將効忠英國的辛地亞(Sindhia House of Gwalior)驅逐逃向阿格拉(Agra)。雖辛地亞本人是堅定地効忠英國,但是他的部 隊官兵則與他貌合神離並不擁護他,所以南拉沙西布被擁立為柏夕瓦(Peshwa),作了古立奧爾 的統治者。

羅斯認知了馬拉德人崛起的危險性,所以他不惜一切要全力剿平南尼與拉多畢的勢力。羅斯, 經過了在摩拉爾(Norar)與科塔(Kotah)兩處之失敗之後又光復了古立奧爾。迦色之南尼死於 一八五八年,六月十七日,在一次戰鬥中英勇地犧牲了,不愧是一位英雄人物。而檀多畢則被英軍 追擊不捨,到處流竄,最後於一八五九年,四月初為辛地亞的死黨曼辛(Nan Singh)所俘,為 英國判為反叛、謀殺等罪,主要是為了他在康坡爾之大屠殺而受了絞刑。

而南拉沙西布(Nana Saheb)則被英軍追擊進入叢林,逃往尼泊爾。根據解.巴哈杜爾(Jang Bahadur)及一些其他的報導,說南拉沙西布於一八五九年、九月死於尼泊爾之叢林之中。但根 據很多傳說,他又潛返印度從事了好幾年的游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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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參加反英運動的領袖都逃到了尼泊爾過著流亡生活;而南拉沙西布的眷屬均留在這裡安 享晚年是很確切的事;奧德的毘伽姆.哈熱賀喀摩哈爾(Begam Haiart Mahal)也決定同他的 兒子及侍從人員長久地留居尼泊爾。

至此,印度的反英運動,及傭兵的起義已算全部為英國所敉平。於是,甘寧正式宣佈,全印度 正式恢復和平。而印度人與英國人都渴望和平生活,「放棄報復政策」,而尼可爾遜(John Nicholson) 則嚴厲地宣佈:「在德里曾進行焚燒、屠殺、虐待婦孺兒童的都加以正法。」

但甘寧冷靜沉著,具有政治家的頭腦,對於真正犯罪的人才給於適當的懲處,因此,他的寬大 精神很能得到人們的讚揚,而稱他為「仁慈的甘寧。」我們不得不承認,甘寧總督的政策是聰明公 正的,如果採取報復的方法,除了更為增加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痛苦外,會將整個國事愈弄愈糟。

第四節 起義失敗的原因

印度傭兵與民眾之反英起義雖然是如火如荼的全面性地爆發了,但是由於缺乏武器裝備,又無 統一的組織,因而功敗垂成。若進一步檢討,約可分為六大原因:

第一、他們的武器裝備,無論在質量上都遠不如英軍;舉例來說,他們一切武器、運輸工具、 及其他裝備都是英軍所淘汰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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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英國人自私地管制當時最進步的武器及通訊系統,這些東西不但不讓印度人使用。甚至 印度人根本不知道還有如此進步的東西,所以英人能從容不迫地運用電報傳遞消息,情報交通, 容易掌握情况,控制全局,而印度起義之義民傭兵則處處處於被動,不能互通消息,受制於英軍。

第三、英國人尚能受到多數印度酋長們之擁護支持;除了迦色之南尼,奧德之毘伽姆及一些小 小的頭目而外;我們已在前面所述如古立奧爾之丁卡羅(Sir Dinkarrao);海德拉巴之沙拉伽 (Sir Salar Jang);尼泊爾之解.巴哈杜爾(Jang Bahadur)以及錫克人等,都對英政府効忠 ;在西北之多斯第穆罕默德(Dost Nuhammad)仍對英國維持友好關係。

第四、無組織、無紀律之暴亂行為未能獲得全國各地人民之普遍支持與同情:很多人參加了該 項暴力運動以後,深感痛苦懺悔,沒有前途可言,故士氣卽漸漸低落,勢力亦逐漸減少。

第五、沒有具體週密之計劃及堅強的中央組織以指導、指揮,負責此一運動,以致遭到英國軍 隊之各個擊破。

第六、缺乏有遠見、有能力的領袖:在傭兵、義民的及領袖羣中,無一能與英國將領們請如勞 倫斯、奧崔門、哈威羅克、尼可爾遜、尼爾以及愛德華(Edwardes)等人相比。這些英國高級軍 官,論才、論智、論勇都是非常卓越的人物。

最後,我們還得指出,英國人對於錫克人與帕坦人(Pathans)作了有效的外交運用,也是他 們成功的原因。但是,到了後來,他們又成英國人的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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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起義運動之性質及其影響

這一次傭兵與義民之起義運動幷非如奧崔門(James Outram)所說:「是印度人爭取獨立」 之民族運動,因為他們並沒有有計劃之組織與聯絡;也不是如當代一般學者所說:「是出自單純 地兵變。」而是一開始,確實是單純的兵變事件;到了後來為印度的失意王子與大地主們所操縱利 用,而擴大了變亂。因為,英國所訂之新的政治、經濟措施有些已大大地違背了他們的利益。尤其 是這些大地主與王子們所支持的反抗勢力與英國的軍隊對抗行為延長好幾個月,比之原來的兵變要 嚴重得很多,其主要力量都集中到比哈爾、奧德與羅爾克罕(Rohilkhand)這三個地區。以後,竟 由這三區,又延全印度之「全面起義」[註1]。其全面「起義的方式及強烈程度也隨各地的環境而 不同。」[註2]但是反抗的最大因素還是「出自不滿英國在領土與權利上作無限制之擴張。」[註3]

我們這裡所說之「全面起義」,只是說明起義反英事之普遍性,基本上,還是地方性的個別事 件,而不是出自全印度人有組織的全面反英。就傭兵起義來說,也只是三個大兵團的其中之一個兵 團的兵變而已,並非是所有傭兵都反抗英國政府。我們已指出,此次起義運動主要是靠受制於英國 的印度王子、酋長、以及幾位大地主之煽動、支持而釀成的,因為他們要保護他們的財產、權位, 那是他們既得之利益。而實際上能幫助他們起義的領導人物只有奧德的泰魯克達斯(Talukd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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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之所以迅速地就失敗了,主要是,因為他們領導人才,除了南尼算是一位十足的英雄而外 ,實在不足以領導大規模之革命起義的大任,因此,果奧(Sir Hugh Gough)也只是讚揚他 「為一英雄的軍事將領。」但戰爭却並不是只靠「英勇」就可以獲勝的。其次,是他們沒作戰的統 一目標,各人為自己的利益打算,軍事行動也不能作有效地配合。更不幸的是,他們還得應付他們 的內戰,他們對內之鬥爭甚至比之反英還要激烈。」我們可以設想,如果當時的傭兵起義,以旗幟 顯明堂堂正正的口號反英,可能不是那麼容易就在短短數月之內就為英軍所能平定得了的。或許, 當時的歷史,也會因此而將重寫。

這次的起義革命雖然是失敗了,但是,對爾後之印度歷史來說,却引起了極重要的變化。事實 上,以後英國人雖然統治了印度幾達一個世紀之久;但是,他們的行政組織、政治制度,以及文化 影響都可說微乎其微。這也可以證明當時東印度公司也是相當虛弱,並不如我們所想像到的那樣強 大。克樂麥(Lord Cromer)事後說道:「英國人的後代子孫必須要深深地認知、瞭解、牢記印 度人在這次的暴亂活動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這是對英國的統治一次教訓與警告。」其直接影響也導 至了英印政府在政治上與行政上產生了三大變化:

第一、是將英國對印度之統治權從印度東印度公司之手中,轉移到英國國王之控制之了。改組 印度政府之法案(An Act For the Better Government of India)於一八五八年八月二日在 英國國會中通過。其主要規定是:「對印度之統治,由十五人之委員會負責,但其名義上仍是屬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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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事務大臣(Secretaries of State)所統治,」同時,英國駐印度之總督加上副王(Viceroy) 頭銜。

其實,「較之以前並沒有什麼實質上的改變。」因為到了英國東印度公司之後期,在印度已 形成對領土征服之統治機構後,英國朝廷卽開始對該公司加強了控制權。那時專門設置了一個印度 事務監管部(Board of Control),其主任委員(Prsidect)卽是英王的部長。那些執政委員 (Directors)只不過是屬於關於印度事務之委員或顧問而已。」

印度正式為大不列顛所併吞始於一八五八年,十一月一日。英國駐印總督甘寧(Lord Canni ng)這一天在阿拉哈巴(Allahabad)之達巴爾(Darbar),以英國女王名義正式發表宣言,歸 併印度的領土,確定其統治權。

其這項宣言中主要說明:

1.承認印度各邦王子與英國東印度公司所訂之一切條約有仍屬有效;
2.尊重各邦王子之傳統權利,及其王室之榮典儀節,與風俗習慣;
3.印度為英國之主權所在,其領土不容許有任何國家侵入;
4.除了直接殺害英國臣民之兇手外,赦免所有參加反英暴動人員;
5.以寬大公正的態度,准許人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及從事宗教活動之自由;
6.不分種族、階級,憑個人之教育、能力、品德、及忠誠參於政府之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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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這一次的起義運動,引起了英國在軍事上之澈底改組,而確定了以後五十年英國的軍事 政策,而將軍區重新加以劃分。直到一八九三年為止,英國在印度一直保持著強大的軍力;增加了 英國士兵的數量,改進了他的裝備,並且,以英國人之部隊駐於重要首善之區,担任重要任務。

一八七九年來印度視察之英國印度軍事機構巡迴使(Commission on Indian Army Oraan isation),在他們的觀察報告中說:「基於這次暴亂的教訓,我們必須維持兩大原則:一為在印 度須保持英國強大的武力,立於不敗之地;二為砲兵部隊要確實地掌握在英國人之部隊手中,不能 使傭兵担任砲兵。」

第三、使得不列顛政府對於印度各邦採取新的態度,英國國王與各邦土王形成單一關係(Sing le Charge),以增進各土王對英國國王之向心力,以實現其親和政策。

傭兵與義民起義的間接影響是引起了印度人的政治意識;使印度人與在印度的英國人之間產生 了敵視態度;甚至一直影響到今天的印度行政制度及政治思想。羅素(W.H. Russell)在印度担 任英國時報(Times)之通訊員時,他的日記就曾這樣地記著:「暴民運動使得英國人與印度人相 互產生了惡感與仇恨,這是不可彌補的損失,更換總督也不能消除印度人的憤恨……甚至若干年 都還不能平息,也許永遠都不能平息;如然,我們在印度的統治,將要付出痛苦的代價,那是很可 怕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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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註1] 馬秋德爾(R.C. Majumdar)新編之傭兵兵變(Sepoy Mutiny)一書,第三九四頁。
[註2] 馬秋德爾著印度的自由運動史(History of the Freedom Movement in India),卷一,第一一二頁。
[註3] 馬秋德爾之傭兵兵變,第四八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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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傭兵起義前英印帝國之行政組織

第一節 中央行政

英國的東印度公司併吞了孟加拉王國(Kingdom of Bengal)以後,引起了兩個很重要的問 題,使得英國政府猶豫不決:

1.究竟是不經國會通過,而直接准許東印度公司私自經營;

2.抑或經過正式立法與莫兀兒帝國進行平等互惠之貿易及商業上之往來。

關於這兩個問題,在英國國內引起了政客與政治家們的熱烈辯論。尤其國會中有些議員積極的 活動,將孟加拉之事非要置於國會控制之下,例如在國內所行使之權利一樣。但是對於海外殖民之 統治也要國會授權,在國會的歷史上是沒有先例的。又經過一段時間之辯論後,國會指派了一個特 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與祕密委員會(Secrst Committee)加以專案研究,最後於一 七七三年,在國會通過了一項有名的規制法案(Regulating Act),於是,國會的權力由英國本 土伸張到了印度,自此以後,英國的東印度公司就受到了其國會干涉與控制。

這項規制法案限制了王室人員(Court of Proprietors)的投票權,不過他們的薪給從五 OO英磅而加高了一倍為一、OOO英磅。而英國之二四名執政(Couqt of Diqectoqs)亦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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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案內,規定任期四年,每年改選總數四分之一的人數。

規制法案同時明白規定:「印度的歲計列入英國國庫之收支,執政們之地位高於國務大臣 (Secretary of State),凡全國之民事、軍事之行政均受其節制。」國會也就依法控制了東印 度公司之事務。一七八一年,在國會又通過了一項補充法案(Supplementary Act),該法案是 由印度事務部國務大臣提出的,經通過後,送到印度東印度公司執行。

這項法案在印度討論實現的,大約有以下幾件:

英國駐印總督之下設四人行政委員,以管理孟加拉之行政。這四人委員以投票決定案件,採多 數決制,總督任四人行政委會之主席,如四人委員的投票決數相等,則以總督一票為決定票。

第一屆總督赫斯丁(Warren Hastings)及其行政委員會之委員克拉弗林(Siruohn Clavering) 、巴威爾(Richard Barwell)、孟遜上校(Colonel Monson)與法蘭西斯(Philip Francis) 等五人是在該法案中明文規定了的,尤其該法案之補充法案又增列了很多條款。而以後的行 政委員則是由東印度公司所派任的。

此外,總督還節制孟買與馬德拉斯兩區之戰爭、媾和等事宜。同時,為臻進該法案之權威性, 當經皇室批准,在印度設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院內設主審官一人,陪審推事三人。

規制法案從一七七三到一七八四年在印度全面付諸實施,尤其在赫斯丁担任總督時期實施得最 為澈底。也許這項法案是針對當時之環境經詳細之研究而訂定的,所以在初期之十年左右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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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到了後來該項法案已不適合實際需要,幾乎已喪失其作用。其原因是,行政委員之多數決制 ,當行政委員們之意見與總督相左時,總督的領導權無形中卽受到影響,而削弱了英總督之地位, 也使得英印中央政府變得非常輭弱。因此,實際卽削弱了英國對於印度的統治力量。

在這種情形下,總督要控制各大區(Presidencies)是極端困難的;但是為適應英國與馬拉德 第一次戰爭(Firit Anglo-Maratha),不得不發揮總督在印度參政之職權。

而英國設在印度的最高法院,既是根據規制法案從事裁判,而該法案則根本不切實用;如根據 當時實際情況而作權宜的裁判則又與法令相觝觸,所以這一最高法院也形同虛設,不能發揮其作用。

在英國本土,其攝政委員會,在很多方面對於政府事務部缺乏控制力,也不同印度的總督一樣 。整個情形就像當時有人諷刺所說的:

英國政府不能控制英屬東印度公司;攝政委員會不能控制全國事務;總督不能控制他的行政委 員會;加爾各答總部不能控制馬德拉斯(Madras)與孟買兩地行政區。」

甚至就在一七七四年,十月二六日,當印度的行政委員會就職典禮剛舉行以後,赫斯丁總督的 政策就受到多數委員的杯葛,稍後,這些新委員之態度比之當初還要惡劣,他們處處反對總督的政 策。法蘭西斯來到印度帶著滿腦的改革方案,同時,他也富有行政經驗,所以他已形成了在行政委 員中反對總督的領袖人物。他們一謂地攻擊總督,使得赫斯丁的幾年在行政委員會中喪失了他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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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直到孟遜於一七七七年,九月二五日死了以後,反對派才稍收斂他們的鋒芒,也相對地增加了 赫斯丁總督應有的威望。但是又不斷地受到他政敵們指控說他賄賂、收買、挪用公款,不惜大肆攻 擊反對。

赫斯丁總督受到其反對派指控的藉口實是始於南達苦瑪爾(Nanda Kumar)事件。他是一位 婆羅門,在拉瓦布的政府中居有重要的職務。一七七五年,三月一一日赫斯丁為討好南達苦瑪爾之 政敵摩訶普拉賽德(Mohan Prasad)而將南達苦瑪爾之官邸將其剝奪沒收,轉送給摩訶普拉賽 德,摩訶普拉賽德是印度有名的財閥,也是一位銀行家。而赫斯丁亦暗地付給南達苦瑪爾一筆相當 鉅大的補償金,其名義上算是一種特別津貼。赫斯丁以這筆錢又是從密伽法(Miq Jafar)之寡妻 曼尼毘伽姆(Muny Be-gam)處所得來的,因為赫斯丁答應她繳出這一筆三五四、一O五元盧毘 後,由她控制拉瓦布的王室作交換條件。這也很難肯定赫斯丁向曼尼毘伽姆所索之這筆款未必一定 是事實。

赫斯丁以凛然的態度拒絕承認有賄賂挪用公款的指責,而且,將這件案子交付行政委員會去調 查,一位檢查官是同情赫斯丁的人,他曾圖袒護他,為了他的尊嚴主張不要進行調查;但是其他委 員們則一致懷疑,對總督已感覺厭惡。他們決定要控告他,而且,應該將這筆款送繳東印度公司之 國庫。一七七六年,印度公司之法官,在英國宣判這件指控「是片面之詞,沒有實據。」

一七七五年五月,摩訶普拉賽德曾控告南達苦瑪爾偽造貨幣,被判了五年的徒刑在先;後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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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官判決有罪,受絞刑而死。

由此可知,南達苦瑪爾並未有接受這一巨額的津貼,而是出於法官的「枉斷」,他只是行政委 員與總督政爭之下的犧牲者。斯提芳(Sir Stephen James)說:「如果他當時,還有那麼大的能 力,也還有那麼大的胃口接受那筆津貼,他也不致於陷為囚犯,由監禁而被處死刑了。」

尚且,最高法院對於印度人之判決,其立場是否公正,是否別有用心都是值得懷疑的。事實上 ,「除了南達苦瑪爾以偽造貨幣獲罪而外,以後這種偽造事件在印度都沒有判過重罪。」

尤其是根據一般偽造事件之判決,較之英國人對南達苦瑪爾之處置,「顯然是太嚴厲,太不公 平了。」我們可以說,最高法院對於他的判決,實在是「一件司法上的謀殺」事件。

在當時,大家都知道摩訶普拉賽德純是赫斯丁總督所御用的工具,所以凡是他提出之控訴,由 於總督的關係,自然影響到司法的決定。南達苦瑪爾曾寫信給克萊弗林說:他是總督、行政委員、 與最高法院之間彼此傾軋中的犧牲品。

但,在這裡必須說明的是,殷培夷(Sir Elijah Im-pey)並不是獨自負責處理本案之陪審法 官;但我們也沒有證據肯定地說他與赫斯丁有什麼勾結,不過,他的聲譽一直不好。而行政委員們 雖然反對赫斯丁所導演之本案,可是,他並未採取行動營救南達苦瑪爾,這是很費解的事。

雖然法蘭西斯曾提議暫緩對南達苦瑪爾加以處置,但却又遭到了克萊弗林與孟遜兩委員之反對 。因此,羅柏滋(P.E. Roberts)批評道:「他們利用南達苦瑪爾作政爭之工具,最後將他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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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了虎口,而送掉了性命,其實,都是黑幕。」

規制法案行了幾年之後,其缺點已逐漸暴露出來了,於是,又醞釀著改革。直到一七八三年, 當國會促使東印度公司挽救財經上困難時,才正式重視這項政策。布爾克(Edmund Burke)是 唯一主張救濟與革新同時併進以挽救東印度公司當時之困境。但這種呼聲相當微弱,仍然未能引起 重視。

丹達斯(Henqy Dundas)是第一位主張改革的人士,但是,他的鼓吹也沒有下文。又經過一段 長時間的辯論,這項改革計劃乃由荷克斯(Charles James Fox)提出,幷經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加以通過,但却為貴族們所反對,主要是由於英王喬治三世(King George III)不贊 成該項計劃。

後來,比第(William Pitt)又繼荷克斯提出新的改革案,於一七八四年,元月提出,在同 年八月通過了該案。

在比第的印度法案(India Act)中設置了六名「特任官(Commissioners)負責處理印度的 政務,」卽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財政大臣(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 ,及四位樞密官(Privy Councillors)等全由英皇任命;受攝政會議之指揮節制。除了純商業的 事務不必送請攝政會議外,其他一切重大措施,都須以最速件報請攝政會決定,這樣一來,攝政會 之權力就加強了。而王室的權力則相對地降低了,國王不能否決攝政會或六位特任官所決定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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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案件。不過,在印度負政務之政務委員們所議決之案件則須送請攝政會之祕密委員會審核,一般 結果,祕密委員會(Secret Commitee)之審核,往往也只是形式而已。實際上印度的最高行政 權已落入到了攝政及印度的政務委員之手中。國王只保留了他王位之尊嚴,任命政務委員而已。

這一時期,最重要的是印度的行政,有很大的變革,行政委員已減低了名額,只有三人而已, 除了總督為當然委員之外,其餘委員不再是由英國政府派任,而是總督在其印度公司自行遴選適當 人選,這樣總督的領導權也就可以確立了。總督及其行政會對於馬德拉斯與孟買兩大行政區(Pre sidencies of Madras And Bombax)之管制也有了明確的規定,而且,在行政上也發揮了很大 的效力,尤其在一七八六年的補充法案被通過之後,總督在特殊情況下,在行政委員會中不受多數 決定影響,以行使他的統治權,於是,他的權力又超越了在印度的英軍總司令(Commander-in-Chief)。

東印度公司統治印度的時期內,比第印度法案(Pitt's Indian Act)一直有效的指導政綱, 並沒有基本的改變。只是在一七八六與一八五八年之間,在若干權宜措施上有些細微的改變而已。 所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七九三、一八一三、一八三三及一八五三等幾年裡,為了配合東印度公司之 新的要求與任務在立法方法曾有若干修正。

在英國政府方面,印度事務監督委員會(Board of Conteol)成立,而其權力以後又漸漸落 到了監督委員會的主席手中,已形成英印政府中的閣員(Cabinet Min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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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一三年之授權法案(Charter Act)廢棄了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商業、貿易上的獨佔權 ,因此,「不容懷疑的絕對主權」於是,也接收了東印度公司的一切利益。到了一八三三年之授權 法案,又廢棄了該公司的純貿易活動的特許權,而最後所剩下的,就只有純在國王絕對統治權下的 行政團體了。

到了一七九三年之特許法案中,使印度總督之權力由直接管轄其他大行政區,而且更強化很多 ;現在之孟買與馬德拉斯之地位完全與孟加拉相等,總督甚至可以干預孟買及馬德拉斯之行政。在 過去只是有對以上兩地區之長官具有節制權而已。

到一八三三年之授權法案中,不僅規定總督與行政委員會可以直接命令他們所屬之大行政區; 而且還剝奪了那些地方長官的立法權,而將立法權集中到了行政委員會。自此以後,除了英王所頒 之命令法律外,而且,也授權行政委員也可以立法,應乎實際之需要,作為在印度對印度人,與英 國人在司法裁判上之依據。

為了增進行政委員會之新的功能,精通法律、法令方面之知識,所以又增加了行政委員會之委 員人數。不過新增之法律委員(Law Member)也必須限定是屬東印度公司之成員,也只限定參 加行政委員會之立法,或法律方面之事務。

為了事權專一,發揮行政委員會與總督在印度之至高統治權,凡以前在印度之東印度公司一切 職權,都在其統屬之下,並且,由該委員會再重新加以規劃整理。行政委員會之主席,實際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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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孟加拉政府之總督,他可以指派其委員會中之任何委員充任孟加拉之副總督。

一八五三年之授權法案將傳統上之授權,作了重大的修正,執政委員之人數減少到十八人,其 中起初由國王指派三人,以後又增派三人,一共六人,卽是說攝政會中,三分之一的人數係國王所 敘定。而且削掉了攝政委員會考選,任用文官的權利。印度事務監督委員會之主席,其待遇與國務 大臣相等。無論中央或各省之政務委員,都須經由國王委派。

就當時之印度政府來說,其最大之變化,莫過於立法功能之更革。原行政委員會中之法律委員 (Law Member)在沒有立法或法律上之任務時,他們有一般委員之職能,其實,這一時期之行 政委員,實際上,已變成了總督的諮詢人員,因為他們的投票,並沒有決定性的作用。就數量上說 ,行政委員會是擴大了,為了使立法更能縝密,又增設了六名委員,稱之為「立法的政務委員」 (Legislative Councillors)。孟加拉、孟買、馬德拉斯及西北省之最高法院之主任裁判官,及 陪審官都由其選派,陪審的裁判官必須原任民政官員在十年以上,為健全在印度之政治,英國政府 特別在倫敦設立了法治委員會(Law Commission),最後編成刑法(Penalcode)、刑事訴訟 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及民事訴訟法(Civil Procedure Code)三種法典。

一連串新頒行的極權法案所引起的各種變化與改革,可說是羅爾滋(North)的規制法案 (Regulating Act)與比第(Pitt)的印度法案(India Act)所產生的必然結果。最後又將印度 的統治權從東印度公司之手中轉入到了英皇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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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印度事務監管委員會之主席,與英國內閣之間之關係,與其他們兩人對印度事務之控制與 影響的大小,這全賴他們個人之能力與聲望而定。不過,大約言之,在初期由於監督會主席與執政 委員具有很深厚的默契,而且,甚至能強制攝政委員會干預印度各方面的事務,所以對於印度的指導 與監督的地位反而大於內閣。

但是,到了稍後,總督本身的權力擴大,監督會之主席要行使他的職權,不得不與總督發生許 多磨擦。所以監督會主席在須有「權」而無「力」的情形,也不願與印度總督斤斤計較,而造成敵 對形式之惡果。這也是形勢所逼,直到英國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之統治結束轉到英王手中為止,印 度事務監督委員會主席之權力更是日益式微,每況日下。

這項權力的轉變,主要是始於一八三三年之授權法案,在這法案中規定,東印度公司的文官都 是英國政府考選的,於是,政治上之權威很自然地就轉入到了內閣的手中,這種轉變毫未發生權利 上之爭奪。其結果是,印度的統治權從東印度公司轉入到了英王的手中;而對印度之最高行政權都 從印度監督委員會之主席轉入到了英國內閣的手中。此一後果,自然是印度傭兵與義民起義所直接 影響的改革運動,很多有識之士,也一直認為,卽使沒有印度革命事件之發生,英國對印度統治之 若干改革,遲早都會付諸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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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省級行政

第一目 孟加拉第一期現狀(一七六五〜一七九三年)

雖然英國的東印度公司於一七六五年將比哈爾(Bihar)與奧瑞沙(Orissa)從孟加拉之帝 旺尼(Diwani of Bengal)手中完全接管了,但是,整個地區之稅權仍保留存在孟加拉之副部長 (Naib-Diwan)穆罕默德.羅沙罕(Muhammad Reza Khan)及比哈爾副部長西台布瑞 (Shitab Ray)兩人之手中。直到一七七二年該公司才接管稅收權。但當接管稅權後,也仍是入不 敷出的:每年除了付給莫兀爾皇帝二六拉克(Lacs)外;還得付給孟加拉之拉瓦布(Nawab)三 二拉克;而且,該公司自身還得需要大量的行政經費。付給莫兀爾皇帝之費用是經阿拉哈巴條約 (Treaty of Allahabad)所決定的,原來付給孟加拉瓦布之經費是五三拉克,以後才減為三二拉 克的。每一拉克為一O萬盧毘。這時的政府形態,是克萊武所稱的多元政府制(System of Dual Government)。

孟加拉的雙重政府制度拖累了英國的東印度公司,也為孟加拉的人民帶來了災害;但却為副部長及 該公司之官員帶來了大量的財富,而從中中飽。東印度公司之本部對於這種政府形態也大為不滿, 所以一七七二年派了赫斯丁為孟加拉的總督,全權負責對孟加拉之行政著手興革。

赫斯丁廢棄了多元政府制度,而直接接管了實際行政,除了簡化機關,淘汰冗員外,主要是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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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工作委諸於親信。結果,該公司的一切行政都有了改觀,其稅收已足夠其行政上之開支了。

之後,他又廢除了加爾各答協定(Treasury to Calcutta),而削掉了副部長之職位;也輕 易地使得拉瓦布退位,他派了一名舞女曼尼毘伽姆(Muny Begam)為拉瓦布的侍從,拉瓦布很 醉心這名美女,也不願過問政事。東印度公司這時付予拉瓦布的津貼已減少到一六拉克盧毘。赫斯 丁就這樣將拉瓦布的真正統治權與行政權一併移轉過來了,因此,加爾各答就代替了摩夏德巴德 (Mur Shidabad)成為孟加拉的首府。

從此以後,由赫斯丁親自主持行政工作,由於事權集中,行政工作已大有改善。赫斯丁對於印 度爾後行政之管理認為已找出了一套可行的方案。英國的東印度公司原先只是追求純商業上的利益 ,現在赫斯丁的所作所為必須要顧及到政治、行政及商業上多方面之利益,為了達到他新的行政構 想,對於輭弱無能的拉瓦布政府除了解除其行政權之外,仍然給予其經濟上支助。

同時,在拉瓦布政府內的中下低的公職人員大部均仍沿用,只是稍加改組而已。不過,政府與 民間在語言、風俗習慣之旋異下,對於政令之推行也確實困難重重。因此,不列顛政府,在孟加拉 復重視這一方面之努力,花了一段很漫長的歲月是不足為奇的。

自一七七二到一七九三長達二O年之久的時期中,尤以赫斯丁與孔華利斯(Lord Cornwallis) 兩人在其任期內的政聲卓著。在孟加拉之英印行政史上都是很有名的。甚至直到今天,在孟加拉 當時他們所建立的大部份之行政制度已推廣到印度其他各省,而且,尚沿用到現在,他們兩人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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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印帝國在行政管理上之貢獻是偉大的。

我們介紹這一時期之行政改革,最重要者一為稅務行政;一為司法行政:

甲、稅務行政(這一時期主要的歲入來源)

(甲)土地稅

(乙)食鹽與鴉片之獨佔

(丙)關稅、過境稅、消費稅等合稱之為賽爾稅(Sair)。

(甲)土地稅,毫無疑問是當時的主要歲入項目。我們在前面已經指出,土地稅之征收是由兩 任副部長(Naib-Diwans)征收到一七七二年為止。英國人在參予行政之初,對於稅務上之經驗 缺乏是不可避免的事。所以他們促使兩位印度的副部長研究改革稅務,一方面建立政府威信;一方 面也建立合理的稅收制度。結果,將土地稅征收之責任加到地方官員們之手中,而由於拉瓦布配合 英國之官員去查核稅收之賬目。由於這些稽查員並不熱衷於英方之改革計劃,甚至進而與稅吏相勾 結,所以由稅吏直接向農民征稅的方法並沒有實際改進原來的稅收狀况。

到了一七七二年,副部長之職位被削掉以後,稅務行政直接由總督(Governor)與行政委員 會(Council)控制,於是,就形成了一個稅務部(Board of Revenue)。限定以五年為期將土地 之稅則加以估量,幷且,將土地以比價的方式租佃給農民耕種。在每區均派有行政長官兼稅務主官 (Collector),及一位印度人充任部長(Diwan)負責各區之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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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樣地改組以來,無論對政府、對農民都未見其利而先蒙受其害。一則因為計劃未臻完善, 估價偏高,農民不容易繳足所訂之土地稅;二則也因稅吏之剝削,農民飽受苛擾。甚至稅吏們自身 也對其任務感到繁重,所以不惜對農民施用高壓手段,迫使其完稅。這實在已超過了農民的負担能 力。在這種情形之下,稅吏、農民、佃戶都同感痛苦,而印度公司亦同樣遭受了極嚴重的損失,所 以也相繼又作了若干改進。

一七七三年,在加爾各答由稅務部的兩名委員,及三名東印度公司遴選出的三名高級職員,合 組成了一個稅務委員會(Committee of Revenue),英國人担任之稅務主管(European Collector) 亦被廢除,而管區之稅務行政則交由印度人所担任之部長(Indian Diwan)負責。又續 設六人行政委員會(Six Provincial Councils),其人選由中央特派(Special Commissioners)之。

這樣也並未實質上改進地方上的稅務,所以當五年為期的租佃期滿,東印度公司又改為每年公 開比價,將土地重新分配,分租給農民耕種。這項計畫由省政務委員會提供,交各稅吏去執行,並 以此決定科征土地稅之標準。

一七八一年的稅務行政又作了一次興革,這次是由中央所統一策訂的,不僅是限於土地稅收而 已;還包括整個商業稅收部份。在加爾各答另成立一新的稅務委員會(New Committee of Revenue) ,除了四個委員而外,另外還設一部長(Diwan);而原來之省行政委員會則予以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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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英國人原担任之稅務主官在各地又恢復了,但是,他們並沒有真正的實權,只是形式上之地方 長官而已。

一七八一年之計劃由於受到各方面之指責,也使得中央的聲譽受損,所以不久又廢除了。

一七八六年的另一次改革算是比較成功的一次,各縣、或各區之編制也固定了,其行政長官則 負責實際稅務征收工作。首先將全省劃分為三五個縣,但自一七八七年則減少為三三個縣。稅務委 員會與稅務部合併,由行政委員會一位委員任稅務部部長(President)。稅務委員會的職責明文 規定是「地方長官之監察及諮詢人員,對於地方之失當處置亦有糾正之權。」此外,又增設一名新 的官員,稱之為首席薛瑞斯塔德爾(Chief Sheristadar),負責調查可耕土地及土地稅收之紀錄 ,因此,此一官員必須具備此一方面之充分知識,才能在這一方面提供具體的資料作為政府政策擬 訂之依據;而代替了具有祕密獨佔性之土地評鑑官(Qanungoes)。

每年評估土地產量而征收土地稅的制度,一直維持到一七九O年年初。像這樣每年評估,很顯 然只是短時期的權宜之計,因為經過了每年評估的短暫階段後,可以獲得詳細可靠的平均標準,以 作為爾後訂定永久政策之主要憑藉。但是,關於土地擁有,與土地主權,確愈弄愈複雜了。一七六 五年到一七九三年之間,東印度公司之中下級官員極力主張「孟加拉土地之評估規則應是永久性的 (Pemaneat Settlement of Bengal)。該項辦法自一七九三年開始實施。遠在一七七O年 經過亞力山大上校(Colonel Alexander Dow)之鼓吹;兩年後又經蒲圖羅(Henry Pattu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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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擬計劃,後於一七七六年又有法蘭西斯(Philip Francis)之修訂計劃。因此,才有以後一 七八四年之比第印度法案(Pittis Indian Act)。到了一七八九到一七九O年湯瑪斯.羅(Thomas Law) 接受了此一計劃之構想而在比哈爾訂立了牟卡納里土地評估稅則(Mukarari Settlements) ,孔華利斯予以批准以十年評估一次以決定土地稅之征收標準。(註)

而東印度公司裡的兩名高級官員格蘭第(Charles Grant)與蕭爾(Sir John Shore)兩人 ,對於土地稅收問題各持相反的意見,不能獲得協議;蕭爾堅持土地所有權應屬於向政府繳納土地 稅的人;而格蘭第則認為土地之所有權應由政府賦予。而農民與地主也為了自己之利益分別支持不 同的土地政策。英國官方則支持蕭爾的意見,催促孔華利斯速與地主們協議評估實際納稅之稅則計 劃。開始訂為十年,但以後並未加以重估地價,也就如此算是永久性之固定稅則了。

當孔利華斯接受了英國政府之指令以後,隨著派蕭爾為稅務部之部長(President of The Board of Revenue)並採取若干措施作長期性的稅則評估。經過長期的準備工作,直到一七九O 年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的登記工作。但是,由於孔利華斯總督又參予了若干意見,與之原來的計劃 又有了若干重要的改變。他主張將原來之十年評估一次,而直接改為永久性的一次評估。

但孔利華斯總督的高級官員都反對他的意見,甚至包括蕭爾與格蘭第兩人在內。格蘭第要求更 進一步詳細研究土地所有權之問題,而延期付諸實施該項計劃,以免以後一旦發生錯誤而不可挽救 ;而蕭爾亦要求暫緩付諸實施以資使政府能從長計議,以精確的分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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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利華斯則全心全力從事實際上的準備工作,決定按他的計劃推行。他經過詳細地預算與實地 之考察而決定了地主們之稅收總金額。他更進一步地指出,關於稅務政策只是議而不決已花費了政 府的很多精力,浪費了太多的時間,稅務政策關係行政至鉅,而行政與司法又是政治的兩大環節, 不得不作久遠之計,樹立一永久性土地評估,以決定土地科稅的稅額。基於此一構想,他鼓勵地主 加強對土地之利用,還荒蕪無人耕種之土地則由政府收回,並通令孟加拉省,全面施行。

一七九O年二月十日孔華利斯宣佈請求將土地評估十年稅收之計劃,改為永久性之計劃,後來 本案英廷執政會於一七九三年,三月二二日所批准,於是,這一次的評估計劃,便永遠決定了土地 稅之科值標準。

這樣,地主們只要每年繳納固定的稅金給政府,也從此,獲得了土地的所有權。

此一土地政策,是蘊藏了二三年聚訟紛云的產物,其對爾後印度的影響是好是壞,直到今天, 各學者的反應也莫衷一是,各有說詞;但不可懷疑的是,不到幾年之後,在印度卽產生了大地主, 而形成了社會上之新貴。他們不勞而獲,全靠土地之租佃,而有穩固的大量收入。

這對英國的東印度公司來說,也是有利益的,土地稅竟是孟加拉歲入的主要來源,而且收入穩 定,對於整個孟加拉行政之改革已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不過,從另一方面看,確形成了地主之特權,使其對農民加以虐待,剝削,而造成了農民極大 的痛苦。雖然,孔華利斯頒發命令,禁止地主們所形成的若干特權,以保障農民的利益,但是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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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的效果。雖然,後來又進一步以正式立法來挽救這些問題,可是,終不能補救事實上所必然 產生的結果。這可說是當時他們所未預見到的惡果,也可說是永久評估土地稅方案的後遺症。

在上面,我已對東印度公司之土地政策,及其稅收略作陳述;下面,我們對於該公司之其他稅 收亦稍作說明如下:

鹽及鴉片也像當時的土地稅一樣,是採取拍賣制度,以標價最高的人取得販賣權;到了一七八 O年,鹽廠直接在政府之控制之下生產,而有一少部份關於處理食鹽政策上之問題則置於最高行政 委員會(Supreme Council)之下。此外,賽爾稅(Sair)亦如土地稅一樣,同受政府直接管理。

乙、司法行政

民法在印度是與稅務行政具有密切關係的,所以在一七六五年,因為已將收稅權劃給了首席部 長(Diwanni)之職權以內,也就將民事裁判權一併劃給了他。

整個司法行政制度,亦如稅務制度一樣是經過一段長時間之修正,試行以後才正式頒布施行的 。不過,民事法規之修訂總是隨著土地稅制之改革具有相當的一致性,卽是說,土地稅制之改革, 隨著卽有民事法規上修訂,兩者是相互配合的。

到一七七二年始將民事與刑事兩法庭分開,民事庭(Diwani Adalat)負責審理民事訴訟案 件;刑事法庭(Faujdari Adalat)負責審理刑事訴訟案件。民、刑兩法庭分別在各區及縣市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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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而外。又在加爾各答分設民事高等法院(Sadar Diwani Adalat),以處理特殊的民事訴 訟案件;及刑事高等法院(Sadar Nizamat Adalal)以受理地方法院之刑事上訴案件,或對刑 法條文有疑難之處者,而加以解釋。

各區各縣市之民事法庭受該地方之地方長官(Collector)所節制,該地方長官又是兼管該地 區的稅務主官。而高級民事法院則受行政委員會之委員或行政委員會之主席之節制。各地方之刑事 法庭則仍襲用印度過去之傳統,由印度人充任法官,各地方之地方長官只能對其行監督權,而無直 接指揮權與命令權;相對的,在加爾各答之高等刑院也只能接受行政委員會之監督,而不是其直接 指揮。

由於一七七三,一七八一與一七八六等年內稅務行政發生了多次的變革,所以也影響到了司法 行政,及訴訟程序上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一七七四年各地方民事法院受印度人之官員阿密爾(Amils)管轄,而阿密爾則受地方行政委 員會之節制,而凡超過地方權限之重大民事案件,則受高等民事法院所節制指揮。

一七七五年,高等刑事法院遷到摩夏德巴德(Mushi dabad),之後,也就交由該地長官負 責節制。每一地區縣、市均設有警備部隊,負責逮捕人犯,維護地方。

一七八O年,六個省級之行政委員所屬之司法官員,分別改制歸併為六個地方民事法院,這些 法院直接接受東印度公司之官員所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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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一七八一年,這些民事法院已增加到一八所,所有民事案件全由這些法院受理。換名話說 ,以前舊有的法庭,凡是英國人所主持之法院也一律又恢復了。但是,除了有四個縣的民事法院仍 是隸屬地方長官節制外,其餘的地方民事法院則實施獨立審判。但是所謂獨立審判的法院之獨立審 判權,也只能限於一、OOO盧毘(Rupees)以下的民事訴訟案件,如大於此一金額之訴訟案件 ,其判決尚得高等法院之批准,始有法定的判決效力。

一七七五年廢棄了地方上之警備部隊之編制,而將原來負責拘捕人犯人員職責編入到各地方之 刑事法院內,這些法院的捕快及刑庭都受印度人之法官所直接管轄,而最後之監督權是操之在摩夏 德巴德之長官(Naib-Nazim)手中。

一七七四年,由於規制法案(Regulating Act)之通過,在加爾各答又設立了最高法院,所 以,這時的司法制度在印度又稍微有了小小的變化。最高法院為英王所建立,直接受英王的節制, 除了主審判官一人外,另有三名陪審官。最高法院之法官雖然規定是由全國司法官選出,但實際上 ,陳義過高不容易辦到。

從法律觀點言,雖然明文規定全民均可依法充任法官,但實際上不僅是東印度公司所轄之法院 之法官為了他們公司之利益,法官人選不是公開公正的任命;而且他們的法官之判決亦為了公司之 利益往往作違法的判決。甚至法律之條款,與立意對於印度人都構成極端的迫害。

特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卽率直地批評道:「法院對當地人民之迫害,已危害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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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印度公司的政府。」不過最高法院在著名的可斯伽拉羅闍一案(Raja Cosijura Case)中却顯 出法律的嚴正精神,這也是最高法院的初試鋒芒。這個案子緣於最高法院對於可斯伽拉羅闍發出了 一張傳票,因為他以地主身份被告發;但是最高行政委員會則認為,依法可斯伽拉羅闍既不是大不 列顛的公民,也不是大不列顛的公務員所以堅決否認最高法院的此一權力。當最高法院派出法警、 捕快去逮捕可斯伽羅闍時,最高行政委員會亦派出印度傭兵反將其法警與捕快加以逮捕,於是,在 孟加拉之最高行政單位與最高司法單位幾乎相互發生了公開的火拼場面。

幸好在赫斯丁總督之影響下,最後總算避免了一次不幸事件之擴大。他設法將最高法院之主審 判官殷培夷(Sir Elijah Impey)以高薪調任高等民事法院之院長(President of The Sadar Diwani Adalat),赫斯丁在印度所面臨之尷尬政治局面也就如此地被解除了。

關於這件事情,就訴訟程序來說,之所以受到最高行政委員會之公開的反對,一般認為殷培夷 曾受有某些方面之賄賂;此外,最高行政委員會之所以出面反對,是因為最高法院曾提出主張反對 東印度公司之官員具有獨立的法官資格。所以最高行政委員會之所以在可斯伽羅一案中大肆反對最 高法院之權力擴張,主要是在保持其自身之權力,而借題發揮而已。

事實上,最高法院殷培夷要想申張司法權超越於行政權之上,是不可能的事,因為行政委員會 ,尤其是總督具有實際上之行政權力,自不可放棄他們的權益,以增加他們行政上的困難。還有最 高法院享有極高的薪俸報酬,養尊處優也使得東印度公司之官員為之羨嫉不已,這才是這次事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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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真正原因。

但如何解決這個司法與行政兩單位之權力問題,實際上也是很費週折的事,因為一方面要維護 司法之尊嚴,以增進其效率;一方面也得保持行政權的統一,以提高行政工作。老實說,如將最高 法院與高等法院置於總督之下,一則他沒有時間;二則他也無法律上之有效知識,足以表現他所應 負的責任,甚至連總督本身對於兩單位之爭執也提不出澈底的解決方案。

英國政府聞知殷培夷從最高法院調往高等法院,係受優厚的額外津貼所引誘,卽等於是一種接 受賄賂的行為,所以嚴斥其將額外之津貼退回給政府。直到一七八一年,最高法院與行政權之間之 關係才有了明確性的劃分;那卽是除了總督及其最高行政委員會之行政行為最高法院不得干預外; 凡有關地主及一切稅務案件,均得受理。

在孔華利斯担任總督的任斯內,其主要之行政改革是成立了所有行政分支機構,甚至包括司法 組織在內。到了一七八七年,除了達坎(Dacca)、帕第拉(Patna)、及摩夏德巴德(Murshidabad) 之外,其他各縣市之地方法院都受各縣區之長官(Collector)所節制。卽縣市之行政首長兼有 行政權與司法權;而且,還受理刑事案件,諸如過去之地方刑事法庭之案件悉由地方法院掌管;以 後也受理從前從高等刑事法院(Sadar Nizamat Adalat)的有關案件。在此一時期地方行政首長 不再管理稅務,稅務工作已移交到稅務部(Boara of Revenue)專門主管。

一七九O年又有了更進一步的改革,因為稅務部專責於稅務之制度遭受了重大的失敗,所以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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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各縣區之地方法庭普遍地設置起來,而稅務行政又置於地方長官所管轄。其中改變最大的要算是 刑事司法了,高等刑事法院又再從摩夏德巴德(Murshidabad)遷回加爾各答,任用回教審判官 ,置於總督與最高行政委員會之直接監管,並且任用印度之法學家為諮詢人員。而加爾各答的刑事 法庭則卽撤銷,而另設之四年巡迴刑事法庭在加爾各答、摩夏德巴德、帕第拉及達坎等四區巡迴, 負刑案之偵辦、審判工作。這些巡迴法庭由兩名東印度公司的官員負責掌管,並由印度之法律專家 輔助,每年在其所轄之司法區要巡迴兩次,而地方長官之行政權與司法權已集於一身,其責任也更 為繁重,就司法來說,一個省就有四所刑事法庭,其對疑犯之偵察、起訴、監禁及審判與執行均須 地方上之長官負責督導。

一七九三年五月,孔華利斯總督所頒布的孔華利斯法典(Cornwallis Code)為爾後英印政府 行政上之主要依據。該法一方面因襲舊有之成規;同時又因實際上之需要加以興革。

該項法典之立法精神著重在兩大原則:

第一、減輕地方長官之繁重責任:原來派在省縣之地方行政長官直接視為大不列顛政府派在各 省縣之代表。他兼有地方上之行政權與司法權,其司法權已轉讓給司法人員,由特別審判官 (Judges)分別承担權責,而原來之獨立稅務法庭卽屬稅務部的分設在各地方者一律撤銷,而改制 為民事法庭,接受民事訴訟。

除了在二三個縣區分設了法庭而外,在帕第拉、達坎、及摩夏德巴德三個城市亦沒有法庭;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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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還設有大量的下級法庭(Courts of Lower Grade),專門仲裁商務上之紛爭。其最小之法 庭稱之為孟西菲斯(Munsffs)法庭,只能審理五O盧毘以下之案件;其次稍大者為宙那法庭 (Zila Court),負責受理註冊、登記之法律手續,也可以審理二OO盧毘以下之案件。不過所有小 型法庭之刑案宣判都必須各地之地方法院批准。

原來的四個巡迴法庭於一七九O年加以改組,其每一法庭原來的編制有三名法官為英國人,現 已改為兩人為英國人,除了仍如以前一樣審理刑事案件而外,在建制上,還得接受地方法庭審判官 之指導,其所審判之案件還得經地方法院法官之認可批准。還有關重大之刑案還得經加爾各答之高 等刑事法院之批准。

為了抑制地方長官之權威,防止他們加深對印度人之壓迫,地方長官及其地方政府內之官員的 「行政行為失當都得接受法院之制裁。」甚至政府自身,有違法失職之處,或民眾因此而遭受到任 何之損害,亦得「依法申請法院給予補助、賠償。」

第二、孔華利斯總督著手剝奪印度人行政上之權力:除了行政權之外,凡有關實際權力的職位 ,均不讓印度人掌管。原來,印度人在英印帝國居有刑事司法行政上之高職,他們對於刑事案件具 有最高之絕對控制權,現在都一一加以免除掉。而且,對日門德(Zamindars)原來賦予其維護 地方治安之權力也一併加以削除了。英國將地方之治安責任交給地區警備司令,直接受地方長官所 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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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華利斯總督的此一改革,為英國人在印度留下了更多的職務,尤其各縣之稅務主官、司法官 及地方長官都一律任用英國人,而將原來居有要職之印度人都調為閒職,或不關緊要的職位。總之 ,凡是具有關於實際權力的工作都不讓印度人插手。

第二目 孟加拉第二期現況(一七九三〜一八二八年)

孔利華斯之政策及行政體系被採用,作為在印度之指導原則有三五年之久,其間,歷任總督却 又作了若干補充、修正。卽使僅僅是修正、補充,也是應情況所需,不得不作若干改革。最困難的 ,還是一次評估的土地,以固定稅制稅量的辦法,不易澈底執行,不能收到預期之效果。一則因科 稅太重,土地所有人不能全部按照規定納稅;因此,地主常常將土地加以變賣,使土地歸戶不易; 漸漸地主們也就日久生頑,使得固定稅則制度大打折扣。同時,此廿一次評估土地稅則的稅制並未 能保障佃農之權益,佃農們仍是受到地主之剝削壓迫。本來在各地方成立法庭,其目的就是在於照 顧佃農,保護他們的利益,獲取貧苦大眾之信任,但實際上,佃農們,在飽受地主們之壓榨之餘, 仍不敢向地方法庭提出申告,所以地方法庭也很少有受理到類似的案子,原本設計用意至善,但其 結果,農民並未因此而受惠。

法院既不能保護一般勞苦大眾,卽形同虛設,而法律條文又非常繁縟不切實際。故法令漏洞極 多,引用條文困難,因此,法院失去司法之尊嚴,社會就失去了公平正義之憑藉。演之最後,犯罪 率大增,社會治安大壞,人民之生命財產已無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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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必再進一步地詳細說明以後各總督相繼對於印度治安惡化之不同態度與不同之對策。但 可以簡單地指出,他們的所作所為都是出自自己主觀的願望,並未能全面地、客觀地針對時弊著手。

為了正視長期性之土地稅率,所作之土地評估,而對農民都作了有系統之調查與紀錄,到了一 八一九年之第七次規制法案(Regulation),都明白地規定了各種方式的農民,所應享有之各種 權利。此外,也賦於地主們最大的權利,授權他們向佃農催討應得之佃稅,以保證向政府繳納定額 之稅金。同時,增大了法律條文之適用能力,很多縣區又增設了司法人員,甚至在窮鄉僻壤地區也 增強了治安。印度人也有被派為孟西菲斯(Munsiffs)的,這比之於一七九三年時期之孟西菲斯 之權利還要大,也有印度人派為沙達爾阿敏(Sadar Amins)的,在有限的權限內執長民事事件 。還有大量的刑事事件地方長官可常對他們擴大授權,由他們全權代替地方長官處理,至少他們都 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助理人員。

地方上之行政長官也擴大了職權,同時兼負部份若干稅務工作,因此,孟西菲斯與沙達爾阿敏 也隨著地方長官之責任加重而其工作也跟著繁重了,這全賴各地方長官之授權及其工作之簡繁而定 。而上訴之程序法也有了適當的改變,卽使在原地方法院所宣判之案件,上訴之裁判亦可逕行加以 改判,但這種事例也並不多就是了。

高等民事法院(Sadar Diwani Adalat)又完全恢復設置起來了。另增設了三名法官,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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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原來由總督及行政委員會所兼長之高等民事審判之工作。以後,又由三人增至五人,以應上訴高 等法院案件增多之事實際需要。一七九七年,經行政委員會之決定,報請英王批准,高等民事法院 ,可判之民事訴訟案件可在五、OOO英磅以下。

為了維持有效的法律與秩序,在各縣、各區、各大市鎮中都建立了警政制度。在加爾各答、達 坎、帕第拉(Patna)及摩夏德巴德等四個地方分設四個警察局(Police Superintendents)。

第三目 孟加拉第三期現況(一八二九〜一八五八年)

第一次對孔華利斯總督之制度作基本上之改變,影響最大的為班丁克(Lord William Bentinck) 一八二九年的改革計劃。負責推動這項革新計劃的為其政務委員(Commissioners),他 們每人又負責督導數個縣區,甚至省級之法院,及高級警務官都一律予以廢掉,而代之以這些政務 官,綜理他們的職責。除此而外,大凡地方之縣市長、地方法院,都一律在其節制之下,他們是總 督的特派員,也是若干縣市之行政專員。

經過了一段時間之考驗,證明這種制度對地區行政專政員(Divisional Commissioner)來 說,其責任是太繁重了。所以到了一八三一與一八三七年先後又作了若干修改,將治安上之審判 (Sessions Judge)交付給各縣之地方法院,各縣市地方法院之職能亦大大地提高了,因此,其地 位與尊嚴也相對地提高了。而各縣市之行政、司法、及稅務等官員都算是民事上的文官,一律隸屬 行政專員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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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改變的另一特色,是任用了大量的印度人參予英國人的行政工作。為了達到任用印度人的 人事政策,所以特別分設副長官(Deputy-Magistrates),副稅長官(Deputy-Collectors) 。另外還為印度主審民事事件而創立了一個主任沙達爾阿敏(Principal Sadar Amin),他可以 直接受高等民事法院(Sadrr Diwani Adalat of Calcutta)之節制,他的審判判決亦須送其批 准,不必經過縣地方法院起訴。

班丁克又在各縣市之接壤無人管理之地區(Sub-Divisions)分設聯合長官(Joint Magistrates) 一職派遣印度人坦任。以後漸漸將聯合長官一職以各地副長官充任,幾乎已形成了慣例。

孟加拉最成功的一次行政上之興革是在一八五四年,也直到這一年,總督與行政委員會才都共 同負責孟加拉之行政權,很自然地,在總督與行政委員當發生意見相左之問題時,英帝國國王之出 面排爭解紛,也就更具有特殊的地位。這也是英國國王插手印度事務的契機。在一八五三年之特許 法案(Charter Act of 1853)中,將孟加拉、比哈爾、奧瑞沙、及阿薩密等省設一副督(Lieutenant- Governor),一八五四年,四月二八日派哈立德(Sir F.J. Halliday)充任之。

第四目 馬德拉斯

在馬德拉斯(Madras)也正如在孟加拉一樣,其主要之行政問題也就是征收土地稅,土地稅 在馬德拉斯也是最主要的稅源。

但是,馬德拉斯之情況極為特殊,與孟加拉有其旋異的是,因為英國佔領馬德拉斯省各地方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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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分別在不同的時間,從不同之印度小王國手中得來的。而這些地方原來各有不同的法律及風尚 。所以為適應當地的民情,所以土地稅之征收,也各有不同之原則與制度。

馬德拉斯之稅收制度,一般說來有兩種:在迦其爾區(Vagir Area)及北沙卡爾(Northern Sarkars)之每一村幾乎都被一些密拉斯達爾(Mrasdars)所佔有,他們在傳統上已代表了各 村之利益,而擁有了大量的土地。為了處理鄉村之土地問題,英人組織了密拉斯達爾指導委員會 (Commiteeor The Principal Mirasdars),將其土地加以收購,並不是無償地沒收。

在巴拉馬哈爾(Baramahal)的制度則不同於前者,這一地區乃是英人從泰普(Tipu)手中 ,於一七九二年所征服而來的。此一地區的村長(Village Headman)負責從農民手中征收稅糧 ,而後繳付給政府。瑞德(Alexander Read)與蒙諾(Sir Thomas Munro)兩人曾詳細地研 究過這種制度,稱之為有名的萊約提瓦利制(Ryor wari Settlement)。這種制度之主要精神 直到一八五五年才得到了充分的發展。這是一種耕者有其田的小農制,每年向政府納定量的稅金, 而收稅的村長卽是政府的官員。

萊約提瓦利制度後來又經過了一次修正,為了應付當時的特殊環境,而有附加稅,這種附加稅 依法農民是不應繳付的,但為了實際所需,政府從農民之淨收益之農作物中,又增收一半收穫物為 附加稅,這種附加稅一直維持了三十年之久。

以上兩種制度都曾為英人所採用,但由於英人在印度之征服雖然從長期看,其領土是在與日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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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但在某些短期內,也有一度的缺陷,所以其領土主權之轉讓也極頻繁。依此而論,萊約提瓦利 制度較之密拉斯達里(Mirasdari)制度更為有利,因為那些世襲的密拉斯達爾常常藉其優越的地 位而橫行鄉里,欺壓其他農民。

但是,當英人在孟加拉所實施之土地一次評估所需之長久性之稅律制度,經過長久的實驗結果 認為很有效,乃將一次評估制度又介入到了馬德拉斯。

在馬德拉斯的波里伽爾們(Poligars)與孟加拉之與日門達(Zamindars)有相似之地位, 他們在他們的轄區儼如封建的小諸侯,享有獨立之司法與行政權,而且還擁有軍隊。於是,英人卽 按照在孟加拉對付日門達的方法而解除了波里伽爾伽的軍隊及司法權。因為在孟加拉已行之有素, 所以這種辦法行之在馬德拉斯亦相當成功。但是在馬德拉斯的有些地方是沒有波里伽爾之設置的, 對於基層行政無法推行,乃沿用孟加拉之日門達制度加以補充。

由於日門達制度之介入,有部份村落之土地竟集體地以競賣方式為出較高價的地主所收買,而 形成了土地兼併,這並非日門達制度之基本精神,所以後來又將其漸漸放棄了,而以密拉斯達里之 制度為過渡期之政策,最後則以萊約提瓦利制度為主。

萊約提瓦利很快就推行到大部份之馬德拉斯的廣大地區;而日門達制度也仍然保持著在馬德拉 斯的四分之一地區;密拉斯里制度雖經英國東印度公司之正式命令正式廢止,但是在邊遠地區仍保 持其遺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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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一次土地評估之土地政策,推行到馬德拉斯的,還有孔華利斯之司法制度,在孟加拉所實 行的亦適用到了馬德拉斯。在本省負責推行改革的機構也是在孟加拉執行改革的同一單位。省下分 置為縣,縣下分置為大魯克(Taluks)。原來各縣之司法是隸屬於地方長官,及警務之官方,但 稍後卽改隸為稅務長官。由於稅務長官兼管司法,所以其他地位卽日漸顯得非常重要。他除了負責 司法、評審稅額而外,其主要職責仍是在征收土地稅。

第五目 英印帝國之其他地區

在孟加拉所實施之行政制度,推行到了馬德拉斯,也同樣地推行到了英印帝國所及的其他地區 ,我們不必詳細地一一提及。至於土地問題,萊約提瓦利制度則為孟買所採用;上方省(Upper Provinces),卽約同於以後之聯合省(United Provinces),其土地辦法稱之為鄉村公社制 (Village Community),相似於馬德拉斯之密拉斯達里制度(Mirasdari System of Madras)。

所謂鄉村公社,並不意謂著全村人之共同公有之財產,而是說土地所有人,在一村內共同負責 保證能拿出多少稅額,以三O年為期限,這有似一種共同負責向政府包稅的制度。蒙爾芳斯東 (Mountstuart Elphinstone)與湯瑪遜(James Thomason)兩人曾負責主持孟買與聯合省之 改革工作。

聯合省之制度又為旁遮普(Punvab)所採用,只是稍有修正而已。這兩個省都採取了步驟, 即使不是鄉村公社之社員,亦滿足了他們的實際要求。事實上。農民只要耕作同一土地具有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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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卽對該土地具有了永久所有權,而且還可以遺留自己之子孫,不過仍應依司法所規定稅額繳 付給政府。佃農變為自耕農合法權利在一八六八年之旁遮普佃租法案(Punjab Tenancy Act) 中與以正式認可。此外,奧德的佃租法案亦於同一年通過,但從佃農而轉變為自耕農的並不多,約 五分之一農民而已,對於提高佃農之地位,樹立了一個新的里程,以後自耕農則相繼日益增多。

孟加拉之司法制度也推行到了婆羅奈斯(Benaras)、奧德(Oudh)、及多布(Doab)地 方,這是一七九五、一八O三、一八O四之間的事。為了顧及在加爾各答之高等民事法院與高等刑 事法院距離太遠,所轄地區亦太遼闊,乃於一八三一年在阿拉哈巴(Allahabad)另增民刑高等法 院各一所。

在孟買(Bombay)於一七九九年亦如孟加拉一樣,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司法行政制度,後於一 八二七年在愛爾芬斯東(Mountstuart Elphinstone)之主持下作了一次改制。成立了數處宙那 法庭(Zila Courts),由一位法官充任審判官,直接接受高等民事法院之監督。凡細小案件由地 方上之下級法院(Lower Courts)負責審理,這些下級法院,則由印度人掌理之。在愛爾芬斯東 協助下,使得班丁克之改革計劃普及到整個英印帝國之內。一般說來,仍是以孟加拉之制度為藍本。

第六目 最高法院

我們已曾說過,當英國統治印度之早期,卽已在加爾各答建立了一所最高法院。一七九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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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之司法官已減少,只有三人。一八O一年及一八二三年先後分別在馬德拉斯與孟買各增設 了一所最高法院。

一八五三年,則限定最高法院之審判權限:為

1.在大不列顛出生的英國人;
2.居住在孟買、馬德拉斯及加爾各答三大城市內獲有長期居留權的平民及公務人員;
3.凡直接或間接參予英國東印度公司工作之職員。

當時法院適用之法典是英國人一七二六年所頒佈的,而印度政府則依此而制訂細則。原則上對 信仰印度教的教徒則參照印度教之傳統儀規而制訂細則;對於回教徒則參照回教律儀而制訂細則。

不過最高法院所受之民事案件除了在孟買必須三、OO盧毘以上需得最高委員會(King-in-Council) 之批准外,其餘地方則需四、OOO盧毘以上才須最高委員會批准。到了一八三三年最高 委員會之權限與新置之樞密院之法制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已形成平行 的地位。該委員會是由主席一人,樞密院顧問,以及在英國國內從事司法行政的司法人員兩名所共 同組成的。

最後,我們必須指出的,在印度之司法行政上,在此一時期內,作了兩件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 事,一為編纂了一部有系統的法典;一為建立了高等法院。雖然印度真正的法治直到將印度完全置 於英王之統治下才算正式完成,但是由於以上兩件工作之建立已顯然改善了東印度公司之行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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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人在印度統治之早期法律思想太富有變化性,所以適用起來累生弊端;甚至也因種族、宗教 ,以及其他客觀環境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法治體系竟達五種之多,對於行政之管理是一大極端的困擾。

一八三三年之授權法案通過編纂新的法典,一八三四年正式指派人員組成了法律編纂委員會 (Law Commission)。該委員會在由馬可萊(Lord Macaulay)所主持,當他已準備好了一部印 度刑法(Indian Penal Code)草案時即離職了,其離職以後,該委員會毫無所作為,後來,甚 至連該委員會也被撤消了。

殆至一八五三年之新的授權法案提出,又組成了一個法律編纂委員會,而促成了一項新計劃合 併其他有關法院而另組織一個統一性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s)。於是,最高法院,與高等民事 法院也一起撤銷了。其所編纂之法典也適合英印地區各下級法院(Inferior Courts)能普遍適用 。於是,民、刑法之訴訟程序也有了統一的規定。

一八六一年又通過了在印度各大城市分設高等法院之法案,於是,在加爾各答、孟買、馬德拉 斯等地,凡以前沒有最高法院、高等民事法院之地點都分設了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與高級民事法院 已行之九O年之久,於此時才被廢除。後來,為適應新的需要,又在阿拉哈巴建立了一所高等法院 ;一八六六年在旁遮普又設了一所最高法院(Chie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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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萊之刑法草案經修正以後,於一八六O年正式頒布通行,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也分別 於一八五九與一八六一年先後分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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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工商業(一七五七〜一八五七年)

英國統治印度的第一個世紀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是使得印度的工、商業產生了衰退現象。為 了挽救此一現象,自必找出衰遠的原因。當然英國初期在印度之擴張,多帶有破壞性,尤其是在 孟加拉,以後相繼陸續地擴張到了印度其他地區,這是印度工、商業在此一時衰遠的主要原因。

同時所有歐洲商人在初期都同時在孟加拉從事商業貿易,對於印度商人、工人之壓榨也多少影 響了印度工、商之繁榮。例如葡萄牙人在孟加拉展開對外貿易始於十七世紀之初期,但是,到了十 八世紀,他的勢力實際上卽已式微。丹麥人在孟加拉從未有重大商業上之貿易。法國起初在孟加拉 之貿易的規模是很小的,直到杜普里克(Marguis Dupuleix)奉命來印度為犍提拉戈爾之長官 (Intendant of Chandernagore)時,法國在印度之勢力才有了相當強大的地位,但是當其在 一七四一年被調到旁地琪利(Pendicherqy)以後,法國在印度之商業貿易量則大為減低。因此 ,在十八世紀之上半期,在印度之貿易能與英國分庭抗體的,只有荷蘭人而已。可是,當英國人在 孟加拉獲致政治上的統治權以後,東印度公司是卽獨佔了孟加拉對外的貿易,荷蘭人於是不得不從 印度的商戰中退出。

我們在前面已提到一八一三年之授權法案,英國國會廢棄了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獨佔貿易權;復於 一八三三年之授權法案,又結束了該公司在印度之獨佔商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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卽使在十八世紀之上半期,除了歐洲人所開設之公司對外貿易非常繁榮而外;就是其他商人在 印度之貿易量也是很大的。諸如,印度人自身,亞美利亞人及回教徒等,都將印度的商品運往土耳 其,阿拉伯、波斯、及西藏等地區。就貿易平衡來看,對外貿易,孟加拉往往是出超的,因為當時 的基準貨幣是黃金,故其外匯存量也是以黃金計量的。事實上,在一七O八到一七五六年之間,進 口到孟加拉總值的四分之三幾乎都是純金塊。

自孟加拉出口的貨物以棉花、絲織品、生絲、糖、鹽、黃蔴、硝、及鴉片等為大宗。尤其達卡 (Dacca)回教徒之細布可說已風行全世界。孟加拉之棉花及其紡織品由歐洲各公司經依斯帕罕 (Ispahan)再經海路集散到巴斯拉(Basra)、摩加(Mocha)、吉達(Jedda)等地之市場。十 七世紀之中葉,荷蘭每年從印度出口卡西巴日爾(Cassimbazar)之生絲前往日本與荷蘭的約有 七五萬磅,其餘大量生絲大多輸往中亞。甚至在阿里瓦地罕(Alivadi Khan)的時代,在摩夏德 巴德(Murshidabad)的海關記錄所載除歐洲人所投資製造之生絲外,其出口,所得之收入就約 值七O拉克盧毘。

孟加拉是食糖工業之主要產地,卽使到了一八世紀的中葉,一般日用品也仍有大量的出口。直 到一七五六年,孟加拉的糖,也還有相當數量輸往馬德拉斯、馬拉巴(Malabar)沿岸、孟買、 蘇拉第(Surat)、信德(Sind)、摩斯卡第(Muscat)、波斯灣、摩加(Mocha)以及吉達 (Jedda)等地。孟加拉之黃蔴工業也是在一八世紀之中期才開始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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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明的英國政府,在一七五六年卽已看出「卡諾曼德爾沿岸(Coromardel Coast)與馬拉巴 、波斯灣與紅海,甚至馬尼刺(Manilla)、中國,與非洲沿海岸都對孟加拉有著大量的貿易」。 直到英國統治印度之前夕,孟加拉之農業、工業以及對外貿易都是相當繁榮的。

普拉塞之戰(The Battle of Plassey)不僅是孟加拉在政治上之轉捩點,而且也是其經濟史 上之轉捩點。孟加拉喪失了強有力的統治權,因而導致了社會與政治之混亂。其結果是工業不振, 經濟蕭條,貿易衰退,原來孟加拉之富庶與繁榮,完全消失在普拉塞一役中,如分析地瞭解,約可 分四點:

第一、大量的支出,造成經濟財力上之枯竭:密伽法(Mir Jafar)與密卡西(Mis Kasim) 兩人為了要求保持他們在孟加拉之王位,所以他們不得不付出大量的金錢給英國的東印度公司, 而且,還得賄賂該公司的高級職員每年消耗亦極可觀。在一七五七至一七六五年之中,統計所花的 這些錢約值五OO萬英磅。自一七六五年,當東印度公司接受了帝旺尼(Diwani)一職,孟加拉 的歲入盈餘反而倒過來要向英國東印度公司購買從印度出口的貨物。遲至一七八O年其財力枯竭現 象已極為嚴重,其政府負債已高達一、OOO萬,不得已,只得將純金塊出口到中國。在這種情形 下,英國人的東印度公司不能不採取相當的對策,以挽救孟加拉當前的危境。

在一七五七到一七八O年之間,英國從孟加拉所得之貿易外匯就已達三千八百萬英磅,但實際 上,孟加拉是入超,而英磅又換算為銀票,或金票,因此,最後,孟加拉政府是一無所得,只見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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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繼增。二三年來孟加拉愈來愈窮,負債已達六O克拉(Croes)盧毘,到了一九OO年已增至三 OO克拉盧毘,而且當時的盧毘比值,至少偏高了五倍。至是,孟加拉已耗盡了國庫的一切財力, 最後致使工商欲振乏力,趨向衰敗。

第二、東印度公司達斯塔克(Dastaks)之荒謬:一六五六年,東印度公司自迦罕沙(Shah Jahan)之子夏伽(Shuja)手中得到協議,原訂由英東印度公司所付給孟加拉政府之百分之二.五 的關稅,改為每年一次繳納盧毘三、OOO,這項計劃是當時英國之東印度公司的總督所提出的。 但後來却為摩夏德.古里伽發爾(Murshid Guli Jafar Khan)所否定,不承認此一協定。一七一 七年該公司乃與莫兀兒皇帝法魯克塞雅爾(Emperor Farrukhsiyar)修正了此一協定。後來復 經拉瓦布(Nawab)之要求,而東印度公司亦同意,該公司之達斯塔克-護照(Passports), 不能使用在對孟加拉內之貿易及商業來往上;唯一只能使用在經海上之進出口貿易上。

但結果,所產生之要求却大出拉瓦布的預想之外,其一是,該公司之職員都私自使用達斯塔克 作進出口之私人貿易;其二是他們尚轉手給印度商人,以逃避關稅。但摩夏德.古里伽發爾並未加 以及時阻止,致使漫延擴大,最後受到了釋烏道拉(Siraj-ud-Daulah)的嚴厲批評。直到伽法 (Mir Jafar)卽位才雷厲風行的對不法使用達斯塔克的事件加以取締,結果發生了很大的效果。

因為密爾伽發嚴峻地防止東印度公司對達斯塔克之濫用,而該公司之職員,無私可圖,又轉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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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發要求取銷在孟加拉之內陸關稅。雖經伽發委婉地向英國駐孟加拉的總督加以解說、拒絕,但並 未成功。結果,仍然是英國人成功了,該公的商人獨佔了孟加拉的內陸貿易;而拉瓦布則損失了大 量的稅源,印度的商人在完全不平衡的競爭下自然亦隨孟加拉之政府的失敗而失敗。而且,英國東 印度公司更進一步以非法的各種手段壓迫印度的窮苦大眾。因此,密卡西(Mir Kasim)於一七 六二年寫給該公司之總督的信中,就首這樣地說道;「東印度公司強迫地將實值四塊的印度貨物竟 只以一塊錢給印度的商人,這不啻是掠奪的行為;反之,英人手中僅值一塊錢的東西,印度人都得 付給他們五塊盧毘。」

不過,該公司之正式文件雖然承認以上所說之事實;但是却拒絕承認他們公司之職員對印度工 人之「鞭搭、監禁」虐待等情事。

密卡西對待英人本來就比其先前的拉瓦布要強硬,尤其是當他向英國的孟加拉總督所提要他改 善對孟加拉之處境,而被拒絕時,則不顧一切後果,斷然毀棄了免除英人內陸關稅之承諾,並且, 規定英人在孟加拉之貿易活動,應與印度人一律平等,於是,雙方發生了嚴重的交涉,而最後導致 英人推翻了密卡西的王位。

第三、東印度公司在孟加拉之商業獨佔:這時的東印度公司對於印度人的迫害又變本加厲了。 為了應付市場上之大量需求印度的棉織物,他們要求印度工人每天要完成很重量的定量工作,由於 工作不能按時完成,該公司之職責對於印度工人則加辱凌、迫害,甚至使用武力、嚴刑拷打、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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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他們收購印度人的貨物其價格往往低於市價很多;有時,甚至低於其成本。他們壟斷市場, 迫使印度商人及工廠不得不將貨品以最低價格,甚至以犧牲的價格出賣給東印度公司,尤其印度的 紡織工人與生絲工人所遭受英國人的迫害更為嚴重。

很多紡織工人,為了害怕為英國的東印度公司作工,而故意砍斷他們自己的大指姆,這樣行使 苦肉計的人數後來漸漸增多了,為東印度公司的職員有所洞悉,反而以更殘酷的手段對待他們,結 果,印度工人們的遭遇也愈悲慘。威爾斯第(Harry Verelst)於一七六七年卽曾說道,有大量 的工人都逃亡了。此一後果一是由於英東印度公司之獨佔所引起的;一是由於他們沒有對公司之職 員加以有效的管理監督,任其作威作福不加聞問。以致使得在孟加拉一向繁榮的絲紡與棉紡工業而 走向衰敗瓦解。孔華利斯總督雖然曾一度努力挽救紡織業的危運但是由於積重難返,也無可如何, 終無起色。

第四、英國的競爭:孟加拉紡織業的傾敗完全是由於在英國國內之工廠參於了這一地區不公平 的競爭。當東印度公司出口到英國之絲織品及棉織品佔有優勢時,英國國內之廠商卽羣起攻擊,要 求藉立法程序加以保護。先後在一七OO年及一七二O年在英國國會通過了兩次法案:「自印度進 口之棉織品及絲貿貨品不准在英國國內穿著,必須使用英國國內的紡織品。」

雖然,歐洲其他國家尚還大量地需要印度的紡織品,所以凡出口到英國的,又分別由東印度公 司轉手到歐洲的其他國家。但是,英國又時常與有些歐洲國家處於敵對狀態,這時的印度貨物就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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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沒有較大的市場了。如首先所遭受的是美國的獨立戰爭;次則有拿破崙戰爭,使得已出口的貨 物,又退回到了印度。一七七九年,英國甚至突然地宣佈禁止孟加拉之棉織品進口。

一七八O年,英國已有了白洋布印花,官廷執政委員們(Court of Directors)乃同意自孟 加拉進口的印花布停止進口四年。

藉立法來保護英國自身的棉織工業,使得其棉織工業在短期之內就有了基礎,加之,一連串的 發明,更改進了英國紡織品之品質,一七八八年,八月二十日英國執政們在他們的一封信中就坦率 地承認:東印度公司進口孟加拉紡織品的最大貢獻是,他們首先將印度的棉織品輸入到英國,使英 國的廠商集散在英國國內之市場上;繼之,該公司又服膺了政府的進口政策只進口原料,那就是棉 花代替了棉織品。然後,該公司又將曼徹斯特(Manchester)的紡織品轉往到孟加拉。

不久之後曼徹斯特以機器所生產的紡織品卽大量地,更便宜地充斥在印度的整個市場。自一七 八六到一七九O年之間,每年從英國出口的棉紡物平均約值二OO、OOO英磅;到了一八O九年 ,則每年已增值到一八、四OO、OOO英磅。可見,英國紡織工業進步之神速極為驚人。

因此,孔華利斯總督雖然再三努力想挽回孟加拉之紡織業,最後終為歐洲、英國人之競爭,以 及英國之機器生產等原因所扼殺。

在這種情形之下,除了以立法保護孟加拉之紡織業;或以英國人樣改進孟加拉的生產技術外, 實在沒有其他途逕足以挽救其頹廢的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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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拉塞(Plassey)之役的一個半世紀內,孟加拉之繁榮遭受了澈底的摧毀,甚至直到今天 尚未恢復其原來的繁榮地位。

由於以上所述,孟加拉的工商繁榮是澈底的衰敗了,國內的貿易也落入了英人之手中,孟加拉 最基本的工業都受到了破壞無遺。由於孟加拉沒有資本,其財源自必枯竭,也由於英國統治印度之 早期,政治不安定,若要希望其能對當時之經濟困境有所作為,確實也是一種侈望。

同時,一次評估土地,以定稅則之政策(Permanent Settlemnt)正在加爾各答推行,而刺 激了農業之發展,凡可用之資本大多轉投到土地上;而失業的工人,或為東印度公司所迫害之工人 也多轉入到農業上從事工作。

整個國家的貿易完全為英國人所操縱,他們亦慢慢地建立了商業及銀行制度。在其商業及銀行 制度上,有土地的印度人,多少分沾了他們一些利益。總之,在這一段時期,英國人所創立之工商 業制度,至今還在孟加拉保存著。

大凡在孟加拉所產生之工業與貿易之興衰,大多影響到印度的整個地區。但印度畢竟不是一 個十足的工業國,卽使是在工業上遭受了重大的困難;但是其藝術及手工藝品仍然還是很盛,對於 孟加拉之財政具有很大的貢獻。因此,當時工業委員會的工業報告(Industrial Commission Roport)就指出:「甚至到了很遲的時期,當西方的商人自西方冒險來到印度,其工業之發達, 無論在那一方面看都不下於西方國家,甚至較之西方國家還要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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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工業產品也與其天然原料同樣的有名,諸如珍珠、香料、染料、酌料、糖、鴉片等等都 為出口的大宗,輸往到很遠的世界各國。印度所進口的為金、銅、鋅、鉛、酒與馬匹等。經常總是 出口多於入口,這也意謂著每年均有大量的黃金流入。在第一世紀中,普林尼(Pliny)就曾嚴厲 地指責印度奢侈品大量的銷往羅馬,而使得羅馬帝國的黃金大量地流入到印度。相似地,在十八世 紀,印度人的香料、手工藝品亦受其他國家指為奢侈品,甚至卽使是英國也沒有例外,也是大量地 輸向英國。

印度主要的工業是棉、絲、毛等紡織品,除了孟加拉之外,拉克羅(Lucknow)、阿曼德巴德 (Ahmadabad)拉浦爾(Nagpur)、及馬陀羅(Madura)等地方都是很重要的棉紡工業中心。 而精細的圍巾工廠則在旁遮普與克什米爾(Kashmir)。銅器、銅、鐘銅等工廠遍佈全印,所謂 鐘銅就是銅與錫的一種合金;不過較精細、以上高貴的器物則以婆羅奈斯(Benares)、檀吉爾 (Tanjose)、布拉(Poona)、那西卡(Nasik)及阿曼德巴德為最有名。寶石:石刻:金、銀首 飾;大理石工藝品:檀香;象牙;玻璃都是很重要的工業。此外,還有各種各樣的藝術及工藝品, 諸如製革、香料,及造紙等等。

在運輸業方面,直到一九世紀初仍是操之在印度人的手中。那時,印度的造船工業比之英國還 要龐大,也像紡織工業一樣,十分引起英國人的嫉妬,也同樣以立法方法以保障英國人的造船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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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之工、商業直到一八世紀之未期才被英國人直接或間接地予以破壞;而印度其他地區之 工、商原仍然尚能維持,直到一九世紀之中期才受到破壞。

印度其他地區工、商被破壞的原因,多與孟加拉相同,那卽是:英國國會之政策就是帝國主義 之政策;機器工業取得了大量生產、廉價傾銷之絕對優勢競爭能力;印度無能力無勇氣,也無此意 願改進或保護印度人的工、商業。

最後,我們要指出的是:英國政府為了要在印度建立統治權,以圖久治,他們必須先首要削弱 印度的國勢,破壞其工、商業。這實在是英國的夙願。

有的學者認為,英國的工業革命,以機器生產棉織貨品才是打敗印度紡織工業的唯一原因;若 果,只憑其政府官方之保護政策,機器工業是不足以打倒印度手工業的。提出這種意見的以威廉 (Rushbrook Williams)為主,他更進一步地指出:「有人責罵英國政府未能採取措施以保護印度 的紡織工業,而反抗英國國內機器的紡織之傾銷;但他們並未站在當時的英國政治家之立場設想, 而只是以事後的歷史觀點來看,是有失公允的。」

站在另方面看,有些無論是英國或印度的學者都認為「英國之所以能有工業革命,乃是掠奪印 度的財富之結果。」不僅英國官方未能及時保護印度工業之衰敗;而且還落井下石,以使英國人能 迎頭趕上。

至於威廉所說,我們也得加以指出:早在一七OO年英國卽已有了現代的經濟體系之思想,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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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以保護英國人的工業,以便和印度的工業對抗;但却並未能以同一態度,同一措施以保護印度 的工、商業。足見英國政府之所以不採取同一步驟以保護印度的工、商業是不為也,非無能也,更 非不知也。至少可以說,是當時英國政府的政治家們沒有政治遠見,沒有政治風度。而真正原因是 要削弱印度以壯大英國,以犧牲印度的工、商為代價而發展英國工、商業,幷進而達成對印度牢固 的統治。

當然,我們還可以找得出其他原因,藉以說明英國人與印度人在工、商業上競爭勝利理由,但 那畢竟只是一些臆測,在假定下而設定的,在此地不必深談。就廣泛的事實來看,當一九世紀之前 半期,印度人之貿易與商業,在世界上才喪失了他原來的優越地位。在此以前,其工、商盛譽竟長 達兩千年之久。但到了一九世紀之下半期,却漸漸成為西方貨物及原料之廉價市場,在政治、經濟 上都淪為了英國的殖民地。

以上所列,足見英國政府只是自私地謀取英國人自身之福利,並未能採取有效的步驟以避免印 度人在歷史上所遭受如此重大之浩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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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新印度的黎明

第一節 新印度與羅摩漢洛羅闍

雖然,英國在一七五七年至一八五八年統治印度之第一個世紀內,在經濟迫害、及政治侵略之 雙重煎逼下,深足令人指髮痛恨;但在印度史上,英人之統治亦有可書之處。不但使得印度的宗教 與社會發生了新的變化,產生了新的觀念;而且,在思想活動上也有了激遽的改變。

之所以能促進如此重大變化的原因,是由於英國式教育制度引進了印度,透過西方的自由思想 ,使得印度人在自足的冬眠狀態下蘇醒了;從而又將新思潮與故有的文化加以比較產生了新的自覺 運動;由此自覺運動而養成了理性的批判能力;由批判能力而產生了印度人的自信與真正的信仰。

具體的說,科學精神影響了傳統的迷信;進步性代替了保守性;不滿足現實而要求改革,積極 的態度改變故步自封的習慣,總之,一切都是在求現代化。傳統經典上之訓詁,也以批評態度加以 新的詮釋;甚至連道德與宗教也賦予了新概念,從而確立了正統信仰與傳統習慣之新標準。

開始受到風氣轉變的雖然只是極少數的人物,但漸漸就普及到了一般民眾。雖然他們西化的程 度多少各有不同,方式也大有旋異,但都受了西方文化之影響則是很顯然的事實。

在這個時代,首先領導從事西化運動的是羅摩漢洛羅闍(Raja Rammohan Roy)。他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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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獨排眾議,毅然決然他倡導西方文化,直到一八三三年死而後已。當他去世很多年以後,全 印度人才認識他的真知灼見。

羅摩漢洛羅闍以統一神論(The Unity of God)之思想,以倡議從事印度文化的改革。他 鑑於印度人信仰多神,而有不同之神像與宗教儀式,因而影響了民族精神渙散,所以他根據印度古 代經典,以排斥現代多神信仰之偏差。他指出多神信仰乃是迷信,不但不合宗教之基本信仰,也有 違道德原則。羅摩漢對於印度民族積習太深,頑固老大,曾大聲疾呼要求印度人自我反省,重新認 知古印度文化之真正精神。

為了達成他的理想,一方面將印度古代典籍譯成孟加拉文出版,一方面發行大量小冊子鼓吹他 的觀點。而且,更將古代典籍與其思想一致之部份大加評註發揮,他畢生之精力都是花在提倡統一 神論之宗教思想上。後來,他的私人宣傳機構改組為大梵協會(Brahma Samaj),以後就發展 成為一個學派。同時,間接地,也促進孟加拉文之散文文學與孟加拉文之新聞事業之發展。

羅摩漢也是提倡西方教育的濫觸者,不僅他自己成立有教育機構,接受西方式的教育,幷且, 也幫助別人從事西方教育之教育事業。

羅氏從事社會改革不餘遺力,尤其印度的階級制度,與鉗制婦女的故有積習,羅氏深感厭惡, 所以他力倡改善婦女的社會地位,消除世襲的階級制度。

在改進婦女社會地位方面,尤其要廢除寡婦自願殉葬的陋習,關於寡婦殉葬的問題,我們留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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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後說明。他還尋各種途逕幫助當時很多痛苦無助的寡婦;促進修改傳統對待婦女的若干法律條款 ;主張婦女亦應接受相當的教育。他嚴厲地評擊孟加拉當時的一夫多妻制,以及其他不平的社會現 象。他也主張寡婦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了可以再嫁。他嚮往古印度時代的婚姻生活,而使男有分,女 有歸,宜室宜家,男女各盡其本能。

總而言之,他從事社會改革的重點,一為改變婦女的社會地位,二為消除社會上的階級觀念, 這兩點乃是從事印度社會革新的先決條件,這就是他全力從事這兩大改革運動的根本原因。

在政治方面,羅摩漢洛羅闍,也是新時代的先知。他從事政治活動,也從事政治思想之研究, 在他的前導下,半世得以後,就產生了印度國大黨(Indian National Congress)。在政治問題 上,其主要觀點,就是要求將印度人的政治思想,實現在一九世紀之中,使其成為當代政治之楷模。

羅摩漢的政治基本原理是「出自他個人心靈極為強烈的慈悲、解脫感。」他堅信所有印度人都 像他一樣具有同樣能力可以致力於教化民眾,改善人民生活。一位英國傳記學家為他所寫的傳記中 ,曾提到羅氏的政治理想:

「他為印度人的教育樹立了一個新的里程,也使得印度趨向歐洲文化。印度的教育、文化都是 隨著羅氏的心靈而律動。實在的,為了他的同胞之政治權利,他提出了精到進步的政治主張,這些 都代表印度人成熟的文化心靈,羅氏有見及此,不愧是新印度的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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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氏更是一位新聞自由的主要倡導者,自一七九九年英就實施了極嚴格的新聞出版物之檢查, 一八一七年赫斯丁總督雖然廢棄了新聞檢查,但是,仍然保留著若干禁令不准言論自由,有很多事 情是禁止民眾批評發言的。

到赫斯丁辭職之後,卽由亞丹(John Adam)代理總督之職,又頒佈了禁止新聞出版之通令。 凡未經政府特許之報紙及定期刊物均不准出版。羅氏為反抗該項之禁令曾上訴到最高法院,乃至最 高委員會(King-in-Council),雖然他的上訴是失敗了,但却因此而形成了「印度人爭取自由的 一個先例。」

我們可以再引用他的英國傳記學家對他的一段評論:「他的上訴雖然並未獲勝,但是能夠上訴 到最高委員會,這也足可證明英國政府對他的重視。他不愧是那一莊嚴時代的雄辯家,他的思想, 他的雄辯都是莊嚴的。他的語言與風格都代表了爭取自由具有偉大政治家的胸懷。他控訴英國人的 獨裁統治,權力政治乃是英國的政治原則與政治傳統。」雖然羅氏從事新聞自由而奔走,未能親眼 看到其結果,但是在其死後兩年,卽一八三五年梅德卡爾夫(Lord Metcalfe)却解除了所有對 新聞自由之限制。

羅氏也同樣地上訴,反抗一八二七年之陪審法案(Jury Act)。我們玆摘錄羅氏反對該法案 之理由,及該法案之內容如下:

前印度事務督管委員會主席(President of the Board of Control)魏恩(Charles W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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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有名的陪審法案,藉引起宗教的差異性到本國之司法制度之內,這樣,不但已使得印 度人之普遍不滿:而且,更表示出,已喪失了政治上之基本原則,尤使得印度人憤恨。無論是印度 教徒與回教徒,凡是印度人都被該法案所限制。而無論是印度教的陪審官、或回教徒之陪審官則對 基督徒與歐洲人則往往逍遙法外,直視為上流社會人物。本法案也否定了印度教徒與回教徒在莊嚴 的陪審(Grand Jury)制度所給予之榮譽,甚至也否定了印度及回教徒陪官之判決。凡是魏恩 的陪審法案所有有關一切,我們要堅決地反對到底。」

雖然,印度是受到英國人之統治,但關於英國人應在印度之興革事項,羅氏却已早於英國政府 而認知了當時之政治契機;而英國人直到一八三三年才為其國會所通過,將英國東印度公司加以改 組。為了瞭解英國當局對於印度事務之態度,所以他特別遠航英倫。他雖然是以私人資格被邀請到 英國下議院之特別委員會(Select Commitee)作證,以說明印度之政情,可是實際上,在很多 觀點上,都與印度監督事務部(Board of Conrol)達到溝通瞭解之目的。這些足以證明羅摩漢 洛羅闍具有遠大的眼光,對於當時最辣手之問題較之當事的英國人還要認知得更清楚。當然,在印 度,具有真知灼見的不止羅氏一人,羅氏只是最具代表性的人物而已。

羅氏更強烈地為全國的農民請命,他指出,在一次依評估土地而定土地稅(Pormanent Settlement) 之政策,更是為地主們增加了財富,因地主們都將土地稅轉嫁到了佃農身上,因而使得 大多數的農民痛苦不堪,所以他建議要減輕農民的痛苦,唯一辦法降低地主的土地稅,使他們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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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將很輕的賦稅,轉嫁到農民身上。

如果降低土地稅率,政府的稅收並非絕對減少,羅氏更積極地建議,可以對富人奢侈品課加重 稅;同時稅務人員用低等僱用印度人,不必花高薪僱用英國人,以節省公幣。

因此,羅氏所反對的不是一項評估之土地政策,而是批評政府不應允許地主向佃農收取過高的 佃租費。

其次,羅闍所關心的是英印帝國之軍隊應印度化,而陪審團之判決要獨立於司法與行政機關, 而只是愚其個人之知識根據民、刑條款進行審判。在未訂定新的法律之前在印度官方、法屬、公署 一律使用波斯文為正式語文。

由上面所列舉羅氏之一些主張,我們可以下一斷語:「他的每一提議,都是為了增高印度人的 地位,為印度人能全面參於政治活動而舖路。」這也是他代表十九世紀印度人的共同心聲。為他寫 傳記學者也評論道:「羅氏一生全心全力為締造新印度之理想而奮鬥……他具有新精神,他渴望 科學,他富有人道思想,尤富有道德勇氣。他待人接物都是一片純真,他那虛懷若谷的胸懷,使人 由然起敬……所以他厭惡人從事陰謀反叛活動。」

第二節 英國教育方式之傳入

當大不列顛接受了孟加拉之行政權之後,所有較高級的教育都規定要研讀古典的梵文(Sansk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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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文與波斯文,而印度的本身語文却未列入教育的內容中。甚至不教自然科學,也不教 數學、歷史、政治學、經濟學及地理學等實用課程。當時,高年級學生所修的只文法、古典文學、 邏輯、哲學、法律、宗教經典等。以至於使得印度人連印度以外的一切事務毫無所知,甚至連歐洲 文藝復興以後之世界都很隔膜,而且,也無興趣於外界事物。這一時期印度教育之蔽塞,民智之衰 微有似中世紀之歐洲。

英國政府開始接受孟加拉之行政權時,實在也無意發展教育。赫斯丁總督(Warren Hastings) 則鼓勵復興印度的古典文化,他於一七八一年建立加爾各答馬德拉文(Calcutta Maadrsa) 學校,使得印度爾後深受其惠。以同一精神,瓊斯(Sir William Jones)也於一七八四年,在加爾 各答成立孟加拉亞洲學社(Asiatic Society of Bengal);一七九三年當坎(Jonathan Duncan) 在婆羅奈斯(Benares)成立了梵文學院(Sanskrit college),卽今之梵文大學。但政府 當局確未能計劃建立有系統的教育制度,在政府之支持或監督下行之。

在印度首先樹立英文教學之學制的是格蘭第(Charles Grant),他係東印度公司之民事官員 。他認為要改良社會的積習,提高民眾的道德水準,唯為「藉教育的力量,一切教育又當以英文為 首務,印度的社會不進步,就是教育不進步的後果。」格蘭第曾專程因此而回到英國,試圖將他的 構想去說服英國的下議院,及宮廷執政(Court of Directors),但是未能成功

格蘭第原想通過政府之支持來完成他的計劃,但是未能成功。可是,在馬德拉斯及孟加拉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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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士,為了傳教,則很順利地,使用英語教學,其中首開其端的為卡爾瑞(William Carey)。 卡氏原以皮鞋匠為職業,在他的晚年則為浸信教的牧師(Baptist Missionary),於一九七三年 來到加爾各答。

教會學校在政府之支持下在馬德拉斯設立起來了,但是卡爾瑞起初却堅決否認曾受到政府的支 持。他隨卽將英文的聖經,譯成孟加拉文。又設立英文教育及孟加拉散文文學基金會,在浸信會之 主持下有著很迅速的發展,其教育制度之成功獲得了各方面之稱讚。

卡爾瑞的成功給其他教團與自由印度(Liberal Indians)很大的鼓勵。其中最受影響的為 赫爾(David Hare)與羅摩漢洛羅闍(Raja Rammohan Roy),他們相繼又成立了幾所英文 學校,甚至包括一八一七年之印度學院(Hinau College)在內,以後印度學院就發展成為菩瑞賽 敦學院(Presidency College)。

英國也並非完全忽視印度的教育。一八一三年,在改組東印度公司之授權法案通過之時,國會 卽曾要該公司注意改進「印度人之一般學識、宗教、及社會道德之教育」,而且,更進一步指出 「每年至少要撥出一拉克(Lac)盧毘,以鼓勵印度人發展其文學與教育,而且,促使駐在印度的英 國公民,在印度推行科學教育」。但是,不幸,並沒有直接重要的成果。

直到一八二三年,英國政府派在孟加拉組成了一個公共指導委員會(Committee of Public Instruction),才正式採取實際的步驟,在加爾各答成立一所梵文學院(Sanskrit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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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羅摩洛漢羅闍却反對成立梵文學院,他曾致書當時的總督阿赫斯特(Lor Amherst)表 示抗議。雖然,我們今天認為羅摩漢反對發展印度的傳統文化,有些不可思議,但站在他當時主張 印度應現代化的觀點看,也並非是不可理解的。他說:「促使學生們去瞭解二、OOO年以前的陳 跡,是毫無補於今天印度的實際問題。」又說「梵文的教育制度,如果為英國政府的立法政策所決 定,則英國將使得印度繼續淪為黑暗狀態。但是,如果英國政府真正立意要改進印度人的生活、社 會、則必須著重數學、自然科學、化學、及生物學等之教育。這些進步的現代教育才能促進真正的 進步,因此印度的當前教育,應著重編印以上學科之教材,聘請西方專門學者來印度教授以上的課程。」

羅摩漢的申訴也獲得不少印度人及英國人士之同情,使得英國政府也多少修正了他們的觀點與 措施,公共指導委員會花了很多經費編印梵文、阿拉伯文、及波斯文的各種著述。至於梵文學院及 摩拉德沙(Madrasas)仍然還是維持原狀。教士們也受到自由印度(Liberal Indians)人士之幫 助,到處成立學校乃至學院,以教授西方之新知識,並到處成立書局,專門出售英文所編印的教科 書。根據崔威元(Sir Charles Trevelyan)所記:「兩年之內教科書局(School Books Society) ,所經銷的英文書就達三一、OOO冊以上;而尚不包括公共指導委員會所印行之阿拉伯與 梵文等書籍在內,這些書原準備為三年的銷售量,竟然只在兩個月之內即銷售一空,簡直是供不應 求,這可見當時的印度人對知識之渴求是如何強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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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摩漢的新觀念很快就發生了相當重大的影響,甚至在公共指導委員會中亦產生了效果。但是 ,為了如何推廣教育的問題漸漸分成了兩派:一為英國派(Anglicists);一為印度派,稱為東方 派(Orientalists)。

英國派認為,推行西方式的教育,應以英語文為媒介,雖然,始初接受英語教育的人數有限, 但是慢慢推廣,人數增多,卽可普及大眾乃至民間。因為以英語教授西方之現代知識不必多費翻譯 工夫,而且,在教育與學習上都是直接的,容易達到教育的目的。這就英國派所稱之滲透法(Filtration Theory)。

當有名的英國傳教士杜夫(Alexander Duff)被派到公共指導委員會後,該委員會的英國派的 氣勢大盛。促使班丁克(Lord William Bentinck)於一八三五年,二月在加爾各答建立了一所醫 學院,這是英國派的首次勝利。一八三四年,馬可萊(Lord Macaulay)被派為該委員會之主席 後澈底的抑制了東方派。一八三五年,二月二日,他毅然決然地宣佈廢棄印度古典文化的研究,全 力從事西方的教育。一八三五年,三月七日,馬可萊在行政委員會說服了班丁克同意要將有效的基 金完全花在英文教育上,而現行存在的梵文學院,及馬德拉文學校仍讓其繼績保持;但是不再令其 繼續招收新生,及其所需之教科書亦停止出版。其全部基金,完全用來「透過英文為中介,以教育 印度人學習英國之文學與科學。」

哈定(Lord Hardinge)使得英國式的教育,在印度按規定計劃更進一步地展開,原來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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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指導委員會,已加以改組,而成為教育委員會(Council of Education),他對該委員會所作 之公共服務督導甚嚴,經常舉行各種抽測、抽考,以比較其教育績效。總之,在於充分地發揮英文 教育的效果。也同時規定,印度人必須通過英文的教育才能有資格獲較高等的工作職位。因此,英 文教育工作在印度普遍地發展,而且,也極為神速。

這種教育制度之主要缺點,也正如在孟加拉之結果一樣,那就是只注意到上層社會及中產階級 ,並未能全面地透過地方語文將英文教育傳擴到一般廣大的民眾。亞丹(William Adam)被班丁 克政府指派研究地方教育之狀况,他於一八三五,一八三六及一八三八年先後提出了很有價值的調 查報告。他的結論認為各地方以地方語文教育的情况十方落後,不足以教化廣大的愚昧民眾,而且 ,文盲數量太多,而地方的學校規模都極少,所以他建議政府擴大實現其所謂「滲透法」,但以後 實際上對於地方民眾之基本教育並未有絲毫的進步。

關於地方教育不發達並不只是限於孟加拉,在孟買、馬德拉斯、及西北各省大多相類似,英文 教堂不是由教會所舉辦,卽是由政府所設立的。但是真正辦得很好的學校極少,所以有鑑於此,乃 透過地方語文之教育以強化英文教育,這才使得地方教育稍有所改進。

大多數中產階級的印度人都受有良好的英國式的教育;但印度人之貴族,及回教社會人士則拒 絕學習英文,但那畢竟只是少數人,就整個說來,英國式的教育仍然有著很大的發展。

印度人學了英文之後,不但是有機會參加了自己國家的行政工作;也同時學習了英國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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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就從其自由思想裏,印度人獲得了民族自決的自覺思想,首先導至促進英國通過了一連串的 法案,以增進民權,諸如一八二九年所通過之舊教徒解放法案(Catholic Emancipation Act) 一八三二年之改革法案(Reform Bill),一八三三年廢除奴隸制度法案(Abolition of Slavery) 以及新的貧窮法律案(New Poor Law)之通過等。

但也有些最大的缺點,在推行英國教育制度之初卽已種下了惡果的,第一為太過於自由;第二 為沒有注重宗教與倫理教育。

關於太自由的問題,可以說完全是受了馬可萊(Lord Macaulay)個人具有強烈的個人自由 思想所影響,而表現在教育上,養成了放任的惡果。至於第二點,則是由於特殊的環境所使然。因 為在印度所推行之英國教育及英文教學,全賴基督教教士們之熱忱,政府對於基督教及其教士難免 禮渥優待:而印度教與回教,在印度已形成為一民族宗教,可以說已根深蒂固,所以卽使英國人禮 遇基督教,乃至支持基督教仍未能動搖印度教與回教之勢力。

英國教育式之政策乃是一八三五年所決定的,而其修改教育制度則將近二O年之後的事。國會 特別派了一個小組(Parliamentary Committee)來印度專門考察教育。一八五四年,七月十九 日,印度事務監督部之主席(President of the Board of Control)巫德(Sir Charles Wood) 隨著亦親來印度視察。結果,撥了很大一筆基金,以改進教育制度,自是以後,英印帝國 之教育才算有了穩定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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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改制最大的特色是從低級到高級有了連續性的學制,與學齡有相當的一致性。諸如小學 (Primary Schools)、中學(Higher Schools)及學院(College)其學齡學制都有連貫性。同 時還設有獎學金制度,以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完成其學業。這些學校也可以由私人興辦,政府則撥 發基金予以補助。

為了達到以上的教育目標,政府及各省都設有教育部門,專司教育行政工作;而且,在教育行 政部門還設有督學若干人。在政府及各省之教育行政機構,通稱之為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與學院具有同等地位的為大學(University),在每一大行政區(Presidency)之首府所在 地分設大學一所。另外仿照倫敦大學(London University)之制度,專門設有考試單位(Examining Body)指派專人主辦考試工作。雖然大學裏設有法律,土木工程、地方語文,及古典語文 等科系,但是,是以職業教育為主,真正的高等教育,在於訓練通才,但是以學院為養成所。

改制以後,將民眾教育也置於重要工作之一;其次是婦女教育,地方語文教育之改進;以及強 化師資都是那時教育工作的著重點。每一縣都沒有中小學,「其目標不是在於培養少數高級知識份 子;而在於對於更多的兒童,青、少年提供受教育的機會,俾使得他們將來在社會上成為改造社會 的基層人才。」

最後,我們要指出的是,各地方之語文學校,很自然的成為了印度教育改革的媒介,正如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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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教育文獻所說:「在印度推行英語,印度的各種地方語文學校扮了演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腳色, 這是我們當初所未預料到的事。甚至,原來認為地方上之語文學校會反而妨障英語推廣的工作。事 實上,英國一般之教育制度,及歐洲其他知識之所以能順利地傳入到印度,普及大眾,都全賴地方 語文學校之協助。」

對於宗教,亦由政府設立指導機構,專門管理宗教上的一切事務,根據當時的文獻指出:「宗 教指導部門之成立,是為全印度人之利益而設立的……這與教育之改革是並行而不悖的。」

在達爾豪(Lord Dalhousie)總督之任期內,他積極地奉行以前政府所既訂之政策,不遺餘 力,在數年之間各省又成立了公共指導部(Departments of Public),一八五七年,在加爾 各答創立了印度的第一所大學,在一八五七年與一八八七年之間先後在孟買、馬德拉斯、拉哈爾 (Lahore)及阿拉哈巴(Allahabad)等四區設立了四所大學。但這些大學剛成立不久,正在草創 之初,因為暴發了革命事件,而東印度公司之政府亦在不久即告結束,所以尚未能見到立桿見影的 效果。

第三節 政治與社會改革

從開始在印度殖民之初,不列顛政府在印度之宗教與社會政策,都是採取溫和的不干涉政策。 即使基督教的傳教士在印度傳教,英國政府也很少加以主動的幫助,卽使在某些壓力下,政府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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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假詞色。英國政府對於宗教,也正如其對教育一樣,都是由政府設有分職加以協調管理。

另一方面,英國政府不僅對所有印度人之風俗習慣,禮儀規範採取完善的態度,而且,有時甚 至為他自己的需要,對於印度的宗教也加以保護、讚物,卽使有時受到其他宗教人士之詆譭亦在所 不惜。我們可以引證兩件特別的事例來加以說明:

按印度教的法律,凡印度教徒叛教,又皈依了基督教,則卽喪失其原來之信仰,同時不得再恢 復其印度教徒之身份,關於這一點是得到英國政府所批准的。

其次是,很多印度教的宗教慶典,及節日,政府還派遣軍隊致敬,參加遊藝活動,施放烟火, 以及其他的表演。這些都是大不列顛政府對於印度教之特別尊重之處。

但對印度教的禮遇行之不久,卽改變了態度。一八三二年所通過之法律,於一八五O年又適當 加以補充,也由於宗教發生了變化,而廢除了若干部份規定。一八三三年,印度事務監督部主席曾 發出指示:政府應中止對印度教之儀式慶典作任何特殊的優渥,軍隊也不得再作任何慶祝式的致敬 與表演。與本指示同時頒發的尚有廢除朝拜宗教勝地稅,與官方對寺廟基金監督之監管稅。這兩項 稅制,是在奧克蘭担任總督的時候所訂之陋規。

取銷以上兩種稅,實在是一大德政,當然這並非是英國政府在印度之統治具有了獨有所鍾的感 情;而是因為在英國國內已正是人文精神,自由思想蓬勃之發展期,因而影響英國在印度的政策。 盡管英國的政府當局再三地表示他們無意於對印度的社會及宗教加以改受;但為形勢所迫,仍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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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與印度人的進步份子相互合作從事改革運動。這些弊端大多在印度教的社會中,行之已久,而 且,被視為宗教制度。

首先對於陋習採取糾正的為「嬰祭」。嬰祭在印度教的某些社會中行之已久。所謂嬰祭,就是 將嬰兒拋入恆河口之海中,以了結某些誓願。例如,一個久婚不孕的婦女,她們就會發願,只要能 生育子女,如果生了兩個以上,則願意拋一嬰兒入海,以祭拜恆河的河神。嬰祭的陋習雖然不是普 遍奉行,但是,這樣無知的不人道的儀式,竟為宗教所允許,實在是不可思議的事。

另外還有一種惡習,比之嬰祭還要奉行得廣遠,也更為不可思議。尤其在拉迦普(Rajuputs) ,伽提(Jats)、及邁瓦提(Mewats)等中部與西部一帶最為流行,那就是凡未婚的女子,到 了婚姻的年齡為了有某些身理、心理、或其他因素而嫁不出去,其父母則認為他們的此一女兒為魔 女,而加以殺害;甚至,其母親之乳頭亦認為曾為魔女所吸吮過,而為掃其邪氣,不惜將奶頭割掉 ,或以毒藥擦拭,讓其爛掉一層,以保其平安。如果是因女子本人有任何心,身上之障礙,卽使有 人娶她,也是為時當社會所不容許的。雖然,英國的官員大力地宣導,以法律禁止奉行此一罪惡的 陋習,但是仍沒有顯著的成效。

最後訂立成法律條款,凡實行以上兩種犧牲的,則視為殺人罪,一七九五年孟加拉之第二一規 制法案(Regulation xxi)以及一八O二年之第六規制法案兩度都明令作了此一規定。

甚至一七九五年之立法,到了一八O四年已擴及到了其他的省區,但是仍不能防止祕密殺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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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婚娶女孩的情事。直到以後西方式的教育普及到了印度,西方人的許多新觀念也為印度人所接受 ,以上兩種犧牲儀式才慢慢地自然消失。

另一種可怕的習慣也被強迫廢止,那就所謂薩地犧牲(Sati或Suttee)。所謂薩地一字之意 義是烈女殉夫。當其丈夫死後,新寡之婦,為了表現自己之貞潔,也為了顯耀門庭,其夫屍體進行 火化時,卽跳入焰火中,而殉死。

在人類的早期歷史上,有很多國家或民族都相信,此一生命終結之後,其來生所需仍如同此生一 樣,因此,他也需他的妻子陪伴他到另一世界。如果,是國王,或其他酋長死了,也需要他的后、 妃、奴卑陪葬,正如在此一世界服侍他們一樣地在另一世界對他效忠。陪葬的風俗在古代的印度、 中國、巴比倫,以及很多其他國家都可說行之有素。例如日本以前的天皇死了之後,其大臣就有自 殺相殉,以表示效忠的。

印度的婦女殉葬就是古代此一遺風的因襲。尤其是印度在早期可能更為盛行。希臘的學者們根 據史料曾詳細地加以研判,殉葬的風俗始於紀元前第四世紀,但是,直到很久以後的幾個世紀,還 未形成為一種宗教的儀式。在早期的法典裡也沒有有關殉葬的條文。到了晚期才有正式法典規定, 殉葬與否由寡婦自行決定之。大概在上古末期,甚至稍晚的中古早期殉葬制度已形成為宗教的儀式 了。以後的悲劇劇作家,往往描寫以死殉葬的婦女為貞潔烈女,為婦女的典型;不僅能永昇天界與 其夫長相廝守;而且,其公婆與娘家的三代亦能消除罪業,直超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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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葬可以使三代超凡入聖的信仰建立以後,很多婦女也就很自然的視死如歸,而造成殘忍,慘 痛的死亡,這都是殉葬視為宗教儀式後所帶來的惡果。同時,尤其是男方的家族、親友,有著強烈 的意願,促使新寡的媳婦殉葬。卽使寡婦本人不願意,也往往使用強迫的方法令其殉葬。這實在是 慘絕人環的悲劇。有時,甚至以鴉片、藥物將其麻醉、毒死;一般殉葬的婦女,卽使有自願的成份 ,但是當開始準備拋入火葬場時仍是由人挾持的。有的寡婦面對烈火而欲抗拒逃跑,男方的家族為 了防止有如此的意外事件,乃在火葬之前將殉葬的寡婦身體以木板、樹葉、或茅草加以掩蓋,再由 竹製的推送器,將其推入火場中。這時人羣的喧嘩聲、鼓聲、已掩蓋了殉葬人悽慘的哀號聲。大家 見到只視為一種宗教儀式而已,並未感覺到這是一種殺人的罪行。

殉葬在印度已流行了好幾個世紀,甚至高層內的知識份子,也深信奉行此一殉葬的宗教儀式可 以到達另一超越的世界,反而不知純潔自己的心靈,培養自己高度的德性,可以說,他們的真正智 慧已經為他們盲目的信仰矇蔽了,而失去其判斷能力。

直到莫兀兒帝國時代,其統治者們如阿克巴大帝,他不但明令禁止殉葬,而且,還採取有效的 步驟,嚴格地加以防範。但是,由於沒有計劃,沒有一定之組織加以澈底的長期取締,所以殉葬風 氣並未完全被戢止。

到了英國人統治印度之初期,其官員及西方傳教士力促政府阻止此一惡習漫延,以保障寡婦之 生命。於是,在英國政府官方的指示下掀起了如火如荼的運動,並且,宣佈宗教信仰自由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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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了印度教中的一些陋規惡習。但由於印度教在印度已根深蒂固,信徒眾多遍及全國各地,如取 締不慎恐怕引起民變,也構成軍事上之威脅。所以在初期,英印政府尚還猶豫不敢直接干涉。最高 法院則對加爾各答地區內之殉葬事件則嚴格禁止;而荷蘭人、丹麥人、與法國人則亦分別對在清蘇 羅(Chinsura)、塞拉浦爾(Serampur)與犍提拉戈蘭(Chandernagore)等殖民區,禁止殉 葬事件。

英印政府始初只是告誡其官員,以消極的態度,勸告印度教徒戒除殉葬慣例,並未積極地明令 禁止。一七八九年,沙巴德(Shahabad)的地方長官(Collector)向孔華利斯總督的報告中說: 「印度教之儀式及一般迷信仍宜讓其沿襲下去;但是,對於其以人為犧牲的殉葬,如果沒有政府的 特別命令要寬恕他們的話,在我的轄區以內,是不允許實行殉葬的。」但是,他所得自政府的指示 是:「要採取溫和的勸告態度,千萬不要激起暴亂,也不能以官方的立場去鎮壓。」這位地方長官 與總督之答辯信函中,卽已顯示出早期,英印政府對於殉葬的態度只是消積地勸導而已。

相似地,在比哈爾(Bihar)之地方長官(Magistrate)亦於一八O五年寫了一封信給威爾 斯萊總督,他將這封信轉託給高等刑事法院(Court of Nizamat Adalat)。而接受其建議,乃 於一八一二年以命令規定不准殉葬,復於一八一五年及一八一七年又重申前令,除了禁止寡婦殉葬 外;並且特別指出,如果真正是出於寡婦自願但凡年輕者,或有身孕的亦不得殉情。凡強迫寡婦以 藥物、火焚,或刺激物等等方式變相促其殉葬者,以刑罰處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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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令並未受到重視,根據可靠的資料,在加爾各答一地每年仍有五OO人殉葬。但是英國 的官員仍全力地促使英印政府澈底地消除不人道的壞風俗。最後,印度人也慢慢地認知到自己的陋 習,而形成了強大的輿論,這樣才漸漸地廢除以人為犧牲的種種祭祀儀式。

印度教中,首先能自覺的人士,我們得首推是羅摩漢洛羅闍(RajaRammohan Roy),他 的眼光銳敏,頭腦進步,積極地興利除弊,要求印度現代化。他教育了印度人,使得印度人漸漸地 能對印度故有文化的取捨有所分辨;也對西方文化有所瞭解。

當印度傳統守舊派的強烈人士對於一八一七年之規制法案加以抗議,將抗議書送至英政府時 ,羅摩漢亦率領他的同僚對於該項法案表示支持,對抗議者予以反抗議,並且,痛心地指出將殉葬 與嬰祭列入宗教儀式,不啻是一種「宗教中的大謀殺」,不僅為宗教信仰者所不忍為,甚至卽使一 般人也不忍以人作犧牲。羅摩漢為了教育廣大的印度民眾,他印製了大量的小冊子,以說明嬰祭與 婦女殉葬是違反人道的,而且,不但無助於宗教之信仰,反而有損宗教的慈悲精神;他同時還組織 自衞團(Vigilance Commitee)以協助政府貫徹消除殉葬,嬰祭之規制法案。

羅摩漢的這種積極地從事改良印度社會的態度,曾受到正統印度教之教徒嚴厲的反擊,此一派 的主要領袖為羅陀坎塔多布羅闍(Raja Radha kanta Deb)甚至不惜威脅羅摩漢的個人生命。

關於殉葬與嬰祭的問題,已爭執到了極為激烈的時期,迫使得英印政府不得不採取行動,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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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班丁克(Lord William Bentinck)奉令為印度總督,他接受了英政府之指示,對於廢除殉 葬與嬰祭必須斷然處理,不過,在方法上、時間上仍宜謹慎行之。

班克丁總督到任以後,考察了全般情勢,乃決定立卽加以廢止。但是,他的雷厲風行的改革政 策,都不為各方面所接受,就是一向主張從事社會改革的領袖羅摩漢也勸其不要急圖近功,否則, 所遭受之阻力必愈大,以致釀成事變。

班克丁的決心已定,要求立卽奉行,乃於一八二九年,十二月四日很快地通過第一七次的規制 法案,明令公佈,殉葬為非法,必受法律制裁。不論強制性的或出自殉葬本人之意願,凡實施殉葬 或嬰祭之有關人員均應視為犯罪,接受刑罰之懲處。

班丁克的處置,是斷然的,因此,也受到強烈的抗議與反對,他收到了大量的抗議書,而且, 這些抗議書居然為英國政府所接受了。而羅摩漢則仍擁護所通過之規制法案,並且,還向班丁克致 賀,並在加爾各答聯絡三OO名有名人士共同簽署表示願為後援。他同時向總督表示個人之願望, 希望能到英國一行,將新的規制法案問題向樞密院(Privy Council)進言。羅摩漢的希望與計劃 果然獲得了成功。

新的規制法案為英國政府獲准之後,班丁克則全面執行,於是,行之久遠的殉葬與嬰祭問題於是 告一終結。班丁克的此一計劃實際負責推行的為哈定(Lord Hardinge),他在印度全面地、嚴格 地推行禁止殉葬嬰祭的陋習,保護了印度無數無助的寡婦、嬰兒之生命,其貢獻也是值得景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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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丁克總督在任期間的另一治績是,消除了圖克黨(Bands of Thugs)組織。該組織為一犯 罪集團,他的徒眾散布在人羣中,從事一般旅行與應酬活動,尤其是對無助的旅客進行謀殺,搶奪 財物等勾當。其組成份子有印度教之教徒,也有回教徒,當其作案時都是以布巾掩面。他們信仰 伽力神(Goddess Kali),他們携帶著伽力神四處掠奪,認為有伽力神為助,就會使他們幸運。 此一組織很快展開到了整個印度。於是,當局認為這個組織之後必有強有力的支持著,並非普通的 強盜集團,因此,英印政府相信此為地方首長,地主、及不法商人所唆使的。

斯力曼(Sir William Sleeman),及其他卓越的官員被指派負責消滅此一犯罪組織:而班 丁克亦訂制了很多特別法案,專門對付圖克黨的。在一八三一至一八三七年之間,先後共逮捕了三 、OOO名以上圖克份子。這才算使猖獗的圖克黨之氣焰稍事收斂,以後也就慢慢地瓦解了。

此外,在這一次的社會改革運動中,也於一八四三年的第五次法案中廢除了奴隸制度。在印度 畜奴制度已行之很悠久了,可說始於古代。甚至到了一八四三年禁止畜奴時仍還有好幾百萬人。」 以後即使認為養奴不合法,但是,實際上,養奴的人,是否恢復奴隸的自由,既無人反對,也沒有 得到任何的鼓勵,所謂解放奴隸,在印度只能視為是西方教育及英國自由傳統的高調而已,並無人 真正信仰是可以達成事實的理想。

就在廢除奴隸制度的同一時期,還廢除了原來由國家發行的彩券(State Lotteries)制度。 發行彩券本是基於國家財政短絀而定的,在全國各大城市發行出售。但是,政府為了顧及到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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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彩券有違社會道德,所以不計財政上的利而毅然地加以廢棄了。

哈定的政府首先取締奧瑞沙(Orissa)孔達人(Khuds)以人作犧牲的風俗,他們相信,以 人作犧牲可以使田產增多,田地出產也會增多。雖然在哈定担任總督之任內並未徹底禁止:但這種 殘酷的祭祀儀式在康比爾(Sir Colin Campell)及其他官員之盡心竭力地戢止下,在一八四七到 一八五四年之間收效至為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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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印度當代史

第一章 政治關係(一八五八〜一九O五年)

第一節 阿富汗與西北邊境

自一八五八年始,印度的統治權就移轉到英國人的手中。一九O五年到一九三七年開始實行各 省地方自治(Provincial Autonomy)著手各種改革,在印度歷史上,又開了一個新紀元。

我們可以將這一時期分為兩個階段:自一八五八到一九O五年為英國在印度實行帝國主義的侵 略期;自一九O五年到一九三七年為其在印度統治之改革期。在這一時期可以值得一提的是印度的 行政權完全操之在英國政府的幾名高級幕僚(Principal Secretaries of State)手中。這一點 從當時英印政府之外交政策看更為顯明。如果說自一八五八年印度稍後外交政策之制訂是完全操之 在倫敦白金漢宮的英國政府絕不是誇張的說法。因為印度當時的外交完全是根據英國在歐洲之環境 而定的,而印度之外交政策只是英國外交政策的一部份而已。

長期以來,英印政府之西北邊境政策,也全賴英國與俄羅斯之間的關係而定。自第一次阿富汗 戰爭以後,英、俄兩國原為仇敵而又恢復了友好關係。一八四四年,俄羅斯帝國的皇帝尼古拉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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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holas 一)去英國訪問了維多利亞女王(Queen Victoria)。兩國在中亞地區之勢力劃分 取得了相互的瞭解。雙方同意「為防止雙方在此一地區之正面衝突的危險,決定劃分一道中立反衝 區。」結果,雙方議定,在布克哈拉(Bukhara)、基瓦(Khiva)及撤馬爾罕(Samargand) 都不進駐軍隊。

英,俄之間友好關係並未維持多久,卽被克里米亞戰爭(Crimean War)所破壞。俄國人侵 南歐洲,又恢復了其以前在中亞之政策。俄軍即迅速地前進到達了阿富汗斯坦的邊界,自然也就引 起了英國政府的關心和警覺。

而英國這時已征服了旁遮普(Punjab)與信德(Sind)直與阿富汗斯坦諸山相毗鄰,而阿富 汗斯坦正居於英、俄兩強雄之間。但是其兩國在阿富汗之關係上,英國則是居於劣勢地位。

自第一次阿富汗戰爭(First Afghhan)以後,英國政府與卡布爾(Kabul)之阿密爾(Amir) 多斯穆罕默德(Dost Muhammad)之間建立了全面的友好關係。一八五五年,當波斯威脅 到赫拉特(Herat)與奎陀爾(Qandahar)時,阿密爾卽向英國求援,雙方乃訂立了一項安全條 約。在這條約中約定:

英印政府保證不以武力侵犯阿密爾的領土;而阿密爾承認以「可靠的東印度公司之友好國家為 友好國;以其敵對國家為敵國。」

一八五二年,波斯人再度侵入赫拉特,這給予英國人對阿富汗之友好面臨到了實際的考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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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不但從孟買調去了大軍;而且,還給予金錢援助,正式向波斯宣戰。一八五六年波斯人簽訂城下 盟徒勞而返。

一八六二年,英、阿的友好關係第一次發生了裂痕。這時的赫拉特已為獨立的酋長所統治,而 多斯穆罕默德則圖將其歸併,而攻擊赫拉特,英印政府不同意其歸併政策,乃召回其派在卡布爾之 回教代辦(Muslin Agent),在卡布爾之代辦所是在一八五七年設置的。但多斯穆罕默德對於英 國之抗議未加理會,直到一八六三年,仍然繼續對赫拉特採取攻勢。

但是,不久,多斯便去世,那時,已是八O高齡了。他遺有十六個兒子,其十六個兒子便因繼 承王位而發生內戰。經過了六年的內鬨,阿富汗國內可說民窮財盡,經濟、社會一片混亂,領土亦 陷於分裂。最後,到了一八六八年,薛阿里(Sher Ali),亦卽其第三子,本是被指定之繼承人 終於打敗了羣雄,而統一了整個的阿富汗。

在這一時期,英國人的立場十分為難。一八六四至一八六九年的英國駐印總督為勞倫斯(Sip John Lawrence),卽採取了嚴格的中立立場;而英國政府則邏輯地採取現實政策,要圖與阿富 汗具有統治權的統治者建立關係。在這種情形下,英印政府只有承認在卡布爾建立政權的人;其他 任何兄弟的請求幫助都一律加以拒絕。因此,薛阿里曾三度向英國政府請求幫助,却遭到了英國政 府的三次拒絕。最後,當薛阿里很順利地快要擊敗其他兄弟之際,勞倫斯才承認其主權,而給予他 金錢上的援助,也因此,更穩固了他的最後的統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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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批評勞倫斯的政策「太被動」;但也有人對其政策加以讚揚而為他辯護的:那就是,如 果他幫助了任何一邊,則其他的兄弟勢必也尋求外援,俄國與波斯自必伺機而入,這就他採取中立 政策的基本原因。

反對替勞倫斯辯護的人則指出:無論英國是否介入阿富汗兄弟之內爭,外國的介入都是有可能 的;卽使確守中立原則,也不能保證外國沒有介入其內爭之可能。因為假使被英國所拒絕援助的一 方而轉向俄國與波斯求助以打敗對方這也是極可能發生的事。

總之,就勞倫斯的觀點,的確他是恐怕引起國際間之爭端,所以才使阿富汗之內戰孤立,為純 粹性內戰。

但對勞倫斯持有批評態度的人,毫無懷疑地,也可能是對的,如果勞倫斯主動地幫助一位有希 望的王子,而助其獲得王位,英國可能早就在阿富汗具有了立足點:甚至會更有效地阻止俄國人在 該一地區的影響力。尤其是根據第一次的阿富汗戰爭就是為了反對有任何國際性之對抗發生,勞倫 斯却遲緩了腳步而付出很大的代價。

如果勞倫斯真正採取了主動的政策,確定了一種危險的觀點,幾乎是不可避免地會與俄國發生 正面衝突。因此,勞倫斯之所以採取謹慎的政策,實在是值得原諒的。

如果說勞倫斯的政策對英國沒有帶來利益,那也是無人會否認的。

薛阿里,這位新的阿密爾從不願與任何強國建立特殊的友誼關係,尤其是,英國,在薛阿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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艱苦的時期而拒絕加以援助,更使得他深感戒懼,他深知「英國人所信守只是他自身的利益。」他 對英國的現實主義備加指責,「只要誰處優勢,他就是誰的朋友」的態度尤為厭惡。

俄國就趁阿富汗的內亂機會,又恢復了他在中亞的侵略政策。一八六四年俄國人就已經決定好 了鯨吞中亞的計劃,一八六六年據有布克哈拉(Bukhara),並將其收為屬地,次年卽成立為一 新的俄羅斯土耳其斯坦省(Province of Russian Turkestan),其省會設在塔什干(Tashkhend) ,距英國與俄國所對峙之前線奧倫堡(Orenburg)約有一、OOO哩;一八六八年又併吞了 撤馬爾罕(Samargand);五年以後又佔有基瓦(Khiva)為其領土。

俄國很快速地將侵略指標指向了阿富汗斯坦,這使得英國不得不提高警覺表示憂慮。現在阿富 汗新阿密爾之態度則處於關鍵地位,英、俄雙方都設法要爭阿密爾。但就近况來說,阿密爾對於英 國深感不滿,所以對俄雖無好感,但至少沒有恨意,勞倫斯總督也深知,故在阿富汗,幫助阿密爾 ,以補前愆。其後繼者梅約總督(Lood Mayo)亦賡繼其政策援助阿密爾。英國對阿密爾之落井 下石,待其成功後又錦上添花之作法,英國自身也不知道究竟能挽回阿富汗之多少友誼,但是,現 在錦上添花才是爭取阿富汗的唯一途徑。

而這時,俄國對阿富汗威脅利誘無所不用其極,而阿密爾又恐懼英國的支持靠不住,處於兩強 之間,左右失據。如果英國這時能善為運用,肯定的給於阿密爾之保證,很可能使其與英國重釋前 嫌,恢復鞏固的友好關係。但不幸的是,正當此緊要的時刻,英國並未作積極的爭取,造成外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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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缺失,使得阿密爾倒向了俄國的懷抱中。

一八六九年,阿密爾與梅約在阿巴拉(Ambald)舉行了一次會談,為英、阿之友好關係敞開 了另一次機會。雙方同意:

阿密爾承認所有英國人之要求:而英國亦給予特別保證支持阿密爾反抗俄國。同時,英國只承 認薛阿里是阿富汗唯一的阿密爾,也只有其子孫才是阿富汗阿密爾之合法繼承人。

會後,英國所給於阿密爾之特別保證,只是梅約總督寫給阿密爾的一封信而已。信中寫道: 「如有閣下的任何敵人妨礙到閣下的地位,英印政府將採取嚴肅的態度,」而且,「將更進一 步盡一切所能強化閣下政府的力量。」

梅約滿以為他在阿巴拉之會議中已獲得了重大的成就,並且,深信薛阿里已安全地倒向了英國 。但是,就薛阿里看來,僅是梅約所寫給他的信,而且,其信上的措詞,甚至連一般的保證效力都 沒有,更遑論特別保證了。他對梅約的保證信函,信疑滲半的存檔了。

殆至一八七三年,俄國佔領了基瓦(Khiva),阿密爾卽派遣了特使向英國駐印新總督諾斯布 洛克(Lnrd Northbrook)告急。諾氏是繼梅約為一八七二至一八七六年的駐印總督。同時阿密 爾更令其特使向諾斯布洛克要求一份新的特別保證書,而且得寫明下列事項:

如果俄國,或是所屬領土集團侵略阿富汗的領土,英國政府不僅是幫助阿密爾之經濟與武力; 而且,按實際需要而增派軍隊增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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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斯布洛克總督對於當時之現况至為瞭解,完全接受阿密爾特使所提供的問題。起初的前五年 ,諾氏以總督的身份向阿密爾提供特別保證,但是如果使之繼續有效,則必須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之批准。而在印度總督與國務大臣之間之關係亦有了變化。所以一八七三年,七月 二四日諾斯布洛克發給國務大臣的電報說:「如果阿密爾坦誠地完全接受我們的建議,而又正式建 立友好關係;如果有必需要驅逐外來的侵略,我們將幫助他金錢、裝備與軍隊。我們勢必作此考慮。」

但是,總督的此一建議並未為國務大臣所批准。因為格拉斯東(W. Gladstone)並不願意與 俄國斷絕關係;同時他也不認為俄國在中亞之擴張會危及到阿富汗與印度的安全。

在英國政府之指導下,諾斯布洛克總督能唯一向阿富爾保證的是:「我們將維持我們在阿富汗 之既定政策」而已。於是,阿密爾很自然地就警覺到英國不願意提供援助以反抗俄國。

此外,另還有兩件事情也是在這一時間發生的,更使得阿密爾疏遠了英國:

其一是,英國十分不明智的,接受担任了阿富汗與波斯之間,在塞斯坦(Seistae)邊界爭執 之調人。而英國之認定對於波斯有利,阿富汗之阿密爾則認為英國失去了公正立場。

其二是,當阿密爾決定他的兒子阿布杜拉仁(Abdullah Jan)為其繼承人,特別召會英印政 府。而諾斯布洛克總督則拒絕承認。於是,阿密爾即聯想到英國不可能支持阿布杜拉仁的未來新政 權。他將來要繼承王位,只有依靠自己的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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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密爾對於英國完全喪失了信心,很自然地都望從俄國那裡獲取諒解。這也正是俄國等待已久 ,求之不得的大好機會。雖然俄國人明知阿富汗實際上對他們幷無興趣,但是却對阿密爾大獻慇勤 ,以討其歡心。於是,久之,俄國在阿富汗之影響愈來愈大。最後,在卡布爾到處都可以見到俄國 人,阿密爾儼然已成了俄國的傀儡。

就在此際,英國政府發生了變化,一八七四年狄斯瑞里(Benjamin Disraeli)繼格拉斯東為 英國首相,而沙里巴利(Lord Salisbury)則担任國務大臣專管印度的事務。而兩年後李噸 (Lord Lytton)又繼諾斯布洛克担任副王兼印度總督。李噸的任期起於一八七六年,至一八八O 年為止。

一八七七年,俄國與土耳其發生戰爭,也影響到了俄國與英國的關係。幾乎使得英、俄兩國也 觸發了大戰。雙方軍隊正準備躍躍欲試,英國的新內閣亦緊急決定插手阿富汗的事務,以阻止俄國 的侵入。

首先決定併吞奎陀(Quetta)。奎陀在西北前方具有很重要的戰略地位,不但可以控制通往 奎陀爾(Qandahar)之通衢大道;而且還可以封鎖自開伯爾(Khyber)侵入印度的敵人。一八 七七年,與卡拉第(Kalat)之國王締結了一項條約,奎陀乃於同年被英軍所佔領。

英國新內閣之第二目標是在赫拉特(Herat)派遣使節,這樣,便可利用其在前線監視俄國的 行動,提供給英國正確的情報。諾斯布洛克担任副主任期直到一八七六年,他的行政委員會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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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都反對他的政策。他們認為阿富汗之阿密爾一定會強烈地反對諾斯布洛克之前進政策,其結果勢 必引起戰爭,但沙里巴利(Lord Salisbury)却支持他的觀點。

當諾斯布洛克辭去副王職位以後,其繼任者為李噸(Lord Lyton)又賡繼了他的政策。一八 七三年正式向阿密爾提出派駐使節在赫拉特之請求,但却為阿富汗之阿密爾所拒絕,其理由是如果 是這樣,俄國也勢必援例在赫拉特設立使館,這樣,會使情勢變得更壞。

也就在同時,阿密爾與俄國之關係已漸為親善,一八七八年俄國政府派遣特使斯多里朶夫將軍 (General Stolietoff)來阿富汗提出了與一八七三年英國所提出的同一請求,而與其簽訂條約。 英國副王李噸亦於同年稍後復舊事重提。

俄國的特使斯多里朶夫自塔什干出發,帶著約有一營人的兵力朝阿富汗前進。雖然阿密爾曾再 三派人勸其不要進入阿富汗之領土,但斯多里朶夫却置之不理,他的軍隊終於在七月二二日進入到 了卡布爾首府。阿富汗之阿密爾乃被迫與俄國談判,而訂下卡布爾條約:由俄國向阿密爾保證,抵 抗攻擊阿富汗的任何敵人。

當俄國的使節進入卡布爾之後,阿密爾與英國政府之關係卽陷入尖銳的爭執中。李噸則本著英 國政府先前之指示通知阿密爾,英國也將派使節駐卡布爾。而一面其使却已行至到開伯爾隘口 (Khyber Pass),但却在九月廿一日在阿里寺(Ali Masjid)被阿富汗的軍隊所阻止,不准前 進。李噸乃於十一月二日向阿密爾下緊急通牒,如果十一月二O日以前不接納他的使節,或予以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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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答覆,則以戰爭相威脅。於是,阿密爾乃向俄國求援,以阻止英軍之侵入。

但是,正在這時,柏林條約(Treaty of Berlin)已經簽訂,歐洲的紛爭也獲得了解決。因此 ,俄國再不便與英國發生戰爭衝突,如然,他將喪失,在該約中所得到的一切利益。俄國為了自己 的利益起見,俄國之總督(Governor-General)考夫曼(Kaufmann)乃勸告薛阿里.阿密爾 (Amir Shee Ali)與英國議和。不過,仍慫恿阿密爾對英國採取敵視態度。這樣,使得英國對阿 密爾仍滿怨不已。

十一月二O日不列顛的軍隊即侵入阿富汗,羅柏滋(Lord Robers)所率領的軍隊已兵臨可 爾南隘口(Kuram Pass),而奎陀爾(Qandahar)已為斯提瓦爾將軍(Sir Donald Stowart) 所佔領。

十二月,薛阿里退休後住在土爾其斯坦(Turkestan),不久,就死在那裡。他死後,其子雅 古柏(Yakub)繼任新阿密爾,乃於一八七九年,五月二六日與英國進行談判而締結了甘德馬克條 約(Treaty of Gandamak)。在本條約中,英國得到了他所要求的一切願望,獲得了絕對性的 利益。其內容如下:

阿密爾同意在卡布爾建立永久的大使館;在英國副王之敦勸下以指導阿富汗之外交政策。將可 爾南縣、卑興(Pishin)、西比(Sibi)等縣割讓給英國。

李噸之所以要迫使阿密爾訂立甘德馬克條約具有兩大目的;其一是儘量使阿富汗不受任何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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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左右;其二是英國已扼住了阿富汗前方之要地。這樣英國就可以高枕無憂地永遠控制著阿富汗。 李噸促成本約之簽訂,實具有很大的眼光。後來,柏孔斯費德(Lord Beaconsfield)很自負地對 該項條約評論道:「為英印帝國的前線,築了一道安全可靠的防線。」

根據該項條約,英國的大使,於七月二十四日抵達了卡布爾,但其大使卡科納利(Sir L. Cavagnagl)却於九月三日,被阿富汗不滿英國的軍隊所暗殺了。

這件謀殺案,雖然並非是阿密爾之示意,但是,却為阿密爾所同情,所以關於本案之處理,阿 密爾也猶豫不決。毫無懷疑卡維納利在卡布爾之所作所為是不受歡迎的,至少阿密爾是希望其撤退。

卡維納利之被害,導至了英、阿又陷入了敵對關係。羅柏滋乃於十月七日佔領了卡布爾。雖然 阿密爾是向英國屈服了,但是,英國人認為他統治阿富汗不符合英國的利益,乃將其遷往印度輭禁 ;而與薛阿里之姪兒接觸從事談判,他的姪兒阿布杜爾.羅哈曼(Abdur Rahman)在俄國人的 保護下流亡到撒馬爾罕(Samargand)。

但是,正值談判前夕,柏孔斯費德辭職,而由格拉斯東(W.E. Glastone)繼任。英國新 政府一反其前任內閣阿富汗之整個政策,甚至從甘德馬克條約所割讓來的領土中撤退。並且派李朋 (Lord Ripon)為副王,主持英印政府執行其新的政策。他在任從一八八O年到一八八四年共四 年之久。

李朋於一八八O,六月八日抵印視事,當他就任的一個短期中眼見到英國在奎陀爾(Qandah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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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軍隊被薛阿里的兒子阿育布罕(Ayub Khan)在邁萬德(Maiwand)所敗。但後來,羅柏滋 才從卡布爾出兵奎陀爾將阿育布的阿軍打敗,維柏滋的這一次用兵,在英阿戰爭中,是最有名的一 次戰役。其成功之主要原因,還是由於他得了阿布杜爾.阿哈曼的協助。

李朋研究了印度的現况以後,決定賡繼他先前副王的老政策,採取霸權之義,與阿布杜爾.阿 哈曼進一步締造條約。這位新阿密爾同意:

每年由英國給予相當的津貼,而將阿富汗之外交政策置於英印政府的監督之下。前由甘德馬克 條約割讓給英國的土地仍舊保留。

第二次阿富汗戰爭之肇因是由於英、俄兩大強權,都想在阿富汗建立他們的影響力而來的。尤 其是英國的政治家們害怕俄國經阿富汗而侵入印度斯坦。這是否就是英國發展第二次阿富汗之戰爭 的真正理由,則是值得懷疑的。

誠然,俄國已尋求到了阿富汗的友誼,將可能因此,而使阿富汗與英國疏遠,這是無可置疑的 。而事實上,俄國人之志不在於阿富汗,而是在於牽制英國人在歐洲的兵力。俄國人是在取得歐洲 戰場上,俄軍所佔之優勢,以利爾後增加他在和會中的籌碼,阿富汗只不過是歐洲戰場中的犧牲品 而已。在這種情形下,薛阿里確實負不起這次戰爭的成敗責任,其結果也不是他所能掌握的。嚴格 地說,薛阿里的失敗是柏林條約直接原因。

無論是英國或俄國,他們對於阿富汗之顗覦,完全都是基於帝國主義之侵略政策。單就李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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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里巴利(Lord Salsbury)兩人之政策來看,似乎是以攻代守,希望在阿富汗尋求一固定基地以 維護英印帝國之長遠安全,同時以防止俄國在阿富汗建立其影響力。其實,以攻代守,已對其假想 敵國構成了攻擊行動。

俄國人在柏林條約以後就默認了英國人在阿富汗所建立的特殊地位;不過,他總覺得在阿富汗 之事件上,已經裁了筋斗,現在,他極力想設法補救。

大不列顛政府十分恐懼俄國以和平的外交政策,而進行其侵略之實,或者稱之為以守代攻,甚 至將其官方之影響,說成是地方性的事件。終於,麥爾夫(Merv)於一八八四年為俄國所併吞, 英國政府雖然強烈地抗議,俄國仍至之不理,只說這是地方民族自身的願望。俄國只接受了俄國與 阿富汗之邊界協定建議。雙方同意指派代表出席邊界談判,但俄國則故意延誤時間,同時派遣軍隊 將所主張之邊界以內地區全部加以佔領,而形成談判的有利形勢。

一八八五年,三月三O日,是俄國勢力侵入阿富汗的最高潮,俄國的軍隊將旁伽德(Panjaeh) 的阿富汗人驅逐出境,而予以佔領。甚至以和平聞名的特拉斯東政府也忍不住試圖一戰。除了 政府下達了動員令而外,在國會也在蘊藏著各種議案從事軍事準備。格拉斯東的政府已在經力地準 備作戰,在他看來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最後,俄國表示稍作讓步,而英、俄兩國終於訂立了協定 ,將熱菲卡爾隘口(Zulfikar Pass)歸還給阿富汗;旁伽德仍由俄國所佔領。

自此以後,英、俄兩國之關係有了相當的改善。一八八六年,邊境談判會議決議:劃定奧克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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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xus)到熱菲卡爾隘口一線為俄、阿兩國之正式國界。以後的六年中算寧靜的和平時期。但到 了一八九二年俄國人對於整個帕米爾(Pamirs)地區提出主權,雙方又發生嚴重的交涉。最後, 獲得協議是在一八九五年,這一地區的正式國界才確定。英國統治了阿富汗斯坦;而俄國更進一步 全力向東方發展。俄國與英國在亞洲地區的邊界衝突至此則算是釐定了。

以後數年,英印政府之西北前方之交涉只是單純地限於與阿富汗之間之交涉。其糾紛的主要來 源是由於山地部族居於英、阿領土之間,英、阿的統治力量都到不了這些深山僻壤,可謂之化外之民。

基於英國的前進政策,英國政府極力想將統治權推進到這些山地部族之中,因此,英印帝國的 前線勢必也推向到印度河以外的更深遠的深山中。英、阿兩國的政府經過長期的協商後,同意以相 互諒解的方式,以加強對這一地區的影響力量。

阿富汗與英印政府之邊界談判會議,在杜蘭德(Sis Mortimer Durand)的主持下確定了。 阿密爾從英印政府所獲之津貼,每年原為十二拉克高到一八拉克(Lakhs);阿密爾同意不干涉在 印度邊界上的部族,完全由印英度政府全權處理。

現在的問題是,如何能有效地收服這些山地部族。以前曾局部地消剿,但是效果不彰;勢必 全面地加以圍剿不為功。一八九三年,英國正式宣佈吉崔爾(Chitral)與基爾吉(Gilgit)為其 保護區。兩年以後,吉崔爾地區發生了王位之爭,其中有兩派,一派是同情英國的;另一派則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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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英國的。反對英國者包圍了同情英國的總部,並且宣佈展開「反英聖戰」(Holy war again- st the British),英國派遣軍官到吉崔爾去幫助他的同盟者。經過了一個半月的圍困,直到英 國從基爾吉與馬拉坎隘口(Malakand Pass)調動援軍才解了圍。

一八九七年也發生了一次很強烈的反抗暴動,大量的山地部族,包括摩曼族人(Mahmands) ,與阿菲烈德人(Afridis)在內,後來,派遣正規軍才將其平定。

為了保護戰略要道之通行安全,在西北前線各地區都舖設了鐵路;重新劃分軍隊之防務,使之 更能及時有效的緩靖前力。在前方的各縣則從旁遮普之轄區內分割出來,另新設一西北前方省 (North-West Frontier Province),在總督直接指揮之下,設主任政務委員所統治。

但是,這種設置專區的方法,事實上,並未達到緩靖的目的,偶而仍有這些部族在印度境內構 成騷擾。甚至英國政府還動用了飛機對其老巢加以轟炸,或進行空中攻擊。在此,我們特別要稱讚 阿密爾阿布杜拉.羅哈曼之智慧,當他宣稱不列顛的前進政策所帶來的後果時所說多已言中。他寫 信給蘭斯堂(Lord Lansdewne)的信中,就曾寫道:

「如果要在我的領土內消滅山地部族,將使我們心勞日拙,你經常為了少數部族成年用兵,但 是徒勞無功,當政府軍力強大時,他們可以保持和平稍安於一時;但是,只要一旦政府軍輭弱,無 外國軍隊出現在印度的邊境上,這些部族則變成了最頑強的敵人。」蘭斯堂担任副王為於一八八八 年到一八九四年卸職,共在職有六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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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人倡導前進政策,同時也主張向山地擴張領土,其用意所在是在於:他們認為在山地設防 以抵抗西方之外敵進入,較之在印度河一帶設防抵抗外來侵略要有利得多。從純軍事觀點來看,這 種觀點可能是正確的。卽從事實上看,如果真正有強大的外國假想敵之威脅這種成年在山地用兵也 是值得的。可是,那時,已經沒有可以預期的外個入侵之可能,而只是小小山地部族之騷擾,是否 必要使用武力,或改用外交、經濟等方法加以安撫。至少成年對該地區用兵實在是小題大作了。

第二節 併吞上緬甸

經過兩次之英、緬之戰,英國已佔領了下緬甸之阿拉干(Arakan)田納西瑞(Tenasserim) 、及柏秋(Pegu)等地方。而舊有的緬甸王朝則只統治著上緬甸,其京都則遷移至曼德瓦爾 (Mandawar),英國派在緬甸之代表亦隨同於一八五七年遷至該城。英國與緬甸政府仍然進行著公 開地貿易。英國在緬甸之權利在一八六二與一八六七年兩次條約中,伸張到了最高度。

但是,英、緬兩國政府之關係則一直處於敵對動態,沒有和好過。其主要原因是緬王朝明多 (King Mindom),及其效忠的羣臣對於英國佔領其下緬甸懷恨不已;同時,根據緬甸之朝儀,英 國代表晉見緬王必須脫去鞋子,向其行跪拜禮。

一八六七年,英駐印度之副王則反對他的代表向緬王行跪拜禮,但是明多也不肯讓步。其結果 是,英國代表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晉見緬王,這更使得英國與緬甸政府之關係更形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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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多王的繼承者提巴(Thibaw)是一名輭弱無行為國王,而且猜忌多疑,他恐怕他的王位會被 他的八O位王子、公主所謀纂,所以不惜將他們加以殺害。而英國的代表則給受害的王子們加以保 護。緬甸王朝則以主權不容侵犯予以嚴重抗議。英國派駐柏秋的首席代表(Chief commissioner of Pegu)則建議將駐緬甸政府之代表撤退,但是英印政府則表示拒絕。一八八四年提巴王又對諸 王子加以迫害。有人在印度舉行了一次羣眾集會,高呼口號,要求英印政府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尊重人權,直接併吞上緬甸。

這裡,我們要說明的是,真正緬甸人並未參加這一次的羣眾大會,實際是由英國商人與中國商 人所共同演出的鬧劇,其目的是在便於經商貿易。關於這件事,英印政府並未加以重視,不過緬甸 政府則對此一事件則更為懷恨恐懼。

就在這一時期,在緬甸界東北方之政治事務又起了新的變化,法國在遠東建立了一個新的殖民帝 國。一八八四年佔領了交趾(Cochin-China)及東京(Tonkin),其功勢已指向了上緬甸。而緬 甸政府則希望向法國爭取援助,以抵抗英國。一八八五年法、緬兩國簽訂了一項貿易協定,法國祕 密地答應緬甸政府,派一支強大的軍隊從東京進入緬甸。而法國之公使(Consul)已經派駐曼德勒 (Mandalay)這是法國半官方機構,已與緬政府談判在曼德勒成立一家法國銀行,興建鐵路,以 及保障緬甸王朝安全等問題。

法國方面向緬甸政府示好,以及其他關係之建立,英國政府曾向法國提出警告,但法國却以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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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的態度答覆,指出英國無權過問法、緬之間之關係。結果,還是由提巴王出面來解決英、法之嚴 重交涉,受損失的仍然是緬甸政府。提巴王准許英國成立孟買緬甸貿易公司(Bomray-Burma Trading Corporation),該公司向緬甸政府租借森林,每一木材固定地付給緬政府一定的價款。

孟緬公司却以欺瞞的手段,詐取了大量的木材沒有向緬甸政府繳款。經揭發後,該公司同意賠 償緬甸政府二三拉克(Lakhs)盧毘。因為該公司之經營,受制於英印政府,而英印政府却堅持這 件賠款案應由副王批准,而緬王則嚴加拒絕。

恰在這時,法國在安南的的情勢逆轉,由於東京危急而撤退了在上緬甸的法軍,這對於緬王却 大為不利。而法駐倫敦的大使這時亦指示法國在曼德勒的法國公使停止與緬甸政府作半官方之談判 於是,英國卽把握住了這一大好機會向緬甸施用壓力,並且要求緬王提巴答應下列條件:

一、英國派遣代表常駐曼德勒,而且能自由晉見緬甸國王,免除脫卸鞋子,也不必遵照緬廷之 慣習行跪拜禮。
二、緬甸的外交政策須接受英國之監督。
三、孟買、緬甸貿易公司之事務由副王派遣特使負責管理。
四、緬甸政府應協助英國在中國之雲南省從事貿易工作。

提巴於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九日拒絕了英國的最後通牒,而英國亦隨卽發兵進攻。經過了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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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軍戰鬥,曼德勒遂為英軍所佔領。提巴王就在他自己的宮中被俘。緬王被俘,其京都失陷,但 其王國並未隨之滅亡;其效忠之軍隊及民眾尚還保持著相當勢力繼續對英國實行游擊戰。經過了五 年長的時間上緬甸王國才被征服。在以後的六年中其邊界之部族騷擾為害,亦經中國與暹羅所平定 。英印政府將上緬甸與下緬甸合併,建立了一個新的行省,稱之為緬甸省。其首府設於仰光。

緬甸與阿富汗雖是處於印度斯坦的東面兩個極端,而英國對於兩地方之前進政策却是基於同一 動機,那就是恐懼歐洲其他列強在亞洲之擴張,會危及到英國在印度統治上的安全。其所不同者, 在西部其假想敵為俄國;在東部其假想敵為法國而已。

而阿富汗與緬甸兩國處於列強之間,原先都試圖挾一強以自重,以對付其他另一列強,其結果 是前門的虎雖然走了後門的狼却登堂入室,而終遭亡國之禍。

緬甸與阿富汗兩國由於地理環境不同,民族性之旋異,其處境亦稍有不同:緬甸被劃為英印帝 國之內;而阿富汗與印度雖相毗鄰,但由於高山峻嶺的阻隔,加之帕坦人(Patnans)之好戰、強 悍,使得英國有心無力實施其澈底統治權。

第三節 統一印度各省

英印政府在英王名義之統治下,英國政府與印度各邦之關係起了很大的改變。在此以前,無論 在形式上或制度上都沒有建立一種統一的關係。由於英國在併吞這些王國、小邦之時,因時、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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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各種政治背景不同所以與他們的協定內容亦不一樣,所以英印政府與各邦之關係自然難趨於 一致,這是不可避免的。

在這種地方與中央之錯綜複雜的關係中,政府對於各地方之控制力之大小全賴總督個人之能力 而定,不過從長期來看,政府的權力是愈來愈集中,而地方諸邦的權力則相對地愈來愈小。在英國 東印度公司所統治之時期,諸如威勒斯萊、赫斯定及達爾豪等人較之其他總督所採取之帝國主義政 策更為積極,所以對地方諸邦之控制亦為嚴峻,不過,他們仍然沒有樹立任何新的政治制度,也沒 有什麼新的政策。我們在前面已經陳述過了。

其結果,印度各邦之地位不能確定,政治制度亦陷入混亂狀態。其中,有的是基於與英國條約 的約定為一獨立的政治實體,具有條約之保障,照理說,應享有獨立的主權。從事實上,有些國家 已為英國所併吞,諸如奧德(Oudh)、沙塔羅(Satara)、拉浦爾(Nagpur)伽色(Jhansi) 、及伽拉第(Carnatic)等國。還有其他小邦諸如巴拉第浦爾(Bharatpur)、邁索爾(Mysore) 、及古立奧爾(Gwalor)等國之內政不但受英國之控制;甚至其酋長也是英國所安排的。

一八四一年,英國的執政宮廷採取了「摒棄正義與令譽,全力擴張土地、增進稅收」的帝國主 義政策後,達爾豪總督就是此一政策的執行人。他把此一侵略政策推行到最高峯。一八五七年之傭 兵起義,而爆發之革命事件都是此一政策所激起的惡果。於是,乃決定將英印政府置於英王的名義 統治之下,遂有統一印度各邦的新政策之產生。英印府與地方各邦之新關係,也像其他所有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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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務一樣,其改變是漸進的,緩慢的,一方面是政策決定不易,最主要還是由於新政策付諸實施 ,也得經過一段長期的疏導與適應。

女王的宣言,決定了此一新政策的主要內容,她說:「我們並不想擴張我們現在所保有的領土」 。但女王的宣言一直未能解決英國人所認為已預見到的各種問題。

例如英國人所併吞的王國是基於兩種情形:其一為沒有直系血親為繼承人之王朝;其二是無能 力實行其統治權的王朝。英國對第二種情形的王朝在未併吞他們之前都是先給勸告、磋商,然後才 採取行動的。只有在第一種情形之下的王朝英國才是隨卽加以歸併的。一八六O年,英國批准了王 位讓與書(Sanad),凡是無繼承者的王國,如是印度教的則以最具權威的酋長繼承之;而回教國 則准予依回教法律選立繼承人。這些從「王位讓與書」而獲立國的王國,稱之為「永久長存的王國」 ,英國給予其保障權。

至於,無能力行使其統治權的王朝,其問題就較為複雜。其歸併的辦法,不能以任何固定的方 式行之。這是直到一八五八年以後才開始著手的。但這只限定對於統治不善的王朝,至於其個人之 德行如何則不予過問。在未採取其強烈手段前,則是先干涉其內政。關於類似的併吞政策我們玆舉 一具體的事例來加以證明:

馬爾哈羅.凱克瓦爾(Malhar Rao Gaikwar)是最無能從事政治管理的統治者。費里上校 (Colonel Phayre)是英國派在馬爾哈羅.凱克瓦爾政府的代表,對於其政治曾加以嚴厲地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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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八七四年,十一月,凱克瓦爾乃密謀將費里上校下毒致死。一八七五年,元月諾斯布洛 克總督乃將凱克瓦爾予以逮捕,並且指派一個陪審團加以審訊。該陪審團計有三名印度人,三名英 國人,其名單都是孟加拉主任推事所推薦的。這六名陪審官依法都保有獨立之判決權,三名英國陪 審官主張凱克瓦爾之罪證均已成立;而三名印度藉的陪審官一為古立奧爾之摩訶羅闍(Maharajas) ,一為賈浦爾(Vaipur)之摩訶羅闍,一為丁卡羅(Sir Dinkar Rao),他們認為其罪證不足。

英印政府既不能依謀殺案以定凱克瓦爾之罪,乃另定罪名以取消他的王位。其罪名是:「惡行 昭著,政務廢弛,無能繼續主長國事,從事必要的改革。」

馬哈爾羅被英印政府廢了之後,則另行選立一名年輕的沙雅耆羅(Sayavi Rao)為凱克瓦爾 的繼承人。因其與王朝的王族有著很密切的關切。英國首先給予其很完整的教育與訓練,其次派精 明能幹的摩陀波羅(Sir T.Madhava Rar)為他的部長。不久,沙雅耆羅的政績卓著,被譽之為 是印度當時最聖明的統治者。其統治下之巴羅達國(Baroda)也是印度當時最進步的國家。後來 ,死於一九三九年元月。

曼乃浦爾(Manipur)事件後英國決定另一新政策,一八九O年,九月廿一日,由於發生了 宮廷革命,使得新的摩訶羅闍(Maharaja)蘇拉犍陀羅(Sura Chandra)被廢。一般相信宮廷 革命幕後指揮人是其陸軍司令(Senapati)鐵肯拉吉(Tichendrajit),他是一位很精明能幹的 人物,但實際上,並無確切的證據,以證實他就是這一事件的陰謀家。蘇拉犍陀羅向英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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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他的王位。但是負責監管其政治事務的英國人格瑞烏德(Mr Grimwood)則表示反對。後來經 過副王南斯堂(Lord Lansdowne)與阿薩密(Assam)之主任政務委員(Chief Commissioner) 奎頓(J.W. Quinton)商議之結果,英印政府決定其第二個兄弟古拉犍陀羅(Kula Chandra) 為曼乃浦爾的摩訶羅闍。這是一八九一年二月底所決的政策,古拉犍陀羅並且也接受了 英印政府所提之條件如下:

一、古拉犍陀羅統治曼乃浦爾王國須聽從其政治顧問(Political Agent)之建議。
二、在英國駐曼乃浦爾之辦事處,駐兵三OO由英國此一政治顧問指揮。
三、放逐鐵肯拉吉到曼乃浦爾王國以外。

為了使奎頓有效地完成其任務,乃於一八九一年三月撥給其廓爾喀部隊四OO及民兵若干,前 往曼乃浦爾,以遞解鐵肯拉吉出境。三月二四日,當奎頓領著軍隊到其官邸逮捕鐵克拉吉時,却受 了堅強的抵抗,英軍不得不後撤其代辦處,鐵克拉吉甚至更領著曼乃浦爾人軍隊乘勝追擊,直迫近 英國的代辦處(Residency),英軍在勇猛的攻擊下求和停戰。遂與鐵肯拉吉展開談判。與其談 判之英國人除了奎頓以外,還有政治顧問格瑞馬德、賽普森少尉(Lienutenant Simpson),還 有另外兩名英國官員亦出席了這次的和談。但是,因為當和談期中英方代表被曼乃浦爾的暴民所攻 擊;而又有另外四名英國人被唐戈爾將軍(Tongal General)所害,和談遂遭致破裂。唐戈爾殺 害四名英國人,事前鐵肯拉吉本人並不知情,故也絕非他所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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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四月八日,當四名英人被殺的消息傳到了英印政府以後,英印政府卽增派軍隊前往增援 報復。結果將鐵肯拉吉、唐戈爾,乃至古拉犍陀羅都一律加以逮捕。而鐵肯拉吉與唐戈爾兩人則交 付特別法庭(Special Court)審判,本來依法這些法庭是無權對曼乃浦爾人進行審判的。八月二 一日被宣判死刑,幷於同日卽公開當眾將他們兩人吊死。古拉犍陀羅及其兄弟安戈沙納(Anga Sana) 則將其所有財產充了公,減免其死刑。

現代的學者們指出,鐵肯拉吉事實上,幷未指使那次設謀殺四名英國人事件,或主動發動戰爭 以抵抗英印帝國的軍隊;而只是「對於英國昧於既成之事實,忽視他卓越的能力與合法權利表示極 端怨恨而已。尤其是英國對於土著王國之干預太多,亦感不滿。」(註)

一八九一年,九月,英國人選了一名五歲稚齡的兒童為曼乃浦爾的新王,其行政權全操之在英 國之政府顧問(Poltical Agent)之手中。

巴羅達(Baroda)與曼乃浦爾是為英國併吞的典型例子,至於奧德(Oudh)、旁遮普(Punjab) 、古格(Coorg),以及很多其諸邦被兼併亦是採取類似之步驟。起初是剝奪其獨立之自 主權;必要時再進而干涉其內政事務;參予王室之廢立;或對政務不善之政府,因其內部不睦,乃 至叛變而進行接管,用以上各種方法而吞併了印度的大小王國。但是表面上,英國人似乎仍不願直 接接管這些王國的政權,卽另立傀儡以建立其實際上之間接統治權,一切都受到英國的代表人物 所控制。

(註):孟加拉過去與現在(Bengal Past and Present)第一二八卷,一九五九年元月至六月,第二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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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保持相當獨立性的王國,在英印政府統治之下的以邁索爾(Mysore)為最好的範例。我 們在前面曾陳述過:在一八三一年,邁索爾之行政卽已屬英國人所統制。五O年以後卽一八八一年 ,英國人又恢復了邁索爾法定繼承人之統治權。將邁索爾統治權之歸還,乃是英國對印度各王邦新 政策之轉變,也稱之為邁索爾戲法」(Rendition of Mysore)。

英國人之所以要這樣作,其目的是在肯定地指出,其對印度各王邦之併吞已成為過去的事,現 在的新政策,既不喪失各王邦王孫之權利,也能使得其政府是有能的政府,各王邦都能在和平,進 步中存在。毫無疑問,印度各王邦在英東印度公司轉變到英王統治之下是受惠很多的。在其新政策 之統治下,各王邦之政治安全性,穩定性雖然是增加了,但是,其形態則是富有更多的變化性。英 國之所以要改變這種政策,一則是由於情勢所迫,不能不有所改變;二則也是英國自身自由思想所 發展之結果所促成的。

根據一八五八年統計,當時印度的各大小王邦總數約有六OO個,其中約有五OO個以上的小 酋長國與英國政府的關係尚未被確定。也未與英國訂立任何條約與協定,其他較大的王國雖然與英 國訂有條約,但是,其條約之權利、義務之確定也因時、因地、因各種環境、條件之不同,而具有 不同的變化性。例如海德拉巴(Hyderabad)首先與英東印度公司所簽之條約是處於平等的地位 ;其次的條約才喪失其外交權;以後的條約則喪失了軍權,甚至內部之行政權等。根據我們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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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陳述者,事實上,沒有絕對獨立於英國的印度王國。所謂獨立,只是其所獲之獨立自主權較多而已。

在拉迦普(Rajput)內之酋長國與英國所訂之條約,只限定他們不能與其他國家發生外交關 係;在戰時須協助英東印度公司與交戰國作戰。在這種情形下,他們可確保領土之完整,及內政上 之獨立。

其他如邁索爾、巴羅達(Baroda)、奧德(Oudh)等王國與英國之條約在內政上之自主權 也各不相同,因此,他們的地位也各有優異。卽使,與英國以平等地位所簽訂之平等條約實際上 ,英國之主權仍是駕凌其上,既不平等也無互惠的事實。

印度的統治權,自移交以英王的名義統治以後,他們所追求的亦是英王的統治至高權,而却忽 視了印度各王邦之大小,強弱,以及其歷史背境之不同,給英國,乃至各邦都帶來了很多困擾。論 到這點,我們必須首先明白自一八五八年以來英國政府對待印度各王邦之基本態度如何。

一八七六年之新法案通過以後,隨即由維多利亞女王加以宣佈,並且正式稱印度為「印度帝國」 (Empress of India),於一八七七年,元月一日生效。從法定上說,印度各王國無論大小諸 邦都屬於大不列顛帝國所統治,變為英國大大小小諸侯,其人民也屬英王的子民。從理論上說,印 度原屬英東印度公司之殖民地,現在正式在英王的臣屬下已屬升格了。至於這些小邦在英東印度公 司之地位與處境,我們已在前面說明過了。英王所給他們的地位,在一八五八年著名之宣言中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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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明確的規定:

「我們現在對於印度各邦王國正式宣佈,在英屬東印度公司之下與你們所訂定之協定條約,我 們完全承認,而且,仍將有效加以維持,尤其是要照顧你們所應有的利益。」

「我們無意擴張現在我們所保有的領土,我們也不容許我們的領土與權利受到其他國家之侵害。」

「我們尊重印度各土王之權利,尊嚴與榮譽,猶如我們尊重自己所有之權利,尊嚴與榮譽一樣 。我們也希望其人民像我們自己的臣民一樣,享有繁榮與進步。這些都是全賴在內部的和諧與良好 的政府之下才能實現的。」

從上面之宣言上看,印度政府置於英王名義之下以後,印度諸邦已視為獨立主權國家,或英國 之同盟;而不是其臣屬國。但到了一八七六年之法案通過以後,却完全改變了原來的地位,英國之 至上地位已駕凌於印度各邦小王國之上,乃至成了他們的宗主國。自此以後,英國人則理直氣壯的 自視自身為政治上的統治者,具有無上的統治權,就像過去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態度一樣。

因此,我們可以說,邁索爾之王室之所以被英國恢復其統治權於一八八一年,實在是因為英國 想以邁索爾為其新政策轉變中之工具,作為號召之手段而已。英國以此一方法製造了一個邁索爾印 度教王國(Hindu Kingdom of Mysore),威利斯萊與邁索爾又訂立了斯仁伽帕坦條約(Treaty of Seringatop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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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斯仁伽帕坦條約中其要約如下:「任一方之敵或友,另一方亦同視之為敵或為友」,不過, 最後對於邁索爾之統治者則賦予一保證書:「對英女王陛下要忠心的誠服與效忠。」

在斯仁伽帕坦條約裡卽可以看出對於英國充分表現出了他統治至高權的存在,替以後英國之新 政策提供了藍圖。邁索爾政府與英國無論在那一方面都有很好的合作:諸如其內政上之「電信、鐵 路、製鹽、與鴉片之製造,消滅犯罪,與英印政府貨幣之流通、使用等。」

在該項條件中,我們要另外說明一點的是:已明顯地指出邁索爾政府不是在印度政府行政委員 會之總督所同意下,其所立之繼承人是無效的。而英王更進一步要求印度各邦選立王儲或繼承人要 依法定程序。在東印度公司之統治時期,主張對各邦繼承權有監督權者只是在其統治者死亡,而又 無血親為其繼承人者,英國才出面加以干涉,而現在英國之新政策是:印度各邦之王位繼承均須經 不列顛政府所批准才能生效。所謂經大不列顛政府所批准,應包括英印政府與英國國務大臣兩者。 英印政府於一八八四年記載:「本地王國之繼承權,除了受到不列顛官方之批准是無效的。」就後 者來說,亦於一八九一年訂有下列條文:「每一繼承人都必須不列顛政府所認可,直到被批准以後 繼承權才能生效。」

不列顛政府在印度諸邦中統治至高權的建立,實由於他首先干涉諸邦之內部事務,以求建立一 個良好的政府。因此,干預內政為其樹立良好政府之先決條件。而其至高統治權之確立,又是奠基 於最高效能之行政工作上。在先前東印度公司之統治下,只要是對公司效忠,很少輕易地干涉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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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除非是王國之政治過於混亂不堪收拾,才會加以徹底併吞的。到了以英王名義統治下之諸邦除 了向其效忠之外,還得治理良好,否則,得受到至高統治權的干預。除了巴羅達(Baroda),與 曼乃浦爾(Manipur)我們已在前面說過了而外,到了以後,受到不列顛政府所干涉的尚有海德拉 巴(Hyderabad)、克什米爾(Kashmir)與阿爾瓦(Alwar)等。

關於英國之新政策,瑞鼎(Lord Reading)在其論尼日曼的王國(Nizam's State)時曾 有透澈地說明:

「不列顛政府之權利干涉到印度各王國之內政乃是英國國王高統治權進入到印度各邦之必然結 果。如果沒有極端地必要,英國政府實在不願伸張此一權利。這可說是有其內在之原因:也有其外 在原因所形成的:

當時很多印度的諸邦王子都希望從英國獲致安全保障,這也是不列顛帝國興趣所在處;而英國 以其至高之統治權地位,迫使各邦的統治者,改善人民的生活水準與一般福利,也符合各邦人民之 基本願望。同時,各王邦之統治者,對其邦內人民仍可以享受到不同程度的至高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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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在英王統治下的白金漢宮與英印政府(一八五八〜一九O五年)

第一節 英國政府

一八五八年在國會通過一條法案,結束了長久以來之印度事務監督部(Board of Control)與 宮廷執政(Court of Directors)之二元政府制度;而改由議會的主席(Parliamentary Minister) ,亦卽主管印度的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India),為專門監管英印政府之長官。

由於英國一般的政治家對於印度之事務並不瞭解,這一則是因為英印政府之事務過繁,須要相 當大的權力才能發生監督作用;二則也須要專門人才才能發生指導之功用。所以專門成立了一個委 員會,作為國務大臣之諮詢機關。這個「印度事務委員會」(Council of India)之委員,都是對 印度事務極為熟悉的專家、學者。也為了借重其長才,使他們能發揮獨立性的權威知識,也都「賦 予他們有很大的權威」(During Good Behaviour)。他們可以有權決定印度歲收之預算與決 算;他們有權指派副王行政委員會之委員。不過國務大臣並不一定接受印度事務委員會之建議,在 緊急事件與祕密事件上,他可以自己獨立行使其優越地位之職權。尤其是在政策之決定,國務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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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須尊重該委員會之決議,以使政策能發生實際效力。

但是行之不久,國務大臣竟將該委員會視為等閒,並不重視其法定職權,於是一八六九年所通 過之法案,將原所賦予該委員會之職權也加以刪除,實際上,該委員會所參予印度之事務不過才十 年而已,而所代之的是國務大臣個人權力的增長。此一變化,正如眾議院的丁爾克(Sir Charles Dilke)所說:「此時的印度事務委員會對於國務大臣已構成牽制,影響到他的職權;委員會之功 能是要對國務大臣發生助力,可以說現在它的功能已經完成了,它不應是一個對國務大臣形成監督 作用的團體。」

印度事務之國務大臣,也像其他的部長一樣,是對國會負責的。但是,現在,英國之政治家們 一般地說來對於印度之事務之認識都是極為貧乏的,甚至,對於印度事務也缺少興趣,國會變成對 印度事務國務大臣的實際監督機構。

如果,沒有法律之限制,印務事務之國務大臣,對於英印政府,事實上必形成無限的權威。如 然,勢必影響英印政府之行政效力,動輒得咎。因此,其結果,國務大臣與英印政府之間之衝突勢 必反映到白金漢宮。

根據一八五八年之法案原意,只不過只是想變更英印政府之監督長官而已;沒有想到,其結果 ,却帶來了極大的變化。

集中宮廷執政(Court of Directors)之權力以及將印度事務監督委員會(Board of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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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於部長級以下是導至發生重大變化的基本原因。監管印度事務之長官同時必須聽從兩位部長之 指揮是很難以適應的:但也有其好處:他可以看出正反不同的意見,憑其個人之能力卓見,可以作 有利之選擇,支持一方,而反對另一部長之意見;此外,凡是兩位部長都在意見上相左的案件,亦 可以束之高閣,不加以處理;尤有進者,部長之權力往往較之印度事務部之主席的權力來得大,英 印政府當然迎奉部長的意旨,對於事務監督委員會主席意見的重要性則大為降低。

現在的情况則完全改觀了,印度事務之國務大臣,具有實權,也沒有上級長官之監督,自然他 對英印政府更有絕對性的影響力,這些我們在其體制上已說過了。此外,在一八五八年之法案中所 賦予印度事務委員會決定英印政府財政政策之龐大權力,現在亦落入到印度事務國務大臣之手中, 更使得他有足夠的權力以控制副王及其行政委員會。

英印政府之整個事務,除了立法權以外,其他可說均已受到了國務大臣之控制。一八七O年英 國與印度建立了直接電訊系統後,其對印度事務之控制更是嚴格了,這對於國務大臣權力的伸張具 有很重要的作用。英印政府在直接通訊系統尚未構成之前,由於請示不便,很多緊急事務都是總督 或副王自身當機立斷的處理,大權均操之在自身之手中,這對於發揮其行效力是有很大的幫助的。 當事實已形成之後,主管印度事務之長官自必承認其既定之事實。

現在確實發生了極大的變化,非但主管印度政府之長官國務大臣之權力增長,事權集中,甚至 有了直接指揮英印政府之通訊工具,所以,以後英印政府之事務大多受其直接指揮,較之以前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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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印政府之控制之嚴格,真不可同日而語了;在此情形之下,副王只不過是印度事務國務大臣之代 言人而已,失去了真正實權。

第二節 英印政府

一八五八年,英王將英印政府置於她自己之統治之下後,而英印政府之立法權與行政權,已如 前所述,是操之在行政委員會之總督(Governor-General-in-Council)手中。而行政權除了總 督而外,還有四名一般委員,及一名特別委員參於其決策工作。一般委員四名之中,有三名為官方 所派任,任期是十年;一名為法學專家。而另一名特別委員則是陸軍總司令。負責立法的委員原為 四名,到了一八五三年則增加了兩名,一共六名。

一八五三年,增加兩員立法委員,使得印度之國會具有一個原始的芻型。我們俟後再行分述。 就其在方式上具有嶄新的改變,正如科衞爾教授(Prop. Cowell)所說:「在討論問題時用口頭 發言,而不用書面報告;法案是付諸特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s)還有是單一的個人決定 ;凡合法的事務進行公開辯論,而不再是祕密進行。」這在立法的方式上確屬是一大進步。

可是,這個立法委員會(Legislative Council)却有兩個重大缺點:其一是沒有印度學者參 加;其立法是針對孟加拉之政治情况,對於孟加拉以外地區則置之不顧。

至於沒有印度學者參於立法工作的缺點,經過了一八五七至一八五九年之傭兵起義運動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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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得英國人有了深切的認識。「可怕的反抗運動之所以引起,主要原因是由於印度的立法與印度 人之生活習慣完全脫了節,所以他們忽視了法律之尊嚴,失去了警前懲後的立法主旨。」

一位印度的先知先覺者塞依德阿曼德(Sir Syed Ahmad)就曾明白地指出,當時的立法沒有 印度人參加造成兩大危險,一方面法律條文與印度社會干格不入,使印度人有種陌生感,引起了羣 眾的反抗;一方面英印政府也沒有利用機會來解釋他們的立法旨趣與著眼點,因而導至了印度人的 誤會,以為英印政府故意以一些不合理的法律來箝制印度人民。甚至很多英國人也與塞依德阿曼德 持有同樣的觀點。

一八六O年之備忘錄中,就有弗里爾(Sir Bartle Frere)這樣說,為了「幾百萬人口所立 之法,不知是否適合他們,除了激起反對而外,簡直沒有認知其實際意義,這樣的立法,真是可怕 的嚐試。」所以他倡議,這種立法會議應予改革,在印度之立法委員會,應有印度人參加。

除了以上那些先天性之缺點而外;同時,還因此而引起迫使整個英印政府之結構必須作相當的 改組。這實在是當時立法委員會所存在之缺點所反應出來的後遺症。茲概敍述其沿革大要如下:

「簽署一八五三年法案的人員極力反對立法委員會升格為英印眾議院(Anglo-Indian House of Commons);除非行政問題能獲得澈底的實現,才能考慮立法委員會之改制問題。同時,也威 脅印度事務之國務大臣,在他們尚未考慮到立法委員會升格問題之先,也絕不將立法案送國務大臣 ,也絕不審議國務大臣所提出之法案,甚至在一八五八年之前對於宮廷執政也是持如此強硬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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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還主張要有獨立的立法權。」

立法委員會要求具有獨立立法權之意願自始就一直困擾著它的上級長官,印度事務監督部之主 席(President of the Board of Control)伍德(Sir Charles Wood)曾說:「我並不對它 存有什麼奢望,這有如有些年輕的印度人所作的一樣,要在印度作為慧星,組織國會。」達爾豪總 督也指出,他沒有「承認立法委員會在法律所明白規定的任何其他的權力。」這很明白可以看出 「絕不是伍德一人對立法委員會所制訂之法案表示失望」。

但,印度之現狀則很快地有了改變,一八六一年之印度各委員會法案(Indian Councils Act) 之通過,是印度立法委員會一劃時代之進步。那就是增加了一名普通非官方之委員到行政委員會 ,同時,國務大臣亦派了陸軍總司令為特別委員,合計則共有了六名行政委員。於是,總督的權力 也卽隨之而提高了。在行政委員會之授權下,總督可以逕行處理一切行政上之事務。在此一法案通 過之下,使得總督成為具有實權之行政長官,很多重要工作都可在行政委員會中加以運用,以行使 其統治權。

到了甘寧(Lord Canning)担任總督之時期,卽利用職權實行了他的所謂部長體制(Portfolio System) 。那就是每一行政委員負責掌管一至幾個行政部門;比較細微的事務則留給自己 掌管;而較重大的工作則請教副王;所有一般政策上的案件才交行政委員會去討論。由於政務日繁 ,甘寧也不得不如此作行政上之分工;但其結果却降低了行政委員會之功能,而增大了副王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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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六一年之法案最重要的條款是將副王的行政委員會之編制也擴大了,其「委員人數不得少 於六人,也不得多於十二人」,而且,其中之半數為非官方所指派。因此,新增的委員人數都為總 督所推薦,任期為兩年。

嚴格地限制立法委員會只是制訂法律、法案,禁止其有變相的其他外務。甚至將其立法之範 圍亦大大地擴大了。「其所制訂之法律應針對所有人,無論是英國人、印度人,或其他外國人,乃 至對領土以內的英印政府之官員,甚至與女王陛下同盟的各邦王公貴族,都一律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不過,立法委員會之廣泛的立法權也受到若干限制:

第一、凡干涉到特別法人的立法,諸如公共稅收、公債、印度的宗教儀規、與印度諸邦之軍事 及有關重大之政策性的立法都須事前經總督批准。

第二、凡屬有關英國政府之印度事務之立法權,應歸國會立法者,印度之立法委員會不得立法。

第三、總督不但是對立法委員會所通過之法案具有否決權,而且,他有權頒發一般命令,其效 力同於立法委員會所通過之法律案。

第四、立法委員會所通過之法案,女王陛下不同意時,則給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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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六一年的法案,又恢復了孟買與馬德拉斯之政府組織,其目的在於使該地區之人民能在良 好的政府管制下過著和平的生活,當然,其法律,與規制都是限於總督之立法委員會所制訂的。各 地方之規制委員會(Provincial Councils)在通過有關全民通案之規制時,必須呈請總督批准後 才能頒佈施行,例如郵電、出版、刑罰、通貨……等。

為了增加總督之行政委員會之功能,其編制亦擴大了,「至少四人,至多八人。」其委員均由 總督推薦,至少其中之半數委員不是政府之官員。

總督之行政委員與立法委員會之權限不僅普及到了原來的各省,諸如孟加拉、西北各省,以及 旁遮普;而且,還延至到新歸併的各省。隨著於一八六二、一八八六及一八九八年先後在以上三個 省亦分設了立法委員會。

我們也得指出,一八六一年之法案,就某些方面分析,也有很多退化;首先剝奪了立法委員會 之獨立地位;對於行政權失去制衡作用;而且,立法機關所受之限制太大。姑不論其缺點如何,就 從整體看來,一八六一年之印度各委員會法案之通過,實在應視為英印政府時代,在歷史上不可磨 滅的一頁:

它給爾後之英印政府指示出了一套行政架構,其後之每次改革,都仍未脫離其基本架構。在作 風上分清了當前行政改革之急務,那就是延聘印度人參予其政府之高級行政委員會工作。雖然延聘 印度人參予行政工作未經正式立法通過,但是,也未正式規定委員會非官方人員不能參予,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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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有印度人參予政務。

達爾豪總督雖然曾於一八五三年成立法案。促使行政委員會應包括印度人在內,但是未能成功 。終於在一八五七至一八五九年之事變中才改變了英國人官方的觀點。到一八六二年,甘寧總督才 延聘了帕特拉(Patiala)之摩訶羅闍(Maharaja)、婆羅奈斯(Benares)之羅闍,以及丁卡 羅(Sir Dinkar Rao)為立法委員會之新血輪。

在一八六一至一八九一年,這三O年之立法精神不必再多加描述。不過,其中,最富有革命性 的是增大了副王及其行政委員會之地位。藉一八七O年所通過之印度行政委員會法案,使得總督之 權力擴大了,他所頒佈之規制命令不必經立法委員會通過,卽可生效。在同一法案中也清楚地規定 了副王的權力:他可以不顧其行政委員會之多數決的決議,而憑一己之職權而加以否決。甚至「為 了英國人在印度之安全與興趣,他可以不顧大眾的輿論而作必要之措施。」

一八七四年所通過之法案又將副王的行政委員會之委員增補為六名沒有帶官箴的普通委員, 這名委員是專門從事公共關係(For Public Works)工作。在這三O年中,與英國新政策同時 發生的大事,那就是偉大的民族運動之蘊藏,不久,就創立了印度國大黨(Indian National Congress)。關於國大黨之創立,我們將在以後詳述。現在我們僅是提到,印度人現在已產生政 治意識,他們要求藉國大黨之組織以表現印度人自身之權利。它要求無論是地方的或中央的立法委 員會均須作最進步的改革,其主要的計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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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了在孟加拉、孟買、及馬德拉斯而外,普遍地在其他各省亦建立立法委員會。
二、增多各立法委員會中普通委員之比率。
三、擴大立法委員會之權力,尤其是預算之討論及有關各種行政問題之質詢權。

當時的總督杜弗林(Lord Dufferin)對於國大黨所提出之要求,卽逕行草擬一份答覆的計劃 書向英政府之主管長官提出建議,因而導至了一八九二年之印度立法委員會法案之通過,這對予印 度憲法之構成,在印度歷史上,又向前跨進了一大步。

但是,在這新法案中所增加的立法委員的人數仍嫌太少,在中央、在地方上之立法委員人數之 數量是這樣的:

中央之立法委員會最多為十六名;孟買、孟加拉、及馬德拉斯最多各為二O名;西北各省、及 奧德最多各為五O名。西北各省及奧德之立法委員會是在一八八六年成立的。

這個數量比之國大黨所寄望之數量少得太多,使他們大為失望,甚至,即使英國人中,也有很 多政治家對於印度人之失望,要求更多的政治自由表示同情。

這次法案最重大的變化,還是立法委員之選派方式,雖然國大黨所要求增多普通委員之原則未 能作直接的決定;但是,負責提案的官方總督却轉達英國政府國會議員的話說:俟國會討論財產法 案時,再應其請求討論新增普通立法委員之問題。

事實上,蘭斯堂總督(Lord Lansdowne)自一八八八年就任至一八九四年卸職,也利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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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使各地方之普通立法委員人數增加了八名,其來源是分別從自治區、(Municipalities)、地 方機關(District Boards)、商務閣員(Cambers of Commerce),及大專院校(Universities) 等單位所產生。中央立法委員中所增加之普通委員有四名,則是分別從地方立法委員會選舉 出來的。

同時,在一八九二年之法案,也通過了立法委員會之委員有討論預算之權,也有質詢公共事務 之權。

雖然一八九二年的法案,未能滿足印度國大黨之要求,但在現存之事務上,却總算有了進步: 諸如奠定了選舉之原則;給了立法委員會若干控制行政的權力;也提供了若干方法與步驟,以期爾 後作更進一步的改革。使印度人以後有餘地以控制印度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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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內之行政(一八五八〜一九O五年)

第一節 號召建設

自從英印政府改制,在英王名義統治之下以後,無論在精神上或行政工作上都導致了重大的變 化。在東印度公司時代所不能做到的行政機關之徹底改制,現在也漸漸逐步實現了。英國人之行政 體制及政治理想也伸張到了印度。印度的行政工作也自那時起才發揮更大的效能。以前英國東印度 公司與印度事務監管委員會(Board of Control)之間之敵對態度與猜忌心理也一掃而光,國會 的監督制度也正式確立了。

但是,仍然存在著若干暗淡的陰影。那就是在以前東印度公司統治時期所新修正的授權法案 (Renowal of the Charter)一事,國會帶有嫉妬、報復的眼光,要對當時印度事務加以追查 。但現在英國對國會負英印政府責任的長官是印度事務國務大臣,他對於國會翻查舊案沒有加以重視。

雖大多數國會議員為印度之政務著想,要翻查舊案,但是,實際上,真正對於印度之事務具有 興趣,又有深度瞭解的實在很少。在東印度公司之時期,國會曾派了一個特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前來印度考察作成報告。他們曾遍訪有關人員,加以清查整理後,作成建議,而修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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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法案。

現在,印度事務國務大臣,每年則向眾議院提出報告,似乎每一議員都對印度事務發生興趣, 但結果時常發生,大家都可以管的事,大家都不管。

在國會無人過問印度事務之情形下,更增加了國務大臣的權力,由於事權的專一,也使得印度 之內政有了充分的改善。而在印度服務的官員,也只是唯一向國務大臣負責,只要能使得國務大臣 滿意,其他英國政府各部會都可置之不理。

但國務大臣遠在英倫,不能及時有效的監督印度的詳細行政。因此,他不得不在印度專設機關 ,作為他的辦事處以處理一般經常性之行政事務。其結果,在印度產生了典型的官僚政治 (Bureaucracy)。其官署之正式名稱為印度最高行政公署(Superior Indian Civil Service)。該公 署的權威性很快就樹立起來了,不過,其公署內之官員則驕橫跋扈,「以印度的主子自居,他們的 話就是鐵的律則,不能修改,不能稍有違誤,對上傲視羣倫,對下要求伏首聽命。」但無可懷疑, 這些官員都具有不世之才,一般說來,也都處事認真。可是,不久,他們發現他們的地位極為複雜 ,在統治者與被統治者被劃分了一道很深的裂痕,這與他們的原意,使得統治者與被統治者能相互 瞭解、相互信任、為行政奠立良好基礎之意願却大相逕庭。

不幸的是,接踵而來的,更加重了這些印度高級官員之孤立感。在英屬東印度公司之時代英國 人與印度人相處甚為融洽,他們可以自由地居間雜處,而且建立有很深厚的友誼。但是,自傭兵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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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運動爆發以後,英國人對於印度人則隱藏著仇隙。這種相互之積怨,在事件之後理應隨著時間而 冲淡,久之必會自然消失。

而事實上是,英國人在印度則漸漸集中而形成一座很大的孤立的城鎮,使英國人與印度人相互 隔絕,而沒有交通的機會;其至在辦公室與俱樂部中都互不交往。卽使長期居留在印度的英國人, 他們仍保持著他們是十足的外國人,他們對於印度人的心靈、意志毫無所知。

布蘭第(W.S. Blunt)對於這種情形,有幾句話說得很中肯:「英國東印度公司時期之英 印官員熱愛印度之情况是女王時期的官員做夢也做不到的事,更遑論熱愛印度、比之東印度公司作 得更好了!」

依照印度人的看法,這種敵視態度之改變,唯有增派大量的印度公民從事公務才能予以補救。 一八三三年之授權法案,決定了任命印度人從事公職,乃至政府的高級職務。但一七九三年之補充法 案法,並未撤銷,該法案規定:「除了具有契約義務的東印度公司之文官外,其他一切官員之年薪 不得高於八OO英磅」。如此,除非是正式的官員,而且又與東印度公司具有契約關係,要不然, 印度人是不可能充任高級職位的。不過自一八五八年以後,在印度事務國務大臣之公署工作,或以 前宮廷執政,或印度事務之部推薦,在東印度學院(East India College)受訓兩年之印度人, 仍可獲得年薪八OO英磅之高級職務。東印度學院設於海勒巴利(Haileybury),故又稱之為海 勒巴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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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考試建立任官制度始於一八五三年,一八五八年才正式確立。公開考試制度已普及到英國全 國,無論是印度人、英國人,乃至女王陛下的王子、貴族,都必須經過考試才能被政府任用。凡應 考的年齡規定不得超過二三歲,一八五九年也限制了最低年齡為二二歲。一經錄取以後其不能參加 受訓者,在英國的,可以保留資格一年。一八六六年報考人之最大年齡加以降低,僅二一歲而已。 凡考試及格的,還得接受為期兩年的職前訓練,職前訓練,是在政府所指定之大學完成的。復經職 前訓練考試及格,才能接受正式公職之任命。

印度人要通過這種文官考試是極為困難的。到英國要經過的長途旅行,不但耗費甚大,環境生 疏;而且,還受到印度傳統的社會領袖及親友之反對,阻撓。因此,能到英國去應考的人數實極有 限。尤其進者,印度青年,也得使用英文應考,與英國作同樣的競爭,也實在是一種冒險的嘗試。 因此,每次放榜,印度人被錄取的人數極少,這也是意料中的事。

關於對於國是之反應而造成政治運動,在以後我們將另闢章節討論。卽使英國政府也認知了沒 有印度人在印度最高行政公署任職是很不合理的事。所以一八七O年之法案通過了凡印度人充任高 級職務不必經過考試。但是這個法案僅適用到一八七九年而已。

一八七九年雖然也承認印度人可以免試任用,但却受到名額比例上之限制:「每年印度人免試 任官者不得超過每年考試錄取人數之六分之一。凡免試任官者須由各地方政府報請總督核准,呈請 印度事務國務大臣任用。」這種官員稱之為法定民事公職人員(Statutory Civil Serv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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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之推薦得考核其「年齡、家庭、社會背景、能力與教育程度。」

而這種推薦制度,也有很多缺點,甚至因此也破壞了其他制度。印度人本身也寧願參加公開之 考試,不願享受例外的待遇,而喪失自己之尊嚴。而印度人所要爭取的只是公平合理的競爭機會。 他們一致建議,文官考試應分別在英國與印度兩地舉行。同時他們也反對參加文官考試人的年齡限 制在二一之規定,因為印度人還得學英語,自然會躭誤他們參加考試的年齡。到了一八七七年,英 國人甚至將參加考試的年齡減低到一九歲,這可以看出英國人是蓄意地企圖將印度人排斥在文官考 試的大門之外。因而激起了印度人的騷動,進而掀起了要求組織印度國會之運動(Congress Movement) 。於是,國大黨就明白地提出要求在印度舉辦文官考試;任用大量的印度人從事公職。

一八八六年,杜弗林總督(Lord Dufferin)派了旁遮普的副省長阿契森(Sir Charles Atchison) 為主席,組織了一個公職委員會(Public Services Commission),專門負責檢討印度 國大黨所提出的若干建議。

該委員會,經過長期的研究以後,決議不准在印度舉行文官考試;甚至更建議原有之「法定民 事官員甄選制度」(Statutory Civil Service)亦予以取消。該委員會的理由是:這些法定官員) 增多以後,每年勢必派至各省及地方服務;而省級亦有省級之公務人員(Provincial Civil Service ,他們亦各有其單獨之人事甄選制度,無論是從下級幹部逐步遞陞,或是以其他方式自行補充, 自不須政府干預。如然,中央與地方經過考試之文官與未經考試之文官都可以在中央或地方担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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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官員,則各省勢必失去其獨立之人事制度,而淪為附屬地位(Subordinate Civil Service)。

公職委員會愛契森主席之建議報告被政府所採納,凡因考試錄取而任官之公職人員(Coveanteo Civil Service)以後在印度稱之為印度公職人員(Civil Service of India),而各省、或地 方之公職人員,則稱之為某某地方之公職人員,例如,在孟加拉省服務的,稱之為孟加拉公職人員 (Bengal Civil Service)。

唯各省及地方之公職人員,其官籍仍屬「印度公職人員」,而實際為地方、各省之公職人員, 因此,地方政府有全權加以管理、監督、任用,負責實際上「官籍」(Listed Post)管理。除了 以上之行政公職官員外;其他尚有教育、警察、大眾服務,乃至醫藥衞生等,也是有中央與地方之 分。亦如行政公職人員一樣。一般總是英國人居有優勢地位,也優先被派職;而印度人則往往任為 次級職務,後被任職。

這種制度一直沿用到英國結束在印度之統治為止,很少有變化。這樣,雖然改進了公職人員之 素質,也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是,並未滿足印度領袖們所要爭取的應得權利,能使更多的印度人參 加國家的重要、高級之政務。

一八九三年,英國國會通過同時在印度與英國舉行「印度文官」(Indian Civil Service)考 試。這個決議案之所以能夠在國會通過,實在是印度人全力爭取而來的。英印政府在輿論的壓迫下 ,要求印度事務國務大臣促使國會通過的。這時的印度總督蘭斯堂,與各省之省督商討後,復又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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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會所通過之決議案。其理由是:「地方官員由英國人充任,才能使得英國之統治獲得具有較安 全的保障。如果在印度舉辦文官考試,不但危及英國人在民事行政工作上之作用與地位;而且,還 會受到印度回教、錫克人、以及其他民族所排擠。他們在印度之歷史上也都曾為一不可一世之統治 者,而仍具有相當之政治實力。尤其在文學、教育上之影響最大」

這件事,一直拖延了二O幾年,尚未能得到圓滿的實現。

第二節 地方自治

在印度究竟始自何時卽已實行地方自治,已經無法可考。甚至自有歷史以來,在印度卽有地方 自治史事存在。其歷史之久,推行之廣,在這世界上,印度之地方自治可能要算第一位了。

村、鎮都各自形成一個小小的袖珍國家(Small States),大凡地方上之衞生、交通、司法 都是地方上之公民自行組織機構,在他們的酋長主持之下實行自治。

可是,在莫兀兒帝國統治印度之初期,地方之自治組織,幾乎都受到了嚴重的破壞,尤其是城 鎮之自治團體,多已不復存在。

英國政府試圖首先建立村民大會(Villag Assemblies),在村民大會之下有秩序地加以組織 ,恢復原來村自治之舊觀,甚至適應村民自己需要而組成不同型態之鄉村政府。但他們首先不能不 設計一套完整的地方制度,無論是鄉下或城市都是必須的。這也是英國所首先面對著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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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時,在鄉村之地方行政事務,並未採取任何確定的制度,只是對原來各地區所存在之現有 制度加以修改、增減而與以沿用。一八一六及一八一九年,孟加拉政府通過募集經費以利築路、建 橋、振興水利、開設渡口等公共工程。由於地方行政費用支出日增,地方委員會(Local Committees) 向政府建議,凡地方首長兼任地方司法者(Magistrate),則以祕書地位派往各縣。

在孟加拉以外地區,也征收了若干特別稅與小量的土地佣金稅。一八六九年,在孟買則正式立 法,確定了以上之稅為定額稅。就憑這些定額的稅收,孟買政府卽著手從事成立各種委員會,開始 設機關,建設公共設施。不僅是推行到各縣,甚至也深入到了鄉鎮。

一八七O年之英印政府之改革,使得印度之地方自治有了很大的發展。政府認為孟買之作法值 得效法,乃授意各省考察,不到一年,各省也普遍地風行起來了。各省將現有之特別稅依立法程序 ,再予以提高,為了籌措財源,以強化行政工作,不僅是在孟買各小地區成立地方上之委員會,而 且,整個地區亦合併成立一高級的統一性之委員會。這些委員會,仍然是受政府之監督與指導。其 職能之分配是:其委員由民間派人充任,是非官方的;而其主席則是官方所派的。

在孟加拉第一次通過征收特別稅,以及通過土地一次估評作為永久征收土地稅額(Permnent Settlement)辦法以後,曾引起了很大的騷亂。這時政府一方面讓步,也同時,限定特別稅只移 用在修築道路上。因此,在孟加拉則稱此特別稅為「道路特別稅」(Road-cess);而其他各省, 則將此一特別稅運用到國民義務教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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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一年,卽開始推行地方自治運動,果然使得當時之地方行政有了很明顯地改進,例如交 通、水利、公共衞生及教育等地方事業等都進步了。

不過,新實施之地方自治也存在著若干缺點:地方上之自治委員會,完全為官方所操縱,未能 充分地表露各民間委員之長才;同時,一委員會之所轄地區太大,委員不能真正代表一地區之民意 、民志,所以很多決議都不切合實際。因此,廣大地區的民眾對他們並未寄與很大的關切與重視。

李朋(Lord Ripon)担任總督以後,全力要改進地方委員會之缺點,將英國之地方自治之若 干條例應用到印度地方自治上。他的設想乃是一八八二年,五月,英印政府實施改革之藍圖,其中 有兩個極重要的特色:

第一、將地方自治之委員會所轄之地區再予以縮小,同時,而每委員會之委員必須具有全權之 代表性,卽使最小之地區也得產生一名委員,這樣,每一委員對於本地有了充分之認識, 他的建議才能與地方實際需要相配合,不但,增加了地方對委員會之信心與興趣,更使得 委員熱心他的職務,為其地方謀福利。

第二、地方上自治委員會,或地方議會(Local Board)之民間代表人數增多,而委員會或地 方議會均由民間之委員、議員担任主席,不再由官方指派。

嚴格地說,印度的地方自治,自此以後才算正式開始。但不幸的是,這些原則,並未能充分地 在很多省份普遍澈底的推行,因為各省有各省不同的環境,也有不同之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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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中部地區各省(Central Povinces),各委員會之主席(Chairman),則不是官方指 派的,而是由民選的,其民選之範圍又不盡一致。

而其他地區各省則實施舊制度,只有委員中之少數才是由民選的。不過,是以縣、市為單位為 地方議會之單位則是普遍原則。

實際上,企圖將李朋總督之地方自治原則付諸實現的只有孟買。雖然,其結果未能獲得印度各 省徹底奉行,但印度事務之國務大臣却很支持李朋的構想,在他的支持下,最後終於通過市議會法 案,不過,市議會之主席則由市長(District Magistrates)兼任。

雖然,這與一八八二年,五月之改革方案大相逕庭,但是,其結果,在各地方都發生了很大的 效力,也有其意料之外的成就。不過,在各地所產生之效果也並不一致。這正如當時主持地方自治 的總督李朋所說:

「這次地方自治之基本目標,並非是改進地方上之行政工作;而是在於普及教育,改變政治政 策。」說明四點是基於政治為著眼點,才從事地方自治之推行的。

但不幸的是,李朋的理想,無論是地方政府或英國本身都未能參加體認,予以支持、擁護,尤 其是一般印度人民更未加以重視。不過,國大黨以後却在不斷的敦促政府以此為基礎實施各種改革。

第一目 市鎮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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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朋就任總督後,城市亦如鄉村一樣,其地方行政並未有一致固定的制度。在較大的城市有市 政委員會,其主席由市鎮長擔任,其市政委員會自然是受到政府之支持與監督。其主要之職責是為 地方之需要而立法,同時,也順應各地之風土習俗,而形成不成文之立法。雖然,在極少之偏僻地 區,政府之權力未能充分的伸張,但一般說來,凡地方行政所能及的地方,也就是政治統治所能涵 蓋的地區。

李朋總督一八八二年,五月之改革計劃,原來是將鄉村與地方之自治同時實行。他雖然主張管 理、監督、指導等權應保留在政府之手中;而實際之行政則應交付給民選代表所組成自治行政機構 。在非官方之主席主持之下,由人民所選出之代表來管理自己。不過首先得對老百姓施以訓練,以 告知他們如何、為何選舉他們的代表。他指出,警察與治安必須掌握在政府之手中,而自治團體則 全力推行教育、衞生、水、電、道路交通等公共事業。

李朋總督的理想,也有若干是達成了的。各省都已通過類似的法案,大部份地區都實現了選舉 。不過民選的自治委員(Municipal Commissioners)有的為委員會之總額的一半,有的卽已達 到四分之三。

雖然,有的省也通過法案,自治委員會之主席亦由選舉產生,但實際上,因為各種關係,大多 一直保留未能實現。甚至政府也曾同意,縣級的官員也像地方自治委員會之主席一樣由選舉產生。 在此一時期,誠然是有這種事,但,那是由民選的委員會主席轉調為地方之行政主管者,這也是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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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僅有的例外事件了。

印度現今縣以下之自治,如要溯源,實應歸功於李朋總督。他的理想雖未能如期結果,但是他 却播下了一粒肥碩的種籽,最後終於發展了很成熟的印度地方自治。

第二目 都市自治

加爾各答、孟買、及馬德拉斯三大城市自治制度之發展,我們特別分別加以說明:由於這三大 城市是英國人在印度殖民最早,所以實行自治之時間也早;但是由於他們初期的統治制度也並不統 一,而只是隨當地之舊制略加因襲、修改,所以這三大城市本身,也各有不同之利弊。

將近十八世紀之末期,國會促使英國之駐印總督,派遣司法人員,以維護這些城市的和平。這 些司法人員也同時帶來了衞生與警備人員。為了強化他們的地方公共工作,所以他們已佔據了一些 必須的房舍。

統治以上幾個城市,僅作如上的設施顯然是不夠的,乃於一八三六年,又通過了兩個法案,以 決定分配稅額,決定稅收,以強化行政功能。於是,派了三名行政專員(Commissioners),負 責三大城市之行政工作。在加爾各答之行政專員則促成了一個法案,裝設煤氣燈,舖設地下水溝之 暗管。

三位行政專員,各人主持一地區,也各有其進步的一面,茲分別陳述如下:

甲、加爾各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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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被派到加爾各答後,雖然其職責是在維持地方上之和平,而實際賦的權力,只是一般 之監督而已,而其執行權,還是保存在政府所派之主席手中,所以司法人員來到加爾各答以後,並 未發生其應有的功能。自治委員會之主席甚至也能影響到行政專員,所以在強有力的行政權力之下 ,確實,具有了很多進步。當時加爾各答的主席荷格(Sir Stewart Hogg)決定了兩大基本建設 :一為裝設自來水;一為鋪設地下水道之暗管。

但是,當時之行政並未有良好的配合,行政與司法之間之關係亦沒有明確的劃分,所以兩者之 間時常發生摩擦,乃至正面的衝突。直到一八七六年,通過了加爾各答自治團體法案(Corporation of Calcutta)之後,才改正這些缺點。

加爾各答之地方自治委員共有委員七二人,其中二三人由納稅的民眾選出。後來,到一八八二 年,民選的委員已增至到五O名,同時,自治的司法人員亦相對地隨自治地區之擴大而增加了。

加爾各答城之自治制度,在寇松(Lord Curzon)的主持下進步非常迅速。一八九九年的法 案通過,納稅人所選出委員將原來所訂之五O名,減少一半,為二十五人,委員會之主席由政府提 名,並賦於其很大的獨立處理行政之全權。這個法案之主要特色是,使得加爾各答的主席,在政策 之制定上,具有了很大的自由。現在真正監督主席日常之行政工作的,就只有十二名常務委員了。 這十二名常務委員,其中有四人行政專員所選派的;四名為政府所指派;另四人為其他兩地區之專 員推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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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認為代表納稅人所選出的委員,說得太多,而實際作的太少,為了削減其無謂的權力 ,乃特別加重主席行政權,與其相抗衡。

但是,印度人則反對增加行政部門的權力而引起了公開的爭辯。尤其是,善辯聞名的蘇仁德納 .旁尼伽(Mr. Surendranath Banerjea),就持反對的態度,在加爾各答之立法委員會議中作 證時慷慨陳詞指出加重行政權之不當。直到九月二十七日,堅持到最後一天,當增加行政方面權力 的決議已表決通過之後,他還痛心地指出:今天是「加爾各答地方自治走向消滅的一天,孟加拉人 的子孫將會永遠記得今天的日子。」

當時反對加重行政部門職權的自治委員會之委員包括蘇仁德納在內。但二十四年以後,英國人 竟擢陞蘇仁德納為部長,尚知補救其大錯。這真算得上是蘇仁德納戲劇性的一項受命,何曾是他二 十四年前所能意想得到的事?

乙、孟買

孟買亦如加爾各答,舊有的制度於一八六五年恢復了,約有五OO名的司法及警備人員,分別 負有孟買之行政工作;其較高級之文官,其薪水特高稱之為行政專員;另外就是地方自治委員會之 主席,其待遇約與專員相等;此外,還有行使財務監察權之審計官(Controller of Accounts) 。審計制度作得很不理想,審計官也未嚴格地執行有效的財務監督工作。其主要原因,還得歸咎於 自治委員會本身,對於財務上之監察太不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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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二年,孟買地方自治委員會之組成份子又有了新的改組,雖然,減少了自治委員之人數 為六十四人;但是其中半數委員係地方民選所產生的;總數之四分之一是司法人員;另四分之一則 是由政府指派的。行政權則交給了行政專員。但是審計官一職則予以取消,代之而興的辦法是:每 星期由委員會之常務委員出席,審查一般收支;每月由職業的審查人員代表常務委員會核算一月來 之會計工作。

這種制度行之很有成效,一直到一九世紀之末期,很少有更改。

丙、馬德拉斯

馬德拉斯直到一八六七年,先後換了三位行政專員,同年,通過法案,將全部分為八個區 (Ward),在這八個區中,政府又分別派了四位參贊人員。

一八七八年,全市之自治委員之半數是由納稅人所選舉產生的,但是其主席及兩位副主席則是 由英印政府派遣的。到了一八八四年,民選的委員又有了增加,總數三二名之委員中,有廿四名為 民選的。

但寇松却以副王的地位,反對馬德拉斯之自治政策,認為民選的委員所佔比例太大,於是,馬 德拉斯乃仿照一八九九年之加爾各答之市政法案,加以改組。

以上加爾各答、孟買、以及馬德拉斯三大城市,原來只是小鎮而已,以後在英國人之統治下才 漸漸發展成為大城市的。當發展成為大城市後,也各有其不同之政治制度;但也有其共同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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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即是:有一個很大的自治團體,民選委員佔有多少不同的比例;另外一獨立的行政機構,受到 政府之支持,因而它能充分的發揮其統治權,從事各種地方上之衞生、水廠……等等建設。因其 行政權是受到英印政府充分之支持;所以當其有任何重大之疏忽與錯誤,政府亦保留有直接干預權。

第三節 財務行政

一八五八年之法案,使英印政府之財務制度發生了最重要的變化。印度事務國務大臣,在其行 政委員會中,對於財務行政,具有極大的控制權,而且,還限制英印政府,如未經印度參議會 (India Council)之批准,不能動用任何國庫之經費。同時,還授權給英印政府之總督,有全權監 督全印度之財務行政,沒有總督之批准,各地方政府不得有任何支出之決定。一八六O年,實行了 預算制度,將必要之開支,先作成不同之項目,再加以分配。這種預算制度後來也推行到了地方政府。

此一預算制度,在中央行之並不理想,而地方政府又無權作任何之開支,而其自身也無權開源 增加收入,以填補其開支。而中央政府對偌大遼闊的地區對於那些方面可以闢為稅源的也茫然不知 。在如此之情形下,中央與地方之財政勢必陷為枯竭。對於這種制度之後果,有識之士卽已看出: 「公共收入之分配問題,反而引起暴力、混亂增加,但却大家都未注意到暴力、混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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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一到一八七七年之間是中央集權,更是此一制度所產生的最大惡果。在中央集權之政策 下,地方上之郵政、鐵路悉受中央控制。同時,其他有關鹽、鴉片、關稅等之收入亦悉歸國庫所有。

至於土地稅、消費稅、印花稅、森林稅及登記註冊商標稅等則由省與中央共同分配。而分配之 比例,則全賴各省之情况而定。

省與中央分配若干項目的稅收可說印度財政政策之改觀期,也有相當的適應性。這樣,各省可 以量入為出以決定自己之預算。更重要的是:他們可以自由地發展經濟、以增闢地方財源。也使得 他們對於行政管理具有主動負責的態度,以改進地方行政工作。

各種稅源及其分配問題,已如上所述,而土地稅則是主要的稅源,其次是獲自政府獨佔的是鹽 與鴉片。而印花稅則是直接稅,從訴訟案件、與商業貿易方面而來,凡在法院從事訴訟之申請書, 或商品之轉運、出廠都得貼法定的印花,才能產生正式的效力。

在關稅之收入方面,可從印度進、出口之各種貨物抽取其貨物價值本身相等值之從價稅(Ad Valorem) ,不過貨物價值與稅值之比值也經常發生變化。其最重要者為進口稅,在進口稅中又以 棉織品為主,它幾乎佔了進口貨物稅總值的三分之二。

但,很快地當紡織工業在印度發展以後,由於在印度也有了大量、精細的棉紡品,減少了英國 棉紡品之進口,同時,也威脅了英國紡織工業之生存。於是,英國之紡織廠商則向英國政府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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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則向英印政府施壓力,遵守其政府之政策,採取「自由貿易」(Free Trade)辦法。而 到一八八二年,進口稅廢除了以後,則以消費方面之酒、與鹽為關稅之大宗了。

關稅之中,主要的紡織進口稅被廢除了以後,却造成了財政上很大的困難。首先是銀價貶值, 這是印度當時的主要通貨;外有緬甸戰爭需要付出龐大的戰爭費用;而俄國又正威脅西北邊界,西 北之防禦又極為空虛。以上這些都需要政府的財政支出,使得當時英印政府之財政面臨很大的困境。

為了平衡當時的預算,英印政府不得已在一八九四年又增加了貨物進口稅,其征收之標準為貨 物價格之百分之五。為了使得英國廠商在恢復進口稅以後,仍有興趣向印度進口貨物,也同時,對 於在印度從事機器紡織工業的廠商課征適當的稅收。

既廢除了棉織貨物之進口稅之後,現在不但恢復,而且,反而加重其稅金;同時,又對印度的 棉織廠加課稅金,就是副王之行政委員會也覺得不大妥貼,而持反對的態度。但英國之內閣則支持 英印政府所採取之措施,而對副王的行政委員會之冷漠態度加以糾正。後來,印度事務國務大臣荷 勒爾(Sir Henry Fowler)正式宣佈了主要政策如下:

「服務在英印政府之成員的天職,不僅是要注意所應採取之政策;而且要考慮如何才能以最好 的方法完成此一既訂之政策,而此一政策已在英國內閣之指導下,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而付諸實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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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所述之稅收外,另外還有所得稅收入其數額亦相當可觀。原來所訂之所得稅只是一種 臨時捐,但為了一八六O年以後之傭兵起義事件所造成之財政空虛才決定的稅目。起初是對全年收 入五OO以上盧毘的所得入抽百分之四的所得稅;對二OO至五OO收入的人則只收百分之二的所 得稅。

一八六五年曾一度廢棄,兩年以後又恢復了,其所征收之範圍以職業及商業所得者為征收對象 ,所謂從事職業或商業者以必需向政府登記,獲得許可證者為限。至於其他之所得征收項目於一八 六九年課征,隨著又將其廢棄。最後終因政府之財政困難又於一八八六年開始對所有有所得的人征 收所得稅,但除了因農業所得者而外。雖然以後在稅率上有高有低,各有變動外,但所得稅已成為 定制稅了,一直在沿用著。

現在,我們要稍微一提的是,當時財產上的通貨問題。溯自莫兀兒帝國統治之初期其在北印度 所流通的以金摩胡爾(Gold Mohurs)及銀盧毘(Silver Rupees)兩種為通貨;而在南印度則 以黃金為主要流通貨幣。後來,莫兀兒帝國分裂以後,形成了許多獨立小王國,而各自發行了不同 的銅幣(Coins),以象徵其獨立之統治權。據統計,當時所發行之貨幣,僅就銅幣、金幣、銀幣 三種資料的卽有九九四種不同的型式。

全印度具有近千種的貨幣,這對從事工、商來說,很明顯是非常不方便的。東印度公司為了要 解決此一困難,乃發行了法定之金幣與銀幣,其比率、重量及設計都有了統一的標準。但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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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與銀兩種金屬在市場上之漲跌幅度不一致而造成幣制之比值也有了波動,這證明,憑金、銀兩種 通貨難於維持法定的比率。

漸漸金摩胡爾貶值,而自然消失,不再流通了。一八一八年一八O哩重的銀盧毘可以交換馬德 拉斯一個金帕戈達(Gold Pagoda)。一八三五年之盧毘與現在盧毘之形式,大小一樣,但是在 重量與精緻上都與一八一八年銀幣相似,已通用到全印度,為法定的政府幣制。與政府所發行之貨 幣同時通行的金塊、銀塊,也由官方規定了法定價格,視為通貨一樣的流行。

一八四一年又試圖發行金幣,以金摩胡爾作為通貨,其比率是一五個盧毘換一金摩胡爾。但是 達爾豪總督最後放棄這種試驗,一八四八至一八四九年,在澳洲與美國之加里佛利亞發現了新的大 量黃金,金價大跌,因而放棄了以黃金作為交換中準。但却造成幾乎沒有貨幣流通,使貿易遭受了 極大的痛苦。當時,有很多學者主張以黃金為通貨,而取銷銀幣,可是,只是討論而已,仍無結果。

自一八七四年以後,幣制問題變成很嚴重的問題。歐洲各國都以黃金貨幣本位,也增加了銀的 產量,在與黃金之比值上,銀價大跌。一八七一年,一個盧毘兌換英國貨幣兩先令(Shilligs), 到一八九二年,只能換到兩個便士(Pence)。在擴大印度與國外貿易上仍以黃金為通貨,這實在 是飲鴆止渴的辦法。

一八七八年,英印政府向印度事務國務大臣建議,恢復印度以黃金為通貨,但是國務大臣却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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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了。一八九三年,在赫斯奇專案委員會(Herschell Committee)之建議下,採行了最重要的 措施:

一、印度鑄幣廠不再鑄金幣、銀幣。
二、黃金可以在鑄幣廠交換盧毘,其比率是四便士換一塊盧毘。
三、英磅可以用來繳納一切稅務,其比率是一五個盧毘換一英磅。
四、發行紙幣流通,以同一比率交換金幣與金塊。

此一幣制改革之結果,黃金雖不再用來作為通貨,但是却仍以黃金作為金本位,而不再以白銀 作金本位,以計量盧毘之交換價值。

此一幣制改革被視為是以黃金作金本位最重要的一個步驟;一九九八年在荷勒爾(Sir Henry Fowler)的主持下又組織了另一專案委員會。一八九九年採用了該委員會之建議,正式法定地將 英磅與盧毘之比值訂為一比四便士,又開放了三個金幣鑄造廠。一九OO年,政府從鑄造盧毘獲致 很大財政上之利益,而金本位制(Gold Standard reserve)也因此而確立。

但這並未完全解決印度的通貨問題,甚至到了二O世紀,乃至於現在,仍還有其他的貨幣交換 價值存在,這確實是干擾印度金融的一個大問題。

第四節 英印政府之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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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印政府從其東印度公司轉移到英王統治之下以後,已使得它與英國政府之關係愈為密切,行 政效力亦大有進步,我們在前面已有說明。

此一時期,無論從理論上,或實際關係上,英印政府都已成為不列顛政府的直屬機構。印度事 務的國務大臣荷勒爾卽曾肯定地指出:英印政府必須奉行不列顛內閣之決定,卽使違反了英印政府 自身之利益,也得服從英國政府。就是其他的國務大臣,在外交上,總是強調英印政府要追隨英國 的政策。所以當英國內閣為了英國自身之利益而不可避免地要犧牲印度人的利益,這可說是司空見 慣的事。特別是在商業貿易,工業政策,通貨以及外交政策上,印度人所受之犧牲最大。其次是在 行政上還遭受到歧視。

印度人,要排除英國人此種不平等的歧視政策,最重要的是要爭取各種地位平等以及利益均等 。關於這個問題俟後再述。現在所說的是,自英印政府與英國政府之關係更臻密切之後,也使得英 印政府有了較為有效的行政改革,而將歐洲之政治理想及現代化之制度於一九世紀介入了印度。英 國人為了使印度能在各方面振作起來,以支持其在世界之地位,所以它也是真正誠意地希望將印度 的行政效力提高像它本國一樣地有效。尤其,它更想將西方之人文自由精神介紹到印度,以徹底改 變印度的政治、文化之思潮。同時,西方之科學發明,也迅速地適用到了印度,以增加英國人的財富。

總之,英國人長期地將西方之現代文明介紹到了印度,以改進印度之政治、社會等工作。當然 ,英國人將印度西化之工作在英國東印度公司之統治下卽已開始,但是却一直未能產生多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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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轉移到英王統治之下,一九世紀之後期才著成效。

之所以英印政府能如此的革新,其主要原因還是英國政府之態度有了基本上之轉變,首先是人 文精神之確立,其重要措施分六大項來說明:

第一目 禁止飲用麻醉物

無論是在英國或印度都是嚴格限制飲用麻醉物的。但是仍有大量的人使用。於是,英國人乃明 令禁止食用鴉片、大麻、及酒精等。英印政府却獨佔了對中國、及南洋一帶之鴉片貿易,獲得很大 的厚利;而在印度,對於鴉片、大麻、及酒精等亦抽了很重的消費稅。英國人大量販毒引起了輿論 的不滿,羣相指責,乃稍事收斂,而予以相當的限制。

一八九四年,英國派了一個皇家調查小組(Royal Commission)來專門調查販毒事件。一九 O七年與中國政府簽訂條約,最後停止了鴉片貿易。但是,英國政府却認為鴉片、大麻、及酒精等 乃係重要藥品,雖然有毒,而可以重稅政策以限制人民食用,不能完全毀棄,應視為一般貨物一樣 的從事貿易,所以拒絕接受皇家調查小組與中國所訂之條約。而且,公開地宣稱:「對以上三種藥 品之重稅政策,就是在於減少對癮君子們的誘惑力量,也更使得其他的人不敢輕易嘗試;我們雖然 並不以以上三種藥物來考慮我們的稅收問題,但也並不以此一稅收而影響我們的既定政策。」

第二目 成立勞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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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在英國到處掀起減少工人的工作時間,增加勞工待遇的風潮,英國政府製訂了一連串的 法律,要求資本家企業家調整工人工資,保障工人之工作,減輕工人之工作量等。英印政府也以同 一精神在印度通過數種法案,改善了印度很多工人之工作環境。在一八八一到一八九一年之法案也 限制了婦工及童工之工作時間。而各地方政府,也在其政府長官主持下,要求廠商改進飲水,注意 通風設備,維持廠場之環境清潔。

第三目 建立急難救濟制度

在這一政治革新時期,印度行政工作行之最有效的,要算是建立了固定的救濟制度。像印度這 樣一個以農立國的國家,常常會受到天災的威脅。麥加任(Megasthenes)曾說,天災幾乎是定 期地在印度肆虐;但這位希臘學者可能是住在天災頻繁發生的地區,這倒並非是印度每個地方都曾 同時遭受天災的侵襲,而只是幾個固定的地方經常發生天災而已。不過,當人口壓力增加,工業落 後,而加之天災人禍,更使得災民飽受痛苦,也使得政府困惑不已。

一七七O年在孟加拉所發生之饑荒幾乎有三分之一的人口死亡。大約一OO年之後,又在印度 發生了同樣嚴重的大饑荒。那是一八六六年-一八六七年發生在奧瑞沙(Orissa),也帶來一次重 大的死亡,以後更從加爾各答蔓延到馬德拉斯,甚至東海岸之沿線居民大都難免於難。自此十年以 後,在聯合省(United Provinces)、旁遮普、及拉迦普(Rajputana)等省發生天災。一八七 三年,在北比哈爾(Northern Bihar)亦受災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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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次大饑荒發生在一八七六年,延及長達兩年之久,最後蔓延到了整個馬德拉斯、邁索爾、 海德拉巴、孟買、以及聯合省,是印度歷年來受災地區最大的一次災難。英印政府雖然採取了各種 方法加以賑災,但是由於災區太廣,受災災民眾多,也是杯水車薪無濟於事。

此外,當時的賑災工作也值得檢討,既無一定的救濟原則;也沒有周詳合理的方法,甚至連救 濟物資之分配計劃,與統一工作之組織都沒有。例如,在孟買受到救濟的,比之於在馬德拉斯沿海 岸所被救濟的人要多一半以上。

像這樣重大的緊急救災工作,照理應在李頓總督的親自指揮下去執行;可是,他却只派了一個 專門小組,在斯雀琪.李查將軍(General Sir Richard Strachy)之主持下賑災。而這個專案 小組直到一八八O年才呈出一份救濟報告,建議要成立賑災法案條例(Famine Code)。一八八 三年,英印政府總算促成了賑災法,令各省也相繼成立賑災法。以後,印度才有統一的賑災辦法, 以應未來的災難救濟。

該賑災小組在開始執行工作時,卽確立了其基本原則:那就是賑災要適時才能適切,賑災是國 家的天職。所以他們的具體辦法是:對於有工作能力的人分配他們的工作,從事生產;對老弱、無 力工作的則分配食物與金錢給他們。

但是,因為他們原則訂錯了,所以做法也就不妥當。他們所要作的應是對於未生發生流行瘟疫 的地區及人民要全力實施預防工作,以免災難擴大。這種預防工作亦應動員更多的人力,全面實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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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地方上去。如然,這次的瘟疫也不至流行到這麼廣遠的地區,延時兩三年之久。

在地方上,救災小組發動人民挖井、開礦、築堤等以抗旱、抗癆。同時,百姓也不能在營養不 足下太過勞動,以致在天災發生後瘟疫卽隨踵而至。

同時,在農村實行減免土地稅,並且,將糧食種子發給農民播種,更配給他們必需之農具與耕 牛。這是善後救濟復興農村繁榮的必要步驟,行之也很有效。

該救濟小組更主張,為防止浪費,使救濟物資能達到救濟之目的,大量的物資應先由地方政府 撥出,監督賑災,然後中央政府則視地方之財力、災情,而予以補助。該小組也為了救災工作,能 與地方上士紳發生息息相關的痛癢關係,也建議地方之救濟物之撥付得經地方委員會民選委員們之 同意,這樣,救濟物資才有一定的來源,也才能獲得人民的信任。

英印政府為了應付國家意外的天災,乃決定每年預算一千五百萬盧毘作為「賑災基金」 (Famine Relief and Insurance Fund)。

救災立法之一切辦法,以後在小規模災害發生後都發生了實際上的作用,例如一八九六到一八 九七年與一八九九到一九OO年兩次之災難,只是災情不太嚴重而已,實際上,也擴張到了很大的 地區。

一八九六至一八九七的一次災難擴及到聯合省、比哈爾、馬德拉斯、孟買以及中部各省等地區 :論受災之面積有一二五、OOO平方英里;受災人口達三四、OOO、OOO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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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八九九至一九OO年之災難則漫及中部各省、旁遮普、拉迦普各省;甚至巴羅達(Baroda) 及中印度之各小邦也受到不同程度之波及。

在這樣一個廣大之面積,所需之救濟自屬耗費龐大,所以當時的總督寇松也只得莫可奈何地嘆 息:「約有印度總人口的四分之一,都受到了不同程度之災害,受災的地區已經佔了印度領土的一 半,都需要救濟。」

自一八九六到一八九七年的災變後,英印政府又指派賴耶爾(Sir James Lyall)另主持了一 個賑救小組。不過他所採用的仍是一八八O年的政策,只是在實施之細節上作了一些改進而已。

到了一九OO年,又派麥克唐納(Sir Antony Macdonnell)主持專案小組,雖然其綱領仍 是襲用一八八O年之辦法:但是停止了在災後減免田賦、地租、配給種子、耕牛等措施,而另行直 接派遣小組的專員到各省災區,視實情加以救濟,並且,另行採取一系列的有效建議,這些都是很 重要的:

一、在環境特殊的地方,從事公共造產及加強公共衞生設施。此為救災工作的重點。
二、在廣大的災區,動員民間自身的力量,從事救災工作,不僅是政府的責任。
三、設立農民銀行,使農民能夠融資,並改善農業技術。
四、擴大土地灌溉工程。

以上的建議為政府所接納,這是防止印度災害的一重大措施,使印度以後災害發生的次數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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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害性大為減小減少了。我們最後還得強調的是,鐵路的興建也是救災的一項重大措施。因為交通 便利以後,可以將大量的救濟物資能迅速有效地從存糧區運往災區,受災的災民才能得到有效的救濟。

以下我們就要討論英印政府為徹底改革地方行政,預防災變的幾項重要建設性之工作。

第四目 建築鐵路

對於具有多目標的建設,最重要的莫如鐵路系統之規劃。自從開始設計規劃到初期築路都是達 爾豪總督一手完成的,在他手中所完成的鐵路共有三六、OOO英里,共花了三五、OOO、OOO英磅。

在開始興建時,是政府包給私人公司承建經營,以保證其將來之營運純利為百分之五,如果不 足之利益,乃至虧損均由英印政府補貼;如果其營業純利平均超出了百分之五,卽應歸還政府以前 所補償之金額,且政府要分享其所超過之利潤的一半;政府有權監督對於鐵路之管理;預定在二五 年之後由政府收買。至於收買的價格,並未明文規定。

自鐵路營運開始,直到十九世紀之末年,政府在鐵路上之補償付出了很大的代價。但到了二五 年後合約期滿,各鐵路公司都有了盈餘,於是政府自己亦興建鐵路,經營鐵路交通。漸漸鐵路之營 業收入,却成為政府的財源之一。

鐵路的重要,主要是促進了工、商繁榮;帶來了便利的交通,也增高了行政效率;至於充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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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之財源實在尚是次要問題。

還有鐵路所帶來之意外貢獻是,使遼闊的廣大幅員由於交通便利將其縮小了,使印度各民族之 情感臻進了瞭解,進而相互融洽合作,加速了以後的民族運動。

第五目 發展林業

印度的森林也是重要的天然資源,在德國人與法國人之科學技術指導下,印度的林業在各森林 區有著很大的發展。英印政府計劃擴大開採,發達林業,為國家增闢財源。

一八六四年,德國的森林探測專家(Inspector-General of Forests)在印度以新的科學方 法來管理印度的森林。一八六五年,成立法案,保護森林,開發森林,以後相繼又成立了幾種法案 。一八七八年在德羅丹(Dehra Dun)成立了學校,專門訓練森林人才,後來,又成立林業部 (Forest Department),林業部共有森林面積廣達五OO、OOO平方英里。於是,印度的林 業管理一直都有著健全的制度。

第六目 農業灌溉

像印度這樣以農業立國的國家,水利灌溉實在是行政工作之首務。有始以來,無論是印度教或 回教的歷來統治者,對於水利都非常重視,在早期之英國統治者,亦按其原來之工程與計劃繼續灌 溉工程。

不過,在一八六六年,當時的總督勞倫斯又擬訂了一套新的政策:那就是以發行公債,而從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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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利工程。藉公債而興建之工程計有一八八二年之咸德運河(Sir-Hind Canal);恆河下游 運河(Lower Ganges Canal),這是在一八七八年時所興開的;此外,一八七四年亦完成阿格 拉運河(Agra Canal)。包括其支流在內,其首先所完成的運河長達三、七OO英里。

旁遮普的柯陸運河(Colony Canals)其自身則自成一灌溉系統。其灌溉地區極為遼闊,都是 沒有人耕種的廣漠,屬於國有土地,現在盡收灌溉之利。

下基那運河(Lower Chenab Canal)興建於一八九O至一八九九年,共長二、七OO英里 ,其灌溉之面積遠至基那河與羅維河(Ravi River)之間,有兩百萬英畝之廣。這一地區在未開 鑿運河之前是沒有人烟的,到了一九O一年就有了八OO、OOO人。後來,政府在此一地區之稅 收每年高達其支出總量百分之四O以上。

水利工程也是每一省的重要行政工作之一,有的規模大,有的規模小,開始只是對於現有農地 興建水利灌溉,爾後才擴及到未經開發之土地。

第五節 軍政

直到印度傭兵起義,甚至到傭兵起義之後一段很長的時間,孟買、孟加拉與馬德拉斯三大行政 區,在獨立的指揮官指揮之下,維持著獨立的軍事體制。雖然孟加拉的陸軍總司令實質上,已成為 英軍在印度的最高軍事長官,但是孟買政府與馬德拉斯政府却仍視其軍隊為地方武力,以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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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行政區為主要職責。

到了一八九三年通過新的法案,才將全印度之英軍的指揮官統一正式劃歸陸軍總司令所指揮, 但正式改制則是始於一八九五年。共劃分為四個軍事區,卽孟加拉、馬德拉斯、與旁遮普。每區置 一陸軍中將為地區司令。

一九O四年,克琴尼爾總督(Lord Kitchener)又實施了一種新的軍事體制。其將印度的所 有英軍分成三個軍,九個師。這種軍事編組的優點是平時之訓練與戰時之作戰是一貫的,不必另行 編組。換句話說,卽平時之官兵與戰時之官兵都是同一的,在指揮運用上都有長期以來的默契。

每一軍之軍隊組成份子各有三種來源:一為印度人所組成之軍隊,大都為從地方上所招募而來 的,二為歐洲人所摻雜組成的軍隊,這是屬原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軍隊,三為皇家軍團。

由於一八五八年,歐洲軍與皇家軍合編,而引起了東印度公司之軍隊的不滿,因此,英印政府 就將這些不滿的歐洲軍隊加以遣散,約有一O、OOO人之多。這就是有名的一次「白人兵變」 (White Mutiny)。後來英印政府讓步,與另外給予加薪。又加以收買了,所謂「叛變」事件始 算平息。

一八五七至一八五九年的傭兵起義事件結束,軍部必須重新整編,才能適應新的軍事任務。其 整編之原則確定如下:

第一、歐洲人的英軍編制擴大,而印度的傭兵則數量予以減少。一八六三年共有六五、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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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白人英軍,而印度人傭兵則多至一四O、OOO人。實際上,按照此一比率,一直維持到第一 次世界大戰爆發為止。不過,砲兵部隊一直為歐洲人的英軍所控制。

第二、招募印度人所組成之英軍,尤其是北印度的傭兵,其地位有了很大的轉變。起初,這些 傭兵是從同一地區招募而來的,他們都是出自較高的印度階級。經過傭兵起義之事件以後,英國人 認為這種單一的階級編組,極為不利,而容易互通聲氣,以致引起叛亂事件。以後,他們將印度傭 兵作混和編組,卽是說,不分階級、種族,以及宗教信仰編組在同一連隊之中,以使其不敢密謀造反。

第三、漸漸改變印度傭兵的組成份子,以新陳代謝的方式,將一般印度兵予以淘汰,代之以強 悍好戰的廓爾喀人(Gurkhas)、帕坦人(Pathans)及錫克人(Sikhs)。當然,在這一時期, 無論是馬德拉斯、孟買的地方上之傭兵,或是孟加拉之正式英軍之印度傭兵,當以上三種部族傭兵 繼之而興起之後,都已使得印度斯坦傭兵之戰力,也大大提高了。

軍隊份子改變得最快速的,還是馬德拉斯的軍隊,先後不久都換成了錫克人、廓爾喀人及北印 度人,到了最後,其軍隊中已無泰魯古人(Telugus)了。

自一八六一年起,就有一名陸軍高級軍官,被指派為總督的行政委員會(Executive Councel) 中之委員,英印政府也就透過這位軍事行政委員以掌握軍隊。雖然,軍人充任行政委員會之委員 是有些不合乎體制,但是,因為總司令的地位重要,所以他算是委員會中的一位特別委員。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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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軍事上是屬於全權指揮軍隊之優越地位,其軍階也是在印度軍官中最資深的。凡一般關於軍事 上之興革計劃,都是由陸軍總司令提出。

各大行政區,維持其獨立的軍隊時,雖然不合乎體制,但亦承認其合法;可是,當一八九五年 ,印度的傭兵全部歸屬陸軍總司令所指揮之後,不合體制之特例則受到了糾正。

克琴尼爾總督(Lord Kitchener)乃於一九O四年決心整理行政體制,他建議將行政委員會 之特別委員之陸軍總司令,改為英印政府之參贊(Adviser),以負軍事方面之諮詢工作。

但是,當時之副王寇松則持相反的態度,他認為,這樣,將使得民政的統治者失去其軍事統治 權,如此一來,卽會影響到印度整個的統治體制。

而主持印度事務之國務大臣確同意總督克琴尼爾的建議,終予批准了。寇松在此種情形下,乃 於一九O五年,掛冠求去。

自一九O七年以後,陸軍總司令,在英印政府之下則是負責印度軍事行政的最高權威。

第六節 行政區

因為英印帝國之行政區一直在求改善,終無結果,直到一九O五年,才發生了最大的變化。這 時,孟加拉、比哈爾、及奧瑞沙已經形成了一個行省,而派一省督,或稱副督(Lieutenant Governor) 去負責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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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松副王認為這一行省竟有一八九、OOO平方英里,實在太大,不容易作有效的行政管理。 乃決定重劃疆界,將達卡(Dacca)、吉大港(Chitta-Goog)及拉吉夏(Rajshahi)等三個地區 劃分開,後二者歸併到阿薩密省(Assam),由主任專員所統治。而新的行省稱之為東孟加拉 (East Bengal)省。以達卡為其省會。

此一新的行政區之劃分,於一九O五年正式生效。在當時改制之前,曾遭受了極烈的民間反對 ,因為孟加拉人具有極深厚的民族情感,現在,將孟加拉予以分割,以致引起了孟加拉的激怒。關 於這件,我們在下面還會有專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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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新印度之成長(一八五六〜一九O五年)

第一節 教育

一八五四年卽開始實施國民基本教育,甚至當印度的統治權轉移給英王以後仍繼續保存著此一 教育政策。一八五九年印度事務國務大臣正式固定了印度國民基本教育制度。他並且建議征收土地 特別稅,作為發展基本教育的基金,這確實是印度國民基本教育發展史上一個最重要的一個階段。 不久,中、小學及學院很快地就成立了。其中有的為政府所設立的;有的則為私人所興建的。

一八八二年,政府成立了一個特別委員會,以漢特爾(Sir William Hunter)為主席,以考 察新教育的執行情形。後來,根據調查研究結果,乃作成報告,也提供很多改革建議,該委員會之 建議於一八八四年為政府所批准。

該委員會指出,一八五四年所設定之教育政策,尤其是基本教育未能充分地實現,並且,建議 要普遍地加強對民眾的基本教育,以掃除文盲。也建議各地之小學應由新設立之市政委員會,或縣 政委員會負責管理,其教育政策仍是由中央政府負責。

後來,印度的教育已具有了相當的制度,該委員會之委員們亦欣然自慰地說:「私人興學極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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踴躍,印度之教育,也有了很大的進步,政府應漸漸將小學、中學、大學轉讓給私人去辦,政府不 必與私人競爭。」其結果,大中小學都在不斷地增加。

第二節 社會及宗教之改革

十九世紀下半個世紀,是印度從事社會宗教大規模的改革期,其主要負責推動改革的為羅摩漢 洛羅闍(Raja Rammohan Roy)。因為,此一時期,印度之宗教與社會都顯得十分頹廢墮落。 但是,這些從改革的熱心人物,他們的觀念、構想也並不完全一致,而造成很多意見上的分歧:

有的人主張採用西方的觀念,從事積極嚴厲的方法,而且,其制度、方式儘可能西化。這種態 度,自然很容易遭受到保守派人士的反對。

在極端與保守兩派堅持下,乃產生了一個折衷的方式,採行一項很謹慎鍥而不捨的賡績政策, 長期地從事改革。說實在的,在以上各種改革政策,究竟孰好孰壞,至今我們還不能作正確的判斷。

現在,我們所介紹的只是當時改革運動的主要工作,一般可分為兩點:一為建立印度教社會以 外的社會秩序;一為對於印度教本身之信仰、習俗及宗教作全面的改革。

第一目 梵天沙瑪吉

在梵天沙瑪吉(Brahma Samaj)一派人之推動下,他們要求人民迎合潮流,應有新的觀念 、新的信仰。這一派人早於十九世紀的早期即已鼓吹革新運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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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有神論之組織,最早成立領導人為羅摩漢洛羅闍(Raja Rammohan Roy),始於一八二 八年。其組織稱為梵天沙巴(Brahma Sabha)凡是相信有統一至高的神,而不崇拜偶像的人都可 以申請入會。在梵天沙巴下,興建了他們的會所。當時理事會之負責人為羅摩漢,他在一八三O年 ,元月八日完成該項建築物後宣佈,「該堂是提供人民集會結社之所,無論任何團體都可以在這裡 集會。」但,除了宗教儀式而外,都不准在該堂膜拜偶像。

雖然,自該堂建立以來,沒有人在這裡向唯一至高的梵天膜拜;但是,羅摩漢却是一直以印度 教徒為自居,他從未有詆譭印度教之思想與言論,甚至直到他臨死之前,他還為自己辯護說,他並 非是印度教的異端。

他詳細地擬訂他每週所要作的工作計劃,也要講說吠陀經(Vedas)及梵書(Brahmanas)。 其他的經典、書籍羅摩漢則不准留在該堂之內。所以才改該堂為梵天沙巴,有時也稱之為梵天沙瑪 吉。他虔誠地信奉梵書的啟示,終身信守不渝。

當羅摩漢前往英國後,他的梵天沙巴之組織漸形鬆弛,當其死後其組織則瀕於瓦解狀態。這時 印度詩哲泰戈爾(Rabindranath Tagore)的父親德文丹拉.泰戈爾(Devendranatn Tagore) 於一八三九年創立了一個文化機構稱之為真如菩提沙巴(Tattvabodhini Sabha),在一八四 三年加入了新的改革運動。這樣才使得羅摩漢的梵天沙瑪激起了新的生命。

德文丹提.泰戈爾首先設計了一套典章制度,將所有零星從事改革的各種組織加以聯合,更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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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將其統一於他之組織之下。他首先在他的刊物上發表言論,鼓吹他的思想與政策,同時,也接納不 同意見予以發表。負責溝通當時思想及方法的,為其真如菩提評論(Tattvabodhint Patrika) 。在這裡,我們必需說明的事是,首先為其濫觴者還是官方所辦的大涅槃雜誌(Mahanirvana Tantra),嗣後又辦真如菩提評論,以宣揚吠陀經的教義,認為吠陀經乃是神聖的啟示,為宗教 的基本信仰。卽使宗教有所改革,而此一基本價值不應動搖。

但是,為阿克夏古瑪爾.德達(Akshaykumar Datta)所領導的一派年輕人,却另組織了一 個新的運動,對於吠陀之信仰保持著批評的態度,而德文丹提.泰戈爾則對新派的態度表示同情。 一八五O年,德文丹提根據奧義書(Upanisads)的一般教義,而確定了他對於神的概念,他認為 此一概念才能合乎自然原則,他稱之為普遍神論(Universal Theism),也才合乎古吠陀經的基 本教義。

這一部份的年輕人,獲得了德文凡提.泰戈爾之支持後,受到了很大的鼓勵,他們不單是要倡 導從事社會改革;而且,要將傳統宗教已僵化的教條,要重新賦予新的生命,帶來新的信仰。一八 五七年,犍陀羅孫(Keshab Chandra Sen)也加入了此一新運動,成為該派之生力軍,他具 有雄辯天才,豪放熱情,做事認真,使得該派的成員大為增加。同時,他更以理性的態度倡導新的 婆羅門教(New Brahmaism),對於懺悔、祈禱,給予了新的解釋、新的精神。尤其是,他對 宗教具有很強烈的感情,鼓舞了該派人士的宗教熱情,甚至最後都成為了他的信徒,有些,更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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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了公職而長期地追隨他,在孟加拉宣傳他的教義。犍陀羅孫本人甚至遠至孟買、馬德拉斯傳教。

犍陀羅孫的新宗教傳佈地區很廣,到了一八六五年年底,共有五四所沙瑪吉,散佈在全孟加拉 省,其中有兩個在其他省,一在旁遮普,一在馬德拉斯。

為了酬勞犍陀羅孫的貢獻,德文丹拉.泰戈爾首先聘請他為宗教傳播部門的主任(Minnsterof the Church),及沙瑪吉的祕書(Secretary of the Samaj)。但此一任命,却引起了 很多資深會員的不滿。而犍陀羅孫本人的觀念引起其直嫡派系領袖們產生了不同的意見而鬧分裂。

從犍羅孫所分裂出來的新派公開主張各階級相互通婚(Inter Caste Marriage),及寡婦可以 再婚,而且婆羅門的傳教師當穿著聖衫(Sacred Threads)在教壇上(Pulpits)時不能傳教。更 進一步要求其新派分子從羅摩漢洛羅闍,及德文丹提所成立之沙瑪吉中退出,也就是說,退出原來 沙瑪吉的老組織。

犍陀羅孫欣然接受了新的挑戰而自行重整其組織,包括其地方分支機構在內。於是,自一八六 五年起梵天沙瑪吉正式分為兩派:一為保守派;一為改革派。

保守派的人相信唯一超越的神,不拜偶像,但是並未與傳統上之印度教脫離關係;而革新派則 主張印度教應大眾化,只是純粹信仰梵文經典之教條,其宗教意義太過狹窄,而是要積極地從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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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服務,才能表現宗教的大悲精神。

梵天沙瑪吉遭受到嚴重的分裂以後,德文丹提.泰戈爾之一派稱之為阿地梵天沙瑪吉(Adi Brahma Samaj)而與純傳統上之一神論的印度教相聯合,以反對任何方式之社會改革。但是, 不久,其本身在宗教上之特色大多喪失,沒有什麼獨立性。不過,在羅摩漢洛羅闍時期所倡義的革 命改革仍然還在另一派犍陀羅孫推動下繼續發揚光大。

梵天沙瑪吉分裂出的革新派,以後稱之為印度梵天沙瑪吉(Brahma Samaj of India),在 犍陀羅孫之指導下發展極為快速。其傳教所除了遍佈孟加拉全境外,還遠及鄰近各省,使其信徒人 數大增。他完全採取新作風,其傳教組織中,甚至也有婦女參加,也有婦女參加從事社會改革。由 於該派的影響促進了政府於一八七二年通過了第三法案(Act III of 1872),首先廢除了女孩子 的早婚制,一夫多妻制、寡婦再嫁,及無階級各宗教、各職業可以互通婚等。

該派之另一特色是將毘希奴神(Vaishnava)的風格加以宣染以擴大其宗教之宣傳;並且,更 進一步假說耶蘇是犍陀羅孫的聖師,而現在化身為吉檀耶(Chaitanya)而為聖者。然後以隆重的 宗教儀規去規制其信徒,認為當信徒們能虔誠地相互親愛、頂禮則毘希奴神則會降福於他,尤其是 對於犍陀羅孫更是要膜拜頂禮。後來,該派的重要領袖們,漸漸地將犍陀羅孫視為先知,是神聖的 化身下降。

該派將人視神一樣的膜拜,其內部又導至了新的不睦。而犍陀羅孫則不顧其內部之分裂,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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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嚴正的宗教紀律以確保宗教之嚴肅性,不允許有所改變。最後,還有其他內部事務推波助瀾, 而終於擴大了兩派之間之鴻溝。

犍陀羅孫採取更新的態度,主張男女應享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自由,但是他却認為女孩子並不 適合接受高等教育,以及男女合校等,這將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而該派的進步份子都徹底地主張 男女進入大學,接受高等教育也應一律平行,而男女可以合校同時接受教育。

此外,一八七八年,三月,當犍陀羅孫的十四歲女兒與訶琪比哈爾(Cooch Bihar)之印度 羅闍促成之婚事,進步派的人士大為不滿,批評極為嚴厲。於是,導至了印度梵天沙瑪大分裂,也 是梵天沙瑪的第二次的分裂。

一八七八年,五月十五日,進步派的印度梵天沙瑪改組,稱之為總梵天沙瑪吉(Sadaran Brahma Samaj)。本派不久就發展成為梵天沙瑪吉之主流,具有很大的勢力。而犍陀羅孫 的一派顯得衰微,以後就暗淡無光了。而總梵天沙瑪吉的傳教人員及信徒已遍佈孟加拉之全境。

本派首倡立憲制度,實施有計劃的社會改革。就以其所鼓吹而獲得改革者,諸如廢棄早婚、廢棄 一夫多妻制,寡婦再婚、以及男女教育平等都已獲得政府採納而正式立法。而在印度教之社會中亦 引起了共鳴,接受他們的新觀念。在印度一向階級制度森嚴的印度教社會,也像其他的社會改革一樣 慢慢地為人們所接受。以上這些社會問題,無論在政府之立法,或在民間觀念上之疏通,都是梵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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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瑪吉及其以後新興各派所相繼改革完成的。

他們純粹是藉民間力量所發起的社會改革,能夠有如上的貢獻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舉例來說 ,印度人的階級制度自傳統以來都是根深蒂固,不容改變的,甚至僑居海外的印度人,也不會放棄 他們的階級身份。

但說來也很奇怪,該派一開始就提倡一神教,反對崇拜多神教的偶像;可是,就這一點而論, 該派的宗旨所達成者實在太少。於是,又有了另一新宗教運動的產生。

第二目 布拉檀拉沙瑪吉

在上面,我們已經指出,梵天沙瑪吉一派之運動漸漸展開到了孟加拉以外的省份,但是除了在 摩訶拉夕陀羅(Maharashtra)一地之外,其他地方都有很深厚的根基。因此,布拉檀拉沙瑪吉 (Prarthana Samaj)就是在摩訶拉夕陀羅所建立起來的。

本派之宗旨也像梵天沙瑪一樣,是主張理性的信仰唯一超越的神,而從事社會改革為其理想。 由於孟加拉人與馬拉德人(Maratha)民族性不同,所以即是在相似的環境下而對宗教之反應也不 一致。

梵天沙瑪吉乃是於一八四九年,在帕拉曼薩沙巴(Paramahansa Sabha)之影響下使摩訶夕 陀羅人接受了該派之教義。但是帕拉曼薩沙巴並未在摩拉拉陀羅成立多久,由於短少經費便撤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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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六七年,在犍陀羅孫之熱心協助下而在摩訶拉夕陀成立了布拉檀薩沙巴。雖然在名稱上不 同,但是實際上是與一般印度教團體一樣,「從未自認為是一派新的宗教。」這與梵天沙瑪自始卽 說自己為新興的教派旋然不同。

本派是本著馬拉德人之傳統信仰多神的。諸如他們的民族聖人像蘭提婆(Nandeva)、圖格 拉門(Tukaram)、及羅德(Guru Ramdas Samarth)等人,他們都是崇奉多神的。而他們都 是專門重視社會改革,而不太注重宗上之冥想。

他們所從事之社會工作、及社會改革諸如各階級相互通婚、寡婦再嫁、禁止階級迫害等。他們 在彭陀坡(Pandharpur)興建棄嬰收容所及孤兒院。並且,辦理夜校,成立寡婦之家(Widows Home),組織低下階級救助會(Depressed Classes Mission),諸如此類的社會工作他們都 是不辭辛勞地大肆興建。

在西印度布拉檀拉沙瑪吉設有很多活動中心,以從事社會改革。這都是出自摩訶提婆.戈文達 .南納達(Mahadev Govinda Ranade)積極為善的宗教精神所促成的。正如安德魯(C.F. Andrews)所說:「在印度要從事持續改革的有很多事待做,而最後在孟買行政區(Bombay Pre- sidency)所作的,實都歸於南納達。」他確實是終身都在為布拉檀拉沙瑪吉的遠大目標在奮鬥。

一八六一年,他組織寡婦再婚後援會(Widow Marriage Association);一八一四至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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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年,又以他的睿智組成了當時聞名的德干教育協會(Deccan Education Society)。在這一 時間,他實際負責召開了社會會議(Social Conference),同時也負責每年召開一次印度國民大 會(Indian National Congress),這就是印度國大黨的前身。

關於南納達所確定的兩大重要原則,我們在這裡作一說明:

第一、他強調,「從事改革工作的工作者,必須為整個人羣(whole wan)著想,而不是為 一己之利益著想。「對於南納達來說,宗教不能獨立於社會之改革,正如愛人類不能獨立於愛上帝 。」卽是說要從事宗教改革必需同時從事社會改革;要表現對人類之慈悲,必需同時敬愛上帝,所 以他的改革觀念是具有廣大的包容性。

他更說:「當你發現,你沒有政治權利,你不可能有很好的社會制度;除非你的社會制度是基 於理性的、公正的層面上,否則,你不可能得到適當的機會去運用你應有的政治權利。當你的社會 結構不健全,絕不可能享有很完善的經濟制度。」

「如果你的宗教意識很低落,無論在社會、經濟、與政治上,都不可能有很大的成就。這是其 內在之依存關係,是我們性質的律則,而不是偶然的現象。」

第二、南納達所強調的第二大原則是:在印度,社會組織之成長、發展,不能盲動、蠻幹,施 以任何壓力。他說:「在我們之中,有的人認為一位改革家就是勇敢地將舊有傳統消滅,而將其認 為合理的,適當的實現出來的人。但傳統確是經過長期的習俗而形成的,想一蹴而完成改革,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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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無知的盲動。」南納達也指出,從事改革者,要採取審慎的態度,要把握事實。」「從事改革的 真正改革家,他所能做到的往往最多只能及他所說的一半。」

南納達的貢獻是多方面的,其影響最大者,一為對於印度的改革家們帶來最大的鼓舞;二為一 批新的印度改革家們指出了一條新的方向。如果,我們要對南納達作一總的評介,還將首推安德魯 所說:「南納達、與羅摩漢、及塞依德阿曼德罕都是很偉大的改革家,他們的個人道德、眼光都使 人敬仰;不過,南納達比較他們更能瞭解西方文化,所以他能將西方文化作以適當的應用,以適於 印度的環境。其次是他的改革目標也比其餘兩位要訂得遠大。」

梵天沙瑪吉與布拉檀拉沙瑪吉兩派都能將西方之思想與方法加以綜合運用,藉西方理性主義以 啟發印度人的心靈。這與其他兩個改革派,要從印度的傳統上,經典中去尋求改革原則那是截然不 同的。

第三目 阿亞沙瑪吉

印度的幾個沙瑪吉(Samaj),從時間上論,阿亞沙瑪吉是最早的一個。本派一生為戴楊南達 .沙拉瓦等(Dayahnand Saraswati)所創立的。他生於一八二四年,死於一八八三年。他是一 位很有名的梵文學者,但從未接受過英國教育,他的重要主張是要「返回到吠陀時代的社會為理想 。」因此,他要打破現實的文明及現實之社會組織。

在學術上,他不但否定晚期經典,諸如富樓那之類著作的權威性,而且,直指為是一些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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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知之徒之偽作。

在社會改革之基本立場上,大致與羅摩漢洛羅闍相似,在大的原則上,也都相同;在詳細之過 節上則稍有出入。戴楊南達也像羅摩漢一樣,相信唯一超越的神,而排斥多神論,也反對崇拜偶像 。他也大聲疾呼,反對嚴格的階級制度,反對重婚,以及反對禁止人民航海等不當禁例及習俗。也 同樣鼓吹婦女應接受教育,應准許寡婦再婚。

他極力希望將非印度教徒都變成信仰印度教的教徒,他稱他的這一重大工作為蘇地運動(Sud dhi Movement),這也是他從事印度教改革的一大特色。毫無懷疑地,蘇地運動是以「統一印度 民族,社會及宗教之理想。」他也像羅摩漢一樣,發行刊物,以鼓吹他自己的思想。其著作中,最 著名的為薩蒂爾陀布拉卡(Satyarthd Prakas)「這是一部說明他思想無以倫比的著作。」

他所不同於羅摩漢的是,他直接走入羣眾中去宣傳,而不是透過知識份子加以倡導,所以他的 信徒增加迅速,其根也深。受其影響的以旁遮普及聯合省為主。

雖然,他的基本教義與羅摩漢相同,但是,他却缺乏批評精神。他說:「任何科學之理論原則 都可以在吠陀經找到根據,而且也早為吠陀經所證實。」最後他指吠陀經一般原則說:「根據他個 人的解釋,吠陀經所載全部都是真理。」如根據戴楊南達的解釋與一般傳統上乃至當代西方學者所 解釋的大異其趣。卽使是他具有若干附會牽強之詞,但是,毫無可疑的,他實在證明了在吠陀時的 印度社會,具有很強大的自發能力,那確實是一個生氣蓬勃的社會。他能夠把這一點公諸於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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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就已算是很大的貢獻了。

他具有遠大的眼光,對於宗教、社會、政治等提出全面性的改革意見;而他本人及其門徒,在 社會及教育工作上已經具有很多成就,這些都是具體貢獻。他死之後,其主要弟子們,仍一本他的 初願,繼續他的事業。諸如拉納.漢沙拉(Lala Hansraj)、拉納.拉帕第(Lala Lajpat Ral) 、潘迪(Dutt Pandit Guru)、及薩拉丹南達(Sraddhananda)都是其有名的大弟子。

阿亞沙瑪吉終於經不起現代理性的考驗,最後還是將發展的機會讓給了受有英國教育,認知了 時代趨向的改革派。不過,他的大弟子拉納漢.文拉在拉哈爾(Lahore)為他建了一所戴楊南達. 英吠學院(Dayananda Anglo-Vedic College of Lahore),這也象徵了他一生的理想。同時 ,為了堅持他們的理想,於一九O二年亦創設了一所著名的聖境院(Gurukul of Hardwar)以 期在現代生活中追求吠陀時代的理想。

戴楊南達起初他未嘗不想與梵天沙瑪吉聯合,雙方並於一八六九年,在加爾各答舉行了一次談 判,但是,沒有獲得具體的結論。可是,阿亞沙瑪以後在旁遮普的聲勢已壓倒了梵天沙瑪吉運動。 因為一八六三年,梵天沙瑪吉卽已經在拉哈爾(Lahore)成立了。

第四目 拉瑪克利希納協會

拉瑪克利希納協會(Ramakrishna Mission)是以集古代與現代,東方與西方之精華為理想 而組成的。這也是印度最後,也是最偉大的一次宗教、社會改革運動,也代表了十九世紀的革命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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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瑪克利希納.帕拉瑪漢沙(Ramakrishna Paramahansa),生於一八三六年,死於一 八六八年。他原係加爾各答達肯尼斯瓦(Dakhinesvar)一座寺廟中的窮和尚,沒有接受過任何 正式的教育,無論是印度的或西方的教育都與他絕緣。但是他過著隔離的修道生活却使得他的靈性 澎湃煥發。他深信所有宗教,都有其內在的真理,如果人們要想得到宗教信仰,必需參予宗教之進 修活動,一定可以獲相同的宗教經驗。不僅是印度教,甚至是回教與基督教等,都會有同一之經驗。

他寬厚仁慈,富有神祕感,也具有非常的靈異事蹟吸引了不少的信徒。其中,大多是從加爾各 答去的。除了極少數的人能親近他,知道他的生活行誼之外,他都是隔絕地過著修靈生活。他平常 對於極少數門徒所講的話,在他生前卽已出版問世。他的很多著作以及他的語錄以後也陸續地出版了。

他有一位得意的門徒,是出身加爾各答大學的高才生,名叫都陀(Dutta Narendranath), 也是以後享有盛名的一代名師韋微凱納達(Swamt Vivekananda)。韋微凱納達生於一八六三年 ,死於一九O二年。他將他恩師的思想、理想傳遍了全印度。他的學問、辯才、道德,以及其宗教 經驗都使人景仰。他的門徒中,有王侯公卿,也有販夫走卒。他的生活,也是靠這些門徒供養的。

一八九三年,他出席了芝加哥所舉行的世界宗教會議(Parliament of Religions),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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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中發言,真是語驚四座,以後很多與會的美國、英國以及其他國家的代表們都與他握手,也成 了他的好朋友。也從此以後,他將拉瑪克利希納的教義傳遍了世界各國。尤其在美國各地都設了拉 瑪克利希納協會及拉瑪克利希納修道院。當他回到印度時,所受到的歡迎有如英雄式的凱旋。

拉瑪克利希納協會專門從事宗教及社會之改革,但是對於古印度的精神文化之提倡與研究也不 餘遺力。本協會以發揚純吠檀多的教義(Pure Vedantic Doctrine)為其理想,其目的在使人的 內在精神能獲得超拔;同時,也在調和崇拜偶像之價值,因為崇拜偶像也可以使人的精神、道德昇 華;並且促使印度人正視自然科學與技術之發展,以增進人類的物質生活。

拉瑪克利希納指出,以他個人的宗教經驗為例,他不但禮拜伽力女神(Kali),而且,還禮拜 偶像。都同樣使得他的靈性昇華。所以他批評,現代的印度教,若只著重外在的神像,與儀式,而 不注重精神要素,那是錯誤的,他指出神像、儀式,只是神與宗教之象徵而已。

本會的另一特色是,相信所有宗教都是真的,都具有真理。實際上,這也是拉瑪克利希納的教 義。他說:「所有不同的宗教觀點,只是導致了不同宗教方法,但是都是導有同一目的。」所謂同 一目標,就是指的同一超越的神。例如「水」只是同一物,但是,各民族有各民族的語言去稱呼水 。同樣地,阿拉(Allan)、基督(Christ)、克利希納(Krishina)……等只是神名不同而已, 在這些不同的神名之下,我們所禮拜的,只是同一神。神是沒有形式的,它是一,也是多。那就是 說只有唯一宇宙靈,透過不同之象徵形式顯現為多。他以寬容的態度,遠大的眼光將人類不同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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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視為手足的情誼,以慈悲、博愛的胸懷相待,這與有些宗教以敵對態度對待不同之宗教,製造兩 者之間之仇恨真是不可同日而語了。

除了以上兩大特色之外,本會能在海外發展,也有其他數種原因:

第一、它沒有排斥性,以致唆使其他教徒改變其原來宗教之宗教狂熱;也無意為梵天及阿亞沙 瑪吉等派獨持一幟派系壁壘森嚴,它所約束的只是一般純修道院之清規;所告誡其信徒門徒們在社 會羣眾中從事社會宗教改革,絕不能使用粗俗、暴力的方法,如斯而已。

第二、革命對於社會服務,給予了一個嶄新的觀念,那就是除了社會服務本身之價值外,也是 在藉此培養慈悲心,及犧牲精神。使宗教生活與社會生活相融合,也才能培養出有血有肉的靈性生活。

本會創辦了很多學校及救濟院,以收容因天災人禍所造成之難民。尤其是收容了成千上萬的盲 啞,為本會最繁重的工作。韋微凱納達無比愛國的情操,及超人的智慧,一點一滴地,從事社會教 化與改革,其最大意願是要恢復印度人在世界上的地位。他相信,現行強權紛亂的世界一定要以精 神,靈性力量才能加以挽救,就這一點來說,只有印度人才能足當此任。但是還未能擔當此一任務 之先,印度人必須要在世界佔有地位,才能受到尊重。而韋微凱納達認為他從事社會改革是民族的 ,也是世界的。就他本人來說,他在印度國內及美國,都是受到相當尊敬的人物。

此外,在印度信仰印度教的人,還有另一特別理由對於韋微凱納達表示特別的尊敬,因為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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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他還是第一次將印度文化傳播到世界的第一人。印度文化有著偉大的過去,由於他,也使得印 度人深信,印度的文化仍還有他的未來。使印度人不再一謂地向歐洲文化唯首是從,也自信印度文 化也有崇高的一面。總之,是他的崇高的靈性與愛國的熱忱相結合,使印度文化有了復興的契機。 我們茲引用祁樂爾(Sir Valentine Chirol)的話說:「他是第一位印度人以他個人的威望,在 海外為印度古老文化爭取讚譽的人物。因此,印度的民族地位,又獲得了新生。」

第五目 神智學杜

布拉瓦斯基(Madame H.P. Blavatsky)及奧爾柯提(Colonel H.S. Olcott)兩人於 一八七五年,在英國成立神智學社(Theosophical Society)。他們於一八七九、與一八八六年 到達印度,在馬德拉斯的阿德爾(Adyar)建立他們的分社。

但是,該社「在印度有所成就,還是在安妮.貝桑德夫人(Annie Besant)參加了該社 以後的事。她是一八八九年加入該社的,那時她正好是四十六歲,就住在印度,直到一八九三年為止。

神智學社自始就與印度的復興運動相關聯。貝桑德夫人認為印度當前存在之問題,如要獲得解 決,必須依賴印度古典文化之復興。下面是她在一八九三年所發表最權威性的言論:

「印度人當今首要之工作在於復興、強化,提昇印度古老的宗教。印度人必須有新的自我認識 ,自我尊重;有驕傲的過去,相信必定有驕傲的未來。要接受愛國運動的滔天臣浪,去重建一個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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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國家。」

她在婆羅奈斯(Benares)建了一所中央印度學校(Central Hindu School),作為他嚮往 此一運動的起點,他將她的財產及精力都全投入到所創辦的中央印度學校之中,以後漸漸發展,升 格為學院;又由學院而歸併入印度大學(Hindu University)。

神智學社之分支機構遍佈全印,對於從事印度之宗教與社會改革也有不可磨滅的貢獻,尤其是在 南印度的貢獻最大。由於她的旨趣在於復古,很多信仰與習俗,一般人認為已經不合時代的東西, 她也加以支持鼓吹;以致於真正同情她的只有少數的神祕主義者,只有他們才是她的真正信徒。大 部份印度人對於貝桑德夫人個人之尊重,遠勝於她所從事改革運動的旨趣。

在前面,我們已經陳述,這一時期,無論是個人或團體都紛紛地響應了社會改革運動。我們不 能在本章裡一一地詳述,所以現在我們只能將較為重的作一摘要介紹,他們對於印度之改革,亦有 著重要的貢獻:

德干(Deccan)的教育社(Education Society),是南納達(Madadev Govinda Ranade) 於一八八四年所創立。其初衷只是在教育一批青年幹部將來為國服務,再依此規模以建立一種教 育制度,但是,並未成功。因為教育經費不充裕,將近二十年來,其社內之成員薪水仍是停於七五 個盧毘之標準。

後來,又到布拉(Poona)成立了一所有名的費谷生學院(Fergusson College),在山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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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gli)又設了一所威靈敦學院(Willingdon College)因為這兩個地方有好幾所中學,學生有 了來源,經費充足,所以都有很多的教育成績。本社中另一靈魂人物為戈卡爾(Gopal Krishna Gokhale),他生於一八六六年,死於一九一五年。

此外,還有,還有韋德沙格爾(Pandit Iswar Chandra Vidyasagar)與馬拉巴利(Behr amji Malabari),他們都以提高婦女社會地位而大聲疾呼,很受到婦女們的愛戴,也著實為她們 爭取到了一些婦女權利。一八五六年韋德沙格爾使政府通過寡婦再婚之法案,對於改善勞工待遇之 奔走亦不餘遺力。也由於馬拉巴利的推動,於一八九一年,在政府通過了法定婚姻年齡法案。

第三節 民族自覺運動──印度國民大會

新印度(New India)民族意識之增長,促進了印度國民大會(Indian National Congress) 之形成。該大會是由回教聯盟(Muslim League)與其他因素共同組織而成的。印度人民族意 識之發展也是由好幾種因素所形成的,這些因素也是構成該大會之基本原則,那就是要有完全統一 的印度,而且,要印度人有權自己來統治這個統一的印度。

導致印度人掀起民族運動的原因很多,例如法國大革命以及世界各國的民族運動都紛紛爆發, 都給了印度人一些鼓勵。

在前面的章節裡,我們曾提到,英國將他們的教育制度亦介紹到了印度。當十九世紀,無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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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之政治、文學,都充滿了自由主義色彩,這是大家都可耳聞目睹的事實。印度人讀了英國人的 文學、歷史後,也同樣教育了印度人具有了民主及民族意識與愛國情操。而英國政府亦毫不保留地 宣佈自由主義,民主制度是其政治之理想。

尤有進者,英國政府還鼓勵印度人及其他英國屬地的人民爭取民權,給一種民主制度之教育

實在的,自始以來,英國政府即公開宣布,其對印度之統治是採取自由政策。一八一三年的授 權法案就已明白地指出:「將快樂與幸福實現給在印度領土的人民是本國的責任。」這不僅是官冕 堂皇的條文,而且在一八三三年的國會執行委員會中(Parliamentary Commitee)也強調: 「無論何時,當印度人與英國人在印度任官同時競爭一職務時,則以印度人為優先。這裡所講的任官 當然是指因知識及格之事務官而言的。最後,女王伊麗沙白亦於一八五八年,在其詔書中宣佈: 「我們對印度領土上的人民所盡的義務,也正如我們對待所有的其他人民一樣。」

女王的此一宣言,對於印度人企圖實行民主憲政具有了很大的鼓勵。因為,她在位的時代已經 給了加拿大人的自治權,也有其他殖民地國家繼起效尤,也帶給了印度自治之希望。

以上所有這些原因,都足以使印度的知識份子產生民族自覺的革命意識。他們也深信英國人具 有正義感,而且也會忠於他的言論自由之政策。他們以為只要時機一旦成熟,他們如果能善自為之 ,英國人會答應他們所提合理的要求。

他們所提出的第一個要求,是參與印度龐大的行政機構中之高階層的民政工作(Civil Servc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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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是不列顛政府行政工作之骨架(Steel-Frame),」這句話並不是誇大其詞。馬 可萊(Lord Macaulay)在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就曾說:「就是總督也沒有印度民事 行政的高級官員那麼重要,因為印度的行政工作全依賴他們的能力去全面推動。」

因此,英國人的答覆是,要教育印度人從事行政工作,是先要參予立法,然後再參予高級行政 職務,其人數也必須逐漸地增多。這才能有效的管理政府。

一八三三年之授權法案,英國政府作了以下的承諾:「任何印度人,無論其宗教、出身、籍貫 、膚色之不同,均得有權在英屬東印度公司之聘僱下從事公務工作。」此一主要原則以後在一八五八 年英女王之詔書,以及一八六一年,在印度民政工作法案中亦有多次重申過。

儘管英國政府作了以上這麼懇切的承諾,可是事實上,確不願有大量的印度人參予其民政工作 。就是英國政治家們自身也不願意見到此一事實陳現:「豪頓(Lord Houghton)很明白的觀察 出,英國的允諾完全只是美麗的謊言,它不願意英印政府受到不同的複雜種族之干擾。」因此,可 知英國人不願意實踐他們的諾言,實際上反對的不只是駐印總督李頓而已。

現在,我們才很容易的看出,英國人當時教育印度人一些民主、自由思想之目的,主要是在宣 揚英國人之統治,是自由的,是公正的。使印度人信任他的統治,以鞏固他們的統治。但是當英國 人的騙局一旦被揭穿了之後,它的統治卽受到了無情反抗,而印度人平心靜氣的要求,立刻轉變為 如火如荼的革命風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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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正發生了一件偶發事件:卽是般尼伽(Surendranahf Benerjea)案。因他原已考取了 文官考試,而獲准派任印度民政官員而又被解職了。雖當時的考試機關認為他的考試及格不合法,要 將其資格取消,但後來,上訴到最高法院(Gueens Bench)獲勝,般尼伽又奉派為民政官員,可 是不久,他的職務又被解除掉,說他的資格無效。

最後,他還是失去了做英國政府官員的機會;但卻是注定了,他該為印度偉大民族運動的領袖 。他從事民族運動是始於一八七六年七月二十六日,首先創立了加爾各答印度協會(Indian Association of Calcutta),他就以「全印運動」(All-India Movement)中心的締造者自居。

以基於「聯合全印度為構想,以瑪仁尼(G. Mazzini)精神為榜樣。」該協會以教育中層的 知識份子,使他們去領導羣眾製造輿論。

一八七七年,英政府將民政官之考試年齡從二十一歲減低到一九歲,般尼伽於是就把握這個機 會,在全印度掀起反抗運動。有的人則持相反的態度,認為這樣會影響印度人考試的結果,帶來不 利。而印度協會則組織民族意識強烈的份子以對沈默苟安態度的人施以反擊。在加爾各答舉行大規 模的羣眾運動,般尼伽更同時在阿格拉(Agra)、拉哈爾(Lahore)、阿姆瑞第沙(Amritsar) 、米汝第(Meerut)、阿拉哈巴(Allahabad)、德里(Delhi)、康坡爾(Cawnpore)、拉 克羅(Lucknow)、阿里伽爾(Aligarh)、及婆羅奈斯(Benares)等大城市發動大規模的示威 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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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尼伽對於全面性大規模集會示威之目的與性質解釋說:「示威遊行只是方法,以抗議英國政 府的縮小考試人的年齡以限制印度人,失去公平競爭的機會,這只是表面的理由,直接的目的;而 我們間接的目的,實際上之理由是要以此機會攪亂其社會秩序,團結國人,喚醒印度人的民族自覺。」

般尼伽這一次獲得很大的成功。卡統(Sir Henry Cotton)寫新印度一書時,卽說:「任何 孟加拉人之觀念都影響了旁遮普人,使他們對於勞倫斯(Lord Lawrence),亦卽約翰.勞倫斯 (Sir John Lawrence)不信任……尚且,當過去一年內,孟加拉人民在北印度(Upper)教英語的人 ,在這次反抗運動中儼然以勝利者自居;而且,他所領導之反抗遊行,亦先後在馬爾坦(Multan) 與達卡(Dacca)亦引起了強烈的響應。」

加爾各答協會所組成之民族運動,確實得力於般尼伽的領導,才能有如此空前的成功。我們可 以用般尼伽自己的話來加以說明:

「在英國統治下,印度人之不同種族、不同宗教,為了共同、統一的目標,而帶來了同一之步 調;在這些示威行動中,已經意謂到,即使我們的種族、語言、社會、宗教等都有很大的差異,但 是仍足以使我們相信,印度人都能夠聯合起來,以達到其共同政治目的。」

由於民政官事件,得到了一些重大的教訓,以後印度國大黨就從這些教訓中脫穎而出。印度人 希望有更多的代表參於政治,於是,又有了一次新的政治運動,稱之為加爾各答會議(Calcut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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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其主要目的是向英國國會要求不要限制文官考試的最低年齡;同時,文官考試應分別 在印度與英國兩地同時舉行。也採取了印度協會之示威行動,舉行公開集會遊行。

加爾各答會議一面派遣加爾各答的一位有名的孟加拉人律師戈夕(Lalmohan Ghosh)為代 表,前往倫敦請願。他以無礙的辯才,指出印度人所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頗有當時的英國聽眾為之 動容不已。

般尼伽對於戈夕這一次的雄辯說道:「在布里特(Ochn Bright)的主持之下,舉行了一項 壯大的集會,戈夕先生的莊重有力的態度發表演說,獲得了大會主席的敬重與讚揚。其會議後,產 生了立即的效果。下議院就在二十四小時內作成了備忘錄,那就是有名的特別文官法(Statutory Civil Service)……這一次派往英國之代表,可以說,獲得了他們所預料之外的成功。於是,以 後,類似的請願,也就一次又一次地發展。」

繼文官考試事件之後,接著而來的為武裝法案(Arms Act)與地方新聞法案(Vernacular Press Act),這兩個法案都是李頓總督所提出的。其目的是要以武裝部隊控制地方上之新聞事業 。所有這些都是壓制印度民族的措施,也更激發了印度的民族主義。其政策之製定者,主要是印度 事務長官國務大臣沙里邊利(Lord Salisbury)。

歷史告訴我們,「反動的統治者,常常是偉大運動的真正製造者。」這也同樣可以在印度得到 證明。這一次不平凡的反抗事件,形成了印度的政治生命,也使得印度人認知了他們自身的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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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是那樣無助地完全接受英國人之支配。具有堅強的民族精神,也有了更高上更熱情的政治理想 。不僅是主張印度人有充分的權利參予政府高階層之政治工作,而且要組織代表人民的機關,以有 效的控制整個行政。

這個機構必須是具有永久性代表全印度人之組織(All India Organisation),這使艾爾柏特 法案(Ilbert Bill)的處境更困難。該法案於一八八三年為艾爾柏特所提出,他是副王行政委員會中 之委員,他要撤除英國人在印度所享有之一切特權。這些特權都是英國人在長期以來所自行形成的 。但是,當這法案一提出之後,就受到在印度的英國人與本土英國人之反對。於是,他們在英國組 成了防禦協會(Defence Association),在印度各地亦組成了分會,而且,還籌足了一五、OO O拉克(Lakh)的盧毘為該會之基金。這更刺激了印度的高級知識份子,更為憤慨。

英國政府最後被迫取銷了艾爾柏特法案,但却授權給司法與行政機關,對英國人之跋扈飛揚態 度要加以嚴格的管理制止,而地方之行政首長亦可以印度人充任。

雖然,英國政府之態度還算是公正,但被反艾爾柏特法案之示威所迫,而竟准予撤銷該法案, 「印度的高級知識份子直感到是奇恥大辱。」於是,也聯絡各種組織發動示威宣傳,掀起民族自覺 運動。仍如以前一樣,由般尼伽所領導,不到一年卽創立了全印度國民基金會(All India National Fund),而印度國民大會黨(Indian National Conference)之代表,亦從全印度各地產生了 ,於一八八三年在加爾各答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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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一名退休的英國官員休謨(Allan Octavian Hume)給加爾各答大學(Calcutta University)的畢業學生寫了一封公開信:鼓勵他們為了促進印度人在政治、社會、倫理、以及心 理上之改革,組成一個學會。同時,他也建議英印政府支持此一組織。當時的總督為杜弗林(Lord Dufferin)給他的答覆是:「如果發現了印度人的真正希望,我們可能會面臨最大的困難。如果 能成立這樣一個學會,能帶來大眾的利益,政府當然樂意透過這個學會來反應印度人善意的輿論。」

休謨所支持的這一批優秀的印度青年,果然,達到了他所預訂的計劃。第一次印度國民大會黨 (Indian National Congress)於一八八五年之耶誕節在孟買召開會議,由孟加拉人邦尼伽 (Mr. W.C. Bonnerja)為大會主席。第二次印度國民會議(Indian National Conference)也 同時在加爾各答舉行。這可以看出,這兩個會議只是同時舉行而已,其組織也是各自獨立的,甚至 ,當他們舉行會議之前夕,雙方都相互不知道;但雙方組織之理想與目的則是同一的。我們只能說 ,兩個學會不約而同地在不同的地點,獨立地舉行同一會議。說起來,實在是巧合。

這正可以說明,印度民族統一運動的時機已經成熟,印度人已普遍地都有了民族自覺,所以不 久,印度國民會議卽很自然地與印度國民大會合併了。在馬德拉斯之摩訶伽沙巴(Madras Mahajan Sabha)以及孟買區域協會(Bombay Presidency Association)也於一八八四及一八八五兩年 先後組成,其目的都是在喚起印度人關心政治,尤其對於現實之各種行政與公共福利問題引起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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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的注意。

第一次印度國大黨會議所參加的只有七十名代表,都是當時有名的領導人物,般尼伽為了參加 印度國民大會黨會議,所以就未能參加在加爾各答同時舉行的印度國民會議。以後,印度國民大會 黨於每年耶誕節前一週,在印度各較大城市輪流舉行。第二次是在加爾各答召開的,第三次則是在 馬德拉斯召開的。嗣後,各地方對於國民大會黨極為擁戴,很多地區的代表要求加入,也有的地區 要求增加代表,所以該會的人數也逐漸增多。

國民大會黨的作為很符合休謨的預定計劃,這也是他建議加爾各答大學組織協會的本意所在。 從休謨下列的幾句就可以看出他對國民大會黨是如何地期許了:

「印度國民大會黨直接促進了他們每一會員相互瞭解,共同討論一般廣泛的政治問題;間接地 也將會是印度國會(Native Parlaiment)的前驅。如果能獲得適當的指導,不到數年,印度此一 聯合統一性的代表卽會實現,會有肯定性的結論。」

十九世紀的國民大會黨所能企及的只是對政府之政策採取批評,而促進改革而已,這純粹是民 間的,沒有任何法定效力,也沒有想到因此而改組成為國會的事。他們所期望的只是盡到言責,政 府能參考他們的建議而已。

印度國民大會黨的主要願望是要求政府挽救印度的貧窮;供應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並作一切有 效的改革。對於行政上之批評以武裝法案為最強烈。其次對英印政府獨佔性之鹽稅(Salt Tax)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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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稅(Excise)政策之反對亦為激烈。

就改革方面,其重要建議綜合有以下六點:

第一、在中央與各省,由印度人派代表組立法會議,以發展印度地方自治。

第二、廢除印度參議會(India Conncil)。

第三、普及一般教育與職業教育。

第四、削減在印度的軍事費用及軍隊。

第五、行政部門不應負責刑事犯罪之審判,故司法機關應與行政機關分開而獨立。

第六、從事公眾服務,在高級公署,應廣泛地任用印度人。文官考試應在英國與印度同時舉行。

國民大會黨對於政府之批評與建議一直是採取合作態度,一本忠於王室。對於英國政治家的正 義感與自由精神,也是予以尊重的。其主要目的,是盼望英國政府,因為他們的合作而從速改善印 度的現况,早日實現他們的理想。

一八九六年,為了發展印度的工業,在印度國民大會之策動下,舉行了一次工業展覽會;為了 喚起國人對於社會弊病有所認識與警惕,也舉行了一次社會問題研討會(Social Conference)。

從國民大會組成以來,政府一直在予以密切注意其發展。英印政府至少尚未看出該會對其統治 有任何不利的地方,所以沒有任何厭惡的感覺。當第一次國大會議官方除了還派人出席外,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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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表示他們的賀意。一八八六年,杜弗林總督還邀請該會的會員在加爾各答參加遊園會。次年,亦 邀請他們在馬德拉斯參加遊園會。

但是,不久,英印政府却改變他們原來的立場。杜弗林在其退休的前夕,在加爾各答聖安德魯 的晚宴席上(St. Andrewis Dinner)表示:他不能批評印度國民大會黨所提出的政策與各種改革 意見。並且指出,該會只是「極少數人的團體」不足以代表印度人的公意。英印度政府之高級官員 得到了他的示意以後,對於印度國大會黨也漸漸不予以重視。

政府官方對於國民大會黨的基本看法是,他們只是一批印度的高級知識份子,實際上只是自行 組織的一個社團,不足以代表廣大的印度人民;而印度國民大會黨則反駁說,至少他們所代表的是 正義。正如該會的接待委員會之主席(Chairman of the Reception Committee)米提拉(Sir Ramesh Chandra Mitra)在加爾各答於一八九六年的會議上之演講所說:

「受教育的高等知識份子所構成之社會,代表一個國家的思想與意志,自然也代表了全國人民 的興趣,因而也足以代表廣大印度人民發言。至少,我們比之任何外國的官員更能瞭解印度人所需 要的是什麼。如果一國的知識份子不能代表民意,外國更無力瞭解民意解決人民的問題了。那是很 真實的。在所有時代中,所有的知識份子都是在憫民之苦,以服務為己任,在我們現在不幸的國家 裡,知識份子挺身而出這還不是一件自然的事嗎?」

至此,印度國民大會黨深知,一味地想感動英國政府重視他們的意見已屬無效。這正如休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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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國民大會黨已經表現了他們對於政府的信賴,但是政府却自己喪失它的信譽。」國大會的要 求既然得不到英印政府的批准,仍轉而在印度與英國製造輿論,爭取同情,以迫使政府改變初衷。 這就是有名的所謂「制憲運動」(Constitutional Agitation),以後國大黨就利用這種方法來 實現其政綱政策。一八八八年,甚至在倫敦設立國大黨之辦事處,以便與英國朝野聯絡。甚至在英 國各地方都派有宣傳人員,以爭取英人民間的同情。之後,又將倫敦辦事處改組,為印度國民大會 黨英國執行委員會(British Committee of the indian National Congress)。該執行委員會 在英國出版印度週刊,宣傳他們的政策。

這樣做,產生了很大的效果,布拉德洛(Chales Bradlangh)於一八八九年出席了印度國民 大會黨的第五次會議,與印度的領袖們會談,擬訂了一個法案以擴大印度的立法委員會(Legislat ive Councils),於次年將本法案之草案送往下議院。英國政府為了抵制布拉德洛所提的法案,乃 自行於一八九二年通過了印度參政會議法案(India Council Act)。這也算間接地達成了國大黨 的願望。

至於國大黨之其他要求,英國政府可說一點也沒有讓步。幾乎該會每年都有一些相同的建議, 但英國却每年仍舊予以擱置不理。這使得該會感極為懊惱,漸漸積怨復深。有的國大黨會員認為像 如此地會議不會產生結果,因而對國大黨就喪失了信心,而有強烈反政府的傾向。實在說,國大黨 都是尋合理途徑要求改革,政府却一年又一年的拖延,也不作肯定的拒絕或接受的表示,長期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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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使得他們按捺不住。因此,有些則喊出口號,改革不能靠談判,而是要靠行動。這一急進派 的領袖為泰拉克(Bal Gangadhar Tilak),他是屬馬拉德人之婆羅門階級(Maratha Brahmana) ,也是有名的柏夕瓦(Peshwas)。

在印度各地區,以馬拉德人失去獨立的時間比較遲,所以對於推行民族運動也更為積極。甚至 馬拉德人也最具有敵愾同仇的精神。泰拉克是企圖以馬拉德人過去英勇好戰的歷史傳統,在印度人 中製造強烈的民族感情。他專門與官方所推行之社會工作唱反調。他每年擴大舉行薛梵琪(Shivasi) 紀念大會,鼓吹民族運動,他還創辦報紙──開沙(Kesari),宣揚他的民族復興與民族自決 之政綱政策。他認為最有效的途徑就是印度民族急起自立自助。他的急進派(Radical Section) 後來在國大黨中很快地發展,具有相當強大的勢力。

在這一段時間中,全印度有各種不同的組織來響應民族自決運動,首先也並未見得都對國大黨 寄予很大的厚望。有些高級的回教領袖只熱衷於他們一年一度的回教議會。而有些職業,亦有他們 自身之回教主席(Muslim President)。也不可諱言的指出,自始卽有一些強大的回教派別,對於 國大黨採取不同情的態度,當然,一般回教組織是並不反對該黨的。沙耶尼(Mr. Sayani)於一八 九六年主持國大會議,他曾公道地指出:「有的人認為全印度的回教徒都反對國大黨那是不真實的 。實在說來,大部份的回教徒甚至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國大黨。」

印、回兩教對於民族運動之所以有不同的觀點,不同的方法,實在是有其不同的背景所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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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回教徒對西方之文化教育採取冷漠的態度,不像印度教的領袖諸如羅摩漢洛羅闍(Rammo han Roy)、包斯(Rajnarayan boze)、牟柯吉(Hars Mukherji)、德南(Telang)、南 納德(Madadev Govinda Ranade)以及其他人物都曾受過西式教育;而且,他們亦更有印度古 典長期教育之薰陶,所以他們對於英國之國情、法律、制度都較為瞭解。他們知道如何在印度全國 推行反英的民族運動,也將他們的政策向全國人民宣傳,因此,自然地容易獲得支持與同情,像瓦 哈比運動(Wahhabi Movement),與傭兵起義,都是這些有利的條件所形成的。

說來也是一件很有趣的事,甚至在早期時代,英國人為了統治上之便利,實施隔離統治政策 (Policy of Divide and Rule)時艾倫波羅(Lord Ellenborough)就曾於一八四三年寫道: 「我不能閉著眼睛相信回教徒是我們的敵人;而我們真正之政策,是要爭取與印度教徒們之合作。」 所以在這一段時間,英國人所實行之政策就是籠絡印度人,直到印度人之民族意識高張,漸漸與英 國人疏遠,而使得英國人再轉而向回教徒示好,拉攏回教徒,甚至故意讓印、回對抗,以牽制國大 黨之民族運動。

當印度教的領袖與英國人之關係破裂之後,英國的統治者們,積極地扶持回教,並且支持賽依 德阿曼德(Sir Syed Anmad)為回教領袖。他本人亦提出了他的新政策,也提供了新的作法。但 是,事實上,回教人士對於西方之瞭解遠不如印度教的領袖,而在英印政府從事高級職位的官員也 只有印度教徒。因此,賽依德阿曼德以後便致力向回教徒們推動西方教育,一八七五年他首先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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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中學,不久就升格為穆罕默德英國東方阿里伽爾學院(Muhammadan Anglo-Oriental College of Aligagh)。他的努力研究有著很大的成功,但是只是一所單純的學院確實不能應付廣大 的社會需要,不過,在印度的回教社會中發展高等教育,使其現代化也實在是一件大事。

賽依德阿曼德是一位具有強烈愛國意識的國家主義者,他支持艾爾柏特法案(Ilbert Bill) ;促進文官考試分別在印度與英國同時舉行;強調印、回形成統一的印度,反對分治。他曾說:

「印度的印度教與回教是印度的一對眼睛,如果喪失任一個,都會影響到印度的安全。我們應 在同一心靈──統一整體之下活動。如果能聯合,則互榮共存;如果相互傾軋則會兩敗俱傷。」

他更進一步表示:「如果其國內民族受到不平等的統治,而且沒有自己國人所組成之政府,要 受到別人的尊敬是不可能的。」

雖然,賽依德阿曼德本人具有這些進步的新觀念,但是,却自始卽對國大黨的運動持著反對的 態度。他要求回教社會與國大黨保持隔離;繼之,又對他本人以前所主張文官考試應在倫敦與印度 同時舉行的運動提出反對的意見;一八八六年,他又組成教育大會(Educational Congress), 提倡以教育救國,認為只有教育才能帶來進步,反對回教徒參予政治性之討論。

為了反對國大黨,他又組織了兩個協會:

第一個為印度統一愛國協會(United Indian Patriotic Association),創立於一八八八年 其會員有印度教徒也有回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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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為北印度穆罕默德英國東方防衛協會(Muhammdan Anglo-Oriental Defence Association of Upper India),該會創於一八九三年,其會員只限定回教徒與英國人參加。

關於賽依德阿曼德的態度之所以有如此戲劇性的改變是不難想像得到,是出自英國「分離政策」 所產生的結果,對於印度教產生了仇視態度。

其次,他態度之轉變也是受了柏克(Mr. Beck)的影響很大。因為柏克本人就是此一政策的 製訂人,他於一八八三至一八九九年是阿里伽爾穆罕默德英國東方學院的校長。在此一長時期中, 柏克全心全力地使得賽依德阿曼德脫離印度的民族自決運動,也唆使回教徒與印度教徒隔離,為英 國政府之政策吶喊助陣。柏克對賽依德阿曼德所下的工夫究竟有多大,我們不必猜測,但就其公然 改變態度,攻擊國大黨的一事來看也就知道其收穫是相當大的。

賽依德阿曼德發展西式教育,以促進回教社會之進步實在有其必要,眼光極為正確,但是,却 放棄了他原來的政策與政治立場則是不智的。

當然,很可能,因為國大黨主張之政府,在有些方面可能無意中傷了回教。不論怎麼說,回教 徒總是佔有印度人口的四分之一,回教徒當然很關心他的地位。賽依德阿曼德卽曾公開地表示,在 國大黨領袖們的設想下所構成之政府,使他感到極為關心。他說,如果那樣「一個大社會勢必忽視 一個小社會的興趣。」誠然,為新印度的未來設計藍圖,自然有待回教徒的領袖參予,這樣才能有 和諧的藍圖,及統一的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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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依德阿曼德死於一八九八年,而柏克亦於次年相繼去世,但是,在以後的歲月,他們的政策 ,及政治立場,一直被認視為回教界的指導方針。雖然,到了晚期有些具有眼光的回教學者,採取 比較友善的態度,提倡國家主義,但是,對於國大黨仍是具有排斥性,尚不能與該黨同心合作,不 過,在某些特殊的事件上,又恢復了他們回教社會的老政策。

總之,回教社會是恐怕受到印度教徒的多數統治,賽依德阿曼德首先就提出此一警告,隨後就 受到柏克及其繼承者之誇大宣傳,終於形成了回教社會之特殊政策,諸如要求與印度教徒分開選舉 ,實施分治、劃分居住地區等種種問題,最後還是導至了巴基斯坦(Pakistan)的獨立。關於印 、回分治,實際就是巴基斯坦獨立的問題,我們還會另闢章節詳述的。

第四節 貿易與工業

第一目 貿易

我們在前面已曾指出,這一時期印度人之貿易大多為歐洲人轉手,尤其英國為然。雖然,自一 八一三年起,東印度公司之獨佔貿易制度已被廢棄,而其他歐洲人則在印度獲得了平等地位的貿易 權,但只是表面法定上的規定而已,而實際上,仍是英國人居有獨佔性,直到十九世紀的末期才改 變了此一現况。

之所以構成英國人之貿易獨佔,一方面是由於英國在海上掌握了霸權;二則則是英國在印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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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統治權;三為其他因素所共同促成的。只有到了十九世紀之末期德國與日本才進入到印度變成 了英國在貿易上之勁敵。

自蘇彝士運河開通以後,印度的海外貿易量卽大為增加。一八五五年到一八六O年,印度每年 的平均貿易約值五二拉克盧毘。當蘇彝士運河開通以後自一八六九年開始的前五年,印度每年的貿 易平均總值,包括出口與入口幾乎近九O克拉盧毘。到了一九OO年則超出了二OO拉克盧毘,而 在一九二八與一九二九年則超過六OO拉克盧毘。

出口與入口性質也都產生了變化。所出口的已不再是工業成品,而是大蔴、大麥、棉花、蔬菜 種子和茶葉等。而其進口的都是歐洲工業產品,這些產品幾乎都是從印度的原料所製成的。

海外貿易量之多少,大約與國內貿易之數量有相當一致的關係。在英國統治時期,印度本土則 算是昇平期很少有戰爭,因此,漸漸將原有地區過境稅亦取消了,同時印度的交通與交通工具都有 了新的發展。

過境稅是在一八三六到一八四四年先後取銷了省與省之間之過境稅。到了一八四八年各省內卽 已可自由貿易,通行無阻了。

一八五八年以後,由於鐵路、輪船、運河、電信,以及海底電線等交通之發展,也使得印度的 貿易有急遽的增加。當傭兵起義的時期,除了環繞在加爾各答、孟買、及馬德拉斯附近有數哩之長 的鐵路外,其他地區可說還沒有鐵路,直到起義事件之後,英國政府才意識到交通便捷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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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一年始,才有鐵路網的主幹建設完成,通向各省,這是以其當今及其港口為主要交通樞 紐。至於電報、電話則是始於一八五一年,但真正形成電信系統,而又低廉變成大眾化之通信工具 ,則是遲至一八五四年的事。第一次在恆河行駛汽船只是傭兵起義以前稍早的年代。公路與運河之 發展,直到一八五四到一八五五年,當達爾豪總督成立了公共工程部(Public Works Department) 以後才開始的。無線電報在印度與英國之間正式被應用則是在一八六五年。

第二目 工業

在先前的篇章裡,我們曾提到印度的貿易與工商業之變化及其衰微情况。而從西方輸入既精巧 又便宜的機器產品,漸漸改變印度人胃口與風俗習慣。而舊有的工業品則完全為外國進口的貨物所 代替。

如果從經濟與社會立場來看,十九世紀之末期從外國所進口之貨物來研究、確定是一件很有趣 的事。這時所進口的都是一些奢侈品,諸如絲、毛、皮革等製造品;以及梳粧檯、家具、鐘錶、陶 器、瓷器、玻璃、玻璃器皿、紙張、紙板、文具、玩具;香水、遊藝器材、雪茄、紙牌、馬車、腳 踏車、摩托車、汽車等。

此外,還有一些進口的貨物以後都成為必需品了,諸如火柴、縫紉機、雨傘、肥皂、玻璃杯、 磁器、鋼筆、鋼筆尖、鋁製品、鐵器、手電筒、煤油等。這些類似的日用器具可以說不勝枚舉。

但是,由於這些日常生活所需之物品都是從國外進口,而且,所需量亦大,所以印度的舊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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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則被破壞無遺,諸如最精細之毛、絲紡織廠、棉織廠、金屬品器………等,如果沒有西方機器 紡織品之傾銷,可能一直到現在印度的紡織品在手工藝方面,仍然還是會很有名的。

西方尤其是英國的貨物充斥了印度市場,而印度的工業則一蹶不振,因此,社會經濟趨於崩潰 。印度人認知了此一情勢之嚴重性,乃積極重整國民經濟,起而與西方學習、競爭、慢慢終有了復 蘇的機會。像印度這樣具有悠久文化的民族,是不可能長期受制於西方世界的。到了十九世紀之未 年早期,印度的工業也漸漸現代化了,進出口之差距也有了相當地減低。一八七九年,印度工業品 出口佔印度總出口之比例為百分之八;到了一八九二年則為百分之一六;一九O七到一九O八為百 分之二二。而進口之工業產品與其他總入口從一八七九百分之六五,到了一八九二年則降低到百分 之五七;到了一九O七年則為百分之五三。

在印度所復興大規模的工業則以棉、蔴、鐵、鋼、紙、鞣皮、皮革等加工產品為主。但到了一 九世紀之末期,印度之機器工業比之於一般百貨之總值,算是利潤很少,沒有什麼進步。不過,那 仍不失為一良好的開始,也具有很大的工業潛力。不過,我們得指出,大部份大工業都還操之在歐 洲人之手中,而印度人所主辦之工業規模都不算大。

新興產業層出不窮,也喚醒了印度人以機器來重建其有悠久歷史的紡織工業。一八一八年在加 爾各答設立紡織廠,一八五四年,在孟買實施機器生產,也是有計劃地在孟買建立工業中心。自一 八七七年以後又分別在拉浦爾(Nagpur)、阿曼德巴德(Ahmadabad)、硝羅坡(Sholap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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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地方設立了幾座棉紡廠。一九O五年在孟加拉的斯瓦德文運動(Swadeshi Movement) ,對紡織工業產生了新的刺激,又在全印度設立了大量的工廠,其中,在孟加拉就有好幾所。

但是,此類之初期工業,也像其他工業一樣,也必須有適當之政策,限制其無限的增加。如果 不然,則會發生市場之激烈競爭,尤其是與西方之競爭,其競爭之條件遠不如西方人。因為他們 除了有長期的生產經驗而外;而且,還有強大的資本;更有其本國政府之支持。這些優厚條件都是 印度商人所沒有的。印度的廠商必需面對當前的這些困難。

恰在這時,在印度設廠的蘭卡西爾廠商(Lancashire Manufacturers)的經營非常成功,擁 有很大的財力,他要求英印政府對於英國本土進口之棉紡品,恢復課徵以前所課的進口稅,以保護 印度本土的紡織工業。本來恢復課徵進口稅,是在政府財產困難下才可重行課徵的,所以蘭卡西爾 商人的建議,英印政府只是作了修正性的接受,那就是在孟買對英國本土入口之棉紡品課徵進口稅 以抵銷所應課徵的消費稅。實際上,並未增加英國本土入口到印度貨物的稅額,也未達到保護印度 紡織業的目的。

這對印度的工業發展實在是一大打擊。此一不公平之政策自然是出自英國政府,自十八世紀到 十九世紀,美其名是實施自由貿易,實際上,是對英國商人,尤其是對英國本土之商人給予各種優 惠條件,是大不利於印度工業之發展的。這才是印度工業緩慢成長的基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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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政治關係

第一節 西北邊境

寇松總督(Lord Curzon)於一八九九年,元月抵印度任所。他發現只有一O、OOO英國 在西北這一廣大的邊界駐防,深感不安。所以他特別注意西北動盪的局勢。他對邊境部族採取「以 退為進」的方式。寇松為了防衞吉崔爾(Chitral),特別從柏夏瓦(Peshawar)築了一條公路 到古崔爾。在寇松的命令之下,他使得大量的英軍逐步從開伯爾隘口(Khyber Pass)撤退,同 時,也撤除了可爾南河谷(Kurvam Valley),最後撤除山地帝族人所居住之瓦日利斯坦(Waziristan) ;但是却保留了查克達拉(Chakdarra)、馬拉頓(Malatand)及達爾階(Dargai)等 數處之要害。而英軍所撤除之地區則由所募來之山地部族兵防守,或由武裝警察警戒。山地部族之 軍官則由英人充任。於是英國的軍力則集中在能控制開伯爾隘口、陀爾(Thal)、可爾南河谷口之 戰略要地,同時在達爾階、馬拉頓、阿牟路德(Amrud)都築有鐵路通向以上之戰略要地。

寇松總督的政策是將有限的精銳軍隊加以集中作機動性的使用,對山地部族嚴加監視。同時, 也答應給這些山地部族相當的津貼,以鼓勵他們能維持安定和平的關係。

寇松總督的另一政策是,於一九O一年,建了一個新的西北邊境省(North - West Frontier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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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建該省的問題,旁遮普的官員反對最為激烈。因為西北前線地區原來一直 是於旁遮普副督之管轄下,間接受到英印政府之控制。

現在的新闢西北邊境省其面積有四O、OOO平方哩,其行政區除了狄拉伽日罕(Dera Ghaz Khan)特別區仍保留給旁遮普政府管轄外;其他如馬拉頓、可爾南、開伯爾、多支(Tochi) 、宛納(Wana)等凡越過旁遮普印度河之整個地區,都劃入新西北邊省內。該省置一首席行政委 員(Chief Commissioner)為長官,直接向英印政府負責。

而舊有之西北各省(Old North - Western Prdvinces)改稱為安特拉與興德聯合省 (United Provinces of Agra And Oudh)。

經過寇松總督在西北邊境省,從事民政與軍事之改革後,獲得了一段比較長時期的和平。但後 來,又發生幾次戰爭,耗費頗大。當然,其中一九OO年至一九O二年對摩蘇德人(Mahsuds)之 封鎖;一九O八至一九O九年摩曼德人(Mohmands)與熱卡克爾(Zakka Khel)之興起都是必 需採取軍事行動的。但是寇松總督在其長達七年之任期內却只花費二四八、OOO英磅在西北邊境 之防務上;這較之一八九四到一八九八年在西北前線所花之五八四、OOO英磅真是少得太多了。 這也可見寇松總督在西北邊境所用之政策是相當成功的。

但是,他並未澈底地完全解決此一地區的真正問題,他的行政制度並不能有效地封反復無常的 邊疆部族加以控制。在比較強悍的部族中要執行其行政權都很困難,尤其是司法與稅務無論是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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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之行政區內,或在部族區內都不能實行其統治權。

其主要制度之瓦解,是由於一九一四到一九一八年發生,持久性之世界大戰。英印政府為了應 付世界大戰,乃改變了其既定之政策,亟須對西北前線採取更積極的政策。要在該地區之重要地點 設置郵政,開闢國家公路。這些工作都是交給英國軍隊,北方民兵與地方部族配合起來去做的。同 時,也趁在軍事動員之時期也加強邊境民族地區之行政組織。

在印度民族運動(Indian National Movement)之影響下,英印政府花了大量的金錢,在 該一地區從事社會與教育之改革,但這些邊境部族卻並不願意接受這次改革。事實上,英印政府, 是在從事各種軍事準備,以壓制近期所發生的反叛事件,諸如一九一九年的瓦日利斯坦人(Waziristan) ;一九二五年的摩爾德人;最嚴重的還是一九三O到一九三一年之瓦日利斯坦人,摩曼德人 及阿非烈德人(Afrids)之全面叛亂;其次是一九三三年摩曼德人又起而反叛;一九三六到一九三 七年又有多瑞克爾(Tori Khel)之亂。

第二節 英國與阿富汗及波斯之關係

第一目 與阿富汗之關係

當一九一四至一九一八年,第一次世界大戰期中,英印政府與阿富汗之關係,常受到俄國在波 斯灣中亞之活動,以德國、奧地利、及土耳其在卡布爾(Kabul)之陰謀活動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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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密爾.陀布杜多羅曼(Amir Abdur Rahman)還未去世之前,曾於一九O一年,九月 與英國政府簽訂了友好條約。當阿密爾死後,為了與其繼承人,新阿密爾.哈比布拉(Amir Habibullah) 更換新約英國的代表寇松總督曾遭遇了很大的困難。因為哈比杜拉認為與其老阿密爾所 簽之約是合法的,不必更換新約;而寇松認為,與老阿密爾所簽之約,只屬老阿密爾個人之態度, 該約應該更換新約。

自是,有好幾年阿富汗與英國停止了一切外交關係,他寧願放棄政府對他的津貼,他堅持他的 部屬乃至要英國人也稱他為「陛下」,而英國人則認為這完全是俄國人所策動下的反英藉口。但是 ,在一九O四年,十一月,當寇松總督不在印度時,其代理總督安浦海爾(Lord Ampthill) 派了一個使節團,在丹勒(Sir Louis Dane)的率領下前往卡布爾。一九O五年,三月,雙方更 換了新約,而英國亦答應了阿密爾哈比布拉的條件,尊稱他為「陛下」。

一九O七年,八月,英國與俄國簽訂了一項雙邊協定,俄國認為阿富汗斯坦為其勢力範圍,與 英國在阿富汗同享有經濟上優惠權。

但是,阿密爾「視這兩個強鄰之聯合,乃是一項陰謀」,對於兩國會談之結果拒絕承認。實際 上,俄國人在那次會談中也並未得到任何實惠,而阿富汗則自己保持著孤立的政治態勢。不過,當 第一次世界大戰發生後,阿富汗仍從英國獲得了很大的幫助,無論敵對國家在阿富汗如何使用各種 方法手段,仍保持了他嚴格的中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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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列強之所以在阿富汗採取合作態度,是希望將西方之文明來影響阿富汗人,同時也想在那 裡建立泛回教勢力(Pan Islamic Forces)。尤其一九一七年,俄國之沙皇被推翻以後,英、俄 之友好關係亦各消失,從回教勢力在阿富汗極為猖獗可怕。

阿密爾哈比布拉更聯合阿富汗之正統派及反英派的人物以自重,於一九一九年,二月二O日宣 佈採行歐洲的新式制度與方法。

同年不久,阿密爾哈比布拉被殺,阿富汗卽發生一場王位之爭,結果其子安曼魯拉(Amanulan) 獲勝,變成了新阿密爾。他卽位不久,一半因為其國內之壓力,一半也可能受了好戰派之慫 恿,安曼魯拉決定對英國發動一場戰爭。

一九一九年,四至五月終於釀起第三次英、阿之戰。英國使用飛機、無線電、轟炸卡布爾與伽 拉拉巴德(Jala Labad)以配合英國的印度軍隊之攻擊,在一天之內使阿富汗之軍隊大敗。同年四 月十五日,阿富汗請求停戰,雙方乃於八月八日在拉瓦爾平第(Rawalpindi)簽訂和平條約。一 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英、阿又訂立了一次條約,根據這兩次之條約之內容是:

阿富汗禁止從印度輸入武器、裝備。尚未付給阿密爾之津貼,由英國政府照付。英國承認安曼 魯拉為唯一合法的阿密爾。而英國亦向阿富汗表示不再干涉阿富汗之外交政策。兩方同時尊重雙方 之獨立自主,雙方各派公使駐節在對方首都卡布爾與倫敦。

因此,經過一次小型的戰爭之後英、阿關係又恢復了舊觀,而俄國的布爾雪維克(Bolshev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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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子在阿富汗之活動極為活躍。

不久,阿富汗一度發生內戰。先是阿密爾.安曼魯拉於一九二八年之夏天訪問歐洲,當其歸國 後即全力從事各種改革,尤其對於內政,諸如社會、教育、法律之革新頗著成效。但是,這種改革 ,使得阿富汗之保守份子大為不滿,因而引起了一九二九年,五月之內戰。結果,安曼魯拉被迫退 位,其王位為巴查伊沙奎(Bachai - I - Sarrao)所篡奪,他是一位很驍勇的冒險家。

當王位篡奪的事實發生以後,卡布爾的對外交通已經中斷了。而英國之空軍則繼續從事撤走英 印的軍民,乃至外國人,最後,於一九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只剩下了公使館留在卡布爾,以觀 阿富汗內戰之發展。英印政府唯恐演成嚴重後果,乃決定採取謹慎、不干涉之態度。

阿富汗之亂局終為穆罕默德.納地爾(Muhammad Nadir Shah)所平定。納地爾原係阿富 汗一個統治王室的苗裔,也是被廢了的阿密爾之能臣。於是納地爾被公推為新阿密爾。他具有新知 識,充滿著理想抱負,他又恢復了安曼魯拉的改革計劃。不過,他在實施之先都是經過深思熟慮, 因有周全的準備,阿富汗與英國的關係又極為敦睦了。但不久,於一九三三年,十一月八日,由納 地爾不幸被刺,又一度與英國中斷關係。當其兒子穆罕默德.熱赫爾(Muhammad Zahir)繼承 其王位後,又賡繼了他父親原有之政策。

第二目 與波斯之關係

大不列顛帝國為政治與經濟關係,也是為了爭取勢力範圍,對於中東,尤其是對波斯灣地區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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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關心。到了一九世紀之末期,世界列強諸如法國、俄國、德國與土耳其也加入了對這一地區之角 逐,在各方面而建立他們的影響力,而排斥英國的擴張。而俄國的勢力已滲入了波斯之北部,特別 使英國人感到是一嚴重的威脅。英印政府則加強其各種措施以應付這一地區列強的挑戰。

而英國的外交大臣(Foreign Secretary)蘭斯堂(Lord Lansdone)於一九O三年,五月 五日,在上議院宣佈:

「我堅決地認為,我們應在波斯灣建立海軍基地,或建立強大的要塞,以對抗妨礙我們政策的 其他列強。我們要盡一切手段堅持我們的政策。」

在波斯灣地區首先採取步驟以打擊反英勢力的為冠松總督,他於一九O三年訪問波斯灣以保護 英國在該一地區的利益,他決定了特種措施:諸如在港口建立領事館;在其內陸設貿易中心;組織 塞斯坦考察團(Seitan Mission)於一九O三到一九O五年,在麥克瑪琪(Sir Henry Macmahon) 之率領下,對於一八七二年戈爾德史密斯(Sir Frederick Goldsmith)開始所作邊界劃 定工作了最後之決定;計劃舖設自奎陀(Quetta)到奈夕基(Nushki)之鐵路;又築從奈夕基到 羅巴第基拉(Robat Kila)之公路,甚至在沿公路線開設郵政、電訊、關稅等機關。

由於波斯境內列強的利益突衝,而波斯人則以自身之利益而附和列強,使波斯王朝的統治權喪 失,於是波斯內陸騷擾不安。而英、俄兩國亦介入了正面衝突的危險。對方為了避免戰爭,乃決定 以和平方法解決,一九O七年,八月卅一日簽訂了一項英、俄協定(Anglo - Russian)根據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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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

雙方同意波斯政府獨立;但英、俄仍在波斯確定其勢力範圍,俄國人以其北部,英國人以其東 南各省為勢力範圍;雙方彼此尊重其勢力範圍,「不得在對方勢力範圍之內為自己或其他國家作任 何有利益自身或其他外國之活動,諸如政治、商業活動,以及設置鐵路、銀行、電信、公路、運輸 ,保險等事業,」也不能妨礙彼此既得之利益。

這時正是一九O七至一九一O年英、俄關係在內弛外張的緊要關頭,而波斯的局勢完全處於混 亂狀態,對於列強只有任其宰割毫無主權可言,而英、俄自身亦雅不願挑起一場戰爭,才導至了雙 方的妥協,而對波斯形成實際上之瓜分。因而也保住了波斯之王朝免於滅亡。

但是有的學者則認為波斯所受之禍害最大,例如塞克斯(Sir Percy Sykes)就指出:「英 、俄的此一協定,已對波斯人構成了嚴重的侮辱。」他們將波斯人的主權置之不顧而自行均分權益 與勢力範圍,也就這樣安定波斯人的命運。尤有近者,根本沒有讓波斯人表達他們意願的機會,純 是列強片面的自行協定。羅斯爾(Lovat Raaser)也有同一看法,他的話也是千真萬確的: 「西方列強的心目中,簡直無視於其他民族之存在,真是一件可驚的殘酷事實。」

有的學者認為,在此一協定中,俄國人所得者,遠勝於英國人在波斯所得的利益,俄國人幾乎 攫取了波斯一半以上的領土,英國所得者僅是一小部領土而已。英國當然也知道自己所得很少,但 是他不得不承認俄國已佔領波斯大部份領土之事實,而英國本身亦只希望能在波斯平安地享有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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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利益已就心滿意足了,這是雙方能夠談得攏,互有默契之主要因素。正如瑞斯(Sir J. D. Rees) 所說:「大不列顛不能放棄此一所得,且又行將擴大他的利益。」

當一九一四至一九一八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戰期中,波斯由於一直陷於內政上之騷擾不安,所以 失去了有利條件,而宣佈採取嚴格的中立立場。

德國已與土耳其結盟,想利用波斯為其前鋒,以圖「在波斯、阿富汗,以及印度之邊境製造糾 紛,以迫使波斯加入其軸心,以便對英國與俄國構成一個大包圍。」

此時,英國在波斯灣採取堅定果敢的立場,在各方面加強,英國與波斯之間的關係,終於維持 了雙方的正常友誼。

第三節 東北邊境

第一目 西藏與北方各小國

西藏的正式宗主權雖然是屬於中國,但實際行政則是屬於兩位大喇嘛所統治。達賴喇嘛住拉薩 ;而班禪喇嘛住在鄰近日喀則的一個有名的寺廟內。其政治權力則集中在達賴喇嘛的手中,當達賴 年少時則由一行政委員會統治。

英國最早企圖與西藏建立關係是始於一七七四年。赫斯丁(Warren Hastings)曾派遣波格 爾(Geoge Bogle)率領一個代表團訪問日喀則的班禪喇嘛,其主要任務是要求在該一地區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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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貿易。

但是,時間稍久,西藏人則常常牽累到英國人干預西藏的事務。一八八七年,西藏人「毫無理 由地侵入」(Inerplicable Invasion)英國保護國的錫金小邦,但次年卽為格拉哈將軍(General Graham)所擊退。因此而引起了一八九O年之中英交涉,一八九三年,中英政府對西藏與錫 金之邊界問題,及商務交涉都作了具體的協定,但是,西藏人並未遵守。

當寇松總督抵達印度任所後,發現英國與西藏之關係已「形成了一道死結。」之所以如此地 嚴重實由於兩個基本原因所造成:

第一,達賴喇嘛已經到了主政的年齡,在其一位俄國佛教徒老師多吉耶夫(Dorjieff)之慫恿 下,要他以武力推翻他的攝政,並且,向他吹噓,他自己曾是一位最傑出的統治者,足可以幫助他 統治西藏。

第二,西藏人想擺脫中國的統治權,並且,渴望獲得俄國人的友好支持。因此,多吉耶夫乃先 後促成西藏的訪問團於一八九八、一九OO,及一九O一年三次訪問俄國。傳說多吉耶夫已與俄國 訂有密約,將西藏置於俄國人之保護之下。而俄國政府則正式闢謠,其駐英國之大使,在匹茨保 (ST. Petersburg)聲明說,西藏幾次訪問團到達俄國純是宗教性的。但是,這並未因此而消除英 國對俄國之懷疑。

事實上英國在西藏所追求之目標,只是希望實現他們早已擬定的計劃,在中亞完全驅逐俄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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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力。所以英國對西藏的政策,只是其中亞整個政策的一環而已。

值此情況下,寇松總督乃於一九O三年,派了一個代表團去西藏,並帶有武裝的衞隊。這是 經英國政府所批准之後才採取行動的。當約夫斯班上校(Sir Francis Younghusband)所率領 之代表團及其衞隊與西藏人發生幾次武裝衝突以後,終於在一九O四年,八月三日抵達拉薩,與西 藏政府簽定協定。

西藏政府同意開放江孜(Gyantse)、噶大克(Gartok)、雅同(Yatung)三鎮與英通商; 將藏布江河谷(Chumbi Valley)暫時租給英國三年,由英國付給西藏租金二五拉克盧毘。

一九O六年,七月,英國與中國訂立了一項協定:

英國同意無意侵佔西藏領土,也不干涉西藏的內政;同時,中國政府亦保證不允許任何外國勢 力干涉西藏之內政,及侵佔西藏的領土。而且,英國同意一八九O在西藏所獲准貿易以及在西藏與 印度因貿易所設立電信局,以及一八九三之商約是在武力威脅之下所簽訂的,中國政府對英國付出 補償金後,英國人卽行撤離藏布江河谷。

約夫斯班使往西藏在政治上並未獲什麼重要利益,不過,在商務上在西藏開了三個商埠,在江 孜建立了一個英國貿易中心(British Trade Agent)而已。

不過,從歷史的眼光看,約夫斯班也有其很大的貢獻,那就是他揭開了拉薩神密的面紗 (Unveiling Lhasa)。我們不要忘記,在古代與中世紀,誠然是有很多佛教的高僧從孟加拉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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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發揚佛教;但是,在約夫斯班去拉薩以前,就曾有一位在英屬東印度公司時代探險的學者犍陀 羅(Rai Bahadur Sarat Chandra),冒著生命的危險才闖入了達賴的禁地,而約夫斯班的長驅 直入,那是達斯當時所夢想不到的事。

一九O七年,英國與俄國雙方協商,透過中國政府與西藏達成某些政府關係。中國本來就對西 藏保有宗主權,現在,要透過中國政府以達成英、俄之政治願望;實際上,也就是再度肯定,中國 對西藏之主權。既然如此,英、俄的要求自然等於是癡人說夢樣的不切實際。因此談判終歸破滅。 一九一O年,中國的軍隊卽進駐到整個西藏,而達賴卽流亡到印度避居。

但在一九一一年,中國的革命成功,而導至滿清帝國的覆亡,而達賴乃於一九一二年六月回到 了西藏。達賴喇嘛認為他與滿清帝國皇帝個人之間所構成宗主與諸侯之關係應隨滿清帝國之消滅而 告中止,卽是說中國對西藏宗主權已告消失,進而要求他對西藏擁有完全自主的絕對統治權。

一九一三年,當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迫在眉睫之際,達賴喇嘛聲明要在印度北疆與各小邦和平 相處,拒絕再接受中國的宗主權。而英國人則乘此機會揷足西藏的事務,乃卽邀請中國與西藏派遣 代表,,在西姆拉(Simla)召開三邊會議(Tripartite)。

一九一四年,四月二七日,西藏、中國政府、及英國三方面之代表會議結果,簽訂一項協定:

西藏劃分為兩個大區,卽前藏與後藏,都一律承認中國之宗主權;中國承認後藏完全自治;沿 印度邊界以至到拉薩、日喀則、昌都(Chamdo)一帶之行政不受到任何干擾;中國同意不在後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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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兵或派遣文、武官員留後藏,也不在後藏殖民。

這一次西姆拉會議,也固定了印度東北與西藏之間之邊界,從不丹以東全長有八五O哩,稱之 為麥克瑪洪線(Macmahon Line)。麥克瑪洪(Sir Henry Macmahon)是英印政府外交部的 部長,也是英國政府的全權派駐印度的全權代表(British Plenipotentiary),實際上,他就是 代表英國政府執行外交工作。

雖然這次協定中國的代表簽了字,但是中國政府却未始予承認。稍後,中國給了大不列顛政府 一份備忘錄,說明在西姆拉的協定,中國除了不同意前藏,後藏之邊界外,其他一概都予以承認。 如此一來,中國就已承認麥克瑪洪線為西藏與印度東北邊境之國界了。(註)

一九一七年,俄國國內發生了革命,而中國國內亦處於軍閥割據的混亂狀態,使得英印政府有 機可乘,乃決定向西藏擴張其勢力。不過,英國與西藏乃相互尊重雙方所已訂立的條約。

一九三六至一九三七年的冬天,英國派了一個友好訪問團,在其政治部(Political Department) 印度民政署(I. C. S.)戈爾德(B. J. Gould)之率領下訪問西藏,與西藏政府之重要官 員及其人民建立了更深一層的友誼。

在印度北方,諸如尼泊爾、錫金與不丹諸小邦與英印政府都一直維持良好的關係。一九一O年 ,英印政府為了對抗中國在西藏用兵,乃加強了與不丹的關係,從原來一年五萬盧毘之津貼而升高 到一年一拉克盧毘。這些津貼是用來控制不丹之外交政策的。從此以後,英國正式通知中國,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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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護不丹、錫金之安全與權利。

第二目 阿薩密與緬甸

一九O五年,以孟加拉之部份劃成一個新的東孟加拉省。而阿薩密省則是阿薩密與原來舊孟加 拉省之蘇瑪河流域(Surma Valley)中的十五縣所合併組織而成的。一九一二年又重新劃分了行 政區,阿薩密又再恢復其原來的單一行政區。阿薩密省內,有好幾個部族諸如達胡拉族(Daflas) 密里族(Miris)、阿波爾族(Abors)以及密西密族人(Mishmis),除了阿波爾族人外,其他 各族都未對英印政府構成騷亂。

一九一一年,阿波爾人殺害了威廉森(Williamson)與格利密森博士(Dr. Gregoron)。 英印政府乃派兵到阿波爾人所居住之狄漢河谷(Dihang Valley)將其鎮壓平服,同時派遣慰問團 ,前往其他各部族作宣慰工作,這樣在恩威兼施之情形下極為成功。

在中、緬邊界上,因為有很大一片土地是未定界,英國政府知道有小部份的邊界被侵,也格外 留心其前方之安全。為了解決中緬未定界之疆土,中國與英國乃在雲南省與緬甸之邊界上設立一邊 界勘察委員會(Delimitation Commission),中、英雙方同意推請一名著名的瑞士工程師伊士林 上校(Colonel F. Iselin)為邊界勘察委員會之主席,採取中立立場,於一九三五至一九三六年 勘測邊界,於一九三七年的春天,提出了一份報告,界定了緬甸與中國雲南省之間的國界。

(註):見查克拉瓦第博士(Dr. P. C. Chakravart)所著中印關係一書(India - China Relations), 第二一至二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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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憲政改制 (一九O六〜一九三七年)

第一節 白金漢宮與英印政府

英國國會透過印度事務國務大臣而控制英印政府,當然,這也要看個人之關係,背景及其能力 而定,例如寇松總督則直接受到英國政府之監督。

到了摩爾萊(Lord Morley)出任印度事務國務大臣時,他主張將印度的一切行政權都置於 他直接控制之下,所以在那個時期的印度行政大權,都操之在國務大臣之手中,比其以前的國務大 臣的權要大得多。弗拉斯爾(Mr. Lovat Fraser)引述一九一八年,元月愛登堡觀察一文 (Edinburgh Review)說:「摩爾萊…無論他個人的功績,道德如何,而他在白金漢宮以印度事 務國務大臣之尊具有相當的權威性是可以確定的。」在相形之下,總督的權威確實已大為削減,但 是「相沿成習以來權力並未完全喪失。」

本世紀之初,有些印度的政治家,包括稍遲的戈卡爾(Gopal Krishna Gokhale)在內,要 求英國政府在印度事務部方面作重大的改制,尤其是要廢除印度參議會(Indian Council)。一 九O七年,有兩位印度的學者奉派為摩爾萊委員會之委員,一九一九年又組成了一個執行委員會 (Committee),以前任印度事務國務大臣克里偉(Lord Crewe)為主席,以克耶斯(Prof. A.B. Ke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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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蘇(B. Basu)及其他高級人士為委員,以審查印度事務部各部門之報告,而計 劃廢棄印度參議會。但是,此一建議並未為英國國會的聯席會議所通過。

執行委員會又擬訂一份詳細的計劃,以使現況有所改革,結果於一九一九年通過了此計劃而變 成法案(Act of Jqiq)(註)。於是,摩爾萊委員會原屬架空的,現在有了實際上之權力,其編 制至多委員十二人,但不得少於八人,其中半數必需長住印度十年以上,而且,是最近才離開印度 者。其委員任期從七年減低到五年。下列條件必須多數決定始能成立:

一、對印度之財稅構成侵佔事件者。
二、對於整個具體法規之制訂。
三、凡干聯到民政方面法規之制訂等。

整個委員會仍是直接接受國務大臣之節制,但該委員會不能單獨對英印政府有任何督導、考核 ,對其直接指揮的仍只是國務大臣一人而已。大凡印度的軍事、外交,歐洲英國人在印度之權利, 印度各地方之特別法、公價、關稅、貨幣與船運等等重要事務無不是受到他直接的監督指揮。他的 監督權所唯一受限制的只是「不干涉行政上的權宜措施而已」(Transtferred)。

一九一九年以前,國務大臣的薪、俸、及其行政支出都是列入印度的預算之中。因此,英國的 財政部長(British 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就不能將印度的預算送給國會審查,而國 會也就無從對印度的預算具有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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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為了能對印度事務國務大臣具有有效的監督,乃於一九一九年,通過國務大臣的薪俸法案 :「國務大臣的薪俸,及其行政費用,包括其參謀人員在內的一切費用一律由國會提供。」以後國 會之聯合委員會也負責審理印度的行政法規,以及一切行政措施工作。國會對於英印政府之間接控 制力量也就大為加強了。

一九三五年,所通過英印政府法案(Government of India Act),改變了印度事務國務大臣 的原訂之法定地位。根據此一新法案,「所有關係到印度領土之主權,或司法權」都屬大不列顛的國王 所有。而總督與地方省督只是英王陛下的行政代表。而印度事務之國務大臣,交為內閣之閣員,代表 國會處理印度的一切事務。而英印政府的總督及其省督,悉在國務大臣之監督下,執行其行政工作。

國務大臣的權力在本質上幾乎仍全部保留沒有什麼變化;而且還伸張了他的權力到印度的地方 及諸小邦,增大了中央的權力,而形成聯邦的雛型。他「仍然是站在印度行政上的最頂峯,為其監 護人。」

一九三五年的英印政府法案通過之後,一九三七年,四月一日也廢除了印度參議會。其參議員 由國務大臣囑請組成諮詢小組(Body of Advisers)。規定名額為最少三人至多六人,其資格限 制是,必須在英王陛下,服務印度十年以上,而最近兩年內始行返國者。

國務大臣,後來充分地授權給諮詢小組,大凡他本人的有關疑難都委託他們集體或個別討論, 國務大臣根據他們的意見可自行決定取捨。但有些特殊事件是例外的,請如關於以英王任命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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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有關重要人員開會過半數通過才能有效的,國務大臣不能自行交辦或自行決定。

所授權代理國務大臣監管英印中央政府與其省級地方之間之行政的官員稱之為高級專員(High Commissioner)是一九一九年的法案所通過的。而正式於一九二O年,八月一三日成立高級專員 公署。該法案規定高級專員由英印政府任命,但基本上他是對國務大臣負責,其待遇也是在英印政府 中開支,其具體之職責是:為印度各級政府儲存物質;提供商業情報資料;鼓勵從事工商事業;照 顧印度學生在英國接受教育;提供印度所需要的各種情報資料;出席國際會議,為印度代表之一。

一九三五年的法案,將高級專員改置於總督督管。其職責由總督作靈活的調派(In His Individual Judgment),往往都是派其為總督的特使,前往各省,各小邦或緬甸代表總督處理各項重大問題。

第二節 英印政府

寇松總督的強權統治,並未能抑制印度人民族自決運動的發展,他們仍不斷地爭取印度人的政 治利益,在有些方面表現得更為激烈。除了堅定地維護法律之尊嚴外,政府也計劃作一些重大之改 革,最後形成有名的一九O九年之摩爾萊.明陀改革(Morley - Minto Reforms)。使得印度人 能與政府對於政治問題具有較大範圍的公開討論。總督的行政會議中也有一位印度人參加為正式行 政委員。辛哈(Satyaendra Prasanna Sinha)是第一位印度人榮任總督行政委員會之法制最高人 士。在馬德拉斯與孟買之行政委員會亦增加了四位印度人。一九O九年行政委員會之制度推行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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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比哈爾、奧瑞沙於一九一二年成立單獨的行省,同年,也在以上兩省成立了行政委員會。 三年以後,聯合省才有行政會議之設立。

我們得說明的是,雖然一九O九之法案,並未明文規定各省應派印度人參加行政會議,但實際上 ,各省都有印度人參加該會。例如凱學利(Kishori Lal Goswani)就是孟加拉行政委員會之委員。

一九O九年法案之最大特色,是使得立法委員會之功能及其組成人員有了重大的改變:中央立 法委員會之人數從原來的十六名而加到六十名,其中只有二八名為官方指派。總督有權指派三名非 官方之人員為委員主持立法委員會中之分組會議。此外,總督另外保留兩名委員名額由他推薦。其 餘的二七席則由選舉產生,他們分別由各種社團、職業、宗教……等團體選出。例如七省之地主各 省選出一人;五省之回教徒各省選出一人;孟買與加爾各答之商業團體,各選出一人;此外十三名 中之九名為各省之立法委員會中選出,但以民選者為限。從以上之組成份子來看,政府官方的代表 在數量上只佔很少的優勢。

摩爾萊總督很清楚地對其立法委員會之地位有其明確的說明:「立法委員會也正如其行政委員 會的性質一樣,要竭盡其既往功能,不能妨礙英王陛下及其國會所授予他的職權。」

在省的立法委員會,在各省又都增加了名額,最多為五O名。除了在孟加拉之立法委員會民選 委員佔有絕對優勢而外,其他各省,在名額上民選委員只是略為多出極少數的席位。其新增之民選 委員大多為地方民眾團體所選出,諸如地主、商業團體,及大專院校等。由於回教社會之要求,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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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保留部份名額給回教代表,這也是一九O九年所增設之部族代表,也是一項嶄親的重要改革。關於 此一少數民族的代表權問題,正如一九二九年之印度特別委員會(Indian Statusory Commission) 所預料,「成為以後印度選舉制度修正時發生爭論的基本問題。」

從一九O九年法案的立法功能來看,擴大了其討論預算的權力;在未實施立法委員會改組之前 所議而未決的一般改革,也由該委員會改組後而加以推動,促其實現了。

在立法委員會方面之改革成功,也同時促請行政委員會也作類似之改革。但是,政府之首長本 身即兼任行政委員會之主席,在這種情形之下,當然也就不容易徹底實現了。尤其在軍事、外交、 印度各小邦,以及其他重要行政措施都沒有什麼重大的改變。

雖然,摩爾萊,明陀之改革擴大了印度人對於政府的參政權,但是,仍還沒有賦予印度人以議 會控制政府之權力。摩爾萊總督本人也承認,他曾於一九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在上議院講道: 「在改革方面,如果要問我的話,我將說,在印度建立議會制度是必需的,但是為了英國自身著想, 所以在這一方面,我都置之不理。」事實上,印度的行政工作一直仍是以白金漢宮的利益為依歸。 民選的立法委員,不受政府重視,他們的意見根本不能導至政府在政策上有改變的可能。

這正如一九一八年,負責報告印度憲政改革(Indian Constitutional Reforms)的人士所 說:「一九O九年之改革,對於印度政治問題,沒有提供答案,也無能提供答案……負責是一般政 府的天職,而現行之立法委員會則完全缺乏這種政治上的責任。」而且,間接地選舉,與片面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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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所產生的代表也缺少真正的代表性,所以也不能顯出民選的真正利益。

摩爾萊、明陀改革案並未滿足印度人的要求,而對英印政府之厭惡日增。當第一次大戰正在進 行之中,印度人更提出進一步的主張,要求在五年之內完成下列之改革:

兩個計劃其中一個是戈卡爾(Mr. G. K. Gokhale)所提出;而另一計劃則是由國民大會與回 教聯盟(Muslim League)所共同提出。戈卡爾所提出的是:應付印度人廣泛的要求,完成憲政改革 ;而另一計劃是,促請英國政府接受,在戰時印度人對於大不列顛政府效忠之真誠。一九一七年,八月 二O日,英國印度事務部國務大臣蒙大古(Mr. Edwin Montagu)在下議院發表了一次有名的宣言: 「英王陛下的政府與印度政府是完全公正的,在每一行政之細節上,要加強與印度人士之合作 。尤其要使在印度之政府以進步的眼光來促進與印度之關係,視印度為不列顛帝國整體的一部份, 使其漸漸發展而成為自治之政府。」

蒙大古國務大臣於一九一七年,十一月初來到印度,到達各地考察,聽取公眾輿論。一九一八 年,四月,他出版了一份報告書,以報告憲政之改革計劃,這就是一般所稱之蒙大古、查姆斯福報 告(Montagu - Celmhsford Report)。

這一份報告就是一九一九年印度政府法案(Government of Indian Act)所形成的藍本, 直到一九二一年初才開始實施。此一法案儘可能將中央與地方之權能作一更明確的劃分: 在中央方面之職責是關於國防、警政、通案性之行政工作,主要鐵道,戰略性之交通要道、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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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通貨及貨幣之製造、公債、商業、民事與刑事訴訟、教會行政、特定的研究機構,關係全國性 的人事制度,以及其他在省級行政所未明文規定的事項一律由中央辦理之。

在省級地方之職責是,維護省內之法律與秩序、辦理地方司法與獄政、水利灌溉、森林維護與 造林,維護勞工安全與福利,賑災救災、土地稅收、地方自治、地方教育、醫藥衞生,公共健康保 健,公共工程,農、工之發展、社會合作事業,以及公賣事業等。

從以上中央與地方之權能劃分,也可以使得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收入各有一定的來源。這不僅是 權能的劃分,也是財源的劃分。

我們已經指出一九一九年之法案在英國印度事務部內所引起的改組;現在我們所要說是如何在 印度政府方面形成其改組的。在中央政府之上並未形成兩頭政治,總督一職何以如前一樣是直接向 印度事務國務大臣負責,並非向印度立法委員負責。而國務大臣又直接向國會負責。這都是單一的 政治體制。行政委員會也擴大了,雖然它未能經立法程序,但是自一九二一年起,總督可以自行推 薦有資格的印度人士三名,加入行政管議,所以實際上是擴大了。

依曼(Alii Imam)以後繼辛哈(Lord Siha)為立法委員會之委員,而另一位行政委員賴爾 (Sis Sankaran Nair)後來則被任命為教育部長(Portfolio of Education)。一九二O年 以後,有較多有名的印度律師被延攬入行政委員會之法律委員。而其財產方面之委員則是由英國財 政部所派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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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的立法委員會也澈底的再加以改組,改成兩院制,一為參議院(Council of State);一 為眾議院(Legislative Assembly)。行政委員會之委員經總督之推薦可以加入兩院中之任一院 為正式委員。

參議院又稱為上議院(Upper Chamber),其職責主要是在修正、審查重大立法案件。其 員人數最多為六O名,其中三四名為選舉產生,二O名為官方指派。

而眾議院又稱之為下議院(Lower House)代表一般大眾平民,有議員一四O名,稍後又增 加到一四五名,其一O五名為選舉產生,二六名為原有的官方委員,其餘一四名為總督所推薦的 非官方人士。

選舉產生的議員,無論是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出來的都有很高的素質,而眾議院的議員所產生 之社會幅度也比以前之立法委員要大得很多。上議院議員之任期為五年,而下議院之議員任期為三年 。但是總督有權利在特別狀況下解散各院,也有權延長其任期。兩院都負責審查重大政策及法案, 而最後將案件送至下議院審查通過。當兩院對某一案發生相反的意見不能協議時,則由總督裁決。

上議院主議長由總督在上議院議員中提名選出;而下議院亦設議長,並另設一副議長。其議長 在開始成立的四年內由總督在其議員中指派,以後則由下議院之議員選舉產生。

中央立法機構(Central Legisalture)在理論上是擴大了,可是,中央與地方之職權,已有 了明確的劃分,立法權很難擴張到了整個英印政府的行政方面。尤其先前立法委員會不能審議的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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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及特別案件,都完全掌握在總督之手中的。[註2]卽使現在,如果一件財政法案是總督提出者, 遭到了兩院之否決,總督仍有權決定其所提出之法案真正合乎英印政府所需要而逕行付諸實施。而 且,在緊急授權方面,總督也享有很大的權力,為了應付非常情況,如果必要總督可以在六個月之 內停止一般的法律秩序,實施戒嚴法。在如此狀況下,總督「才是印度的實際立法者,卽使沒有立 法的絕對優勢,至少具有很重要的地位。」

在財務方面,立法機關也無從過問的,諸如因特殊需要政府發行公債,籌設基金;總督支付在 政治、國防、宗教方面之經費,支付英王陛下所任命之高級官員的薪俸等。以上這些案件根本不送 往立法機關由總督自行決定。尤有進者,在緊急戒嚴狀態下,總督有權自行決定將經費使用維護英 印地區安全。由此可見,立法機關的立法也實在是太有限了。

一九一九年立法案也消除所謂正規省諸如孟買、孟加拉、及馬德拉斯與非正規省諸如旁遮普、 阿薩密……等之間之分別,都一律稱其各地方之政府為省政府(Pvovincial Government)將印 度共劃分為十個省,包括一九二三年所歸併之緬甸,一九三二年所設之西北邊境省,都派有省督為 省之行政長官,省督由英王陛下任命。省督對省內之一切行政具有實際最高統治權。

該法案將省之行政在理論上都訂成二元式的政府,省督與其行政委員會都有權處理「可能發生 與已存在之任何問題」(Reserved Subjects)[註3]。省督的行政權並不對省立法機關負責 ,而是對總督與白金漢宮負責。凡是「具有變化性之問題」(Transfered Subjects)[註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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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督負責由其部長們分別掌管。省級之部長由省督從省立法委員會之委員中遴選,而這些委員 具有相當的變動性,他們往往可以從一省調往其他省,是相互調換的。這些委員兼任部長,從理 論上說,他們必需是英國人或加拿大人,在其國內的立法機關或實際行政工作卓著成績的資深人士 才能被選來擔任現職。但實際上,凡被任命擔任省級部長的,都是省督的親信人物。不過,這些部 長要獲得任命必須立法委員會之通過,但是規定他們執行職權時要以「堅定不移地本諸道德勇氣執 行其政務」(Demoralse Into An Irremovable)。

而省督對於具有變化性事務的控制權後來也有了極大的擴張。

各省的立法機關都是單一的立法委員會(Legislative Councils)立法委員會之席次,各省都 有增加:孟加拉原為一三九席,以後增加到一四O席;馬德拉斯原為一二七席,以後增為一三二席 ;聯合省一二三席;孟買原為一一一席,增至一一四席;比哈爾一O三席;奧瑞沙一O三席;旁遮 普原九三席,增至九四席;中央省七O席,增至七三席;阿薩密五O席增至五三席。

各省立法委員會之委員百分之七O是選舉產生的,只有百分之二O為官方提名產生的。民選的 委員來自各階層諸如地主、商會、大學;回教社會,歐洲人之社會,英印混血,或長期居留印度之 英國人之社會,印度的基督教徒,以及旁遮普之錫克人都是單獨地選出其代表。

開始的前四年,立法委員會之主席是由總督派任,四年以後,則立法委員會委員自行選舉主席 。凡全省法案都必須經省立法委員會通過,尤其是關於富有變化性之行政必須經過立法委員會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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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但是富有預測性與固定性之行政通過成法案以後,如果有省督認為不切實際,為了全省之安全 ,他可以逕行拒絕,不受立法之約束。尤其進者,有些確定之政策,在未形成法案之前,必須先行 徵得省督之同意:例如財政上之收支預算,除了特殊的項目外。[註5],都必須在送達立法委員會 前,先經省督批准。

只要是富於變化性之行政,預算立法委員會可以有權決定取捨,省督不能作任何要求;如果是 固定性,可預測性預算,無論立法委員會要求成為法案,或否決成為法案,總督都有權自行決定, 不受立法之限制。

從以上看,無論是法案,或財經案之制定,立法委員會之權威都受到嚴格的限制。不過,一九 一九年之英印政府法案給予人民代表一種權利,對於行政權作了一點象徵性之限則,總算顯露了民 主的氣氛。

這次的法案,在中央與省都有著很多缺點,它可以視為憲法修正的一個重大過程,因為這是不 列顛政府第一次正式在印度所立的憲法,其主要目的不僅是在於穩固其統治,而且,也是在於建立 一個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

這種英國的國會模式,一九O八年,早曾被摩爾萊總督所拒絕,而直接選舉,在印度則實屬創 舉,使其代表之性質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尤有進者,不但是印度人民藉此機會得到政治訓練,也多 少影響了英印政府在政治上的一切措施;此外,本法案還有另一貢獻,當其推行十年之後,在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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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批准下,又組織了特別諮詢委員會(Commission of Enguiry),以調查研究是否應該在印 度設立一個更廣泛,更澈底的責任政府。

一九一九年的改革,並未能滿足印度人民的願望,他們的最後目的是要求國家獨立,我們在第 九章中已經陳述過了。由於印度人所要求實現其自身之政治利益愈來愈強烈,當時的英國保守黨政 府巴爾文(Stanley Baldwin)及其印度事務國務大臣巴肯赫德(Lord Birkenhead)早於一九 一九年之法案尚未提出之前,就曾組織了一個特別委員會(Statutory Commission)以西蒙 (Sir John Simon)為主席,以研究改革工作。委員共七名,全是英國人,當他們於一九二八年, 二月三日在孟買登陸時,卽受到回教國大會一個重要自由派的抵制,因為他們立場並未受到該委員 之重視,他們認為英國人所代為設計之改革計劃不符合民族自決之原則,也不可能得到一致之結論 ,以滿足印度人的願望。

西蒙乃將其在印度所遭遇之困難現況以書信向英國首相麥克唐納(Sir Henry Macdonnell) 報告,時為一九二九年,十月十六日。這時,英國工黨已於一九二九年在大選中獲勝。西蒙同時 建議,當他的特別委員會提出公開報告以後,要請印度人與印度各小邦代表召開一次會議,以作最 後改革之參考。英國內閣接受了西蒙的建議,一九二九年,十月卅一日,總督伊文(Lord Irwin) 正式宣佈「印度憲政進步自然結果……乃是獲得實際之統治權,當西蒙委員會提出報告以後,在 倫敦卽行召開圓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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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上議院與下議院會堂



西蒙委員會之報告,於一九三O年五月提出。其主要 內容是:在各省為責任制之政府,其警政、司法、工作都 移交給省級之部長,而部長則對省之立法委員會負責。而 省立法委員會則必須賦予較廣泛的立法權,對社會、行政 ……均有參予機會,與政府共同合作。

在英印中央政府方面,要繼續保持不列顛的權威與控 制能力。本報告之主要構想,是將來包括印度的各小邦在 內,形成印度聯邦(All India Federation)。這顯然 是不可能的事,印度民族運動領袖都一致反對西蒙報告。

英國政府旋卽在倫敦召開圓桌會議(Round Table Conference),其英國各政黨代表共十六人;印度各小邦 代表十六名;印度代表五七名,包括知名之士之薩蒲魯 (Sir Tej Bahadur Sapru)、沙斯崔(Mr Srinivasa Sastri) 、清塔牟尼(Mr C. Y. Chintamoni),安柏克(Dr. B. R Ambedkar)以及夏輝(Sir Mohammad Shafi) ,等人在內,共同濟濟一堂討論印度行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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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圓桌會議是在一九三O年,十一月十二日到一九三一年元月十九日舉行的,印度各小邦 都表示他們的意願,以聯邦的方式支持中央政府。國大黨並未派人參加第一次圓桌會議,僅甘地 (Gananiji)出席了一九三一年,九月七日到十二月一日的第二次圓桌會議,這算是國大黨的唯一 代表,但是,甘地的意見並未受到尊重。第三次圓桌會議於一九三二年,從十一月十七日到十二月 二四日舉行,參加的人數更少。

根據圓桌會議所討論之結果,英國政府放棄了其改革印度憲法的原案。關於這件事,英國政府 於一九三三年三月發表了白皮書(White Paper)。後來,英國國會之上下兩院聯合組織一個委 員會,對於白皮書再加以檢討,派林里戈(Lord Linlithgow)為該委員之主席,並有若干印度 人士幫助他。林里戈以後於一九三六年就做了副王。

該委員會對於白皮書又作若干修正,又提出了若干新建議,於一九三四年十月提出報告。政府 根據這份報告提出了一九三五年的印度政府法案(Government of Indian Brl)。一九三五年 ,八月二日,變成正式法案而具有大幅度的改變。

一九三五年的改革法案具有兩大主要原則:

第一、印度聯邦由各設省督之各省(Governors Provinces),設主任專員之各省(Cfief Commissioners Provinces)以及印度小邦之聯邦(Federating Indian States)之大型地方 政府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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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沒有省督之各省,省政府對民選的立法機關負責。

印度事務國務大臣,英印政府,及各省政府仍受英王所統轄。英印政府與地方政府之權責則重 新分配。印度各小邦之最高統治權與行政功能,「並非屬英印政府,而是受到英王陛下的代表所節制。」

實際上,副王兼任總督,也就是英王的代表,所以在英印政府內又另設一英王行轅公署,作為 諸侯政府的首長。

尤有近者,一些較重要的行政部門,諸如外交、宗教、及國防都是於印度立法機關之監督下, 但是其行政仍是在白金漢宮授權之下,由總督所統轄。同時。總督與省督對於其所屬之部長都具有 充分的指揮權,因此,他們才能對英國國會負責。此一新憲仍然只是一個過程,使得印度的另一新 憲「漸漸地導向領土自主」。

但是,每一「獨立」小邦,並非是無條件卽可進入印度聯邦的。各小邦如願加入聯邦,事先需 將其意願書向其統治者申請一份同意書(Instrument of Accession),又經英王批准之後才能正 此成為聯邦的一份子。同時,還有另外兩個條件:。

一、其聯邦中之各小邦必須接受英王及其國會兩院之監督指導。
二、在聯邦政府的立法機關中之上議院之議員至少五二席,各土邦之總人數必需到達全印度人 口二分之一時,才能正式成立聯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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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一九三五年之印度憲政法案,採取聯邦制,並未引起印度人的重視,也未引起印度人深一 層的討論,甚至該法案本身對於詳細之組織,權責都沒有成熟的腹案。不過它提出了一個二元性質 的聯邦行政制。那就是,凡具變化性的行政部務(Transferred Departments)則劃歸立法機關 管轄;而重要的,經常性的部務(Reserved Departments)諸如外交、國防…等則仍留在總督 的手中,他是要向英國的國會負責的。但外交、國防之實際執行權乃操之在其部長手中,總督只是 負責指導監督之責而已,當然,這也要看總督個人之權威性與其授權之大小而定。

聯邦的立法機關也是採行兩院制,一為下議院(Lower Chamber),也就所稱之眾議院,或 聯邦院(Federal Assembly);另一院則為上議院,也就是所稱之參議院。

下議院由二五O名英印代表從各省選出;另有一二五席為各小邦所選出。而下議院之議員並不 由直接選出,而是從各省之立法會議中選出的;不過關於宗教社團之下議員諸如印度教、回教、錫 克教等則由各省之宗教社團採取直接選舉的方式單獨選出。

而上議院,或稱參議院,英印代表從各省選出者定額為一五六席;各小邦最多可選出一O四個 席次。而各小邦的上議員可由各小邦的土王指派,不必直接選舉;而各省選出之英印代表人數中。 其中六個席次由總督指派,作為婦女及少數部族,社會之保障名額。其餘之參議院議員採取直接選舉。

下議院之職員任期為五年,但總督可以解散下議院。而上議院是一永久性之團體,總督不能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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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解散。其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一次,每次改選全數的三分之一,其任期一次不得超過九年。

兩院對於任何案件都必須一致決議才能成立,尤其是財經案為然。

一九三五年之法案,省級地方政府無論在功能與形態上都有著很大的變化。在行政區方面又有 了新的劃分,又成立了兩個新省,一為信德(Sind);另一個省為奧瑞沙(Orissa)。信德是從 孟買大行政區(Bombay Presidency)中所分出來的,而奧瑞沙則原來舊有比哈爾、奧瑞沙省之 大部份,中央省,馬德拉斯之小部地分割出來的,這一地區原來都屬奧瑞沙人,所以一律劃奧瑞沙 新省。此外,緬甸則完全劃出了英印帝國的版圖以外。同時,亞丁(Aden)亦從印度的版圖中刪除了。

總之,共有十一個行省,六個特別行政區,或稱之為主任專員省(Chief Commissioners' Provinces) 。特別行政區之主任專員是由總督任命的,所以總督就通過他的任命權,而達到他的 行政統治權。

各行省廢除了二元性的政府組織,而改為省自治。在省自治之下行使行政權,總督自身只是英 王的代表而已。在總督之下設一部長會議(Council of Ministers),為其諮詢機構,也為其執 行機構,除了法律與秩序外,部長會議可說是當政的重心所在。總督對於部長會議更具有極優越的 權力與地位。一般的省級部長都是省督從立法機構的委員當中遴派[註6],部長本人則是向立法 機構負責。有的部長會議,總督要求部長們繳會費,這全靠部長們的興趣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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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立法機關也包含省督在內,省督為英王的代表,有的是一院制,有的是兩院制。馬德拉斯、 孟買、孟加拉、聯合省、比哈爾、阿薩密等省是實施兩院制,一為立法委員會(Legislative Council) ;一為立法大會(Legis Lative Assembly)。其餘各省如旁遮普、中央省、毘羅(Berar) 、西北邊境省、奧瑞沙、及信德等省只是一院制,稱之為立法大會。

立法大會之主要職權近同下議院,其人數是五O至二五O席,皆為選舉產生,任期五年,省督有 權解散立法大會。各省選舉立法代表,其主要是根據各地區之特殊環境而異,一般是根據一九三二 年,八月四日所頒佈之自治團體授權條例(The Terms of the Communal Award)。也有地 方採用一九三二年,九月二五日布拉所形成之布拉公約(Poona Pact)。除了以上,一般與特別 區之選舉而外,還有特定階級(Scheduled Castes)之選舉,卽是指所謂「被壓迫的階級」 (Depressed Classes)。

在本法案中行使投票的,約當時全印度總人口的百分之一O,婦女的參政權比之一九一九年也 擴大了許多。

省級立法委員會,或稱上議院,是一永久團體,不能以省督的職位將其解散。不過該會的委員 則只任期三年,每三年有三分之一的委員要舉行改選。其委員之產生也與立法大會的代表一樣根據 自治團體條例。

省級立法委員會,與其立法大會都是採取會議制,但是對政府提案之表決則是分開舉行。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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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案唯一只有立法大會才能審議,與立法委員會無關。如果兩會對於法案之決議發生衝突時,則 由省督俟召開兩會聯席會議,以聯席之多數決議決之。

在某些環境下,總督具有相當的優越權,必要時,他有權拒絕接受立法會的決議案;當立法會 在休會期間,如果他認為必須,他有權直接立卽採取行動,不受一般立法程序之限制,而且,還可 以主動地發佈命令作他所要達成之確定政策。在此一時期他所發佈之命令,與立法會所議決者具有 同一效力。

尤進者,必要時,總督可以逕行頒佈持久性法案(Permanent Acts),又稱之為省督法案 (Governor' Acts),總督只要事前或事後通告立法會就好了。而且,如果有任何機關團體組織 不善或失去其功能,總督可以藉特別詔書(Proclamation)「宣佈他獲有特別之授權之詔,直接 加以接管。」不過省督要運用此一特別授權時,則必須置於總督與英國國會之指揮監督之下。

於此,可見一九三五年之法案,雖然給予了省級很大範圍在公共行政上自治權;但是,由於省 督的特別權力太大也等於限制了所謂責任政府的實際權力。一九三五年的法案到了一九三七年,四 月一日省級政府才正式實施,同年七月國大會黨黨員在大多數之省份充任部長,充任要職直到一九 三九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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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這份報告係蒙大古(Edwiw Montagu)與查姆斯福(Lord Chelmsford)總督所聯合署名,但我們從 蒙大古之印度日記(Indian Diary)得知查姆斯福總督本人對於本案之態度尚猶豫不決。
[註2] 凡一般經常性制式之行政工作之撤銷與賠償案件經立法會之批准者;任何經總督核准撤銷、賠償、命令 之案件;影響印度之公債、稅入、英國之宗主;英國皇家陸、海、空軍與英印政府之關係;或與外國, 或與印度各小邦所發生之關係等都必須事前獲得總督之同意才能在立法會中議決成為法案。
[註3] 警政、司法、獄政、水利、森林(除孟買、緬甸而外),賑災、土地稅務行政,以及其他。
[註4] 地方自治、教育(除歐洲教育而外)公共衞生、地下水道、醫藥行政、公共工程,農業、公賣行政、合 作事業、工業發展等。
[註5] 省向中央繳納,籌措公債、基金;為英王批准之官員之薪俸,及其公用行政費用都有法律加以規定。
[註6] 依據一九一九年之法案,部長是從立法會之代表中推選出來的;但根據一九三五年之法案,上議院之議 員亦可被派為部長。

第三節 印度各小邦

由於印度有各小邦(Indian States)存在,印度行政又具有特殊的環境,使得印度的憲政問 題愈來愈複雜。英國在各小邦最高統治權之確立是始於寇松及明陀與哈定兩人第二任總督時期內。 其目的,是在當孟加拉地區部份發生不安之後,以及一九一四至一九一八年之第一次大戰困難時期 ,英國人圖掌握印度之政治現況,而製造出的特殊政治環境。

明陀與哈定兩人都以挑撥、離間的態度誘導各小邦與英國個別和好。一九一六年,二月二六日 哈定賦予約特坡爾(Jodhpur)的摩訶羅闍的統治權,要他「幫助英國在印度其他王子中著力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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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合作以達成帝國之統治。」

稍後英國在兩方面來推行此一政策:發展英帝國的現役軍隊,由各小邦出經費,由英國人加以 訓練。其開始實施是由杜弗林總督在一八八四至一八八八年當中著手的。這對英國發生了很大的功 用,尤其是在第一次歐戰中的幫助最大。

其另一方法是,諮商團體(Consultatne Body)的擴大,由英國將各小邦的代表加以組織以 磋商彼此之間的一切政務,英國人便從中對各小邦加以實際之掌握。其實早於杜弗林以前,已有李 頓、寇松、明陀、哈定都已設想到要組織此一類似的團體。該團體之重要實在是第一次大戰以後查 姆斯福總督才真正有所認知。

蒙大古與查姆斯福之報告,特別強調了此一諮商團體的貢獻。通過此一諮商團體,英王乃於一 九二一年,二月八日頒佈詔書成立了諸小邦聯合內閣(Chamber of Princes)該項內閣只是協 商機關,並不具有行政上的效力。由各小邦派代表參加,副王即總督為聯合內閣的主席;另設部長 (Chancellor)及副部長(Pro - Chancellor)則是每年在會員國中選舉產生的。副王則可經常 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處理印度各小邦之間之領土、以及其他關係之事件,甚至各 小邦與印度各省的各種關係。該項內閣甚至也討論各小邦的內政問題,以及其統治者與英王之間的 各種問題。總之,副王藉此一內閣主席之職權,實際從事干預各小邦之內政,限制他們的主權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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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各小邦之至高主權完全喪失,而其內政亦受到副王的牽制,實際上,已近乎一般行省無 異,根本談不上什麼「獨立小王國」了,所以各小邦亦紛紛提出要求,建立其本身之關稅政策,在 內政上具有充分之自主權。一九二七年,十二月,印度事務國務大臣巴提勒爾(Sir Harcourt Butler) 奉派主持成立一個特別研討委員會,又稱之為巴提勒爾委員會(Butler Committee) 以巴提勒爾為主席(Chairman)(註)。他研究了英國與其他諸小邦之關係后,設計了一套適合 印度與印度各小邦之間之經濟與財政關係計劃,乃於一九二九年初提出報告後,並提出數點強烈性 之建議:

「基於英國與印度各小邦之間之長期歷史關係性質來看,如果未經他們的同意,不能改變他們 的政府像一般行省一樣而自行立法。」這個特別委員會之建議受到了極大的批評,因為他們並未曾 努力使得印度各小邦與一般印度行政兩種不同的政治型態加以調和,而逕行斷定各小邦不適合據有 立法權是出自無知的武斷。

但是,不久,印度各小邦與印度人都認知了兩者可以以聯邦方式達成統一的想法。但是由於雙 方對於組成之方式上各有歧見,而導致很大的困難。一九二八年尼赫魯委員會(Nehru Commit tee) 及印度特別委員會(Indian Statutory Commission)也強調了聯邦制。我們曾經提到一九三五年 之印度政府法案中提供了如何建立聯邦制的具體政策。

(註):通常聯合省與緬甸省督,在未就任前卽為總督行政委員會中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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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內政與一般態勢(一九O六〜一九三八年)

第一節 概況

由於政治上之紛攘而導致孟加拉行政區之重劃(Par - TiTien of Bengal),冠松總督也想因 此而阻遏革命之發展。當時的國大黨的反抗勢力最大,為了防止國大黨阻撓孟加拉土地重劃,於是 ,冠松乃加強抵制外國貨物進口,以防其資助印度的革命運動。

印度的革命乃轉成祕密的結社,在各處成立組織,甚至組織武力、製造炸彈,儘可能破壞官方 的組織。這不僅在孟加拉,甚至在馬德拉斯遠至旁遮普也有類似激烈的反抗運動,而英印政府亦採 取強硬的高壓政策。同時,以嚴峻的法律限制羣眾運動,公共集會、及新聞自由等。

甚至有的民族運動的領袖未經司法審判程序卽加以放逐國外;有的判刑或甚至被處死刑,例如 一位著名的領袖泰拉克(Bal Gangadhar Tilak)就以各種罪名而繫獄。但是這並沒有阻遏謀殺 、破壞活動,反而愈演愈烈。最後英國政府決定改變寇松的態度,同時,英印政府又不顧輿情的強 烈反對,很快地於一九一一年八月二五日完成了其重行劃分行政區的計劃。

我們坦率地指出,孟加拉人所憂慮的是,孟加拉人印回之間之分裂,比之在孟加拉與東孟加拉 之立法會議之印回分裂還要嚴重,以後却因此而導至印、回兩大民族之全面分裂。不僅是孟加拉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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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一年英王喬治五世及王后在德里接見印度土邦國王時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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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而已,而是使得整個全國的印度教民族與回教民族的分裂。

一九一一年,十二月,英王喬治五世(King George V)與其王后在印度德里接見各小邦國 王時,發表了兩點重要的宣言:其一是在孟加拉成一大行政區(Presi Dency of Bengal)仍授 權一省督治理。而比哈爾、奧瑞沙及遮塔拉浦爾(Chota Nagpur)則單獨組成一個行省,設一副 督(Lieutenant Goveror)治之,而阿薩密則仍恢復了由王位專員治理,以上地方一般都是由省 督治理,視為一般行政區。此外,決定將英印帝國之首都從加爾各答遷往德里。英王喬治五世以上 之決定,是副王哈定(Lord Chalres Hardinge)的獻策。始初也很受到批評,但時間稍久, 才發現他的政策有其客觀性。雖分割的孟加拉未全部恢復舊觀,但對整個地理環境總算有了改進, 反英情緒,也漸漸較為平息。

印度的紛亂與政治示威稍微平靜不到三年,第一次世界大戰於一九一四年爆發,考驗了印度人 對於英印帝國之忠誠。這時的印度人並未因此而趁火打刼,而對於世界局勢與英國是採取合作的態 度。印度人民與各小邦都毫不保留地慷慨輸將,出錢出力支持英印政府。印度人的軍隊分佈在歐洲 、美洲、與西亞各地,從事英勇的戰鬥。甚至在大戰發生之初期卽有近三OO、OOO印度部隊送 往海外各戰場從事戰鬥。印度支援英國「約七O、OOO、OOO發槍彈,六O、OOO支新式步 槍,五五O門大砲。」

在戰鬥中期,又出動八OO、OOO名戰鬥人員及四OO、OOO名非戰鬥人員,都是出於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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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政府強制征去的。印度人所提供的軍事物資也是很重要的,例如棉、蔴、鐵、銅、鎢、錳、 雲母、橡膠、硝鹽、石油、大麥、皮革、茶葉等都提供給盟國,發揮戰力。甚至在財經上之捐輸也 盡了全力。雖然印度的軍隊調赴海外不必印度負責武裝,但是其他經費仍是印度人負擔的,每年也 得花費二至三仟萬英磅。另外還得負擔三OO、OOO後備部隊的費用以及一OO、OOO、OOO 英磅的自由捐獻送給英印政府。以上這些重大的財政負擔使印度財政在幾年之後還陷於極端困窮 之中。

英國人也充分瞭解印度人在戰時與其衷心的合作。除了一九一九年之憲法修問題,我們已在前 章陳述過了;印度人也承認了戰時內閣(War Cabinet)與帝國會議(Imperial Conference) 。而辛哈(Mr. S. P. Sinha)也獲得一項崇高的任命,為印度事務部次國務大臣。印度人也獲 得英國人承認任命為陸軍中軍官(King's Commissions)。地方民防部隊(Territorial Force) 與大專訓練團(University Training Corps)也同時組成。當同盟國成立以後印度就已成為 同盟國的基本會員國。

第二節 地方自治

雖然李朋總督(Lord Ripon)一直留心地方自治之改革,但他的基本政策,仍是將地方自治 政府置於官方的嚴格控制之下。正如印度特別委員會在一九二九年所說:「自始就沒有誠心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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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建立一套使他們滿意的制度。」這些缺點,在蒙大古.查姆斯福報告中卽有很明白地記載,到 了查姆斯福擔任總督時間,於一九一八年,五月十六日發表了他的政策:「政府將漸漸地消除對地 方政府不必要之干涉,使地方政府在各方面都有相當的自治權。」他將稅務、預算、職業及營業許 可等權充分地授予,由民眾選出的代表團體,此一團體設置主席亦由民選,不再由官方選派。他的 政策報告亦強調改進鄉村的生活,發展農村重要措施。

一九二一年地方自治政府變成為沒有一定制度的團體,由部長們負責政務。城市與地方的自治 團體,其權能都有相當的變化性,以適應當地的特殊環境為主,可以靈活變化。這些團體也不向官 方負責,而向選民負責。但是被選出負責稅務、預算……之地方團體主席,除非他本人是專家, 否則他必需得到官方適當之指導。

各省政府,也很認真地推行各地方的地方自治,組織更進步的地方組織,也通過各種法案以適 合各地方無論城市與鄉村的改革。實在說,地方自治團體在各方面,都沒有表現出很滿意的成績。 這並不是說印度人沒有促進自治的能力,而是,正如中央執行委員會(Central Commitee)所 指出:「突然從官方監督下之自治,一下子變成為完全的地方自治,這是不可避免的結果。」

推行地方自治,獲得最成功的要算當時的幾個大城市,諸如孟買、加爾各答、拉克羅、阿拉哈 巴、康坡爾、及仰光等。尤其對於環境衞生、地下水道有了很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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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公職服務

二O世紀初期的幾年,印度人為了爭取服務公職權利,而釀成連續的紛亂。一九一二年九月, 英國組織了一個皇家公職服務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on The Public Service),以艾斯 林敦(Lord Islington)為主席,該委員會之委員,以後有戈爾卡(Mr. G. K. Gokhale)、 仰勒夏(Lord Ronaldshay)、祁樂爾(Sir Valentine Chirol),麥克唐納(Mr. Ramsay Mac Donald)、費文爾(H. A. L. Fisher)以及牛津大學新學院之院長阿布杜爾.拉西門 (Warden of New College Oxford and Sir Abdur Rahim)等名流所組成。由於大戰的影響 ,他們研究考究所得之報告,直到一九一七年才正式公佈。。

該報告之建議是:透過倫敦的考試,以推薦百分之二五的印度人服行高級公職。一部份是從直 接推薦而充任,一部份是由下而上提昇的低級公職人員。為了有計劃的培植人才,他們建議在印度 對於有適當資格願意從事公職的印度公民舉行考試,以償印度人民半世紀以來的夙願。

蒙大古.查姆斯福報告、比之艾斯林敦委員會報告對於印度人服行公職之問題更富有寬大、同 情態度。他們建議:

第一、高級民政官員百分之三三的職位應讓予印度人,而且,每年增加一又二分之一的人數, 直到滿足了百分之三三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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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從事公職之任命應摒棄種族歧視。

第三、「凡合格公職之人員,無論是歐洲人或印度人,都有資格在英國服行公職。在印度之公 職人員任命必須建立一定的制度。」

將近四年以後,蒙大古.查姆斯福報告原則上更為適合印度人,只是服務高級公職的人員增加 了許多麻煩的過程及資格限制而已。該報告指出:印度事務國務大臣在其行政委員會中(Council) 提出計劃,凡被選派之印度公職人員,須在一九二O年,元月一日以前派定。凡是英印政府所聘 僱之人員,並未取得正式公職的人員,在未履行其職務期前,可以自由退休,並按其原應有之全部 退休金之比例發給退職金。

當聘僱人員之自願資遣的問題,發生很大的困難,為解決此困難,又派了一個皇家委員會,於 一九二三年組成,以李華瑞(Lord Lee of Fareham)為主席。李華瑞委員會的報告於一九二四 年發表,該委員會的意見可說全部為政府所採納,而付諸實施。該委員會的建議是:

所有在印度服行公職的民政、警務、森林、水利、工程等人員應繼續派用,而歸印度事務國務 大臣之行政委員會任免、管理、監督。凡非永久性之公務人員則歸各省監督、管理,不過,在醫藥 方面之公職人員,則派在各省之醫務部充任醫藥衞生官員,這些醫務官員是從印度陸軍醫藥部借調 而來的。但是,這些醫務官員們視為印度的公職人員而受到國務大臣的節制。

該委員會建議,百分之二O的公職人員應由下級獵等而陞,其餘百分之八O一半由印度人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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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由英國人充任,他們預定計劃是希望利用以上分配原則,能在一九三九年,至少在高級公職 中,印度人與英國人之職位各佔半數以達到平均分配的目的。

但是,他的估計是錯誤的,西蒙委員會(Simon Commission)於一九三九年,元月一日之調 查資料顯示出:高級公職人員數是六四三比七一五,英國人在職者仍多於印度人。

也如一九一九年印度政府法案所提出者,李華瑞委員會也建議立卽成一立公職人員委員會(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其成員包括有五名是專任委員,於一九二五年派定;一九二二年之 後,有的在印度通過文官考試的人員也有資格在印度充任公職。

一九三五年之印度政府法案的第十章,劃分了軍事與民政官員在各省與各小邦之權利,包括薪 俸、升遷、津貼、休假、退休、撫恤等。同時,也成立了各省與各小邦之公職人員委員會,但是規 定,「只要數省或數邦,乃至全部省份,或全部小邦能同意在確定之觀點下可以建立同一公職人員 委員會。」這種委員會之功能只是諮詢單位,不是抉擇單位,他們還可以提供人選,至於決定權仍 屬省或各小邦的部長,一般說來,在有些事件上,部長們總是接受部份,也否決部份。

第四節 司法

一八六一年在加爾各答、馬德拉斯及孟買成立了高等法院(High Courts)。高等法院原是最 高法院與高等民、刑兩法院合併而成的。至少有三分之一的高等法院的司法官是出身於英王陛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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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服務的民政官員;另三分之一則為英格蘭的有名律師,或蘇格蘭的律師;其餘三分之一則是出 自高等法院的公設辯護人,或下級法院之法官。一九一一年之印度高等法院法案,強化了高等法院 的功能,也增多其數量,先後在帕提拉(Patna)、拉哈爾(Lahare)與仰光(Rangon)設立 高等法院。

後來,印度輿論之要求,將民政官員充任司法官之規定予以刪除。但是於一九三五年之英印政 府法案,並未滿足印度人對於上面所提行政人員不得任司法官之要求。因為它廢棄了老的制度,而 派行政、律師、司法官三種人員充任司法官,雖然表面是說司法需要多方面之人才,但是實際上是 濫用印度行政人員。尤有進者,舊有制度之主審裁判官是不能由律師地位出身的司法官充任的,而 現在律師出身與行政人員出身的司法官居然可以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所以印度的輿論才有強烈的 反抗。

司法上的另一改變,是應乎聯邦制的需要而設的,一九三五年政府法案的二OO與二O三項規 定設立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其主審官一人,陪審官六人,院址設於德里,為英王任命 ,六五歲退休。其所審理的案件多為各省、各王國,相互之訴訟,以及省與王國相互之訴訟;其次 是受理高等法院之上訟案件,例如高等法院之判決違背了印度政府法案以及行政委員會之任何命令 之判決,卽可上訟到聯邦法院。

聯邦法院於一九三七年,十月一日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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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警政與獄政

警政制度是在一八六一年之警察法案中所建立起來的,在實際行政上發現了很多缺點。其主要 原因是:雖然賦予警察人員維護法律與秩序,但沒有給予他們充分的教育與訓練,因而多不能勝任。

一九O二年組織了警政委員會(Police Commission),負責考察研究警察行政工作。結果 ,該委員會建議設立多方面之警察機構。在主要政策方面的建議是被政府接受了,只有在詳細的細 節上稍有修改而已。計新設一特別警察機構,卽在各省成立犯罪調查部(Criminal Investi - Gati on Department),專門調查研究犯罪人員之職業及其特殊心理、行為及其社會背景等。同時, 在英印政府之內政部之下設有中央情報局(Central intelligence Burreau),該局除了向各省 之犯罪調查部搜集情報而外,還自行在各省內建立情報網,蒐集犯罪資料。

嚴格地說,在印度之中央並無警政機關之設置。一八六一年之法案只建立了各省的警察行政工 作,那只是屬於地方政府的,也並不受中央政府之監督指導。各省之警政首長稱之為警察總督 (Inspector - General of Police),負責全省的治安;在全省各區分設副總監(Deputy Inspect or - General),負責各區之地方治安;區下設縣警察局(District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 ,局設警察局長(Inspector)管理之;警察局長之下,設分局長(Sub - Inspectors),負責縣以 下鄉鎮地區(Sub - Division)之治安;鄉鎮以下之村里設巡邏站,站內人員稱之為巡邏員(Watchm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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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之巡邏員設有公職人員正式待遇,其薪給往往是村里長給付,或免除地租稅、土地 稅等,也有從政府獲得少許津貼的。

在較大的城市諸如加爾各答、孟買、及馬德拉斯則設有警備部隊,集中在警察廳長(Police Commissioner)手中統一訓練、指揮。但是使用警察部隊的權力則屬地方政府,這與各省之警政 屬警察總監指揮運用是不相同的。但警察負責地方之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全則是相同的。

毫無懷疑,警察的組織誠然是需要全面澈底的改進;最重要的,還是警察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 ,這包括道德與知識兩大要件。這樣才能維護他們的權威,便於執行其職務。晚近以來,以國民兵 (Home Guards)防護地方安全是一件值得鼓勵的制度。

監獄行政正式在印度建立制度是始於一八九四年之印度監禁法案(Indian Prisons Act), 同年在英印政府及各省政府內施行。

監獄行政計有三種形態:每省的獄政廳(Vail Department)置於獄政總監(Inspector - General of Pri - sons)之監督下。獄政總監在一般情形下他是印度醫務行政官員(Indian Medical Service)出身,而又有獄政經驗的人出任;中央的獄政則由監獄總管(Superintendents)掌 管,他也出身醫務行政官員,具有大量中央獄政人員及一位副總監為其助理;縣級獄政則由監獄長 (Civil Surgeon)掌管,只有看守所獄卒、管理員、副監獄長等助理人員之協助。很多較大的城 市尚設有感化院(Reformatory Schools),自一八九九年,其行政隸屬教育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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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九年,英印政府設立了一個獄政委員會(Vails Committee)從事獄政之改革。該委 員會考察當時的獄政以後,其所提之報告則強調「必需改革,增加現有監獄之設備與受刑人之膳食 ;派用較優秀的監所人員;對受刑人實施教育,利用受刑人員從事生產,其產品以供政府各機關使用。」

該委員會也建議民事法庭與刑事法庭分開,又新創設少年法庭(Children's Courts),著重 在教育感化制度上之革新。各省多少都在該委員會建議下有所進步改革。

在一九一九年之印度政府法案中將省級的獄政正式歸併到中央政府。一九三七年,四月一日各 省實施自治,獄政為省政之一環,其獄政之立法亦屬於各省。中央政府所保留者只是獄政的一般通 則的立法權而已,使得中央與地方在獄政上具有統一關聯性。

第六節 軍事體制與國防

寇松擔任副王時期,陸軍的軍事行政有了重大的變化。首先是陸軍總司令變成為總督行政委員 會中之特別委員(Extraordinary Member),也是總督行政委員會中之軍事委員,是副王亦卽 總督之軍事顧問。總司令亦以軍事委員之身份將其建議與軍事計劃提到行政委員會中討論。所以他 的軍事委員之身份較之他的陸軍總司令之地位還要優越。

一九O二年,十一月印度總司令克琴尼爾(Lord Kitchener)批評這種制度是「軍事上的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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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石,遺誤戎機。」他並且倡議廢除行政會議中之軍事委員,將總司令改為總督的軍事顧問。

但寇松總督極為反對凱琴尼爾總司令之建議,他認為軍事必須置於民政之下。由於雙方爭辯激 烈,而導致了副王寇松於一九O五年,八月之憤然辭職。

英國內閣,乃採納了克琴尼爾的意見,經過一個短期的實驗,證明軍事顧問與副王之間不能有 密切的配合,相互多有齟齬乃隨著廢棄。一九O九年以後,陸軍總司令雖又純為英印政府的軍事顧 問,但是公共輿論則認為寇松的立場正確合理,所以又規定總司令之上的高一級之軍事行政單位是 總督之行政委員會;而行政委員會又必須服從印度事務部國務大臣的命令,因此,國務大臣才是印 度國防的最高機關。他既是英王陛下的大臣之一,所以在印度之軍事行政上也是方面重臣。

印度的國防,乃是現代印度人所最關心的問題,也由於印度民族運動如火如荼地發展,愈想控 制國防行政;而政治領袖們則又堅持要減少軍事費用,他們認為軍事費用應移作「建設國家」 (Nation - Building)。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中,由於印度陸軍忠誠地支持英國及盟國作戰,蒙大古 .查姆斯福之報告特別強調:「印度人已進一步掌握了一個必然的問題。」

尼赫魯報告(The Nehru Report)倡議:印度的軍隊應置於部長的控制之下。一九二五年 ,六月,組成一個斯肯委員會,以斯肯(Sir Andrew Skeen)為主席,亦卽所謂有名的「印度 薩德赫斯特委員會(Indian San Dhurst Committee)」。斯肯當時為陸軍少將,正擔任印度陸軍 參謀長。薩德赫斯特是英國陸軍官校之所在地,在此地卽指陸軍官校而言的。該委員會建議於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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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為印度陸軍總司令羅林生(Lord Rawlinson)所宣佈,並於一九三三年建立了印度的薩德 斯特。但是該委員會的建議並未完全實現。

印度特別委員會所考慮的印度國防「基本問題」,是從英國必須掌握印度軍隊的觀點而著眼的 ,其理由:一是基於前方之財務;二是基於國內之安全;三是基於對印度事務國務大臣負責。

該委員會認為「關於陸軍之控制,與英國人所加諸於印度之影響都不是印度人立法所能了事的」 ,而且,「整個印度軍事力量之成長也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一九三五年之印度政府法案,對 於印度的國防並沒有基本上的改變。

至於陸軍之組織,我們得說明的是,一九O四年凱琴尼爾總司令所建立的指揮系統,他自己又 於一九O七年將其廢棄了,而將印度的陸軍區分為南、北兩個軍區。第一次世界大戰,印度陸軍在 大戰期中一切表現都非常良好,也證明軍事制度之成功,所以直到戰後仍舊沿用下去。

而印度的領土計劃分成四個大軍區(Four Commands):其下又分為十四個小區(Fourteen Districts)。各小區內又各包括數個軍、旅。其四個大軍區之一的西部軍區(Western Command) 於一九三八年,十一月一日被撤銷。

一九三九年印度的國防武力有正規的陸軍,也包括英國的陸軍在內;還有純英國人之海軍特別 艦隊;此外,由各省所訓練之地方團隊、城市的民防隊,以大專訓練團(Univensity Training Corps Units)所聯合組成國民兵部隊;一九三二年,十月又組成了皇家空軍;一九三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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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成立皇家陸戰隊,及皇家印度海軍。除了以上的武裝力量而外印度國軍(Indian State Forces) 又稱之為帝國効忠軍(Imperial Service Troops),這些部隊是印度各小邦的統治者們自己 花軍費為英印政府所養的軍隊。

在印度軍隊中的軍官有兩個任命人事行政系統:一為英王委員會(King's Commission); 一為副王委員會(Viceqy's Commission)。在副王委員會下只限於對於所有印度人軍官之任命 至於英王委員會任命下之軍官自一九一八年以後則限定印度軍官必須具有下列三種任何一種資格的 軍官:

1.必須是皇家軍事學院(Royal Military College At Sandhurst)出身之學生,或是一九 三二年在德羅丹(Dehra Dum)所建立之印度陸軍官校(Indian Military Academy)畢業者。
2.為沒有受過軍事等教育,而由下級軍官所擢升之優秀軍官。
3.既沒有功績,也沒有受過養成教育,而是由英王委員會授予之榮譽職。

一九三二年,英印政府又加強了印度的軍事編組,另成立騎兵部隊(Cavalry Bragade)。 一九三四年的秋天,又經中央之立法,而通過了印度陸軍法案(Indian Army act),這是印度 陸軍力量成長的一個重要階段,根據此一法案,凡印度陸軍官校畢業的學生,法定的派為印度政府 任命的軍官(Indian Commissioned officeqs)。以後,又在相續的幾年中,使印度的武裝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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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組織與裝備上,都予以現代化了。一九三九年,九月又接受一個特別委員會之建議,再度從事一 項全面的軍事改組,聯合王國(United Kinhdom)撥出了三三、五OO萬(Thirty - Three And A Half Crores)盧毘的專案經費作軍事改革之用;另外又撥出一一、二五O盧毘作為更新裝 備之用。而英國的軍隊則縮減了百分之二五。這些武裝部隊均佈置是在前線、沿海岸、以及一般基 地。在重裝備上,有輕坦克、裝甲車、以及摩托運輸部隊。砲兵部隊已機械化,具有很高性能的火 砲。空軍已有轟炸、戰鬥,等戰鬥編組的部隊,他們與陸軍配合訓練,從事陸空聯合作戰。皇家印 度海軍也配備了新型的戰艦及登陸艇等運輸船隻。而戰艦上的火力也大大地加強了。

第七節 財政

在梅約政府(Lord Mayo's Government)時期,印度的財政制度雖然仍是由中央政府集中 管理。但每年各省的行政預算諸如警政、獄政、教育、醫藥衞生等都由中央分配預算以控制各省的 財政;其財源是將若干稅收項目分配給省,如需特別的費用,則藉經濟政策上之收益予以貼補,如 不敷則再增加地方上之稅收。這是財政中央集中制趨向分發到各省的第一步。

其次是,李頓(Lord Lytton)擔任副王以後於一八七七年所採取之政策,我們前面已陳述 過,他將若干重要稅收項目乾脆劃分給地方,尤其是土地稅列入歲收計劃,以確定自己省內之行政 工作,以及作一般經常性行政上的開支。地方財政上獨立直到一八八二與一八九七年才定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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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大改變。

一九O四年,除了在特別情形下,中央將若干稅目劃給地方後,就很少再有變更,已形成一種 非正式的永久性之制度(System of Quasi - Permanent Settlements)。稍後,各省還獲一項 天災預算費,中央政府特別為天災發生時,有專款賑災,而保留了一筆預算,如果沒有災害發生, 各省仍可動用這筆費用。一九一七年的天災預算費用是由政府與各省分配的,結果省與中央為三與 一之比。

一九O八年,在皇家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討論印度財政時,中央與省的關係,並沒 有什麼基本上的變化。但在一九一二年,當哈定擔任總督後,將財政問題制定了永久性的制度,就 是將分配給省的稅目減少了,而且還要分享各省收入較多的稅目之稅收。這樣不但削減了各省的稅 收也實際增加了各省財政上的壓力。蒙大古.查姆斯福報告指出如此的財政措施,「對省的財政乃 是一大窒息」,並且建議應給予各省在財政上必需具有廣泛發展的餘地。

於是,乃組織了一個財政規劃委員會(Finacial Relations Committee),以聯合省的副 督兼總督之行政委員會之委員密斯頓(Lord Meston)為主席。後來,財經規劃委員會之建議, 經過國會之聯合特別委員會(Uoint Select Committee of Paaliament)接受並稍作修正而成 所謂密斯頓裁決書(Meston Award)。儘可能避免將歲入之稅目分割不清。為了使得中央與省 之間之財政關係明確,有一定的界限,乃決定清楚地劃分明晰的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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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給省方的稅目為土地稅、公賣收益、水利收益、森林收益、司法印花稅、各種規費、以及礦 產收益等;劃給中央者為關稅、所得稅、鐵路收入、郵電收入、鹽與鴉片公賣之收入等。

但為了中央與省之財產能有合理的分配歲入,要完全將稅目作明確的劃分那也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所得稅雖然是劃分給中央,但是中央亦將其一部份撥給各省,究竟撥給多少,這全賴中央的決 定,雖然沒有確切數目,但是其總數當不下於一億盧毘(Ten Crores of Rupees)。而比哈爾與 奧瑞沙兩省為了抗議將所得稅劃給中央,所以該兩省對於中央所分給他們的所得稅亦拒絕接受。但 是,鑑於所得稅之劃分行之有素,到了一九二八至一九二九年,該兩省就將所得稅,列入其預算, 不再繼續抗議了。

在準備實施聯邦制之初,關於中央與地方之稅收分配問題,一直引起許多研究團體的關心,諸 如印度特別委員會(Indian Statutory Commission - Layton Report);以卑爾(Lord Peel) 為主席之聯邦研究委員會(Federal Structure)之小組委員會(Sub - Committee)以及以皮 爾塞(Lord Eustase Percy)為主席之聯邦財政委員會(Federal Finance Committee)等。

一九三五年之印度政府法案,從以上各研究單位所提之各種建議中,加以綜合研究,而提出了 其財政政策綱要。又將聯邦與各省之稅源作了一個明確的劃分。

以下的稅目由聯邦政府徵收:除了農業土地稅外,其他有關職業、商務之登記稅;各種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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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據、證明文件、公證、許可及申請警察保護等之印花稅;空運或鐵道運輸之貨物,所到達終站消 費地區之過境稅;船運與火車之貨物運輸費;商業上之營利所得稅;食鹽之公賣與出口費等。

在特殊情況下,聯邦與各省也分別征收諸如所得稅與黃蔴出口稅……等,但聯邦的立法則只 規定為聯邦之支出而征收的,並未提及各省。印度事務部國務大臣派了一位財政專家尼梅爾(Sir OttO Neimeyer)研究印度中央與各省之財政現況,他的報告於一九三六年四月提出,他的主要 建議被採納了:

1.在一九三七年,四月一日之新憲中,省應有適當的財源,在有的省份,政府應給予其補助津貼。
2.免除若干省份一九三六年,四月一日以前所欠繳中央之一切債款。
3.在黃蔴增產之省份,加征黃蔴稅百分之一一.五。
4.各省須自治開始實行以後第五年,在特殊狀況下,中央所征收之所得稅,必須將其征收之一半分配給省。

以上計劃並未能解決印度財政上的基本問題,省也並未因有中央之津貼補助而改進各省之行政 能力。為了健全財政能力早於一九三四年通過了銀行法案,一九三五年正式成立銀行。

土地稅是省級的主要財源,土地稅又分兩種,一為土地值稅,一為租佃稅。最近時期,已經有 一種趨向,各省自治再重新予以立法,要恢復土地行政組織;但社會主義者則主張廢棄日門達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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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Zamindari System),而有的省也與社會主義者採取同一觀點。

第八節 交通與公共建設

第一目 鐵路

一八七九與一九OO年的新的保證制度下,大部份的鐵路都為國家所收買,履行了與當時興建 鐵路商人的契約。但其經營則仍由原公司負責鐵道之管理、監督仍是由中央,透過鐵路部(Rail - way Board)行之。鐵道部創立於一九O五年。在距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前的十四年裡鐵路之建設 與鐵路之收益都有很快速的成長。但從一九一四到一九二一年則有很大的退步,這一方面是由於受 到戰爭之直接影響。同時;另一方面也是由於這幾年築路的經費預算也有了大量的削減,因而延緩 了預定的計劃。

一九一九之改革法案通過之後,由艾克渥滋(Sir Willian Acworth)為主席組織了一個研 究調查小組,對印度鐵路更進一步的接運工作提出了份報告,建議每五年投資一五O克羅爾 (Crores)盧毘;而且,鐵路改為政府經營;由國家出資再建立新的鐵道。又建議另行成立鐵路部門 的組織系統,建立鐵路經費審查局(Railway Rates Tridunal)使鐵路的預算與一般國家預算獨立。

我們得稍補充一點的是,印度一般輿論鐵路由私人公司經營,不僅是他們賺了大量的錢,送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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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儲存無益於印度,而且,他們經營的政策也不顧印度人與國家的利益。

英印政府起先並不願接受幾個委員會的建議,但是,在廣大輿論的壓迫下,最後才改變政策, 先後約束印度鐵路私營制度。一九二五年,元月一日收回了東印度鐵路;一九二五年,六月三O收 回了大印度半島鐵路(Great Indian Peninsular Railway);一九二九年,元月一日收回了緬 甸鐵路;一九三O年元月一日收回了南旁遮普鐵路。政府亦開始建築其他新線,一九三六年,鐵道 部擴大組織,設一主任專員為部長(The Chief Commissioned As President),此外還有一 財政專員,及其他各種名義之委員。一九二六年成立諮詢委員會(Rates Advisory Committee) ,而鐵路部之中央宣傳局(Central Ptbli - City Bureau)也於一九二七年四月一日成立。在 艾克渥滋委員會之建議下,自一九二五年始,鐵道部的財政獨立於一般預算。

第二目 公路

由於地方分權制度之進步,也刺激地方政府發展公路交通,以配合鐵路之運輸系統。一九三三 年為了能使公路與鐵路有均衡系統之發展,特於一九三三年在西姆拉(Simla)召開了一次鐵路 與公路建設會議(Road - Rall Confeqence)。一九二七年又組織了公路發展委員會(Road Development Committee)。

在該委員會之建議下,於一九二九年,三月將每加侖汽油從四安拉(Annas)升高到六安拉, 這些汽車有的是從進口來的,有的是自己煉成的由國家公買。所增加之汽油之價款提存作為發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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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之用。同年四月,印度立法常務委員會公路小組(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Indian Legislature on Roads)也成立了。全國性的公路會議曾連續地舉行數次。

第三目 水運

因為印度的鐵路四通八達,所以水路之利現代在印度已大為減少。

印度的水運可分為兩大系統:一是北印度之河運;一為沿海岸之海運。一九一八年之工業會議 (Industrial Commission)特別強調因為鐵路已很密集,必須與小規模的水運相配合。由於種種 理由,印度的造船工業,與印度船舶噸位都顯得沒有什麼地位。一九三三年之商業海運會議 (Marine Mercantile Committee),認為有發展海上商船隊之必要,政府乃提供一艘訓練船杜弗 林號(I. M. M. T. S. Dufferin),以供訓練印度海員之用。

第四目 水利工程

像印度這樣一個以農業立國的國家,其水利灌溉是極為重要的,尤其是在雨水失調,甚至乾旱 的季節時期,全賴水利灌溉。

一八九六到一九O一年的乾旱,而造成荒年更使英印政府有重新整治灌溉工程之必要。寇松副 王就在一九O一年聘請專家組成了水利委員會,該會於一九O三年提出報告,政府才正式有了公開 的水利政策,在各地區從事水利建設,尤其是德干區之孟買、馬德拉斯、以及中央省、旁德罕 (Bundllkhand)等最為顯著。根據概略估計,以後二O年內,水利灌溉區又擴大了六五O萬英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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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總收入約三O、OOO、OOO英磅。

印度的水利工程可分三大類:(一)為水井;(二)為水庫;(三)為運河。

運河又分為三種:(一)為常年均可利用灌溉的運河;(二)防山氾濫、整治災區的運河;(三)為儲水用 的運河。

自一九二一年以後之水利工程可分為兩大類:(一)為生產性的;(二)為非生產性的;至於其他水利 工程都只是一般性的疏通整治而已。

自一九一九年之改革,水利工程劃歸各省負責。各省對水利興建亦不遺餘力,其成效最宏者為 :(1)為一九三三年在旁遮普所完成蘇提勒吉流域(Sutlej Valley)之運河;(2)為一九三二年在信 德所完成之蘇估爾堤(Sukkur Barrage);(3)為一九三四年之卡維利水庫(Kaveri Reservoir) 與密圖爾灌溉工程(Mettur Pronect);(4)為一九三四在聯合省所完成之民目馬斯格爾灌溉工 程(Nizamazgar Irrigation Prouect);(5)為一九二六年在聯合省所完成的沙德.奧德運河 (Sarda - Oudh Canals);(6)為一九二六年在孟買所完成之羅約丹運河(Lloyddam),這是世界 上以石材為建材的最大工程之一。

第九節 農業、農村負債與農村重建及合作運動

第一目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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賑災委員會一八八O年提出建議;在各省成立農業部。

一九O一年,在中央與各省都成立了農業部門,設農業總監(Inspector - Geneal of Ageiculture) 內政府顧問身份,負責推動農業發展。後來,農業總監一職於一九一二年廢除,推動農業 之工作,改由設在蒲沙(Pusa)之農業研究院(Agricultural Research Institute)負責,院 設院長(Director)接長前農業總監之職責,在行政上他也是英印政府之農業顧問,直到一九二九 年為止。

現行之農業部,是設於寇松總督任內,他於一九O三年下令組織,一九O五年正式組織成立 。蒲沙之農業研究院亦是一九O三年成立的。與另一農學院共同負責農業之研究及農業人才之訓練。

為了推進全國之農業發展,一九O五年成立了一個全國性的農業委員會(All - India Board of Agriculture)以專門從事各省之間的農業推廣工作。一九O六年印度農業服務社(Indian Agricultural Service)亦成立。一九O八年在布拉(Poona)設立一農學院,以後陸續在康坡爾 (Cawnpore)、拉浦爾(Nagur)、賴新浦(Lyallpur)、柯摩巴多(Coimbatore)、及曼德萊 (Mandalay)等地都設有農學院。

由於一九一九年之改革法案,雖然英印政府之中央研究院是專門從事動植物病蟲害之研究工作 ,但是農業本身之工作則仍是視為很重要的一環。也為此曾召集了一次最高層的農業會議(Roy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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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估爾堤(Sukkur Bar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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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ssion on Agriculture),是以林里戈(Lord Linlithgon)為主席,所以又稱之為林里 戈會議(Linlithgow Commission)。該項會議建議對於農林部所產生之成就備加讚揚,但是 對於爾後之農業工作也有若干提示,尚待加強,也提供了很多建議。其建議中所最重要者為一九二 九年,七月所成立之帝國農林研究委員會(Impefrial Concil of Agricultural Research), 其基本職責是負責推動、指導、調整農產事業,包括戰區工作在內,以擴大或幫助各省之農業推廣 與改良。

中央銀行諮詢委員會(Central Banking Enquiry Committee)於一九三一年建議各省應 成立經濟諮詢委員會(Provincial Board of Economic Enquiry),以提供政府資料確定政府 的農業政策。

羅奈(Sir John Russell)與瑞第(R. Wright)兩人,在印度從事農業研究工作,使印度 農業有了很大的進步。他們兩人的最重要建議是,研究人員,與從事農業的人員,是要使理論與實 踐相配合,不能各行其事。換句話說,要農業研究人員親自到農村指導農人工作。於是,此一實際 工作乃指派帝國農業研究委員會一個特別小組(Special Sub - Committee)負責執行。後來,英 印政府宣佈,他們對農業之生產、儲存、運輸都有很大的貢獻。以後,在帝國農業研究委員會之下 又設一中央市場組(Central Marketing Section),其主要任務是與各省之市場聯絡,以便隨 時調配農業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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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農村負債與農村重建工作

當時的印度農村已非常凋蔽,而引起嚴重的負債問題。根據一九三一年中央銀行研究諮詢員會的 報告,全印度各省的農業負債總計約九OO克羅爾(Crore)盧昆,其負債最大者為農村,如果將 農村產物與其負債對照,可說都是透支。英印政府曾採取各種方法持續性的努力以求改進農村經濟 。一九一八年,通過高利貸借政策(Usurious Loans Act),以確定法定的最高貸借額,及其最 高利息。最高農業委員會亦提出銀行貸借辦法。省銀行研究委員會亦建議借貸人之條件應給予限制。

為了限制土地隨便轉讓、轉售,也通過土地轉移法案(Land Alienation Act)。舉例言之 ,一九OO年旁遮普土地轉移法案(Punvab Land Alienation Act)規定:凡非從事農業的人 ,不得從農民手中購買土地,如果是租佃土地,也不得超過二O年。

近幾年,無論是政府或國會都非常重視農村重建工作,布萊恩(Mr. F. L. Brayne),是 一位高級民政官,後來受命為農村重建專員(Commissioner For Rural Reconstruction)。 他在旁遮普之廓岡縣(Gurgaon District)首先從事農村重建,有很大的成就。以後在孟加拉布 萊恩獲得同樣的授命,也是很有成效的。中央省與毘陀爾省(Berar)於一九二九年十一月開始著 手農村重建。

稍後時期,一九三三年的下半年,英王派遣塞克斯(Sir Percy Sykes)出征孟買的省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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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任之後才明瞭農村有待重建規劃,乃命令各縣之縣長(District Collectors)親自督導,成立 縣委員會(District Committees)從事農村重建工作。

英印政府也因極力恢復農村的繁榮,乃於一九三五〜一九三六年撥出了兩千萬盧昆,以補助 各省對於衰退的農村實行重建。

因此,才有以後的合作運動,以解決印度農村的負債問題。

第三目 合作運動

馬德拉斯的一位民政官員尼可爾遜(Frederick Nicholson)於一八九二年首先建議馬德拉斯 政府實施合作運動,以改進社會。

一九O一年,英印政府乃派了一個委員會研究,成立農民銀行的問題。經過討論研究後,提出 了報告,根據此一報告,一九O四年帝國立法委員會通過信用合作社法案(Co - operative - Credit Societise Act),城市也如鄉村一樣要求成立信用合作社。同年三月二四日正式宣佈實施合作運動。

不到數年合作運動在各省都有很大的進步。一九一二年之修正案(Amending Act),使得中 央財經組織與非信用貸款的財經單位加以聯合歸併。馬克拉幹委員會(Maclagian Committee) 於一九一四至一九一五年建議成立財經合作機構,一九一九年經過改革法案以後合作事業變為省級 行政,因此,地方政府為了適合他們自己之需要乃適用一九一二年之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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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歸以上有三大合作事業機構:卽(1)農業信用合作;(2)中央財經合作;(3)各省的合作銀行。舊 有的農業僅係的救濟問題,則透過長期信用貸款,而建立一特別型態的銀行,稱之為土地抵押銀行 (Land Mortgage Bank),有的省份均先後成立了此一銀行。

由於農產品之價格下跌,一般經濟蕭條;也由於在業務上存在著很多缺點,所以在晚近的幾年 此一合作運動常受到若干的批評。雖然各級政府對於農村之整建不遺餘力,但是印度的一般民眾仍 然是陷於負債與貧窮的痛苦之中,過著艱苦的經濟生活。卽使是中產階級,其失業問題亦行嚴重, 諸如在孟加拉、馬德拉斯、孟買、旁遮普及聯合省、比哈爾,以及印度其他各省都有很多人失業。 政府為了失業問題,特別組織了幾個委員會,其中最重要的為薩蒲魯委員會(Sepru Committee) ,該委員會於一九三五年提出報告。雖然遭受了很大困難,但是改進失業問題是必需的,一直在 作不斷的努力。

第十節 災難救濟

我們在前面指出,印度災難救濟原則,是一八八四年之救災委員會(Famine Commssion) 所提出的。該委員會的主席斯霍琪(Sir Richard Strachey),以後於一八九六到一八九七年與 一八九九到一九OO年兩次之天災都是根據此一災難救濟原則作業的,只是救災委員會是臨時組成 的而已。最後一次委員會是以麥克唐納(Sir Antony Macdonnell)為主席。該委員會於一九O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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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提出報告「救災必須切合實際,深入民心」,那卽是當人民有不能抗拒之危險時,則給予借貸 ,減免土地稅、防止災難擴大,組織私人慈善機關,發動民間團體協助救災。現行災害救濟政策都 是出自麥克唐納委員會當初之建議而訂定的。透過鐵路與水道,以及既有之灌溉系統,使農業及工 業都有很快速的進步,因而當災難發生時之應變救濟能力亦大為增強。

一九一九年印度政府法案通過後,即開始地方公權制,而部份財政工作已劃分給地方,除了阿 薩密、及緬甸外,全國各省都要求除其自身已分配之財源外,另外還要求政府津貼災難救濟準備金 ,當時的緬甸行政已獨立於英印政府。以後政府即撥了一批專款給各省,指定是唯一用作災難救濟 之用的,「所謂災難(Famine)一詞是指乾旱或天然災害而引起之飢饉而言的。」因此規定,以 後不必再另行建立災難救濟基金(Famine Relief Fund)。

一九三九年之憲法規定,災難救濟完全屬於省的行政;但其救濟準備金,仍是如以前一樣,由 中央撥付,完全由各省執行實際救濟工作。

第十一節 貿易、工業及財政上變革與勞工問題

第一目 貿易

自一八六九年以後,當蘇伊斯運河開鑿通航以來,我們卽已指出,印度的對外貿易卽開始有了 快速的增長;同時印度國內亦改進交通;取銷國內各地區關稅,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因此,印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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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也充滿著和平與秩序。

大不列顛的貿易在印度的市場上,長期以來一直都是維持著優勢地位;但是到了十九世紀末葉 ,如德國、美國、日本也加入了印度市場的競爭,而且,其貿易額正在日益增高。至第一次大戰期 中,其他外國在印度之貿易額則暫時減低了,尤其在重要之貿易貨物上為然。但是,到了大戰結束 以後,英國人的優勢又減退了,其他各國之貨物又充斥了印度的市場,為英國的勁敵。

經過短期的復蘇,由於整個世界經濟的蕭條,印度的貿易也大為衰退。一九三二至一九三三年 ,出口價值為盧毘一三六克羅爾(Crores);而一九三三至一九三四年,的進口價值則降至最低 點,為一一七克羅爾。一九三四至一九三五年稍微有點復蘇,出口總值一五五克羅爾,而進口為一 三五克羅爾。

根據一九三九年經濟顧問(Economic Adviser)的英印政府所提之報告指出:「世界貿易 復蘇之高峯期,其國際價格將停止在一九三七至一九三八年的國際價格。印度政府應警覺到一九三 八至一九三九年之海外貿易比之於一九三七至一九三八年,實質上要遭受更大的痛苦。」

印度的貿易分配,在近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印度的國外貿易有一個 趨向,就是大量的對英國之貿易已轉向到其他歐洲國家。第一次大戰時期,英國已爭回了他在印度 的出口貿易。但自大戰後,英國遭遇到美國、日本及中歐幾個國家的競爭,其對印度之出口又大為 銳減。英國一九三四至一九三五年進口到印度的貨物為百分之四O.六;一九一三至一九一四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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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到印度者為百分之六四。兩期相比則少了一三.四的進口貨到印度。一般說來,英國在印度的 市場總是略佔優勢的。根據奧脫瓦(Ottawa)之推測,在大戰後有時英國在印度之貿易也是居於 有利地位。印度除了以上之對外貿易外,其次是沿海岸之貿易,與內陸貿易亦有很重要的地位。沿 海貿易額與緬甸之間,極為頻繁重要。

這時的商業情報在商業上顯得極為重要,所以一九二二年成立,商業情報與商業統計部 (Department of Commercial Indelligence and Statistics);又同時在倫敦與漢堡派駐有印度 貿易專員(Indian Trade Commissioners);此外,還有非官方的民間機構如印歐商業會館 (European And Indian Chambers of Commerce),在發展印度的商業上也有很大的貢獻。

第二目 工業

一八八O年及一九O一年之災難救濟委員會特別強調加強印度的工業化是解決印度災害的基本 辦法之一。英印政府也持同一看法,尤其是在寇松總督任內的態度更為積極。一九O五年,他開始 設立工商貿部(Imperial Department of Commerce and Industries)。此一斯瓦德夕運 動(Swadeshi Movement)促使印度欣起了工業熱潮,但是英印政府又回復到了其原有的放任政 策(Laissez - faire Policy),卽是說政府不干涉也不主動幫助或獎勵工商之發展,此一政策之恢 復是始於一九一O年摩爾萊(Lord Morley)任印度事務部國務大臣時期,他對於在各省亦成立 工業部之議不感積極,同時特別告誡英印政府,不要鼓勵印度的工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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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戰,很明白地顯示出印度工業落後,英印政府亦認知了在印度發展工業之重要, 不僅是在求經濟環境之改善,尤其也是基於軍事的要求。英印政府頒佈了加強國防設施之通令。促 使行政部門控制所有物資,以及探測印度的資源,一九一七年二月成立軍需部(Munitions Board) ,軍需部之基本職責雖然是充實戰爭物資,監督政府所需物資工業的之生產;也間接刺激了工業 之發展,尤其多種工業是由軍需部指定生產,或以其他方式促進生產的。

為了滿足印度人一般日用所需,一九一六年組織了一個工業委員會(Industrial Commission) 以衡量印度工業發展的潛力。結果,該委員會建議政府融資給工商業以鼓勵工業發展,「以積極 的政策介入工業生產」該項報告是在一九一八年提出的。其具體辦法是在英印帝國政府與各省都建 立了工業部,也成立各種科學及技術機構,以提供技術教育與技術服務。在採購物資方面需改變政 策以發展工業之設備與物資為主,鼓勵工業合作,改進運輸系統。

政府接受了該委員會之建議,有的建議甚至還擴大了範圍,有的則付諸實施了,有的只是一經 試驗有礙行之處卽予以擱置。

經過這一次工業改革之後,工業卽變成政府重要行政工作之一。但稍後印度工業的命運則隨英 印帝國政府之政策而轉變,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卽在下一目中再作摘要地陳述。

第三目 財經改革

一九一四至一九一八年,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頓時刺激了印度工業的發展;但大戰結束之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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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的貿易競爭再度轉為強烈,印度的工業亟待政府保護。事實上,印度的公共輿論,早已在第一次 大戰前半個世紀卽已向政府要求實行保護政策,但一直延宕,直到大戰後印度人民還是存著此一強 烈的願望。這雖然與工業會議(Industrial Commission)之自由政策相抵觸;但蒙大吉.查姆 斯福報告則支持印度人的意願,以關稅實行保護政策。

聯席特別委員會(Joint Selet Committee)在討論印度案(Indian Bill)時,特別推薦 印度財經自足興革計劃(Fiscal Autonomy to India),並於一九二一年移送上議院討論,英國 印度事務部國務大臣於一九二一年,六月卅日核覆接受此一原則,並派人組織一個財經興革委員會 (Fiscal Commission),來決定政策綱要,該委員會一致推薦,採取由關稅部(Tariff Board) 負責,增加進口商品之重稅,以勵行保護政策。政府接受此一建議乃於一九二三年,七月成立關 稅部。該部在政府之指導下,檢驗了多項工業品,結果決定計保荐的項目為鐵、鋼、棉、紙、糖、 鹽、火柴,及其他工業用品。

在關稅政策保護下,又產生了幾種法案,因而在財經上自然發生了很重要的變化。其中最重要 的為印度關稅修正法案(Indian Tariff Amendment Aot),所謂印度關稅卽是指奧塔瓦貿易 協定(Ottawa Trade Agreement),該法案係一九三二年通過的,曾給予關稅之變化有很大 的影響。因為關稅之興革法要英印政府、英國政府簽訂貿易協定,英印帝國經濟會議是於一九三二 年,七至八月在奧塔瓦(Ottawa)舉行的。該協定於一九三三年,元月一日正式生效,由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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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確定的保證金,從英國或從英國之殖民地將一定量的貨物輸往印度。根據印度有些宗教、政治 及經濟學家認為:「卽使在這樣印度人所樂意接受的貿易原則下,英國人仍是具有強大利潤的」尼 赫魯在他的自傳中就曾如此地說過。

第四目 勞工

現實的社會生活,制定勞工法幾乎已成為政府的責任,開始提出勞工問題的為蘭卡西爾 (Lancashire)與丹狄(Dvndff)兩個工廠,他們基於經榮商業,作適切之工廠管理,乃於一九O八 年設立工廠委員會(Factory Commission),經過仔細地調查真相,認為各工廠之環境性質多不 一致,認為工廠管理法亦應各不相同以切實際。英印政府接受了該工廠的建議,乃於一九一一年訂 立了工廠法(Factor Act),該法規定了女工及童工之工作時數為七至十一個小時,也規定了所 有工廠之工人在中午必須休息一個半小時。

以前限制童工年齡為九至一四歲,而紡織工人的工作時間每天限制為六小時,成年男工為一二 小時。很多省份都改進了工人的安全與環境衞生等設施。

一九二一年在華盛頓所召開之國際勞工會議(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之協定草 案(Draft Conventions)與會議宣言(Draft Recommendations),亦為印度勞工立法之根據 ,並於一九二二年製訂成法律,擴大了工廠定義的範圍,廢棄了紡織工廠與非織工廠之分別。規 定了童工最小的年齡為九至十二歲與最大的年齡為十四歲至十五歲。並且限定童工一天只工作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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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而且應給其充分休息時間。而成人一天工作十一小時,一星期為六O小時,工作六小時後,應 有休息時間,而且每星期必需有規律的假期天,不得減少假期天的工資。

以上的法律只是針對工廠的工人而言的,至於從事工廠以外的工人,並不適用以上的法律。因 此一九二三及一九二六年所通過之法案先後對前面的缺點作了若干補救,使勞苦的工人都能得到勞 工法的保障。復於一九二三年通過勞工賠償法案(Wrokman's Compensation Act)對工人在 工作中所受之傷亡加以賠償。

但是,這個法案實行不幾年即顯示了很多缺點,同時,由於工業之發展並不穩定;以及勞工 運動之勃興;外加之國際聯盟(Leagiue of Natons)與在日內瓦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與其在印度之參與份子共同合作,更刺激了要求進一步實施勞工法 之改革。

一九二九年之中期,英印政府宣佈,在英王陛下之任命下,成立了印度勞工最高委員會 (Royal Commission on Indian Labour),派懷特勒(RT. Hon. J. H. Whitley)為主席, 其任務是:「詳細研究下列情況後提出報告:現行在印度工業中勞工的現狀以及各大農場之農生 活;勞工與農民之健康情形,工作效力與其生活程度;勞、資之間的關係等。」

該委員會經過在印度之實際考察以後,於一九三一年,七月提出報告。我們無法將整個報告加 以說明,甚至連中央與各省所接受而加以推行的事項,都無法加以較詳細的列舉。不過,其主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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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是在強調勞工立法。一九三三年之修正勞工補償法案(Workmanis Compensation Act)更加 擴大了一九二三年勞工補償法之範圍。印度工廠法案(Indian Factories Act)亦於一九三四年 通過,本法案所指之勞工,比之以前之計算工作時數,在工廠工作之公定範圍又擴大了很多。一九 三六年之工資法(Payment of Wages Act)是在力求保障工人的固定工資。一九三七年又對婦 女、童工在工廠中之福利加以新規定,這是一九三四年之工廠法所沒有提出的加以補充。同時,對 於經常持性之工廠,規定其工人一天最多工作十小時,一週五O小時。

各省均派有工廠視察員(Factory Inspectors)專門負責督導全省工廠對於工廠法的執行情 形。還有各種社會福利政策,及民間團體諸如基督教青年會(Y. M. C. A.);社會服務聯盟 (Social Service Leagues);以及被壓迫階級救助社(Depressed Classes Mission Society) 等,他們對於勞工生活之改善在某些方面確實盡了很大的力量。在要求憲法修正的過程中,國大黨 的領袖們,都試圖從各方面改進勞工們的生活,也組織了各種委員會,諸如孟買組織勞工調查委員 會(Bombay Textile Labour Inquiry Committee),是在一九三七年十月組成的;康坡爾 (Cawnpore)之勞工調查委員會也是在同年十一月組成;此外,一九三八年二月中央省紡織勞工 調查委員會亦成立;一九三八年三月成立比哈爾勞工調查委員會。他們以各工業中心為調查的主要 對象,並就地向各工廠提出改革建議。他們對於勞工代表所提出之問題,促請中央與各省立法,尤 其各委員會所綜合之共同問題更是積極地要求成立法案加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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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五年成立印度評審委員會(Indian Delimitation Committee),以哈蒙德(Sir Lawrie Hammond)為主席,一九三六年二月提出報告,建議准許勞工代表組織聯合會,向政府 登記為正式職業團體,不過職業團體之組織仍需聯邦之下議院與省級立法會議立法。除了國家之立 法,及社會同情勞工之種種支援活動外,我們還得指出勞工運動之本身也影響了今天的印度。

印度的勞工運動主要是受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影響,而使得印度的勞苦大眾有要求固定工資,爭 取較好生活之自覺。馬德拉斯之勞工聯合會(Labour Union)於一九一八年為瓦地亞(MR. B. P. Wadia)所組成,這可能是印度第一個以職業團體登記的組織。勞工們很快就認知了工會組織 之價值,以及他們在罷工時所產生的效力。

一九二O年約西(Mr. Narayan Malhar Joshi)組成了印度職業聯合總會(All - India Trade Union Congress)。所謂職業聯合(Trade Unions)就是在各工業中心,經常實行工潮罷 工。一九二六年,通過了印度職業聯合法案,於是印度職業聯合所產生之行動算是正是合法化了。

最高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極想製訂法案以節制職業聯會及其領導人漫無秩序的製 造社會紛亂,但是因為各種顧慮未能成功。職業聯合會運動還在不斷地擴大中,雖然工人們的知識 低落,也乏人領導,實際並沒有甚麼進步,但工運熱潮却正方興未艾,其主要原因,還是由於勞工 具有同一立場,同一利害的關係。

一九二九年,因為共產黨企圖攫取職業聯合總會的領導權,而造成了總會的分裂。穩健派的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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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聯合會會員(Moderate Trade Unionists)從總會分裂出來,以約亞為領導人另行成立一個 新的組織稱之為印度職業聯合同盟(Indian Trade Union Federation),一九三一年又發生進 一步的分裂。以後勞工界希望統一印度各種勞工組織,合併成為一個中央組織,但是並未成功。

一九三八年整個職業聯合總會共有會員三五四、五OO人,另有一九一個聯合支會。

第十二節 社會與宗教改革

當一九世紀之前半期,印度的文化充滿著生氣與活力,這將意謂著,印度的前途,又有了一個 新時代的降臨。

我們在前面,已經明白梵天沙摩吉(Brahma Samaj)、布拉特拉沙摩吉(Prarthana Samaj) 、雅利安沙摩吉(Arya Samaj)、德干教育會(Deccan Education Society)、有神論協會 (Theosophical Society)、及拉瑪克利希納傳教會(Ramakrishna Mission)等宗教學術團 體都是興起於一九世紀之下半期。到了廿世紀仍在蓬勃地發展著。

二十世紀初,一九O五年,戈卡爾(Gopal Krishna Gokhale)創立德干教育會,廿年後改 組為印度公僕會(Servants or India Society)。其目的是在訓練「國家的信使,為印度服務, 藉其各種基本的技能,去推動印度人的真正興趣。」其會員之基本信條是「準備以自己的生命去啟 示出國家的宗教精神。」它並非是固定在某一方面活動的團體,諸如政治、教育、經濟或社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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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只是教育一般青年如何為祖國服務之愛國情操而已。

「會員們無論將來是升學或就業,那都不是最基本的問題,本會會員最重要的是要具備本會會 員的特色,本此特色去面對著自己的任何工作。所謂工作的好壞,要從工作本身的目的去區分,而 不是根據個人或階級的利益,或少數人的利益去工作,總之,是要將個人之人格擴大。」

戈卡爾與沙斯崔(Srinivasa Sastri)兩人都一生致力於政治活動,獲有很顯著成就。當戈卡 爾於一九一五年逝世之後,該會之主席一職卽由沙斯崔繼任。該會中的有些會員,則在其他方面發 展,各有其獨立的組織。大概可分為三大類型:

一、其會員之一的約西,於一九一一年,在孟買創立社會服務聯盟(Social Service League) ,其宗旨是為「大眾人民謀較大的安全及有可靠的生活環境與工作,」「在一七年之內,該會經 營了一七所夜佼,其七八O名成年人在其夜校接受教育也為在工廠的勞工開辦假期補校(Free Day School),計有三所,還有一一所圖書室,其每所閱讀室可以供二OO人同時閱讀,每室還 有兩名服務人員。他們組織了百餘所合作社;亦組成調解委員會代替一般警察人員所作之一切工作 ,幫助地方排難解紛,規勸社會革除不良之積習;又給貧民的孩子們舉辦各種交誼、郊遊活動,以 鍛練他們的身心,甚至為他們設置遊樂場,教導若干技藝;他們也從事醫藥義診,及環境衞生指導 ,每年派出童子軍團與各種俱樂部的青年從事這些服務工作。

一九二O年,約西創立了印度職業聯合總會(All - India Trade Union Congress),一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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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是印度勞工運動的極先鋒。約西領導勞工運動直到一九二九年為止。那時,印度職業聯盟總會 的年會因一致決議與他從前創立之印度聯盟(All - India Federation)聯合他才辭其主席職務, 該印度聯盟是傾向莫斯科的,因此,領導權完全操在共產黨的手中,約西本人及其追隨者也一齊離 開了這次大會,也放棄了他親手所締造的兩個組織。

二、印度公僕會之第二個組織為其會員肯日魯(Hriday Nath Kunzau )於一九一四年所創 立濕婆三密地(Seva Samiti),其創始地點在阿拉哈巴(Allahabad)。該會除了推動教育,醫 藥衞生,反自然科學發展外;還組織社會團體從事賑災、救災等工作,諸如旱災、水災、瘟疫等。 他也很重視宗教之慶典活動,就像密拉(Kumbha Mela)一樣。
三、印度公僕會之第三個獨立組織為其會員巴伽帕(Shri Ram Bajpai)所創立之濕婆三密 地童子軍協會(Seva Samiti Boy Scorts Association)。該會創立於一九一四年,屬於世界 廣泛性的巴頓坡威爾(Lord Baden - Powell)組織,該組織最初曾拒絕印度人加入。當巴頓坡威 爾訪問印度時,而有種族上之歧見,未讓印度人加入其組織;但是巴伽帕乃決定單獨成為一個獨立 童子軍團體,使得童子軍之制度能在印度展開,而成為印度式童子軍。

在印度公僕會的組織中,有五位健將,卽戈卡爾、沙斯崔、約西、肯日魯及巴伽帕,也可以說 ,他們是在民族運動中,最具有民族風範的特色。

印度公僕會有三大出版物,印度公僕是英文週刊,為魏議(Mr. S. G. Vaze)所主編;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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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拉克夕(Dnyan Prakash)是馬拉德文最早日報,為利瑪益(Mr. Limaye)所主編;第三種 為赫塔瓦德週刊(Hitawad)。

在印度也有少數幾個公社,諸如帕爾西公社(Parsis)與錫克公社(Sikhs)都是受革命思潮 而興起的嘗試工作。帕爾西公社(Parsi Community)內有幾位偉大的改革家,例如馬拉巴利 (Behramji M. Malabari),他在新聞界,教育界都是名重一時的人物,對婦女、兒童的福利獻 身貢獻很大。

一九一O年,瑣羅亞斯德會議(Zoroastrian Conference)是在帕爾西教士達拉(Dhala) 發起召開(Dhala)的。達拉曾訪問過美國,在哥倫比亞大學(Colnmbia University)有名的 瑣羅亞斯德學者傑克遜教授(Professor Jackson)的指導下從事研究工作,達拉對帕爾西公社有 很大的貢獻。

錫克公社主席狄萬(Chief Khalsa Diwan),其總社設在阿姆瑞第沙(Amritsar)在印度 各地方都設有分社,以倡導文化、文學及社會之改革,他在阿姆瑞第沙設有卡爾學院(Khalsa College),他的辯才無礙,使錫克人極為敬佩。

透過阿里伽爾運動(Algar Movement),使得印度的回教也響往新的生活。倡導「新回教」 (Nen Islam)的領導人能為毛拉微(Maulavi Chiqagh Ali),實係德阿密爾阿里(Rt. Hon Syed Amir Ail)、夏克(Sir Shaikh Muhammad Iqbal)、庫達巴克西教授(Prof. A. M.Maula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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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教社會中,也發行了很多報章、雜誌。

阿曼德耶運動(Ahmadiya Movement),是為了「恢復回教徒對於回教真理與其先知的信 仰」,為密爾滋古拉門(Mirza Ghulam Ahmad of Qadian)在旁遮普的古魯德浦爾縣 (Gurramkonda)所發起的。密爾滋古拉門在印度其他地區也擁有不少信徒。

在印度改革運動的普遍覺悟的影響下,各種階級,各種社會無論在觀點上、習慣上,及風俗上 都有了若干變化。其中改變最大的是婦女在社會生活的地位。她們不僅是接受現代化的教育;而且 ,她還可以自由地表示在社會上,在政治上的願望,主張她們的權利,享受十足的公民權。事實上 ,在印度,大規模的婦女運動還是始於南納德(Ramabai Ranade)的倡導,「他的快速地成功 終於實現了他幾年以前的理想。」

現在所待努力的是印度民間的早婚問題,需要以法律來強行制止。一九O一年通過了防止早婚 法案(Infant Marriage Prevention Act),規定了結婚最低的年齡,卽女子十二歲,男子十 六歲結婚。一九二八年,七月在西姆拉(Simla)舉行適婚年齡委員會(Age of Consent Committee) 討論婚姻改革問題。待該委員會提出報告以後,沙德(Rai Saheb Harbilas Sarda) 的童婚案(Child Marriage Bill)於一九三O年通過,但是該法案受到保守的印度人所反對,所 以實際上並未產生什麼效果。

提倡寡婦再婚,也有很大進步,尤其高層的印度知識份子極力提倡,開創了風氣;但是並不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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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瑪哈拉尼學校(Maharani S School)在邁索爾;雅利安沙摩吉(Arya Samaj)及在旁遮普 的純潔會(Purity Society)以及拉克羅印度寡婦改革聯盟(Hindu Window Reform League of Lucknow)等對於促進印度寡婦再婚都有很大的貢獻。

婦女們自身也很熱烈地改變她們在社會上、政治上,等各方面之地位。一九二三年,印度婦女 會(Women's Indian Association)成立,還有很多支會,以及兒童之家(Children's Hmoe) ,都是在馬德拉斯成立的。

一九二四年,管制生育協會(Birth Control League)在孟買成立,這也全賴新時代 (Navayuga)雜誌之宣傳鼓吹才掀起節育運動。一九二四年,十二月在巴爾戈門(Belgaum)所舉 行之印度國民會議(Indian National Conference),到會者有六、OOO人,而婦女則已佔了 一、OOO人。一九二五年十二月,傑出的印度女詩人奈都夫人(Sarojint Naidu)為印度國民 大會年會中的主席。印度婦女會成立於馬德拉斯,在各方面,對於婦女們都作了很多的服務。

一九三四年,三月廿一日,政府成立了一個營救之家(Rescue Home),凡是受到不平之婦 女都可向該一組織申訴,請求保護平反。

回教婦女也受到普遍婦女運動所影響,一九一四年以來已成立了印度回教婦女會(All - Indian Muslim Ladies Conference),一九一九年該會在拉哈爾(Lahore)舉行年會,其宣言反對一夫 多妻制。印度婦女會會長羅伽姆(Dowager Begam)於一九二八年,在波帕爾(Bhopal)主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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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婦女會之年會,對於婦女提供了很多社會及教育上之改革。一九二六年印度婦女會在其年會中要 求政府立法,給予婦女適當的教育,消除社會對婦女的歧視。

當一九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印度婦女代表在馬德拉斯等侯蒙大吉的這一天始,婦女們的政 治意識卽已逐漸增強了。貝桑德夫人(Mrs. Annie Besant)、奈都夫人(Mrs. Srrojint Naidu) 、及大達夫人(Mrs. Herabai Tata)等在未參加一九一九年聯席特別委員會討論印度政府法案 之前,他們已廣泛地支持印度各地婦女運動的分支機關。印度婦女代表也參加了倫敦的圓桌會議 (Ronnd Tarle Conferences)。

一九五三年之印度政府法案給予了印度婦女政治權利,這較之他們以前實際所享有的權利要多 得許多。在中央上議院一五六名議員,婦女佔有六席;下議院二五O席次,婦女佔有九個席次。

各省的議會亦將少數名額分配給婦女;馬德拉斯有八席,孟買有六席,孟加拉五席,聯合省六 席,旁遮普四席,比哈爾四席,中央省與比陀爾都是三席,阿薩密一席,奧瑞沙一席,信德兩席。 有投票權而參加投票的有六百萬婦女;而有投票權參加投票的男人有二千九百萬。

由印度婦女運動,使婦女能得教育,所以才促進她們有能力走入社會,為窮苦大眾,為醫院的 傷患服務。布拉濕婆沙丹會(Poona Seva Sadan)為南納德夫人(Mrs Ramabai Ranade)於 一九O九年成立,之後提婆達爾(Mr G K Devadhar)與其他人士包括婦女領袖在內,在各地 方成立分支機構「特別訓練護士與助產士推進產婦與育嬰之安全與福利,替寡婦介紹工作及適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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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促其再婚。

與提婆沙丹會之組織相近似的,還有一九O八年七月與馬拉巴利(Mr. B. M. Malabari) 與基杜麥爾(Mr Dayaram Gidumal)所發起的濕婆沙丹會(Seva sadan Society)。與以上 同一目的所成立的重要機構都是歷任副王的夫人們所主辦的:

國民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是為了提供給印度婦女會婦女們的醫藥救濟機構,一八 八五年為杜弗林擔任副王時其夫人所創立的。國民協會在全國各十二行省都組成有分會,也各有其 地方委員會。其主要工作為「訓練婦女的醫藥常識,使其能在醫院從事醫務行政工作,也訓練護士 、助產士替他們介紹有關工作。」也充實了社會中醫藥衞生工作。

同樣的協會,如印度婦女醫藥服務協會(Women's Medical Seevice for India Association) 也組成於一九一四年。一九O三年,寇松夫人為了訓練助產士,組成了維多利亞紀念獎學金基金 會(Victoria Memorial Scholarships Fund)。哈定夫人為了訓練印度婦女從事較高級之醫 學研究,為正式醫生,乃於一九一六年,二月十七日在德里成立了哈定女子醫學院(Lady Hardinge Medical College)。

婦幼福利局(Maternity and Child Welfare Bureau)與印度紅十字會往往配合地從事救 濟工作。在加爾各答一所醫院稱之為吉大南伽濕婆沙丹(Chittaranjan Seva Sadan),在醫療 上提供很有價值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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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的歷史上,婦女所受之約束及痛苦最大,所以在社會改革運動中,解放婦女運動也是社 會改革問題的主要工作之一。隨著婦女運動而來的則是,所謂被壓迫的階級(Depressed Classes) 「自長期熟睡以來,而幡然醒悟產生了新的意識。」亦如婦女們之自覺一樣。在這一方面,基督 教的各種團體,有著很大的貢獻。拉瑪克利希納信使團(Ramkrishna Mission),特別是雅利安 沙摩吉(Arya Samaj),透過所謂蘇地運動(Suddhi Movement)使得他們對於解救被壓迫 的階級更為熱心。所謂蘇地就指原係印度人,轉其信他宗教後,又重行皈依印度教者,或者是指原 來不信仰印度教,或不是印度人,而現行改奉印度教者。

一九O六年,孟買成立有被壓迫階級信使會(Depressed Classes Mission Sociaty),其 目的是在「改進被壓迫階級之社會,及其精神生活環境」。他們在這方面全力地從事教化工作,啟 示了被壓迫階級之自覺。

比爾濕婆曼德爾(Bhil Seva Mandal)為塔卡爾(Mr Amritlal Vithaldas Thakkar)於 一九二二年所創立,其主要目的是要提高比爾人與其他土著民族之經濟環境及社會生活,他們的工 作都作得很實在。

哈瑞伽運動(Harijan Movement),是在甘地的影響下所成立的,也是致力於社會服務。 事實上,乃至今天很多印度青年,只要他是一個社團的份子也就在從事社會服務的工作,諸如童子 軍各種協會(Box Scont Associa Tions)、少年紅十字會(Junior red Cross),聖約翰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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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協會(ST. Johu's Ambulance Associations),濕婆三密地童子軍協會(Seva Samiti Boy Sconts Association)以及在民政官德達(Mr. Gurusaday Datta)所指導下成立的布拉德其 梨協會(Bratachari Association)等社會都是從事社會工作的機構。

第十三節 教育進步與文藝復興

現在一般印度人都瞭解,在教育的觀念上沒有有意義的改革,在國家的根本大法上沒有確定有 意義的目標,要促進國家進步是不可能的事,十九世紀的印度在教育上確實有很大的成就,但尚有 更多的教育工作留待本世紀去充實。

寇松以副督的地位,在教育上所作的,也正如他在其他方面所作的一樣,都是一個轉捩點。一 九O二年元月,他指派下一個大學考察團(Univensities Commission),考察印度各大學的教 學及教育設施。該考察團的團長為瑞利(Mr Thomas Raleigh),他後來被封為爵士,原是副王 行政委員會中的委員;其團員中有兩名為印度人,比爾格拉密(Mr Syed Husain Bilgrami)是 尼日曼自治區(Nizams Dominons)的社會教育廳長(Director of Public Instruction), 還有般尼吉(Mr Gurudas Banerjee),後來,亦封為爵士,是加爾各答高等法院的司法官。該 團的報告於一九O四年六月提出,被政府接納,於同年通過為大學法案(Universities Act)。

該法案之特色,是將全國的教育機構,更有效地置於政府的控制之下。其辦法是,限制參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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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議員担任教育委員之人數,而在參議院之教育委員會中另行安排平民在參議院任參議員。又限制 每一大學之地區性,在其大學區所轄之地區內,另設置學院,由這一地區大學指導監督。因此,一 區的大學,就成下這一區官式教育機關,同時,該法案也視大學為教育傳習所,招收學生,聘請教 職員以及設置博物與實驗設備。當摩柯吉(Sir Asutosh Mookerjee)担任加爾各答大學(Calcutta University)之副校長時(Vice-Chancellor),其設備還是很簡陋,他利用那些簡陋的設備,開 辦了教學組(Teaching Section),教學組以後在高等教育上發生了很大教育上的功效,其影響 所及不僅是在孟加拉,乃至全國各地大學,都受其影響,接受其大學之規章制度。

一九一O年,英印政府成立了教育部,算是有了正式的教育公署,行政委員會的委員兼管教育 部,巴扎勒爾(Sir Harcourt Butler)第一位兼管教育部行政委員。一九一三年,二月廿一日 英印政府決定建立若干技術性的職業大學,但是,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及其他原因,使得原議擱 置。因為各省的鄉土意識與印度各民族意識之成長,各地都紛紛成立了大學諸如帕提拉、拉克羅、 阿里伽爾、婆羅奈斯、安格拉、德里、達卡、邁索爾、海德拉巴、仰光、拉浦爾(Nagpur)、華 爾特爾(Waltair)、查德巴拉(Chidambaram)、多梵德魯(Trivandrum)等地。

一九一六年卡爾夫(Dhondo Keshav Karve)在布拉創立印度女子大學(Indian Women's University),班達克爾(Sir. R.G. Bhandarkar)為其首任校長。

泰戈爾(Rabindranath Tagore)於一九二一年在三庭里克潭(Santiniketan)創立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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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Vishwabharati),是一所具有獨特性的學府,倡導四海一家的大同主義,採古今印度文 化,鎔東西學術思想於一爐。

政府不斷地接受考察團與委員會各種建議,因而教育上有著相當的進步。加爾各答大學校委會 (Calcutta University Commission)以沙德勒爾(Dr. Michael Sadler)為主席,稍後卽被 封為爵士,以摩柯吉(Sir Asutosh Mookerjee)為常務委員,一九一九年八月提出報告。

印度特別委員會之特別小組(Auxiliary Committee of the Indian Statutory Commission) ,在赫爾陀(Sir Philip Hartog)之主持下亦於一九二九年提出報告。

一九二九年又組成林德賽考察團(Lindsay Commission)以牛津柏利奧爾學院(Balliol College Oxford)的院長林德賽(Dr. A.D. Lindsay)為主席,該團曾於一九三O〜一九三 一年來印度考察,提出考察報告。

聯合省之失業調查委員會(Unemployment Committee),一般通稱之為薩普魯委員會 (Sapru Committee),該委員會為聯合省省政府於一九三四年所指派,其主席是薩浦魯(Rt. Hon Sir tej Bahadur Sapru),其報於一九三六年提出。

如果在必要時,一般有三個重要機關,以監督教育上所發生之興革變化:一為中央教育諮詢委 員會(Central Advisory Board of Education),該會創立於一九二O年,以英印政府之教育 專員(Educational Commissoner)為主席。由於印度樽節委員會(Lndian Retrenc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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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之主席殷奇卡普(Lord Inchcape)以節省經費為由向政府建議於一九二三年廢除。 一九三五年,中央教育諮詢委員會又恢復了。當中央教育諮詢委員會恢復以後,對於現行之初級 ,中級、高級教育制度,無論是職業教育,或者是一般以深造為目的的教育都有著全面性的改革建議。

一九二四年,五月,英印政府在西姆拉召開大學會議(Universities Conference),應該會 之建議,一九二五年組成了印度大學委員會(Inter University Board for Indian),其主要 功能是搜集各大學有關興革、創意以解決特殊困難的各種問題。

印度教育局(Bureau of Education in India)於一九二三年廢棄,「為了搜集有關教育 之各種文獻資料,同時,又將這資料分發給各省,」乃於一九三七年又恢復了印度教育局之設置。

一九一九年之改革法案,一九三五年則加以修正,各省之教育由各省設教育廳掌理之。中、小 學之數量與在學人數已顯著地有了增加。一九三五到一九三六年,小學的學齡男童有百分之五一入 學;而女童則只有百分之十七的人數入學。這一時期印度的中、小學教育又有了一段時間之停滯沒 有多大發展,若與同一時期其他各進步國家相比,顯得極為不足。小學教育是強迫的義務教育,仍 沿襲到今天,也是教育的重要工作之一。

溯自一九一一年,戈卡爾(Mr. G.K. Gokhale)曾在帝國立法委員會(Imperial Legislative Council) 提出強迫義務教育法案:以後印度的領袖們日益感到要普及教育,強迫義務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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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是極為迫切的問題,於是,製造輿論促進英印政府正視辦理義務教育。同時也促請政府掃除文盲 ,辦理民眾補習教育。其結果,有八個省的立法會議通過基本教育法案(Prinary Education Acts) ,其「官方應地方之請求而辦理義務教育。」此外,各省的教育部對於成人教育也很重視 ,成人教育的目標是以能讀能寫生活上的簡易文字。其次則是中學與職業教育的推廣。

教育水準提高與教育普及之結果也喚醍了印度人的民族意識。

一九一七年,西姆拉之教育代表會議,由行政委員會中之教育委員賴爾(Sir Sankaran Nair) 為主席,討論在印度中小學中將英文列為課程的問題詳加討論,但是並無什麼具體結論。各省 都使用有關多數民族所使用之語文為教育的媒介,有的將印度所通行之經典教義編為教材,一位民 政官員拉地夫(Mr. A. Latiff I.C.S.)則首開風氣,將烏爾杜文經典中的故事列為烏爾杜 文(Urdu)文學教材之中。

至於婦女教育,透過十九世紀各種沙摩吉與社會諸如梵天沙摩吉、雅利安沙摩吉及印度公僕會 等不同的改革,現在已有相當的進步。甚至還有專為女子設立的學院,有的省份實行男女合校也有 很好的效果;舉例言之,在馬德拉斯與阿薩密兩省的男女合校女生所佔之人數比在女子學校之人數 還要多。男女合校本身是一件較為嚴肅的問題,須要在管教上付出更多的關心。

印度女子大學於一九一六年,由卡爾夫教授(Professor Karve)初創於布拉,一九三六年遷 校於孟買培植了很多人才。由於當地民情太過保守,使得女子教育的成長極為緩慢,經過一段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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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宣導教育,民風始開,婦女接受教育之課程,亦以適合婦女的社會工作,家事、手工藝之製作為 準。印度婦女會(All-Lndia Womens Conference)對於教育改革作了很多工作。婦女會每年 舉行年會,全國各地都有分會。印度婦女教育基金會(All-Lndia Womens Educational Fund Association)與印度婦女會,是相互依存的。

印度婦女教育基金會於一九三O年組織了一個特別委員會,研究籌辦一所中央師範專科學校 (Teachers Training College)。該委員會建議此一學校之性質應屬「最新式的,以心理學為主, 綜合現有各省之學院之長,為一師資傳習所。」該委員會之建議為該基金會所接收,乃在新德里成 立伊文女子專科學校(Lady Lrwin College),對學生施予三年的師資教育,畢業以後派往高級 中學充任家政課程之師資;也有只給予兩年的家事教育之專科制。

刺激印度人的思想,使印度人的文學、藝術臻於現代化的因素很多,諸如印度人與外界接觸日 益瀕繁,愈渴望發掘其過去歷史上之文化寶藏,改革現行一般社會生活;也使得印度人產生禍福予 共的共同認識。這使得印度的文字,真正到達了一個新的時代,諸如孟加拉文(Bengali)、奧瑞 沙文(Oriya)、印度文(Hindi)、馬拉德文(Marathi)等重要印度語文文字都採合了西方的 思想。近年來無論在散文、小說、戲劇、詩歌與議論文等各方面都有很多的作品產生。

現代的孟加拉文學以伽毘陀(Lswara Gupta)、都特(Madhusudan Dutt)、查德爾吉 (Bankim Chandra Chatterjee)及泰戈爾(Rabindianath Tagore)等人最為有名。其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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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德爾吉.夕瑞伽提(Chatterjee Shreejut Sarat Bankim Chanra)對發展孟加拉文字也有很 深的影響,他的小說,都是當時孟加拉社會上之寫實,以反映社會改革之得失成敗,對於當時社會 生活之痛苦與充滿改革憧憬與快樂描寫得極為深刻。都特米提拉(Dinadandhu Mitra),戈夕 (Girish Chandra Ghandra Ghosh)、羅伊(D.L. Roy)、巴蘇(Amritalal Basu)以及 其他都是有名的劇作家。此外,這一時期的傳記文學,與回憶錄之類之自傳體裁亦漸盛行。在摩柯 吉(Sir Asutosh Mookerjee)之努力下,從事孟加拉文學史之撰寫,其所著梵吉雅.沙西第亞 ,帕瑞沙德(Van Giya Sahitya Parisad)一書對於行將散失之孟加拉文學作品,又重新加以編 印出版。也有很多印度學者,對於英國文學有很深的造詣,諸如都陀(Ton Dutta)與奈都夫人 (Mrs Sarojini Naidu)則是其中之佼佼者。

烏爾杜,印度文,奧瑞薩文學也產生了一個新的時代。旁遮普的伊奎巴爾(Sir Muhammad Qbal)使得烏爾杜文的文學開創一新紀元;而印度文之文學運動亦蓬勃地發展著。

印度文化復興運動之重要特色,是著重對印度古代文化精神之研究與闡揚。一七八四年成立有 孟加拉亞洲協會(Asiatis Society of Bengal),有大量的歐洲人與印度學者們專門從事古印度 典籍之研究,對於印度當代之文藝復興具有很重要的貢獻。

在寇松任副王時期,卽通過了古蹟保護法案(Ancient Monumets Prervation Act),不但 將歷史上之古物、古蹟置於國家之直接監管下予以保護保藏,而且還加以作有系統的研究。英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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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特設了一個考古部(Archaeo-Logical Depart Ment)來管理古蹟,後來又設了幾個研究所,對 於古蹟之發掘與研究有很重要的收穫,尤其對古代印度史的研究貢獻最大,他們也發現了很多古代 城市之廢墟:諸如在信德之蒙吉達羅(Mohenjo-Daro):在旁選普之海拉帕(Harappa)與德克 希拉(Taxila):在比哈爾之那爛陀(Nalanda)與帕提乃補恆羅(Pataliputra):在孟加拉之 帕哈浦爾(Paharpur)、摩訶壇(Mahasthan)、及理格(Bangad),在波帕爾小邦(Bhopal State)之商奇(Sanchi):在婆羅奈斯附近之薩爾那(Sarnath);以及在馬德拉斯大行政區 (Madras Presidency)之納格古尼孔達(Nasarjunikonda)等歷史上有名的達比。這時,在各地 都設置了博物館,作教育與研究之中心。尤其歷代之碑銘,有的是官方的,有的是民間的,對於其 當代歷史提供了很有價值的材料。

印度各大學,諸如加爾各答、達卡、婆羅奈斯與馬德拉斯召開了印度東方會議(All-India Oriental Conference)、印度史學會議(Indian History Congiess),在班達克爾(Bhandarkar) 成立了東方研究所(Oriental research Institute),出版刊物;並成立印度史料整 理委員會(Indian Historical records Commlssion)等,都促進了以科學的方法從事對印度歷 史展開研究工作。

近百年來,印度人對於科學、哲學與政治各方面之研究都有很大的進步。包斯(Sir J.C. Bose)、羅耶(Sir P.C. Ray)、羅曼(Sir. C.V. Raman),沙哈(Dr. Meghnad S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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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學者,在人類考古學上之貢獻幾乎與戈檀拉浦爾(Chotanagpur)之羅伊(Rai Bahadur S. C. Roy)齊名。

同時對於動、植物、地理…等也運用了科學的方法從事研究,每年元月定期舉行印度科學會議 (Indian Science Congress),以督導印度科學之發展。

在哲學上,有塞爾(Sir B.N. Seal)及拉達克利希南(Sir S. Radhakrishnan),以及 其他哲學家從事哲學研究,也有很多新的創見。

印度各大學都設有政治學系,一九一七年,三月三O日正式成立了印度政治及社會科學研究所 (Ind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以「推動研究政治與社會一般綜合 性之理論及其特殊之各種社會問題及政治問題…」

在整個印度的文藝復興運動中,繪畫與音樂也展現了新的面貌,在阿賓林德那.泰戈爾 (Rabindranathta-Gore)的教導下培養一羣具有新風格的畫家,其他著名之畫家如孟加拉之包斯 (Nandalal Bose)及旁遮普之查哈台(Abdur Rahman Chaghatal),以及部份烏克爾(Ukil) 的家系人員。在孟買的畫家因襲印度故有傳統,揉合了西方技術,而形成了孟買繪畫學派 (Bombay school of Art)。其次。哈威爾(Mr E.B. Havelll)對於印度藝術之復興也是有很貢 獻的。他曾任加爾各答政府所設藝術學校(Government School of Art)之校長多年,直到一九 O七年才辭職。柯拉馬斯瓦密(Dr. A.K. Coomaraswamy)在藝術方面之成就,可以代表是 印度藝術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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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各答維多利亞紀念堂


與印度繪畫同時復興之藝術還有雕刻,現代印度建築學家將印度此一時期建築分為兩大類型:

(1)為印度人本土風格的宮殿建築(Master-Burder)型,這些建築物除了在印度各邦之王宮外,特 別是在瑞吉勃檀納(Rajputana)的建築風格最具有代表性。
(2)為模仿西方人建築形式之建築物。不過,最近之建築設計,在風格上已盛行復古了。

在音樂方面,印度也有了新的風格,這大多歸功泰戈爾家族之努力提倡宗教所致,也提高了音樂的欣賞能 力。,無論在音樂與聲樂上,在加爾各答、孟買、布拉、巴若達(Baroda)以及其他地方,都沒有樂壇從事 研究足以形成新的學派。

舞蹈與戲劇隨著音樂的改良而趨向復興,在阿薩密設有專門機構,以訓練該省男女兒童之舞蹈。在南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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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卡陀卡里(Kathakali)也有了新的改良與發展。

在泰戈爾之國際大學、傳凡可爾大學(Travancor University),以及伽羅那(Kerala) 之伽提曼達拉(Kalamandalam)等學校都培植不少藝術人才,也都有很高的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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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及其戰後之印度

第一節 印度在第二次大戰中的貢獻

一九三九年九月三日,當不列顛向德國正式宣戰以後,印度也自然地被捲入世界大戰之中。英 國當然迫切希望利用印度的資源,以充實作戰物資。稍後,戰場逐漸迫近印度邊境,乃使得印度的 戰略地位日益重要。

但是,印度的兩個較大的政黨,國大黨(Congress)與回教聯盟(Muslim League),都拒 絕與英印帝國合作從事對軸心國家作戰。而印度各小邦則堅決支持政府,因此不待強迫即可徵足所 需要的兵員。

關於作戰經過,此處無須詳述。我們只須指出,同盟國於一九四O年夏天實已陷於極為艱苦的 戰鬥中,情況極為不利。首先是挪威與丹麥失陷,繼之比利時、荷蘭不保,最後法國失守,英國本 身也搖搖猶墜。不過,皇家空軍業已英勇地打敗了在數量上遠佔優勢的德國空軍,因而粉碎了德國 侵入英國的計劃。

由於意大利加入德方作戰,對蘇伊士運河構成了嚴重威脅。因為這條運河不但是英國當時的生 命線;同時,也害怕德國佔領埃及後轉向攻擊印度。英國國會乃於一九四O年六月中旬通過了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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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與緬甸緊急措施法案(Indian and Burma Act),授權印度總督「印度與聯合王國(Unit ed Kingdom)之交通如果完全中斷時,總督可以執行印度事務國務大臣之職務。

大英帝國之歷史正面臨生死存亡之秋,印度以人力、物力踴躍輸將,支援英國從事戰爭。印度 的軍隊在非洲、中東各戰場上都有輝煌的戰績,直到盟軍轉敗為勝為止。印度軍隊也協助盟軍消滅 了在非洲之意大利帝國(Italian Empire),這正如副王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說過:「其價值與 意義是無可倫比的。」[註1]印度軍隊甚至也在歐洲的解放戰爭中給予盟軍極大的助力,直到一九 四五年,五月軸心勢力完全崩潰為止。

印度在二次世界大戰中所作之貢獻,無論在人力、財力上都獲至了最高的評價。當時在意大利 作戰之盟軍統帥,美國的克拉克中將(Lieut General Mark Clark)曾對印度的軍隊讚譽道: 「印度軍隊在作戰時所獲之戰果最具價值。他們對固守在險要陣地的敵人浴血奮戰,攻無不克。他 們的戰鬥精神始終高昻,幾乎沒有敵人能遲滯他們的攻擊……印度的第四、第八及第十師曾先後參 予卡辛羅(Cassino)之戰,佔領羅馬城,攻克阿爾羅流域(Arno Valley)、解救佛羅倫斯 (Florence),突破哥德防線(Gothic Line)。我特向這三個印度師的英勇將士們致敬。」

此外,還有第八軍的李滋將軍(General Leese)[註2],以及印度總司令奧琴尼克(General Sir Claude Auchinleck)也都有類似的讚語。

當日本軍隊侵入印度邊境時,印度軍隊已阻止了他們的進犯;並且,將其逐出所佔領之印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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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印度年鑑(The Indian Annual Register)一九四五年,卷二,第二八四頁。
[註2] 政治人(The Statesman),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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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將日本在東南亞的軍事力量完全摧毀的第十四軍軍長斯里姆將軍(General Sir William Slim)對於印度士兵在此次奮戰中所作之貢獻,亦於一九四六年有下列證詞,他說:「印度是我 們緬甸的基地,無論人力、物力,四分之三是取之於印度,其中貢獻最大的是印度的軍隊。事實上, 上緬甸之役大部份是仰賴印度軍隊作戰,除了大部份的戰鬥部隊外,還有築路,而軍事的負責交通 幾乎都是印度的軍隊,他們的確是具有無比的戰鬥能力。同時,印度也為我們訓練、補充了強大的 後備力量。」[註3]

印度在第二次大戰前之陸軍為一八二、OOO人,到了一九四五年年中,則已增到二、OOO 、OOO人,其中兵源有的是招募而來的,也有的是義務兵役徵集而來的,傷亡人數為一八O、O OO人,其中六分之一均作戰死亡,此外尚有六、五OO名在商船上服務的海員,或被殺或失踪。 被敵人轟炸而傷亡的平民人數約為四、OOO人。在民防團(Civil Defence Corps)服役而傷亡 的亦有八二、OOO人。[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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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 亞洲觀察(Asiatic Review),一九四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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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軍隊中軍官,包括英王任命與副王任命的,都有相當比例上之增加。在印度德羅丹(Dehra Dun)的軍官學校於戰前只有兩百名學生,戰爭中則已增至六OO學生,還有其他的特別軍事 訓練機構亦成立了。雖然在戰爭爆發時只有四OO名軍官,而到戰爭結束時副王與英王所任命的軍 官則已超過一O、OOO人。此外,大量特種兵,諸如上面所提之特別軍事訓練機構尚不包括在內 ,這些軍官所受的訓練都是很精良的。

印度的砲兵也擴大了編制,戰力已很強大了。一九四三年,五月一日印度成立了機械化兵團 (Corps of Indian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Engineers)。機械化兵團,不僅是用之於增援 戰鬥,而且也負責軍事裝備之維護與保養之責。

一九二二年,卽已成立了通信兵團(Indian Signal Corps),在二次大戰中又加以擴編。軍 事醫療團(Indian Army Medical Corps)也於一九四三年組成。婦女服務團(Women's Auxiliary Corps ) 亦有一O、OOO人,其主要職責是在軍中作宣慰工作。印度皇家海軍(RoyalIndaian Navy) 原來僅有一、二OO軍官,到了一九四四年初已增至三O、OOO人,都有很大的戰績。

印度空軍建於一九三二年,稱之為印度皇家空軍(Royal Indian Air Force),原來只有二 OO人到了一九四二年以後,則增至到二七、OOO人,裝備也現代化了,計有戰鬥機、轟炸機、 護航機等,印度的空軍,也負責緬甸的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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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4] 關於這點請參見: 1.印度政府一九四七年二月出版之印度對大戰貢獻之統計(Staistics Relating to India's War effor-t) 2.印度年鑑,一九四五年,卷一,第二七七頁至二九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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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戰略物資、與武器裝備上,印度對同盟國家之支援,也有很大的貢獻,尤其是大達鋼鐵公司 (Tata Iron and Steel Company)以及孟加拉煉鋼公司(Steel Corporation of Bengal) 加速地生產鋼鐵,以支援同盟國生產裝備、武器。在戰時,印度也製造二、OOO噸的小型船支, 不過總噸位僅一OO、OOO噸而已。還有大量的印度鐵道貨車,將物資與兵源人力輸往中東。

印度各小邦,對於大戰也竭盡全力,除了招募三七五、OOO人配合印度軍隊作戰而外,他們 還提供後勤人員與技術人員,以及重要物資諸如鋼、毛毯、毛織料、絲織品,各種布料以及橡膠等 製品等。絲料主要是作降落傘之用。各小邦所作之捐獻總值約六五、OOO、OOO盧昆。而全印 度獻給副王的副王基金(Viceroys Fond)其中半數是來自印度各小邦。

第二節 印度從事和平的努力

大戰結束,同盟國獲得了勝利,印度人自然也有其貢獻;但戰後,為了維護人類之和平安全, 協助國際組織,排難解紛,這都是印度人最大的興趣所在,也表現了印度在這一方面之天才。印度 參加了聯合國,也參予了聯合國的各主要機構之工作,印度參加簽訂了聯合國的憲章;是原始的會 員國之一;印度的代表曾分任聯合國社會、經濟各種委員會之主席,在各種困難問題上之折衝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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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大的貢獻。印度的代表在聯合國之教育、科學及文化機構中也表演了很重要的角色。

在一九四六年之聯合國大會中,印度代表在很多重要提案中獨排眾議。不顧英、美之反對,對 於英國人在南非虐待印度人提出議案加以譴責。印度在聯合國之託管委員會中對於被託管之民族亦 伸張正義。但是,一九四七年,由於直接關係到印度利害的兩件提案並未獲得成功:一為安全理事 會之選舉,印度想排除南非沒有成功;二為印度本身想進入安全理事會也沒有成功。印度仍然繼續 地參予聯合國各種活動。

在聯合國中有兩大集團:一為以英、美為首;二為以蘇聯為首的集團,而印度代表則明智的宣 佈,在政治上不附和任何以上的集團。印度在世界上任何類型之國家都派有大使,公使、代辦等不 同階級外交代表駐在該國,同樣地,各國也派有代表駐在印度,以促進彼此在外交及商務上之關係。

印度不僅是參予了很多國際性會議,諸如一九四三至一九四四年之太平洋國家會議(Pacific Relations Conference):一九四五年,二月之世界貿易聯合會議(World Rrade Linion Conference) ;一九四五年二至三月份之聯邦國家關係會議(Commonwealth Telations Conperence) ;一九四五年之世界貿易聯合大會(World Trtade Union Congress);一九四五年,十 月在倫敦召開的臣民會議(Subject Peoples Conference);以及一九四七年七月在日內瓦召開 的國際勞工會議(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並且,於一九四七年,自三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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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到四月二日,由印度倡議在新德里亦召開了亞洲國家會議(Asian Relations Conference)。

印度也與其他國家透過外交談判而訂有各種條約。一九四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在華盛頓與同情 印度的友好國家共同組織了印度獨立自由國民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For Indias Free dom);同年同月又與奧大利亞組成了印奧協會(Australian Indid Association);一九四四年 與伊朗在德黑蘭也組成了印伊文化協會(Indo-Iranian Cultural Society)。

第三節 戰後經濟狀況

第一目 工業發展

第二次世大戰以後,印度的社會與經濟都陷入極大的困境。交戰國雖然停止了武力的對抗行動 ,不從事社會、文化之交流合作;但是由於世界各國的經濟生活都受到了戰爭之影響,所以都必須 面臨著各種不同之重建工作。因此,我們可以說,大戰是促進一個新社會秩序的開始。

不過大戰對於印度也有其有利因素,諸如無論英國與印度本身乃至各盟國,都需要生產大量的 戰爭軍需品,所以印度已有了相當的工業設備,政府乃限制外國貨物進口,以保護民族工業。除了 黃蔴、火柴、及麵粉外,其他都提高了產量。黃蔴之所以未有增產,是因其沒有銷路;火柴則因為 缺乏原料;至於麵粉則是因為沒有機器所以亦未能增產。石油與電力的產量也增加了。煤與鐵由於 勞力不足而影響了產量。雖然印度的造船工業尚不能滿足印度自身之需要,但是造船廠已於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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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O年在韋日戈帕坦(Vizagapatam)建立,不到兩年,該廠就可以修復四、OOO噸以下的海 船。一九四七年,四月的船舶運輸建造政策委員會(Reconstruction Policy Subcommitee on Shipping)建議為了經濟與戰略雙重作用,而訂定了印度船舶發展計劃。

第二目 經濟計劃

第二次世界大戰在印度所造成之影響,也正如在大部份其他國家所造成之影響一樣,而成為當 代最複雜的問題,需要重建整個經濟生活之型態。

一九三八年底,國民計劃委員會(National Planning Committee)成立,受印度國大黨主 席尼赫魯(Pandit Jawaharlal Nehru)所指導。連同各省之代表,及印度各邦所自由參加之代 表,該會一共有十五位委員。但是,由於第二次大戰後,政治情勢已有了很大的變化,很多國大黨 的部長們都已卸任,直到一九四五年九月都未能產生具體的工作,而顯得衰竭無力。

稍後,又訂了幾個重建計劃,諸如孟羅計劃(Bombay Plan)、國民計劃(People's Plan) 、甘地計劃(Gandhian Plan),此外還有各省的計劃、中央各部會的計劃,以及印度各小邦 計劃等,這些經濟計劃大多是從事工業建設而擬訂的。廣泛地說來,這些計劃之目的都是藉大量開 發國家的資源,增加國家的財富,發展科技「以提高整個國民生活水準。」

一九四一年,六月初,印度政府召開戰後重建委員會(Post-War Reconstruction Committee) 。一九四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政府指派了一個道路計劃顧問小組(Advisory Planning 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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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小組於一九四七年元月提出報告,他們的報告強調「唯有大規模地在各地適當地發展 工業,才能達成各省、各小邦之政治統一。這有待訂立一個全國通盤性的計畫。」但是印度的工業 ,仍然受到各種干擾,其中最大的困難是勞資關係之紛爭不休,削弱了印度的工業。

第三目 勞工問題

戰後的勞工勢力在印度日益強大,由於不正常的經濟環境,使得生活程度增高,而勞工要求加 薪也日益迫切,乃形成了各種正常的工資,津貼、及儲蓄等制度。

這一時期的勞工生活,在印度由於有了勞工立法之保障,已獲得相當的改善。一九四六年四月 通過了工廠修正法案(Factories Amendment Act),同年八月一日開始實行。該修正案將每週最 大工作量之五四小時減少為四十八小時,而每小時六O分鐘改為五O分鐘,也固定了一天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九至十小時。還超過以上時數的工作時間就算加工,加工得另行發給加倍的工資。以上無 論是永久性登記有案之工廠,或臨時性之工廠都得接受工廠修正法之約束。

根據一九四六年之工業廠商聘僱法案(Industrial Employment Act)之規定,在英印政府 所管轄地區之工廠,凡聘僱人員滿一OO名以上者,都是經省或中央所派遣之官員認定,明白地規 定勞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一九四六年之工人賠償法案(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亦於次年修正,規定工 人每月最高工資不得超過虜毘四OO,如果工人因在工廠因公受傷,所要求之賠償與撫恤亦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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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三OO至四OO盧毘。

印度國民政府(Indian National Government)在改進工業關係上亦通過了部份重要法案 ,諸如實施社會保險,改善廠商工人環境等。各省也認真地改善勞工與廠商之間的關係,特別是一 九四六年之孟買工業法案(Bombay Industial Relations Act),他們建立勞工法庭,也組成 調解委員會,這些仲裁機構都設置在工業區。該法案之最大優點,是及時有效地解決了勞資之糾紛 ;同時也規定了一定的處理程序。中央與省共同合作處理勞資問題亦採取了若干重要步驟。

一九四七年政府邀請勞資雙方代表,召開了一次協調會,共同一致決議避免工潮、罷工,以導 至工廠關閉、解僱工人,而形成工業減產、萎縮等現象,乃願彼此讓步以維護工業和平的生產。這 項勞資協調會之召開乃是針對一九四四年以來連續三年之工業生產緩慢所促成的。以後各個調解委 員會(Conciliation Boards)在勞工關係上作了很多仲裁工作,也真正改善了彼此之間的關係。 舉例言之,一九四七年,調查孟加拉與比哈爾礦區之勞資糾紛,就是出自調解委員會之建議,因此 ,也獲得煤礦工人額首稱謝。調解委員會改善了各種勞工的工作環境,與工作興趣,這些都是過去 為人所忽略的。

大戰期中,增加了勞工運動的勢力,因此,也促進聯合貿易政策之成長。一九四O年國民貿易 聯合同盟(National Trade Union Federation)與印度貿易聯合會(All India Trade Union Congress)都併入了印度貿易聯合同盟(Indian Trades Union Federation)。但一九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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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當中央有一新的組織印度勞工聯盟(Indian Federation of Labour)成立以後,勞工界又 又有了新的分裂。一九四七年,又成立了一個新的機構,稱之為印度國民貿易聯合會(Irdian National Trade Union Congress),該會服膺甘地的哲學「藉談判、調解、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 爭端,也從事服務工作,為痛苦大眾帶來安全與慰藉。」該組織有會員五七七人,係十九個工業團 體所聯合組成的。但很快在「國民生活中佔有很大的勢力。」雖然如此,在印度的勞工界,仍是非 常混亂,紛擾不安。

第四目 平民大眾的艱苦生活

大戰期中,及戰後,印度的平民大眾的生活確實極為艱苦。「由於英國無止境地長期徵購物資 以防止英磅貶值,但是仍然影響了通貨膨脹。」主要原因是因為物資缺乏,在印度龐大的人口、連 衣、食等生活必需品都很匱乏,所以物價自然會快速地高漲。

「在戰前整個印度一年所需糧食為四千五百萬噸;但到了大戰的前半期,則減低供應為四千三 百萬噸……而布疋在戰前一年為六O億碼(六、OOOMillion Yards);至一九四二年為三十七 億碼。甚至兩年以後也不超過五O億碼。」

國民計畫委員會(National Planning Committee)之分組委員會(Sub-Committee) 關於勞工之報告就曾指出:「政府應採取干涉態度,平抑物價,重要物資諸如生活必需品,食物、 煤油、糖……等都實施配給制度,由一個城市一個城市,一個省一個省,一個鄉鎮一個鄉鎮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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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起來,以挽救黑市流行,婦女淪為娼妓之惡劣社會風氣。

一九四三年,孟加拉所產生之可怕大飢荒,該省的人民飽受痛苦,可說是戰爭所帶來的直接災 害:「間接也應歸咎政府沒有遠見事先預防,也未盡到關懷救濟之責。」其次,有些不法官員之貪 婪亦增加了孟加拉人民的痛苦。亦如災難調查委員會(Famine Inquiry Commission)的負責人 伍德海(Sir John Woodhead)在其一九四五年,五月所發表的報告中所說:「調查孟加拉災難 之案中案,對我們來說,我們自身就感覺有一種莫名的悲痛,這是一項極大的悲劇,深印著我們的 心弦,一百五十萬窮苦無告的百姓便在這無辜的災難中被犧牲了,但是他們本身並無責任。其次是 ,各機關的官員也未對其所屬盡到督導的責任,而束手不管,這簡直是道德淪喪、社會解體、行政 瓦解的現象。」卽使事後對於死亡人員之處理以及社會復原之工作也是進行得極為緩慢。

第五目 農業

雖然有少數大面積耕作的農民有餘糧出售換取高價而外,印度一般農民與普通大眾一樣,由於 經濟失調,奸商屯積、官員貪汚腐化也都生活得很痛苦。

第二次大戰時,農業問題十分受到重視,生產與分配都訂有計畫,也提供有適當的運輸系統, 使生產過剩與生產不足的地區相互連接,而設置小型倉庫;有效地控制出產物之價格;調節出口與 入口之適當數量。無論中央與各省都很重視對農業狀況加以改革。很多農民在農業計劃下,都獲有 很高的產量,帶來了鄉村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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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目 合作事業

在一般改革中,最重要的工作是成立合作事業。自一九四五至一九四六年一年之內,各省與中 央共成立了六一四所合作銀行,會員共有二二六、OOO人。並且其資本額自一九四四至一九四五 年之六O拉克到一九四四至一九四五年則增至六九.九七拉克。僅農業合作社自一九四四年到一九 四五年之一三六、三五四所到一九四六年則已增至一四六、九五八所。而其會員在同一時期從五、 O一三、OOO增至五、五O一、OOO人。在中央與各省之民主方式監督管理下,均有很好的成效。

第七目 貿易

在第二次大戰期中,印度的貿易當然受有很大的影響,而未能達到正常的標準。由於受到日本 的騷擾,使得印度與歐洲的貿易幾乎完全陷於中斷,甚至與其他鄰國的貿易也陷於停頓狀態。其中 損失最大者莫過於對大不列顛國協(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之貿易。從戰前之 一九三八到一九三九年,[註1]與戰爭期之一九四二到一九四三年相比,出口貿易降低了百分之三 八;而進口則減至百分之七十。不過,到一九四三年至一九四四年印度的貿易已有了增加,較之先前 數年略有進步。[註2]一般說來,戰時期中之貿易,大多為出口。出口貨物以製造品為主,原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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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東方經濟學(Eastern Economist),一九四三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六五頁。
[註2] 印度貿易觀察(Review of the Trade of India),一九四三至一九四四年,第五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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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數量則漸漸減少。「一九三八年製造品之出口率僅百分之三O.五;而出口之原料為百分之四四 .三,而食物出口為百分之二三.五。一九四四年,製造品佔出口率為百分之五一.五;而原料出 口則降為百分之一一四.七,食物則為百分之二二.五。」以上所提之比例,尚不包括政府進口之 糧食而加工出口者在內。[註3]

一九四四年政府貿易總值為盧毘四八一.九克羅爾(Grores),一九四六則總值為五六六.二 克羅爾,可見出口較進口的比率已有大量的增加。後來,印度的大量進口又很快恢復了戰前的地位 。一九四四年到一九四六年貨物進口從百分之三一.九增加到百分之五五.四,但是,到一九四七 年五至七月政府採取運動,以法令加以管制進口經率,進口量才沒有再行增加。

印度對外出口貿易到大戰以後又回復到戰前的地位,但主要農業產品則生產不足,而國內之消 費水準已大量升高,才需要大量的進口。[註4]同時,大戰停止,長期對外之私人貿易已陷於停頓 ,如今又繁榮起來了。

一九四五年以前之大戰期內,印度與大不列顛國協間之貿易一般說來都是平衡的;但是,到了 一九四六年則有了逆差,使印度的貿易又起了重要的變化。

同時,印度與美國間之貿易,無論在進口、出口方面都有顯著的增加。「從美國輸入的商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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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 東方經濟學,一九四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O七三頁。
[註4] 前書,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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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八到一九三九年為盧昆九七八拉克,到了一九四五至一九四六年則已躍至六七.四O克拉, 這已說明,印度自美國的輸入增加率與從英國的輸入增加率大致相等。同一期英國為八八、五六到 一O一、八三克拉盧昆。[註5]對美貿易雖然印度都是入超,但一九四六年則比一九四五年之入 超減少,對印度漸為有利。[註6]

印度於一九四五年正式成立關稅部(Indian Tariff Board),作了保護工商業的許多建議, 但是,對於印度的貿易逆差並未能獲得立即有效的改進。倒是一九四七年,在日內瓦的貿易會議 (Genenva Trade Conference)中,有若干重要的經濟協定,對印度的國外貿易有著實際上的影 響。[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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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5] 前書,同年元月五日。
[註6] 前書,同年十一月七日。
[註7] 前書,一九四八年,元月二日。

第四節 教育與社會

重新建立印度的教育制度,是印度要求進步的首要工作,在印度各民族間,要藉教育以貫輸其 民主思想與國家意識。一九三一至一九四一年,印度知識份子僅從百分之八增加到百分之一二。雖 然學校的數量是有了增加,但是,教育的思想並未進步;而且,還有偌大數量的文盲,都是印度教 育所亟待克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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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四年初,印度政府委託中央教育諮詢委員會(Central Advisory Board of Education) 研究戰後教育重建計畫。該項計畫所包括的不僅是男女兒童六至十四歲之強迫義務教育; 而且,還包括爾後各階段之深造教育,以及如護理等職業教育等。尤其是職業與技藝教育,曾受到 極大的重視,其目的是要教育各階級的人都具有謀生的能力。為了使得貧窮大眾的子女也有接受教 育的機會,該項計畫特別指出要設置清寒獎學金;同時,也指出無論是高等教育或職業、技術教育 ,對於所有印度人的教育機會都是均等的。

該委員會特別強調「為了發展印度的工商業以及改進農、藝技術;開發土地資源,而要注重科 學教育,培養人才,設置研究機構。」而且,要藉教育以培養學生們具有「創造的、自立的能力」 。還要「注重倫理教育」,倫理教育要透過適當的身、心訓練與藝術教育來達成。

該委員會很明白地指出,它的任務,「不是為印度設計一套理想的教育制度,而是為了能適合 當前印度社會的實際需要。」該委員會又建議各教育機關要貫澈此項計劃,必須因地制宜,以適合 各地的需要。

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對於該項計劃立卽付諸實施,計分初級(Primary)、中級(Secondary) 及大學(University)三階段。從內容分,則包括自然科學教育,對殘障人員之特殊教育, 以及職業教育等。職業教育則包括農、工、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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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爾德(Wardha)體制之基本教育則是將工藝與文藝教育相結合而形成的一種教育方式,漸 漸也為新成立之各省所採用。關於大學教育是否廢除英文作教學之工具,也曾為教育部及各大學副 校長們所研究討論,但並未得到結論,而一般輿論界則認為,在大學中一旦廢棄了英文作為授課之 語言,在印度尚無任何能為印度各民族所能使用的第二本國語言所代替,所以大都主張在過度時期 ,仍採用英語教學,到最後則使用印度國語或各省之方言在各大學作為授課之工具。

一九四四年,中央教育諮詢委員會,為了爭取女子接受教育的機會,曾建議政府增設女子教育 學院,甚至更主張提供如男孩子一樣的教育機會,因為他們認為婦女對兒童教育具有特殊的影響, 也就具有特殊的地位。他們建議:「小學教育的所有老師都應是女性;而初級中學(Junior Basic Schools)至少五分之三的教師是女性;高級中學(Senior Basic Schools)也應保留一半的教師 是女性。」

印度的婦女在爭取男女平等方面,已獲有很好的機會,因為他們本身無論在那一方面都有即特 殊的成就。例如拉妲畢.蘇巴拉揚夫人(Mrs. Radhabai Subbarayan)就是一九三八年,第一 位婦女進入印度事務委員會(Council of State)工作。而伍魯伽.瑞夫人(Mrs Renukaray) 也是一九四三年參予中央立法大會(Cenral Legislative Assembly)的第一位女議員。這一時 期的婦女,更有代表國家參加各種國際會議,參予聯合國的各種組織活動,諸如潘地(Vijayacak shmi Pandit)則在聯合國,而高爾(Rajkumarl Amrit Kaur)在聯合國國際科學文教組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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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印度政府的代表。全國婦女會議以後就形成為立憲大會之婦女權利之大憲章。其主要特色是要求 婦女能在新成立的各種機構中,具有普遍性之參政權,而且要求在中央與各省都成立社會服務部 (Social Service Ministry)。

印度獨立之後,奈都(Sarojini Naidu)被任命為聯合省的省長;潘地先後奉派為印度駐莫 斯科與華盛頓的大使;而高爾則任中央的部長。婦女在印度的地位是受到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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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為自由而奮鬥

第一節 高漲的民族意識

本世紀的前半期,印度歷史最重要的特色,是民族意識高漲而形成了民族運動。第一時期民族 意識之覺醒,我們已在第四章,第三節中討論過了,第二期的民族運動始於一九O五年。本期運動 的前二O年,國大黨的奮鬥,並未受英國當局的重視,唯值一提的,只是一八九二年所提印度行政 委員會法案之通過而已。

國大黨的奮鬥失敗,促成了激進派的黨員,要求以武裝力量來反抗英國帝國主義。這時,正值 日俄戰爭,日本打敗了俄國,鼓勵印度激進派的武裝革命;此外,寇松總督決定將孟加拉的行政區 加以分割,更激起了激進派的反感。

因為原來統一的孟加拉,實施分割以後,雖然表面理由是說其行政區域太大,為了發揮其行政 效力,不得不將其分割;但實際上,是英國人企圖破壞孟加拉人的統一與團結,至少可以削弱他們 的政治意識。英國人尤其是以宗教問題來挑撥所分治的孟加拉人。

但是,他們仍是民族意識高於宗教意識,國家利益大於宗教。英人的分派政策,使得印、回兩 教的領袖都起而反抗。這樣,使得印度的政治運動有了新的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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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般尼伽(Suren Dranath Banerjea)、帕爾(Bepin Chandra Pal)、拉蘇爾(A. Rasul) 、達陀(Aswini Kumar Datta)及戈夕(Arabinda Ghosh)等人的領導下,展開了如火 如荼地反抗運動。戈卡爾(Gopal Krishna Gokhale)於一九O五年主持國大黨,對於當時英國 的分治政策強烈地抨擊,也同時對於孟加拉起義的運動大加讚揚:

分治政策,對孟加拉人根深蒂固的民族情感是一種極嚴重的摧殘,不但阻礙了民族意識之發展 ,而且,更會使得孟加拉人之民族意識摧殘殆盡。……如今,孟加拉人英勇的反抗行動,已獲得 全印度人民的聲援,孟加拉人的痛苦呻吟不是徒然的,真正強大的民族意識已席捲了孟加拉全省… …這將是我們歷史上民族運動的一個新里程。」

孟加拉人則公開地反抗政府,並且以使用國貨,抵制英貨作為政治運用上的手段,全面展開民 族教育。一九O六年,國大黨舉行年會,不僅是對孟加拉的愛國運動大加讚揚,而且,也開了歷史 的先河,訂定了國大黨的革命目標「政府的體制是在於英國殖民之自治。」國大黨的主席最後只用 一個字斯瓦吉(Swaraj)作結論,就是爭取獨立的意思。

關於獨立的新理想雖然大家都一致,但是在方法上則引起了相反的兩派:急進派主張以強烈手 段達成,諸如泰拉克(Bal Gangadhar Tilak)、帕爾、瑞伊(Lajpat Ral)、以及其他「急進 派」領袖。而「溫和派」領袖們諸如般尼吉、密陀(Pheroze Shah Mehta)、及戈卡爾等人不 贊成急進派的主張,於是,一九O七年在蘇拉第(Surat)召開的國大黨會議中,造成了分裂,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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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派有九年的時間沒有參加國大黨活動。

在這前後幾年裡,印度人的民族思潮澎湃不已,這可說都是受寇松總督孟加拉分治政策制度所 帶來的後果。也可以稱之為「新民族主義」。

僅一九O六年,達卡拉瓦布沙利牟拉(Nawab Salimula of Dacca)成立了一個永久性的政 治組織,稱之為「回教聯盟」(Muslim League),他支持孟加拉的分治政策,也反對抵制英國 貨物,當時的印度政府曾於以獎勵。而大多數孟加拉重要領袖以及其外界反對分治者,包括泰拉克 在內,都被繫獄,其他領袖則被放逐,未予判刑;而孟加拉廣大的反抗羣眾則為政府所鎮壓。

甚至連溫和派的領袖也被逮捕,示威大會為警察所驅散,而零星的抗暴亦被敉平。從表面上看 ,印度的革命已陷入低潮;但是相反地,公開活動已轉入地下,政府的官員常被狙擊、暗殺。加爾 各答經常發生爆炸事件,使得當時的政府窮於應付,而被譏之為「沒有政府的政府」(Anarchist Movement)。

政府乃企圖制訂新的法律以限制公共集會,控制反抗事件,禁止製造炸彈,修改審判制度,增 加行政權利,以武裝保護行政機關,加重授權、強化政治組織。復於一九一O年通過了印度新聞法 (Indian Press Act),加強新聞管制,已全全喪失了新聞對政府獨立批評的能力。大凡書籍、 雜誌、報紙,乃至書信,凡載有禁令所規定者,都可能被查禁。由於限制公眾集會,查禁新聞之嚴 格,人民幾乎已無公開社交生活可言。一旦涉及被控,要想獲得公正的審判幾乎沒有可能。大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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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人被政府公訴,處以不同的酷刑。甚至連印度事務國務大臣之摩爾萊(Lord Morley)自己 也連歎「沒有抗辯的餘地」、「荒謬絕倫」,是「最惡劣的」司法制度。

英國人使用各種方法都不能達到他們平安統治印度的目的,於是才轉而攏絡「溫和派」,就在 孟加拉分治後的兩年,卽一九O九年答應實施所謂摩爾萊明陀改革(Morley-Minto Reforms) 。這當然是溫和派所最歡迎之措施,但是,此一改革計畫明明規定,回教徒要單獨舉行選舉,則是 他們所不能接受的。實際上,政府目的是要藉與溫和派的合作,以達成印、回分裂,以便單獨個別 統治。也同時於一九一六年,在拉克羅(Lucknow)舉行之國大黨年會中與主要的溫和派相聯合。

關於印、回教單獨選舉,尚有一段有趣的插曲。這是由新副王明陀(Lord Minto)[註1]所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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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根據明陀夫人之『印度、明陀與摩爾萊(India Minto And Morley)』第二十頁指出,單獨選舉之 主張乃是戈卡爾(Mr Gokhale)所提出的。不過,她的話並未引用有力的證據,也沒有證明能足以支 持她的說法。以下的談話,或可代表他的真正觀點: 「戈卡爾先生對於這件事坦率地說出他自己的立場,單獨選舉對少數民族是很重要的,但是他所爭 的並非是回教區的全體代表權,而只是必需的代表權而已,他也希望此一原則也能適用到其他重要的少數 民族中。 戈卡爾先生對印度將來公職人員的任用也有著強烈關心,他希望在印度沒有宗教與種族歧視,能和融 相處。他甚至主張,在候補或增額選舉時都應是公正、平等,就像普選時的單獨選舉對待重要的少數民族 一樣。」(見納提善公司Natesan & Co所出版之戈卡爾講演集Speeches of Gopal Krishna Gok hale第一一三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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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設計的。他要藉回教來反對國大黨。英國官員向回教徒威迫利誘,不但允許回教為一單一社會而 行單獨選舉;更進一步,答應給回教社會更多的參政人數以及更高的政治地位,甚至,能讓他們獲 得英王的寵錫接見。

這件事我們是從明陀副王夫人一九O六年,十月一日的日記中所知道的:「英國的官員已從反 對英國人的印度人中,爭取回來了六千二百萬人。」卽使自由黨的偉大政治家摩爾萊公爵也認為 「單獨選舉」的辦法是出自精心設計,對於印度人的民族主義是一大重創。

稍後,卽為英國首相的麥克唐納,也對當時的情形有所評論:「英政府中的官員所作之決定, 是偏向回教的利益,實已播下了印、回兩教分離不和的種籽。」

回教同盟於一九O六年成立。其原來之組成份子都是主張以「新民族主義來標榜他們的宗教地 位。但後來,由於其組成份子發生了變化,於是,他們就將「新民族主義」的精神擴大到全國。 一九一三年決議以實現「自治」為目標。

當土耳其與英國發生戰爭之際,回教聯盟為了同情土耳其,乃聯合國大黨,以杯葛英國。 一九一六年他們在拉克羅召開聯合大會,簽訂了有名的「拉克羅公約」(Lucknow Pact),在 本公約裡,兩黨同意基於領土完整,而共同構成一個整一體;同時國大黨亦同意回教聯盟所主張之 單獨選舉。

一九一六年,印度國大黨之主流派卽是溫和派與回教聯盟之合作,也鼓勵了另外兩個內政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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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Rule League)參加他們的聯合陣線,一個是泰拉克(Lokamanya Tilak)領導的 ,創立於同年的四月;一為毘坎德(Annie Becant)所領導的,亦於五個月以後成立。由於有這 兩個團體的加盟使得國大黨聯盟(Congress League Scheme)所從事之政治改革,更有了發言 的地位。

第二節 不合作與民事不服從運動(一九一七〜一九三四年)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一九一四至一九一八年間,印度國大黨與回教聯盟,又恢復了合作。而在 大戰之緊要關頭,印度實際對大英帝國仍忠誠地效忠,在戰場上英勇地作戰,獲得英國人士普遍地 讚賞。巴肯海德公爵(Lord Birkenhead)就曾說:「實在的,這場戰爭如果沒有印度的幫助, 雖然也會帶來勝利的結論:但這項勝利將會遲遲地到來。」

英國計畫以印度政治改革來酬答印度人的效忠;就整個世界局勢看,戰爭結束,世界人民都在 追求民主及民族自決,印度的政治改革也是必需的,此外,俄國革命成功,及沙皇王朝的崩潰也使 英國政治家不得不考慮,在政治上作必要之改革。所有這些因素導至了著名的一九一七年宣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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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一九一七年的憲法修正案,關於這些問題我們在第四章第二節印度政府一文中已陳述過了。

蒙太古查姆斯福報告(Montagu Chelmsford Report)公布以後,又引起了國大黨的分裂 。國大黨曾召開特別大會試圖挽救此一分裂的危機,但是並未成功。溫和派的領袖大都脫離了國大 黨,之後另組印度自由聯盟(Indian Liberal Fedeation)

甘地(Mahatma Gandhi)首先則以委屈求全的態度,爭取有效的實際改革,國大黨乃於一 九一九年,十二月決議尊重甘地的意見。但是,後來,當國大黨的決議作成之後甘地又改變他先前 的主張,在他的要求下,國大黨乃於一九二O年九月,在加爾各答召開特別大會,在這次特別大會 中決議通過了甘地著名的不合作運動(Noncooperation),不承認政府的地位,抵制政府的立法 ,司法及教育措施,以後更決議拒絕納稅。尤有進者,印度國民大會黨(Indian National Congress) 的目的是要以和平的方法達成自治(Swarajya)。於是,自治較之以前所指示要求行政改 革更為積極了。至於自治的方式,如果英國政府答應則仍願保留在英帝國之內自治,否則則斷然自 求獨立。

國大黨的新政策宣佈以後,卽獲得全國上下之支持,正如一位英國的學者所說,甘地先生「不 僅是將民族運動轉變為革命運動,而且,更將革命運動羣眾化了。」實在說,國大黨放棄其原有的 憲政改革路線,而求自治也是基於全國人民的願望,其主要原因是由下面兩大事件所促成的:一為 旁遮普的暴亂;一為凱拉華第運動(Khilafat Ag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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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九年,政府通過一項新的強制案,稱之為勞拉脫法案(Rowlatt Acts)。勞拉脫是負 責提出本案委員會的主席。其法案內容是:政府在戰時,有權未經一般法定程序,或未經司法判決 ,卽可監禁人犯。其地卽組織羣眾示威、遊行、罷工,最後漫延到全印度。政府隨卽採取高壓手段 將阿姆瑞第沙(Anritsar)之伽瓦勒拉.柏(Jalianwalla Bagh)之羣眾大會驅散,禁止集會。 英軍在狄雅爾將軍(General Dyer)指揮之下,根據官方公佈,在這次鎮壓事件中就傷亡了羣眾 達一、六OO人。旁遮普地區,宣佈為戒嚴區,實施軍事管制。狄爾的軍隊開進大會場,對毫無武 裝的羣眾濫肆射殺,投擲手榴彈,又因為現場疏散不易,所以發生了如此重大的慘案,計當場死亡 者有三七九人,另有一、二OO人受輕重傷。

該事件的遠因,得溯自土耳其與英國之戰,最後土國戰敗,而土耳其為回教所作之犧牲,使印 度回教極表同情,也激起了反英的傾向。穆罕默德阿里(Muhammad Ali)及蘇卡提阿里(Shauk at Ali)與阿日德(Mau Lana Abul Kalam Azad),共同組織了一個反英陣線,稱之為凱拉 華第運動(Khilafat Movement)。

反英風潮在產業工人中也相繼全面的展開了。一九一九年初,孟買織造廠(Bombay Mill) 的罷工,引起了一二五、OOO工人參加,罷工行動在二OO次以上;一九二O年前半年,罷工工 人人數則已增至一.五OO、OOO人。旁遮普的暴亂已彌漫到全印度,甘地見到這種紛亂的情形 就已預見到:「印回聯合在百年內將不能實現。」可是,他倒是希望正如官方所記錄的那樣「是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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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之間,空前所未有的大團結。」

甘地認為,要爭取國家之獨立自然是要聯合羣眾,但是聯合羣眾的重要工作則是要溝通觀念。 因此,他的非暴力(Non-Violent)、與不合作運動,都是在一九二O年在加爾各答的國大黨特 別大會中所提出,又經通過所作成的決議案。後於同年,在拉浦爾(Nagpur),十二月之年會中 再加以肯定。

甘地的非暴力與不合作運動思想已貫通了全國,幾乎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公民,參加了一九二O 年,十一月選舉推行非暴力、不合作運動各委員會幹部之選舉。甚至無論選舉與被選舉的人,很多 是出自大專院校的學生。律師都放棄了他們的業務,諸如達斯(Desabandhu C.R. Das)與尼赫 魯(Pandit Motilal Nehru)都是當時的代表人物。此一時期不合作運動的最大特色是到處將英 國的織造品投入烈火中焚燬,以及民事不服從等消極方法反抗政府。

當時政府一共逮捕了三O、OOO名政治犯、監獄都以人滿為患,實際上,印度人已視入政治 監獄為無上的榮耀。

英國政府派威勒斯王子來印度訪問,希望以此來安撫羣眾反英情緒,但也徒勞無功。不過,形 式上,當他登陸孟買,通過街道時,印度人仍然還是給予他熱忱的歡迎,他是一九二一年的十二月 十七日到達孟買的。

一九二一年,是印度爭取獨立的重要里程,十二月國大黨在阿曼德巴德(Ahmadabad)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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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會,不僅重申繼續執行非暴力及不合作運動;而且,更討論採取具體步驟,實行民事不服從計劃。

同時,國大黨一致推選甘地為領袖,領導民族獨立運動。全國人民對甘地的期待愈殷,民族運 動展開的範圍也愈大。但是,甘地認為他的革命方法,尚得先限制一小地區加以示範,然後再行推 展到全國。他決定先選定僅八七、OOO人的一個小縣包多里(Bardoli)作基地。

這時,在喬里喬拉(Chauri Chaura)又發生了暴動事件。喬里喬拉在聯合省,靠近戈拉帕爾 (Gorakhpur),警察局被暴怒的羣眾焚毀,有二十二名警察被殺。反對甘地的非暴力方針,全 國各地都感到很消極,但國大黨之執行委員會仍於一九二二年,九月十二日再予以肯定。可是已使 得印度的民族運動之方針猶豫了數年。

國大黨內達斯與尼赫魯派採取一項新的政策,他們組織了一個「斯瓦嘉耶」(Swarajya)派 ,以破壞英國在印度之行政改革為號召,以誘導參加下一屆國大黨的各種委員會競選。他們雖小有 成功,但他們的主要目標仍是失敗的。

其失敗的原因,是由於羣眾運動的方針未能統一,而且,也因此而影響了印、回之間的關係。 實際上,兩者之間也不可能產生共同的行動綱領。加之,在克瑪爾.帕夏(Kemal Pasha)的影 響下,使土耳其也牽連到了凱拉發第運動,因而影響到印度國內的團結。同時,印、回雙方的工作 幹部也無意彌補彼此之間的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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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三年,又連續發生暴亂,這也是印度當時政治生活的特色。由於社會混亂,斯瓦拉耶派 的計劃也同時歸於失敗。

回教聯盟的權力又漸漸回復了賽伊德阿曼德爵士(Sir Syed Ahmad)的老觀念。國大黨一直 本著民族的大義為著眼,但是,並未真正把握住社會的問題與社會情況,以認知回教聯盟的立場與 力量。因為回教聯盟是受凱拉發第運動領袖們所支配的,而這些領袖們根本不讚成甘地的路線。

國大黨則聯絡回教民族主義者(Muslim Nationalists)以抵制回教聯盟:正如當時英政府聯 合溫和派以反對急進派一樣。最巧的是,其結果也如出一轍,是雙方旗鼓相當,勢均力敵,經過長 時的對峙,毫無一方能改變當時的局面。

我們在第六章、第二節裡曾提到西蒙調查團(Simon Commission),為抵制西蒙調查團, 印度各黨派又呈現了一次團結的機會。國大黨、回教聯盟、自由聯邦(Liberal Federation), 以及自一九二O年退出國大黨的溫和派都一致地再度合作,以圖為印度草擬一項新憲法。醞釀到一 九二八年年底,大家同意召開了各黨聯合大會(All-Partes Convention),其草案為真納 (Qaid-I-Azam Jinnah)依其回教利益所擬訂的,結果,當然,未得大會所通過。

於是,真納更進一步聯絡反國大黨的回教領袖,於一九二九年,元月一日舉行印度全國回教會 議(All Indian Muslim Conference),該會揭示出回教明白的宣言。此一宣言便形成了同一 年真納稍後所提有名的十四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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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七年,國大黨在馬德拉斯之年會宣言,指出他們的目標是在求國家完全獨力。此一會議 與印度各黨聯合大會都先後承認:如果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英國政府承認印度為自治 領(Dominion Status),則國大黨卽不再以非暴力、不合作及不納稅等抵制行動以爭取完全獨立。

副王伊文公爵(Lord Irwin)於一九二九年,十月卅一日的宣言,正式答覆了國大黨的要求 :「政府憲政的進步」卽是自治領之達成,更指出,全國各黨派之圓桌會議將在倫敦舉行,以討論 西蒙調查團所提出之建議案。

伊文副王的答覆,措詞曖昧,國大黨斷然不予接受,後於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在拉哈爾(Lahore) 舉行年會,重申他們的獨立意願;討論抵制立法及圓桌會議:同時進一步討論採取步驟發動 民事不服從運動。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晚上過十二點整,國大黨主席尼赫魯,升起了印度的國 旗。幷訂一九三O年,元月二十六日為獨立紀念節,全國每年恭逢此日卽舉行慶祝會,這是印度爭 取解放一個重大的里程。

甘地乃於同年之四月六日,開始他的民事不服從運動。他步行到西印度之丹地(Dandi)海岸 ,吸取海水製鹽,以故意觸犯政府食鹽公賣,不准私人製造的禁令。他於一九三O年,三月十二日 從沙巴麥地修道院(Sabarmati Ashram)打著赤足出發,步行二十四天,全部行程為二四一哩 才抵達丹地。開始步行時,隨行的只有男女七九人。但甘地所經之處各地百姓都將他當皇帝一樣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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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給予最隆重的禮遇。沿途村民自動從四面八方湧至,像朝聖的人潮,紛紛向他行跪拜禮。在沿 途隨甘地步行的愈集愈多,實際上,已不能作正確的統計。總之,這是一次最大規模,最成功的羣 眾運動。

與甘地所親自領導民事不服從運動同時舉行的,還有罷工,抵制英貨,甚至在吉大港及其他地 方還有武裝攻擊政府機關等事件發生。

政府則採取堅定、強硬態度加以鎮壓。根據官方的消息,這次全國共有二九件流血衝突事件, 死亡一O三人,受傷者四二O人,判刑入獄一年以上者有六O、OOO人。很多男女,曾無辜的受 到鎮壓軍警們無故拷打,這是英國人對待印度羣眾運動最蠻橫的一次。

至於罷工與抵制英貨的運動,英國不便使用武力,則採取談判方式。一九三O年,十一月的圓 桌會議,國大黨沒有派遣任何代表參加。一九三一年,元月二日至三月五日甘地與伊文副王舉行會 談結果,雙方簽訂一項協定:國大黨放棄民事不服從運動,而參加圓桌會議會談;政府則撤消鎮壓 民眾運動命令,放寬政治犯之解釋,以暴力從事政治活動的才能算是政治犯。

甘地被國大黨推選為一九三一年,九月七日至十二月一日,在倫敦召開的第二次圓桌會議全權 代表。由於土邦的自治問題,雙方談判發生了困難,印度的領袖們一致否決了英國首相麥克唐納 (Mr. Ramsay Mac Donald)所提有名之自治團體成立之標準(Communal Award)一案。

當甘地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返抵印度後,發現政府的高壓政策反而變本加厲,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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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副王亦遭拒絕。一九三二年,元月一日,國大黨之執行委員會又決議恢復民事不服從及抵制英 貨。元月四日甘地卽被逮捕。政府更加宣佈國大黨為非法組織,強迫其解散。國大黨的領袖及黨員 們則斷然反抗。根據國大黨調查,直到一九三三年,三月底為止,政府總共逮捕一二O、OOO人 。根據印度聯盟代表團報告(Indian Leagiue Delehation Report),英國軍警「大規模地暴 行、強姦、槍殺、拷打、縱火、以及沒收財物,田地充公等」,這真是一篇血腥統治的紀錄。

造成這種陰森痛苦局面的,是源於大不列顛政府宜佈其所謂重大的政策,那就是被壓迫的階級 要單獨實施選舉,為單獨選舉區。以此為藍圖而形成麥克唐納首相「自治團體成立的標準」 (Gommunal Award),因而,不惜將印度的民族領袖甘地繫獄。

一九三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之布拉協定(Poona Pact)以折衷方式解決選舉辦法所引起之懸 案,那卽是:「被壓迫的階級(種族)席次較原訂席次增加一倍,但仍舊參加的普選不再單獨選舉 。不過,參加競選的名單則由各階級(種族)自行提出。

第三節 印度獨立(一九三五〜一九四七年)

民事不服從運動一直推行到一九三四年五月,這是國大黨自己願意放棄的。一九二二年所提之 改革計劃,到一九三五年又重新提出。因為國大黨認為一九三七年的選舉,印度教教徒將佔絕對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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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而回教徒則希望在每一省都能與印度教徒組成聯合內閣(Collition Ministry),但國大黨則 認為,還無回教徒之省份,就不能讓回教徒參予該省的省政。就因為此一爭執,使得回教聯盟與國 大黨又發生了重大的裂痕。真納原本一向是傾向國大黨的,現在,他却反對印度是單一國的說法 [註1],他宣布「回教在國大黨政府之統治下,既不公平,也無正義可言。」他的話很為回教大眾 所激賞,他就因此而成為回教社會的領袖,每年都被當選為回教聯盟的主席,自然也形成為全印度 的回教領袖。

國大黨在十一個省份中,佔有七個省,而選舉獲勝[註2]。國大黨所主持行政工作亦非常成功 。因此,國大黨的發展極為快速,從一九三六年初之五十萬,到了一九三九年則發展到五百萬人。 但不久,國大黨內產生了「左派」勢力,其領袖為鮑斯(Subha Chandra Bose)。左派勢力被 打敗後,甘地為國大黨主席。溫和派最後迫鮑斯退出國大黨,而另組新黨,稱之為「前進陣線」 (Forward Bloc)。使得國大黨的力量與聲望,因黨之分裂而更形軟弱。

但國大黨各部所從事之各項改革,以及政治環境都非常穩定成功。到了一九三九年,第二次世 界大戰爆發,印度被捲入戰爭,但是,戰爭却不能帶來印度應有之權利。國大黨的執行委員會卽發 表宣言,拒絕與英國合作:「從事戰爭合作乃是幫助帝國主義助桀為虐。」同時向英國政府提出質 詢,是否英國能取消其帝國主義的立場,而視印度為一自由國家?如果不給予滿意的答覆,則國大 黨選出出任部長的人士在同年十至十一月卽全部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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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德國在各方面都佔有優勢,國大黨願再一度與英國在戰爭上從事合作,而其基於願望是 :至少,要承認他們是臨時國民政府(Provisional National Government),而且,為一實際 領導中心。

一九四O年,八月八日,副王發表談話,他拒絕了國民政府的地位。他認為:「國民政府的權 力是為廣大的印度國民所不承認的。」他特別指出回教徒為例。另外,他許下三點諾言:

(1)戰後,將組織一個代表機關,草擬印度新憲法。
(2)擴大印度副王的行政委員會,以增多印度人士委員之名額。
(3)成立戰爭諮詢委員會(War Advisory Council),其成員包括英印代表與印度各小邦代 表所組成。

國大黨視副王這「八月的諾言」純係敷衍之詞,大為不滿,在甘地領導之下,再從事個人民事 不服從運動。

此一死結一直僵化了一年之久,最後,因日本軍隊已席捲東南,佔領馬來西亞,進窺緬甸, 英國才向印度作和緩的示意。一九四二年,三月八日仰光淪陷,正當仰光淪陷三天後,英政府宣佈 ,一位英內閣閣員克利普斯將派來印度訪問。他來印後,只是重申了副王「八月的諾言」,不過特 別強調,大戰過後,將承認為「自治領」,獨自成立憲政政體。但是也不希望見到印度政府有任何 立卽的變化。國大黨與回教聯盟就拒絕克利普斯的解釋來說,兩者立場是一致的。他來印度長達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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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的協調,說服,終告失敗。

經過多方的談判,國大黨終不能得到回教聯盟的支持,真納堅定地表示,既沒有少數派之安全 保障,又無獨立選舉規定,則回教聯盟勢必為國大黨的多數決所決定,因此,他拒絕「單一國家多 數決的民主制度。」除非各省國大黨的部長們辭職,回教聯盟才會感到稱心如意。

一九四O年元月,真納宣佈印、回分治,分別成立兩個國家,「兩個國家共同享有北方的統治 權。」三個月以後,卽一九四O年三月,回教聯盟在拉哈爾舉行年會,真納又宣佈回教省份必需單 獨地成立一個獨立國家。換句話說:他倡議建議一個巴基斯坦(Pakistan)[註3];或旁選普 ,西北前方;或阿富汗省、克什米爾、信德與俾路支為一獨立主權國。

回教要求獨立的觀念係始於年輕的回教領袖在圓桌會議時期所形成的,但是並未獲得有效的支 持[註4]以後回教領袖再經一翻認真的考慮後,仍然認為那是「不切實際的幻想」,只是「書生 之見」。甚至遠在一九三O年,伊奎巴爾(Sir Muhammad Iqbal)曾建議,將巴基斯坦零星散 失的小邦與印度其他地區合併建立成兩個回教省份[註5],都未獲得通過,一九三九年又再度重 提亦未被採納。

一九四O年,真納所提將巴基斯坦成一獨立主權國却正式為回教聯盟所接受了。自此以後,國 大黨與回教聯盟一直以巴基斯坦為談判主要問題,而政府亦規避國大黨所提國民政府之主張,實際 是與回教聯盟佔在同一立場,以反對國大黨的。

一九四二年八月八日,國大黨準備發動全國性的羣眾運動,雖然尚未展開正式行動;可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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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卽斷然提前數小時,在八月九日的清晨,將國大黨的領袖與以逮捕,並宣佈國大黨為非法團體。 於是,國大黨失去了組織功能,也沒有人領導,羣眾則各自為政,到處進行破壞,諸如破壞通訊網 ,截斷交通,搗毀車站,甚至佔領部份地方為根據地。而政府亦再度採用高壓政策,包括出動飛機 掃射羣眾。這一次事件,據官方統計,有六O、OOO多人遭逮捕,未經審判而受到拘留者有一八 、OOO人,有九四O人被殺,有一、六三O人在軍警開火時受到輕重傷。

英國政府在印度一向是採取帝國主義的抑制政策,一九四一年鮑斯(Subhas Chandra Bose) 逃離印度,投向德國與日本,這使得英國面臨著另一危險。當日本軍隊征服馬來半島,而大量的 印度軍隊為日本所俘,鮑斯獲得日本的同意,將被俘的印度軍隊交給他組成印度國民軍(Indian National Army),而且,在新加坡組成自由印度政府(Government of Free India),一九 四三年,他的軍隊與日本軍隊已開抵印度邊境。

一九四四年,五月六日,甘地以身體健康不良為由出獄,隨卽與真納作一連串的討論,未能達 成協議。魏菲爾公爵(Lord Wavall)於一九四三年,十月來印度接替林里戈(Lord Linlithgow) 為總督,他於一九四五年三月飛倫敦,其携回之建議案為副王的行政委員會之委員,除了副 督與總司令外,其餘委員均由印度各黨派所選出之印度人士担任。所謂各黨派是指回教與印度教各 階級之政治團體而言的。同年,六月二十五日魏菲爾召開西姆拉會議,為印、回雙方所抵制而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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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後不久,英國勞工黨掌權,亟欲早日打開印度的政治死結,決定在印度舉行新的中央與地方 之選舉,重新改組副王行政委員會(Viceroy's Executive Council)之委員。並且,決定,大 選以後,立卽成立制憲團體。大選於一九四六年初舉行。結果,國大黨獲得壓倒性勝利,而回教聯 盟亦囊括回教的所有席次。

當日本投降以後,鮑斯的印度國民軍亦向英國投降,其軍官則被解往印度處以叛逆罪,這是政 府最大的失策,因為印度人一直也視鮑斯之所以勾結德、日亦是反英運動的一環。所以當鮑斯的軍 官被處以叛國罪後,羣情激昻,很多城市都有示威遊行。一九四六年,二月十八日全體皇家印度海 軍官兵也引起了兵變,相持數日之久。

二月十九日英國首相宣佈,派三名閣員訪問印度,「促進,回聯合印度輿論界領袖,早日實現 印度之自治。」之後,三月十五日又宣佈,如果印度人作此選擇,將以印度完全獨立,作為印度憲 政發展的目標。

其內閣訪問團(Cabinet Mission),於一九四六年三月抵達德里,與國大黨及回教聯盟舉行 了一連串會議,發現印、回之間沒有獲得協議的可能,乃於一九四六年五月一六日發表聲明。他們 所提對將來印度政府之廣泛意見,為構成一項周詳憲法,奠定了一個過程。

內閣訪問團建議,印度將來政治制度採用聯邦制,包括各小邦在內。聯邦政府主管外交、國防 、交通,以及其他各省與各小邦有關之事項。印度全國分為三大行政區;第一大區包括旁選普、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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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前線省、信德與俾路支斯坦;第二區包括孟加拉與阿薩密;其他地區則為第三大區。而各小邦王 國則不在此內。

聯邦憲法(Union Constitution)由二九六名憲法大會草擬。憲法大會之委員由下列自治團 體選舉產生;各省立法會議;將來參加聯邦的各邦代表;三大行政區的代表,與各省立法會議代表 不同,而是要單獨另行選出者。

在新憲法之下選出立法會議委員之後,各省也同時有權取捨聯邦的聯合(Federal Union) 形式。內閣訪問團更進一步建議,藉改組之副王行政委員會組織一個過渡時期的臨時國民政府 (Provisional National Government),新產生之副王行政委員從各黨派的領袖中選出。

一九四六年,六月六日回教聯盟接受了內閣訪問團的建議,並且重申要獲得完全主權獨立的巴 基斯坦,是印度回教徒所唯一的選擇。而國大黨則拒絕了過渡政府之建議,但是為了草擬憲法,而 接受了憲法大會部份的建議。內閣訪問團至六月二十九日才離開印度。

回教聯盟則敦促副王,使不參加過渡政府之組成,副王亦應按照政府計畫組成過渡政府。而 副王則不接受回教聯盟的敦促,其理由是,內閣訪問團的建議必須各黨派一致接受才能發生效力, 國大黨未有接受,該項建議自不能成立。

回教聯盟經過一陣強烈的抨擊之後,也撤消了他們對內閣訪問團建議的接受。所以副王根據先 前計劃組成之副王行政委員會也沒有回教聯盟的代表參加。國大黨在分離主義者回教間煽動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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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國大黨的一大勝利,而回教聯盟亦自己訂一九四六年八月十六日為直接行動日(Direct Action) 。在直接行動日的那天,支持回教聯盟的羣眾有組織、有紀律地舉行和平示威遊行;而在加爾 各答的急進份子,則完全失去了控制,很多印度教徒被殺,房子、店舖被搗毀或縱火燃燒。印度教 徒很快卽展開仇殺,加爾各答街頭一連數天打鬥、槍殺,甚至連總督、副王都無力維持當時的法律 與秩序。

一九四六年九月二日,尼赫魯及其同志就任副王行政委員會會員。不久,與康密拉(Comilla) 相鄰近之羅克哈里縣(Noakhali)有幾所印度教徒的村落,為回教武裝人員所刼持。於是,引 起了比哈爾之印度教徒復仇,很多回教徒亦遭受印度教徒的刼持。尼赫魯親赴比哈爾,國大黨的部 長很快就壓制了這件事件。

副王的行政委員會,在尼赫魯的指導下,就像是內閣一樣,也等於是印度人自己的獨立政府, 失去了副王行政委員的原有精神。副王魏菲爾已幾乎沒有權力了。因此,他希望藉回教聯盟能夠參 予對國大黨的權力可以制衡。於是,他告訴尼赫魯回教聯盟已同意參加制憲大會,及重新改組行政 委員會。

回教聯盟的參予使行政委員會的功能受到破壞,因為他們公開倡導集體負責。行政委員會的體 制受到破壞,未能產生效力,所以回教聯盟就決定不再參加制憲大會。真納本人則聲明,他從未同 意參加制憲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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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副王才有所醒悟,但已來不及補救了,他所訂定的計畫都已落空。一九四六年,十二月 六日副王宣佈:如果回教聯盟不參加制憲大會,則此一團體之缺額英國政府亦不加以補充,因此, 在各省,回教將受多數決所影響。制憲大會乃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九日舉行,回教聯盟終於未派 代表參加。普拉沙(Babu Rajendra Prasad)當選大會主席,各分組委員會負責人由各黨派分 別担任。大會直到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日閉幕,英國政府則作了一次重要政策性的聲明:英國將 於一九四八年六月退出印度,並且派蒙巴頓公爵(Lord Mountbatten)為印度副王,負責安排 將印度統治權移交給印度人自己之手中。

值此全國狂歡鼓舞之際,回教聯盟却再度掀起「直接行動」,暴力示威首先在旁遮普開始,隨 卽延至西北邊境省(North-West Frontier Province),亦波及鄰近各省。暗殺、及各種暴力 事件層出不窮,整個大西北已無寧日。印度教徒與錫克教徒原本是贊成聯邦制的,現在則已實際認 知到那是不切實際的想法,於是一致提出建議,如果回教拒絕參加制憲大會,則旁遮普與孟加拉則 實行分治。

蒙巴頓副王是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到任的,六月三日他廣播轉移政權的程序「藉此一方 法英國的統治權轉移給印度人手中」,其主要方法與政策簡單說明如下:

一、凡大多數為回教教徒人口之地區,希望形成單獨的自治領,則准予另成立一自治領,亦將 為此一自治領另組成新的制憲大會。如然,孟加拉與旁遮普勢必實施分治。有印度教徒為多數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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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代表,及諸省立法委員具有分治願望者亦同。

二、西北邊境省以公民投票方式以確定其是否與巴基斯坦聯合。

三、塞爾赫區(Sylhet),俟其人民在公民投票中表明其意願後,將併入回教之孟加拉區。

四、邊界委員會(Boundary Commissions)卽將組成,以確定孟加拉與旁遮普印、回之邊界。

五、為了肯定印度自治領(或兩個自治領,依分治與否而定)之地位,立法權應屬於國會,但 一切最後之決定,應毫無偏見地由(各)制憲大會決定。

印度人民,以極端複雜的心情,接受了這一項歷史性的宣告。印度教徒與各方面之愛國人士對 於領土的分裂都感到遺憾。而回教聯盟也正如真納曾經所說,也不滿足只是「僅一零碎小口之巴基 斯坦。」

此刻,各方矚目能找出解決印度問題的可能計劃。英國政府所派定的兩個邊界委員會,都同是 以拉德克里夫(Sir Cyril Radcliffe)為主席,確定了孟加拉與旁遮普分治的疆界,也同時為國 大黨與回教聯盟所接受。

印度的獨立案為英國國會於一九四七年,七月一日全體一致所通過,並且,決定以一九四七年 ,八月十五日為政權轉移日期。因此,八月十四與十五相交之午夜,在德里舉行特別制憲大會,以 慶祝印度的獨立,但是仍為大不列顛國協之一員。英國派蒙巴頓公爵為新印度自治領(Indian Dom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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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任總督。

真納為巴基斯坦第一任總督,後來,真納則自行召集制憲大會。

在印度史上,一九四七年,八月十五日是英國長期統治印度時代之結束;也是印度人長期反抗 英國統治,為民族奮鬥獲得最後勝利之獨立紀念日,將永銘千百萬印度人民的心中。



註:


[註2] 現在觀察(Modern Review),一九二五年十月,第四六二頁。
[註3] 巴基斯坦(Pakistan)一名,原是巴克斯坦(Pakstan)一名而來。其意思是「神聖國度」(Sacred Land)。分言之(Paki)(巴基)意為神聖,Stan(斯坦)意為國度或地方。詳見考普蘭德(R. Cou- pland)之印度憲政問題(The Constitutional Problem in India)第二部,第一九九頁。
[註4] 我們要說明的是,約在一九二五年,四月以前瑞伊(Lala Lajpat Rai)就曾建議在東北與西北,以印 回經常發生糾紛的地區分別成立幾個回教省份。詳見現代觀察,見一九二五年四月,第四八九頁。
[註5] 不包括信德(Sind)在內,因為信德已是國大黨的基地,其部長、立法會議的委員,都是出自信德的, 所以他們都贊成國大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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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述

第一章 新印度的印度小邦

第一節 一般政策

印度各小邦,在獨立後印度之地位,內閣訪問團於一九四二年,五月十六日,以下面之談話, 卽已現出端睨:「印度獨立以後,無論印度各小邦是存在新印度以內,或獨立於新印度,要維持各 小邦之統治者與大不列顛國協國王之間關係,那是不可能的,這是一件很明顯的事。這些小邦的主 權既不屬大不列顛國王所有,也未轉交給新政府……他們正準備,也願意與新發展之下的印度政府 合作,合作也得經過談判而制訂新憲法,但是,要合乎所有小邦的條件,是不容易談判成功的。」 因此內閣訪問團建議:

1.應該成立印度聯邦(Union of India)包括各省與各小邦組成。然後共同討論國際、外交 、交通,以上各部門均需要有充足的財源。

2.各小邦應保留所有屬於聯邦政府以外的各種權利。

一九四六年,五月二二日內閣訪問團對各小邦國王內閣主席(Chancellop of the Cha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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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Princes)所致之關於對各邦之條約與其至高權的備忘錄(Memorandum on States Tredties And Paramountcy)中寫道:「當新的自治或獨力政府成立以後……英王陛下的政府卽停止執行 其至高權。卽是說英王與各小邦之主權關係已不存在,而將至高權返還各小邦。英王與各小邦、英 王與印度之政治組織關係卽告結束。各小邦之未來,或是進入相繼之政府為一聯邦關係;或者,與 相繼之政府進行政治上之特別安排。」

各小邦的統治者,接受了內閣訪問團的計劃,他們的意願於一九四七年,元月二十九日各小邦 國王內閣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Chamber of Princes)中表示:

一、各小邦參予聯邦應透過唯一的談判方法行之,其最後決定權仍操之在各小邦……各小邦必 須受到憲法之完全保障。

二、所有一切權利屬於至高主權,至高主權歸還給各小邦自己。印度聯邦視各小邦為聯合之主 體,正視其功能,這些都得經過各小邦與聯邦間之談判與決定後進入聯邦。除了正在談判 的各節外,每一小邦都應繼續保持既有的主權,及其他權利。也除非在各小邦特別同意下 ,聯邦沒有任何權利問題存在各邦之中。

三、各小邦之憲法、領土、及其王朝之繼承權都根據各邦之法律及風俗習慣,各邦並不干涉、 聯邦政府亦不得干涉。

但是,剛發表他們的共同意願不久,由於印度的分裂,有些較大的王國則不接受以上的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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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傳凡可爾(Travancope)與海德拉巴(Hydrabab),則另提出新的意見,甚至認為他們各小 邦也是獨立國,他們之間及小邦與印度聯合政府之間談判都得經過條約為之。

回教聯盟的領袖們支持此一新觀點,而不同意國大黨及大多數政治家們的意見。一九四七年, 六月十五日,國大黨執行委員會發表聲明,「不承認在印度境內之小邦、享有孤立生活的獨立小邦 存在。」甘地也說:「此一聲明與戰時反對印度之支離分裂聲明是同樣重要的。」尼赫魯也嚴厲地 指出:「像如此之小邦、獲至任何方面之外交承認都是不友好的行動。」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七日 安柏克博士(Dr Ambedkar)發表談話,根據英國憲法(British Constitutional Law)及國 際間,內閣訪問團不無小有疵瑕,他們的備忘錄已視各小邦享有至高權。他說:「各小邦將是主權 國,但是,他們不是獨立的國家,只要他們仍在宗主權之庇護下,無論宗主權屬於英王,或印度自 治領,他們都不能算是獨立國。」

帕特爾(Sar er Patel)對於印度政府於一九四七年,七月五日成立之印度小邦部(Indian- States Depaetment)加以抨擊:「這將引起中央政府與印度各小邦之間之糾紛。」根據他的建 議,同時,蒙巴頓公爵也有同一主張:所有各邦,除了極少數邦而外,都參加聯邦。派代表制憲。 同時,由自治領之國會主治以承認諸邦之地位,並確定其有關國防、外交、交通及其他有關事務。

而印度自治領政府之政策(The Policy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Indian Dominon) 則為各小邦提供較為可行的安排,可分為兩種方式:其一較小的王邦或由中央政府加以歸併,或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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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到其鄰近之省份,例如東方諸邦則併入奧瑞沙省與中央省;而達坦與伽雅羅第境內之諸邦則併入 孟買行政區。

其二,其他較大的小邦則併入聯邦,例如一九四八年三月十八日歸併麥提雅(Matsya);一 九四八年二月十五日凱瑞瓦爾(Kathlomap);同年三月二五日之羅闍斯坦(Pavasthan);同年 四月四日之文德耶;同年五月二八日之古之奧爾(Gwaliop)、印多爾(Indopre)與麥爾瓦(Malwa) ,這三邦原是麥冊雅巴拉提聯合王國;以及同年,七月十五日合併之帕特拉(Patiala)與東 旁遮普聯合王國(East Punjab States Union)等。共計有二一個小邦加入聯邦,土地面積有 一九、O六一方哩,均置於中央政府轄治。

不過,仍還有一些較小與較大的王邦尚未為以上兩種方式所歸併。伽德羅爾(Mr. N.V. Gadgil) 於一九四八年,三月十五日在自治領國會對帕特爾說:「我們毫無野心要歸併他們,如果他們 願保留為獨立的自治單位我們將不反對,如果這些王邦的統治者及其人民、要與其鄰近者合併,或 要其鄰近組成聯合王邦,印度政府絕不說一個「不」字……因為,這是很明顯的事,如果他們仍保 留為一獨立單位,政府也負責保證其存在。我希望這些王邦的君王善體其人民的意願,而不要抑制 人民的要求……我們的政策是繼續保留他們的自治,除非他們的君民表達了他們另外的意願。」

這些王邦的刑態及其王國內部都相繼發生了變化,一般說來,都是由於其統治者漸漸開通順從 民意,不但是改革他們的經濟,而且,也興革內政。正如印度政府於一九四八年,七月對印度各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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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頒之白皮書指出:「為充滿責任的政府,大部份之權力已經轉讓給人民。」「一則是民主思潮之 激發;二則是統治者之愛國情操,帶來了一次不流血的革命。這是一種可喜的變化。」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三一日,閻拉伽邦(State of Junagadh)以及幾個鄰近小邦一併加入了 凱瓦爾邦;摩裕般(Mayupbhanj)併入奧瑞沙;古爾哈浦爾(Kolhapur)併入孟買省;南浦爾 (Pampur)及婆羅奈斯(Banaras)併入了聯合省;交趾(Cochin)與傳梵可爾(Travanlope) 合併。

最大的五邦,也是印度最大之一的政治行政單位,那就是大羅闍斯坦聯合王邦(Greater Rajasthan Union)亦於一九四九年,三月三O日正式歸併。該王邦包括有十五個古代拉迦普王 國(Rajput Stats),其面積為一二O、OOO平方哩,有人口一千三百萬,每年歲收約有十克 拉盧毘。一九四九年,五月一日,較大的一邦巴羅達(Baroda)併入孟買省。此外,波帕爾 (Bhopal),訶諆比哈爾(Cooch Behabad)、多坡拉(Tripura)及曼浦爾(Manipur)都併入了中 央。除了海德拉巴與克什米爾兩邦外,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底以前所有印度各邦都併入了聯邦政府之內。

第二節 海德拉巴

海德拉巴(Hyderad)在印度是一個最大的王邦,所以具有特殊的地位,其國王為回教徒,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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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居民大多數為印度教徒,所以引起了很錯綜複雜的問題。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該邦聲明延 期一年以決定是否參加聯邦,或仍維持獨立狀態,直到一九四八年八月十五日為止。

羅環維(Syed Kasim Razvi)認為,海德拉巴之遲遲不參加聯邦與其現境沒有什麼關聯。 他是一個獨立主權國,但其至高權「早已被埋葬了。」而印度政府自防衞、內政安全及經濟立場考 慮,海德拉巴如果保持獨立則會使得印度安全受到危害。在國內之國是不為印度政府所容忍的,關 於這一點,在其致海德拉巴的白皮書中說得很明白「是其心中之結石」。

除了基於印度的安全考慮外,海德拉巴與印度政府之間尚發生了若干內部與外在的交涉。在該 邦的一個回教團體(Majlis Ittehad-ul-Muslimin)是屬羅滋維所領導的,他在各邊境諸如馬德 拉斯、中央省與孟買製造意外事件,進行挑撥,使鄰界地區人民發生糾紛,使這一地區人民不勝其擾。

一九四八年,元月印度聯邦與海德拉巴進行一連串的談判都歸於失敗。總督則傾向聯邦政府, 也建議海德拉巴的尼日曼政府(Ninam R Government)參與印度自治領(Indian Dominion) ;同時,也建議印度政府實行責任制之政府,最後,都為海德拉巴所拒絕。一九四八年,六月,總 督蒙巴頓草擬了一項協約,在其離印度前三天,六月十八日交給尼日曼,要求其接受該項條約, 但是乃無結果。

海德拉巴拒絕簽字,印度政府則實施經濟制裁,但是仍無補於實際。而海德拉巴則以備戰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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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要求,諸如增加軍隊,加強裝備,爭取外國的援助等。尤其羅滋維所領導之回教團體、在其 國內舉行反印暴動,在海印邊界破壞聯邦的法律與秩序。

因此,印度政府再三要求海德拉巴解散反印回教團體羅日克爾(Razakars);同時,也要尼 日曼對印度軍隊返回斯坎德巴德(Secunderabad)給予方便。印度軍隊原來在海德拉巴簽訂延期 參加聯邦政府協定時,已同意在斯坎德巴德設置印度兵站。尼日曼卽向聯合國爭取同情,印度的要 求受到聯合國的反對,所以尼日曼未能接受印度政府所提出之上項需求。一九四八年,九月十一日 ,印度政府以最後通牒通知尼日曼政府,他們必應立考慮恢復其國內之法律與秩序。

印度的軍隊於一九四八年,九月十三日進入海德拉巴邦,印度政府同時宣佈:「為了恢復該邦 內的和平與平靜,以及毗鄰印度邊界的安全感,印度才出此警察行動,絕非是戰爭行為。」九月十 八日下午四點三O分,海德拉巴的總司令詹德魯爾少將(Majorl General El Edroos)代表尼 日曼向印度陸軍第一裝甲師師長喬杜利少將(Major General U.N. Chaudhury)投降。羅滋維 被捕,羅日克爾組織(Pazakar Orgianisation)亦被摧毀。其內閣部長,已於聯合國安理會開會 之前,赴聯合國,控訴印度,不過,在九月十七日卽正式辭職,而尼日曼於九月二二日卽向安理會 撤回了控訴,並且聲明,他以前的總理已無權代表他的王邦。

印度政府為了恢復海德拉巴的和平與秩序,卽將其民事行政,完全置於喬杜利將軍之軍事管理 之下,為軍事總督,幷派遣民政官員幫助其整頓行政。尼日曼則已重新考慮,給於充分地合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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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近兩年的軍事管理,海德拉巴已建立了有效的行政組織,秩序亦告平靜。一九五O年,元月廿六 日海德拉巴正式接受加入印度聯邦。一九五六年,海德拉巴再度改組,稍後,我們會有更詳細地說 明,已不復再是一個獨立的王邦了。

第三節 克什米爾

當海德拉巴的問題已獲解決之尾聲中,解牟邦(State of Jammu)與克什米爾則潛藏著嚴重 的危機。印度次大陸北疆的克什米爾邦其面積為八四、四七一平方哩,其東北與西藏相連,其北方 為中國之新疆,其西北為阿富汗與蘇俄之土耳其斯坦,其西面為巴基斯坦。根據一九四一年之人口 調查,克邦總人口為四、O二一、六一五人,其中百分之七七、一一為回教徒;百分之二O、一二 為印度教徒;百分之二.七七為錫克與佛教徒。無論是從地緣上,或回教人口佔多數比例上著,巴 基斯坦自然渴望將其置於影響之下。

解牟與克什米爾自巴基斯坦與印度分治以後,卽遭受到外來部族之搶刼、攻擊。此一侵入部族 係來自巴基斯坦境內。當這些掠奪的部族侵入到伽羅姆河谷,而威脅到室利南格爾(Srinagar) 時,解牟與克什米爾都一致需求印度政府援助。而克什米爾之摩訶羅闍(Maharaja)於十月二十 六日正式訪問印度聯邦。摩訶羅闍訪問印度是先行經過解牟與克什米爾國民會議的領袖之同意下成 行的。印度政府接受克什米爾作為一個行省的建議,並且表示,克什米爾未來的前途則以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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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決定。

印度的援軍於一九四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清晨以空運抵達克什米爾。在印度軍方之協助下,幫 助其國王阿布陀拉(Sheikh Muhammad Abdullah),強化內政,抵抗侵入之部族。一般相信, 這些侵入之部族是受到巴基斯坦所指使的。因為他們同情一個反克什米爾政府之組織,稱之為阿日 德克什米爾政府(Azad Kashmir Government)。十一月三一日,印度聯邦遞給聯合國安全理 事會一份備忘錄,請其緊急「照會會員國之一的巴基斯坦,停止對侵入之部族一切援助,此一援助 是反印度的侵略行為。」

聯合國派了一個委員會對此一事件進行研究長達五個月之久,毫無結果。該委員會於一九四八 年、七月抵達印度,同年,八月十三日建議印巴雙方簽訂停火協定。印度政府表示同意,而巴基斯 坦政府,因為未能達到其確定目的,不願意接受該委員會之調停。之後不久,巴基斯坦侵入克什米 爾的軍隊已為巴基斯坦政府承認,至此,印、巴兩自治領之關係更趨尖銳化。直到一九四九年,元 月一日午夜,雙方同意締結停戰協定。當敵對狀態停止以後,聯合國派尼米滋海軍上將(Admlral Nimitz)任克什米爾公民投票之長官,以備為解牟與克什米爾之未來,在充分公正的狀況下實施 公民投票。

一九五O年四月,安全理事會派狄克森(Slr Owen Diron)為聯合國之代表,以特別委員會 之身份以協助印、巴兩國解決此一地區而所引起的糾紛。但是,他的努力也失敗了;之後,安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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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於一九五一年,四月三O指派格拉哈博士(Dr Frank Giraham)為代表,他的努力亦同歸失敗。

一九五一年,在解牟與克什米爾邦舉行制憲大會,為該邦另立新憲以決定其自身之命運。一九 五四年二月,該邦憲法大會接受了印度政府之建議,於一九五六年,十一月,正式訂定將解牟與 克什米爾附屬於印度聯邦。制憲會議正式宣佈其決定之後卽於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六日自行宣告解 散。此次制憲大會還選舉了巴克夕穆罕默德(Bakhsi Ghulam Mohammad)為解牟與克什米爾 之總理;伽蘭辛(Yuvarau Karan Silngh)被選為名譽元首(Sadap-l-Riyasat)。當制憲大 會完成此項選舉之前兩天,安全理事會,已通過一項解決克什米爾問題現狀方案。該方案是由蘇聯 於一九五七年二月二O提出的:由英國、奧地利、古巴與美國為安全監督委員會委員,並由聯合國 派遣軍隊到克什米爾執行安全任務。後來,瑞典代表,傑仁(Gunnar Jarring)為安全理事會主席 ,為了同年四月三O日能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克什米爾事件之報告,乃促成以上方案,以探測解決問 題的可能性。但是,沒有產生任何具體效果。安理會又恢復格拉哈調查團(Graham Gommission) 但亦失敗。

安全理事會對於克什米爾問題調解了十年,但一直未能獲得解決方案。在這長期懸而不決之中 ,巴基斯坦對於這一地區的侵入愈深,離印度政府當初所考慮公民投票的可能性也愈遠。此情、此 景,解牟與克什米爾自身便在制憲大會中宣佈:作為印度聯邦之一的決定是表達民意最有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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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了。

一九六五年,八月,當巴基斯坦的軍隊,零星地侵入克什米爾之後,就在同月的二十七日其 軍隊又侵入了印度的領土。關於這件事的詳細始未,及塔什干宣言(Tashkent Declaration) ,我們在本附錄的第三章,再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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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印度的憲法

制憲大會成立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六日,為時三年始正式完成。憲法是在一九四九年,十一 月二六日為總統普魯沙(Dr Rajendra Prasad)所正式簽字批准,公佈實施的。次年,元月二十 六日為印度獨立二十週年紀念日,才正式宣佈印度為一獨立主權民主共和國。本憲法長達二七O頁 ,其要點簡述如下:

壹、印度聯邦

一、印度,卽閻俘提(Bharat),是一主權民主共和國[註1],採行聯邦制。為四類大邦 (States)所組成: (一)阿薩密、比哈爾、孟買、麥丹爾區(中央省與毘陀爾)、馬德拉斯、奧瑞沙、旁遮普(東) 、聯合省[註2]、及西孟加拉。 (二)海德拉巴,解牟與克什米爾、麥丹牙巴拉提(Madhyd Bharat)、邁索爾、帕特拉里與東 旁區普諸邦之聯合邦、拉迦斯坦(Rajasthan)、沙羅演多羅(Saudshtra)、傳梵可爾-交趾 (Tranvancorecochin)及文德雅區。 (三)阿及梅爾(Ajmer),波帕爾(Bhopal),比拉斯浦爾(Bilaspur)、古格(Coorg) 、德里、喜馬齊爾區(Himachal Pradesh)古琪(Kutch)、漫乃浦爾(Manipupr)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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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坡拉(Tpipura)。 (四)安達曼(Andaman)與尼可巴羣島(Nicobarlslands)。

以上第(一)類大邦為英印帝國時期時代之各省;第(二)(三)類為英印帝國時代諸王邦,有的是 單一的,有的先前已組成邦聯,一共組成了三個很有歷史性的酋長政務委員會(Chief Commissionerships) ,以阿及梅爾。邁爾瓦拉(Ajmer Merwara)、古格、及德里(Coor Aand Delhi)三地為中心。

貳、基本人權

二、憲法保障全國公民有言論自由,及表示意願的自由,基於公共安全與道德,人民有和平集 會之權利,與禮拜及信仰之自由。

三、不分宗教、種族、階級、性別與出生地域,全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不可接觸者」之 階級習俗一律禁止、廢棄。

四、除非依法定程序,人民之生命、財產、及個人自由不能遭受侵犯。人民受到三個月以上長 時期之監禁,須由法律決定,此一法律為諮詢委員會提出,或根據國會所通過之法律行之。 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應給予補償。

叁、聯邦政府

五、聯邦最高行政權屬於印度總統,總統由選舉院(Electoral College)選舉委員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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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為五年。選舉院之委員由下列人士組成之: 1.上下兩院之國會議員及 2.各邦之立法會議之委員。

六、副總統則由上下兩院聯合大會中選出一人,任期五年。

七、部長委員會(Council of Ministers)以總理為領袖,協助總統,為總統之諮詢機構。統 理由總統指派,其他部長,則依總理之建議由總統任命。部長會議向人民院集體負責。

八、聯邦之國會設議長一人,分設兩院,一為參議院,一為民院(House of the People)。

九、參議院之產生: 1.由各邦在立法會議選出之代表不得多於二三八席; 2.另一二人由總統於具有特別知識,在文學、科學、藝術、及社會服務具有實際經驗與貢獻 者提名之。

十、人民院之議員為五OO席,由各邦直接選舉產生。因此規定各邦每七五O、OOO人口選 出議員一席,每剩餘五OO、OOO人再選出議員一席。

十一、參議院不得解散,但是,每兩年有三分之一的席次任期屆滿。人民院除了解散國會外, 每議員都得任期五年。兩院至少召集院會一年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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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副總統為參議會之主席,副主席則以選舉產生之;人民院之議長及副議長則由全體議員 選舉。政府官員及兩院議員都接受國家之薪俸與津貼。由國會撥付。

十三、即使參議院不同意,人民法院仍可通過金錢法案(A Money bill)。其他法院則須兩 院一致之通過或同意始能生效。兩院聯席會議,亦須兩院總人數多數出席,較多數通過。

十四、總統對於尚未形成法律之法案,具有否決權,並且,可以將其意見送回國會複議,如果 ,國會仍按原案通過,總統不能再堅持自己的意見。

十五、印度設最高法院一所,院設審判長一人及審判官七人,詳細辦法俟國會以法律定之。其 所受理之案件屬兩邦之間,或各邦與政府之間之訴訟。各邦之高等法院之判決須經其批准。 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除了經國會兩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經多數投票通過不能擅自更改其 地址。

肆、各邦--第一類

十六、各邦設省長一人,任期五年,由總統任命之。

十七、各邦之部長會議以主任部長為主席,以協助省長,為省長之諮詢單位。主任部長由省長 任命,其他部長則由主任部長提名省長任命。部長會議集體向邦立法會議負責。

十八、立法機構包括省長與立法會議(Legislative Assembly);在比哈爾、孟買、馬德拉 斯、旁遮普、聯合省與西孟加拉另行設有立法委員會(Legislative Council),亦如中央的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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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立法會議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每七五、OOO人產生一人。

二O、各邦立法委員會之人數不得超過立法會議總人數之四分之一。其委員三分之一由縣、市 委員會及其他地方機關選出;十二分之一為畢業後三年之大學學生;十二分之一是任職滿 三年之學校教師;另三分之一是出自立法會議之議員。其他席次則由省長以在文學、科學 、藝術、合作運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面具有貢獻及特別專長者任命之。

二一、立法委員會與立法會議之會議時期與參議院、人民院同時舉行。

二二、每一立法會議選出議長及副議長各一人;每一立法委員會選出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官 員與兩院之議員均接受薪俸及津貼,薪俸及津貼均由立法機構撥付。

二三、凡金錢法案,唯一只有立法大會(Legislative Assembly)有權提出,卽使立法委員 會(Legislative Council)不同意,立法大會亦得逕行議決通過。其他法案在一院通過 後必須另一院同意始能成立。但是,兩院意見不同之案件,如經立法大會兩度通過,不待 立法委員會之批准或同意,亦變成法律。

二四、省長也擁有總統同一權力,若一法案不同意立法單位之決議,可以加以否決,交付重新 審議,如仍照原案通過,省長亦得任其有效。

伍、各邦---第二、三、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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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第二類與第一類各邦主要不同在於行政省長之任命不同。第一類各邦之行政省長為省長 ,第二類各邦之行政省長為羅闍普拉牟克(Rajapramukh),他往往都是舊王邦時代的 酋長。但他的任命,則是經過各王邦與印度政府其同同意而決定的。第三與第四類各邦之 行政省長則是透過酋長政務委員會,或鄰接各邦之政府之同意由聯邦政府派定的。

陸、聯邦與各邦之關係

二六、一般說來,國會所立之法是全國性的;而各邦立法機構所立之法是全邦性的。憲法則對 國會與各邦立法都具有限制性,卽是說國會與各邦所立之法不得與憲法抵觸。

二七、聯邦政府之工作,包括陸、海、空軍備之製造與國防、外交上之交涉,宣戰與媾和;掌 理全國性之交通,諸如鐵路、航運、航空、郵政、電訊;財經方面之通貨、貿易、與國外 通商,以及國內之商業、貿易、銀行、保險、財經合作、開礦、勞工、製鹽。征收所得稅 、關稅、消費稅;司法方面之高等法院。

二八、各邦則負責警政、除高等法院以下之司法行政、獄政、地方政府、教育、邦內之交通, 森林、漁業、以及多種稅收。

二九、中央與地方共同有關的工作,諸如刑法、民法、刑事訴訟、為了全國或地方安全之拘留 疑犯、港口、國內航運、商業、貿易以及物價之管制等。

三O、國會所立之法、各邦必須澈底執行,必要時,中央對各邦之行政得加以直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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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成立財經委員會(Finance Commission)負責中央與地方之若干稅收分配問題。

柒、民意代表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二、凡年滿二十一歲,卽有選舉人民院與各邦立法會議議員之投票權。

三三、中央之參議院及各邦立法委員會之議員,不得少於三O歲;中央人民院與各邦立法會議 之議員不得小於二五歲。

三四、自憲法施行日起,十年以內,總統對特定之階級與特定之種族在人民院內之席次依其人 口比例仍予以保留,而英印混血種社會(Anglo Indian Connunity)則給予最多兩個席次。

捌、緊急應變授權

三五、總統、省長在立法機構休會期中,如果認為必須直接立卽採取行動,其命令與法案具有 同一效力。但,此一項緊急命令在立法機構復會六星期屆滿,或立法機構,不加以追認時 ,則應失效。

三六、如果總統認為有嚴重緊急危難,足以威脅印度全國或內部地區之安全時,可發佈緊急令 採取有效行動。此時,聯邦之立法與行政權,優於各邦之立法與行政權。

三七、如果總統認為各邦之政府無力實現憲法所賦予之職責,則總統可以親自控制或授權國會 ,或以其他任何方法重整該邦政府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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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作前兩項之緊急宣告,有效時間為兩個月,否則,應經國會在兩個月以內批准,或人民 院被解散期內,應以三十天為限,在三O天內完成國會重選。

玖、補充條款

三九、如果國會中任一院認為總統違憲,復經該院三分之二之多數所通過;其他一院經過審查 ,亦以相似多數票通過,則總統必須去職。

四O、印度領土以內之貿易、商業必須完全自由,凡妨礙以上自由之法令應予廢除。

四一、憲法規定成立之公共服務委員會(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共同為各邦及 中央服務;此外設置印度首席檢查官、印度首席監察官與首席會計檢查官;同時,在各邦 設置高等法院及首席公設辯護人。

四二、聯邦繼續使用英語為官方語言為期十五年。以後官方將使用印度語。

四三、各邦的立法採用地方語言為官方語言;聯邦所使用之官方語言、當邦與邦、邦與聯邦聯 絡時應適用之。

拾、憲法之修訂

自一九五一年以來,印度憲法之修正不下十八次之多,其中最重要者說明如下:

一、憲法第十五條,各邦「對於各階級之公民無論在教育、社會方面都應提供特別的利益。」

二、第十九條,為了各邦之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道德風俗、各邦之間應和睦相處,或依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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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解決爭執,不得對官署中傷、刺激、以防止民權氾濫。

三、最重要者,是防止各邦有獨佔性的技術與企業,其第十九條第六款:凡關係到下列事項者 ,不能任其存在,應以法令制止之:

1.在商業、貿易上所需之職業、技術不得獨佔;

2.無論是為各邦,或團體法人所擁有;或為各邦、或團體法人所監督使用在商業、貿易、 工業、以及公共服務等技術,都不能完全或部份排斥他人而行獨佔。

以法律明令廢除日門達爾(Zamindarl)遭受到很大的阻力,所以修訂案增加不追溯既往的效 力,使之在法院執行時不會遭受到反抗。

一九五五年,第四次憲法修訂,修改了第三一條、三一條甲款及三O五條,為了公共目的,各 邦強制性徵收私有財產,應行立法給予一定之賠償額。

一九五五年,第五次憲法修訂,修正了第三條,「除非總統向國會提出,或向各邦立法機構提 出,以表示其意見;否則,各邦之邊界變更法案,國會不得提案討論。

一九五六年,第七次憲法修訂,基於一個特別委員會之建議,各邦應行重新改組,以前諸邦分 成四大類,一律加以廢除,而改為十四個邦,其地位平等。而且,一些領地均變為聯邦領地,為特 別行政區,直接受中央管理。六個聯邦領地(Union Territories)是:(1)德里、(2)喜馬琪爾區 (Himachal Pradesh)、(3)曼乃浦爾(Manipur)、(4)多坡拉(Tripura)、(5)安達曼(Anda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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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尼可巴羣島(Nlcobar Islands)、(6)拉卡狄夫(Laccadive)、明尼戈(Minicoy)及阿明 狄夫羣島(Amindivi Islands)等。

十四邦為安德那區(Andhra Pradesh)阿薩密、比哈爾、孟買、伽羅拉(Kerala),麥丹牙 區(Madhya Pradesh),馬德拉斯、邁索爾、奧瑞沙、旁庶普,拉迦斯坦(Rajasthan),猶塔 區(Uttar Pradesh)、西孟加拉及解牟與克什米爾。前十個原屬第一類諸邦、阿薩密、奧瑞沙及 猶塔區仍不受重新劃分行政區之影響。西孟加拉、比哈爾,與馬德拉斯的疆界也有部份變更,一九 五三年,所設之安德那邦部份是從馬德拉斯北部分割出來的,一部份是出自海德拉巴的泰寧格拉 (Telengana)合併而成的;孟買由一彈丸之地、因為合併了古琪(Kutch)、沙羅須陀羅(Saupashtra) 、麥丹牙區之馬拉德以及海德拉巴而變為一個最大的邦。

新麥丹牙區雖然夫去了馬拉德的八個縣,由於增加了麥丹牙拉提(Madhya Bharat)、波帕 爾(Bhopal)及文德雅區(Vindhya Pradesh)而成為第二大邦。

前帕特拉邦(Patiala)、及東旁遮普聯合小邦(East Punjab States Union)合併為旁遮 普。海德拉巴之伽納瑞斯各縣(Kanarese Speaking Distrists)併入邁索爾。傅凡可爾交趾 (Travancope Cochin)及鄰界土地合併為伽羅拉(Kerala)。

這次改革最大的特色是(1)廢除了拉伽普拉牟克[註3];(2)成立了若干委員會,為關於內政與邊 界方面問題之諮詢機構;(3)提供研究語言,方語之保證。孟買首先響應總統一九六O年,四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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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號召,通過孟買改造委員會法案(Bombay Reorganisation Act)著手改革工作,卽將孟買劃 分為兩個邦,一為伽雅羅第(Gujarat State),一為摩訶拉爾陀羅(Mahaharshtra State)。

一九六一年,第十次憲法修訂,將前葡萄牙殖民之達羅(Dadra)與拉加爾哈維里(Nagar- Haveli)合併,直轄總統治理。

一九六一年,第十一次修憲,規定副總統亦為國會兩院合組成之選舉院(Electoral College) 選舉產生。同時,在七一條明白地書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干擾與反對,總統與副總統之選舉由 選舉院專責行之。

一九六二年,第十二次修憲,那格蘭德(Nagaland)成為聯邦的第十六個邦,而旁地琪利 (Pondicherry)、伽里伽爾(Karikal)、馬哈(Mahe)及葉南(Yanam)則變成聯邦自治領地 一部份,自同年八月印度與法國之中止和約(Treaty of Cessation)批准後而生效的。這些自 治領地,係特殊化的聯合領地,同年第十四次修憲,稱之為旁地琪利(Pondicherry)。連同以前 之自治領地諸如喜馬琪爾區、曼乃浦爾、多坡拉、果阿(Goa)、達曼(Daman)、狄由(Diu) 、及旁地琪利等都有了新的立法機構。

一九六三年,第十五次憲法修訂,總統為印度最高司法官(Chief Oustice of India),也 是高等法院有關爭執之最後仲裁人,縮短了行政訴願的之訴訟過程。

一九六三年,第十六次修憲,修正了十九條,給予各邦較大的立法權限。使各邦能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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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權運動,以維護國家之「統一性,與主權獨立。」

一九六四年,第十七次修憲擴大限制了「財產」(Estats),鼓勵各邦推行土地改革,通過 有效的土地改革法案,以免引起法庭上之訴訟糾紛。這次修憲又論及到原來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之 管轄權,以及保障少數民族語文、安全等問題。

法國與印度締結了一項條約,在卡諾曼德爾海岸(Coromandel Coast)原屬法國領土之旁地 琪利與伽里伽爾(Karikal);在安德那海岸(Andhra Coast)之葉南(Yanam);在伽里拉海 岸(Coast of Karela)之馬哈都在一九六二年第十四次修憲中預定收入旁地琪利聯合自治領地 (Unicn Territory of Pondcherry)中。

旁遮普被分成兩個邦:一為哈里納(Hariana)一為旁遮比蘇巴(Punjabisuba)。關於詳 細之劃分,我們將另行編著出版。



註:


[註1] 但仍為國協之一員,印度之現狀是在印度法案(India Bill)中所決定的。該法案係英國國會所通過,在提 出本法案前,曾於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為皇室所同意。本法案之主要內容,已承認印度為一共和國,在 英國的法律之下由印度人自身享有其自主權。
[註2] 本省以猶塔區(Uttar Pradeth)命名,始於一九五O年元月。
[註3] 譯者案:在前所述四大分類之邦中,未見有本邦一名:而且,在本節全文,乃至本書中並未此一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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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邊界紛爭

第一節 與中共之爭

自由印度(Free Indid)與中共政府間之關係,當初十分友善,但當中共進入西藏以後,此一 友善關係卽受到了影響。西藏原為中國的自治區,其宗主權屬於中國。印度與西藏亦有著友好的關 係,而且,「也繼承了英國舊有的若干權利,例如在拉薩設有代辦處,在江孜設有貿易經銷處,郵 政、電信,以小部份兵站,以保護以上之設施。」但是,中共於一九五O年進入西藏以後,卽於次年 要求達賴喇嘛接受,取消西藏之自治。中共之擴張政策,在中、印未定界擴大了三、OOO公里。

一九五四年,四月二O日,印度與中共同意簽訂和平共處五原則,印度放棄了在西藏上述之一 切利益。一九五四年,六月,中共總理周恩來訪問印度,中共與印度之友誼似乎已有了基礎。

中共出版的地圖,沿拉達克(Ladakh)至阿薩密邊界在喜馬拉雅境內一三二、O九O平方公 里的土地被其劃入他的版圖。首先中共以各種方式表示歉意,而且,說明將印度領土劃入其版圖是 出自錯誤。

但是一九五九年,中共加強對西藏之控制,西藏的精神領袖達賴喇嘛及大量的西藏人尋求印度 庇護,終於帶來了中共與印度之間的危機。就在同一時間,中共侵入了印度的喜馬拉雅區,雖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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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政府再三委婉地處理以及強烈的抗議,中共軍隊仍佔了印度三一、OOO平方公里之土地。此時 ,中共已完全無視一九五四年中共與印度所簽訂之五原則協定,以及一九五五年,在萬隆召開亞洲 國際會議(Bandung Conference of Asian African Nations)所締結的十項原則(Ten Principles)。

事實上,情形愈演愈烈,一九六二年,十月二O日,約有三O、OOO中共軍隊開始大規模的 進入拉達克及東北前哨(North Eastern Frontier Agency)而到達阿薩密之北方。東北前哨的 印度軍隊以砲火還擊,但因眾寡懸殊,不能作有效的抵抗。十一月十九日旁地拉(Bomdila)被佔 ,整個阿薩密置於其控制之下,根據中共自己宣佈,他們還佔領了拉達克部份領土。但到十一月二 一日,他們片面宣佈停火,同時,亦撤回相當的距離。

印度政府未能料到中共會自動撤退其佔領的部份土地,至於中共所提之停火協定,尼赫魯總理 曾於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一日寫信給周恩來,以表明他接受停火協定的先決條件「至少回復到一九 六二年,九月八日之狀態,唯有如此,才能產生必需的和平氣氛,這是一份清晰、坦率的建議。」 為了渴望推動世界之親睦與和平,尼赫魯寫信給全世界大多數國家,以說明中共之侵略,而收到 表示同情與支持的有六三個國家。六個非同盟國,錫蘭、緬甸、高棉、印尼、伽納及阿拉伯聯合共 和國(United Arae Republic)為了以和平方式解決此次爭端,乃於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至 十二日在可倫坡(Colombo)召開會議,以調解雙方之爭端。當可倫坡會議的三國代表闡明了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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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議之後,印度政府接受了此項建議,中共政府不但未同意,而且,對於此項建議公開的加以抨 擊。並且,在西部扇形防線區佈置了七個前哨站(Civil Posts),更沿著所謂監視線(Line of Control) 設置石壘。中共政府的態度毫無改變,印度的一切和平姿態都被否定了,而且,沿印度 邊境繼續增加軍事力量。中共現在在拉達克擁有印度領土有三六、二六O平方公里;在東北邊境擁 有五、一八O平方公里。

第二節 巴基斯坦入侵

一九六五年,八月五日,大量巴基斯坦軍隊化裝滲入克什米爾被發現後,印度與巴基斯坦的衝 突,便進入一個新的局面。他們進入克什米爾的目的,是在引誘克邦的人民反抗其政府,但是,他 未能獲克邦人民的支持與同情,而陷於完全失敗。印度的安全部隊立卽展開搜捕反擊,結果發現滲 入的巴基斯坦軍隊至少有三、OOO多人。而且,他們早在八月份以前已進入克什米爾,建立若干 祕密軍火庫。八月二七日其正規軍越過停火線,但是受到印度軍隊的狙擊後又退回去了。

一九六五年,九月一日巴基斯坦以兩戰車團,配合著噴射戰鬥機在祈漢布(Chhamb),越 過印、巴邊界,進入解牟領土約有數里。該批戰鬥機是巴基斯坦向美國租用與中共空軍合作駕駛的。

印度亦以同一行動答覆巴基斯坦不宣而戰的戰爭,立卽派軍進入巴基斯坦數處。印度軍隊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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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巴基斯坦的威脅,乃對其坦克大肆摧毀。這不僅阻止了巴軍的前進,而且,更推進至拉哈爾 (Lahore)及塞爾可提(Sialkot)數英里。雙方互以炸彈攻擊敵對後方。印度空軍只限定轟炸軍事 基地與軍事設施;而巴基斯坦的空軍則對民間建築、醫院、寺廟施行轟炸。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要求雙方停止敵對狀態,乃於九月三日雙方就地停火。巴基斯坦不顧安理 會所派觀察員之監督,而零星地違背停火協定,印度也曾提出強烈地抗議。蘇俄總理柯錫金為了恢 復印、巴友好關係,於一九六六年,元月初在俄國土爾其斯坦之塔什干(Tashkent)安排了一次和 談會議,由巴基斯坦總統與印度總理代表兩國政府出席會談。雙方同意,幷隨卽簽訂了一項和平友 好協訂。但不久印度總理夏斯屈(Lal Bahadur Shastri)不幸於元月十一日上午一時突然病逝。 更不幸的是,巴基斯坦一直未曾遵守塔什干協定。

當印度與巴基斯坦作戰,中共亦陳兵喜馬拉雅邊境,毫無理由地威脅印度。九月十七日,中共 政府送了一份最後通牒,如果不在三天之內撤除印度在錫金與中共邊境之軍事設施,則中共將侵入 印度。印度政府否認有此一軍事設施。九月十九日限期已到,又延長了三天。事實上,中共與巴基 斯坦已有協定,是有計畫地入侵印度。由於印、巴訂了停火協定,所以中共軍隊沒有入侵。但據報 告,中共仍在喜馬拉雅邊境集結重兵,那裡的情況也是很緊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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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印度現代史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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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參考目錄

一般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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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History of India under Queen Victoria -Trotter.

6.India under Wellesley-P.E. Roberts.

7.Last Days of the Company-Anderson and Subedar.

8.Making of British India-Ramsay Muir.

9.Oxford History of India-V. A. Smith.

10.Rise and Expansion of the British Dominion in India-Sir Alfred Ly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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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第一章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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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Selections from the Records of the Madras Govt. Dutch Records, edited by the Rev. Fathers A. J. van der Burg, P. Groot and J. Fruictier, and A. Galletti, I.C.S. 15 v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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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第二章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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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第三章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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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Hyder Ali and Tipu Sultan-Bow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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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Main Currents of Maratha History-G. S. Sardesai. (1933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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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Peter Auber, op. cit.

28.Selections from the Letters, Despatches, and other State Papers Preserved in the Foreign Department of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1772-1785, 3 vols.-Sir G. W. Forrest. (Calcutta, 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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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Selections, etc. Cornwallis, 2 vols.- Sir G. W. Forrest.

31.Selections from the Letters, Despatches and State Papers Preserved in the Bombay Secretariat-Sir G. W. Forrest. (Bombay, 1885 and 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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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Trial of Nand Kumar-H. Beveridge. (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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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第四章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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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The French in India 1763-1876-S. P. Sen. (1958.)

10.Historical Records of Baroda-B. A. Gupta. (Calcutta.)

11.Historical Sketches of the South of India, 3 vols.-Mark Wilks. (1810-1817.)

12.History of the Mahrattas-Grant Duff. (Edward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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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Jaswant Rao Holica-S. Qanungo. (1965.)

16.History of the Reign of Shah Aulum-W. Francklin. (1798.)

17.Journey from Bengal to England through the northern parts of India, 2 vols.-George Forster. (1808.)

18.Life of Elphinstone, 2 vols.-Sir H. T. Colebrooke. (1884.)

19.Life of Sir Thomas Munro, 3 vols.-G. R. Gleig. (1830.)

20.Life and Correspondence of Charles Lord Metcalfe-J. W.Kaye. (1855.)

21.Life of Sir John Malcolm, 2 vols.-J. W. Kaye. (1856.)

22.Lord Minto in India-Lady Minto. (1880.)



p. 1589


23.Mahratta and Pindari War, compiled from the General Staff, India. (Simla, 1910.)

24.Marquess Wellesley-W. H. Hutton.

25.Marquess Wellesley-W. M. Torrens. (1850.)

26.Memoir of Central India, 2 vols.-Sir John Malcolm. (3rd edition, 1832.)

27.Narrative of the Operations of Captain Little's Detachment -Edward Moore. (1794.)

28.Oriental Memoirs-J. Forbes. (2nd edition, 1834.)

29.Papers relating to the Napaul War. Printed by the East India Company.

30.Political History of India from 1784-1823-Sir John Malcolm. (1826.)

31.Select Letters of Tippo Sultan-Col. W. Kirkpatrick.(London, 1811.)

32.Selections from the Asiatic Journal, 2 vols. (Madras, 1875.)

33.Selections from the Letters, Despatches, and other State Papers preserved in the Bombay Secretariat-Sir G. W. Forrest.

34.Selections from the minutes﹒﹒﹒of Mountstuart Elphinstone -Sir G. W. Forrest. (1884.)

35.Shah Alam II and the East India Company-K. K. Datta. (World Press Private Limited, Calcutta, 1966.)

36.Tipu Sultan-Mohibul Hasan Khan. (1951.)

37.Views in the Mysore Country-Capt. A. Allan. (1794.)

38.Wellesley Despatches-Owen.

39.Wellesley Papers, 2 vols.-Montgomery Martin. (1914.)

40.Wellington Despatches-Owen.

第一篇第五章參考書

1.Annexation of Sind-Khera.

2.Banu or Our Afghan Frontier-S. S. Thorburn. (1876.)

3.Bengal: Past and Present, 1926.

4.British Burma Gazetteer, 2 vols. (Rangoon, 1880.)

5.British Relations with Sind, 1799-1843-Robert A. Hutten-back.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2.)

6.Burma, Past and Present, 2 vols.-A Fytche. (London, 1878.)

7.Burma, Under British Rule and Before, 2 vols.-J. Nisbet.(London, 1901.)

8.Calcutta Review, 1852.

9.Campaigns on North-West Frontier, 1849-1908-H. L.Nevill. (1912.)



p. 1590


10.Conquest to Sind-Sir William Napier. (1845.)

11.Earl of Auckland-L. J. Trotter. (R. I., 1905.)

12.Embassy to the Kingdom of Ava-Michael Symes. (1800.Reprinted in 1831.)

13.England and Afghanistan-Dilip Kamar Ghose. (Calentta,1960.)

14.Essays on the External Policy of India-J. W. S. Wyllie.(1875.)

15.First Afghan War and its Causes-Sir Henry Marion Durand.(1879.)

16.Gazetteer of Upper Burma and the Shan States, 5 vols. J. G. Scott and J. P. Hardiman. (Rangoon, 1900.)

17.Indo-Afghan Relations, 1880, 1990-Ram Sagar Rastogi.(Lueknow, 1965.)

18.Hazara Gazetteer-H. D. Watson. (1907.)

19.History of Assam-Sir Ed. Gait.

20.History of the Afghans-J. P. Ferrier. (1858.)

21.History of British India-Murray. (1857.)

22.History of British India-Macfarlane. (1862.)

23.History of Burma-Sir Arthur Phayre. (1883.)

24.History of Burma-G. E. Harvey. (London, 1925.)

25.History of Persia, Vol. II-Sykes.

26.History of the Punjab-Latiff. (1891.)

27.History of the Sikhs-Cunningham.

28.History of General Sir Charles Napier's Administration of Scinde-Sir William Napier. (1851.)

29.History of the Indian Administration of Lord Ellenborough-Lord Colchester. (London, 1874.)

30.History of the War in Afghanistan, 3 vols.-Kaye. (4th edition, 1878.)

31.India and Her Neighbours-W. P. Andrew. (1878.)

32.Indian Frontier Policy-J. M. Adye. (1897.)

33.Indian Historical Quarterly, June, 1933.

34.John Russell Colvin-Sir A. Colvin. (R.I., 1911.)

35.Journal of Indian History, 1921-22.

36.Journal of Indian History, April-June, 1933.

37.Journal of the Department of Letters, Vol. X. (Calcutta University.)

38.Life of the Marquis of Dalhousie, 2 vols.-Lee-Warner.(1904.)

39.Life of Munro, Vol. II-Gleig.

40.Macfarlane, op. cit.

41.Modern Review, 1925.



p. 1591


42.Narrative of the Burmcse War-Major Snodgrass. (London,1827.)

43.Narrative of the War in Afghanistan, 2 vols.-H. Havelock.(1840.)

44.Our Burmese Wars and Relations with Burma-Colonel W. F. B. Laurie. (1880.)

45.Oxus and the Indus-Major Evans Bell. (1869.)

46.Proceedings of the Indian Historical Records Commission,1927.

47.Ranjit Singh-Sir Lepel Griffin.

48.Ranjit Singh-Dr. N. K. Sinha.

49.Report showing the Relations of the British Government with the Tribes on the North. West Frontier of the Punjab R. H. Davies. (1864.)

50.Report showing the Relations of the British Government with the Tribes on the North-West Frontier-R. G.Temple. (1856.)

51.Report of the North-West Frontier Committee (Bray Committee). (1921.)

52.Report on Certain Frontier Tribes-R. Warburton. (1877.)

53.Rise of the Sikh Power-Dr. N. K. Sinha.

54.Russia, Central Asia and British India-J. Long. (1865.)

55.Scinde in the Forties-Colonel Kcith Young. Edited by Arthur Scott.

56.Sikhs and the Sikh Wars-Sir Charles Gough and A. D.Innes. (1897.)

57.Sir Charles Napier and Sind. H. T. Lambrick. (O. U. P., 1952.)

58.Thornton, op. cit., Vols. V., VI.

59.Transformation of Sikkism-Narang.

60.Wellesley Despatches-Owen.

61.Wellington Despatches-Owen.

第一篇第六章參考書

1.Annals and Antiquities of Rajasthan, 3 vols.-Tod. (Crooke's edition.)

2.The Annexation of Assam-R. M. Lahiri. (Jalpaiguri, 1954.)

3.Assam in the Days of the Company, 1826-1858-H. K. Barpujari. (Gauhati, 1963.)

4.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India-A. B. Keith.

5.Evolution of British Policy towards Indian States, 1774-1858 -K. M. Pannikar. (The Calcutta University Readership Lectures, 1929.)



p. 1592


6.History of the Mahrattas-Grant Duff. (Edwardes' edition.)

7.Indian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P. Mukherjee.

8.Indian Statutory Commission's Report, Vols. I, II.

9.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Relations of Indian States with the Government of India-K. M. Pannikar. (1927.)

10.Life of Dalhousie, Vol. II-Lee-Warner.

11.Lord Hastings and the Indian States-Mehta.

12.Memoir of Central India, Vols. I and II-Malcolm.

13.Montagu-Chelmsford Report.

14.Native States of India-Lee-Warner. (1910.)

15.Political and Military Transactions of the British in India,2 vols.-Prinsep.

16.Proceedings of the Round Table Conferences.

17.Treaties, Engagements and Sunnuds, 9 vols.-Sir C. Atchison.(1909.)

第一篇 第七章參考書

1.(a)Biography of Kunwar Singh. (b)History of Freedom Movement in Bihar, Vols. I, II and III-K. K. Datta.

2.Causes of the Indian Revolt-Sayyid Ahmad Khan. (Benares 1873.)

3.Cawnpore-Sir G. O. Trevelyan. (1865.)

4.Civil Disturbances During the British Rule (1765-1857)-S. B.Chaudhuri. (Calcutta, 1955.)

5.Eighteen Fifty-Seven-S. N. Sen.

6.History of the Indian Mutiny, 2 vols.-Charles Ball.

7.History of the Indian Mutiny, 3 vols.-Forrest. (1904-1912.)

8.History of the Indian Mutiny-T. R. Holmes. (5th edition,1904.)

9.History of the Sepoy War in India, 6 vols.-Kaye and Malleson. (1864-1880.)

10.Indian Mutiny of 1857-Malleson. (1891.)

11.Indian Mutiny in Perspective-Sir George MacMunn. (1931.)

12.Life of John Nicholson-L. J. Trotter. (1904.)

13.Life of John Russell Colvin-Sir Auckland Colvin. (1895.)

14.Nana Saheb and the Rising at Cawnpore-Pratul Chandra Gupta. (O.U.P., 1963.)

15.Punjab Government Records, Mutiny Correspondence, 2 vols. (Lahore, 1911); The Mutiny Reports; 2 vols. (Lahore,1911.)

16.Records of the Intelligence Department, North-Western Provinces, 2 vols.-Sir William Muir. (1902.)



p. 1593


17.Selections from the Letters, Despatches, and other State Papers in the Military Department of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1757-1758, 4 vols-Forrest. (Calcutta, 1893-1912.)

18.Sepoy Revolt-Innes. (1897.)

19.The Sepoy Mutiny and Revolt of 1857-R. C. Majumdar. (2nd edition, 1963.)

20.Theories of the Indian Mutiny, 1859-S. B. Chaudhuri.(Calcutta,1965.)

第二篇第八章參考書

1.Horace Alexander: India since Cripps.

2.A. C. Banerjee:

(1)Indian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 Vols. I and II.

(2)Cabinet Mission in India, 1946.

(3)Constituent Assembly of India.

(4)The Making of the Indian Constitution.

3.Mritunjay Banerjee: The Constitution of Free India, Dec.1947.

4.R. Coupland:

(1)Report on the Constitutional Problem in India, Part I,(Reprinted 1945), Part II (Reprinted 1944).

(2)India, A Restatement. (1945.)

(3)The Cripps Mission, July, 1942.

5.R. Palme Dutt: India To-day. (1947.)

6.Mahatma Gandhi: My Experiments with Truth.

7.Sir Philip Hartog: Indian Education, Past and Present.

8.L. C. Jain: Indian Economy during the War. (1944.)

9.Jathar and Beri: Indian Economics, Vols. I and II, latest edition.

10.B. N. Khanna: India in World Politics. (1939.)

11.Acharya Jugal Kishore:

(1)Congress Ministries at Work. (April, 1946-April, 1947.)

(2)Congress and the War Crisis.

(3)War and India's Freedom.

12.Lakshmi N. Menon: The Position of Women (Oxford Pamphlet). (1945.)

13.S. Natarajan: Social Problems (Oxford Pamphlet). (3rd edition, 1944.)

14.Pandit Jawaharlal Nehru: Discovery of India.

15.Dr. Rājendra Prasad: India Divided.

16.C. Rajagopalachari: The Way Out. (November, 1943.)



p. 1594


印度政府之文獻與年報

(1)Papers Relating to the Cabinet Mission to India, 1946. Published by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in 1946.

(2)Statistics Relating to India's War Effort. Government of India,Department of Commerce, February, 1947.

(3)Recent Social and Economic Trends in India. Published by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October, 1945 (Revised edition.)

(4)Post-War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in India (Report by theCentral Advisory Board of Education, January, 1944.) Pamphlet No. 27, Bureau of Education, India, Fifth edition,1947.

(5)First Report on the Progress of Reconstruciton Planning, March, 1944. Published by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1945.

(6)Report of the Advisory Planning Board, June, 1947. Published by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6A)Report of the Economic Programme Committee (A.J.C.C.).

(7)Review of the Trade in India year to year Published by the Government of India.

(8)The Indian Annual Register, year by year. Calcutta.

(9)The India Quarterly. Published by the India Council of World Affairs, New Delhi.

(10)The Asiatic Review, incorporating Proceedings of the East India Association, London.

(11)The Eastern Economist, New Delhi, 4th January, 1946 (Trade in Industrial and Reconstructional policy).

28th June, 1946 (Our Export Trade).

15th November, 1946 (War and Agriculture).

1947-(Special Number) Industry, Trade, Labour (3rd January). (Independence Number) The Indian States and India's Foreign Policy (15th August).

Trade in 1946 (7th November).

1948-India and the United Nations (Special number and Industrial Reviews) (22nd January).

The Factories Bill (13th February).

The Indian States (26th March).



p. 1595


Industrial Policy (9th April).

Government of India's Industrial Policy (16th April).

The Havana Charter (21st May).

Policy of Trade Unions (28th May).

Tariff Policy and Practice (11th June).

India's Foreign Policy, and India and Sterling (2nd July).

(12)The Modern Review.



p. 1596


印度憲法、行政與經濟部分參考書

1.Administration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Sir J. W.Kaye. (1853.)

2.Annals of Rural Bengal-Hunter.

3.A Rule of Property for Bengal-Ranajit Guha. (Paris, Mouton & Co., 1962.)

4.Bengal Subah, 1740-1770-K. K. Datta. (1936.)

5.Bengal under the Lieutenant-Governors from 1854 to 1898 -C. F. Buckland. (1901)

6.British Policy in India 1858-1905-S. Gopal.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5.)

7.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India-A. B. Keith. (1937.)

8.Constitutional System of India-N. C. Roy. (1938.)

9.Cornwallis in Bengal-Aspinall. (1931.)

10.District Gazetteers and Settlement Reports.

11.Early Revenue History of Bengal and the Fifth Report F. D. Ascoli.

12.Economic Annals of Bengal-J. C. Sinha. (1927.)

13.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the Great War-Panandikar.(1921.)

14.Economic Development of India-Vera Anstey. (1929.)

15.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Overseas Empire-Mrs.H. C. A. Knowles. (1920.)

16.Economic History of Bengal, Vol. I (1956); Vol, II (1962),Dr. N. K. Sinha.

17.Evolution of British Policy towards Indian States, 1774-1858-K. M. Pannikar. (1929.)

18.Famines and Land Assessments in India-R. C. Dutta. (1900.)

19.Fifth Report from the Select Committee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edited by W. K. Firminger. (Calcutta, 1917.)

20.Finances and Public Works of India, 1869-1881-Sir John and Sir Richard Strachey. (1882.)

21.Government of India-J. Ramsay MacDonald. (1920.)

22.Government of India-Sir Courtenay Ilbert. (1922)



p. 1597


23.Government of India Act, 1935.

24.History and Constitution of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ies of British India-Herbert Cowell. (Calcutta, 1905.)

25.Imperial Gazetteer of India, Vol. III (Economic), Vol. IV (Administrative).

26.India: Its Administration and Progress-Sir John Strachey.(1903.)

27.India in 1917-1918 to India in 1933-1934.

28.India as I Knew It, 1885-1925-Sir Michael O'Dwyer. (1925.)

29.India in the Victorian Age-R. C. Dutta. (1906, second edition)

30.India under Early British Rule-R. C. Dutta. (1908, 5th edition.)

31.India's Foreign Trade since 1870-Dr. P. Ray.

32.Indian Administration-G. N. Joshi. (1937.)

33.Indian Civil Service, 1601-1930-L. S. S. O'Malley. (1931.)

34.Indian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 2 vols.-P. Mukherjee.(1918.)

35.Indian Constitutional History-W. A. J. Archbold (1926.)

36.Indian Constitutional Problems-Sir P. C. Sivaswami Ayer.

37.Indian Economics, 2 vols.-Jathar and Beri.

38.Indian Polity-George Chesney. (1868)

39.Indian Railways-N. B. Mehta.

40.Indian Year Book, from year to year, till 1940.

41.Inductrial Evolution in India-Gadgil. (1924.)

42.Internal Market of India (1834-1900)-Tarasankar Banerjee.(1966.)

43.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Relations of Indian States with the Government of India-K. M. Pannikar.

44.John Company At Work-Holden Furber. (1951.)

45.Justice and Police in Bengal, 1765-1793-N. Majumdar.(1960.)

46.Land Revenue Administration in India-S. C. Ray.

47.Life of the Marquis of Dalhousie, 2 vols.-Sir William Lee-Warner. (1904.)

48.Lord Curzon in India-Sir J. Raleigh. (1906.)

49.Lord Hastings and the Indian States-M. S. Mehta.

50.Montagu-Chelmsford Report, 1918.

51.Native States of India-Lee-Warner. (1910.)

52.New Constitution of India-G. N. Joshi. (1937.)

53.Notes on Indian Affairs, 2 vols.-F. J. Shore. (1837.)

54.Rambles and Recollections of an Indian Official, 2 vols. Sir W. H. Sleeman. (1893.)



p. 1598


55.Report of the Butler Committee.

56.Report of the Indian Statutory Commission, Vols. I and II.

57.Report of the Indian Central Committee.

58.Report of the Industrial Commission.

59.Report of the Reforms Enquiry Committee.

60.Reports of the Round Table Conferences.

61.Report of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Agriculture.

62.Report of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Labour.

63.Ruin of Indian Trade and Industry-Vamandas Basu.

64.Sketch of the History of India from 1858-1918-Dodwell.

65.Survey of India's Social Life and Economic Condition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1707-1813)-K. K. Datta. (1961.)

66.The Development of Self-Government in India, 1858-1914-Cecil Marne Putnam Cross.

67.The India of the Queen-W. W. Hunter.

68.The Economic Transition in the Bengal Presidency-H. R.Ghosal. (New edition, 1966.)

69.The Ryotwari System in Madras-Nilmani Mukherjee.(Calcutta, 1962.)

70.Trade and Finance in the Bengal Presidency (1793-1833) Dr. A. Tripathi. (1956.)

71.Treaties, Engagements, and Sunnuds, 9 vols.-Sir C.Atchison. (1909.)

72.Village Government in India-John Matthai. (1915.)

73.Warren Hastings in Bengal-M. E. Monckton-Jones. (1918.)

74.White Paper, The. (1933.)



p. 1599


印度民族運動部分參考書

1.Allan Octavian Hume-Sir William Wedderburn. (1913.)

2.Autobiography of Jawaharlal Nehru.

3.British Paramountey and Indian Renaissance, Part I-edited R. C. Majumdar. (Bharatiya Vidya Bhavan, 1963.)

4.Congress in Evolution-D. Chakrabarty and C. Bhattacharyya.

5.Constitutional Problem in India-Sir Reginald Coupland.

6.Dawn of Renascent India-K. K. Datta. (2nd edition Allied Publishers, Private, Limited, 1964.)

7.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in India: Ram Mohan to Dayanand-B. B. Mazumdar. (Published by the University of Calcutta.)

8.History of the Freedom Movement in India-R. C. Majumdar. (Firma K. L. Mukhopadhyay, Calcutta, Vol. I, 1962; Vol.II, 1963; Vol. III, 1963.)

9.History of the Indian Nationalist Movement-Sir Verney Lovett. (1919.)

10.How India Wrought Her Freedom-Annie Besant. (1915.)

11.India-Sir Valentine Chirol. (1925.)

12.India a Nation-Annie Besant. (1915.)

13.India Divided-Rajendra Prasad.

14.India in Transition-The Aga Khan. (1918.)

15.India in Transition-Graham Pole.

16.India Struggles for Freedom-Hirendranath Mukerjee.

17.India To-day-R. Palme Dutt.

18.India under Experiment-G. M. Chesney. (1918.)

19.India under Ripon-W. S. Blunt. (1909.)

20.Indian Diary-E. S. Montagu. (1930.)

21.Indian National Evolution-A. C. Mazumdar.

22.Indian Political Associations and Reform of Legislature (1818-1917)-B. B. Majumdar. (1965.)

23.Indian Unrest-Sir Valentine Chirol. (1910.)

24.Life of Lord Curzon-Lord Ronaldshay. (1928.)

25.Making of Modern India-MacNicol. (1924.)

26.Memorics of My Life and Time-B. C. Pal. (1932.)

27.Nation in Making-Sir Surendranath Banerjea. (1925.)



p. 1600


28.Pakistan or The Partition of India-D. R. Ambedkar.

29.Political India, edited by Sir John Cumming. (1932.)

30.Present State of Indian Politics-Sayyid Ahmad Khan.(Allahabad, 1888.)

31.Problems and Policies of the British in India, 1885-1898- Hira Lal Singh. (Asia Publishing House, 1963.)

32.Recollections, 2 vols.-Morley. (1917.)

33.Renaissance, Nationalism and Social Changes in Modern India-K. K. Datta. (Bookland Private Limited, Calcutta,1965.)

34.Renascent India-H. C. E. Zacharias. (1933.)

35.Some Recent Speeches and Writings of Mr. Jinnah-collected and edited by J. Ahmad.

36.Speeches-G. K. Gokhale. (Madras, 1909.)

37.Speeches on Indian Affairs-Morley. (1909.)

38.Truth about the Khilafat-Sayyid Ahmad Khan. (1916.)

39.Writings and Speeches-B. G. Tilak. (1922.)



p. 1601


印度社會、宗教與文化部分參考書

1.Administration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Sir John Kaye.(1853.)

2.Ahmadiya Movement-H. A. Watter.

3.Brahmo Samaj-Manilal C. Parkeh. (1929.)

4.Carey, Marshman and Ward-J. C. Marshman. (1864.)

5.Christianity in India-Sir John Kaye. (1859.)

6.Christianity and the Government of India-A. Mayhew.(1929.)

7.Confessions of a Thug-Meadows Taylor.

8.Education in India, Prior to 1854 and 1870-1871-A. Howell.(Calcutta, 1872.)

9.Education of India-Arthur Mayhew. (1926.)

10.English Works of Raja Rammohan Ray, edited by J. C.Ghosh, 2 vols. (Calcutta, 1887.)

11.Essays on Indian Idealism-A. K. Coomarswamy.

12.History of Bengali Language and Literature-D. C. Sen.

13.History of Bengali Literature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 K. De. (1919.)

14.History of the Brahmo Samaj, 2 vols.-Sivanath Sastri;(Calcutta, 1911.)

15.History of Hindi Literature-F. F. Keay. (1920.)

16.History of the Hindoos-Ward. (1818.)

17.History of Indian Literature, Vol. I-M. Winternitz. (Published by the Calcutta U.P.S. and Longmans, Green, 1927.)

18.History and Prospects of British Education in India F. W. Thomas. (1891.)

19.History of Protestant Missions in India-M. A. Sherring.(1875.)

20.History of Urdu Literature-Babu Ram Saksena. (1927.)

21.India: Its Administration and Progress-Sir John Strachey.

22.India and Indian Missions-Alexander Duff. (1839.)

23.India under Curzon and After-Lovat Fraser.

24.India-Forty Years of Progress and Reform-R. P. Karkaria.(1896.)

25.Indian Renaissance-C. F. Andrews.



p. 1602


26.India's Past-A. A. Macdonell. (1927.)

27.India Year by Year, from 1917 to 1934.

28.Indian Islam-Titus. (1930.)

29.Indian Sculpture and Painting-E. B. Havell.

30.Indian Social Reformer, containing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Social Conferences.

31.Infant Marriage and Enforced Widowhood in India-B. M.Malabari. (Bombay, 1877.)

32.Journal of the Indian Society of Oriental Art.

33.Last Days in England of Rammohan Ray-Mary Carpenter. (London, 1866. Reprinted by the Rammohan Library,Calcutta, 1915.)

34.Lecture on the Life and Labours of Raja Rammohan Ray (delivered in Boston, U.S.A., 1845) by William Adam:edited by Rakhaldas Haldar. (Calcutta, 1879.)

35.Life of Henry Thomas Colebrooks-Sir T. E. Colebrooke.(1873.)

36.Life and Letters of Lord Macaulay-Sir G. O. Trevelyan.(1876.)

37.Life of Rammohan Ray (in Bengali)-Nagendranath Chatterjee. (Calcutta, 1881.)

38.Life and Letters of Raja Rammohan Ray-Sophia Dobson Collet. (London, 1900.) Edited by Hemchandra Sarkar with an Introduction. (Calcutta, 1913.)

39.Life of Vidyasagar (in Bengali)-Chandicharan Bandopadhya.(1909.)

40.Literature of Bengal-R. C. Dutta. (1895.)

41.Lord Curzon in India-Sir T. Raleigh. (1906.)

42.Memorials of Indian Government-Sir John Kaye. (1853.)

43.Modern India and the Indians-Monier-Williams.

44.Modern Vernacular Literature of Hindustan-Grierson.

45.Moral and Material Progress Reports.

46.Mrs. Besant-A Psychological Study-Bipin Chandra Pal.(Madras, 1913.)

47.My Twenty Years in the Cause of Indian Women-Dhondo Keshava Karve. (2nd edition, Poona, 1915.)

48.On the Education of the People of India-C. F. Trevelyan.(1838.)

49.Rammohan Ray, the Bengali Religious Reformer-Rev. K. S. MacDonald. (Calcutta, 1879.)

50.Rammohan Ray and Modern India-Ramānand Chatterjee.(Calcutta, 1918.)

51.Religious and social Reform-M. G. Ranade. (Bombay, 1902.)



p. 1603


52.Review of the Growth of Education in British India by the Auxiliary Committee of the Indian Statutory Commission.

53.Samvād Patre Sekāler Kathā (A History of Old Days from Bengali Newspapers), compiled and edited in Bengali by Brajendra Nath Banerji and published by the Bangiya Sāhitya Parishad. (1933.)

54.Social Policy and Social Change in Western India, 1817-1830-Kenneth, Ballhatchet.

55.Social Reform in Bengal-Sitanāth Tattvabhusan.

56.Speeches and Writings of Sir N. G. Chandavarkar. (Bombay,1911.)

57.Speeches of Swami Vivekānanda.

58.State of Indigenous Education in Bengal and Bihar- Alexander Duff. (Published in Calcutta Review, 1844.)

59. "Suttee" , in Calcutta Review, 1867.

60.The Utilitarians and India-Eric Stokes. (O.U.P., 1959.)

61.Theory and Practice of Social Service in India-K. M.Munshi.

62.Typical Selections from Oriya Literature, 3 vols.-Edited by B. C. Mazumdar and Published by the Calcutta U.P.S.in 1925.

63.Victoria Yuge Bāngalā Sahitya-Hāranchandra Rakshit.

64.Works of Bankim Chandra Chatterjee.

65.Works of Dr. Rabindranāth Tagore.

66.Modern Oriya Literature-Priyaranjan Sen. (Calcutta, 1947.)

67.Kanarese Literature-E. P. Rice.

68.Telugu Literature-P. Chenchiah and Raja M. B. Rao.

69.Studies in Tamil Literature and History-V. R. R. Dikshitar.(1930.)

70.Assamese, its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B. Kakati.

71.Assamese Literature-B. K. Barua. (1941.)




p. 1605

歷任總督一覽表

(一)一七七三年規制法案(Regulaitng Act) 所決定在孟加拉威廉堡時期之總督

一、一七七四年,十月,華倫.赫斯丁(Warren Hastins)

二、一七八五年,二月,麥克費森(Sir John Mncphenson)暫行代理。

三、一七八六年,九月,孔華利斯(Earl 「Maerruuess」 Cornwallis)。

四、一七九三年,十月,蕭爾(Sir John Shore),即泰茅斯公爵(Lord Teignmouth)。

五、一七九八年,三月,克拉克(Sir A Clarke)代理。

六、一七九八年,五月,摩林敦(Earl of Mornington),即威勒斯萊(M. Wellesley)。

七、一八O五年,七月,孔華利斯第二度履任。

八、一九O五年,十月,巴爾諾(Sir george Barlow)代理。

九、一八O七年,七月,明多(Baron 「1st El of」Minto 1)。

十、一八一三年,十月,毛伊羅(Earl of Moira),即赫斯丁(Marguess of Hast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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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一八二三年,元月,亞舟(John Adam)代理。

十二、一八二三年,八月,阿赫斯特(Baron Amherst)。

十三、一八二八年,三月,貝利(William Butterwarth Bayley)代理。

十四、一八二八年,七月,班丁克(Lord William Caven-Bish-Bentinck)。

(二)印度總督──一八三三年由授權法案(Charter Act)決定者

一、一八三三年,班丁克(同上)

二、一八三五年,三月,梅德卡蘭夫(Sir Charles 「Lord」Metcalfe)。

三、一八三六年,三月,奧克荷(Baron「Earl of」Auckland)。

四、一八四二年,二月,艾倫波羅(Baron「Earl of」Elleborough)。

五、一八四四年,六月,布爾德(William Wilberforce Bird)代理。

六、一八四四年,七月,亨利哈定(Sir Henry 「Viscount」Hardings)。

七、一八四八年,元月,達爾豪(Earl 「marruess」of Dalhousie)。

八、一八五六年,甘寧(Viscount 「Earl」C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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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副王兼總督

一、一八五八年,十一月,甘寧(同前)。

二、一八六二年,三月愛爾金一世(Sth Earl of Elgin I)。

三、一八六三年,納卑爾(Sir Robert Napier)代理。

四、一八六三年,鼎力森(Sir William T. Denison)代理。

五、一八六四年,元月,勞倫斯(Sir John「Lord」Lawrence)。

六、一八六九年,元月,梅約(Ear of Mayo)。

七、一八七二年,斯崔琪(Sir John Strachey)代理。

八、一八七二年,納卑爾(Lord Napier of Merchistoun)代理。

九、一八七二年,五月,諾斯布洛克(Baron 「Earlor」 North brook)。

十、一八七六年,四月,李頓(Baron 「ist Earlof」 Lytton I)。

十一、一八八O年,六月,李朋(Marguess of Ripon)。

十二、一八八四年,十二月,杜弗林(Earl of Dufferin)。

十三、一八八八年,十二月,蘭斯堂(Marquess of Lansdowne)。

十四、一八九四年,元月,愛爾金二世(pth Earl of Elgin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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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一八九九年,元月,寇松(Baron「marquess」Curzon of Kedleston)。

十六、一九O四年,四月,安浦海爾(Lord Ampthill)代理。

十七、一九O四年,十二月,寇松重任。

十八、一九O五年,十一月,明多(4th Eard of Minto II)。

十九、一九一O年,十一月,哈定(Baron Hardinge of Penshurst II)。

二十、一九一六年,四月,查姆斯福(Baron Chelmsford)。

二十一、一九二一年,四月,瑞鼎(Earl of Reading)。

二十二、一九二五年,李頓(Snd Earl of Lytton II)代理。

二十三、一九二六年,四月,伊文(Lord Irwin)。

二十四、一九二九年,戈斯欽(Lord Goschen),當伊文離職時由其代理。

二十五、一九三一年,四月,威靈頓(Earl of Willington)。

二十六、一九三九年,五至八月,斯坦萊(Sir Gedrge Stanley)代理。

二十七、一九三四年,威靈敦。

二十八、一九三六年,四月,林里戈(Marquess of Lmlithgow)。

(四)英王代表兼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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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五年法案決定)

一、一九三七年,三月,林里戈(同上)。

二、一九三八年,六至十月,布拉波恩(Baron Brabourne)代理。

三、一九三八年,林里戈(同前)。

四、一九四三年,魏菲爾(Viscount「Earl」Wavell)。

五、一九四五年,科威勒(Sir John Colville)。

六、一九四七年,三至八月,蒙巴頓(Viscount「Earl」Mountbatten)。

(五)印、巴獨立後之總督(印度獨立法案決定)

甲、印度聯邦

一、一九四七年,蒙巴頓(同前)。

二、一九四七年,十一月,羅闍戈帕拉琪利(Srt chakravarti Rajagopalachari)代理。

三、一九四八年,六月,羅闍戈帕拉琪利(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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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巴基斯坦

一、一九四七年,麥納(Qaid-I-Azam M A Jinnah)。

二、一九四八年九月,納玆牟定(Khawaja Nazinuddin)。

三、一九五一年,古拉門.穆罕默德(Ghulam Mohammad)。

四、一九五五年,密爾玆少將(Major-General Iskander Mirza)。

(六)印、巴獨立後之總統

甲、印度共和國總統

一、一九五O年,普魯沙(Sri Rajendra Prasad)。

二、一九六二年,拉達克利希南(Dr. Sarvapalli Radhakrishnan)。

乙、巴基斯坦共和國總統

一、一九五六年,密爾玆少將(Major-General Iskander Mirza)。

二、一九五八年,阿育布罕(Field-Marshal Mohammad Ayub Khan)。

(七)印、巴獨立後之總理

甲、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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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四七年,尼赫魯(Pandit Jawaharlal Nehru)。

二、一九六四年,夏斯屈(Lal Bahadur Shastri)。

乙、巴基斯坦

一、一九四七年,阿里罕(Liaquat Ali khan)。

二、一九五一年,納玆牟定(Khawaja Nazimuddin)。

三、一九五二年,古拉門穆罕默德(Ghulam Mohammad)。

四、一九五二年,納玆牟定(同前一九五一年總理)。

五、一九五三年,穆罕默德阿里(Mohammadali)。

六、一九五六年,胡生(Hussain Suhrawardy)。

七、一九五八年,菲洛玆罕(Malik Feroz Khan Noon)。

八、一九五八年,阿育布(Field-Marshal Mohammad Ayub K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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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表

一、紀元前:

三一O二 伽力瑜伽紀年(Kali Yuga Era)開始,根據天文、星相學派所紀,婆若多戰爭 (Bharata War)亦於此時發生。

二七OO 在印度河流域之克西(Kish)發現當年之印璽古物。

二四四九 根據不同的編年及天文學家,認定婆若多戰爭出自此時。

一四三五 雅利安諸王(Aryan Kings)進入西亞。

一四一四 根據富樓那史科(Puranas)婆若多之戰發生於此時。

一七三五 米坦尼(Mitanni)的雅利安人信奉諸神。

八一七 傳統上認為帕夕婆納多(Parsvanatha)生。

五五八 開浦沙(Kapisi)的征服者,賽流士(Cysus)卽位。

五四四 錫蘭人紀年為佛陀涅槃年。

五二七 馬哈維拉(Mahavira)涅槃日,是出自印度人傳統的認定。

五二二 波斯帝國督軍,大流士一世(Darius I)征服印度卽帝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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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八〜五一七 斯凱勒克(Skylak)海上探險,征服印度地區。

四八六 中國人認為佛陀涅槃於本年。

三二七〜三二六 亞歷山大侵入印度。

三二五 亞歷山大離印。

三一四 孔雀王朝(Maurya Dynasty)興起。

三一三 耆那教紀年,認為犍陀羅笈多(Chandra Gupta)是本年卽位,可能是就任何阿凡地(Avanti)的統治者。

三O五 塞流卡斯(Seleukos Nikator)侵入印度。

二七三〜二三二 阿育王(Asoka)在位。

二O六 敘利亞王(King of Syria)安泰奧卡斯三世(Antiochos III)征印度。

一八七 巽伽王朝(Dynasty of Pushyamitra Sunga)興起。

一六五 大夏國王侵入印度。

一六二 可能是大夏國王歐克拉鐵斯(Enkratides)最後稱帝,佔據印度部份土地,在邊境建國。

一四五〜一O一 錫蘭王伊拉瓦遮羅(Elara Chola)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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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八〜一三八 安息國王(Parthia)與夏伽人(Sakas)在東伊朗(Eastern Iran)衝突。

一二六 中國漢代使節張騫訪問月氏(Yueh-chi).及阿克蘇境內各國。

五八 摩羅婆(Malava)、韋卡拉瑪(Vikrama)及凱爾陀(Krita)紀年開始。

五七〜三八 安息之銅幣上鑄有方塊文字。

四四〜二九 錫蘭泰密人(Tamil)在位。

三O 統治東麥爾瓦(Malwa)巽伽凱瓦(Sunga-Kanva)之統治崩潰。沙陀婆那(Satdvahana)統治德干。

二六〜二O 印度遣使奧古斯圖斯(Angustus)。

二──透過月氏王,中國開始接觸佛教。

二、紀元後:

四七 岡多菲爾(Gondophernes)之塔克伊菲(Takht-I-Bahi)已有紀錄。

六四 中國漢明帝遣使求佛經。

七七 普林尼的自然史(Pliny's Natural History)問世。

八七 夏伽(Saka)紀年開始。安息人在印度河流域之衰微,及貴霜在這一地區勢力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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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一O五 貴霜國王為中國使者班超所敗。

一OO 印度遣使羅馬,晉見羅馬皇帝。

一一九一二四 納哈帕拉(Nahapana)在位。政權為高多密普陀羅(Gautamiputra Satakarni)所推翻。

一四八一七O 安世高(An-Shih-Kao)以迦色膩伽(Kanishka)宮廷的高僧翻譯一部經典。

一五二 中國失去可潭(Khotan)。

二OO 帕門拉(Palmyra)建羅馬人殖民區。

二三O 月氏王婆道(Po-Tiao)遣使中國。婆道可能卽瓦蘇提婆(Vasudeva)。

二四八 伽羅遮尼(Traikutaka-Kalachuri)紀年開始。

二七六〜二九三 塞森尼人(Sassanian)征服印度西北一帶。

三二O 二月二六日笈多(Gupta)紀年開始。

三六O 錫蘭遣使沙姆陀笈多(Samudra Gupta)王朝。

三八O 犍陀羅笈多二世卽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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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八 西印度人之夏伽人(Saks)從此在歷史上消逝。

四O五〜四一一 中國高僧法顯(Fa-Hsien)在笈多帝國時期留印。

四一五 鳩摩羅笈多一世(Kumara Gupta I)卽位。

四三六 在羅克維巴伽(Lokavibhaga)一書中提及岡琪(Kanchi)之波羅婆(Pallava)王辛瓦曼(Simhavarman)。

四四八 匈奴侵入阿克蘇流域(Oxus Valley)。

四五五 斯凱達笈多(Skanda Gupta)卽位。

四五八 羅克維巴伽成書時代。

四六七 斯凱達笈多消逝。

四七三 鳩摩羅笈多二世在位。

四七六 天文學家雅利安婆多(Aryabhate)出生。

四七七 佛陀笈多(Budha Gupta)在位。四九五

五O七〜五O八 維埃耶笈多(Vainya Gupta)為戈帕犍陀羅(Gopachandra)所短暫地統治。

五一O〜五一一 巴魯笈多(Bhanu Gupta)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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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三 匈奴王約肖達曼(Yasodharman)征密西訶羅(Mihirakula)。

五四三 笈多朝繼續統治北孟加拉(North Bengal)。瓦提比之查羅琪(Chlukyas of 五四四 Vatapi)興起

五四七 因德科布露斯(Kosmas Indikoplenstes)興起。

五五四 伊夕拉瓦曼.毛克哈利(Isanavarman Maukhari)興起。

五六六〜五六七 查羅琪,克第華曼一世(Kirtvarman I)卽位。

六O六 哈夏伐彈那(Harshavar Dhana)卽位。

六O九 麥羅琪,普拉克辛二世(Pulakesin II)卽位。

六一九〜六二O 夏商伽(Sasanka)在東印度建立統治權。

六二二 海吉羅(Hijra)紀年開始。

六三四 在埃荷爾(Aihole)石窟石刻內可以見很有名的伽力陀沙(Kalidasa)與婆羅微(Bharavi)。

六三七 阿拉伯突擊檀那(Thana)。

六三九 棄宗弄贊.幹普(Srong-Tsan-Gampo)在拉薩即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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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一 戒日王(Harsha)遣使中國。

六四二 普拉克辛二世死亡。尼泊爾之安蘇伐曼(Amsuvarman)可能亦死於此年。

六四二〜六六八 那羅辛伐曼一世(Narasimhavarman I)在位,為波羅婆(Pallava)之盛世。

六四三 戒日王接見玄奘大師,王玄策第一次訪印。

六四六 王玄策第二次赴印,可能是曼爾瓦(Mewar)之夕拉狄耶(Siladitya)。

六四六〜六四七 戒日王逝世。

六四七〜六四八 伽瑪盧帕(Kamarupa)王,婆斯伽羅伐曼(Bhaskaravarman)或鳩摩羅羅闍 (Kumararaja)助王玄策出兵。

六五七 王玄策第三度使印。

六六一 伽西拉.阿帕瑞塔(Guhila Aparajita)卽位。

六六七 五天竺(Five Indies)遣使中國。

六七二〜六七三 阿提多也先(Adityasena)在位。

六七四 查羅琪超日王一世(Vikramaditya I)在位;波羅婆(Pallava)之 帕拉密斯瓦拉伐曼一世(Paramesvaravarman I)卽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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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五〜六八五 義淨(Itsing)留那爛陀(Nalanda)。

七一一 奎西(Muhammad Qasm)特入信德(Sind)。

七一二 阿拉伯攻佔尼爾南(Nirun)與阿爾羅(Aror)。達海爾(Dahir)或稱達哈爾(Dahar)被敗戰死。

七一三 馬爾坦(Multan)為回教所佔。

七二四〜七四三 卡利夫海山(Khalif Hisham)在位。閻萊德(Junaaid)出任信德總督。

七三一 約肖伐曼遣使中國。

七三三 牟克陀毘達(Lalitaditya Muktapida)接中國皇帝冊封為王。

七四二 但地陀伽(Dantidurga)為查羅琪之諸侯。

七四三〜七八九 山陀羅克西多(Santarnkshita)與帕達摩商巴婆(Padmasamdhava) 被藏人請至拉薩,喇嘛教興起。

七五三 羅須羅科多帝國(Rashtrakuta Empire)。

七八三 坎勞吉之因陀陀育達(Indrayudha)卽位;普拉提那(Pratihara)之瓦提沙羅闍(Vatsaraja)卽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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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三〜八一五 戈文達三世(Govinda III)卽羅須羅科多王位。

八一五 普拉提哈那之尼伽巴陀(Nagabhata)卽位。

八一五〜八七七 羅須羅科多王阿摩華夏一世(Amoghavarsha)卽位。

八二九 伽瑪盧帕(Kamarupa)王哈吉羅(Harjara)就位。

八三六 坎勞吉王(Kanauj)王布伽一世(Bhoja I)加冕。

八五O 羅尼夏(Lalliya Shai)興起。

八五五 克什米爾(Kashmir)阿瓦地伐曼即位。

八七一〜九O七 逵遮(Chola)王阿迭多一世(Aditya I)在位。

八七九 新尼泊爾(New Nepalese)紀元開始。

八九二 東查羅琪王,毘瑪一世(Bhima I)即位。

八九三 普拉提哈那王摩威陀波腊一世(Mahen-Drapala I)卽位。

九O七 遮羅王帕拉塔伽一世(Paantaka I)加冕。

九一四 普拉提哈那王摩西波腊一世(Mahipala I)就位。普拉提哈那繼續統治蘇須多羅(Surash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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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九 克什米爾王雅斯卡羅(Yasaskara)卽位。

九二四〜九四二 伽西拉二世(Guhila Bhatripatta II)在位。

九四五 東查羅琪安瑪二世(Amm II),卽超日王四世(Vijayaditya VI)加冕。

九五O〜一OO三 克什米爾后狄妲(Didda)攝政。

九五四〜一OO二 檀格.犍陀羅(Dhanga Chndella)在位。

九六二 伽日尼王國成立(Kingdem of Ghaznt)。

九七三 伽蘭拉(Kalyana)之後期查羅琪帝國(Later Chalukya Empire)建立。

九七四〜九七五 蒙琦(Munja)在位。

九七七 沙巴德金(Saabuktigin)繼位。

九八五 遮羅(Chola)羅伽羅闍(Rajaraja)大帝即位。

九八六〜九八七 沙巴德金(Sabuktigin)第一次侵入。

九九五 納沙善伽(Sindhuraja Navasahasanka)繼位。

九九七 沙巴德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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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八 蘇丹摩牟德(Sultan Mahmud)繼位。

一OO一 賈帕爾(Jaipal)被蘇丹摩牟德打敗。

一OO八 昂德戰役(Battle Near Und)。

一O一二〜一O四四 羅仁陀遮羅一世(Rajendra Chola I)在位。

一O一三 摩牟德俘獲南檀拉(Nandana)。

一O一八 普拉提哈那之羅闍波臘(Rajyapala)卽位。伽日尼王摩牟德征坎勞吉(Kananj)。

一O一八〜一O五五 達羅王布伽(Bhoja)在位。

一O二六 鹿野苑(Sarnath)之碑銘,出自孟加拉摩西波臘一世(Mahpaza I)時代之作品。 比姆(Bhim Nidar)。卽沙西(Shahi)敗亡。

一O三O 蘇丹摩牟德死。

一O三二 威瑪羅夏(Vimala Sha)卽位。

一O三九 羯耆耶提婆.伽羅遮尼(Gangeyadeva Kalachuri)死。

一O四O 伽羅遮尼朝之羅克須密.伽爾納(Lakshmi-Karna)死。

一O五二 在德里建紅堡(Red F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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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O七O〜一一二二 羅仁陀遮羅,古羅檀伽一世(Knlottunga I)在位。

一O七六〜一一二七 伽蘭拉(Kalyana)勇健王六世(Vikramaditya)在位。

一O七六〜一一四八 阿南陀伐曼.柯陀.甘闍(Anantavarman Choda Ganga)。

一O八九〜一一O一 克什米爾戒日王(Harshs)在位。

一O九O 伽訶達羅(Gahadavalas)興起。

一O九八 克策伐曼.犍提羅(Kirtivarman Chandella)卽位。

一一O六〜一一四一 韋布奴伐彈那.訶沙羅(Vishnuvardhana Hoysala)在位。

一一一三〜一一一四 伽雅羅第(Gujarat)在賽達羅闍.伽耶辛哈(Siddharaja jayasimh)的經營下建國

一一一四〜一一五四 大伽訶達羅王(The Great Gahadavala King)戈文達犍陀羅(Govinda Chandra)在位。

一一一九 羅克須曼森那(Lakshmana Sena)紀年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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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四三〜一一七二 伽雅羅第之鳩摩羅波臘王(Kumara pala)在位。

一一五三〜一一六四 韋格拉哈羅闍四世(Vigraharaja IV),卽毘沙羅提婆(Visaladeva)在位。

一一五八 巴爾拉森那(Ballala Sena)。

一一六七〜一二O二 婆羅摩地.犍提羅(Paramardi Chandella)在位。

一一七O〜一一九四 伽耶健陀(Jayachchandra)在位。

一一七五 穆罕默德.塞沙姆(Muhammad Bin Sam)侵入印度,佔領馬爾坦(Multan)。

一一七八 賽沙姆在伽新羅第戰敗。

一一七九〜一二四二 伽雅羅第之毘摩提二世(Bhimdev II)在位。

一一五八〜一二O五 孟加拉之羅克須曼森那(Lakshmana Sena)在位。

一一八六 雅曼尼朝(Yamini Dynasty)亡。

一一九一 第一次塔瑞戰役(First Battle of Tarain)。

一一九二 第二次塔瑞戰役。遮罕(Chauhan或Chahamana)王,普瑞蒂薇羅闍三世 (Prithviraja III)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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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二〜一一九三 古柏烏丁.阿巴克(Quth-ud-din Aibak)佔領德里。

一一九四 犍瓦爾(Chandwar)之役,伽訶達羅(Gahadavalas)失敗。

一一九七〜一二四七 耶婆陀王(Yadavaking)信訶拉(Singhana)在位。

一二OO 伊克地耶烏定(Ikhtiyar-ud-din)征服東印度部份地區。

一二O六 穆罕默德賽沙姆死亡,克柏烏丁繼承其在印度之政權。

一二一O 古柏烏丁死,阿拉門(Aram)繼承。

一二一O〜一二一一 伊爾圖密須(Iltutmish)卽位。

一二二一 蒙古人在成吉思汗率領下侵入印度。

一二二八 阿姆族人(Ahoms)入阿薩密(Assam)。

一二三一 德闍波臘(Tejahpala)卽位。

一二三一〜一二三二 古柏塔落成(Qutb minar)。

一二三六 伊爾圖密須死。菲洛士卽位與被逐。羅茜娘(Qeen Razyya)繼位。

一二四O 羅茜娘被推翻即被殺。巴拉門(Mu'iz-ud-din Bahram)繼位。



p. 1627


一二四一 拉哈爾(Lahore)為蒙古人所佔。

一二四四〜一二六二 伽雅羅第王毘沙羅提婆(Visaladeva)在位。

一二四六 麥蘇陀罕(Ma'sud)被逐後死亡。 納塞烏定.摩牟德(Nasir-ud-din Mahmud)繼任。

一二五一〜一二七O 伽羅伐曼(Jatavarman)山德羅.般地耶一世(Sundara Pandya I)在位。

一二六O〜一二九一 魯陀摩(Rudramma)后,主政伽伽提耶(Kakatiya)。

一二六六 納塞烏定.摩牟德死。 吉耶烏定.巴爾班(Ghiyas-ud-din)繼位。

一二九七 遮羅(Chola)羅仁陀四世(Rajendra IV)歷史紀錄的最後時期。 圖格烈(Tughril)在孟加拉叛變。

一二八O 波格拉罕(Bughra khan)派往孟加拉政府。

一二八七 巴爾班死。 凱古巴德(Mu'iz-ud-din Kaiqubad)繼位。 蒙古人入侵被擊退。



p. 1628


一二八八 馬可孛羅(Marco Polo)抵凱耶爾(Kayal)。

一二九O 凱奎巴德(Kaiqubad)死。 伽拉爾烏定.菲洛士伽爾耆(Oalal-ud-din Firuz Khalji)繼位。

一二九二 阿拉烏定.伽爾耆(Ala-ud-din Khalji)佔領比爾沙(Bhiesa)。 蒙古入侵。

一二九四 提婆吉尼(Devagiri)為阿拉烏定伽爾耆所掠劫。

一二九六 阿拉烏定伽爾耆繼位。

一二九七 伽拉提婆二世(Karnadeva II)征迦雅羅第(Gujarat)。

一三O一 南特坡(Ranthambhor)為阿拉烏定.伽爾耆所佔領。

一O三二〜一O三三 阿拉烏定.伽爾耆佔領吉陀爾(Chitor)。 蒙古入侵。

一O三五 麥爾瓦(Malwa)、烏闍(Ujjain)、曼杜(Mandu)、德爾(Dhar)、及犍德 尼(Chanderi)等為伽爾耆所征服。

一三O六〜一三O七 伽富爾(Kafur)攻提婆吉尼。

一三O八 伽富爾征華倫伽(Waran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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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一O 伽富爾.卽摩立克內布(Malik Naib)進攻南印度半島。

一三一六 阿拉烏定(Ala-ud-din)死亡。 西哈柏烏定烏瑞爾(Shihad-ud-din Umar)繼位。 摩立克內布死。 烏瑪爾被廢,古柏烏定.摩巴羅克(Qntb-ud-din Mubarak)繼存。

一三一七〜一三一八 耶陀婆朝(Yadava Dynasty)滅。

一三二O 納塞烏定.克什拉夫(Nasir-ud-din Khnsqav)篡位。 旋又為伽耶烏定.圖格烈(Ghiyas ud-din-Tughluq)所推翻。

一三二一 穆罕默德.伽拉罕(Muhammad Jauna Khan)攻華倫格。 穆罕默德叛變。

一三二三 穆罕默德第二次攻華倫格。 蒙古入侵。

一三二五 穆罕默德.賽.圖格烈(Muhammad bin Tughluq)卽位。

一三二六〜一三二七 廓夏斯普(Gurshap)叛變。

一三二七 坎卑里(Kampili)遭毀滅。其都城從德里遷到道羅巴德(Daulatab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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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二八 蒙古人侵入印度。

一三二九 奎拉支爾(Qarachil)到處征伐;強制性地發行銅幣作通貨,以收刮白銀。

一三三三〜一三三四 伊賓.巴圖塔(Ibn Batutah)興起。

一三三四 馬陀羅(Madura)地方叛變。 安勒甘狄(Anegundi)被圖格烈(Muhammad bin Tughluq)所佔。

一三三六 傳統上以本年為毘迦耶(Vijayanagar)之開國日間。

一三三七〜一三三八 圖格烈征拉格可提(Nagarkot)。

一三三八〜一三三九 孟加拉為獨立蘇丹王國。

一三三九 克什米爾王.沙密(Shah Mir)卽位。

一三四二 伊賽.巴圖陀(Ibn Batutah)離德里出使中國。

一三四五 夏烏定.伊利耶(Shams-ud-din Iliyas)在孟加拉繼位。

一三四七 阿拉烏定.泊曼沙(Ald-ud-din Bahman Shah)自立為德干王(King of De-ccan)。

一三五一 圖格烈(Muhrmmad Bin Tughluq)死。 羅伽布日(Rajab)之子,菲洛士(Firuz)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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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三 菲洛士(Firuz)第一次征孟加拉。

一三五九 菲洛士第二次征孟加拉。

一三六O 菲洛士征奧瑞沙。

一三六一 菲洛士征那格可提(Nagarkort)及坎格拉(Kangra)。

一三六三 菲洛士第一次征信德(Sind)。

一三七四 蒲伽(Bukka)遣使中國。

一三七七 馬陀羅蘇丹王國(Sultanate of Madura)死。

一八八二 在甘德須(Khandesh)的羅闍阿曼德或稱摩立克羅闍叛變。

一三八八 羅伽布(Rajab)之子菲洛士死。 伽耶烏定.圖格烈二世(Ghiyas-ud-din Tughluq II)繼位。

一三九二 狄拉瓦爾罕(Dilawar Khan)任麥爾瓦(Malwa)總督。

一三九三 伽普爾蘇丹王國(Sultanate of Jaupur)獨立。

一三九八 帖米爾(Timur)入侵。

一四一四 基爾罕(Khizr Khan)佔據德里。 甘里夕羅闍(Raja Ganesh)統治孟加拉。

一四一七〜一四一八 坦魯伽瑪丹(Danjamardana)造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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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三四〜一四三五 奧瑞沙王(King of Orissa)開浦林羅(Kapilendra)稱制。

一四四三 阿布杜爾.羅日克(Abdur Razzak)入印。

一四五一 巴魯爾.羅狄(Bahlul Lodi)繼承德里王。

一四五八〜一五一一 摩牟德.比伽爾哈(Mahmud Begaoha)在位。

一四五九 約特坡爾(Jodhpur)建國。

一四六九 拉納克聖者(Guru Nanak)生。

一四七O 熱烏爾.阿比定(Zain-ul-Abidin)逝世。

一四七二 薛罕(Sher Khan)生日。

一四八一 摩牟德伽旺(Mahmud Gawan)被殺。

一四八四 毘羅(Berar)獨立。

一四八六 阿比西利亞人(Abyssinian)統治孟加拉。

一四八六〜一四八七 毘迦耶王朝(Dynasty of Vijayanagar)亡於商伽瑪(Sangama)在位時。

一四八六〜一四八七 沙羅婆朝(Saluva Dynasty)統治開始。

一四八九 施岡陀羅地(Sikandar Lodi)卽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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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八九〜一四九O 阿迭爾沙(Adil Shahi)毘伽坡王朝(Dynasty of Bijapur)成立。

一四九O 尼日曼沙(Nizam Shahi)所建立阿曼德拉格爾朝(Dynasty of Ahmadnagar)稱制獨立。

一四九三 胡生沙(Husain Shan)被推為孟加拉國王。

一四九四 巴布爾(Babur)在菲加那(Farghana)繼位。

一四九七〜一四九八 伽瑪(Vasco da Gama)第一次航行到印度。

一五O四 巴布爾(Babur)佔據卡布爾(Kabul)。

一五O五 毘迦耶之多羅婆朝(Tuluva Dynasty)興起。

一五O九 阿布奎(Albuquerque)任葡萄牙人之印度總督。

一五O九〜一五二七 羅拉山伽(Rana Sanga)在位

一五一O 葡人殖民果阿(Goa)。

一五一一 巴布爾,再度佔領撒馬爾罕(Samargand)。

一五一二〜一五一八 沙西吉第布(Kutb Shahi)在古爾岡陀(Golkunda)獨立稱制。

一五一三 葡總督阿布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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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七 施岡陀羅地(Sikandar Lodi)死。 伊布拉西門羅地(Ibrahim Lodi)死。

一五二六 邦尼巴(Panipat)第一次戰役。

一五二九 戈格拉(Gogra)之戰。

一五二九〜一五三O 克利都南提婆(Krishnadeva Raya)死。

一五三O 巴布爾死。 胡默元(Humayun)繼位。

一五三三 伽雅羅第之巴哈陀(Bahadur)佔領吉陀爾(Chitor)。

一五三四 胡默元進攻查爾瓦。

一五三五 巴哈陀與曼杜(Mandn)作戰失敗。

一五三七 巴哈陀死。

一五三八 薛罕(Sher Khan)打敗孟加拉之摩牟德沙(Mahmud Shah)。 胡默元進軍高爾(Gaur)。 拉納克聖者(Guru Nanak)死。

一五三九 薛罕在強沙(Chaunsa)打敗胡默元,確定其統治權。

一五四O 胡默元在坎勞吉附近大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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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四二 阿克巴(Akbar)生。

一五四四 胡默元逃往波斯(Persia)。

一五四五 薛沙死。 伊斯拉沙(Islam Shah)繼位。

一五五二 安伽德聖者(Guru Angad)死。

一五五四 伊斯拉沙死。 穆罕默德.阿迭爾沙(Muhammad Adrshah)繼位。 施岡陀.蘇爾(Sikandrr Sur)經營孟加拉。

一五五五 胡默元光復德里王位。

一五五六 胡默元死。阿克巴繼位。 第二次邦尼巴之戰。

一五五八 伊布拉西門蘇爾(Ibrahim Sur)死。 蘇爾王朝(Sur Dynasty)結束。

一五六O 拜拉門罕(Bairam Khan)敗。

一五六一 莫兀兒人(Mughul)侵入麥爾瓦(Malwa)。

一五六二 阿克巴與阿姆毘爾(Ambee)公子結婚。 阿姆毘爾政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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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六四 吉斯耶(Jizya)政策廢止。 杜爾格婆地(Rani Durgavatt)死,岡德(Gond)王國併有其領地。

一五六五 多利可多(Talikota)戰役。

一五六八 伽羅拉尼(Kararani)征奧瑞沙(Orissa)。 吉陀爾(Chitor)失陷。

一五六九 蘭特坡(Rantham Bhor)與凱靈伽(Kalinjar)失陷。 沙利姆(Salim)生。

一五七一 法德坡西克(Fathpur Sikri)。

一五七二 阿克巴併伽雅羅第。

一五七三 蘇拉第(Surat)向阿克巴投降。 阿克巴向葡人取得諒解。

一五七四 聖者阿摩達斯(Gurn Amardas)死。

一五七五 多伽羅之戰(Battle of Tukaroi)。

一五七六 阿克巴征孟加拉,孟加拉臣服。 道得(Daud)死於羅闍馬哈爾(Rajmahal)附近。 戈岡陀(Gogunda)或哈爾第伐地(Haldighat)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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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七七 阿克馬侵入甘德須(Khandesh)。

一五七九 頒佈「承奉王命檄文(Infallibility Decree)。」

一五八O 伊布拉西門.阿遮爾沙二世(Ibrahim Adil Shah II)在毘伽坡(Bijapur)即位。 第一次耶蘇會教團來安格拉(Agra)。 比哈爾(Bihar)孟加拉兩省叛變。

一五八一 阿克巴征穆罕默德.哈克門(Muhammad Hakim),雙方議和。 聖者羅門德(Guru Ramdas)死。

一五八二 阿克巴宣佈神聖的信仰(Divine Faith)。

一五八五 麥塔(Fitch)抵安格拉(Agra)。

一五八六 併吞克什米爾。

一五八九 陶德麥爾(Todar Mal)與巴梵達斯(Bhagwan Das)死。

一五九一 莫兀兒(Mughul)征服信德(Sind)。

一五九二 併吞奧瑞沙(Orissa)。

一五九五 攻取阿曼德拉格爾(Ahmadna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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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九五 暫取奎陀爾(Qandahar)。 併俾路支斯坦(Baluchistan)。 菲芝(Faizi)死。

一五九七 南拉.普提塔浦(Rana Pratap)死。

一六OO 倫敦簽署倫敦東印度公司(London East India Company)授權法案。 阿曼德拉格爾(Ahmadnaar)遭進襲。

一六O一 阿布爾.慧日爾(Abul Fazl)死。 尼日蘭德聯合東印度公司(United East India Company of The Netherlands)組成。

一六O五 阿克巴死,迦亨基(Jahangir)繼承。

一六O六 克什拉夫(Khusrav)叛。 波斯人侵奎陀爾(Qandahar)。 第五代錫克教主(Fifth Sikh Guru)阿瓊(Arjan)殉道。

一六O七 莫兀兒收復奎陀爾。 薛沙阿富汗(Sher Afghan),奴伽罕(Nur Jahan)第一任丈夫被殺。 克什拉夫第二次叛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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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O八 摩立克.阿母巴爾(Malik Ambar)佔據阿曼德拉格爾。

一六O九 哈金斯(Hawkins)抵安格拉(Agra)。 荷蘭人在普利卡特(Pulicat)設工廠。

一六一一 迦亨基與奴伽罕結婚。 哈金斯離安格拉,英人在麥蘇里帕坦(Masuli Patam)設置工廠。

一六一二 柯羅摩(Khurram)王子與馬母德(Mumtaz Mahal)結婚。 英人在蘇拉第(Surat)第一次設廠。 孟加拉之莫兀兒總督平定阿富汗之叛亂。 莫兀兒併吞古琪訶約(Kuch Hajo)。

一六一三 迦亨基御准英國東印度公司營業。

一六一五 邁瓦爾(Mewar)向莫兀兒投降。 羅埃(Thmas Roe)抵達印度。

一六一六 迦亨基接見羅埃。 荷人在蘇拉第設廠。

一六一八 羅埃得到御准營業執照後,離莫兀兒朝庭。

一六一九 羅埃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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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二O 坎格拉堡(Kangra Fort)被佔。 夏力耶(Shahryar)與奴伽罕的女兒結婚。 摩立克阿母巴在德干叛變。

一六二二 克什拉夫死。 波斯阿巴斯沙(Shah Abbas)圍攻奎陀爾勝。命令沙伽罕(Shah Jahan)收復該城,但沙伽罕叛變。 摩立克阿母巴取毘陀爾(Bidar)。

一六二四 平定沙伽罕之叛亂。

一六二四 荷人在清蘇羅(Chinsura)設廠。

一六二六 摩立克.阿母巴死。 摩訶巴第罕(Mahabat Khan)叛變。

一六二七 迦亨基死。

一六二七 薛梵琪(Shivaji)生。(有人認為是一六三O年)

一六二八 沙伽罕稱帝。

一六二九 罕伽罕羅地(Khan Jahan Lodi)叛。

一六三一 馬母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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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三一 罕伽罕羅地敗死。

一六三二 莫兀兒侵入毘伽坡(Bijapur)。 胡格里(Hugli)之大掠劫。 古爾岡陀(Golkunda)的蘇丹頒給英東印度公司金牌執照(Golden Firman)。

一六三三 阿曼德拉格爾朝(Ahmadnagar Dynasty)結束。

一六三四 孟加拉亦頒御旨准英人貿易。

一六三六 與毘伽坡及古爾岡陀訂立和約。 薛梵琪進入毘迦坡服役。 奧楞塞(Anrangzb)為德干副王。

一六三八 莫兀兒與阿母族(Ahoms)簽訂和約。 奎陀爾為莫兀兒所光復。

一六三九 英人在馬德拉斯(Madras)建聖喬治堡(Fort St. George)。

一六四六 薛梵琪佔領多爾納(Torna)。

一六四九 波斯又奪回奎陀爾。

一六五一 英人在胡格里設廠。 蘇伽(Shuja)准許英東印度公司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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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五三 奧楞塞再度被派為德干副王。 荷人在清蘇羅設廠。

一六五六 莫兀兒攻海德拉巴(Hyderabad)及古爾岡陀(Golkunda)。與古爾岡陀簽訂和約。 薛梵琪併吞伽弗里(Javli)。 毘伽坡之穆罕默德.阿迭爾沙(Muhammad Adil Shah)死。 蘇伽批准英人另一種特許執照。

一六五七 薛梵琪突襲阿曼德拉格爾與閻那爾(Junnar),但是並未佔領。 奧楞塞侵毘伽坡。 佔毘陀爾及伽蘭拉(Kalynni)。 沙伽罕(Shan Jahan)重病。 繼承戰爭開始。

一六五八 達摩第(Dharmat)與沙姆格爾(Samugarh)之役。 奧楞塞卽位加冕。

一六五九 訶吉瓦(Khajwah)與德奧內(Deorai)之役。

一六五九 達羅(Dara)被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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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拉特(Murad)與沙伽罕(Shah Jahan)勢力方盛。 奧楞塞第二次加冕。 阿弗日爾罕(Afzal Khan)被殺。

一六六O 蘇伽(Shuja)從孟加拉被追擊逃往阿拉干(Arakan)。 密宙那(Mir Jumal)奉派為孟加拉總督。

一六六一 孟買割讓給英國。 摩拉特被處死。 莫兀兒佔領訶琪比哈爾(Cooch Bihar)。

一六六二 與阿母族(Ahoms)議和。

一六六二 蘇利曼.夏可(Sulaiman Shukoh)死。

一六六三 密宙拉(Mir Jumla)死。 沙伊斯多罕(Shaista Khan)奉派為孟加拉總督。

一六六四 薛梵琪圍攻蘇拉第(Surat)。 柯爾柏特(Colbert),在印度建立新國東印度公司。

一六六四 薛梵琪正式稱王。

一六六六 沙伽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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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吉大港(Chitta Gong)。 薛梵琪訪阿格拉(Agra)後逃出。

一六六七 游索熱(Yusufzais)叛變。

一六六八 頒新宗教律。 割孟買給東印度公司。 法國第一次設廠於蘇拉第。

一六六九 伽第(Jat)在戈克拉(Gokla)主使下作亂。

一六七O 薛梵琪第二次圍攻蘇拉第。

一六七一 支哈提拉塞爾(Chhatrasal Bundela)興起。

一六七二 沙提拉密(Satnami)暴動。 阿非烈德(Afridis)叛變。 沙伊斯多罕(Shaista Khan)頒特許執照給東印度公司。

一六七四 瑪丁(Frangois Martin)規建旁地琪利(Pondicherry)。 薛梵琪稱制王中之王(Chhatrapati)。

一六七五 德格巴訶陀(Teg Bahadur),錫克聖者被處死殉職。

一六七七 薛梵琪派兵征伽拉第(Carna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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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七八 莫兀兒佔馬華爾(Marwar)。 伽斯溫辛(Jaswant Singh)死。

一六七九 恢復吉斯耶政策(Jizya)。 莫兀兒攻馬華爾。

一六八O 薛梵琪死。 阿克巴王子叛。 奧楞塞頒給英東印度公司御賜執照。

一六八一 伽瑪盧帕(Kamarupa)為莫兀兒所陷。 奧楞塞赴德干(Deccan)。

一六八六 英人與莫兀兒開啟戰端。

一六八六 毘伽坡陷。

一六八七 古爾岡陀(Golkunda)陷。

一六八九 沙母巴(SambhuJi)被處死。 羅伽拉姆(RaJaram)繼承。但其統治權只限於勁吉(Jinji)地區。

一六九O 莫兀爾與英人締和。 英人在孟加拉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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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九一 伽第人(Jats)敗。 奧楞塞統治之全盛期。 伊布拉西門罕(Ibrahim Khan)頒特別許可執照給英公司。

一六九二 馬拉德人(Maratha)在德干恢復其舊有勢力。

一六九八 新英東印度公司之貿易擴及南洋(East Indies)。 英人獲得蘇檀奴地(Sutanati)、加爾各答及戈文陀浦爾(Govindapur)之稅收權(Iamindaqi)。

一六九九 馬拉德人第一次襲麥爾瓦(Malwa)。

一七OO 羅伽拉姆(Rajaram)死。其后塔羅拜(Tara Bai)攝政。

一七O七 倫敦東印度公司與英國東印度公司合併。

一七O三 馬拉德進入毘陀爾。

一七O六 馬拉德襲伽雅羅第,圍攻巴羅達(Baroda)。

一七O七 奧楞塞死。 伽嘉戰役(Battle of Jajau)。

一七O七 巴哈陀沙(Bahadur Shah)繼位。

一七O八 沙虎(Shahu)任馬拉德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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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者戈爾達辛(Gurn Govind Singh)死。

一七一二 巴哈陀沙死。 伽亨陀沙(Oahandar Shah)繼位。

一七一三 華魯克塞雅爾(Farrukhsiyar)稱帝。 伽亨陀沙被殺。

一七一四 巴拉吉(Balaji Viswanath)為柏文瓦(Peshwa)。 胡生阿里(Husain Ali)被派為德干副王。 胡生阿里與馬拉德人訂約。

一七一六 錫克教領袖,版德(Banda)被處死殉道。 蘇爾曼(John Surman)來使。

一七一七 華魯克塞爾頒特許執照給英公司。 重申吉斯耶政策(Jizya)。

一七一九 胡生阿里率馬拉德人重返德里。 華魯克塞爾被處死。

一七一九 羅菲烏德道拉伽第(Raft-ud-darajat)死。 穆罕默德沙(Muhammad Shah)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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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二O 巴吉羅任柏爾瓦(Baji Rao Peshwa)。 塞伊德(Sayyid)兄弟失敗。

一七二四 沙德策罕(Saadat Khan)任奧德總督。 德干尼日曼(Nizam)獨立。 奎麥爾烏定(Qamar-ud-din)為瓦日爾(Waiir)。

一七二九 蘇伽烏定(Shuja ud din)為孟加拉總督。

一七三五 巴吉羅再度派為麥爾瓦(Malwa)總督。

一七三九 拉地爾沙(Nadir Shah)佔據德里。 蘇伽烏定死,沙治拉滋(Sarfaraz)在孟加拉繼位。

一七三九 馬拉德佔沙爾會提(Salsette)與巴塞因(Bassein)。

一七四O 阿里瓦地罕(Alivardi Khan)為孟加拉總督。 巴拉吉羅(Balaji Rao)繼任柏文瓦。 馬拉德侵入阿爾可提(Arcot)。 多斯阿里(Dost Ali)被殺。

一七四二 馬拉德侵入孟加拉。 杜普里克(Duplex)任旁地琪利(Pondicherry)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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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拉提(Carnatic)之拉瓦布(Nawab)沙菲德爾阿里(Safdar Ali)被殺。

一七四四〜一七四八 第一次英法戰爭。

一七五五 羅候洛(Rohilllas)崛起。

一七四六 拉波董萊(La Bourdonnais)佔領馬德拉斯(Madras)。

一七四七 阿曼德沙.阿布德里(Ahmad Shah Abdali)入侵。

一七四八 尼日曼烏爾牟爾克(Nizam-ul-mulk)死。 德里穆罕默德沙死,阿曼德沙繼承。

一七四九 沙虎(Shahu)死。 英人收復馬德拉斯。

一七五O 納塞伽(Magsiir Cang)敗死。

一七五O〜一七五四 德干與伽拉提繼承之戰(War of Thedeccan and Carnatic succession)。

一七五一 克萊武(Clive)在阿爾可提(Arcot)設防。 牟熱伐爾伽(Muzaffar Jang)死。 沙拉巴伽(Salabat Jang)繼位。 阿里瓦地(Alivardi)與馬拉德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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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五四 戈德荷(Godehen)與英訂約。 阿拉門格爾二世(Alamgir II)繼承。

一七五六 阿拉瓦地罕(Alivardi Khan)死。 釋烏道拉(Sira-ud-Danlah)繼位。

一七五六〜一七六三 七年戰爭。

一七五六 釋烏道拉佔加爾各答。

一七五七 阿曼德沙.阿布德里奇襲德里與馬陀羅(Mathura)。 英人佔據犍提拉戈爾(Chandernagore)。 普拉塞戰役(Plassey)。 伽法(Mir Jafar)為孟加拉拉瓦布。

一七五八 馬拉德人在旁遮普之爭奪戰。 拉賴(Lally)來印。 福特(Forde)佔有麥蘇里帕坦(Masulipatam)。

一七五九 福特在毘達羅(Bedara)打敗荷蘭人。 阿里伽哈爾(Ali Gauhar)侵入毘陀爾(Bihar)。 伽日烏定(Ghani-ud-din)殺死阿拉門格爾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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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六O 萬地瓦(Wandiwash)之戰。 鄔德吉爾(Udgir)之戰。

一七六O 奎西門(Mir Qasim)為孟加拉之拉瓦布。 范斯塔特(Vansittart)為東印度公司在孟加拉之總督。

一七六一 邦尼巴第三次大戰。 旁德琪利失敗。 蘇伽烏總道拉(Shuja-ud-daulah)為瓦日爾(Wazir)。 摩達婆羅柏夏瓦(Madhava Rao Peshwa)繼承。 海德爾阿里(Hyder Ali)崛起。

一七六三 卡西(Mir Kasim)被逐。 布克沙爾(Buxar)之役。

一七六五 伽法死。 孟加拉、比哈爾、奧瑞沙各省受英治理。 阿拉哈巴條約(Treaty of Allahabad)。 克萊武(Clive)在孟加拉任東印公司省督。

一七六六 北沙卡爾(Northern sarkars)歸順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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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六七 克萊武離印。威利斯第(Verelst)繼任。

一七六七〜一七六九 第一次邁索爾之戰。

一七七O 孟加拉大飢荒。

一七七二 華倫赫斯丁繼任省督。 摩達婆羅.柏爾瓦(Madhava Rao Peshwa)死。

一七七三 規制法案(Regulating Act)。

一七七四 羅候洛(Rohilla)又稱魯黑羅(Ruhella)之戰。 葦倫赫斯丁為總督。 加爾各答設最高法院。

一七七五 審判並執行南達古瑪爾(Nanda Kumar)之死刑。

一七七五〜一七八二 第一次英馬戰爭(Anglo-Marathawar)。

一七七六 普南德爾條約(Treaty of Purandhar)。

一七七九 華德岡協約(Convention of Wadgaon)。

一七八O 波芳門(Popham)佔古立奧爾(Gwalior)。

一七八O〜一七八四 第二次邁索爾之戰(Mysore W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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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八一 查第辛(Hait Singh)被廢。 通過修正規制法案。

一七八二 干預奧德毘伽姆(Begams of Oudh)行政。

一七八二 沙爾拜條約(Treaty of Salbai)。 海德爾阿里(Hyder Ali)死。

一七八三 柯德死(Coote)。 荷克斯(Fov)提印度法案(India Bills)。

一七八四 孟加羅條約(Treaty of Mangalore)。 比第(Pitt)提印度法案(India Act)。

一七八五 華倫赫斯丁辭職。

一七八六 孔華利斯(Lord Cornwallis)為總督。

一七九O〜一七九二 第二次邁索爾戰爭。

一七九二 室南格帕坦(Seringapatam)條約。

一七九二 南吉第辛(Ranjit Singh)繼承父親為錫克(Sikh)領袖。

一七九三 在孟加拉實施土地評估征稅政策(Permanent Settlement)。 修正東印度公司授權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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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訶德吉.辛地亞(Mahadij Sindhia)死。

一七九五 卡爾達(Harda)戰役。

一七九五 熱曼沙(Zaman Shah)統治拉哈爾(Lahore)。 奧德之阿沙夫烏德道拉(Asaf-ud-daulah)死。

一七九八 瓦日爾阿里(Wazir Ali)被逐,沙德第阿里(Saadat Ali)繼任。 摩林敦(Lord Mornington)亦即威利斯萊(Wellesley)為總督。 與尼日曼(Nizam)訂軍援協約(Subsidiary)。

一七九九 第四次邁索爾戰爭。 泰普(Tipu)死。 邁索爾分治。 南吉第辛(Ranjit Singh)為拉哈爾省督。 麥爾可林(Malcolm)使團到波斯訪問。 卡爾瑞(William Carey)在塞拉浦爾(Serampore)召開浸洗會議(Baptist Mission)。

一八OO 南提伐德拉夫(Nana Fadnavs)死。 建威廉堡學院(Collrg of Fort 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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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O一 伽拉第(Carnatic)為英所併。

一八O二 巴塞因條約(Treaty of Bassein)。

一八O三〜一八O五 第二次英國與馬拉德之戰。

一八O五 攻巴拉第浦爾(Bharatpur)失敗。 召回威利斯萊。

一八O六 吠樂爾兵變(Vellore Mutiny)。

一八O八 麥爾可林使往波斯,愛爾芬斯東(Elphinstone)使卡布爾(Kabul)。

一八O九 訂阿姆瑞第沙條約(Treaty of Amritsar)。

一八一三 修正東印度公司授權法案。

一八一四〜一八一六 英國與廓爾喀之戰(The Anglo-gur--Khawar)。

一八一七〜一八一八 平達爾之戰(Pindari war)。

一八一七〜一八一九 最後一次英國與馬拉德之戰。

一八一九 愛爾芬斯東(Elphinstone)為孟買省督。

一八二O 梅諾(Munro)為馬德拉斯省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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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二四〜一八二六 第一次緬甸戰爭。

一八二六 巴拉第浦爾(Bharatpur)陷。

一八二七 梅諾死。 麥爾可林為孟買省督。

一八二八 班丁克(Lord William Bentinck)為總督。

一八二九 禁令殉葬(Sati)。

一八二九〜一八三七 統禁匪盜。

一八三O 羅摩漢洛(Rammohan Roy)訪英。

一八三一 邁索爾之羅闍被廢,東印公司接管邁索爾行政。

一八三一 巴尼斯(Burnes)到印度河流域考察。

一八三二 併賈韃(Jaintia)。

一八三三 修正英東印公司授權法案。 廢除英東印度公司之貿易權。 建立中央立法權。

一八三四 併古格(C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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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可萊(Macanly)法律委員會組成。 成立阿格拉省(Agra Province)。

一八三五 召開教育研討會(Education Resolution)。 梅德卡爾夫(Metcalfe)任總督。 廢止新聞管制。

一八三八 沙蘇伽(Shah Shuja)、南吉第辛(Ranjit Singh)、及英國訂立三邊協定。

一八三九 南吉第辛死。 迫信德之阿密爾簽訂新約。

一八三九〜一八四二 第一次阿富汗戰爭。

一八四三 攻信德。 古立奧爾戰爭(Gwalior War)。 施行高壓政策。

一八四五〜一八四六 第一次英國與錫克之戰(Anglo-Sikhwar)。

一八四八 達爾豪(Lord Dalhousie)為總督。

一八四八〜一八四九 第二次英國與錫克之戰。

一八四九 柏隆(Drinkwater Bethune)在加爾各答成立印度女子學校(Hindu Girls'school)。



p. 1658


一八五二 第二次英國與緬甸之戰。

一八五三 孟買至檀那(Thana)鐵路通車。 加爾各答至阿格拉開設無線電通訊。 併拉格浦爾(Nagpur)。 割毘羅(Berar)。 修正東印公司授權法案。

一八五四 伍德(Sir Charles Wood)成立教育促進會(Education Despatch)。

一八五五 商特爾起義(The Santal Insurrection)。

一八五六 併吞奧德。 通過大學法案。

一八五七〜一八五八 傭兵起義(The Sepoy Mutiny)。

一八五八 英印政府受英王直接管制。 維多利亞女王頒發詔書。

一八五九 印地戈(Indigo)在孟加拉之戰鬥。

一八六一 通過印度行政委員會法案(India Councils Act)。



p. 1659


一八六一 通過印度高等法院法案。 通過刑法總則。

一八六二 最高法院、與沙德爾(Sadar)合併改移高等法院。

一八六二 多斯穆罕默德死(Dost Muhammad)死。 阿巴拉(Ambla)之爭奪戰。

一八六四 不丹之戰。

一八六五 奧瑞沙大飢荒。 與歐洲建立無線電通訊。

一八六八 通過旁遮普租佃法案(Punjab Tenancy Act)。 從阿巴拉到德里之鐵路通車。 薛阿里(Sher Ali)、阿富汗之阿密爾(Amir of Afghanistan),接受每年六拉克(Lacs)盧毘之津貼。 與薛里舉行阿里拉會議。 雅古柏(Yakub)在阿富汗叛變。

一八七O 梅約(Mayo)設行省制。

一八七二 塞斯坦(Seistan)邊界報告。



p. 1660


一八七三 俄陷基瓦(Khiva)。 西姆拉會議(Simla Conference)。

一八七四 比哈爾飢荒。 狄斯瑞里(Disraeli)為英格蘭首相。

一八七五 巴羅達(Baroda)之蓋克瓦爾(Gakwar)事件。 威爾斯王子訪問印度。

一八七六 皇室賜頒勳法案(Royal Titles Act)。

一八七六〜一八七七 英王宣告為印度女皇。

一八七八 英國與阿富汗第二次戰爭爆發。 通過地方新聞法案。

一八八O 阿布杜爾.拉哈曼(Abadur Rahman)為阿富汗斯坦之阿密爾。 召開賑災會議。

一八八一 通過工廠法案。 邁索爾為英所統治。

一八八二 漢特爾委員會(Hunter Commission)。

一八八三 艾爾柏特法案(Ilbert bill)。



p. 1661


一八八五 印度國大會黨(Indian National Congress)第一次會議。 孟加拉租佃法案成立。 孟加拉地方自治法(Bengal Local Self-Government Act)。 第三次英、緬之戰。

一八八六 兼吞上緬甸。 界定阿富汗之北方領土。

一八八九 克什米爾之摩訶羅闍(Maharaja)遜位。 威爾斯王子第二次訪印。

一八九一 工廠法案通過。 法定年令案(Age of Consent)成立。 曼乃浦爾(Manipur)叛。

一八九二 通過印度行政委員會法案(Indian Councils Act)。

一八九三 杜蘭德考察團(Durands mission)到達卡布爾(Kabul)。

一八九五 征吉崔爾(Chitral)。

一八九七 綏靖邊境。 孟買發生瘟疫。



p. 1662


一八九七 賑災委員會。

一八九九 寇松(Lord Curzon)任總督。

一九OO 賑災委員會。

一九O四 英軍侵入西藏。 大學法案。 社會合作法案。

一九O五 第一次孟加拉行政區重劃。 明多(Lord Minto)任總督。 摩爾萊(Morley)任印度事務國務大臣。

一九O六 回教聯盟(Muslim League)成立。 國大黨宣言爭取自由派(Swaraj)。

一九O七 英、俄會議。

一九O八 新聞法案。

一九O九 摩爾萊、明多從事改革運動。 派辛哈(S. P. Sinha)出任總督行政委員會之委員。

一九一O 克里衞(Lord Crewe)出任印度事務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India)。



p. 1663


一九一一 孟加拉行政區調整完成。 印度人口調查。 英印帝國以德里為首都。

一九一三 英印度政府從事教育改革。

一九一四〜一九一八 第一次世界大戰。

一九一五 制定印度國防法案。

一九一六 沙德勒委員會成立。 國大黨與全印回教聯盟在拉克羅(Luknow)簽訂公約。 內政聯盟(Home Rule League)成立。 布拉(Poona)女子大學成立。

一九一七 蒙太古(Mr Montagu)在下議院宣佈,訪問印度。

一九一七〜一九一八 印度人促進英王委員會(Kingis Commission)成立。 印度國民自由聯盟(Indian National Liberal Federation)成立。

一九一七〜一九一八 工業委員會提出報告。

一九一九 蒙太古、查姆斯福(Chelmsford)改革。

p. 1664

旁遮普騷亂。 王室宣言(Royal Proclamation)。

一九二O 凱拉法第運動(Khilafat Movement)。 不合作運動(Non-co-operation Movement)。 辛哈(Lord Sinha)出任比哈爾與奧瑞沙之省督。 甘地領導國大黨。

一九二一 王邦內閣(Chamber of Princes)成立。 摩普拉(Moplah)叛變。 威爾斯王子訪問印度。 印度人口調查。

一九二二 蒙太古辭職。

一九二三 自由派(Swarajists)進入印度行政委員會。 發行鹽稅執照(Certification of Salt tax),有的印度人士提出印度化問題 (Question of Indianising) 八點聯合計畫(Eight-unit Plan)。

一九二五 全印被壓迫階級協會(All-India Depressed Class Association)成立。

一九二五 改革諮詢委員會(Reforms Enquiry Commitee Report)提出報告。

p. 1665

達斯(C. R. Das)死。 大學先修班後之大學聯考委員會(Inter-University Board)成立。

一九二六 斯肯委員會(Skeen Commitee)報告。 瑞鼎(Lord Reading)給尼日曼(Nizam)書簡。 皇家農業會議(Royal Commission on Agriculture)成立。 工廠法案成立。

一九二七 印度海軍法案(Indian Navy Act)通過。 西蒙委員會組成(Simon Commission)組成。 開普敦協定(Capetown Agreement)。

一九二八 阿富汗王安曼魯拉(Amanullah)被推翻。 各黨派聯席會議(Allparties Conference)。 尼赫魯報告。 皇家農業委員會報告。

一九二八〜一九三三 拉地爾沙(Nadir Shah)為阿富汗王。

一九二九 伊文(Lord Irwin),十月三一日發表宣言。 貿易聯合(Trade Nnion)分裂。

p. 1666

帝國農業研究委員會(Imperial Council of Agricultural Reserarch)。 拉哈爾國大黨(Lahore Congress)成立。 印度勞工皇家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on Indian Labour)。

一九三O 民事不服從運動(Civil Disobedience Movement)。 現狀調查委員會報告(Report of the Statutory Commission)。 緬甸人起義。 第一次圓桌會議。

一九三一 伊文、甘地會議。 印度人口調查。 第二次圓桌會議。 皇家勞工委員會報告公佈。 抑制國大黨。 第三次圓桌會議。 確定印度自治。 布拉協定(Poona Pact)。 德羅丹(Dehra Dun)印度軍校(Indian Military Academy)成立。



p. 1667


一九三三 發表白皮書。

一九三四 民事不服從運動停止。 通過印度商廠法案(Indian Factories Act)。 比哈爾地震。 召開印度憲政改革聯席會議(Joint Committee on Indian Constitutional Reform)。

一九三五 新政府印度法案(New Government of Indian Act)。

一九三六 英王喬治五世(King-Emperor George V)死於元月二一日。 愛德華八世(Edward VIII)繼承,旋又遜位。 喬治六世(George VI)卽位。

一九三七 七月一日宣佈省自治。 國大黨在大多數省選舉獲勝。

一九三九 九月三日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 國大黨之部長辭職,印度政治問題陷於困境(Poltical Deadlock)。

一九四一 十二月七日日本參於大戰,珍珠港事件爆發(Pearl Harbour Incident)。

一九四二 新加坡二月一五日失陷。



p. 1668


一九四二 三月七日撤退仰光。 克利普斯調查團(Cripps Mission)於三月二二至四月一二日來印。 九月二七日對巴基斯坦談判失敗。

一九四五 九月十九日魏菲爾(Lord Wavell)在廣播中宣佈英國政府決定進一步符合印度人民的意願達成自治。 十一月五日印度國民軍官兵(Indian National Armymen)第一次公開受審。

一九四六 皇家印度海軍(Royal Indian Navy)二月十八日兵變。 內閣訪問團(Mission of Cabinet Ministers)二月一九日到達印度。 五月一六日內閣訪問團計畫公布。 六月十六日宣佈,內閣訪問團計畫適用於政府之過渡時期。 回教聯盟參加過渡政府;國大黨接受五月一六日之計畫,但拒絕參加印度過渡政府。 回教聯盟於七月二九日撤銷承認,決定直接行動政策(Policy of Direct Action)。而導至八月十三日加爾各答之民眾暴動。 過渡政府九月二日組成。回教聯盟之閣員,十月二六日宣誓。

一九四六 制憲會議於十二月九日第一次大會揭幕。



p. 1669


一九四七 英國政府作歷史性的宣佈:定一九四八年六月以前將權力轉移給「足可付託的印度人之手中。」 二月二O日蒙巴頓(Lord Mountbatten)受命為印度之副王,接替魏菲爾。 蒙巴頓六月三日宣佈印度分治。 八月十五日通過印度獨立法案(Indian Independence Act)。

一九四八 甘地元月三O日逝世。 羅闍戈帕拉琪利(Sri Chakravarti Raja-Gopalachari)六月二一日接任總督。 真納(Qaid-i -Azam Jinaah)九月十一日死。 印軍九月進入海德拉巴。

一九四九 十一月二六日印度新憲公佈。

一九五O 元月二六日新憲生效。

一九五一 宣佈第一個五年計畫。

一九五二 第一次總選。 伊麗沙白二世(Queen Elizabeth II)繼位。 犍提拉戈爾(Chandernagore)併入印度。

一九五三 安德那(Andhra)為印度一行省。



p. 1670


一九五三 犍地伽爾(Chandigarh)為旁遮普省會。

一九五四 旁地琪利(Pondicherry)、伽里伽爾(Karikal)、馬哈(Mahe)、元隆(Yanaon)併入印度。

一九五五 五月一八日公佈印度婚姻法案(Hindu Marriage Act)。

一九五六 元月一九日實施保險公司國家化。 三月二三日巴基斯坦宣佈為回教共和國。 六月一七日通過印度繼承法案(Hindu Succession Act)。 十月重新調整行政區。 宣佈第二個五年計畫。 紀念佛陀圓寂二.五OO週年。

一九五七 第二次總選。 四月一日起實施以十進位幣制。

一九五八 十月一日實施米制(metric)秤稱。

一九五九 三月三一日,達賴喇嘛逃入印度要求政治庇護。 元月三一日總統接管伽羅那(Kerala)之行政。 與中共邊界戰爭。

p. 1671

印、葡之戰。 十二月九日,美總統艾森豪威爾訪問新德里。

一九六O 四月一九日新德里亞非會議(Afro-Asian Confenence)。 蘇聯主席伏羅希諾夫(Voroshilov)及其總理赫魯雪夫(Khrushecheve)來訪。 阿拉伯聯盟共和國總統納塞(President Nasser of U.A.R)訪印。 日本太子訪印。

一九六一 元月二一日,伊麗沙白女王及愛登堡公爵(Duke of Edinburgh)訪問新德里。 五月八日,慶祝詩人百歲冥壽。

一九六二 拉達克利希南(Dr. S. Radhakrishnan)及胡生(Dr. Zakir Hussain)宣誓就任總統與副總統。

一九六三 元月一七日慶祝韋徵凱納達(Swamivicekananda)百歲冥壽。

一九六四 元至二月,東巴基斯坦少數民族遭受屠殺,激起全印的憤怒。 五月二七日總理尼赫魯逝世。




p. 1673

中梵(英)名詞對照

A'azz-ud-dīn Khālid Khānī, 阿茲烏定.伽里德罕尼
'Abbas Mīrza, 阿巴斯.密爾日
'Abbās Shāh, 阿巴斯.沙
'Abbas Shan II, 阿巴斯沙二世
'Abbasid Khalifahs, the, 阿巴西德
Abdālīs, the, 阿布德尼
'Abdul 'Azīz, 阿布杜爾.阿日茲
'Abdul 'Azīz Kufi, Fakhr-ud-dīn, 阿布杜爾.阿日茲古菲,阿布杜爾.華克烏定
'Abdul Bāqī,阿布杜爾‧巴奎
'Abdul Hamīd Lāhorī, 阿布杜爾哈密德.拉哈里
'Abdul Haqq Dihlawī, 阿布杜爾哈奎
'Abdul Huq, 阿布杜爾.胡奎
'Abdul Khair, Shaikh, 阿布杜爾
'Abdul Latif, 阿布杜爾.拉第夫
'Abdul Qādir Nāsir-ud-dīn, 阿布杜爾.可德爾納塞烏定
'Abdullah (governor of Allahābād), 阿布杜拉(阿拉哈巴德的總督)
'Abdullah Jān (Son of Sher 'Ālī), 阿布杜拉仁(薛阿里之子)
'Abdullah Khān (Sayyid), 阿布杜拉罕(塞依德)
'Abdullah Khān Uzbeg, 阿布杜拉罕 烏茲別克
'Abdullah, Muhammad, 阿布杜拉穆罕默德
'Abdullah Pani, 阿布杜拉本尼
'Abdullah Qutub Shāh, 阿布杜拉古柏.沙
'Abdullah Shāh (of Golkundā), 阿布杜拉沙(古爾岡陀)
'Abdur-Nabī, 阿布杜爾.納比
'Abdur Rahamān (son of Abul Fazl), 阿布杜爾.拉哈曼
Abdur Rahamān Chaghatai, 阿布杜爾.拉哈曼.察哈台
Abdur Rahīm Khān-I-Khānān, 阿布杜爾.羅西門罕
Abdur Rahīm, Sir,
Abdur Rahmān, Amīr, 阿布杜爾羅西門阿密爾
Abdur Razzāq, 阿布杜爾.羅日奎
Abdur Razzāq Lārī, 拉里爾
Ābhīras, the, 阿毘羅
Abhisāra, 阿比沙羅
Abolition of Slavery Bills, see Slavery, Abolition of, Bills 參見奴隸廢除法案


p. 1674


Abors, the,
Ābū, 阿布
Abu Baqr, 阿布.巴奎爾
Abū Ma'shar, 阿布.麥夏爾
Abu Sa'īd, 阿布.塞德
Abuhar, 阿布哈爾
Abul Fath, 阿布爾華第
Abul Fath Khān (Mahmūd Begarha), 阿布爾華罕
Abul Fazl, 阿布爾.慧日爾
Abul Hasan (of Golkundā), 阿布爾.哈山(古爾岡陀)
Abul Hasan (of Herāt), 阿布爾.哈山(赫拉特)
Abul-Muzaffar 'Alā-ud-dīn Bahman Shāh ('Alā-ud-dīn Hasan),  阿布爾.牟熱伐阿拉烏定泊漫沙(阿拉烏定哈山)
Abwūbs, the, 特別稅
Abyssinians, the, 阿比西利西
── (Slaves), (奴隸)
Āchāryas, the, 阿查耶(教師之尊稱)
Ache, Admiral d',
Achyuta, 阿鳩多
Acworth, Sir William, 艾克渥滋
Adam, John, 約翰亞丹
Adam, William, 威廉亞丹
Ādam Khān, 阿丹罕
Adams, Major Thomas, 湯瑪斯少校亞丹
Adbhutasagara, the, 阿巴坦沙格羅
Aden, 亞丁
Adhikārin, the, (有權威的人)
Ādi Brāhma Samāj, the, 阿地梵天沙瑪吉
Ādi Granth, the, 聖經
'Ādil Khān I (of Khandesh), 阿迭爾罕一世
'Ādil Khān II, 阿迭爾罕二世
'Ādil Khān III, 阿迭爾罕三世
'Ādil Shāh Sūr, 阿迭爾罕.蘇爾
'Ādil Shāhī dynasty 阿迭爾沙王朝
Adhyakshas 總務主任.或庶務部長
Ādīna, 阿地拉
Ādīna Beg Khān, 阿定拉柏格罕
Ādiśūra, 阿迭蘇羅
Aditi, 阿迭地
Āditya, 阿迭多
Āditya Chola, 阿迭多.遮維
Ādityadeva, 阿迭多提婆


p. 1675


Ādityasena, 阿迭多耶先
Ādityavamsa 阿迭多伐沙
Adityavardhana 阿迭耶伐彈那
Adivaraha 阿地伐訶
Adity avarman阿狄耶伐曼
Adali 阿德里(銀幣)
Admiral 阿德密拉爾
Ashtapradhan 部長委員會
Advaita, 一元論
Advisory Planning Board, 諮詢計劃委員會
Adyar (Madras), 阿德爾(馬德拉斯)
Aelian, 阿埃利安
Afghān Wars, 阿富汗戰爭
Afghānistān, See also Afghāns, the 阿富汗斯坦
Afghānpur, 阿富汗普爾
Afghāns, the, passim, See also Afghānistān 阿富汗(見阿富汗斯坦)
Afghāns, Ruhelā, the,
Africa, 非洲
Africans, the, 非洲人
Afrīdīs, the, 阿菲烈德
Afzal Khān, 阿菲日爾罕
Āgā Rezā, 阿格瑞日
Age of Consent Act,
Agnew, Vans, 安格組
Agni, the Fire-god, 阿耆尼
Agnīmitra, 阿格尼多羅
Āgra, 安格拉
── Canal, 安格拉運河
Agriculture: 農業
early Vedic, 早期吠陀農業
Aryan, 雅利安農業
Magadhan, 馬加達農業
Mauryan, 孔雀王朝農業
Modern, 現代農業
Ahalyā Bāi, 阿訶耶拜
Āhavamalla, 阿訶瓦摩羅
Ahichchhatrā (Rohilkhand), 阿琪陀羅(羅爾克罕)
Agronomoi 阿格羅摩尼(地方官)
Alai Foot 阿奈堡


p. 1676


Ahadis 自願軍
Akalavarsha 阿伽拉伐夏
Almustansir Billah 阿罕斯坦爾比拉
Ahimsā, doctrine of, 戒律、禁戒、非暴力之主要教義
Ahmad (son of Ayāz), 阿曼德
Ahmad Chap Malik, 阿曼德.查普.摩立克
Ahmad Khān (of Mewāt), 阿曼德罕(麥瓦第)
Ahmad Nizām Shāh, 阿曼德.尼日曼沙
Ahmad Shāh (of Delhi), 阿曼德沙(德里)
Ahmad Shāh I (of Gujarāt), 阿曼德沙一世伽雅羅第
Ahmad Shāh Abdālī, passim, 阿曼德沙.阿布德里
Ahmad Shāh Bahmanī, 阿曼德沙泊曼尼
Ahmad Shāh Durrānī, 阿曼德沙杜蘭尼阿曼德沙西王朝
Ahmad Shāhī dynasty, the,
Ahmad Thānesvarī, 阿曼德坦里斯瓦尼
Ahmad Ullah, 阿曼德鄔爾拉
Ahmad Yadgar, 阿曼德約德伽爾
Ahmadābād, 阿曼德巴德
Ahmadnagar, 阿曼德拉格爾
Āhoms, the, 阿母族
Ahsan Shāh, Jalāl-ud-dīn, 阿夏沙
Ahsanābād (Gulbarga), 阿山拉巴德(戈爾巴伽)
Aihole inscription, 埃荷爾碑銘
Āimal (son of Khān Jahān Lodī), 埃瑪爾(沙伽罕羅狄之子)
Āin-i-Akbarī, the, 阿克巴事略
'Ain-ul-mulk, 埃烏爾馬爾克
Aitamar Kachlan, 埃塔末爾.卡其南
Aitamar Surkha, 埃塔末爾.蘇爾克訶
Aitareya Brāhmana, the, 密教(梵書)、愛陀利耶梵書
Aix-la-Chapelle, Treaty of, 愛克拉查柏里條約
Aiyangar, S. Srinivas, 艾拘梧
Ajanta caves, 阿禪多石窟
── hills, 阿禪多山
Ajātaśatru, 阿闍劄夏
Ajit Singh, 阿吉提辛
Ajīvikas, 阿吉韋卡(邪命沙)
Ajmer, 阿及梅爾
Ākat Khān, 阿伽第罕
Akbar, 阿克巴
Akbar II, 阿克巴二世
Akbar Khān (son of Dost Muhammad), 阿克巴罕(多士穆罕默德之子)


p. 1677


Akbar, Prince, 阿克巴王子
Akbarnāmāh, the, 阿克巴行誼
Akmal Khan, 阿克麥爾罕
Al-Biruni, 阿爾比儒尼
Al-Jurz (Gurjjara), 阿爾伽利(廓羅)
Al-Kikan, 阿爾基罕
Al-Masūdī, 阿爾摩蘇地
'Alā-ud-dīn (of Kāshmīr), 阿拉鄔定(克什米爾)
'Alā-ud-dīn (brother-in-law of Nusrat Shāh), 阿拉烏定(奈斯羅沙之婿)
'Ālā-ud-din, Sultān ('Ālī Mardān Khaljī), 阿拉烏定蘇丹(阿里馬爾丹.伽爾耆)
'Alā-ud-dīn Ahmad Bahmani, 阿拉烏定,阿曼德.泊曼尼
'Alā-ud-din 'Alī Shāh, 阿曼德阿里沙
'Alā-ud-din II Bahmanī, 阿拉烏定.泊曼尼
'Alā-ud-dīn Fīruz Shāh,阿拉鄔定菲洛茲沙
'Alā-ud-dīn Hasan Bahman Shāh (Abul Muzaffar), 阿拉烏定哈山泊曼沙(阿布爾.牟熱伐)
'Alā-ud-dīn Husain (the Jahānsūz), 阿拉烏定胡生(加亨蘇茲)
'Alā-ud-dīn Husain Shāh (of Bengal), 阿拉烏定.胡生沙(孟加拉)
'Alā-ud-dīn Khaljī, 阿拉烏卡爾吉
'Alā-ud-dīn Ma'sūd, 阿拉烏定馬蘇德
'Alāī Darwāza, the, 阿賴達瓦日
'Alām Khān, 阿拉母罕
'Ālam Shāh, 阿拉母沙
'Ālam Shāh I (Bahādur Shāh of Delhi), 阿拉母沙一世(德里巴哈陀沙)
'Ālam Shāh II('Ālī Gauhar), 阿拉母沙二世(阿里伽哈爾)
'Ālam Shāh Sayyid, 阿拉母沙.沙依德
'Ālamchānd, 阿拉門犍德
'Ālamgīr II, 阿拉格爾二世
'Alamgīrnāmāh, the, 阿拉格爾納瑪
Alāwal, 阿拉瓦爾
Albuquerque, 阿布奎
Alexander of Epirus, 衣匹鳩魯亞力山大
Alexander the Great, 亞力山大大帝
Alexandria, 亞力山卓
'Ālī 'Ādil Shāh I, 阿里阿狄爾沙一世
'Ālī Ambar Jaini, Shaikh, 阿里安巴爾
'Ālī Beg, 阿里伯格


p. 1678


'Ālī Gauhar, see 'Ālam Shah II 阿里伽哈爾(見阿拉母沙二世)
'Ālī Husain (of the Carnatic) (伽拉第)
'Ālī Jāh, 阿里伽
'Ālī Mardān Khaljī, 阿里馬爾丹.伽爾耆
'Ālī Mardān Khān (governor of Qandahār), 阿里馬爾丹罕(奎陀爾之總督)
'Ālī Masjīd, 阿里寺
'Ālī, Muhammad, 阿里.穆罕默德
'Ālī Muhammad Ruhela, 阿里穆罕默德.羅猴羅
'Ālī Naqī,
'Ālī Qulī Beg Istajhī,
'Ālī Shāh (of Kāshmīr), 阿里沙(克什米爾)
'Ālī Shaukat,
'Ālīgarh, 阿里伽爾
── Movement, 阿里伽爾政府
── University, 阿里伽爾大學
'Ālim 'Ālī Sayyid, 阿里母.阿里賽依德
'Ālīnagar, Treaty of, 阿寧拉格條約
'Ālīvardī Khān, 阿里瓦地罕
'Āliwal, 阿里瓦爾
Allāhābād, 阿拉哈巴
Allāhābad, Pillar Inscription, 阿拉哈巴石柱碑
── , Treaty of, 阿拉哈巴條約
Al-Kikan 阿爾克坎
Al-Mutasm 阿爾牟塔斯門
All-Jndia 全印度婦女會
All-India Women's Conference, 印度全國回教會議
All Parties Convention 全國各黨聯合大會
Almora, 阿爾姆拉
Ālomprā (Burman), 阿羅普拉(緬甸人)
Alor, 阿努爾
Alp Khān (governor of Gujarāt), 阿爾帕罕(伽拉羅第總督)
Alp Khān (of Mālwa), see Hūshang Shāh 阿爾帕罕(邁瓦爾)(見胡山沙)
Alphabets, Indian,
Alptigin (of Ghaznī), 阿爾柏德金(伽日尼)
Alptigīn, General (Amīr Khān), 總阿爾柏德金(阿密爾罕)
Ālvārs, the, 阿爾伐
Alwār, 阿爾瓦
Amalguzār, the, 大區之稅吏
'Amal-i-Sālih, the, 阿麥爾伊少里
Amānullah, King of Afghānistān, 安曼魯拉.阿富汗國王


p. 1679


Amar Singh (of Mewār), 阿摩爾辛(麥爾瓦)
Amar Singh Thapa, 阿摩爾辛塔帕
Amarāvati, 阿摩羅婆提
── sculpture, 阿摩羅婆提石刻
Amardās, Guru, 阿摩達斯聖者
Amarkot, 阿摩可第
Amātya, the, 阿摩第耶(官名、司廳長)
Ambā, 阿姆巴
Ambālā, 阿巴拉
Ambashthas, the, 阿巴夕陀
Ambedkar, Dr.. 安柏克博士
Amber, 阿姆毘爾
Āmbhi, 阿姆比
Amboyna, 安波納
Ambur, 安布爾
America, 美國
Amherst, Lord, 阿赫斯特公爵
Amiens, Peace of 阿梅斯和約
Āmils, the, 阿邁爾
Amīn, the, 阿邁
Āmin Khān (governor of Afghānistān), 阿邁罕(阿富罕總督)
Albanian 阿爾班尼安
Allard 阿拉爾德
Alupa 阿那帕
Amīn Khān Wazīr, 阿邁罕瓦日爾
Amīnāī Qazwīnī,
Amīr 'Alī Barīd, 阿密爾巴利德
Amīr Habibullah, 阿密爾
Amīr Husain (governor of Jedda) 阿密爾胡生(吉達總督)
Amīr-i-Akhur, the, 主帥
Amīr-i-Behr, the, 船政
Amīr Khān (Alptigīn) 阿密爾罕(阿爾帕提金)
Amīr Khān (of Tonk) 阿密爾罕(東克區)
Amīr Khusrav, 阿密爾.克什拉夫
Amīr Tīmūr, see Tīmūr 阿密爾.帖木爾(見帖木爾)
Amīr Turghay, 阿密爾圖爾幹
Amīr-ul-Umarā, see Iltutmish 阿密爾.烏爾烏瑪羅(見伊爾圖密須)
'Amir 'Umar, 阿密爾烏馬爾
Ammanga-Devi 阿曼伽提薇
Amarkot 阿瑪可第
Amrita Rao 安里塔羅
Amitraghāta, 殺敵者(英雄)


p. 1680


Amitrochates (Bindusāra), 阿密陀琪第(毘陀沙羅)
Amoghavarsha I, 阿摩第夏一世
Ampthill, Lord, 安浦海爾公爵
Āmrakārddava, 阿姆拉卡達婆
Amritsar, 阿姆瑞第沙
Amroha, 阿門羅哈
Āmuktamālyadā, the, 阿摩卡塔馬乃達(獻花圈以喻解脫自由)
Ānandamayī (of Bengal), 阿南達麥夷(孟加拉)
Ānandāpala, 阿南達波臘
Ānandpur, 阿南達浦爾
Anantavarman Choda Ganga, 阿南陀伐曼柯陀甘闍
Ānarkarlī, 阿南卡里
Andaman Islands, 安達曼島
Anderson, Lieut., 安德遜少尉
Andhras, the, 安達羅
Amma II 安瑪二世
Amrita Rao 安里塔羅
Anartta 安那陀
Ananda 阿南陀
Anhilvara 安西伐瓦
Andhras, the 安德那(安達羅)
Andhūi, 安德克胡夷
Andrews, C.F., 安德魯
Anegundī, 安勒甘狄
Anga, 安伽
Angad, Guru, 安伽德
Angirases, the, 安格瑞斯
Angkor Thom (Vaśo-dharapura), 吳歌窟(維修廟)
Angkor Vat, 吳歌窟
Anglo-Afghān Wars, 英國與阿富汗戰爭
Anglo-Burmese Wars, 英緬之戰
Anglo-Indian community, 英印混血社會
Anglo-Marātha Wars, 英國與馬拉德人之戰
Anglo-Mysore Wars, 英國與邁索爾之戰
Anglo-Oriental College, 英國東方學院
Anglo-Oudh Treaty, 英國與奧德所訂之和約
Anglo-Sikh Wars, 英國與錫克人之戰
Angrias, the, 安格里亞
Annam, 安南
Antialkidas, 安太伽陀
Antigonos, 希臘國王名


p. 1681


Antiochos I Soter, 安泰奧卡新一世,所提爾
Antiochos II Theos, 安泰奧卡斯二世,提奧
Antiochos III, the Great, 安泰奧卡斯大帝
Anuruddha, 阿魯陀
Anus, the, 阿魯
Anwār-ud-dīn, 安瓦爾烏定
Aornos, 阿爾羅
Apāchyas, the 阿帕其耶
Apālā, 阿帕拉
Aparājita Pallava, 阿帕瑞達
Aparānta, Buddhism in, 阿帕瑞伽
Aparārka, 阿帕羅伽
Appa Sāheb, 阿帕西布
Appar, 阿帕爾
Ārā inscription, 阿拉碑銘
Arrakanese 阿拉坎
Anasa 安拉
Arthasastra 阿達蘇斯陀
Arinjaya 阿瑞伽雅
Arambagh 阿拉姆巴
Arisimha 阿利辛哈
Aram Shah 阿拉門沙
Arabia, 阿拉伯
Arabian Sea, 阿拉伯海
Arabic, 阿拉伯語
Arabs, the, 阿拉伯人
-in Sind,
Arākān, 阿拉干(緬甸內)
Ārām Baksh, 阿拉門.巴克夕
Āranyakas, the, 森林書
Āravīdus, the, 阿拉微杜
Archaeological Survey, 考古學概論
Architecture,see Art 建築學,詳見藝術部份
Arcot, Nawabs of, genealogical table, 阿爾可提(拉瓦布)(世系表)
Argāon, 阿爾岡
Arhats, 阿羅漢
Arīf, the slave, 阿瑞夫(奴隸)
Arikera, 阿爾卡拉
Aristotle, 亞里斯多德
Arjan Mal, Guru, 阿瓊麥爾


p. 1682


Arjuna (in the Rāmāyana), 有修(阿瓊那)(史詩中人物)
Arjuna (Arunāśva), 阿瓊那(阿魯夕婆)
Arjuna (of Gujarāt), 阿瓊那(伽雅羅等人)
Arkalī Khān, 阿爾伽里罕
Armāgāon, 阿麥岡
Armenians, the, 亞美利亞人
Armies: Aryan, 武裝部隊(雅利安人)
Magadhan, (馬加達)
Mauryan, (毛瑞那.孔雀王朝)
Gupta, (笈多)
Khaliī, (卡爾耆)
Tūghluq, (圖格烈)
Vijayanagar, (毘伽耶)
Turko-Afghān, (突厥阿富汗)
Marāthā, (馬拉德)
Afghān, (阿富汗)
Mughul, (莫兀兒)
British Indian, (英印)
Indian
State Forces, (印度中央軍)
Arms Act, 武裝法案
Arnold, Sir E., 阿諾德
Arras, 阿拉斯
Arrian, 阿里安
Arsakes, the, 阿爾沙卡
Art and Architecture: 藝術與建築
Ancient, (古代)
Deccan (Upper) (上德干)
Medieval, (中世紀)
Modern, (現代)
Mughul, (莫兀兒)
Mysore, (邁索爾)
North and South India, (印度南方與北方)
Turko-Afghān, (土庫阿富汗)
Vijayanagar, (毘伽耶)
see also Artists, (見藝術家)
Monuments and Music (紀念墓碑與藝術)
Artists: in the Mughul court, 藝術家(莫兀兒宮庭藝術家)
Modern Indian, (現代印度)
Arunāśva (Arjuna), 阿魯夕婆(阿瓊那)
Āruni, 阿魯尼
Ārya Samāj, the, 雅利安沙摩吉(學會)


p. 1683


Armada 阿爾麥德
Arumoli 阿魯摩里
Āryabhata, 雅利安婆多
Āryadeva, 雅利安提陀
Aryans, the, 雅利安人
Aryāvarta, 阿雅瓦爾塔(北印度國名)
Asad, 阿沙德
Asad Khān (of Bijāpur), 阿沙德罕(毘迦坡)
Asad Khān (Irānī), 阿沙德罕(伊朗人)
Asadullāh (of Bīrbhūm), 阿沙杜拉
Āsaf Jāh, see Nizām-ul-mulk Āsaf Jāh 阿沙弗伽 (見尼日曼烏爾牟爾克.阿沙夫伽)
Āsaf Khān (governor of Karā), 阿沙夫罕(伽羅總督)
Āsaf Khān (brother of Nūr Jahān), 阿沙夫罕(奴伽罕的兄弟)
Āsaf-ud-daulah, 阿沙夫烏德道拉
Āsandīvat, 阿山狄瓦狄
Asanga, 無着
Asāwal (Ahmadābād), 阿沙瓦爾(阿曼德巴德)
Ashtapradhān, the,
Ashti, 阿夕迪
Asia, 亞洲
Asian Relations Conference 亞洲關係會議
Asiatic Review, 亞洲觀察雜誌
Asiatic Society of Bengal, the, 孟加拉亞洲社
Asīrgarh, 阿司法格
'Askarī, 阿斯伽里
Aśmaka, 阿夕瑪卡
Aśoka, 阿育王
Aśramas, the, 宗教律儀
Assam, 阿薩密
Assaye, 阿薩伊
Astadiggajas (Telegu), the,阿斯塔地格伽(泰魯古)
Astronomy, College of, 天文學院
Aśvaghosha, 阿濕婆宮沙
Aśvakas, the, 阿夕婆伽
Aśvalāyana, 阿拉雅
Aśvamedha, rite of, see Horse-Sacrifice 馬祭(見英文馬祭條),以馬作犧牲
Aśvamedha Parva, the, 馬祭儀式
Aśvapati, 阿夕瓦帕地
Aśvatthāmā, 阿夕瓦第瑪
Aśvins, the, 阿希文


p. 1684


Atāla Masjid, the, 阿鐵羅寺
Astachap 阿斯塔查普
Avalla-Devi 阿婆羅提薇
Asar Mahal 阿沙爾摩訶爾
Asraf 阿斯拉夫
Ayaz 阿雅納
Atchison, Sir C., 阿契森
Atharva Veda, the, 阿闥婆吠陀
Athavane, the, 地政部
Athenaios, 阿提拉奧
Athens, 雅典
Atisa Dīpankara, 奧地沙狄般卡羅
Ātman, 梵我
Atnāra阿提拉羅
Atri, 阿垂
Attock, 阿陀克
Auchinleck, Gen., 奧琴尼克
Auckland, Lord, passim, 奧克蘭
Augustus, 奧故斯丁
Aungier, Gerald, 奧吉爾
Aurangābād楞格巴
Aurangzeb, passim, 奧楞塞
Austen, Admiral, 奧斯丁
Australia, gold in, 澳洲
Australian India Association, 澳洲人印度
Austrian Succession, War of, 奧地利繼承之戰
Austrians, 奧地利
Avā, 阿瓦
Avanti, 阿瓦地
Avantivarman (Maukhari), 阿瓦地伐曼
Avatāras, the, 化身
Axis, 軸心
Ayodhyā, 阿約地耶
Ayub Khān, 阿育布罕
Azad, Maulana Abul Kalam. 阿日德
Azadpur, see Ikdāla 阿日德浦爾(見伊克德拉)
'A'zam-i-Humāyūn Lodi, 阿沙母胡默元羅地
'A'zam Shāh (son of Aurangzeb), 阿沙母沙奧楞塞之子
Āzarī, Shaikh, 阿日里.夏克
Azes I, 阿耆斯一世
Azes II, 阿耆斯二世


p. 1685


Azilises, 阿耆里斯
'Azīm-ud-daulah, 阿日門烏德道拉
'Azīm-us-Shān, 阿茲烏斯沙
'Azīmullah Khān, 阿茲道拉罕
'Aziz (son of Khān Jahān Lodī), 阿日茲(伽亨羅地罕之子)
'Azīz-ud-dīn ('Ālamgir II),阿日茲烏定(阿拉格爾二世)
Aulikara 奧里卡羅
Ayyana 阿雅納
Ayuktaka 阿玉克陀伽
The Auxiliary Committee of the Gndian Stututory Commiggion 印度特別會議常務委員會
Bābur, 巴布爾
Bābur, Memoirs of, 巴布爾紀念碑
Babylon, 巴比倫
Bachai-i-Saqqao, 巴查伊沙奎
Bacteria, 大夏
Badakshān, 巴達庫什
Badal (Rajput), 巴德文
Bādāmī, 巴德密
Badan Singh (Jāt), 巴坦辛
Bādarāyana, 婆陀羅延
Badāūn, 巴丹
Badāūnī, 巴丹尼
Baden-Powell, Lord, 巴頓坡威爾公爵
Badli Sari, 巴德里沙里
Badr-i-Chāch, 毘羅伽琪
Badrināth, 巴德瑞那
Bāgh, 巴佛
Baghat, 巴喀第
Baghdād, 巴格達
Bāghelkhand, 巴吉爾罕
Bāglāna, 巴格南納
Bahādur Khān, 巴哈陀罕
Bahādur Shāh I (of Delhi), 巴哈陀沙一世(德里)
Bahādur Shāh II (of Delhi), 巴哈陀沙二世(德里)
Bahādur Shāh (of Gujarāt), 巴哈陀沙(伽雅維第)
Bahādurgarh, 巴哈陀格爾
Bahar Khān Lohānī, 巴哈爾
Baharimad, 巴哈利瑪


p. 1686


Bahā-ud-dīn Gurshāsp, 巴哈烏定.戈爾夏斯普
Bahawālpur, 巴哈瓦浦
Bahman, son of Isfandiyār 泊曼
Bahmanābād, 172
Bahmanī dynasty, the genealogical table, 泊曼尼王朝世系表
Bahraich, 巴羅伊其
Bahrām Aiba (Kishlū Khān), 巴羅埃巴(凱希魯罕)
Bahrām Khān (Tārtār Khān), 巴羅罕(韃靼罕)
Bahrām Shāh, 巴羅沙
Baillie, Colonel William, 見利上校
Bairam Khān, 拜拉門罕
Baird, Sir David, 拜爾德
Baiza Bāī, Mahārānī, 馬哈尼拜日拜
Bajaur, 巴伽爾
Bāji Rāo I, 巴吉羅一世
Bāji Rāo II, 巴吉羅二世
Bājpai, Shrī Rām, 巴伽帕
Bājwara, 巴吉瓦羅
Bakarai, 巴卡內
Bakhala, 巴克哈拉
Baimibika 拜姆比卡
Badaoni 巴達尼
Bakhtiyar Khalji 巴克地耶爾卡爾吉
Ballala 巴拉羅
Bakhsh 鮑克喜
Banbir 班毘爾
Banjar 長期不能耕種之土地
Bakhsi Ghulam Mohammad, 巴克夕.穆罕默德
Bakshī, the, 包克琪(頭銜)
Bala Hissār (Kābul), the, 巴拉里沙(卡布爾)
Bālāditya (Narasimha Gupta), 毘拉地耶(拉羅辛哈笈多)
Balāghāt (Deccan), 高級農田(德干)
Bālājī II (Nānā Sāheb, Bālājī Bājī Rāo), 巴拉吉二世(南拉沙希布.巴拉吉巴吉羅)
Bālajī Viswanāth, 巴拉吉
Bālaputradeva, 巴拉普陀提婆
Balarām Seth, 巴拉門塞
Balāsore, 巴拉格爾
Balavarman, 巴羅瓦曼
Balban Ghiyās-ud-din, 巴爾班吉耶烏定


p. 1687


Baldwin, Stanley (Earl Baldwin), 巴爾文
Balhara (Vallabharāja), the, 巴爾哈羅
Balhika-Pratipīya 可曼的巴里卡
Bali, 巴利文
Balkh, 巴爾克
Ballālasena, 巴爾拉
Baloch tribes, the, 巴羅琪浦爾
Balochpur, 俾路文斯坦
Baluchistān, 班帕爾羅拉
Ban Pal, Rānā, 班帕爾毘拉
Bāna, 本拉
Banavāsi, 版拉瓦西
Bāndā, 版德
Bandagān-i-Kāas, the, 版都帕里塔
Bandhupālita, 般都拉
Bandulā (Burman), (緬甸)
Bandung Conference, 萬隆會議
Banerjea, Surendranāth, 般尼伽
Banerjee, Sir Gurudās, 般尼吉
Bāngad, 班格
Bangalore, 版格羅
Bani (Bhandi),
Banian, 版尼安
Bankideva-Ālupendra, 般克阿魯本陀羅
Banswārā, 班斯瓦拉
Bantam, 般坦
Bar Nadī, river, 巴爾拉地河
Barā Sonā Masjia, the, 巴羅梭納寺寺廟,亭塔
Barabar hills, 巴羅巴爾山
Barabudur, 巴羅布德爾
Barakzāis, the, 巴拉克日
genealogical table (世系表)
Baramahal district, 巴拉馬哈爾縣
Barārī Ghāt, 巴拉里高第
Barāsat (Bengal), 巴拉沙第(孟加拉)
Bārbak Shāh Lodī, 巴爾巴克沙羅地
Bārbak Shāh,Rukn-ud-dīn, 巴巴克沙.魯肯烏定
Bārbak Shāh, Sultan Shāhzāda, 巴巴克沙.沙日達蘇丹
Barbarike, 巴巴里克
Baran 巴南
Barakzye Sirdars 巴拉克日耶.賽德爾
Barbary, 巴爾巴利


p. 1688


Barbosa, E., 東巴波沙
Bardoli, 巴多里
Bareilly, 巴瑞利
Bargī-giri, 掠奪戰
Bārha, the Sayyids of, 巴爾哈(塞伊德)
Bārīd Shāhī dynasty 巴里德沙王斯
Barker, Sir Robert, 巴爾克爾
Barlās Turks, the, 巴拉突厥
Barlow, Sir George, 巴爾諾
Barnett, Commodore Curtis, 巴里特艦隊司令
Barnī, Zia-ud-dīn. 巴爾尼
Barodā, 巴羅達
Barni 巴爾尼
Bedsa 比德沙
Bari 巴里
Brah 巴爾
Benyamin Wood 培根
Barnadi 巴爾拉地河
Basant 巴善地
Bartholomew Diaz 巴多羅買
Bārrāckpore, 巴拉克坡爾
Barthema, L. di, 巴迪瑪
Bartoli, F., 巴爾圖里
Barwas (Broach), 巴爾瓦
Barwell, Richard, 巴威爾
Barygaza, 巴里格日
Basālat Jang, 巴沙拉第伽
Basava, 巴沙瓦
Basawān (artist), 巴沙萬(藝術家)
Basra, 巴斯拉
Bassein, 巴賽因
── , Treaty of, (巴賽因條約)
Bassein (Burma), (緬甸)
Basti district, 巴斯地縣
Bastille, the, 巴斯提拉
Basu, B.N., 巴蘇
Bātāi, 對分制
Batavia, 巴塔維亞
Bayāna, 巴雅拉
Bāyazīd (the Mehdi), 巴雅日德(麥地)
Bāyazīd (son of Sulaimān Kararānī), 巴雅日德 (蘇利曼卡羅拉尼之子)


p. 1689


Bāyazīd Shāh (of Bengal), 巴雅日德沙(孟加拉)
Bayon, temple of,
Bāz Bahādur (of Mālwa), 巴日巴哈陀(麥爾瓦)
Beaconsfield, Lord, see Disraeli 柏孔斯惠爾德(見狄斯瑞里)
Beas, River, 毘斯河
Becher, Richard, 比查爾
Beck, Mr, 柏克
Bedara (Biderra), 毘達羅
Bednore, 毘德羅爾
Bednūr (Keladi), 畢德尼爾(查拉地)
Begams of Oudh, case of the, 奧德毘伽姆
Begara, the, 比伽爾哈
Belgaum, 巴爾戈門
Belgium, 巴爾幹
Bellary distriet, 比勒利
Benāras, 婆羅奈斯
Barendra Boahmin 巴仁德羅布拉曼
Beganha 比伽爾哈
Bellecombe 柏勒孔巴
Benia 本里亞
Begam Hazrat Mahal 毘伽姆.哈熱第.摩哈爾
Benares, 婆羅奈斯
── , Treaty of, (婆羅奈斯條約)
── , University of, (婆羅奈斯大學)
Bengal: under Pālas, 孟加拉(波臘)
under later (後期波臘)
Pālas and Senas, 波臘與森拉
under Guptas, (笈多系)
Jainism in, (耆那教)
Buddhism in, (佛教)
under Turko-Afghāns, (土庫阿富汗)
under Mughuls, (莫兀兒)
Subahdārs of, (蘇巴德爾)
Portuguese in, (葡萄牙)
Dutch in, (荷蘭)
East India Company's factories in, (東印度公司之工廠)
French in, (法國人)
establishment of British supremacy in, (英魯主權之建立)
Afghān threat to, (阿富汗條約)
industry and trade, (工商貿易)
literature, (文學)


p. 1690


art and architecture, (藝術與建築)
revenue system, (歲計制度)
British administration of, (英人之行政)
English education in, (英人之教育)
social and religious reform in, (宗教與社會改革)
partition of, (行政區之劃分)
famine of (災難)
── Kings of, (諸王)
── Nawābs of, (諸拉瓦布)
── Presidency of, (大行政區)
── , West, (西孟加拉)
Bengali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孟加提文與文學
Benson, Colonel, 賓森上校
Bentinck, Lord William, 班丁克公爵
Berar, 毘羅
Berhampore, 柏咸坡
Bering Strait, 柏林條約
Berlin, Treaty of,
Bernier, François, 柏尼爾
Besant, Annie, 貫山德
Besnager, 毘拉吉爾
Best, Captain Thomas, 柏斯提
Betwā, river, 毘提瓦河
Beveridge, Sir William, 比弗瑞吉
Bezwāda, 比日瓦達
Bhadrabāhu, 巴陀巴
Bhadrasāla, 巴陀那沙羅
Bhagirathi 巴格拉滋河
Bhaga 薄伽
Bhaka 巴伽
Bhad Singh 坡辛
Bhuvanaikamalla 巴梵里卡摩羅
Beta 比陀
Bhim Sinha 比門辛哈
Bimba 比姆巴
Bhimnagar 畢曼拉格爾
Bikramajit 毘克拉瑪吉第
Bhongaon 邦岡
Bihzad 毘日德
Bhagalpure 巴格浦爾


p. 1691


Bhattasali 巴格沙里
Bhajja 巴伽
Bhikhan 巴克罕
Bhadrasala 巴陀那沙羅
Bhulokamalla 巴羅伽摩羅
Bhatkal 巴第卡爾
Bhaduri 巴杜尼
Bhagadattas (of Kāmarūpa), the, 薄伽答陀(伽瑪盧帕)
Bhagavad Gītā, the, 薄加梵歌
Bhagavat, 薄伽梵
Bhāgavata Purāna, the, 薄伽梵經
Bhāgavatas (or Vaishnavas), the, 宗教支派
Bhāgū (of the Yūsufzāīs), 巴革(游索熱)
Bhagwān Dās, 巴梵達斯
Bhajan, 簿伽
Bhakkar, 巴卡爾
Bhakt Singh, 巴克第辛
Bhakti cult, the, 巴克崇拜
Bhaktiratnākar, the, 巴克地拉第拉伽爾
Bhandarkar, Dr., 班達克爾
Bhana Mal, Rāi,
Bhandi, 般德
Bhānu-deva, 巴魯提婆
Bhānuchandra Upādhāyya, 巴魯犍陀羅
Bhārata, 婆若多
Bhārata-Varsha,
Bharatas, the,
Bharatpur, 婆若多浦爾
Bhāravi, 婆若微
Bhargas, the, 巴爾格
Bhārhut, 毘盧
Bhartrihari, 巴雀訶里
Bhāsa, 巴沙
Bhāskhar Pandit, 巴斯克哈爾
Bhāskara, 巴斯卡羅
Bhāskarāchārya, 巴斯卡羅闍尼
Bhāskaravarman, 婆斯伽羅法爾曼
Bhatgāon (Nepāl), 巴德岡(尼泊爾)
Bhātinda, 巴廷達
Bhatkal, 巴卡爾
Bhatnair, 巴提拉
Bhatrihari, 巴夾崔訶里


p. 1692


Bhattanārāyana, 巴坦羅亞
Bhattikāvya, the, 巴地卡微(教育梵文文法之梵文詩)
Bhāturiā, 巴圖里亞
Bhavabhūti, 巴伐婆提
Bhillama, 毘拉摩
Bhīls, the, 比爾
Bhīlsa, 比爾沙
Bhīma I (of Gujarāt), 比瑪一世(伽雅羅第)
Bhīma (Kaivarta), 比瑪(凱代陀階級)
Bhīma (Shāhi), 比瑪.怖軍(沙西)
Bhīmasena,
Bhīmdev II (of Gujarāt), 毘摩提二世(伽雅羅第)
Bhīmsen, 毘門森
Bhīmsen Burhānpurī, 毘門森.布蘭甫里
Bhinmal (Broach),
Bhīshma, 毘夏瑪
Bhītargāon, 毘塔岡
Bhitari seal inscription, 毘塔里璽銘
Bhiwāndī, 毘丸地
Bhogavarman Maukhari, 薄伽伐曼.毛克哈利
Bhoi dynasty, the, 波伊王朝
Bhoja (of Dhārā), 布伽(宗教)
Bhoja (of Mālwa), 布伽(麥爾瓦)
Bhoja I (of Kanauj), 布伽一世(坎勞者)
Bhoja II, 布伽二世
Bhojas, the, 布伽氏族
Bhojpur, 坡吉帕爾
Bhongir, 旁吉爾
Bhonslas, genealogical tables, 邦斯拉(世系表)
Bhopāl, 波帕爾
── , Begam of, (毘伽姆)
Bhotiyas, the, 鮑提耶
Bhrigukachcha, 佈伽琪
Bhuiyas, the, 拜耶
Bhujyu, 布育
Bhukti, the, 巴克地
Bhutan, 不丹
Bhutiyas, the,
Bhuvaneswar, 巴梵里斯伐
Bibigarh (Cawnpore), 拜比伽爾(康坡爾)
Bible, the, 書(聖經)
Bidar, 毘陀爾


p. 1693


Bihār, 比哈爾
Bihārī Mall, Rājā (of Amber), 比哈利麥爾
Bihzād (of Herāt), (赫拉特)
Bijāpur, 毘伽坡
Bijjala Kalachurya, 毘伽拉.伽拉琪
Bikāner, 毘坎里爾
Bilāspur, 比拉斯浦爾
Bilgrāmī, Sved Husain, 比爾格拉密
Bilhana, 比爾訶拉
Bilhāpur, 比爾哈浦爾
Bimbisāra, 拜比薩羅
Bimlipatam, 毘里帕里
Bindusāra, 毘羅陀沙
Bīr Nārāyan, 比爾.提羅元
Bir Singh Bundelā, 比爾辛
Bīrbal, Kavi Priya, 毘爾巴爾.伽韋普里耶
Birkenhead, Lord, 巴肯海德公爵
Bishan Dās,  毘咸達斯
Bisnaga (Vijayanagar), 毘斯拉伽(毘迦耶)
Biswa Simha, 比斯瓦辛哈
Bithal Nāth, 比塔爾
Bithur, 比圖爾
Bitikchi, the, 會計員
Biyāna, 毘耶納
Black Hole of Calcutta, the, 加爾各塔黑幕
Blavatsky, Madame, 布拉瓦斯基夫人
Blunt, W.S., 布薩第
Board of Control, 印度事務部
Board of Revenue, 稅務部
Bodawpaya (Burma), 波達帕耶(緬甸)
Bodh-Gayā, 菩提果耶
Bodhisatva, 菩提薩埵
Bodo-shan 波多山族
Boghaz Keui, 波華滋
Bogle, George, 波格爾
Boigne, Benoit de, 波伊里
Bolan Pass, the, 坡南隘口
Bolshevism, 布爾雪維主義
Bolts 包爾滋
Bombay, 孟買
──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工業關係法案)
── Presidoney Association, (大行政區協會)


p. 1694


── School of Art, (藝術學校)
Bombay-Burma Trading Corporation, (孟買緬甸貿易合作)
Bombay Telegraph, (孟買電信)
Bonnerjea, W.C., 邦尼伽
Boone, Charles, 布里
Bopadeva, 波帕提婆
Boscawen, Admiral Edward, 波斯卡溫
Boscawen Rearadmiral
Bose, Sir J.C., 包斯
Bose, Nandalāl, 包斯
Bose, Rājnārāyan, 包斯
Bose, Subhās Chandra, 鮑斯
Botanical Survey of India,
Boughton, Gabriel,
Bowring
Boy Scouts, Indian, 印度童子軍
Bradlaugh, Charles, 布拉德洛
Brahmā, 梵天
Brahma Putra 梵天普陀
Brāhma Sabhā, the, 梵天會
Brāhma Samāj, the, 梵天協會(梵天沙瑪吉)
Brāhma Sūtras, the, 梵王經
Brahmadeva, 梵提婆
Brahmajit Gaur, 梵吉第高爾
Brāhmana caste, the, 婆羅門階級
Brāhmanapāla, 婆羅門波臘
Brāhmanas, the Vodic, 梵書.吠陀經
Brahmanaspati, 祈禱主
Brāhmanism, 婆羅門教
Brapmaputra valley, the, 婆羅瑪普埵河谷
Braithwaite, Colonel, 布萊瓦特上校
Brajabhāshā, 婆伽巴夏
Brajabhūmi (Jumnā valley), 婆伽布密
Brasyer, Captain, 布萊雪上尉
Brayne, 布萊恩
Brazil, 巴西
Bribu, 巴爾甫
Brigadier 布萊格地爾


p. 1695


Bright, John, 布里特
Brihaddevatā, the 布訶提婆多(偉大的諸神)
Brihadratha, 布訶陀羅多
Brihaspati, 布訶斯帕地
Brihaspatimitra, 布訶提婆陀
Brihatkatha 布哈卡陀
Brihatphalāyanas, the, 布訶伐那耶拉
Brindāvan, 布仁宛達
Brindāvan Dās, 布仁達宛達斯
British Administration up to the Mutiny, Contral, Provincial, ── Dominions 英國在印度行政統治,在中央及地方所遭受之反抗
British Government, the (Home Government), passim: see Also Part III, Book II, Modern India. sqq. 英國政府(主管印度事務的部會)
British Museum, 大英物特館
Broach, 布羅琪
Broadfoot, Lieut. W., 布羅德福第少尉
Broadfoot, Major, 布羅德福第少校
Brown, Perey, 布朗
Brydon, Dr., 布萊東
Budāūn, 布丹
Buddewal, 菩地瓦爾
Buddha, Gautama, 佛陀
Buddhism, the seriptures of, 佛教經典
Hīnayāna and Mahāyāna, 小乘與大乘
── Patronised by: Aśoka,distant countries, 阿育王之邊區保護國
the Greeks, 希臘人
Harsha, 戒日王
Kanishka, 迦膩色伽王
the Mauryas, 孔雀王朝
the Pālas, 波臘王朝
the Sailendras, 夏林陀羅王朝
see also Buddha Gautama 見佛陀條
Buddhist art, 佛教藝術
Budha Gupta, 佛陀笈多
Bughrā Khān, 波格拉罕
Bühler, J.G., 布勒
Buhlūl Khān Lodī, 布魯爾罕.羅狄
Buhlrili 巴魯尼


p. 1696


Bukhārā, 布克哈拉
Bukka I, 蒲伽一世
Bukka II, 巴伽二世
Bulandshahr district, 巴南夏爾縣
Bundelās, the, 旁德拉
Bundelkhand 旁德罕
Bundi, 旁地
Buner, 旁里爾
Buran 巴爾南
Burdwān, 巴德旺
Burgess, Dr., 布爾吉斯博士
Burhān-i -Ma'āsir, the, 布爾威伊馬阿塞爾(證據的困難)
Burhān Nizām Shāh, 布爾咸尼日曼沙
Burhānpur, 般享坡
Burhān-ud-dīn, 布爾咸烏定
Burke, Edmund, 布爾克
Burma, 緬甸
Burmese Wars, 緬甸戰爭
Burnes, Sir Alexander, 巴尼斯亞力山大爵士
Burnes, Charles, 布爾尼
Burney, Major Honry, 布爾尼少校
Burr, Colonel, 布爾上校
Bushire, 布夕爾
Bussorah, 布梭拉
Bussy, Marquis de, 布塞
Butler, Sir Harcourt, 巴拉勒爾
Butuga II 巴圖伽二世
Butwal, 白第瓦爾
Buxār, 布克沙爾
Cabinet Mission, 內閣會議
Cabral, Pedro, 卡布拉爾
Cāchār, 卡捷爾
Caillaud, Colonel John, 凱勞德上校
Cairo, 開羅
Calcutta, 加爾各答
── University, 加爾各答大學
Calicut, 卡里卡提
California, gold in, 加里佛利里
Caliphs, see Khalifahs, the 哈利發
Camac, General Jacob,卡瑪克
Cambay, 坎貝


p. 1697


Cambodia, 高棉
Campbell, Sir Archibald, 康柏文
Campbell, Sir Colin, 康比爾
Canada, ,加拿大
Canals, irrigation, 運河灌溉
See also Irrigation
Canning, Captain, 甘寧
Canning, Lord, 甘寧公爵
Cape Colony,
Cape of Good Hope, 好望角
Carey, William,卡爾瑞
Carnatic, the, 伽拉第
── Wars, 伽拉第戰爭
Caron, Francois, 加爾隆
Carpenter, Dr., 卡賓特爾
Cartier, John, 卡地爾
Cartridges, greased, 塗了油的彈藥
Caspian Sea. 裏海
Carcoon 歲計、主計官員
Cāssimbāzār, 卡西巴日爾
Cassino, Monte, 卡辛羅
Caste system, 階級制度
Castlereagh, Lord 凱斯第尼公爵
Catherine of Braganza, 凱華瑞
Catholic Emancipation Act, 舊教徒解放法案
Caucasus, the, 考克蘇
Cavagnari, Sir, L., 戈維納利
Caves, Aśokan, Chaitya, 阿育王石窟查提耶石窟
Cawnpore, 康坡爾
Census of Indian, 印度人口調查
Central Advisory Board, 中央諮詢委員會
Casket 伽斯克第
Contral Asia, 中亞
Contral Banking Enquiry Committee,中央銀行諮詢委員會
Central Hindu College, Benares, 婆羅奈斯中央印度學院
Central India, 中印度
Central Provinces, 中央省
Ceylon, 錫蘭
── , Chronicles of,


p. 1698


Chābāspur, 查巴斯坡
Chach, 查琪
Chagātaī, 三至四年後可耕之地
Chāhelgān, the,
Chain of Justice, Jahāngīr's,
Chait Singh (of Benares),
Chaitanya, 察哈台
CHAHELGAN
Chain of Justice, Jahangirs 伽享基的司法制度
Chait Singh (of Benaras) 查第辛(婆羅奈斯)
Chaitanya 查檀耶(禮讚)
Chaitanya Bhāgavata, the, 查檀耶簿伽梵(查氏所註薄伽梵歌)
Chaitanya Mangal, the, 查檀耶曼伽爾(查氏文集精選)
Chaitanyacharitāmitra, the, 查檀耶查里塔未提拉
Chaitya caves, 查檀耶石窟
Chākan fort, 查坎堡
Chakdarra, 查克達拉
Chakks, the, 查克
Chakrapāni, 查克羅般尼
Chakravartic, P.C. 吉克拉瓦第
Chakrāyudha. 伽克拉瑜陀
Chalukyas, 查羅琪
; genealogical tables. (世系表)
Chambal, river. 憨甫爾河
Chamber of Princes, the, 諸小部聯合內閣
Chamberlain, Neville, 張柏倫
Chamdo, 劍渡
Champā (Indo-China) 犍帕(印度支那)
Chāmpāner (Muhammadābād) 犍帕里爾(穆罕默德巴德)
Champat Rāi, 梅帕提瑞
Champion, Colonel Alexander, 犍卑昂上校
Chāmunda Ray, 犍曼陀羅伊
Chānakya, see Kautilya 犍那克耶
Chānd Bibi, 旃陀比毘
Chānd Khān (of Gujarāt), 犍德罕(伽雅羅第)
Chanda Pradyota Mahāsena, see Pradyota (of Avanti) 犍陀(見阿瓦地之普拉約塔)
Chanda Sāhib, 犍陀沙西
Chandakauśika, the, 犍陀考夕伽(以人名為書名)
Chāndāla caste, 犍達羅階級


p. 1699


Chandellas, the, 犍提羅
Chanderī, 犍德尼
Chandernagore, 犍提拉戈爾
Chandī Devī, 犍地提微
Chandīdās, 犍地德
Chandī-mangal, the, 犍地曼格爾
Chandra, 犍陀羅
Chandradeva, 犍陀羅提婆
Chandragiri, 犍陀羅吉尼
Chandra Gupta I, 犍陀羅笈多一世
Chandra Gupta II, Vikramaditya, 犍陀羅笈多二世(超日王)
Chandraditya 犍陀羅羅
Chandra Rao More 摩爾
Chandragupta Maurya I, 犍陀羅笈多毛利耶一世
Chandrāpīda, 犍陀羅毘陀
Chandra Sena Jādav, 犍陀羅森耶
Chandras, the, 犍陀羅人
Chandravarman, 犍陀羅瓦曼
Chandravarmankot, 犍陀羅瓦曼可第
Chandwār, 犍瓦爾
Changama, 犍格瑪
Changez Khan 成吉思汗
Chāpas, the, 查帕斯
Charaka, 查那卡
Charles II, 查理士二世
Charnock, Job, 查羅克
Charter Act, 特許法案
Charumati 查魯瑪地
Chashtana, 查士坦那
Chatfield Committee,
Chatter Singh, 查第爾辛
Charax 查拉克斯
Chattar-put 查塔帕爾
Charita 行讚
Chatterjee 查德爾吉
Shreejut 夕瑞伽提
Sarat
Bankim
Chandra


p. 1700


Chaudhury, Gen. J.N., 喬杜利將軍
Chauhans, the, 遮罕族
Chaul, 喬爾
Chaulukyas, the, .See also Chalukyas (見查羅琪)
Chaunsa, 強沙
Chaurāsī Vaishnava ki vārta, the, 喬拉西韋西拉瓦克瓦多(韋西拉瓦八十四聖)
Chauri Chaurā, 喬里喬拉
Chauth, 喬第稅
Chavotaka, 查俄陀伽
Chedis, the, 吉他
Chelmsford, Lord, 查姆斯福公爵
Chenāb, river, ; and eanal, 基那河與基那運河
Chepauk, 提包克
Cherry, 捷利
Chhatrapati, 查第催帕地(王中王)
Chhatrasāl Bundelā, 支哈提拉塞爾
Chhota Sona 卻塔梭納
Chicacole, 七卡可爾
Chicago, 芝加哥
Chidambaram, 查德巴拉
Chief Conrt 首席法官
Chief Qazi 司法部長
Child, Sir Josiah, 查爾德
Child marriage, 童婚制
Chiliānwālā, 查南瓦拉
Chīn Qilich Khān, see Nizām-ul-mulk Āsaf Jāh  清查里其罕(見尼日曼烏爾牟爾克.阿沙夫伽)
China 中國
Chinese Turkestān, 中國之土耳其斯坦(新疆)
Chimnajappa 欽納吉阿帕
Cheva lier de st. 聖查瓦里爾
Lubrw
Chinghīz Khān, 成吉思汗
Chingleput, 清格里普第
Chins, the,
Chinsurā, 清蘇羅
Chitoigarh 吉陀伽爾
Chintāmoni, C.Y., 清塔牟尼
Chirol, Sir Valentine, 祁樂爾
Chiteldrug, 吉特樂莊
Chitor, 吉爾陀爾


p. 1701


Chitpavan
Chitera吉第羅
Chitral,
Chittāgong,吉大港
Chitu (Pindari), 吉秋
Chodas,柯陀
Cholas, the, genealogical table, 遮羅(世系表)
Chota Nāgpur, 遮塔拉浦爾
Chotā Sonā Masjid, the, 遮塔森那寺(小金寺)
Christianity, 基督教
Chuksha 查克夏
Chryse, the, Golden Land, 查里斯
Chrysostom, Dion,
Chuluka, Brahmadeva's, 查拉伽(梵提婆的)
Chumbi valley, 藏布河谷
Chunār, 強拉爾
Churaman Jāt, 邱羅曼
Chutī Khān, 邱地罕
Chutiyas, the, 邱地耶
Chutu-Śātakarnis (Chutukulānanda), the, 秋圖沙塔卡尼
Cis-Śutlej States (Sikhs), the, 塞斯蘇提勒吉諸祁(錫克人)
Civil Defence Corps, 民防團隊
Civil Disobedience, 民事不服從
Civil Service of India, see Indian 印度公職(民政人員)
Civil Service, the (見印度公職服務)
Clark, 公務人員
Clavering, Sir John, 克拉弗林
Clive, Robert, 克來武
Clyde, Lord, see Campbell, Sir Colin 克華德
Cochin, 交趾克那
Cochin China,
Cockburn, Colonel William, 柯克波
Coimbatore, 利摩巴多
Coinage, see Currency 造幣(見貨幣條)
Colbert, Jean-Beptiste, 柯爾柏特
Cole outbreak, the, 科爾事件
Colgong, 可爾岡
Collector, the, 稅官兼地方長官
Colombo Conference, 可倫坡會議
Colony Canals, Punjab, 旁遮普柯隆運河
Columbia University, 哥倫比亞大學
Colvin, John, 可爾文


p. 1702


Combermere, Lord, 康柏密爾公爵
Comilla, 康密拉
Commander-in-Chief, the, 總司令
Commissioner, the, 行政委員
Committee of Secrecy, 祕密委員會
Commonwealth, the, 聯邦、共和
Commonwealth Relations Conferenc 聯邦國家關係會議
Communal Award, 自行授權案
Communications and Public Works, 交通與公共設施
Communists, 共產主義者
Comorin, Cape, 科稭林角
Conciliation Boards,
Conjeeveram (Kāñchī), 康吉雅羅(岡琪)
Constantinople, 君土坦丁堡
Constituent Assembly, 利憲會議
Constitution, Indian, 印度憲法
Conti, Nicolo de,
Cooch Bihār, 訶琪比哈爾
Coomāraswāmy, Dr. A.K., 柯馬拉斯瓦密
Co-operative Movement, the, 合作運動
Coorg, 古格
Coote, Sir Eyre, 德柯
Copper Age. 銅器時代
Cornwallis, Lord, 孔華利斯公爵
Coromandel Coast, 卡諾曼德爾海岸
Coronation Durbar, Delhi, 德里都巴爾加冕
Corvce
Cosijurā, Rājā of, 可斯伽拉的羅闍
Cosmas Indikopleustes, 可斯麥
Cotton, Sir Henry, 科統
Cotton, Sir Willoughby, 科統
Cotton industry, 棉織工業
Council of India, see India Council 參議院(上議院)印度事務委員會
Council of State, 印度事務委員會
Couper, Sir George, 皋柏爾
Court of Directors, 宮廷執政
Cousin 訶辛
Council 行政委員
Chunda 強達
Covenanted Civil Service, see Indian Civil Service(見印度公職服務)


p. 1703


Cowell, Prof., 科衞爾教授
Cox, Captain, 軻克斯
Craig, Sir James, 克瑞
Crewe, Lord, 克里衞
Crimean War, 克里木亞戰爭
Cripps, Sir Stafford, 克利普斯爵士
Cromer, Lord, 克眾麥公爵
Cromwell, Oliver, 克靈威爾
Crown, India under the, 英王治下之印度
Cultural expansion in Ancient India, 古印度之文化發展
── Renaissance, the, 古印度文藝復興
Cunningham, J.D., 孔寧漢
Currency: in Maurya era, 孔雀王時代之貨幣
in Gupta era, (笈多時代之貨幣)
in Tughluq era, (圖格烈時代之貨幣)
in Vijayanagar Empire, (毘迦耶帝國時代之貨幣)
in Mughul era, (莫兀兒時代之貨幣)
of East India Company, (東印度公司之貨幣)
the South India Pagoda, (南印度之帕戈達貨幣)
in Modern India, (印度當代貨幣)
Currie, Sir Frederick, 冠瑞
Curtins, Quintus, 可塔
Curzon, Lord, 冠松
Cuteh, 卡琪
Cuttack, 卡塔卡
Cyrus, 賽玩士
Dabhol, 達佈爾
Dabo, 達坡
Dacca, 達卡
University. 達卡大學
Dādāji Khonddev. 達達吉
Dadar 韃靼人
Dadda 達達
Dadhikarna, 達地卡拉
Daflas, the, 達胡拉
Dāgoba, the, 寺廟
Dāhir (Dāhar), 達海爾(達哈爾)
Dalewalia 達拉瓦里亞
Dahnaj, 達納吉
Dakhilis 補充兵制


p. 1704


Dakhine 塔干
Dakhinesvar 達肯瓦斯瓦
Dal Khālsa, the, 神人合一宗教
Dalāi Lama, 達賴拉瑪
Dalā 'il-i-Fīruz Shāhī, the, 達拉伊爾.伊.菲洛茲沙(快樂國王之隱憂)
Dalewāl, 達拉瓦
Dalhousie, Lord, 達爾豪公爵
Dalip Singh, 達里普辛
Dalmau, 達爾英
Dāmājī Gāikwār, 達瑪吉
Damān, 達曼
Damana, 達曼拉
Damila,
Dāmodara, Gupta, 丹摩陀羅笈多
Damyak, 丹雅克
Dānasāgara, the, 檀那沙格羅
Dandanāyaka, the, 總司令(後勤)
Dandaka 丹達卡
Dandivarman 丹地伐曼
Dandi, 丹地
Danṇḍin, 譚定
Dane, Sir Louis, 丹勒
Danes, the,
Dāniyāl, 丹里耶爾
Dantidurga, 但地陀伽
Danujamardana Deva 德烏爾巴奎
Dantivarman I 丹地伐曼一世
Dār-ul-Baqa, the, 永遠之家
Dār-ul-harb, the, 非回教之領土
Dār-ul-Islām, 回教領土
Dargah
Darbar 達巴爾(地方官員)
Darrang 達南省
Dār-ul-Shafā, the,
Darvish 平民皇帝
Dārā Shukoh, 達羅夏口
Daraporam, 達羅坡拉
Dārbhangā, 達爾柏格
Dardanelles, Treaty of the, 達坦民亞條約
Dargai, 達爾階


p. 1705


Darius, 大流士
Dariyā Khān (of Sambhal), 達巴耶罕(商巴爾)
Darivā Khān Lohānī, 達里耶罕 羅罕尼
Darśaka, 闥夏卡
Daryā Khān, 達德罕
Dās, Desabandhu C.R.,
Dās, Sarat Chandra, 達斯
Dasabodha, the, 達沙布陀
Daśaratha, 十車王
Dāsas, the,
Dasavarman 德沙
Dastaks, the, 達斯塔克
Dāstān-i-Amīr Hamzah, the, 達斯坦伊阿密爾.漢日
Dasyus, the, 達賽羽
Daswanth 達斯萬
Datta mitra 達達密陀
Datta, Akshaykumār,
Datta, Aswini Kumar, 達陀
Dattājī Sindhia, 達塔吉
Dāūd (of Bengal), 達德(孟加拉)
Dāūd (of Khāndesh),
Dāūd Khān (of Gujarāt), 達雅罕(伽雅羅第)
Dāūd Khān Bahmanī, 達德罕
Daulat Khān (governor of Qandahār) 蘭陀爾總督
Daulat Khān Lodī, 達羅罕羅狄(地)
Daulat Rāo Sindhia, 道拉第羅辛哈
Daulatābād (Devagiri), 道羅巴德
Davāka, 狄婆伽
Dāwar Bakhsh, Prince, 達伐爾伯克希王子
Dayānanda Anglo-Vedic College, 戴揚南達英梵學院
Dayānanda Saraswatī Svāmī, 戴揚南達沙拉瓦第濕瓦密
Do Laet, J.,
Debal, 狄巴爾
Decaen, General, 德干將軍
Deccan, the, 德干
Bahmanī, 德干巴曼尼
kingdom of, 德干王國
Five Sultānates of, 德干王蘇丹王國
Shāh Jahān and, 德干沙迦亨
Aurangzeb and, 德干奧楞塞
French & English in, 英屬德干及法屬德干


p. 1706


Deccan Education Society, 德干教育協會
Deedo Meer, 狄都密爾
Dehra Dun, 德羅丹
De la Haye, Admiral, 戴拉哈耶
Delhi, 德里
── Pact, 德里條約
── Sultānate, 德里蘇丹
── University, 德里大學
Demetrios the Fair, 公正的德麥多奧斯
Demetrios, Prince (of Bactria), 大夏王子德麥多奧斯
Denmark, 丹麥
Deogāon, Treaty of, 提阿岡條約
Deogarh, 提阿伽爾
Danvarraka 御前大臣
Deorāi, 德奧內
Depressed Classes, the, 被壓迫階級
Derā Ghāzi, Khān, 狄拉伽日罕
Deśa, the, 狄夏(地區,國家)
Deshmukhs, the Marātha,
Deva Gupta, 提婆吉尼
Dovadatta, 提婆達多
Devadhar, 提婆達爾
Devadha 提婆陀
Dela Haye 戴拉哈耶
De Laet 戴拉第
Davidhare 赤赤爾
Devagiri, see Daulatābād 提婆笈多(見道羅巴德)
Devalā Devī, 提婆娜提薇
Dharasraya 提瓦基
Devānanṁpiya Piyadasi (Aśoka),
Devānaṁpiya Tissa, 提婆耶正耶狄沙
Dovapāla (of Bengal), 提婆波臘(孟加拉)
Devapāla (Pāla), 提婆波臘(波臘)
Devarāshtra, 提婆羅西陀
Deva Rāya I, 提婆羅耶一世
Deva Rāya II, 提婆羅耶二世
Devas, the, 提婆民族
Devavarman, 提婆伐曼
Devarakshita 提婆毘克文陀
Devasakti 提婆舍克地
Devavrata 提婆拉陀


p. 1707


Devī, 提微
Devī Chandra Guptam. the, 提婆犍陀羅伽毘檀
Dhābādes, the, 達巴德
Dhaki Khasiyas, the, 達基.凱沙耶
Dhana Nanda, 坦那難陀
Dhanājī Jādava, 達納吉
Dhanañjaya, 達羅克那
Dhanga, 檀格
Dhār, 德爾
Dhārā, 宗教
Dharasena IV, 達羅先那四世
Dharma, 達摩
Dharmāditya, 達摩地耶
Dharmamalla (of Nepāl), 達摩波臘(尼泊爾)
Dharasraya 達羅洛耶
Dhaboi 達坡夷
Devendranath Tagore 德文丹拉泰戈爾
Dharana 達羅那
Dharampur 達南浦爾
Dhala 達拉
Dharmapala, King, 達摩波臘王
Dharmapāla, Missionary, 達摩波臘信使
Dharmaśāstras, the,
Dharmāt, 達摩第
Dhātri,
Dhauli, 多里
Dhīmāna, 狄曼那
Dholpur, 多爾浦
Dhoyī, 多夷
Dhritarāshtra Vaichitravīrya, 達里多拉須陀
Dhruva (Rashtrakuta), 達魯婆(羅沒羅科多)
Dhruva Dharavarsha, 達魯婆
Dhruvabhata, 達魯婆巴塔
Dhruvadevī, 狄婆提薇
Diarchy.
Diaz, Bartholomew, 狄雅茲
Diddā, 狄妲
Dig, 狄格
Digambaras, the, 天衣派
Dignāgācharya, 狄拉查亞
Dihang valley, 狄漠河谷
Dilāvarā, 狄拉俄羅
Dilāwar Khān Ghūrī (of Mālwa), 狄拉瓦爾罕.瞿里(麥爾瓦)


p. 1708


Dilāwar Khān Lodī, 狄拉瓦爾罕羅地
Dilir Khān, 狄里爾罕
Dilke, SirCharles, 丁爾克
Dilras Bānu Begam, 狄羅巴露
Dināpore, 頂拉坡爾
Dilwār 'Ālī Khān, 狄爾瓦阿里罕
Dindigul, 頂地各爾
Din-i-Ilāhi, the, 鼎伊衣那(教門之神,真主宗教)
Diodoros, 德奧多羅
Diodotos I, 德奧多羅一世
Dīpālpūr, 狄巴爾坡
Direct Action,
Dirom, Major, 狄羅門少校
Disang, river, 狄美河
Disraeli, Benjamin, 狄斯瑞里
Diu, 狄由
Divākara, 德婆伽拉
Divodāsa,
Divvoka, 狄俄伽
Diwān. the, 狄萬(部長)
Diwan Ali napi 狄萬阿里納奎
Diwan-i-Ashrat 狄萬伊阿爾羅弗
Diwān-i-'Am, the, 財政部長
Diwān-i-Amir Kohi, the, 羅業部長
Diwān-i-'Arz, the, 軍政部長
Diwān-i-Bandagān, the, 奴隸部長
Diwān-i-Insha, the, 郵傳部長
Diwān-i-Istihqāq, the, 榮興部(負責獎懲)
Diwān-i-Khairāt, the, 救濟部長
Diwān-i-Khās, the, 皇帝的接待所(朝覲殿)
Diwān-i-Mustakhraj, the, 戰地政務部
Diwān-i-Qazā-i-Mamālik, the, 情報部
Diwān-i-Riśālat, the, 公安部
Diwān-i-Riyāsat, the, 司法部
Diwānī of Bengal, the, 孟加拉部長
Diwānī Adālat, the, 民事(政)部長
Dixon, Sir Owen, 狄克遜
Doabs, the, 多布
Doetrine of Lapse, the, 削藩政策
Dohās, the, 多哈斯
Dolmens, 石門
Dhruvasena II 達魯瓦森拉二世


p. 1709


Dirham 狄爾罕門貨幣(單位)
Diwan, khalsa 狄萬
Dnyan Prakash 當元布拉克夕
Domingos paes 多明戈皮雅斯
Dominion Status, 領土現狀
Donābew, 當納布
Dorasamudra (Halëbid), 多拉提姆陀羅(哈里比德)
Dom Lourenco 羅仁可
Dorjieff (Russian Buddhist), 多吉耶夫(俄國佛教徒)
Dost 'Ālī, Nawāb, 多斯阿里拉瓦布
Dost Muhammad, 多斯穆罕默德
Dourah, or Dauhrūā, 道羅(道羅)
Dow, Colonel Alexander, 杜.亞力山大上校
Drake, Sir Francis, 德羅克.佛羅西斯
Drake, Roger, 德拉克
Drama, Indian, 印度戲劇
Draupadī, 羅波娣
Dravidians, the, 荼盧毘第
Drona, 解那
Droharjuna 達羅阿瓊那
Drugs, intoxicating, 麻醉劑
Druhyus, the, 德瑞禹
Dual Government, Clive's, 克萊武的雙重政府
Du Chemin (French commander) 杜清明(法人司令)
Dudpatli, 杜帕特里
Duff, Alexander, 杜夫.亞力山大
Duff, James Grant, 杜弗.詹姆士
Dufferin, Lord, 杜馬斯
Dumas, Benoit (governor of Pondicherry), (音德琪利總督)
Duncan, Jonathan, 當坎
Dundas, Henry, 丹達斯
Dundee, 丹狄
Dundu Pant, see Nānā Sāheb 丹杜旁德(見南拉沙西布)
Dungarpur, 坦伽浦爾
Dupleix, Marquis, passim 杜普里克
Durand, Sir Mortimer, 杜羅德爵士
Durgā, 杜爾格
Durbar 都巴爾
Durgādās, 杜爾格達
Durgāvatī, 杜爾格婆地
Durjan Sal,
Durlabh, Rāi, 杜爾拉


p. 1710


Durlabhavardhana, 杜羅巴伐彈那
Durrānīs, the, genealogical table, 杜蘭尼(世系表)
Durr-i-Durrān, the, 杜爾伊杜蘭
Duryodhana, 難敵(躲約旦)
Dutch, the, 荷蘭
Dutt, Pandit Guru, 都特
Dutta, Narendranāth (Svāmī Vivekānanda), 都陀
Dutta, Toru, 陀多(傳達)
Duairājya, 提婆羅耶
Dwārakā (or Dvārakā)  狄華羅伽
Dyaus, 狄雅斯
Dyer, General, 狄雅爾將軍
Dyke 戴克
Earth Goddess, the, 地界神
East India College, Haileybury, 東印度學院(海勒巴利學院)
East India Company, 東印度公司
the, under Parliamentary control, (在英國會控制下之東印度公司)the end of, (東印度公司之結束)(Part III, Book I, covers the whole period of the Company.) 東印度公司統治期
East Indies, the, 荷屬東印度
East Punjab, 東旁遮普
Eastern Economist, 東方經濟學家
Eastern Gangas, the, 東恆河支流
Ecbatana, 伊克巴潭那
Economic conditions:
in the Vedic Age, Aryan, 吠陀時代雅利安人之經濟生活
in Magadhan Empire, in Maurya Empire, in Guptaera, in Vijayanagar Empire, in Turko-Afghan era,in Mughul era, in Modern India,  摩揭陀、孔雀王朝、笈多、毘迦耶、土庫阿富汗、莫兀兒、及現代印度的經濟生活
Edoardo Barbosa 艾多爾杜
Education: Ancient Indian, 古代印度教育
Muslim, Mughul, English, Modern, 回教、莫兀兒、英國及現代印度之教育
Educational Congress, 教育會議
Edward VIII (as Prince of Wales), 愛德華八世(為威爾斯王子)
Edwardes, Sir Herbert, 愛德華
Egerton, Colonel, 埃格敦上校
Egypt, 埃及


p. 1711


Ekanāth, 埃克拉第
Ekdala
Ekoji 埃可琪
El Edroos, Gen., 愛德魯爾將軍
Elara, 伊拉羅
Elephanta caves, the, 埃里慧陀石窟
Elizabeth I, Queen, 伊麗沙白一世
Ellenborough, Lord, 艾倫波羅公爵
Elaya 伊拉耶
Elliot 埃爾里奧第
Ellichpur, 菲洛士坡爾
Ellis, William, 埃里斯
Ellora, 埃爾羅拉
Ellore, 埃羅爾
Elphinstone, Lord, 埃爾芬斯東公爵
Elphinstone, Mountstuart, 愛爾芬斯東
Elphinstone, General W.G.K., 埃爾芬斯東將軍
Empress of India, title of, 印度女皇
Enfield rifle, the,
England, General, 英格蘭將軍
English Company of Merchants, see East India Company 英商公司(見英東印度公司)
English Ianguage, 英語
Enlistment Act, General Service, 英語法案
Eran, 埃南
Erandapalla, 埃南達帕羅
Erskine, William, 艾爾斯金
Etāwah, 埃塔瓦
Eudemos, 埃德慕
Eudoxus of Cyzicus, 塞日可斯之歐大奧斯
Euergetes II, 歐爾格提二世
Eukratides, 歐克拉鐵斯
Europe, 歐洲
See also Europeans (見歐洲人)
Europeans, 歐洲人
Euthymedia, 歐米地亞
Eyre, Sir Charles, 依爾爵士
Eyre, Major Vincent, 依爾少校
Fa-Hien, 法顯
Factory legislation, 工廠立法
Faizābād, 懷熱巴德


p. 1712


Faizī (the poet), 菲芝(詩人)
Faizī Sarhindī, 菲日夏爾印地
Faizullā Khān (of Rāmpura), 懷熱拉罕(南帕拉)
Fakhr-ud-dīn (Kotwāl of Delhi), 華克烏定(德里之可提瓦爾)
Fakhr-ud-dīn 'Abdul 'Azīz Kufi, 華克烏定(阿布杜爾、阿日卡弗)
Fakhr-ud-dīn Mubārak Shāh, 華克烏定、牟巴羅克沙
Fakhr-ud-dīn Muhammad Jauna Khān, 華克烏定、穆罕默德
Famine Enquiry Commission, 災害調查委員會
Famines, 災害
Farghāna, 裴加那
Farid, see Sher Shāh 伐瑞德
Farid, Shaikh (of Bukhārā), (布克哈拉)
Faridpur (Bengal), 伐里浦爾(孟加拉)
Farquhar, Dr., 伐奎哈爾博士
Farrukh Beg, 華魯克畢格
Farrukhnagar, 華魯克拉格爾
Farrukhsiyar, 華魯克塞雅爾
Fateh Khān, 菲德罕
Fatāwa-i-Ālamgīrī, the, 華塔瓦伊阿拉吉里(四律摘要)
Fatehābād, 菲德哈巴德
Fatehgarh, 菲德伽爾
Fatehpore, 華德坡
Fath Khān (of Alumadnagar), 華第罕(阿曼德拉格爾)
Fath Khān (son of Fīrūz Shāh), 華第罕(菲洛士沙之子)
Fath Shāh Jalal-ud-dīn, 華第沙(伽拉爾烏定)
Fathbād, 菲第巴德
Fathpur Sīkrī, 法德坡西克
Fathullāh Imād Shāh,
Fatūhāt-i- 'Ālamgīrī, the, 發圖伊阿拉吉里
Fatūhāt-i-Fīrūz Shāhī, the, 發圖伊菲洛士沙西
Faujdār, the, 和德爾(地區司令)
Faujdārī Adalat, the, 刑事法庭
Fazalkah, 伽日樂伽
Female Sepoys, 女傭兵
Fajui 和吉(守備區)
Ferazee disturbances, the, 菲羅日之亂
Fergusson, J., 弗格遜
Fergusson College, Poona, 佛格遜(費格生)學院
Ferishta 弗里夕塔
Ferozepore (Fīrūzpur), 費魯浦爾(菲洛士浦爾)
Feroze Shāh 費魯滋沙


p. 1713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財務行政
Firdzepore 菲洛士坡爾
Finch, W., 芬琪
Fīrūz Khān (son of Selim Shāh), 菲洛士罕
Fīrūz Shāh, 菲洛士沙
Fīrūz Shāh (son of Rajab), 菲洛士沙(羅伽布子)
successors of, 及其繼承者
Fīrūz Shāh Bahmanī, 菲洛士沙泊曼尼
Fīrūz Shāh Khaljī, 菲洛士沙伽爾耆
Fīrūz Shīh Tughluq, 菲洛士沙圖格烈
Fīrūzābād (Pāndua), 菲洛士巴德(般達)
Fīrūzshuhur, see Feroze Shīh 菲洛士蘇豪爾見費魯滋沙
Fiscal changes 財政興革
Fisher, H.A.L., 費文爾
Fitch, Ralph, 費琪
Five Principles (Pancha Sheel) 五項原則
Florence, 佛羅倫斯
Food: in Vedic times, 食物(吠陀時期)
in Gupta era, (笈多時期)
in Vijayanagar (昆迦耶時期)
Empire, (統治期)
Foreign immigrants in Gupta era, 笈多時期之外來移民
Forest Service, Indian, 印度林業
Formulī tribes, the, 福爾罕尼族人
Forrest, Sir George W., 荷瑞斯第爵士
Fort St. David, 聖.大衞堡
Fort St. George, 聖.喬治堡
Fort William, 威廉堡
Forth, Dr., 荷爾茲博士
"Forward Bloc", 前進陣線
Foster, Sir William,
Fowler, Sir Henry, 荷勒爾
Fox, Charles James, 荷克斯
France, 法國
Francis, Sir Philip, 佛蘭西斯爵士
Fraser, Lovat, 弗拉斯爾
Free trade, 自由貿易
French, the, passim, 法國人(話)
French East India Company, 法屬東印度公司
Frere, Sir Bartle, 弗里爾
Fresco-paintings,
Fryer, 弗瑞伊爾


p. 1714


Fullarton, Colonel William, 福爾拉頓上校
Fulta, 福爾多
Fu-nan, 富蘭
Fytche, General. 菲奇將軍
Fyzullāpur, 菲沙拉浦爾
Fyzabad 懷日巴德
Fulus 弗魯(幣名)
Dam 丹門(幣名)
Paisa 昆沙(幣名)
Gadgil, N.V., 伽德吉爾
Gahadavālas, the, 伽訶達羅
genealogical table, (見世系表)
Gadi 伽地
Gabriel Boughton
Gāikwārs, the, genealogical table, 蓋克瓦爾
.See also Barodā (見巴羅達)
Gajapati Pratāparudra, 伽伽菩提.菩拉.提鉢陀羅
Gakkars, the, 伽卡爾
Ganapati (Kākatīya), 格拉帕地伽伽提耶
Ganapati Nāga, 格拉帕地拉格
Ganda, 甘陀
Ganas 伽烏斯
Gandarditya 甘德羅地耶
Gandamak, Treaty of, 甘德馬克條約
Gandhāra, 甘德羅
── sculpture, 甘德羅石刻
Gandhi, Mahātma, 聖雄.甘地
Gandhi-Irwin Pact, the, 甘地與伊文協定
Ganesh, Rājā, 甘里夕羅闍
Gangā Bāī, 甘格邦伊
Gangādāsa Pratāpa Vilāsa, the, 甘格德沙.普拉增帕傳
Gangādhar, 甘闍德爾
Gangādhar Shāstrī, 甘闍德爾夏斯雀
Gangaikonda-cholapuram, 甘格孔達遮普羅拉
Gangas, the, 恆河
── , Eastern, (恆河東部)
Ganges river and valley, 恆河流域
Gangetic Doāb, the, 甘闍多布
Gāngeyadeva, 羯耆耶提婆
Gangū, 甘夠
Ganj, 甘紀
Gañjām, 甘詹


p. 1715


Garah Katanga, 伽拉.卡檀格
Gardner, General, 伽德尼爾
Garga, 伽爾格
Gapa 鄉長
Garga Yavanas, the, see Muslims 伽爾格.亞梵那(見回教一詞)
Garhgāon, 加爾岡
Garhwāl Hills, 加瓦爾山
Gartok, 茄大克
Garuḍa column, 格如陀圓柱
Garuḍadhvaja, 天鳥崇拜(毘希笯教派)
Gauḍas, the, 高達
Gaudavaho 伽達瓦荷
Gaudeevara 高狄夕伐羅
Gauhāti, 高柯地
Gaur, 高爾
Gautamī Balaśrī. 高多密
Gautamīputra Śātakarni, 高多密普陀羅
Gauh 伽奧
Gatha Saptasati 吉塔、沙布帕沙地
Gawilgarh, 伽韋伽爾
Gawshpur, 伽夕浦爾
Gayā, 伽耶
Gemelli-Careri, G.F., 吉米尼
General Society, see East India Company 總會(見東印度公司)
Geneva Trade Conference, 日內瓦商務會議
Genoa, 熱那亞
Geological Survey of India, 印度地質概觀
George III, King, 喬治三世
George V, King, 喬治五世
Germanv. 德國
Georgian 喬治王的
Ghafur Khān, 伽弗爾罕
Ghaghar, river, 伽弗爾河
Ghālib Khān, 戈里布罕
Ghasiti Begam, 伽斯蒂昆伽曼
Ghatotkacha 伽陀卡查
Ghats, Western, 西高戈
Ghāzī, title of, 伽日(神聖武士)銜頭


p. 1716


Ghāzī Malik, See also Ghiyās-ud-dīn Tughluq 伽日摩立克(見吉耶烏定圖格烈)
Ghāzī-ud-dīn Fīrūz Jang, 伽日烏定弗洛士迦
Ghāzī-ud-dīn Imād-u-mulk, 伽日烏定伊曼得烏爾牟爾克
Ghāzīpur, 伽日普爾
Ghaznavids, the, 伽日那瓦德
Ghaznī, 伽日尼
── , Sultāns of, 伽日尼之各蘇丹
Ghaznī Khān, 伽日尼罕
Gheria 幾里亞
Ghiyās Beg, 吉耶伯格
Ghiyās-ud-dīn (of Mālwa), 吉耶烏定(查爾瓦)
Ghiyās-ud-dīn 'A'zam Shāh, 吉耶烏定(阿日曼沙)
Ghiyās-ud-dīn Bahādur Shāh, 吉耶烏定.巴訶杜爾沙
Ghiyās-ud-dīn Bahmanī, 吉耶烏定.泊曼尼
Ghiyās-ud-dīn Balban, see Balban 吉耶烏定巴爾班(見巴爾班)
Ghiyās-ud-dīn Mahmūd (of Ghūr), 吉耶烏定穆罕默德(伽爾)
Ghiyās-ud-dīn Mahmūd Shāh (Shāhi), 吉耶烏定摩罕德沙(沙西)
Ghiyās-ud-dīn Muhammad (OF Ghūr), 吉耶烏定穆罕德(伽爾.不同予前者)
Ghiyās-ud-dīn Tughluq, 吉耶烏定圖格烈
Ghiyās-ud-dīn Tughluq II, 吉耶烏定圖格烈二世
Ghiyāspur, 吉耶斯浦爾
Ghizalī, 吉日里
Ghizālīs, the, 吉日里
Ghosh, Arabinda, 戈夕
Ghosh, Lālmohan, 拉摩漠.戈夕
Ghoshā, 戈夏(牧場)
Ghulām Husain, 戈拉門胡生
Ghūr, Sultāns of, 伽爾
Ghūzak 伽熱克
Ghuzz Turkmāns, the, 伽日士克曼
Gidumal, Dayārām, 基拉麥爾
Gilbert, Sir Walter, 基爾柏第爵士
Gilgit, 基爾吉
Ghoqhra 戈羅
Ghorband 戈板
Gentil 謹狄爾
Gillespie, General Sir R.R., 蓋里斯匹將軍


p. 1717


Giriā, 基里亞
Girivraja, 蓋尼羅闍(王域)
Girnār, 蓋拉爾
Gīta-Govinda, the, 牛郎之歌
Gladstone, W.E., 格拉斯東
Gladwin, Francis,
Glaukanikoi, the, 格羅凱尼訶
Goālpārā, 戈阿爾帕羅
Godāvarī, river, 戈德維利河
Godāvarī-Kṛishṇa Doāb, 戈德維利克利布納多布
Goddard, Colonel, 戈德爾上校
Godeheu, M., 戈德荷
Godolphin, Earl of, 戈多爾芬
Godwin, General Sir H.T., 戈達爾
Gogra, river, 戈格拉河
Gogundā, 戈貝陀
Gohad, Rānā of, 戈哈德.羅拉之戈哈德
Gokarna, 戈卡那
Gokhale, General, 郭克哈爾將軍
Gokhale, Gopal Krishna, 戈卡爾
Gokla (of Tilpat), 戈克拉(地爾帕)
Gohud 戈胡德
Gladwin
Golāb Singh, 戈納布辛
Goldsmith, Sir Frederick, 戈爾德史密斯
Golkundā, 吉爾岡陀
── , Sultānate of, 吉爾岡陀蘇丹王國
Gollas (the White Hun), 白匈奴
Gomata, image of,
Gombroon,戈布隆
Gondāpur, 岡德浦爾
Gondophernes, 岡多菲爾
Gonds, the, 岡德
Gondwāna, 岡德瓦拉
Gooty, 固特
Gopachandra, 戈帕犍陀羅
Gopala I, 戈波腊一世
Gopāla II, 戈波腊二世
Gopāla III, 戈波腊三世
Gopālgir, 戈帕爾吉爾
Gopināth, 戈平拉普爾碑銘
Gopināthpur inscription, 戈平拉普碑銘


p. 1718


Gopuram, the, 大垣門
Gora (Rājput), 戈拉(拉伽普)
Gorahkpur, 戈拉戈爾
Gordon, Sir J.H., 戈爾頓
Gothie Line 歌德防線
Gosāla, 戈沙羅
Gough, Sir Hugh (Lord Gough) 果奧
Gould, B.J., 戈爾德
Govardhan, 戈瓦檀
Government Museum, Madras, 馬德拉斯政府博物館
Government of India, the, See also Part III, Book II,
Modern India, 印度政府(見現代印度)
Government of India Act, 印度政府法案
Government of India Bill, 印度政府議案
Governor-General, powers of the, passim 總督權利
Governor-General-in-Council, the, See also Government of India 行政會議總督(見印度政府)
Govind, Guru, 戈文陀夜師(聖者)
Govinda I, 戈文陀一世
Govinda III, 戈文陀三世
Govindachandra, 戈文陀犍陀羅
Govindapur, 戈文陀浦爾
Graham, Dr. Frank, 格拉哈博士
Graham, General, 格拉哈將軍
Grahavarman Maukhari, 伽羅柯代曼毛克哈利
Grāma, the, 格瑞瑪
Grand Trunk Road, 格蘭德莊克頓
Grant, Charles, 格蘭第查理士
Grant Duf 格蘭第杜夫
Granthikas 格那第伽
Greeks, the, 希腊人
Gregorson, Dr., 格利戈森
Grey, General, 葛利將軍
Grierson, Dr., 葛里遜博士
Griffin, Sir Lepel, 葛利芬爵士
Gritsamada, 格瑞沙馬達
Grimwood 格瑞烏德
Gṛihya Sūtras, the, 格瑞耶經編著
Growse, F.S., 葛樂斯
Growse 葛樂斯
Guhila Rājputs; the, 伽西拉拉迦普
Gujarāt, 迦雅羅第蘇丹王國


p. 1719


── , Sultānate of,
Gujarāt (Punjab), 迦雅羅第(伽耶拉普)(旁庶普)
Gujars, the, 伽加爾
Gulāb Singh (of Kāshmīr), 伽拉布辛(克什米爾)
Gulbadan Begam, 伽爾巴丹伯格曼
Gulbarga (Ahsanābād). 戈爾巴伽(阿夏巴德)
Gulistān, Treaty of 加爾斯坦條約
Gumti, river, 戈瑪地河
Gunadhya 格納德耶
Gulf 海灣
Gunaka 伽那伽
Guntur, 岡琪爾
Guptas, 笈多(之)
administration, 行政
social conditions, 社會環境
religion, literature, art, genealogical table, 宗教、文學、藝術(世系表)
Gurgāon district, 廓岡縣
Guraras, the, 廓羅
Gurkhās, the, 廓爾喀
Gurramkonda, 廓羅孔達
Gurudāspur, 古魯德斯浦爾
Gurgani 喀爾伽
Gurukul of Hardwār, the, 聖境院
Gurumakhi 高南牟克
Gurus, Sikh, 錫克教祖師(錫克聖人)
Guti, 伽地
Gwālior, 古立奧爾
-, Treaty of, 古立奧爾條約
Gyantse, 江孜
Habibullah, Amir, 哈比布拉
Hadramaut, 哈德拉等第
Hafiz, 訶回玆
Hafiz Rahamat Khan, 拉哈麥第罕
Haidar Shah, 海德爾沙
Haidāru, 海德魯
Haig, Sir Wolseley, 海格博士
Haileybury College, 海勤巴利學院
Hājī Ahmad, 訶耆阿曼德
Hājī Ibrāhīm Sarhindī, 訶耆伊布拉西門
Hājī Iliyās, see Shams-ud-dīn Iliyās Shāh 訶耆伊里耶(見夏烏定伊里耶沙)


p. 1720


Hājī Maulā, 訶耆摩羅
Hājīpur, 訶耆普爾
Hakalzāi, 哈克日
Hakīm (brother of Akbar), 哈克門(阿克巴之兄弟)
Hakim Dawāi, 哈克門德瓦夷
Hāla Sātavāhana,
Haldighāt, 哈爾地伐第
Halēbīd (Dorasamudra), 哈里比德(多拉沙姆陀羅)
Halliday, Sir F.J., 哈立德爵士
Hamburg, 漢堡
Hamīd Khān, 哈密德漢
Hamīda Bānu Begam, 哈密德.般魯伯迦曼
Hamilton, William, 漢密爾敦
Hamīr (of Mewār), 哈密爾(邁瓦爾)
Hamīr Deva (of Ranthambhor), 哈密爾提婆(蘭格坡)
Hammīr-Mahākāvya, the, 哈密爾.摩訶王頌(史詩)
Hammīrmada-mardana, the, 哈密爾王的敗亡
Hammond, Sir Lawrie, 哈蒙德爵士
Hamza Shāh, Saif-ud-dīn, 哈姆玆沙
Hanma 咸摩
Hanafi School 漢拉菲學派
Hānsī, 罕西
Har Govind, Guru, 哈爾戈文
Har Kishan, Guru, 哈爾凱山
Har Rāi, Guru, 哈爾瑞
Harapāla Deva, 哈爾波腊提婆
Harappā, 海那帕
Harautī, 哈羅地
Haravijaya, the,
Hardinge, Charles, Lord, 哈定公爵
Hardwār, 哈爾德瓦爾
Har Govind 哈爾戈文
Hare, David, 哈里
Hari Pant Phadke, 哈里潘特
Hari Singh Naola (Nalwa), 哈里辛諾拉
Hari Vijaya Surī,
Hariana, 哈里納
Hariar I, 哈里爾一世
Hariar II, 哈里爾二世
Harichandra (Brāhmana), 哈利犍陀羅(為婆羅門)


p. 1721


Haribans 訶里般
Harihara, 哈利哈羅
Hariharpur, 哈里哈浦爾
Hara-kiri, 殉葬、陪葬
Harināth, 哈瑞拉
Hariśchandra, 哈力犍陀羅
Harishena, 哈利森拉
Harisimha (of Tirhut) 哈利辛哈
Haritiputras, the, 哈利地普陀那
Harivarman, 哈利伐曼
Harivamsa 哈瑞梵沙
Harponelly, 哈朋尼
Harris, General George (Lord Harris), 赫爾利將軍
Harsha (of Kanauj), 戒日王
Harsha Charita
Harsha Charita, the, 戒日王傳
Harshadeva, 哈夏提婆
Hartog, Sir Philip, 赫爾陀
Haryanka kings (of Magadha), the, 哈瑞夫卡王(摩竭陀)
Hasan (poet), 哈森(詩人)
Hasan (father of Sher Shah), 哈森(薛沙之文)
Hasan Abdāl, 哈森阿布杜爾
Hasan 'Āli Khān, 哈森阿里罕
Hasan-i-Dihlavī, 哈森伊狄拉夫
Hasan Khān (brothor of Mahmūd Begarha), 哈森罕(摩牟德比伽爾哈之兄弟)
Hasan Khān Mowātī, 哈數罕麥瓦地
Hasan, Zafar Khān, see 'Alā-ud-dīn
Hasan Bahman Shāh 哈森.熱伐罕(見阿拉烏定哈森巴曼沙)
Hasan-un-Nizāmī, 哈山安尼日密
Hastings, Marquess of, passim, 赫斯丁.麥爾奎斯
Hastings, Warren, passim, 赫斯丁
Hastivarman,
Hastinapura 哈迪拉婆耶
Hatgarh, 哈格爾
Hāthrās, 訶提拉
Havell, E.B., 哈威爾
Havelock, Sir Henry, 哈威羅克
Havaldar 哈瓦達
Hawkins, Captain William, 哈金斯
Hazāra, 哈日羅


p. 1722


Hazar Sutun 千柱宮
Hazari 哈日瑞(騎兵單位)
Heath, Captain William, 赫特
Hegesander, 赫克山大
Heliodoros, 海尼俄達羅
Hellenistic art, 希臘藝術
Helmud, river, 赫爾曼德江
Hemachandra, 海瑪犍陀
Hemādri, 海瑪德利
Hemanta Sena, 漢姆陀
Henry IV, Emperor, 亨利四世
Henry IV (of France), 法國亨利四世
Herakles (Indian), 黑羅克(印度)
Herāt, 赫陀神爾
Hermaios, 赫邁奧斯三世
Herschell Committee, 赫斯奇專案委員會
Hewitt, General, 赫威第將軍
High Courts, 高等法院
Hijli, 海吉里
Hildebrand (Popo Gregory VII), 赫爾布蘭德(教皇蓋瑞里七世)
Himāchal Pradesh,
Himālayas, the, 喜馬拉雅山
Hīmū, 希瑪
Himavat 希瑪瓦特山(大雪山)
Hinayāna Buddhism 小乘佛教
Hindāl, 印陀爾
Hindī language, 印度語文
Hindola Mahal 印度拉摩訶爾
Hindukush 興都庫什
Hindu Colonial Kingdoms, 印度殖民諸王國
Hindu Kingdoms: of Vijayanagar, Orissa, Mewār, Kāmarūpa and Assam, Nepāl, 印度王國 (昆迦耶、奧瑞沙、邁瓦爾、阿薩密、伽瑪盧帕、尼泊爾等)
Hindu Law, Vikramādityan, 印度教(人)法律
Hindu-Pād-Pādshāhī, the, 印度帝國
Hindu Shāhiya dynasty of Waihand, the, 印度夏西耶維威德王朝
Hindu University, Benares, 婆羅乃斯印度大學
Hinduism, 印度教
Hindukush, the, 興都庫什
Hindustānī, 印度斯坦尼(印度斯坦人或文)
-Party, the,


p. 1723


Hippalus, 海帕拉斯
Hirani-Khera, 西托尼卡羅
Hiraṇyagarbha, 海南耶格爾巴
Hiru (Pindari), (平達爾)
Hislop, Sir Thomas, 斯拉普
Hissār Fīrūzā, 海沙爾菲洛茲
Hiuen-Tsang, 玄奘大師
Hindu Maha Sabha 印度摩訶沙巴
Hitawad 赫塔瓦德
Hobart, Lord, 賀巴第爵士
Hodson, Major William (of Hodson's Horse), 賀德森
Hogg, Sir Stewart, 荷格
Holdich, Sir T.H., 荷爾地
Holī, the, 火利(印度潑水節)
Holkars, the, genealogical tablo, 霍爾加(世系表)
Holland, See Dutch 荷蘭
Holland, John, 荷蘭德.約翰
Holmes, T. Rice, 荷爾里斯
Holwell, J.Z., 荷威爾
Home Guards,
Home Government, the (Whitehall, the British Government), passim, see also Part III, Book II,Modern India,  宗主政府(指英國政府,或白金漢宮而言)(見第二、第三部當代印度)
Home Rule League, Besant's, Tilak's,
Homer, 荷馬
Horse-sacrifice (Aśvamedha), the, 馬祭
Houghton, Lord, 蒙頓
House of Commons, See also Parliament 下院(見國會)
Hoysalas, the, 訶沙羅
Hoysalesvara 訶沙都文伐羅
Hpagyidoa, 派吉多西亞
Hügel, Baron von, 胡格爾
Huglī, 胡格里
Hultzsch, Dr. E., 胡爾茲博士
Human Sacrifices, 人祭
Humāyūn, 胡默元
Humāyūn (son of Muhammad Khān), 胡默元(穆罕默德之子)
Humāyūn-nāmāh, the, 胡默元傳
Hume, Allan, 休謨
Huns, the, 包雙,一種幣制稱之為「謨斯」
Hunter, Sir William, 漢特爾爵士


p. 1724


Husain 'Ālī, Wazīr, 胡生阿里
Husain ' Ālī,Sayyid, 哈生阿里塞伊德
Husain Beg, 胡生比格
Husain Nizām Shāh, 胡生尼日曼沙
Husain Quli Khān, 胡生奎里罕
Husain Safavi Shāh, 胡生沙菲爾
Husain Shāh (of Ahmadnagar), 胡生沙(阿曼德託格爾)
Husain Shāh (of Bengal), see 'Alāud-dīn Husain Shān 胡生沙(孟加拉)(見阿拉烏定胡生沙)
Husain Shāh Sharqī, 胡生沙夏爾奎
Husain Shāhī dynasty, the, 胡生沙朝
Husaini, the, 胡生
Hūshang Shāh (Alp Khān of Mālwa), 胡生沙(麥爾瓦阿爾普罕)
Hūshyār 'Ain-ul-mulk, 胡夏爾.思烏爾牟爾克
Hutton, Dean, 胡敦
Huvishka, 胡維夕卡
Hyder 'Ālī, 海德爾阿里
Hyder Beg, 海德柏格
Hushka胡夕卡
Mohurs 摩爾(幣制單位,一個值一五個盧毘)
Hyderābād (Deccan), 海德拉巴
── Nizāms of, genealogical tablc, (達坎)
── University of, 海德拉巴大學
Hyderābād (Sind), 海德拉巴(信德)
'Ibādat-Khāna, the, 禮拜官
Ibn Batūtah, 伊賽巴圖塔
Ibn Hauqal, 伊賽哈奎爾
Ibn Khordadzbeh, 伊賽可達日柏
Ibn Rosteh, 伊賽羅斯德
Ibrāhīm (son of Sikandar), 伊布拉西門(施岡陀之子)
Ibrāhīm, Rukn-ud-dīn, 伊布拉西門魯省烏定
Ibrāhīm 'Ādil Shāh I, 伊布拉西門阿狄爾沙一世
Ibrāhīm 'Ādil Shāh II, 伊布拉西門阿狄爾沙二世
Ibrāhīm Khān, 伊布拉西門寒
Ibrāhīm Khān Gardī, 伊布拉西門伽爾地
Ibrāhīm Lodī, Sultān, 伊布拉西門羅地蘇丹
Ibrāhim Shāh Sharqī, 伊布拉西門沙夏爾奎
Ibrāhīm Sūr, 伊布拉西門蘇爾
Ikdāla (Azadpur), 伊克德拉(阿茲德普爾)


p. 1725


Ikhtiyār-ud-dīn Altūniya, 伊克地耶烏定阿爾坦判利
Ikhtiyār-ud-dīn Ghāzī Shāh, 伊克地耶烏定伽日沙
Ikhtiyār-ud-dīn Muhammad, 伊克地耶烏定穆罕默德
Ikshavākus, the, 伊克夕瓦庫
Ilak Khān,
Ilbarī Turks, the, 伊爾巴利突厥
Ilbert Bill, 伊爾柏特法案
Iliyās Shāh, doscondants of, 伊利耶沙
Iltutmish, 伊爾圖密須
Ilahigaz 碼(等33吋)
Imād Shāhī dvnasty (of Berār), the, 伊摩夏朝(昆陀爾)
Imād-ul-mulk, 伊烏爾罕爾克
Imam, Sir 'Ālī, 伊曼阿里爵士
Imām-i-'Ādil, the, 伊曼伊阿狄爾
Imāmgarh, 伊曼格爾
Immadi Narasimha, 英摩地.拉羅西哈
Imperial Civil Service, see Indian Civil Service  大英帝國公職、文官(見印度公職文官)
Impoy, Sir Elijah, 英培麥
Inam Commission, 因南會議
Ināyat Khān, 因納耶第罕
Inchcape, Lord, 殷奇卡普公爵
Income Tax, 所得稅
Indāpur, 印德普爾
Indica 印度遊記
Independence Day, 獨立紀念日
Independence League, 獨立聯盟
India Act, Pitt's, 彼德印度法案
India and Burma (Emergency Provisions) Act, 印緬法案
Indian Annual Register, 印度年鑑
India (Consequential Provision) Bill 印度法案(國會成立)
India Council, passim 印度參議會
India Independence Bill, 印度獨立法案
India weekly, the, 印度週刊
Indian Archipelago, 印度群島
Indian Assocition of Calcutta, 加爾各答印度協會
Indian Civil Service, the, 印度公職(文官)
Indian Codes of Procedure, 印度的訴訟法
Indian Colonial Kingdoms. 印度殖民王國
Indian Councils Act (1892), 印度行政委員會法案


p. 1726


Indian Government, see Government of India (英)印政府
Indian Historical Records Commision, 印度史料整理委員會
Indian Liberal Federation 印度自由聯邦
Indian Mercantile Marine, 印度航運
Indian Military Academy, 印度軍官學校
Indian National Army, 印度政府軍
Indian National Conference, 印度國民會議
Indian National Congress, passim, 印度國會黨
Indian Navy, 印度海軍
Indian Ocean, 印度洋
Indian Penal Code 印度刑法
Indian Press Act 印度新聞法案
Indian Retrenchment Committoo, 印節約委員會
Indian Revolt 印度人起義
Indian Sandhurst Committee, 印度薩德赫斯特委員會
Indian Science Congress, 印度學會議
Indian State Forces, 印度國軍
Indian States, the, 印度各邦
── , Minor,
Indian Statutory Commission, 印度特別委員會
Indian Tariff Board, 印度關稅局
Indian Universities, see Universities 印度各大學
Indian Women's University, 印度女子大學
Indīl Khān (Saif-ud-dīn Fīrūz), 印地爾罕(賽烏定菲洛士)
Indo-China, 印度支那
Indo-Iranian Cultural Society, 印伊文化協會
Indore, 印多爾
Indra Bhattaraka 因陀羅.巴塔羅伽
Indra III, 因陀羅三世
Indra Singh Rathor, 因陀羅辛羅陀
Indraprastha, 因陀羅布拉陀
Indrarāja, 因陀羅羅闍
Indravarman, Mahārājadhirāja, 因陀羅伐曼
Indus, river, 印度河
── valley, 印度河流域
prehistoric civilisation of. 印度河的史前文明
Industrial Commission, 工業會議
── Employment Act 工業職工僱用法案
── Revolution, English, 英國工業革命
Industry, see Trade 工業(見貿易)
Infallibility Decree, Asoka's,
Infanticide, 殺嬰罪


p. 1727


Inglis, Brigadier, 因萊斯
Indian national libural faderation 印度國民自由聯盟
Innes, A.D.,
Instrument of Transfor, tho, 運輸工具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 國際勞工會議
Iqbāl, Sir Muhammad, 伊奎巴爾爵士
Iqbālmand, 伊奎巴爾曼
Iqbālnāmāh-i-Jahāngirī, the, 伊奎巴爾伽瑪迦享基自傳
Iqta's, the, 授予功勳者之田產
Irādat Khān, 伊拉達特罕
Irāk, 伊拉克
Irānians, the, 伊朗人
Iron Age, 鐵器時代
Iron Pillar, Delhi, 鐵柱(德柱)
Irrāwāddy, river, 伊洛瓦底江
Irrigation, 水利灌溉
Mauryan, 孔雀王朝時期
in Kāshmīr, 克什米爾之水利
in Tughluq period, 因格列時期
Bahmanī, 泊曼尼時期
Modern, See also Canals 現代
Irvine, W., 伊爾文
Irwin, Lord, 伊文公爵
Irivabedanga 伊里瓦比坦伽
'Isā Khān (of Dacca), 衣沙汗(達卡)
'Isā Khān (of Koīl), 衣夏汗(可伊爾)
Iśānavarman Maukhari, 伊文拉瓦曼
Iselin, Colonel, 伊士林上校
Ishwar, Dās, 伊爾瓦達斯
Ishwari Prasad, 伊瓦里普拉沙德
Isidore (of Charax),
Islam, 伊斯蘭
Isfandiyar 伊斯梵德耶爾
Isfarayin 伊斯華拉因
Islam Movement, the New, 新伊斯摩運動
Islām Khān (governor of Bengal), 伊斯蘭罕(孟加拉總督)
Islām Khān Lodī, 伊斯蘭罕羅地
Islām Khān Rūmī, 伊斯蘭罕
Islām Shāh Sher, 伊斯蘭薛沙
Islamic Art and Architecture, 回教藝術與建設
Islington Commission, 艾斯林教會議


p. 1728


Ismā'īl'Ādil Shāh,伊斯邁爾阿狄爾沙
Ismā'īl Mukh, Nāsir-ud-dīn Shāh, 伊斯邁爾.牟克納賽烏定沙
Ismā'īl Safavī, 伊斯曼爾沙弗薇
Ispahān, 伊斯帕罕
Iśvara, 伊希瓦拉(人格神)
Iśvaradeva (Siva), 伊希瓦拉溫婆
Iśvarasena, 伊希瓦拉森那
Italy, 意大利
I'timād Khān, 伊第瑪德罕
I'timād-ud-daulāh (Mīrzā Ghiyās 伊地麥德烏陀拉 (密爾茲吉耶柏格)
I-tsing, 義警
Izid Bakhsh, 伊日德巴克文
'Izz-ud-dīn 'A'zam-ul-mulk, 伊茲烏定.阿日門烏爾牟克
Jabbalpur, 賈巴爾浦爾
Jackson, Coverly, 傑克教
Jackson, Prof. (of Chicago), 艾加哥傑克教
Jacobin Club, 賈可必俱樂部
Jacquemont, V., 傑克奎蒙特
Jagadishpur, 伽戈地浦爾
Jagannāth, temple of, 伽格納奇
Jagat (Dvārakā), 伽格第(狄華羅加)
Jagat Seth (banker), 伽格第施(銀行家)
Jagat Seth Fateh Chānd, 伽格第施.法德
Jagatsimha, 伽格提辛哈
Jagayyapeta, 伽格耶比陀
Jagdalak Pass, 伽陀拉克隘口
Jāgīr System, the. 迦吉爾(領地)制度
Jahān Khān, 迦亨罕
Jahān Shāh, 迦亨沙
Jahānārā, Begam, 迦亨拉羅
Jahāndār Shāh, 迦亨陀沙
Jahāngīr, 伽亨基(王)
Jai Singh, 介辛
Jaichānd (of Kanauj and Benares), 居犍陀(坎勞吉及 婆羅奈斯)
Jaidev, 詹迪弗
Jails and Police, the, 警察與獄政
Jaimall, 賈麥爾
Jagattunga 伽格坦伽


p. 1729


Jadusen 伽杜教
Jagadekamalla 伽格地卡摩羅
Jadda 吉達
Jakavve 吉克薇
Jajnagar 伽吉拉格爾
Jammana 伽瑪納
Jadhav 伽達棉
Jaina Literature, 耆那文獻
Jainas, the, 耆那教的聖人
Jamtiā, 賈第亞
Jaipal (Jayapāla), 賈帕爾(伽雅波羅)
Jaipur, 賈帕爾
Jaisalmer, 賈沙密爾
Jaitak, 伽陀克
Jaitpur, 賈帕爾
Jājau, 伽嘉
Jājnagar, 伽納格(見奧瑞沙)
Orissa
Jalāl Khān Lodī, 伽拉爾罕羅地
Jalāl Khān Lohānī, 伽拉爾罕羅罕尼
Jalāl Khān Sher, 伽拉罕薛
Jalāl-ud-dīn Firūz Shāh, see Fīrūz Shāh Khalji  伽拉烏定菲洛士沙(見菲洛士沙伽爾耆)
Jalālābād, 伽拉巴德
Jalālī, 伽拉里(四方形銀幣)
Jalalpur, 伽拉帕爾
Jālandhar, 伽南達爾
Jalauka, 伽羅爾
Jalāun, 長南
Jālianwāllā Bāgh, 伽勒瓦拉.柏
Jalnāpur, 伽拉帕爾
Jālor, 伽羅卡
Jām Bābaniya,
Jām-i-Jahān Numā, the, 伽門.巴版尼耶
Jamā'at Khāna Masjid, the. 在卡納寺之伽麥
Jamāl Khān Sarang Khānī, 伽麥爾罕
Jambu-dvīpa, 閻浮提
James I, 詹姆士一世
James II, 詹姆士二世
James, Commodore, 詹姆士准將(艦隊司令)
Jāmi' Masjid, the, 伽密寺(塔)
Jammū, 解牟
Jamrūd, 閻牟德


p. 1730


Jāms, the, 閻斯
Jamshed (artist), 閻文德(藝術家)
Jamshīd (of Golkundā), 閻西德(古爾岡陀)
Jamshīd (of Kāshmīr), 閻西德(克什米爾)
Jamunā, river, see Jumnā 閻牟那河
Jan Muhammad, 穆罕默德伽
Janaka, 耶納卡
Janamejaya, 解那密吉亞
Jang Bahādur, Sir, 解巴哈杜爾爵士
Janjīra, 解吉羅
Jankojī Rāo Sindhia, 解可吉羅辛哈
Jaorā, 約那
Japan, 日本
Jarāsandha, 伽羅僧陀
Jarid, the, 四一制利,竹尺
Jarring, Gunnar,
Jasrat Khokar, 伽斯羅第,可卡爾
Jawan 伽溫
Jatavava 伽陀梵婆
Jatavarman 伽陀伐曼
Jayachchandra 伽雅犍陀羅
Jaswant Rāo Holkar, 伽斯溫羅.霍爾伽
Jaswant Singh, 伽斯溫辛
Jātakas, the, 伽陀卡
Jāts, the, 伽第
Jaugada, 伽卡陀
Jauhar, rite of, 伽哈爾祭
Jauna Khān, Muhammad, See also Muhammad bin Tughluq 伽拉罕.穆罕默德(見穆罕默德.賽.圖格烈)
Jaunpur, 伽普爾
Java, 伽婆(爪哇)
Jāvlī principality, 伽華里公侯國
Jay Singh, 伽辛
Jay Singh II, 伽辛二世
Jay Singh Surī, 伽辛蘇利
Jaya Īśvaramūrti, 伽耶伊文伐拉穆文迪
Jaya Simhavar, 伽耶辛訶伐
Jaya-Sthitimalla, 伽耶溫第摩拉
Jayachandra (of Kanauj), 伽耶陀華(坎勞吉)
Jayadeva, 伽耶提婆
Jayadhvaj, 伽耶陀華
Jayaji Rāo Sindhia, 伽雅耶羅辛地亞


p. 1731


Jayānanda, 伽雅南達
Jayapāla, 伽雅波羅
Jayāpīda Vinayāditya, 韋拉雅地耶
Jayarudramalla (of Nepāl), 伽耶羅陀摩羅(尼泊爾)
Jayastambha, Kūmbha's, 孔坡王之勝利碑柱
Jayavarman I (of Kambuja), 伽耶伐曼一世(坎波伽)
Jayavarman II, 伽耶伐曼二世
Jayavarman VII, 伽耶伐曼三世
Jech Doāb (Punjab), 介琪多布(旁遮普)
Jedda, 吉達
Jejākabhukti (Bundelkhand), 解伽克巴(旁德罕)
Jesuits, the, 耶蘇會會員
Jeta (Rājput general), 解陀拉迦普的將軍
Jews, the, 猶太人
Jhāīn, 伽印
Jhāla, chief of, 伽那的首長
Jhansī, 伽色
Jhārkhand hills, 伽克威山
Jharokā-darsan, the, 接受臣民歡呼的大禮
Jhelum, river, 伽羅姆河
Jhīndān, Rānī, 健檀
Jhinds, the, 健德
Jhamalpur 伽瑪浦爾
Jessore 傑索爾
Jihād, the, 聖戰
Jijā Bāī, 吉伽拜
Jinjī, 伽吉
Jinnah, Qaid-i-Azam, 查納
Jīvita Gupta II, 耆昆多笈多二世
Jiwān Khān, 耆溫罕
Jizya, 吉斯耶稅
Jñāneśvara, 吉里文伐羅
Jñātṛikas, the, 吉拉垂卡
Jahakesin 伽耶克辛
Jodhpur, 約特坡爾
Jones, Sir William, 瓊斯爵士
Joshi, Nārāyan Malhar, 約西
Jubbulpore, 伽坡爾波
Jūd, 伽德
Judiciary, the,


p. 1732


Jujhār Singh Bundelā, 伽訶爾辛
Jullunder, 閻南陀爾
Jumnā, river, 閻牟那河
Jūna Shāh, 閻那沙
Junagadh, 閻那格爾
Junāgarh, 閻那伽
Junaid, or Junayd, 閻萊德
Junnar, 閻那爾
Jury, trial by: in Southern India, :Modern, 印度南部及現在所實行之陪審制之陪審員
Jital 吉陀爾,幣名,等於1 1/4英銅元
Justice, 司法
Administration of: 司法行政
under the Guptas, 在笈多時代之司法
High courts of, see High Courts 高等法院
Supreme Court of, 最高法院
Justin, 加斯丁
Jwālamukhī, 瓦拉馬克
Jyotirmalla (of Nopāl), 約迪摩拉(尼泊爾)
Jushka 賈夕卡
Jumladar 詹拉德爾
Jura 伽羅
Jurz 伽爾玆
Jodh Bai 約德拜
Jhilum
Jaya Simha I 伽耶辛哈一世
Jayakarna 伽耶伽爾那
Jayakesin
Kabīr, 伽比爾
Kābul, 卡(喀)布爾
-----, Turkī Shāhīya Kings of, 突厥夏西耶王朝三卡布爾
Kachārīs, the, 伽查尼
Kachchapaghāta, Chief of, 伽查帕格陀之酋長
Kadambas, the, 卡當巴
Kadphises I, 加菲塞斯一世
Kadphises II, 加菲塞斯二世
Kafūr, Malik Naīb, 加富爾
Kai Khusrav, 凱古斯羅夫
Kailāsa, 凱拉沙
Kaiqubād, 凱奎巴德


p. 1733


Kaithal, 凱特爾
Kaivarta caste, 凱伐陀階級
Kaivarta chiefs, 凱伐陀僧酋長
Kākatīyas, the, 伽伽提斯
Kākavarnin, 凱卡婆
Kakhr-ud-dīn Mubārak Shāh,
Kakka (Pratihāra), 伽克
Kakustha 伽克斯陀
Kakani 伽克尼(人)
Kahar 伽訶爾階級
Kailasanatha 伽毘沙那陀寺
Kabuliyat 伽布乃雅第(契約)
Kalapaka 伽那帕伽
Kalmuck 伽爾牟克
Kampana 伽帕納
Kalachuris, the, 伽羅遮尼
Kaladi, 伽羅地
Kalāmandalam, the, 伽拉曼達拉
Kalāng river, 卡南伽
Kalanga 坎哈雅
Kālanirnaya, the, 凱拉尼那那(預言、星象)
Kālāpāhār, 伽羅帕哈
Kālāsoka, 凱拉提卡
Kalat (Kelāt), 卡拉第
Kalhana, 凱爾哈納
Kālī worship of, 禮拜伽力
Kālidāsa, 伽力陀沙
Kalikātā (or Kalighata), see Calcutta 伽爾伽多 (見加爾各答)
Kalima, the, 伽里瑪
Kalīmullah Shāh Bahmanī, 凱靈牟拉沙曼尼
Kalinga, 凱靈伽(羯陵伽)
Kālinjar, 卡美伽
Kalkirāja, 凱爾克羅伽
Kallār, 凱勒爾
Kalorās, the, 伽羅拉
Kalpa-vriksha, the, 劫波
Kālpi, 伽爾比
Kālsi, 加爾尹


p. 1734


Kalyān, 伽蘭
Kalyāna (or Kalyāni), 伽蘭拉
Kām Bakhsh, 卡門巴克爾
Kama (Rājput general), 卡瑪,拉迦普的將軍
Kamalā Devi, 伽摩羅提薇
Kāmandaka, 伽曼達卡
Kāmarūpa, 伽瑪盧帕(加摩縷波)
Kāmata, see Kāmarūpa 伽摩多(見伽摩盧帕)
Kāmatāpur, 伽摩多浦爾
Kamboja, 坎波伽(柬埔塞)
Kambojas, the, 坎布伽
Kambuja, 坎布伽
Kambuja-deśa (Indo-China), 坎布伽德沙(印度支那)
Kampil, 坎卑爾
Kāmpila, 坎卑拉
Kampilī, 坎卑里
Kamrān, 伽母倫
Kanarese districts (Kanara), 坎納瑞斯谷區(坎納那)
Kanauj, 坎勞吉(曲女城)
──, Pratihara rulers of, 坎勞吉普拉提那的統治者
Kāñchī (Conjeeveram), 岡琪(契吒)(康吉維羅)
──, Pallavas of, 波羅(腊)婆
Kandāchāra, the, 軍令部
Kandāhār, see Qandāhār 坎德哈爾(見奎陀爾)
Kalpasutra 劫波經
Kampa 康帕
Kamsa 伽薩
Kamba 康巴
Kanakagiri 伽納克吉尼
Kans 坎斯
Karka 卡爾伽
Kansanarayan 坎山拉雅
Kanyakubja 坎雅章比伽
Kandarpanārāyan, 坎大帕羅元
Kāngra, 坎格拉
Kānhojī Angria, 迦訶耆安格尼亞
Kanishka, I, 迦膩色伽一世
Kanjur, the Tibetan, 西藏律藏
Kannada literature, 坎納達文學
Kāṇva dynasty of Magadha, the, 摩揭陀凱瓦王朝


p. 1735


Kānwā, see Khānua 坎瓦(見伽言諾)
Kāpaya Nāyaka, 伽帕雅.尼雅伽
Kapillavastu, 卡匹拉瓦斯秋(伽比羅)
Kapilendra, 開浦林陀羅
Kāpiśa, 開浦沙
Kapur Singh, 開普爾辛
Karā, 伽羅
Kara-jal, 伽羅吉爾
Karan (of Mewār), 伽薩(邁瓦爾)
Kararānī Sultāns, the, 伽羅拉尼蘇丹
Karatoyā, river, 伽羅多耶河
Kārikāl, 伽里伽爾
Karīm Khān, 伽里門罕
Kārkhānās, the, 工廠
Kārkotas, the, 伽訶多
Karkūn, 卡爾古
Kārle cave, 卡爾石窟
Karma, doctrine of, 業
Karma Mimānsā, the, 行業彌曼沙
Karṇa, 伽拉
Karṇa Kalachuri, 伽拉 伽羅遮尼
Karnadeva II, Rāi, 伽羅提婆二世
Karnāl, 伽拉爾
Karṇasuvarṇa, 伽拉蘇伐那
Karṇāṭa, 伽那陀
Karnātak, the, 伽那陀伽
Karnāvatī, Rānī (of Mewār), 伽那瓦迪(邁爾瓦)
Karora-Singhia 卡羅拉幸哈
Karnul, Nawāb of, 伽發爾王 拉瓦布
Kartṛipura, 伽屈補羅
Kārttikeya, 伽地克亞
Kāruvāki, 克漢婆基
Kārwār, 克爾瓦爾
Kāshghar, 克什干
Kāshmīr, 克什米爾
──, Chronicles of, 克什米爾紀年
──; History of, 克什米爾歷史
Shāhābādi's, 池哈巴德之克什米爾
──, Shāhi Kings of, 克什米爾之沙西諸王
──, Sultānate, of, 克什米爾蘇丹王國


p. 1736


Kāshmir Gate (Delhi), 克什米爾城門(德里)
Kāsī Rāo, 伽尸羅
Kāsīm Khān, 伽尸門罕
Kāsīrām Dās, 伽尸拉門達斯
Kasai
Karshapana 伽爾夏帕那
Kanarese 坎那爾
Kalamandalam 伽拉曼達拉(藝術傳習者)
Katanira 伽讀陀
Keshava Des 克日夏瓦達斯
Karchas 註疏
Kesu 克蘇
Kāsis, the,
Kaśyapa Mātanga, 攝摩騰
Katehr, 卡德爾
Kathakali 卡陀罕里
Kathaioi, the, 卡特俄夷
Kathāsaritsāgra, the, 卡特沙瑞格那
Kāthiāwār, 凱瑞瓦爾
Katmandu, 加德滿都
Kātwah, 伽第瓦
Kātyāyana, 凱蒂耶
Kaufmann, General, 考夫曼將軍
Kaumudi mahotsava, the, 可瑪地、馬訶沙婆(有似中國之中秋節)
Kaundinya, 岡提耶
Kaur, Rajkumari Amrit, 高樂
Kauśāmbī (Kosam), 可沙比
Kautilya (Chāṇakya), 可第利耶,阿(海那克耶)
Kautilīya Arthaśāstra, the, 可提爾耶 阿達蘇斯陀
Kāverī, river, 卡維利河
reservoir, 卡維利蓄水庫
Kavikankan Chandī, the, 伽威坎坎所著之「聖母」一書
Kavi-Kulash, 伽夫古拉夕
Kavirāja, the, 
Kāyastha, the, 凱斯陀
Kaye, Sir J. W., 卡耶爵士
Kayūmars, 伽尤瑪


p. 1737


Keane, Sir John (Lord Keane), 克恩
Keating, Colonel Thomas, 凱庭上校
Kedār Rāi (of Vikrampur), 克德爾瑞
Kediri. 克地里
Keene, H. G., 克恩
Keith, Prof. A. B., 克耶斯
Keladi, 克拉地
Kelāt (Kalat), 克拉第
Kemal Pasha, 克瑪爾.帕夏
Kennedy, Pringle, 肯尼德
Kerala country, the, 伽羅那國
Keralaputra, 克拉帕陀
Kesari, Tilak's 泰拉克的開沙利報
Keśavasena, 克西瓦教那
Keshab Chandra Sen, 克西犍陀羅孫
Khadga dynasty, the, 伽革王朝
Khāfī Khān, 伽菲罕
Khairpur, 伽普爾
Khajurāho, 訶吉羅
Khajwah, 訶吉瓦
Khalifāhs, the, 卡利法
Khalilullāh, 伽里路陀
Khaljī Sultāns of Mālwa, the, 麥爾瓦卡爾耆蘇丹
Khalji Maliks 卡爾耆摩立乞
Katha Vatthu 伽陀瓦陀
Khadgavaloka 伽革及羅伽
Khalif 伽里弗
Khatri 伽雀
Khandava 乾達婆
Khaljīs, the, 卡(訶)爾耆(吉)
Khālsā, the, 卡爾沙
Army, 卡爾沙的軍隊
College (Amritsar), 卡爾沙學院(阿姆瑞第沙)
Chief Diwan, 卡爾沙首席部長
Khālsā (crown lands), the, 卡爾沙(王田)
Khān Jahān, 迦亨罕
Khān Jahān Lodī, 迦亨羅地罕
Khān-i- 'A'zam (general), 汗伊阿日門(將軍)


p. 1738


Khān-i-Daurān, 罕伊道南
Khān-i-Jahān Maqbūl, 罕伊迦亨.摩奎巴爾
Khān-i-Sāmān, the, 皇室部
Khān-i-Shahīd Muhammad, 罕沙文德穆罕默德
Khān-i-Zamān, 罕伊熱曼
Khāndān-i-Tīmurīā, the, 帖木爾傳
Khande Rāo, 漠德羅
Khāndesh, 甘德須
Khānua (or Kānwā), 伽諾(凱瓦)
Kharāj 土地稅
Khāravela, 卡陀維羅
Kharda (or Kurdla), 卡文達
Kharoshthī inscriptions, 伽羅悉地碑銘
Khasdār, the, 喀斯德爾
Khasgi-wālā, 喀斯吉瓦拉
Khāsis, the, 喀色
Khataians, the, 喀陀人
Khattaks, the, 喀塔克
Khelna, 克爾納
Khens, the, 克恩
Kherla, 克爾拉
Khilafat Movement, 凱拉華第運動
Khirki, 克爾基
Khiva, 基瓦
Khīzr Khān Sayyid, 基爾罕沙耶德
Khizrābād (Chitor), 基日羅巴德(吉陀爾)
Khojāk Pass, 伽加克隘口
Khokors, the, 可卡爾
Khonds, the, 孔達人
Khotan, 可譚
Khulāsat-ut-Tawārīkh, the, 吉提沙烏提塔瓦里克
Khurāsān, 邱羅表
Khurram, Prince, 柯羅摩王子
See also Shāh Jahān (見沙迦亨)
Khursau Qulī, 庫梭奎里
Khūsh-hāl Khān (Khattak), 庫什哈爾罕(喀塔克人)
Khusrav (son of Jahāngīr), 庫斯拉夫(迦罕基之子)
Khusrav Khān, Nasir-ud-dīn, 庫斯拉夫罕.納賽烏定
Khusrav Malik, 庫斯拉夫 摩立克
Khottiga 可提伽
Khudabakhsh 庫達巴克西


p. 1739


Kirkpatrick 克帕崔克
Kiritewari 克利德希百利
Karshapana 卡夏盤那
Khusrav Shāh, 庫斯拉夫沙
Khutba, the, 喀第巴幣
Khwāja 'Abdus Samād, 克瓦伽阿布杜斯 沙曼德
Khwāja, Abid (governor of Lahore), 克瓦伽阿比德(拉哈爾總督)
Khwāja Abid Shaikh-ul-Islam, 克瓦伽阿毘德
Khwāja Hājī, 克瓦伽哈耆
Khwāja Jahān (Bahmani minister), 克瓦伽迦罕(緬甸之部長)
Kawāja Jahān (of Jaunpur), 克瓦伽罕(伽普爾)
Khwāja Jahān Mahmūd, see Mahmūd Gāwān 克瓦伽罕摩牟德(見摩牟德伽旺)
Khwāja Jamāl-ud-dīn. 克瓦伽.伽麥爾 烏定
Khwāja Mansūr, 克瓦伽曼蘇爾
Khwāja Qutb-ud-dīn (of Ush), 克瓦伽古柏馬定
Khwāja Serhud, 克瓦伽色爾福
Khwāja Tash, 克瓦伽考什
Khwāja-i-Jahān, 克瓦伽伊罕
Khwārazm, see, Khiva 克瓦羅日門
Khyber Pass, 開伯爾
Kiā-che (Kassapa),
Kibe, Sardār Rāo Bahādur,
Kieu-tsieu-k'io,
Kikatas, the, 基瓦塔
Kilokhrī, 克羅克利
Kilpatrick, Major James, 克爾帕崔克少校
King-in council 最高委員會(御前委員會)
Ki-pin, 開平
Kirat Singh, 開羅第庫辛
Kirātas, the, 開羅陀
Kiratpur, 開羅第浦爾
Kirkpatrick, William, 克帕崔克
Kirmān, 克爾曼
Kirtimalla (of Nepāl), 克爾第摩拉(尼泊爾)
Kirtivarman (Chandella), 克第伐曼(犍提羅)
Kirtivarman I (Chalukya), 克第伐曼一世(查羅琪)
Kishangarh, 克賢格爾
Kishkindhyā, 克西肯地耶


p. 1740


Kiritewari 克利德希瓦利
Kishlū Khān (Bahrām Aiba), 凱希魯罕拜拉門埃巴
Kishori Lāl Goswāmā, Rājā, 凱學制
Kitchener, Lord, 凱琴尼爾爵士
Kittur, 凱士爾
Kiul, 凱烏爾
Koch Bihār, See also Cooch Bihār 苦琪比哈爾(見訶琪比哈爾)
Koch Hājo, See also Cooch Bihār 苦琪海角(訶琪比哈爾)
Koh-i-nūr diamond, the, 可伊露鑽石
Koīl, 可伊爾
Kokī Jihu, 柯基吉弗
Kolābā, 可拉巴
Kolhāpur, 可爾哈浦爾
Kollam 可拉門
Kols the, 可爾
Konākamana,
Konāraka, 孔拉羅伽
Kondapalli, 孔達帕里
Kondavīdu, 孔達韋杜
Kondavīr, 孔達弗爾
Konkan, the, 孔坎
Kooch, 庫琴
Kopargāon, 柯柏岡
Konkan 孔坎
Kokkalla 可伽羅
King-in-Council 御前委員會(最高委員會)
Kirtistambha 凱第斯坦布
Koh-i-mor 訶夷摩
Koka 科伽
Kora, 可拉
Koran (Quran), the, 可蘭經
Korea, 韓國
Koregāon, 可爾岡
Korkai, 可爾基
Kosala, 憍薩羅
Kosi 柯西(拘尸)
Kota dynasty, the, 訶多王朝
Kotah, 科塔
Koṭṭam, the, 可陀姆
Koṭṭura, 可陀羅


p. 1741


Kotwāl, the, 戈第瓦爾(維護秩序官員)
Kowgram 柯格拉門
Kṛishṇa, worship of, 禮拜克利希納神
Kṛishṇa, river, 克利希納河
Kṛishṇa I, 克利希納一世
Kṛishṇa II, 克利希二世
Kṛishṇa Devakīputra, 克利希納
Kṛishṇa Miśra,
Kṛishṇa Nāyaka,
Kṛishṇa Rāo Kadam, 克利希納羅卡德門
Kṛishṇa Udaiyar, Rājā, 克利希納鄔地 耶爾.羅闍
Kṛishṇachandra (of Nadiā), 克利希納犍陀羅(拉地亞)
Kṛishṇadās (son of Rājballabh), 克利希納達(羅吉巴拉之子)
Kṛishṇadās Kavirāj, 克利希納達
Kṛishṇadeva Rāya, 克利希納提婆羅闍
Kṛishvajī Bhāskar, 
Kṛishṇapāla (general), 克利希納波腊 將軍
Krivis, the, 克利佛
Krori, the, 克羅里(一仟萬)
Krohs 克羅(量名)
Krittivasa 克利第瓦沙
Kowgram 科格拉門
Kokkili 可克力
Kshitipala 剎帝波腊
Kshaharātas, the, 夏拉陀
Kshatriya caste, the, 剎帝利階級
Kshema Gupta, 克夕瑪笈多
Kshemendra, 迦須曼陀羅
Kshemiśvara, 迦色米瓦羅
Kshetra Simha (of Mewār), 克西重辛哈(邁瓦爾)
Kshīrasvāmin, 迦色羅瓦曼
Kshudrakas, the, 須陀羅迦
Kubera, 甘毘羅
Kuberanāgā, 古毘安那格
Kubja Vishṇuvardhana,  古柏伽韋希 籔伐彈那
Kublai Khān, 古柏萊罕
Kūdal Śangaman, 古德爾商伽曼
Kūla-Chandra, 古拉犍陀羅
Kujula Kaja, 古拉卡伽
Kulasekhara, 古羅西克羅
Kulinism, 古寧教


p. 1742


Kulluka, 牯拉伽
Kulottunga I, 古羅檀伽一世
Kumāon, 古馬昂
Kumāra (Bhāskaravarman), 鳩摩羅(婆斯伽羅代爾阿)
Kumāra (Kārttikeya), 鳩摩羅(伽地克西)
Kumāra Gupta I, 鳩摩羅笈多一世
Kumāra Gupta III, 鳩摩羅笈多二世
Kumāradevī, 鳩摩羅提薇
Kumāraghosha, 鳩摩羅葦夏
Kumārajīva, 鳩摩羅吉瓦
Kumāralāta, 鳩摩羅拉陀
Kumārāmātya, the, 鳩摩羅摩地耶
Kumārapāla, 鳩摩羅波腊
Kumārapāla (of Bengal), 鳩摩羅波腊(曼加拉)
Kumārapāla Chaulukya (of Anhilvara),鳩摩羅波腊查羅琪
Kumarapāla (of Gujarāt), 鳩摩曼波腊(伽雅羅第)
Kumārila, 古瑪里拉
Kumarsambhav 戰神之降生
Kumaun 古曼
Kumbha, Rānā, 古巴南拉
Kumbhakonum, 古巴孔納
Kumbhalgarh, 古巴伽爾
Kumbhān Dās, 古般達斯
Kunāla, 坎納羅
Kuṇḍapura, 坎陀普羅
Kundavva 坎達婆
Kunwār Singh, 古瓦爾辛
Kunzru, Hriday Nāth, 肯日魯
Kurala, 卡拉羅
Kurdla, see Kharda 卡拉達
Kūṛṛam, the, 可爾南
Kurram district, 可爾南區
── Pass, 可爾南隘口
Kurukshetra. battle of, 柯羅之戰
Kurus, the, 拘羅
Kuśa, 拘夏
Kushān-Sātavāhana ear,the, 貴霜沙陀婆那
Kushāns, the, 貴霜
Kuśīnagara, 牯辛拉,涅槃場
Kustalapur, 貴特拉浦爾
Kuvera, 拘威羅


p. 1743


La Bourdonnais, Count de, 拉波夷萊
Labour, 勞工
Labour Party, 勞工黨
Lad Mālikā.
Ladakh, 拉達克
Lady Hardinge Medical College,Calcutta, 哈定女子醫學院(加爾各答)
Lagaturman 羅格圖曼
Lahore, 拉哈爾
Lahorī Bandar, 拉哈班德爾(地方官)
Lake, Lord, 拉克爵士
Lākhā (of Mewār) 拉克哈(邁爾瓦)
Lakheri, 拉克海里
Lakhmaniya, Rāi, 羅伽曼尼耶
Lakhnautī, 拉克羅地
Lakshmana, 羅伽須曼
Lakkanna 羅克拉
Lakshmana Sena, 羅伽須曼森那
Lakshmī Bāi, Rānī (of Jhanasi), 迦色之羅伽須密拜
Lokh 一克拉約十萬盧毘
Lac 同上
Lakshmī Karṇa, 拉伽須密伽爾納
Lāl Kumārī, 拉爾古瑪利
Lāl Singh, 拉爾辛
Lālā Hansrāj, 拉納漠夕拉
Lālā Lajpat Rāi, 拉納拉吉帕第
Lalita Mādhava, the, 羅尼陀摩陀婆
Lalitāditya, 羅尼陀狄耶
Lalliya Shāhi, 羅尼夏
Lally, Count do, 拉賴
Lambert, Commodore, 賴柏第艦隊司令
Lamghan 南汗
Lancashire cotton mills, 蘭卡西爾棉紡廠
Lancaster, Captain James, 蘭卡斯提爾上尉
Land Mortgage Bank, the, 土地銀行
Land Revenue, 土地稅
in Maurya Empire, under 一孔雀王朝時代之土地稅
the Guptas, 一笈多時代之土地稅
in Vijayanagar Empire, 一毘伽耶帝國之土地稅
in Turko-Afghān era, 一土庫曼阿富汗時代之土地稅
in Mughul era, 一莫兀兒時代之土地稅


p. 1744


later, in Bengal, -孟加拉之土地稅
in modern times, -現代之土地稅
Land Settlements: 土地分配(政策)
Afghan, Mughul, Bengal, (阿富汗、莫兀爾人及孟加拉之土地分配)
Landour, 南多
Lane-Poole, Stanley, 南甫爾
Languagos of South India, 印度南部人的語文
Lanka (Coylon), 蘭伽(錫蘭)
Lansdowne, Lord, 蘭斯當公爵
Laos, 寮國
Laswari, 拉斯瓦利
Lattalur (Latur), 拉塔魯爾(拉塔爾)
Lata 拉陀
Lariston 勞里斯敦
Lava, 羅婆
Law, Hindu, 印律
──, Muslim, 回律
Law, Jacques, 捷克奎斯.羅
Law Commission, the, 法律編纂委員會
Lawrence, Sir George, 勞倫斯.喬治
Lawrence, Sir Henry, 勞倫斯.亨利
Lawrence, Sir John (Lord Lawrence), 勞倫斯爵士(勞倫斯公爵)
Layton, Sir W. T., 萊頓
League of Nations, the, 國際聯盟
Lee Commission, 李(萊瑞)委員會
Lee-Warner, Sir William, 李萬力
Leese, Gen., 李滋
Legislation, 法制
Legislative Councils, 下議院
Lenoir, P. C. (governor of Pondi- cherry), 林德埃爾(旁德琪利的省督)
Lespinay, Bellanger, de, 賴斯平奈
Leyden, 萊敦
Lhasa, 拉薩
Lichchhavis, the, 里克哈維(離車)
Lilabati, the, 里拉巴地
Lindsay, Dr. A. D., 林德塞博士
Linga, cult of the, 禮拜靈伽(男生殖器)
Lisbon, 里斯本


p. 1745


Linlithgow, Lord, 靈伽耶第
Linlithgow Lord 林里戈公爵
Literature: 文學
Aryan, Magadhan era, -雅利安摩竭陀時代之文學
in Mauryan era, -孔雀王朝時代之文學
in Gupta era, -笈多時代之文學
in Vijayanagar Empiro, -毘迦耶時代之文學
in Turko-Afghān era, -阿富汗人民時代之文學
in Mughul era, -莫兀兒時代之文學
in modern times, ──當代之文學
Lloyd Dam the, 羅約丹
Lingraraja 靈伽羅闍
Local Self-Government 地方自治
Lodis, the, genealogical table, 羅地氏族(見世系表)
Lohanīs, the, 羅軻尼
Lukhji 羅克琪
Lohara dynasty, the, 羅塔拉王朝
Lohgarh, 羅格爾(鐵血堡)
Lokavibhāga, the, 羅克維巴伽
London, University of, 倫敦大學
Longhurst, A. H., 郎弗斯第
Louis XIV, 路易士14世
Lower Chonāb Canal, 下基那運河
Lower Ganges Canal, 恆河下游各運河
Lucknow, 拉克羅
──, University of, 拉克羅大學
Ludhiānā, 盧地拉
Lu bin 魯賓
Lumbinigrāma, 盧比尼闍
Lumsden, John, 魯斯敦
Lutf-un-nisa, 魯烏尼沙
Lunar 隆納爾
Limays 利馬夷
Lyall, Sir Alfred, 賴耶爾
Lyallpur, 賴雅浦
Lytton, Lord, 李頓公爵
Ma'āsir-i- 'Ālamgīrī, the, 摩阿西爾阿拉格尼(艱難的世界)
Ma 'āsir-i-Jahangīrī, the, 摩阿西爾迦亨基尼(艱難的迦亨基)
Ma 'āsir-i-Rahimi, the, 摩阿西爾拉西門(艱難的拉西門)


p. 1746


Ma 'bar, 摩巴爾
Macartney, Lord, 麥卡特尼
Macaulay, Lord, 馬可萊公爵
McCaskill, Sir John,
Macauliffe 瑪可里菲
MacDonald. Ramsay, 麥克唐納德
MacDonnell, Sir Antony, 麥克唐納
Macedonis 馬其頓
Macheri, 麥琪里
Mackenzie, Colin, 麥克滋
Maclagan Committee, 馬克拉幹委員會
MacMahon, Sir Henry, 麥克瑪洪爵士
MacMahon Line, the, 麥克瑪洪線
Macnaghten, Sir Willam, 麥克納廷爵士
McNeill, Sir John, 麥克尼爾
Macpherson, sir John, 麥克費森
Madagascar, 馬達加斯加
Madanapāla,  摩陀那波腊
Madanapārijāta, the, 摩陀帕里伽塔
Mādhava, Gupta, 摩陀婆笈多
Madec 麥狄克
Mādhava, Rāo I, 摩陀婆羅一世
Mādhava Rāo II, 摩陀婆羅二世
Mādhava Rāo, Sir T., 摩陀婆陀爵士
Mādhava Rāo Nārāyan, 摩陀婆羅.拉羅耶
Mādhava Vidyāranya, 摩陀婆毘德南耶
Mādhavāchārya, 摩陀婆查亞
Madhva, 摩達婆
Madhya Bhārat Union, 麥丹牙巴拉提聯合
Madhya Pradesh, 麥丹牙普拉德夕
Madhya-deśa, the, 麥丹牙區
Madhyamikā, 麥丹亞米卡
Madrakas, the,
Madras, passim, passim, 馬德拉斯
──, Carnatic, the, 伽納第馬德拉斯
──, Fort St. George, 馬德拉斯聖.喬治要塞(喬治堡)
Madras Mahājan Sabhā, 馬德拉斯摩訶 伽沙巴
Madrid, Treaty of , 馬德里條約
Madurā, 馬陀羅


p. 1747


Madurantaki 馬陀羅塔基
Madhava Rao Narayan 摩達婆羅拉格
Magadha, 摩羯拉之
administration, -行政
social life, -社會生活
economic condition, -經濟狀況
religion, literature, -宗教、文學
Magas of Cyrene, 塞內馬伽王
Māgha, 摩華
Magistracy, the, 地方長官
Maha Singh, 摩訶辛巴
Magua Charta 摩華吉陀
Madrasa 摩德拉沙(書.經)
Mahabalādhikrita, the, 摩訶巴羅德喬尼陀
Mahābat Khān, 摩訶巴第罕
Mahābat Khān Sūr, 摩訶巴第罕.蘇爾
Mahābhārata, the, 摩訶般(婆)若多史詩
Māhad, 摩訶德
Mahādājī Sindhia, 摩訶德奇辛地亞
Mahādandanāyaka, the, 摩訶坦檀拉雅伽
Mahādeva, 摩訶提婆(創造神)
Mahabhashya 摩訶巴夏耶
Mahākāntara, 摩訶坎特拉
Mahākosala 摩訶憍薩羅
Mahāl, the, 摩訶爾(紀念堂)
Māham Anaga, 摩訶姆安拉伽
Mahāmokshaparishad, the, 大解脫協會
Mahānandin, 摩訶納定
Mahanayakacharya, the, 鄉村督導員
Mahānirvāna Tantra, the, 大涅槃雜誌(書刊)
Mahāpadma Nanda, 摩訶帕難陀
Mahanadi Delta 摩訶納地德爾多
Mahanadi Upper 上摩訶納地
Mahamandgalyayna 摩訶止犍蓮
Mahanavami 摩訶提婆密
Mahāpradhānd, the, 摩訶普拉檀那
Mahārāja, the, 摩訶羅闍
Mahārājpur, 摩訶羅吉浦爾
Mahārāshtrā 摩訶拉夕陀羅


p. 1748


Mahāsabhā, the, 摩訶沙巴
Mahāsthān, 摩訶檀
Mahāvīra, Vardhamāna, 馬哈維拉
Maharathi 摩訶陀地
Mahana 摩訶拉
Maharani Baiza Bai 馬哈尼拜日門
Maharanis School 馬哈拉尼學派
Mahāyāna Buddhism, 大乘佛教
Mahé, 馬哈
Mahendra, Prince, 摩威陀王子(阿育王之弟)
Mahendrāditya (Kumara Gupta I), 摩威陀沙那(鳩摩羅笈多一世)
Mahendragiri, 摩威陀吉里
Mahendrapāla Pratihāra, 摩威陀波腊
Mahendravarman I, 摩威陀伐曼一世
Maheshwar, 摩夕尼爾
Maheśvaras, 摩訶婆羅
Mahfuz Khān, 馬初治罕
Mahidpur, 摩西浦爾
Mahīpāla I, 摩西波腊一世
Mahīpāla II, 摩西波腊二世
Mahīpāla Pratihāra, 摩西波腊
Mahlak Deva, Rāi,
Mahmūd (Sultān of Delhi), 摩牟德(德里蘇丹)
Mahmūd Begarha (Abul Fath Khān, of Gujarāt, 摩牟德比伽爾哈(伽雅羅第阿布爾華策罕)
Mahmūd Gāwān (Khwāja Jahān), 摩牟德伽旺(克瓦伽伽罕)
Mahmūd of Ghaznī, 伽日尼摩牟德
Mahmūd Khaljī (of Mālwa), 摩牟德卡爾耆(麥爾瓦)
Mahmūd II Khaljī (of Malwa), 摩牟德二世(卡爾耆)(麥爾瓦)
Mahmūd Lodī (son of Sikandar Lodī), 摩罕德羅地(施岡陀羅地之子)
Mahmūd Shāh (of Bengal), 德牟德沙(孟加拉)
Mahmūd Shāh (son of Ibrāhīm, of Jaunpur), 摩牟德沙(伊布拉西門之子)
Mahmūd Shāh (of Kābul), 摩牟德沙(卡布魯)
Mahmūd Shāh Bahmanī, 摩罕德沙 泊曼尼
Mahmūd Shāh Khaljī (of Malwa), 摩牟德沙(卡爾魯)(麥爾瓦)


p. 1749


Mahmūd Shāh Sharqī (of Jaunpur), 摩牟德沙沙爾奎(伽普爾)
Mahoba, 摩和巴
Mahodaya (Kanauj), 摩和達耶(坎勞吉)
Mahomet, the Prophet,
Mahsūds, the, 摩蘇德
Māhulī, 摩湖里
Mainpurī, 曼普利
Mailala Devi 摩夷拉羅拉 提薇
Maitrakas, the, 邁屈卡
Maiwand, 邁萬德
Majapahit, 印刷尼亞尼之王朝名
Majlis-i-Khalwat, the, 友愛委員會
Majmudār, the, 財務官
Major Raverty 羅佛特少校
Majumdar 馬秋德爾
Makhdūm-i-'Ālam, 馬克杜伊阿拉門
Makhdūmah Jahān, 馬克杜馬伽罕
Makrān, 馬克南
Makwanpur, 麥克望浦爾
Maktab 回教寺院主辦宗教事務之部門
Malabar, 馬拉巴爾
Malabari, Behramji, 馬拉巴利
Malaces, 麻六甲
Mālādhar Basu, 馬拉德爾
Malakand Pass, 馬拉坎隘口
Malaon, 麥廊
Malartic M., 瑪拉杜克
Mālavas, the, 摩羅婆
Malay Archipelago, 馬來羣島
Malay Peninsula, 馬來半島
Malcolm, Sir John, 麥爾可林爵士
Māldah district, 麥爾德
Māldeo, 麥爾狄奧
Māldev (of Mārwār), 麥爾德夫(馬華爾)
Maldive Islands, the, 馬爾狄夫島
Malet, Sir Charles, W.,  馬勒第
Malhār Rāo Gaikwār, 馬爾哈羅 凱克及爾
Malhār Rāo Holkar, 馬爾哈羅.露爾伽
Malhār Rāo Holkar II, 馬爾哈羅.露爾伽二世
Maliban (Mālwa), 摩尼巴(麥爾瓦)
Malik, the, 摩立克(將校軍官)


p. 1750


Malikajuna 摩立克阿瓊那
Malik Ahmad (of Ahmadnagar), 摩立克阿曼德(阿曼德拉格爾)
Malik Ahmad Chap, see Ahmad Chap 摩立克阿曼德查普(見阿曼德查查)
Malik 'Ambar, 摩立克阿母巴爾
Malik Ayāz, 摩立克阿耶日
Malik Chhajjū, 摩立克壹訶久
Malik Ghāzī Sahana, 摩立克蓋士沙哈拉
Malik Ikhtiyār-ud-dīn, 摩立克伊克地耶爾烏定
Malik Mubārak, 摩立克牟巴羅克
Malik Mubammad, Jayasī, 摩立克穆罕默德
Malik Muqaddir, 摩立克牟查地爾
Malik Naīb Kāfūr, see Kūfūr 摩立克內希伽富爾(見伽富爾)
Malik Nasīr, 摩立克納塞
Malik Rājā Fārūqī, 摩立克羅闍法魯克
Malik Sarvar, 摩立克沙伐爾
Malik Targhī, 摩立克塔爾
Malik Yaklakī, 摩立克雅士拉基
Malik-ush-Sharq, the, 摩立克烏夕沙爾奎
Malikā Jahān, 摩立卡迦罕
Malkāpur, 摩立大普爾
Malkhed, 麥爾克德
Mall, Rānā, 馬爾南拉
Malla-kara, the, 馬爾拉
Mallas, the, 馬爾拉
Malleson, G. B., 馬爾遜
Mallikārjuna, 摩立阿瓊那
Mallinātha, 馬林拉陀
Mallū (son of Ismā 'īl 'Ādīl Shāh), 馬魯(伊蘇邁爾.阿狄爾沙之子)
Mallu Iqbal, 馬魯.伊奎巴爾
Mallū Khān, Qādir Shāh, 馬魯罕
Malvelly, 馬爾弗萊
Mālwa, 麥爾瓦
──, Khaljī Sultānate of, 麥爾瓦卡爾耆蘇丹王國
Māmallapuram, 麥馬爾拉普羅
Mān Singh (of Amber), 曼辛(阿姆昆爾)
Mān Singh (of Gwālior), 曼辛(古立奧爾)
Mān Singh (feudatory of Sindhia), 曼辛(為辛地亞的諸侯)


p. 1751


Manasā Devī, 曼納沙提薇
Mānavya gotra,the, 曼拉雅戈陀那
Manchester, 曼徹斯特
Mandal 曼得爾
Mandala, 曼特羅
Maṇḍala, the, 曼特羅
Māndālay, 曼德萊
Mandasor,
──, Treaty of, 孟德沙條約
Mandavī, 孟德薇
Mandāwar, 曼得瓦爾
Mandor (Viramgam), 曼多爾(韋拉格)
Māndū, 曼杜
Mangabarnī Jalāl-ud-dīn, 蒙戈巴爾尼伽拉爾烏定
Mangal Deva, 蒙戈爾提婆
Maṅgaleśa, 蒙格勒沙
Mangalore, 孟伽羅
──, Treaty of, 孟伽羅條約
Mangū Khān, 曼古罕
Mānikchānd (general), 曼里克犍德(將軍)
Manikdrug 曼尼德魯
Mānikka Vāsagar, 曼尼伽婆沙伽
Manipur, 曼力浦爾
Manjha district, 曼哈縣
Mankir, 曼克爾
Manma-Siddha III, 曼摩西達三世
Manohar (artist), 曼羅訶爾(藝術家)
Mankarah 曼卡拉
Mānpur, 曼浦爾
Mansabdār, the, 麥任狀
Mansehra, 曼塞羅
Mansel, Charles, G., 曼塞爾
Mansurah, 曼殊拉
Manṭarāja, 曼塔羅闍
Mantra, the, 唸咒
Mantrī, the, 曼垂(大臣,部長)
Mantrin, the, 諮詢人員
Mantriparishad, the, 曼垂帕尼夕德
Manu, 曼那
Manucci, 曼魯西
Mānyakheta (Malkhed), 曼基多(麥爾克德)


p. 1752


Manyu, 曼禹
Mao, 毛奧
Marātha Deshmukhs, the, 馬拉德.德赤馬克
Maqadams 摩奎德門(官制)
Mans 曼斯(值80磅)
Mansab 曼沙布
Marātha Wars. 馬拉德戰爭
Marāthās, the, 馬拉德
Marāthī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馬拉德語文與文學
Māravarman Kulasekhara, 摩羅伐曼.古拉西卡羅
Marcara (of Ispahān), 馬拉卡(伊斯帕罕)
Marley, General, 麥爾萊將軍
Marmad (Mārwār), 馬摩德(馬華瓦)
Marryat, Captain, 馬耶第上尉
Marshall, Sir John, 馬歇爾爵士
Marshman, J., 馬夕曼
Martabān, 馬特班
Martyr 馬泰爾
Mārtāṇḍa, temple of, 馬坦陀寺
Martin, François, 馬丁
Martindell, Sir Gabriel, 馬丁德爾爵士
Maruts, the, 馬沙滋
Mārwār, 馬華爾
Masands 馬善德(捐獻、功德)
Mani-Yuvaraja 曼紀-羽伐羅闍
Marappa 馬羅帕
Maru 摩魯
Masālik-ul-absār, the, 摩沙巴克烏爾阿布色爾
Mashkarins, the, 摩夕卡仁
Masjids, 寺廟.亭塔
Massaga, 摩薩伽
Mas 'ūd Khān, 麥蘇陀罕
Mas 'ūdī, 麥蘇地
Mashas 麥蘇里帕坦
Masrad 麥斯拉德(傀儡)
Masulipatam, 麥蘇里帕坦
Treaty of, 麥蘇里帕坦條約
Malik Mala Kumbha 摩立克
Mathows, Brigadier Richard, 馬迪斯
Mathurā, 馬陀羅
──, ruins and sculptures of, 馬陀羅之城市與石刻


p. 1753


Matila, 麥地瓦
Matsya, 麥提雅
Mattavilāsaprahasana, the, 摩陀(摩陀軼事)
Maues (Moa or Moga),
Mauhan, 毛漢
Maukharis, the, 毛克哈利
Maulāna Khwājagi, 毛羅拉.瓦伽吉
Maulāna Muaiyyan-ud-dīn Umrānī, 毛羅拉.毛利耶 烏地.烏門南尼
Maulānā Shāh Muhammad Shāhābīdī, 毛羅拉沙
Maulāna Sharf-ud-din Māzandarānī, 毛羅拉夏爾 烏定
Mauritius, 毛里圖斯
Maulaui Chragh Ali 毛拉薇
Maunds 曼達(一曼達為21.80磅)
Maurya Empire, the, 孔雀王朝
government, 孔雀王朝之政府
administration, 孔雀王朝之行政
social conditions, 孔雀王朝之行政
trade and navigation, 孔雀王朝之商業與航運
currency, industry, 孔雀王朝之貨幣、工業
religion, literature, 孔雀王朝之宗教、文學
foreign influence, art, See also Mauryas 孔雀王朝之外來影響 孔雀王朝之藝術(見孔雀家系)
Mauryas, the, 孔雀家系
genealogical table,
See also Maurya Empire,
Māvalīs, the, 摩瓦爾
Māyā, mother of the Buddha, 摩耶(佛陀的母親)
Mayo, Lord, 梅約公爵
Mayūra, 摩裕羅
Mayurbhanj, 摩音般
Mazzini, G., 馬仁尼
McCaskil 麥克卡斯克爾
Mecca, 麥加
Medical College, Calcutta, 加爾各答 哈定夫人
── ──, Lady Hardinge, 醫學院
Medical Service, Indian, 印度醫學服務社
Medina, 麥地拉
Meadows Taylor 麥多泰勒
Medinī Rāi, 密德尼瑞


p. 1754


Moditerranean, the, 地中海
Medows, Sir William, 邁多斯爵士
Meer Niser 'Ālī (or Titto Meer), 米爾勒塞阿里(狄托米爾)
Meerut, 米汝第
Megasthenes, 麥加任
Meghavarna, 摩華伐拉
Meghnād Sāhā. Dr.,
Mehdi 'Ālī Khān, 麥地阿里訐
Meherauli Iron Pillar,
Mehta, Pheroze Shah, 密陀
Megnaduta 密使
Meherauta 麥赫羅尼
Mekala, 麥卡羅
Melbourne, Lord, 麥爾包恩
Memoir of Central India, Malcolm's quoted, 麥爾可林之中印度遊記
Menander, 梅拉陀王
Merv, 麥爾夫
Mensem 曼森
Meridarchic 密瑞達伽
Mesolithic Age, 中石器時代
Mesopotamia, 米索不達米亞
Meston, Lord, 麥斯頓
Metealfe, Lord, 梅德卡爾夫
Methold, W., 西麥著德
Mettur irrigation project, 密圖爾
Mewār, Rānas of, genealogical table, 邁瓦爾
Mewāt, 邁瓦提
Mhow, 漠
Miān Bahādur Shāh, 梅恩.巴哈杜爾 梅恩巴爾杜爾沙
Miāni, 邁安尼
Middleton, Resident in Oudh, 密德里毅(在奧德)
Middleton, Sir Henry, 米德里廠
Midnāpur, 密德拉普爾
Miftāh, the, 密夫塔
Mihira, 密希羅
Mihiragula, 密西訶羅
Mihr-un-nisa, see Nūr Jahān 密安尼沙(見奴伽罕)
Mildenhall, John, 密爾敦霍爾


p. 1755


Milindapañbo, the, 米林達彭俄
Military Administration: 軍事行政
Mill, J.S., 密爾
Milton, John,
Mīṁāmsā, the,
Mindon, King, 明多王
Minar 塔
Minhāj-ud-dīn,
Minhāj-us-Sirāj, 明訶吉烏斯西羅吉
Minto, 1st Earl of, 明多第一伯爵
Minto, 4th Earl of, 明多第四伯爵
Mīr Ālam, 密阿拉門
Mīr Arz, the, 密阿拉玆
Mīr Ātish, the, 密阿地夕(砲兵司令)
Mīr Bakshī, the, 密巴克西
Mīr Barr, the, 密巴爾(皇室獵場官)
Mīr Fazl-ullāh Injū, 密華日爾 烏拉因吉
Mir Adls 推事
Mīr Jāfar, 密伽法
Mīr Jumla (governor of Bengal), 密宙拉(孟加拉之省督)
Mīr Jumla (Muhammad Sa'īd), 密宙拉(熱罕默德賽伊德)
Mīr Kasim, 密伽西
Mīr Madan, 密瑪丹
Mīr Mannu, 密曼奴
Mīr Manzil, the, 密哈南
Mīr Mun 'im, 密曼尼門
Mīr Qamār-ud-dīn, see Nizām-ul-mulk Āsaf Jāh 密奎麥爾烏定(見尼曼烏爾牟爾先.阿沙夫伽)
Mīr Sayyid 'Ālī, 密沙伊德阿里
Mīr Tozak, the, 密
Mīr Yunus Alī,
Mīr-i-Adal, the, 邁伊阿德爾
Mīrā Bāī, 密那拜伊
Mīran (son of Mīr Jāfar), 密南
Miranput Katra, 密南浦爾伽提拉
Mirasdārs, the, 密拉斯達爾
Miris, the, 密里族
Mīrpur, 密浦爾
Mīrzā Ghiyās Beg, See also I 'timād-ud-daulah 密爾玆 伽耶伯格(見伊地麥烏陀拉)


p. 1756


Mīrzā Haidar. 密爾玆.海德爾
Mīrzā Muhammad, see Sirāj - ud - daulah 密爾玆穆罕默德(見釋烏道拉)
Mīrzā Muhammad Hakīm (governor of Kābul).  密爾玆穆罕默德哈克門(卡布爾總督)
Mīrzā Muhammad Kāzim, 密爾玆穆罕默德 伽日門
Mirzāpur, 密爾玆浦爾
Mishmis, the, 密西密族
Misls, Sikh, 聯邦
Mithilā, 米提拉
Mithra, 米提拉
Mithradates I, 米提拉德蒂
Mitra, 米提拉
Mitra, Sir Ramesh Chandra, 米提拉
Mocha, 摩卡
Mohan Prasād, 摩漠普拉 賽德
Mohanlāl, 蒙古達羅
Mohenjo - Dāro, 
Mohmānds, the, 摩曼德
Moin - ud - dīn Ahmad, 摩烏定阿曼德
Mokurs 摩卡爾
Modave 摩達夫
Mohmands 摩曼人
Moira, Earl of, see Hastmgs, Marquess of 毛伊羅伯爵 (見赫斯丁)毛伊羅伯爵之特許狀
Mokal (of Mewār), 摩卡爾(邁瓦爾)
Moluccas, the, 麻六甲
Monghyr, 蒙費爾
Mondoloid 蒙戈羅夷德族
Mongols, the, See also Mughuls 蒙古人(見莫兀兒人)
Monier - Williams, Sir M., 孟尼爾威廉
Monserrate, C. de, 孟斯拉德
Monson, Colonel, 孟遜上校
Montagu, Edwin S., 蒙大古
Montagu - Chelmsford Report and Reforms, the, 蒙大古之改革報告
Montgomery, Sir Robert, 蒙特戈密報告
Monuments, See also Art 紀念碑(見藝術條)
Mookerjee, Sir Asutosh, 摩柯吉


p. 1757


Moore, Edward, 穆爾.愛德華
Moors, the,
Moplahs, the,  摩普拉
Morar, 摩拉爾
Morārī Rao, 摩拉里羅
Moreland, W. H., 摩爾蘭
Morieis, the, 毛瑞
Morley, Lord, 摩爾萊
Morley - Minto Reforms, the, 摩爾萊.明多改革
Mornington, Lord, see Wellesley, Marquess 摩林敦公爵(見威爾斯萊)
Moscow, 莫斯科
Mother - Goddess, the, 女神
Motijhil, 摩提西爾
Moti Masjid 珍珠寺
Mountbatten, Lord, 蒙已頓元公爵
Mousikanos, 茅斯凱羅
Mṛichchhakaṭikā, the , 曼里查訶迪伽(泥土車)
Mu'azzam (uncle of Akbar), 牟熱門(阿克巴的伯父)
Mu'azzam (son of Aurangzeb), see Bahādur Shāh of Delhi  牟熱門(奧楞塞之子)(見德里巴哈把沙)
Mubārak, Shaikh, 摩波羅克
Mubārak Khān (of Khandesh), 摩波羅克罕(甘提頭)
Mubārak Khān (of Suket), 摩波羅克須(蘇克第)
Mubārak Shāh (Sayyid), 摩波羅克須(沙伊德)
Mubārak Shāh II, 摩波羅克沙二世
Mubārak Shah Fakhr - ud -dīn, 摩波羅克沙 葦克烏定
Mubārak Shāh Qutb - ud -dīn, Khaljī, 摩波羅克沙 古柏烏定.卡爾著
Mubārak Shāh Sharqī, 摩波羅克沙 夏爾奎
Mubārakābād, 摩巴羅克城
Mubāriz Khān, see Muhammad 'Ādil Shāh Sūr 牟巴里日罕(見穆罕默德阿迭爾沙蘇爾)
Mudki, 牟德基
Mudrā - Rākshas, the, 馬陀羅克希沙
Mudikonds 馬地孔達
Muftis, the, 說明回教法典的官員
Mughlānī Begam, 牟南尼柏伽曼
Mughul Government, the, 莫兀兒政府
the nobility, 莫兀兒之貴族
public services, 莫兀兒之公共服務


p. 1758


chief officers, police, 莫兀兒之重要官員
Iaw and justice, 莫兀兒之警務與法律
revenue system, 莫兀兒之司法與稅收制度
provincial government, army, 莫兀兒之省政與軍隊
Mughuls, the, 莫兀兒人
See also Mughul Government and Mongols. (見莫兀兒政府與蒙古人)
Mugs, the, 莫格
Muhammad, Prince (son of Balban), 穆罕默德王子(巴爾班之子)
Muhammad II (of Gujarāt), 穆罕默德二世(伽雅羅軍)
Muhammad II (of Turkey), 穆罕默德二世(土爾其)
Muhammad 'Ādil Shāh Sur. (見穆罕默德阿迭爾沙蘇爾)
Muhammad'Alī (son of Anwār - uddīn Nawāb), 穆罕默德阿里(安瓦爾烏定 拉瓦布)
Muhammad 'Alī (Nawāb of the Carnatie). 穆罕穆默德阿里(伽拉第之拉瓦布)
Muhammad 'Amīn Khān, 穆罕默德阿敏罕
Muhammad 'A'zam (son of Aurangzeb), 穆罕默德阿日門(奧楞塞之子)
Muhammad Bahmanī (brother of 'Alā -ud -dīn II), 穆罕默德泊曼尼(阿拉烏定二世之兄弟)
Muhammad bi Tughluq, 穆罕默德賽.圖格烈
Muhammad of Ghūr (Mu'iz -ud -dīn Muhammad bin Sām sultān), 喀爾之穆罕默德
Muhammad of Ghūr, Qutb -ud -dīn, 喀爾之穆罕默德 古柏烏定
Muhammad Husain, the Zarrin -qalam, 穆罕默德胡生
Muhammad Husain Nazirī, 穆罕默德胡生.納塞
Muhammad ibn - Kāsīm, 穆罕默德伊本卡西門 穆罕默德伽拉
Muhammad Ibrāhīm (son of Rafī -us -Shān), 穆罕默德沙伊德(羅菲烏 斯沙之子)
Muhammad Junaidī, 穆罕默德伽拉第
Muhammad Kām Baksh, 穆罕默德伽 鮑克喜
Muhammad Khān (son of Firūz Shāh), 穆罕默德罕(菲洛士沙之子)
Muhammad Khān, Sultān (brother of Dost Muhammad), 穆罕默德罕蘇丹(多士第穆罕默德之兄弟)


p. 1759


Muhammad Mirzā (of Persia), 穆罕默德.密爾日(波斯)
Muhammad Murād (of Samarqānd), 穆罕默德牟拉德(撒馬爾罕)
Muhammad Nādir, 穆罕默德納地爾
Muhammad Rezā Khān, 穆罕默德羅沙干
Muhammad Sa'īd, see Mīr Jumla 穆罕默德沙伊德(見密宙拉)
Muhammad Sālih, 穆罕默德沙里
Muhammad Sāqi. 穆罕默德沙奎
Muhammad Shāh (of Bengal), 穆罕默德沙(孟加拉)
Muhammad Shāh, Bhīkhan (of Jaunpur), 穆罕默德沙(伽普爾)
Muhammad Shāh (of Delhi), 穆罕默德沙(德里)
Muhammad Shāh (son of Fīrūz Tughluq), 穆罕默沙(菲洛士圖格烈之子)
Muhammad Shāh, Ghaznī Khān (of Mālwa), 穆罕默德沙.伽日尼罕(麥爾瓦)
Muhammad Shāh (of Gujarāt),  穆罕默德沙(伽雅羅第)
Muhammad Shāh (of Khwārazm), 穆罕默德沙(克瓦羅日門)
Muhammad Shāh (brother of Sulaimān Shukoh), 穆罕默德沙(蘇利曼夏可之兄弟)
Muhammad Shāh I Bahmanī, 穆罕默德沙一世 泊曼尼
Muhammad Shāh II Bahmanī, 穆罕默德沙二世 泊曼尼
Muhammad Shāh III Bahmanī, 穆罕默德沙三世 泊曼尼
Muhammad Shāh Khān (Pathān), 穆罕默德沙罕(帕坦)
Muhammad Sultān (son of Aurangzob), 穆罕默德蘇丹(奧楞塞之子)
Muhammad Sultān (cousin of Humāyūn), 穆罕默德蘇丹(胡默元之堂兄弟)
Muhammad Zahir (of Kābul), 穆罕默德熱赫爾(卡布爾)
Muhammad Zamān, 穆罕默德日曼
Muhammadābād, (Chāmpāner), 穆罕默德巴德(犍帕里爾)
Muhammadan Anglo - Oriental Defence Association of Upper India, 北印度回教徒 印英防禦協會
Muhammadans, see Muslims 回教徒
Muhtasib, the, 牟塔西布(都布督察)
Mu 'iz -ud -dīn Bahrām, 牟日烏定巴羅門
Mu'iz -ud - dīn Kaiqubād, 牟日烏定.凱古巴德
Mu'iz -ud -dīn Muhammad bin Sām, see Muhammad of Ghūr 牟烏商拉第 牟日烏定.穆罕默德丙西門(見伽爾之穆罕默德)
Mūjahid Shāh Bahmanī, 罕伽西德沙 泊曼尼
Mukammal Khān Gujarāti, 牟卡瑪爾罕(伽雅羅第)


p. 1760


Mukarrari Settlement 牟卡納里土地放領法規
Mukherji, Haris, 牟柯吉
Mukhlīspur, 牟克尼斯浦爾
Mukhyapradhāna, the. 馬凱普拉檀那(領導人)
Mukunda Harichandana, 牟岡陀
Mukundarā Pass, 牟岡陀羅隘口
Mukundarām Chakravarti, 牟岡陀拉門
Mula Sutra 牟羅經
Mūla prakritis, the,
Mūlaka,
Mulakidah 牟拉西德
Mumtāz Mahal, 馬姆德
Munar Bājī Deshpānde, 曼勒爾
Muṇḍās, the, 曼陀
Municipalities, 自治市(區)
Mun'īm Khān, 摩尼罕
Munīr -ud -daulah, 蒙尼爾烏德道拉
Muñja, 蒙琦
Munro, Sir Hector, 梅諾爵士
Munro, Sir Thomas, 梅諾.湯瑪斯
Munsif -i -Munsifān, the 孟西夫-伊-孟西梵
Munsifān, the, 孟西梵
Munsiffs, the, 孟西菲斯
Muntakhab -ul -Lubāb, the, 曼塔卡烏爾魯巴
Muny Begam, 曼尼毘伽姆
Muqarrab Khān, 牟奎那罕
Muqta, the, 牟奎陀(功勳人員)
Murā, 摩拉
Murād, Prince, 摩拉特王子 曼塔卡烏第台里克
Murād II (of Turkey) 摩拉特二世(突厥)
Murādābād, 摩拉特巴德(城)
Murshīd Qulī Jāfar Khān, 摩夏德古里 伽發爾罕
Murshid Qulī Khān, 摩夏德古里罕
Murshidābād, 摩夏德巴德
Murtazā Nizām, 麥德柴尼日曼
Musangi, 牟三紀


p. 1761


Muscat, 財稅官員
Mushrif -i - Mamālik, the,
Music: in the Mughul Court, 宮庭音樂
in Modern India, 當代音樂
Muslim Education, 回律教育
-Law, 回教教育
-League, the, 印度聯盟教育
-State in India, 印度回教諸邦教育
Muslims, the, 回教
Mussoorie, 牟蘇里
Mustafanagar, 牟斯特範格
Mustaufī, the, 回寺負責教育之部門
Mustaufi-i-Mamālik, the,
Mutakhab -ut -Tawārīkh, the,
Mu'tamīd Khān, 牟塔門德罕
Muttrā, 牟提羅
Muxadābād, see Murshidābād 牟克德巴(見摩夏德巴德)
Muzaffar Husain Mīrzā, 牟熱代胡生密 玆拉
Muzaffar Jang, 牟熱伐伽
Muzaffar Khān Turbatī, 牟熱伐罕
Muzaffar Shāh I (of Gujarāt), 牟熱伐沙一世
Muzaffar Shāh II, 牟熱伐沙二世
Muzaffar Shāh III, 牟熱伐沙三世
Muzaffar Shāh, Zafar Khān 牟熱伐沙.熱伐罕
Muziris, 毛日里斯
Myede, 邁夷德
Mysore, 邁門辛
-University, 邁索爾大學
Nabob 納波
Nachna -ke -Talai, 拉克陀萊
Nadīa, 拉地亞
Nādir Shāh 拉地爾沙
Nādira Begam, 拉地那毘伽姆
Nāḍu, the, 拉杜
Nāgabhaṭa I, 尼伽巴陀一世
Nāgabhaṭa II, 尼伽巴陀二世
Nāgadāsaka, 尼伽德沙卡
Nāgadatta, 那格達陀
Nagarahāra, 那格那格羅


p. 1762


Nagarapati, the, 那格那帕第
Nāgārjuna,
Nāgārjunikondā, 納格吉尼孔達
Nagarkot, 那格可提
Nāgas, the, 那格
Nāgasena (of Padmāvatī), 那克(帕德瓦地)
Nāgaur, 拉格爾
Nāgpur, 拉浦爾
____University, 拉浦爾大學
Nahapāna, 納塔帕拉
Nagor 拉戈爾
Nahon 納漢
Nāib -Diwān, the, 賴比狄義(副部長)
Nāib i- Wazīr i - Mamālik, the, 
Nāib - Nāzīm, the, 賴比尼日曼(地方長官)
Naidu, Sarojinī, 奈都夫人
Nāik, the, 賴克
Naimishāranya, the,
Naini Tāl, 賴尼塔爾
Nair, Sir Sankaran, 奈密西拉雅
Nājib -ud -daulah, 納吉布烏德道拉
Najm -ud -daulah, 納吉烏德道拉
Nakhlistān, 大公國
Nakula, 拉可拉(無種)
Nala, 拉納
Nālandā, 那爛陀
Nāmadeva (Namdev), 蘭姆提婆
Namah 納瑪
Nama蘭瑪
Nakai納凱
Nānā Fadnavis, 南拉伐德拉夫
Nānā Sāheb (Bālājī II), 南拉沙希布(巴拉吉二世)
Nānā Sāheb (Dundu Pant), 南拉沙西布
Nānak, Guru, 拉納克聖者
Nand Dās, 南德達斯
Nanda dynasty ,the, 南達王朝
Nandakumār, 南達塔瑪爾
Nandana, 南檀拉
Nandin, 南丁
Nandivardhana, 藍地瓦達


p. 1763


Nandivarman Pallavamalla, 藍地瓦曼.波 臘婆摩拉
Nandurbār, 南杜巴爾
Nanjrāj (Dalwai of Mysore), 南羅吉(邁索爾之達爾威)
Nankana, 南坎陀
Nānnūr, 南魯爾
Nānyadeva, 南雅提婆
Napier, Sir Charles, 納卑爾
Napoleon I, 拿破崙一世
Naqib Khān, 拉奎布罕
Nara (Arjuna), 拉陀(阿瓊拉)
Nara Nārāyan, 拉羅拉羅元
Nārada, 拉羅達
Narahari Chakravarty, 拉羅哈利.查克 拉瓦特
Narahari Mahāpātra, 拉羅哈利摩訶 帕地拉
Narasa Nāyaka, 拉羅沙瓦雅卡
Narasimha I (of Orissa), 拉羅辛哈一世(奧瑞沙 南杜巴爾)
Narasimha Gupta, 拉羅哈笈多
Narasimha Sāluva (of Vijayanagar),
Narasimhavarman I, 拉羅辛哈伐曼一世
Narasimhavarman II, 拉羅辛哈伐曼二世
Narasimhavarman Mahāmalla, 拉羅辛哈伐曼 摩訶馬摩羅
Narauardhana 拉伐德拉
Naravarman, 拉羅伐曼
Nārāyan Rāo, 拉羅耶羅
Nārāyan Singh (of Sambalpur) 拉羅耶辛
Nārāyaṇa, 那羅耶
Nārāyaṇapāla, 拉羅耶那波腊
Narbada, river, 南巴陀河
Narmadā, river, 拉爾馬德河
Narnol 拉羅爾
Nārnol, 拉樂爾
Narnulla, 拉爾魯納
Narwar, 拉瓦爾
Nāsatyas, the, 天神
Nasīb Khān (Nusrat Shāh), 拉西比罕(見奈斯羅沙)
Nāsik, 那西卡
____Trimbak, 那西卡崔巴克
Nāsir Jang, 納塞伽
Nasir Khān, 納塞罕
Nāsir Khān Mahmūd II, 納塞罕摩牟德 二世
Nāsir -ud -dīn (son of Fīrūz Shāh), 納塞烏定(菲洛士沙之子)
Nāsir - ud - dīn Abul Muzaffar Mahmūd Shāh,  納塞烏定阿布爾 牟熱伐.摩牟德沙


p. 1764


Nāsir - ud - dīn Mahmūd, 納塞烏定摩罕德
Nāsir - ud - dīn Mahmūd Shāh II, 納塞烏定.摩牟 德沙二世
Nāsir - ud - dīn Muhammad Shāh (Tātār Khān,of Gujarāt),  納塞烏定.穆罕 默德沙(伽雅羅第之韃靼汗)
Nāsir - ud - dīn Nusrat Shāh, 納塞烏定.奈斯 羅沙
Nāsir - ud - dīn Qabācha, 納塞烏定.戈柏查
Nāsir - ud - dīn Shāh (Ismā'īl Mukh), 納塞烏定沙(伊斯邁罕克)
Nāsir - ud - Sultān, 納塞烏定蘇丹
Nāsir - ud - mulk (Nawāb of Bengal), 納塞烏爾罕爾克(孟加拉之拉瓦布)
Nāsirābād, 納塞拉巴
Natarāja Siva, 納陀羅闍濕婆
Nāthamuni, 納陀牟尼
National Committee for India's Freedom, 印度自由委員會
National Planning Committee, 國民計劃委員會
Nationalism, Indian, 印度國家主義
Native States, see Indian States 土著王國(見印度各小邦)
Nauroz, the, 勞羅玆
Navasāhasānka, Sindhurājā 羅拉斯浦爾
Navskrishna, Rājā (of Sobhābazār), 拉弗斯克里希納
Nawaz Khān Shāh, 拉瓦玆沙
Nawab dost Ali 拉瓦布多士特阿里
Nawāzish Muhammad 拉瓦玆夕.穆罕默德
Nāyaka, the, 拉雅伽
Nāyanārs, 那耶拉爾
Nayapāla, 那聞波腊
Nawab 拉瓦布
Nazar Muhammad, 納熱爾
Nāzim (or Subahdār), the, 拉滋門(蘇布 德爾)副王
Nazir (poet), 納日爾(詩人)
Nearchos, 尼可斯
Negapatam, 尼格帕地
Nehru, Pandit Jawaharlāl, 尼赫魯
Nehru, Pandit Motilāl, 尼赫魯潘地
Nehru Report, 尼赫魯報告
Neill. Colonel, 尼爾上校
Nellore, 尼羅爾
Neolithic Age, 新時器時代
Nepāl, 尼泊爾


p. 1765


Nepāl War, 尼泊爾戰爭
Nerbudda 尼爾巴達
Nekusiyar 尼古塞耶爾
Nerun, 尼爾南
Netherlands, 尼日南
New Guinea, 新幾內亞
New Mussalmāns, the, 新回教徒
Niāmatullah, 尼瑪圖拉
Nieholas I, of Russia, 尼古拉一世(俄國)
Nieholson, Frederick, 尼可爾遜
Nieholson. John, 尼可爾遜.約翰
Nīchyas, the, 里琪耶
Nicobar, Islands, 尼可巴羣島
Nicolls, Sir Jasper, 尼可爾斯爵士
Nicolo Conti, 尼古拉康第
Nidhanapur, 尼達那浦尼可爾斯
Niemeyer, Sir Otto, 尼梅爾
Nigāli Sāgar, 尼伽里蔭格爾
Nikator 尼卡陀
Nikitin, Athanasius,
Nilāmbar, 尼拉巴爾
Nīlarāja, 尼拉羅闍
Nile, river, 尼羅河
Nimitz, Admiral, 尼米玆元帥>
Nirgranthas, the, 耆那教之一派
Nirvāna, meaning of, 涅槃之意義
Nishādas, the, 泥夏達
Nishanwala 尼賢瓦那
Nishāpūr, 尼夏浦爾
Nishka 尼希卡
Nirupama 尼魯帕摩
Nizāms, the, 尼日曼家系
Nizām 'Ālī (of Hyderabad), 曼日曼阿里(海德里)
Nizām Bīdār - ul - mulk , 尼日曼.毘陀烏 爾牟克
Nizām Shāh Bahmanī, 尼日曼沙.泊曼尼
Nizām (Sikandar) Shāh Lodī, 尼日曼(施岡陀)沙羅地
Nizām Shāhi dynasty, 尼日曼沙西王王朝
Nizām - ud - dīn Ahmad, 尼日曼烏定.阿曼德
Nizām - ud - dīn Auliyā, 尼日曼烏定.奧利利耶
Nizām - ul - mulk Āsaf Jāh, 尼日曼烏爾牟爾克 阿沙夫伽
Nizām - ul - mulk Barhi, 尼日曼烏爾牟爾克.巴爾利


p. 1766


Nizām - ul - mulk Shāhi, 尼日曼烏爾牟爾克 夏西
Nizām -ul - mulk Sultān (of Ahmadnagar), 尼日曼烏爾牟爾克 蘇丹(阿曼德拉格爾)
Nizāmasgar irrigation project, 尼日馬斯格爾之灌溉計畫
Nizāmat Adālat, Court of, 高等刑事法院
Noakhāli, 羅克哈里
Non - Co - operation Movement, 不合羣運動
Non - Violence (Ahimsā), 非暴力
Norris, Sir William, 羅瑞斯
North - Eastern Frontier, the, 東北邊境
North -West Frontier, the, 西北邊境
North -West Frontier Province (West Pakistan), 西北邊境省(西巴基斯坦)
North -Western Provinces (modern United Provinces),the, 西北省(卽聯合省)
Northbrook, Lord, 諾斯布洛克公爵
Northern Frontier States, the, 北方各小邦
Northern Sarkārs, the, 北沙卡爾
Norway, 挪威
Nott, Sir William, 洛第爵士
Nowgong distriet, 老岡縣
Nuniz, 坎尼日
Nūr Jahān, 奴伽罕
Nūr - ud - dīn (the Turk), 雙爾烏定(突厥人)
Nūr - ud - dīn Muhammad Jahāngīr, see Jahāngīr 奴爾烏定.穆罕默德伽亨基(見伽享基)
Numho Dacunha 南荷
Nur Kutab Alam 尼爾古台、阿拉門
Nushka - i - Dilkushā, the, 奈西卡依狄卡夏
Nushki, 奈夕基
Nusrat Khān Wazīr, 奈斯羅罕.瓦日爾
Nusrat Shāh (son of Fīrūz Tughluq), 奈斯羅沙(菲洛士圖爾幹之子)
Nusrat Shāh (of Gaur), 奈斯羅沙(高爾)
Nusrat Shāh (Nasīb Khān, of Bengal), 奈斯羅沙(屬孟加拉,卽拉西布罕)
Nyāya Sūtras, the, 尼耶蘇陀羅(正論經)
Nyāyādhisa, the, 尼耶地沙(司法部長)
Nysa, 尼沙
Ochterlony, Sir David, 奧琪特隆尼.爵士


p. 1767


Oedyar, Rājā (of Mysore), 奧伊德爾羅闍(邁索爾)
Ohind, 阿亨德
Olaināyagam,the,奧羅尼格
Olcott, Colonel, 奧爾格提上校
Omdut - ul - Umarā, 奧達烏爾.烏瑪拉
Omichānd, 奧密犍德
Onesikritos, 央斯克陀
Opium, 鴉片
Ouha 俄查
Orenburg, 奧倫堡
Oriental Institutes, 東方學院
Orissa, 奧瑞沙
Oriyās, the, 奧瑞亞
Orme, Robert, 奧爾默
Ormuz, 奧瑪日
Ostend Company, the, 奧斯庭公司
Ottawa Trade Agreement, 奧脫瓦貿易協定
Oudh, 奧德
-, Begams of, 奧德之毘伽姆
-,Nawābs of, genealogical table, 奧德之拉瓦布
-,Tenaney Act, 奧德之佃耕法案
Outram, Sir James, 奧崔門爵士
Owen, S. J., 歐文
Oxenden, Sir George, 奧克森教
Oxus, river, 阿(奧)克蘇河
Pacific Ocean, 太平洋
Pacific Relations Conference 太平洋關係會議
Padas 歌曲
Padam Pawaya 帕得.帕瓦耶
Padmanābha Datta, 帕德曼拉哈
Padmāvat, 帕德瓦地
Padmāvatī, 帕德瓦第(婦女家事教育)
Padminī, 帕德密尼
Pādshāh, the, 皇帝
Pādshāhnāmāh, the, 帕夏納瑪(帝王傳)
Pagan (King of Burma), 帕岡(緬甸王)
Pagodes 帕卡達(幣名,值三個半盧毘)
Pāhārpur, 帕哈浦爾
Pahlavas (Parthians), 帕羅瓦(安息人)


p. 1768


Painghāt, 低產量之農田
Painting, medieval, 中世紀之繪畫 毘沙(幣名,十六毘沙為一盧幣)
Paithan 派壇
Pakistan, 巴基斯坦
Pakthas, the, 種族名
Pāl, Bepin Chandra, 帕爾
Pāla dynasty, the, 波腊王朝
Palaeolithic men in India,
Palakka, 帕羅伽
Palāmau, 帕羅矛
Pālas, the, 波臘 ; genealogical table, 波腊(波羅)波臘世系表
Pāli, 巴利文
Pallavas, the, 波羅婆
genealogical 波羅婆世系 -, their art, 波羅婆的藝術
Palmer, Colonel (Resident at Poona), 帕爾梅上校(駐布拉代表)
Palmer, Colonel (surrender of Ghaznī), 帕爾梅上校(降伽日尼)
Palmerston, Lord, 帕梅斯頓公爵
Palura, 帕魯拉
Pāmirs, the, 帕米爾
Pan - chao. 班超
Panch Mahal, the, 潘琪南浦爾
Pañchālas, the, 潘琪拉
Pañchamaka, 旁琪瑪克
Pañcharātas, the, 潘琪羅陀
Pañchavatī, 潘琪婆地
Panchatantra, the,潘琪檄陀那
Panchāyat, the, 潘琪雅第
Pāndavas, the, 般陀婆
Pandharpur, 般陀坡
Pandia, 潘地雅
Pandit, Vijayalakshmi, 潘地.洛
Pandit Rāo, the, 潘地、洛
Pāndua (Fīrūzābād), 般達(菲洛滋巴德)
Pāṇḍus, the, 般陀
Pāṇḍyas, the 般地耶
Pāngul, 般伽爾
Panhālā fort, 般哈羅堡
Paniar, 彭尼爾
Pānini, 般尼尼


p. 1769


Pānīpat, battles of : first , second, 邦尼巴第一、二、三次大戰
Panis, the, 部族名
Panjdeh, 旁伽德
Panna, 般納
Para, 帕拉
Para, Āṭnāra, 帕拉.阿拉羅
Pāradas, the, 帕月達
Parāgal Khān, 帕羅格爾罕
Paraganā, the, 屯兵制之官名
Paraganās, the (of Bengal) 帕羅格納(孟加拉省下之行政單位)
Paramahansa Sabhā, the, 帕拉馬薩沙巴
Paramānanda, 帕拉曼南達
Paramāras, the, 波羅摩族
Paramardideva, 波羅摩地提婆
Parakalatrakamuka 帕羅伽那陀卡罕卡(王)
Paramātman, 大梵
Parameśvara (the Kavindra), 帕羅麥瓦羅(南言君主)
Paramountcy, 主權
Parāśara, 帕拉沙羅
Parāśara Smritī, the, 帕拉沙羅斯門瑞第
Parashurām Trimbak, 巴拉蘇羅門
Parenda, 巴楞陀
Parihars. the, see Pratihāras
Parikshit 帕丹
Parikshit 帕羅
Paramatma Saran 帕羅瑪塔
Parinirvāna, the,
Pariśhā, the, 帕克夏(參議)
Parishad, the, 市政委員會
Parjanya, 帕加雅
Parishad 帕尼夏
Parantakati 帕瑞克文(王)
Paraphernalia 帕拉芬拉利亞
Paranti 兩年一耕之土地
Parliament, the British, passim. see also House of Commons 不列顛國會(見下議會)
Parliament of Religions, the, 國會立法
Parsīs, the, 帕爾西
Parsojī, 帕爾梭吉
Pārśva, 帕爾婆


p. 1770


Pārthasārathī Miśra, 帕塔沙羅第.密西拉
Parthians, the, 安息人
Parva Gupta, 帕瓦笈多
Pārvatī Parinaya, the, 〔帕瓦地(神名)的婚配〕
Parwez, Prince, 帕維玆王子
Pāśupati, and Pāśupatas, 帕蘇帕第與帕蘇菩陀
Pāṭaliputra, 帕提乃補怛羅(華氏城)
Patan (Nepāl), 波坦(尼泊爾)
Paṭanjali, 帕坦伽力
Pathān Kings, Chronicles of the, 帕坦王紀年
Pathāns, the, 帕坦
──, Delhi, 德里帕坦
Pāthrī 帕利
Patiala Maharaja of Parliamentary Committee 帕特拉國會執行委員會
Patiālī, 帕特里
Patna, 帕第拉(古摩竭陀之國都)
──University, 帕第拉大學
Patriotic Association, Muhammadan, 回教愛國協會
Patta, 租佃契約格式
Pattala, 帕塔拉
Patwāri, the, 帕第瓦里
Pauravas (Pūrus), the, 坡羅波
Pāvā, 帕瓦
Pavanadūta, the, 帕梵杜陀
Pawars, the, 帕瓦爾
Payendah Khān, 派柯德罕
Peacock Throne, the, 孔雀王冠
Padda 柏德
Pearl Mosque (Agra), 珍珠回寺(阿格拉)
Peddana, poet laureate, 柏丹腊詩人
Peel, Lord, 卑爾公爵
Pegu, 柏秋
Pehoa, 柏華
Pelsaert, François, 皮爾沙第
Penang, 檳榔嶼
Penar (Penner), river, 潘尼爾之王
Penugondā, 彭戈達


p. 1771


Percy, Lord Eustace, 波爾塞公爵
Pericles, 希臘政治家
Periplus 有關貿易之書名(希臘文)
Perma 波爾瑪
Percy Brown 波爾塞布朗
Permanent Settlement, the, 一次估評地價或土地產後即永久決定土地稅額
Perron, General, 皮爾隆將軍
Persepolitan, Bell, the, 波西波里潭鈴
Persia, 波斯
Persian Architecture and Art, 波斯達與藝術
──language, 波斯語文
──Literature, 波斯文學
in Turko - Afghan era, in Mughul era, 地庫阿富汗及莫兀兒時代之波斯人
Persian Gulf, 波斯灣
Perso - Arabic system (Mughul govern ment), the, 莫兀兒政府是行阿拉伯與波斯之綜合制度
Peruschi, 柏魯支(俾路支)
Peshāwār, 柏雪瓦(柏夏瓦)
Peshwā, genealogical table, 柏夕瓦(總理、首席部長)
Pharro, 菲樂
Phayre, Sir Arthur, 費里爵士
Philip II (of Spain), 菲里普二世(西班牙)
Pīndarīs, the, 平達爾
Pipphalivana, 匹菲里婆那
Pir Muhammad, 匹爾穆罕默德
Pishin district, 卑興縣
Pishtapura, 毘夕陀帕羅
Pithapuram, 毘陀坡
Pitt, Thomas, 畢特
Pitt, William, 比第
Plassey, battle 普拉塞之戰
Plato, 柏拉圖
Pliny, 普林尼
Plutrach, 蒲房塔琪
Pocock, Admiral Sir George, 坡可克元帥
Pokarna, 坡卡那
Pokharan, 坡卡南


p. 1772


Police, the : Mughul, British Indian, ; modern Police and Jails.  警察(莫兀兒、英國、現代、印度及刑警)
Poligārs, the, 波里伽爾
Pollock, Sir George, 波羅克
Polaj 常年耕地
Pina Rao 賓那羅
Polo, Marco, 馬可孛羅
Polybius, 婆萊比亞斯
Pondicherry, 旁地琪利
Poona, 布拉
──Pact, 布拉協定
──, Treaty of, 布拉條約
Poor Law Bill, New, 新貧窮法案
Popham, Captain, 波門上尉
Population of India (Census of 1961) 印度人口調查
Poros (Paurava king), 婆羅(坡羅婆王)
Portfolio System, the, 部長體制
Porto Novo, 坡爾圖樂梧
Portuguese, the, 葡萄牙
Post Office, the, 郵局
Post - War Reconstruction Committee, 戰後重建委員會
Potdār, the, 波第德爾
Potara 倉庫管理員
Pottinger, Eldred, 蒲鼎吉
Prabhākara, 布拉巴卡
Prabhākaravardhana, 波羅克羅伐彈拉
Prabhāvatī, 普娜巴薇蒂
Prāchīn Kāmarupi Nritya Sangha, the, 古代伽瑪路帕(地名)舞蹈協會
Prāchyas, the, 普拉琪那
Pradyota, 普拉約塔
Pradyumna - abhyudaya, the, 普拉東納之興起
Prajāpati, 普拉伽帕第
Prākṛit, 普拉克利特
Pralhād Nirājī, 普拉哈德
Prabhasa 省
Pina 畢那
Phulkia 胡爾克亞
Prant, the, 省名
Prārthanā Samāj, the, 布拉檀拉沙摩吉
Prasād, Babu Rājendra, 普拉沙


p. 1773


Prāsad, Rānā, 普拉沙
Prasenajit, 普拉森拉吉提
Pratāp (of Mewār), 普拉塔甫(邁瓦爾)
Pratāp Rudra Kalyān, the, 王名
Pratāp Siṁha, 普拉塔浦辛哈
Pratāp Singh, Rājā (of Mainpurī), 普拉塔浦辛(邁普利)
Pratāpa Rudradeva I, 普拉塔帕.魯陀羅提婆一世
Pratāpāditya, 普拉塔帕地耶
Pratāparudra, 普拉提鋅陀羅
Pratāpgarh, 普拉塔格爾
Pratihāras, the, genealogical table, 普拉提那
Pratinidhi, the, 執政、攝政
Pratishthāna, 普拉瓦納
Pravāhana - Jaivali,
Prayāga, 普拉耶伽(鉢羅耶伽)
Praudha 普羅達
Pre - historic India, 史前印度
Premavārtikā, the, 普利瑪瓦地卡
Presidency College, Calcutta, 加爾各答菩瑞賽敦學院
Presidency Towns, 菩瑞賽敦鎮
Press Regulations, Verna cular Press Act, 新聞法制本地新聞法案
Prinsep, H. T. , 蒲仁西普
Prisons, see Police 監獄(見警察條)
Pṛithivī, 普瑞蒂薇
Prithvirāj, 鉢梨斯毘羅闍
Prithvirāja III, 鉢梨斯毘羅闍三世
Privy Council, the, 樞密院
Priyadarśana (Aśoka), 阿育王行傳(本事)
Proclamation of the Queen's, 女王詔書
Prolarāja II, 普羅拉羅闍二世
Prolaya Nāyaka, 普羅拉耶尼雅伽
Prome, 普羅姆
Prophet, the Great (Mahomet), 偉在的先知
Provincial Autonomy, 省自治
Provincial Civil Service, the, 省政(民政)
Provincial Councils, 省立法委員會
Provincial Courts of Appeal, 省級(地方)法院
Provincial Governments, 省政府
Ptolemy, 普脫尼米
Ptolemy II, Philadelphos, 普脫尼米二世
Public Debt of India, 印度公債
Public Instruction, Committee of, 公共建設委員會


p. 1774


Public Services: 公職
Public Works, and Communications, 公共設施與交通
Pudukottai, 普渡可台
Puhar, 布哈爾
Pulakeśin I, 普臘克辛一世
Pulakeśin II, 普臘克辛二世
Pulicat, 普利卡特
Pulindas, the
Pundra - nagara
Pulindas, the, 般達拉
Puṇḍravardhana, 般達那瓦陀那
Pulumayi 菩拉麥夷
Pulsiyah 銅幣
Punjab, the, 旁遮普
──Tenancy Act, 旁遮普租借法案
Punjābī, 旁遮普
Pūran Mal, 富樓麥爾
Purānā Qil'ā, the, 富樓那奎拉
Purāṇas,the 富樓那
Purandhar, 普南德爾
──, Treaty of, 普南德爾條約
Puri, 普利
Purnea, 普爾尼亞
Punohita the 富樓那伐曼
Purohita, the, 普羅陀(宮廷祭師)
Purosottama Gajapati, Rājā, 普羅索博瑪.蓋伽帕第羅闍
Puru Gupta, 普魯笈多
Pūrus, the (Pauravas), 普魯(坡羅婆)
Purushapura,  See Peshāwār. 普魯夏帕爾(見柏夏瓦)
Purushottama, 普魯肖陀摩
Purva Mīmāṁsā (Karma Mīmāṁsā), 前彌曼沙(行業彌曼沙)
Pusa Agricultural Research Institute, 蒲沙農業研究所
Pūshān, 布咸
Pushkalāvatī, 布色克伐底
Pushkarana, 普書卡
Pushpapura, See Pāṭaliputra 帕提乃補怛羅
Pushyabhūti the house of , genealogical table 巴地王室
Pushyagupta (the Vaiśya), 布夏笈多(吠舍)
Purdah 不與異族通婚
Pushyamitra, 菩沙密多羅
Pushyamitra Suṅga, 菩沙密多羅巽伽


p. 1775


Pushyamitras, the, 菩沙密多羅族人
Pyrrhic 派瑞克
Qadam Rasūl, the, 奎德門拉蘇爾寺
Qadian, 柯丹
Qādir Shāh (Mallū Khān), 可德爾沙(馬魯罕)
Qadr Khān, 可德爾罕
Qaim Khan 奎門罕
Qandahār, 奎陀爾
Qansauh - al - Ghaurī,
Qanungo, Dr., 奎郎戈博士
Qānūngoes, the, 奎南戈(土地評鑑估計收穫量人員)
Qaranful 可蘭富爾
Qamar - du - din 奎麥爾烏丁
Qāsim 'Ālī Khān, 奎西阿里罕
Qāsīm Barīd - ul - Mamālik, 奎西.巴里德烏爾牟立克
Qāsim Khān, 奎西罕
Qāzī 'Abdul Muqtadir Shāhnini, 科玆阿布杜爾
Qāzī'Alī - ul - mulk, 科玆阿拉摩爾 牟爾克
Qāzī Mughīs -ud -dīn, 科玆馬格烏定
Qāzī -ul -Qazāt, the, 審判長
Qāzīs, the, 司法官
Qil'a - i - Kuhna Masjid, the, 奎拉伊古納塔
Qizilbāshis, the, 奎日巴西
Queens - regnant, (Gupta),  后妃當政(笈多)
Quetta, 奎陀
Quilon, 可伊隆
Quinton, J. W., 奎頓
Quli Qutb Shāh, 可里古柏沙
Quran, the, 可蘭經
Quranic Law, 回律
Qutb Khān, 古柏汗
Qutb Minār, the, 古柏高塔
Qutb Shāhī dynasty (of Golkundā), the, 古柏沙西王朝(古爾岡陀)
Qutb - ud - dīn (of Bengal), 古柏烏定(孟加拉)
Qutb - ud - dīn (of Kāshmīr), 古柏烏定(克什米爾)
Qutb - ud - dīn Ahmad (of Gujarāt), 古柏烏定曼德(伽雅羅第)
Qutb - ud - dīn Aibak, 古柏烏定 阿巴克
Qutlugh Khān, 古德羅汗
Qutlugh Khwāja, 古德羅克瓦伽


p. 1776


Oiramitah 奎那羅密陀
Outlugh Khwaja 古德羅克瓦伽
Qasidas 奎塞德詩集
Races of India, the, 印度各種族
Radcliffe, Sir Cyril, 提德克里夫
Rādhā, 羅陀
Rādhā, Kānta Deb, Rājā, 羅陀.坎塔多布羅闍
Rādhākrishnan, Sir S., 拉達克利西南爵士
Rafī -ud - Darajāt, 羅菲烏德達羅伽第
Rafī-ud-daulah, 羅菲烏德道拉
Rafī-us-shān 羅菲烏斯沙
Raghoba, 拉戈巴
Raghūjī Bhonsle, 拉胡吉.波日爾
Raghūjī Bhonsle II, 拉胡吉.波日爾二世
Raghunandan, 勞古納
Raghunāth, Rāo, 拉古羅
Rahib 羅西布
Raghu 拉古
Rāhula, 羅候羅
Rāi, Lājpat, 瑞伊
Pai Karna 瑞伽拉
Rāichūr, 瑞琪爾
──Doāb, the, 瑞琪爾多布
Raidas, 瑞達斯
Rāigarh, 瑞伽爾
Railways, Indian, 印度鐵路網
Rainier, Admiral Peter, 賴尼爾元帥
Rāisin, 瑞森
Rai Bharamal 瑞.巴拉麥爾
Rai Surjuna Hand 瑞沙爾伽拉
Raimukut Brihaspati Mdra 瑞牟古第
Rāj Singh, Rānā (of Mewār), 瑞辛南拉(邁瓦爾)
Rājā, Rājan, the, 王羅闍(國王)
Rai Matulak deva 瑞.麥羅克提薇
Rājā - guru, the, 羅闍古魯(明主)
Rajab, 羅伽市
Rājagṛiha (Rājgir), 羅伽格里(靈鷲山)
Raja Ganapati Ranchand 羅闍格那帕地.拉門犍德
Raja Ganesh 羅闍甘里夕
Rājāhmundry, 羅伽曼德里


p. 1777


Rājarāja (Chola), 王舍城(遮羅)
Rājārām (son of Shivājī), 羅伽拉姆(薛梵琪之子)
Rājaśekhara, 羅闍夕伽羅
Rajamen Singh 羅伽曼辛
Raja Rammohan 羅闍羅摩漢洛
Rajashambhuji 羅闍夏布吉
Rājasiṁha (Narasiṁhavarman) II, 羅闍辛哈二世(南拉辛哈伐曼)
Rājasthān, 羅闍斯坦(拉迦斯坦)
Rājasthān Tod's, 陶德之羅闍斯坦
Rājasūya rite, the, 國王主祭之大典
Rājataranginī,the, 羅闍陀南格尼(國王世襲譜)
Rājballabh,  羅吉巴拉
Rājendra Chola I, 羅仁陀遮羅一世
Rājendra Chola III, Kulottunga I, 羅仁陀遮羅三世
Rājgarh fort, 羅吉格爾堡
Rājmahal, 拉闍瑪哈爾
Rājputāna, 拉迦普坦
Rājputs, the, 拉迦普
the Rājput War, 拉迦普戰爭
Rajshahi, 拉夏
Rajsamudra Lake 羅吉沙姆陀羅湖
Rājyamatī, 
Rājyapāla Pratihāra, 羅闍波臘
Rājyaśrī, 羅闍西尼
Rājyavardhana, 羅闍伐彈拉
Rāksas, 羅克沙
Rākshasas, the, 拉克夏薩
Raleigh, Sir Thomas, 瑞利爵士
Rai 瑞伊
Rām, Rājā (Jāt), 拉門羅闍(伽提)
Rām Nārāyan, 羅門拉揚
Rām Singh, Rājā, 拉門辛羅闍
Rāma, story of, worship of, 拉瑪(羅摩)行傳與拉瑪崇拜
Rāma Charita, the, 拉瑪行讚
Rāma Gupta, 拉瑪笈多
Rāma Rāya, (Aravīdu), 拉瑪拉雅
Rāmachandra, 拉瑪犍陀羅
Rāmakrishna Mission, the, 拉瑪克利希納信使


p. 1778


Rāmakrishna Paramahansa, 拉瑪克利希納 帕拉瑪漢沙
Raman, Sir C. V., 羅曼爵士
Rāmānanda, 羅曼難得
Rāmānuja, 羅曼路闍
Rāmapāla, 羅摩波臘
Rāmāyaṇa, the, 皇統譜系
Rojukes 羅伽卡
Rāmchānd, Rājā, 羅摩犍陀羅闍
Ramayana the 羅摩史詩
Rāmchandra Pant, 羅門犍陀羅.潘特
Rāmchandradeva (Yādava) 羅門犍陀羅提婆(耶陀婆)
Rāmcharitamānasa, the, 羅查塔曼沙
Rāmdās Samarth, Guru, 羅德沙瑪第
Rāmeśvaram, 羅密伐羅
Rāmgangā, river, 羅姆甘伽河
Ramgarkia 羅格爾亞
Rāmmohan Roy, Rājā, 羅摩漢洛羅闍
Rāmnad, 拉姆拉德
Rāmnagar, 拉拉格爾
Rāmpur,  南浦爾
Rāmpurā, 南帕拉
Rampurva, 南帕婆
Rāmu, 拉魯
Rana 南拉
Rana Ratan Singh 羅拉.羅坦辛
Rana Sanga 南拉山伽
Ranade, Madādev Govinda, 南拉德
Ranade, Ramābāi, 南納德
Rani 羅尼
Ranaśūra, 羅拉蘇羅
Ranaraga 羅拉羅伽
Ranarasika 南拉西伽
Rana Kumbha 羅拉古巴
Ranavaloka 南羅瓦羅伽
Ranchordās Jodha, 南都達
Ranga II, 南伽二世
Ranga III, 南伽三世
Rangīr, 南吉爾
Rangoon, 仰光
──University, 仰光大學
Ranikhet, 南利克第


p. 1779


Ranjit Singh, genealogical table, 南吉第辛
Ranjur Singh Majhithia, 南吉爾辛
Ranmal, 羅摩爾
Ranoji Sindhia, 南羅吉辛地亞
Ranthambhor, 蘭格坡
Rāo, Sir Dinkar, 丁卡.羅爵士
Rann 羅恩
Rāo Sāheb, 羅沙西布
Raor, 羅奧爾
Ras Khān, 羅斯罕
Rās - panchadhyāyī, the, 羅斯潘查德夷(宗教教儀五教章)
Rāshṭra, 'the, 羅夕陀羅王國
Rāshtṛakūṭas, the, genealogical table, 羅須羅科多
Rasul, A., 拉蘇爾
Ratan Singh, Rānā, 羅塔辛
Rathas (temples), 羅塔(寺廟)
Rāthors, the, 羅陀
Ratipāla (general), 羅地波臘
Ratis 拉第
Raushnārā, 羅夕拉羅
Ramprasad 讚頌拉瑪神
Rani 羅尼
Raushnara 羅夕拉羅
Rāvana, 拉婆那
Radabai Subbarayan, Mrs. 拉妲畢.蘇巴拉揚夫人
Rani Thinden 羅尼吉妲
Rāvī, river, 羅維江
Ravikīrti, 羅微克第
Ravivarman (Kerala), 拉韋伐曼(伽羅拉)
Ravivarman, Prince, 拉韋伐曼王子
Rāwalpindi, 拉瓦爾平第
Rawlinson, H. G., 羅林生
Rawlinson, Lord, 羅林生公爵
Ray, Sir P. C., 羅耶爵士
Raya 羅耶
Rāyamalla, 羅耶摩拉
Raymond, François de, 賴曼德
Rayatwcri 每年定額實物稅
Razakars, 羅日克爾
Raziyya, Queeu, 羅茜娘


p. 1780


Razm - Nāmāh, the, 拉滋門.拉瑪(研究拉瑪傳記之學者)
Razvi, Syed Kasim, 羅滋維
Read, Colonel Alexander, 瑞德上校
Reading, Lord, 瑞鼎公爵
Red Sea, 紅海
Reddis, the Telegu, 
Rees, Sir J. D., 瑞斯
Reform Bill (English), 改革法案(英)
Reforms, epoch of, 改革新紀元
Registrars, the, 登記、註冊
Regulating Act, 規制法案
Religion: inVedic Times. In Magadhan era, in Mauryan era, in Gupta era, in Turko - Afghān era, in Modern India, 在吠陀、摩竭陀、孔雀王朝、笈多王朝、土庫阿富汗及當代印度之宗教
Religious Disabilities Act 宗教(不能違背法律)法案
Religious and Social Reform, 宗教與社會改革
Rennell, James, 林勒爾
Revaka 瑞瓦伽
Revenue administration : Bengal Madras Mughul,  稅務行政(卽孟加拉、馬德拉斯、莫兀兒人之稅務制度)
Revolutionary War, European, 歐洲革命戰爭
Rewārī, 瑞瓦利
Rewah 瑞瓦
Rhosan Akhtar, see Muhammad Shāh (of Delhi) 羅山阿克旦(見德里穆罕默德沙)
Richelieu, Cardinal, 李查流
Ridge 萊吉
Ṛig - Veda, the, passim, 黎俱吠陀
Rik - Samhitā, the,  黎俱本集
Ṛig – Vedic age, the, 黎俱吠陀時代
Ripaud, Lieut., 李波德少尉
Ripon, Lord, 李朋公爵
Ṛita, 爾塔
Rishiswapacha 瑞西
Ritusamhara 時令之循環
Road development, Indian, 印度公路發展
Robat Kila, 羅巴第基拉
Roberts, Lord, 羅伯滋公爵
Roberts, P. E., 羅伯滋


p. 1781


Roe, Sir 'Thomas, 羅埃
Rohilkhaṇḍ (Ruhelkhand), 羅爾克罕
Rohtak 羅塔克
Rohtās (Bihār), 羅塔斯,比哈爾
Roman coins, 羅馬硬幣
Rome and Roman Empire, 羅馬與羅馬人帝國
Ronaldshay, Lord, 仰勒夏公爵
Renuka Ray, Mrs. 任魯伽.瑞夫人
Rooper, 路蒲
Rose, Sir Hugh, 羅斯
Roshniyās, the, 羅夕尼耶
Round Table Conference, the, 圓桌會議
Rowlatt Act, the, 勞拉脫法案
Roy, Rāi Bahādur S. C., 羅伊
Royal Air Force, 皇家空軍
Royal Indian Navy, 印度皇家海軍
Royal Military College, Sandhurst, 皇家軍事學院
Rudra (Śiva), 魯特羅(濕婆)
Raenagiri 拉第拉基里
Rudradāman I, 魯陀曼一世
Rudradeva, 魯特羅提婆
Rudrammā Devī,魯特羅摩提薇
Rudrasena II, 魯特羅先那二世
Rudravarman, 魯特羅伐曼
Rūh Parwar Āghā, 魯帕瓦爾.阿哈
Ruhelā Afghāns, the, 魯黑羅阿富汗
──War, 魯黑羅戰爭
Ruhelkhand, see Rohilkhaṇḍ 羅爾克罕
Ruhut (Rāhib), river, 魯漢第河
Rukn - ud - dīn Shaikh, 魯肯烏定.夏克
Rukn -ud -dīn Fīrūz, 魯肯烏定菲洛玆
Rukn -ud -dīn Ibrāhīm, 魯肯烏定依布羅罕
Rum, 
Rumbold, Sir Thomas, 陀波德爵士
Rūmī Khān, 魯密罕
Rummindeī Pillar, 羅門蒂石柱
Rup 盧普
Rupa Goswamī 盧帕戈斯瓦密
Rupamatī, 盧帕摩地
Rupnagar, 羅普拉格爾
Ruqayyā Begam, 羅奎耶
Rural Indebtedness and Reconstruction, 農村之凋蔽與重建


p. 1782


Russell, Sir John, 約翰羅素爵士
Russell, W. H., 羅素
Russia, 魯斯布魯克
Russia 蘇俄
Russian Turkestan, 俄屬土耳基斯坦
Russo - Afghān Boundary, 俄國與阿富汗之疆界
──Turkish War, 俄阿土耳其戰爭
Ryot, the, 萊約提(英印農民)
Ryotwārī Settlement, the, 萊約提瓦利屯墾殖民
Ryswick, Treaty of, 瑞斯衛克條約
Sa'ādat'Ālī, 沙德第阿里
Sa'ādat Khān (of Oudh), 沙德第罕(奧德)
Sābājī Sindhia, 沙巴吉辛地亞
Sabarmati Ashram, 沙巴麥地修道院
Sabhā, the, 沙巴(村法庭、議會)
Sabhāsad Bakhar, the, 沙巴沙巴克爾
Sabhyas, the, 沙比亞(會員)
Sabnis 沙布里
Sabuktigīn, 沙巴克德金
Sachiva, the, 沙琪婆.(機要部長)
Sadar Amīns, the, 沙達爾阿敏(審理民事)
Sadar Diwānī Adālat, the, 高等民事法院
Sadar Nizāmat Adālat, the, 高等刑事法院
Sadar - us -Sudūr the, 
Sadāshiv Rāo Bhāo, 沙達夕弗
Sadāsiva Rāya, 沙達濕婆
Sādhāram Brāhma Samāj, the, 總梵天沙瑪吉
Sadhaurā, 沙德哈里
Sadler, Sir Michael, 沙德勒爾
Sadozāis, the, 沙鋒日
Sadr, the, 沙德爾(土地法院)
Sa'dullah Khān, 沙陀拉罕
Safavī Empire, the, 沙伐帝國
Safdar 'Ālī, 沙菲德爾阿里
Safdar Jang, 沙菲德爾伽
Saffarids, the, 沙弗里德
Sāgar, 沙格爾
Sagauli, Treaty of, 沙果里條約
Sadras  沙德拉斯
Sahadeva, 夏提婆


p. 1783


Saha, Dr. Meghnad 沙哈博士
Sahid 沙西德
Sahajāti, 沙哈吉地
Sāhasāṅka, the new, see Vikramāditya, the 新沙訶高伽 (見韋克拉瑪狄亞,亦稱勇健王)
Saheth - Maheth, 沙瑪
Sāhib Subah, the, 省督
Sāhibjī, 沙亞比姬
Sahyadrī range, the, 沙雅德里山脈
Saif - ud - daulah, 塞弗烏道拉
Saif - ud - dīn, 塞弗烏定
Saif - ud - dīn Firūz,  塞弗烏定菲洛士
Saif - ud - dīn Muhammad,  塞烏定穆罕默德
Śailendras, the, 夏林陀羅
Sair 塞爾稅(關卡稅)
St. Lubin, Chevalier de, 聖.魯賓.查瓦里爾
St. Thomas, see San Thomé 聖.湯瑪斯
Śaiśunāgas, the, 夏素拉格
Śaiva Nāyanārs, 濕婆.那耶拉爾
Śaivism, See ALSO Siva 濕婆教(見濕婆神)
Sakala (Sialkot), 沙伽羅
Śākas, the, 夏伽(有學者指是釋迦之遠祖)
Śakasthāna (Sistān), 夏伽斯坦(見色斯坦)
Sāketa, 夏伽利
Saketa 錫克陀
Sakhar Kheda, 沙克伽克達
Sakhārām Bāpu, 沙克哈拉曼.巴普
Sakhīs, the, 沙克西斯(情人)
Śakra, 沙克拉
Sakrigalī, 沙克里伽里
Saibani Khan 塞巴尼汗
Sai Bai 塞白伊
Saketa 錫克陀
Śaktism, 錫克教
Saktivarman 錫克第伐曼
Śakuntalā, 孔雀女
Śākya - muni, 釋迦牟尼
Śākyas, the, 釋迦
Salabat Jang, Nizām, 沙拉巴提伽
Śālankāyanas, the, 沙南卡亞那
Salar Jang, Sir, 沙拉伽爵士
Salbai, Treaty of, 沙爾拜條約


p. 1784


Saldi, 沙爾地
Sale, Sir Robert, 色爾爵士
Salīm, (son of Akbar), also Jahāngīr 沙利母(阿克巴之子,見迦亨基)
Salīmā Begam, Sultānā, 沙尼瑪毘伽姆
Salīmgarh, 沙利母格爾
Salimulla, Nawab, 沙利牟拉
Salisbury, Lord, 沙里巴利爵士
Śāliśūka, 蘇里蘇卡
Śālivāhana, 沙利瓦拉
Salsette, 沙爾塞提
Sally fort 沙里堡
Salis 階級法庭
Salt monopoly, 食鹼政府公賣
Sāluva dynasty, the 沙羅婆王朝
Sāluva Narasiṁha, 沙羅婆
Sāluva, Timma, 沙羅婆田摩
Salween, 沙而溫
Samāchāradeva, 沙摩犍羅提婆
Sāmāna, 沙摩拉
Samanids, the, 沙曼尼德
Sāmanta Sena, 沙曼陀森那
Samarqānd, 撒馬爾罕
Samarsi, 撒馬爾西
Samataṭa, 沙馬達陀
Sambalpur, 沙巴浦爾
Śambara, 
Sambhal, 沙母比巴爾
Śambhu, 沙母巴
Saṁgrāmarāju, 商格那曼羅闍
Saṁhitās, the, 三摩塔
Samiti, the, 沙米地(中央會議、市場)
Samkīrtan, the, 讚頌太陽名稱之一
Samprati, or Sampadi, 沙姆婆羅第
Saṁsāra, doctrine of, 輪迴說
Samudra, Gupta, 沙姆陀笈多
Samūgarh, 沙姆格爾
Samvat, 沙姆瓦第
San Thomé (Madras), 新湯瑪(馬德拉斯)
Sanakanikas, the 商卡尼伽
Sanads of adoption, 王位繼承法
Sanakānīkas, the, 


p. 1785


Sāñchī, 商奇
Sandhurist 商德赫斯特(陸軍官校)
Sāndhivigrahika, the, 外務司
Sandhyākara, 南德耶卡拉
Sandila, 商地拉
Sanga, Rānā (of Mewār), 商伽(邁瓦爾)
Sāngala, 商格拉
Sangama (of Vijayanagar), 商伽瑪(毘迦耶王朝)
──, dynasty of, 
Sangameshwar, 商伽麥夕瓦爾
Śaṅkarāchārya, 商卡拉註
Śaṅkaradeva, 商卡拉提婆
Śaṅkaravarmam, 商卡拉伐曼
Sangha 商格
Sangli 山歷
Sangram 商格拉瑪
Sanghamitra 商訶米陀羅
Saṅkarshaṇa, 商卡夏拉
Sanskrit, 梵文
──College, Dhāra, 梵文學院
Sankha 商伽
Sankaragana 商卡拉伽那
Sanatan 沙納坦
Sanrosh 商可夕
Sanniharti 工務大臣
Santājī Ghorpade, 商塔吉
Sāntāl Parganās, the, 商特爾帕伽納
Śāntideva, 商地提婆
Santaji Ghorpade 商塔爾
Sapru, Sir Tej Bahādur, 薩蒲魯
──Committee, 薩蒲魯委員會
Sapta Sindhu, the, 沙普塔信德
Saran, Prof. Paramatma, 
Sarasvatī, 沙那西瓦第
Sārdā, Rāi Saheb Harbilās, 沙德
Sardār Khān Singh. 沙德文罕.辛
Sardesai, 沙德賽
Sardeshmukhī, 沙爾德夕馬克(一種稅名)
Sardha - Oudh canals, the, 沙爾達至奧德運河
Sarnobat 沙羅巴
Sardar Rao 沙德爾羅


p. 1786


Santhome 聖湯姆
Sarawasti 舍衛城
Sarvadhikarin 沙瓦地伽
Safarāz Khān, 沙弗里德罕
Sarhind. See Sirhind 沙爾陀
Sarkār, the, 沙卡爾
Sarkar, Sir J. N., 沙卡爾爵士
Sārnāth, 沙爾那
Sarvādhikārin, the, 
Sarvar - ul - mulk, 沙伐爾穆爾克
Sarvārthachintaka, the, 
Śarvarman, 沙婆曼
Śarvavarman, Maukhari, 沙婆曼.摩克里
Śaśāṅka, 夏商伽
Sasarām, 夏沙羅門
Śaśigupta, 撒塞笈多
Sassanian dynasty, the, 塞森尼朝
Śāstra Dīpikā, the, 狄斯比伽論
Śāstras, the, 論
Sāstri, Srinivāsa, 沙斯雀
Satadhunus, 
Śātakarnis (Chutukulananda), the, 沙多伽尼(秋圖卡南達)
Śātakarnis (Sātavāhana), the, (沙陀婆那王朝)
Sātārā, 沙塔羅
Sātavāhana dynasty, the, 沙陀婆那王朝
Sātgāon, 沙提岡
Satī, 薩地(妻子殉葬)
Satiyaputra, 剎帝帕陀
Satapatha 沙塔帕陀梵書
Satamana 夕檀曼納
Satamdhanus 沙坦達魯
Sarup 沙羅普
Sarvarthachintaka 沙伐陀其陀伽
Satnāmīs, the, 沙提拉密
Sātpurā range, the, 沙提普羅山脈
Satrap, the, 
Śatrunjaya, 沙除伽耶
Satvats, the, 沙瓦第
Sātyaki, 沙狄基
Satyasraya 沙第耶羅耶
Satlaj 沙第拉
Satyapīr, the, 唯一神


p. 1787


Satyārtha Prakās, Dayānanda's, 薩蒂爾陀布拉卡(戴揚達所著真理之顯現)
Saubhūti, 沙比地
Saugor, 梭果爾
Saunders, Thomas, 商德斯
Saurāshtra, 沙羅須多羅
Sauvīrā, 梭維羅
Savanur, 沙萬奴爾
Śavaras, the, 沙瓦拉
Śavarasvāmin, 
Savitri, 沙韋地
Sawad (Swāt), 斯瓦第
Sawaj Jay Singh II, 沙瓦伽辛二世
Sawar 沙瓦耆羅.藍
Sayajī Rāo Gaikwār, 克瓦爾
Sāyana, 沙雅那
Sayani, 沙耶尼
Sayūrghāl lands, the, 一種土地制度
Sayyid Jamāl - ud - dīn Urfī, 沙伊德伽瑪爾烏定
Sayyid Maqbar'Ālī, 沙伊德摩奎巴爾
Sayyids the, 沙伊德
Genealogical tables,
School Book Society, the, 
Science : in Vedic age, 吠陀時代之科學
Modern Indian, 當代印度之科學
Scott, Colonel W., 斯可提上校
Sculpture : early schools of, Gandhāra school, Gupta period, Medieva, See also Art and Monumments 雕刻 早期雕刻之學派 犍陀羅學派 笈多及中世紀之雕刻(見藝術紀念碑寺)
Seythians, the, 塞提安
Seytho - Parthian Kings, the, 
Seal, Sir B. N., 塞爾
See 西爾(等於2,057磅)
Seeretary of Stato for India, the, passim, passim, 國務大臣
Secunderābād, 斯坎德巴德
Sedaseer, 色德斯爾
Seistān, 塞斯坦
Seistān Mission 塞斯坦
Seleukos, 塞流卡斯
Seleukos Nikator, 塞流卡斯
Selim Shāh (Islam Shān Sher). 


p. 1788


Seljuqs, the, 塞爾柱人
Sen, Dr., 孫博士
Senā Karte, the, 森那卡爾德
Senāpati, the,森那帕地(陸軍總司令)
Senas, the, 
genealogical table, 森那
Senateova, the, 財務官
Sepoy Army, the, 傭兵陸軍
Sepoys, female, 女傭兵
Sera, 塞拉
Serāmpur, 塞拉浦爾
Seringapatam (Srirangapatan), 斯仁伽帕坦
──, Treaty of, 斯仁伽帕坦條約
Servants of India Society, the, 印度公僕協會
Seths, the, 富商(頭銜)
Seton, Alexander, 西頓
Sevā Sadan Societies, the, 濕婆沙丹
Sevā Samiti, the, 濕婆三密地
──Boy Scouts, 濕婆三密地童子軍
Seven Years' War, 七年戰爭
Sewell, Robert, 斯威爾
Shādī Khān, 沙地
Shafi, Sir Mohammad, 夏輝
Shāh Beg, 夏柏格
Shāh Buland, Iqbāl, 沙布南伊奎巴爾
Shāh Husain (governor of Sind), 沙胡生(信德總督)
Shāh Isma'īl Safavī of Persia, 沙伊斯梅
Shāh Jahān, 沙迦罕
Shāh -Jahānnāmāh, the, 沙迦罕傳
Shāh Lodī, Sultān (Islām Khān Lodī), 沙羅地蘇丹
Shāh Mirzā (Shams - ud - dīn Shāh), 沙密爾玆
Shāh Rukh, 沙魯克
Shāh Shujā, 沙蘇伽
Shāh Turkān, 沙土爾甘
Shāh Walī Khān, 沙瓦里罕
Shāhābād, 沙哈巴德
Shahana - i - Mandi, the, 夏哈拉伊曼地
Shāhbād (village), 沙巴德
Shāhdara, 沙德拉
Shāhā Khān (Zani - ul 'Ābidīn), 沙西罕
Shāhiya dynasty, the, 夏西耶王朝


p. 1789


Shāhjī (father of Shivājī), 沙琪(薛梵琪之父)
Shāhpurī, 夏勃里
Shahrinau, 夏爾伊勞
Shāhrānpur, 夏南浦爾
Shahryār, 沙力耶
Shāhū (son of Rājārām), 沙虎(羅伽拉姆之子)
Shahburji 沙布爾吉
Shāhū (Shivājī II), 沙虎(薛梵琪二世)
Shatizada 夏日達
Shaibāni Khān Uzbeg, 烏玆別克
Shāista Khān, 沙伊斯多罕
Shaikh Muhammadiqbal 夏克穆罕德伊奎巴爾
Shaikh Rukn -nd -din 夏克羅肯烏定
Shaikh Farid 夏克華里德
Shaikh Azori 夏克阿日里
Shaikh Ali Ambar 夏克可里.阿母巴爾
Shām Singh, 夏門辛
Shambhūjī, 夏布吉
Shambhūjī II, 夏布吉二世
Shams - i -Sirāj 'Afīf, 夏伊西羅.阿菲
Shams Khān (of Gujarāt), 夏罕(伽雅羅第)
Shams Khān Auhadi, 夏罕奧哈地
Shams - ud - dīn Abu Nasar Muzaffar Shāh (Sīdī Badr), 夏烏定.阿布納塞牟熱伐爾沙
Shams - ud - dīn Ahmad (Ganesh), 夏烏定阿罕默德(甘里夕)
Shams - ud - dīn Dāūd (Bahmanī), 夏烏定道德(泊曼尼)
Shams - ud - dīn Fīrūz Shāh, 夏烏定菲洛士沙
Shams - ud - dīn Iliyās Shāh (Hājī Iliyās), 夏烏定伊早耶沙(訶耆伊利耶)
Shams - ud - dīn Shāh (Shah Mirzā, of Kāshmīr), 夏烏定沙(克什米爾沙密爾玆)
Shams -ud -dīn Yūsuf Shāh, 夏烏定游索夫
Shankarajī Malhar, 商伽羅吉
Shāns, the, 暹羅
Sharaf Qāī, 夏拉夫奎耶
Sharb, the, 
Shariat, the, 
Shankat Ali 蘇卡提阿里
Shaikh Mubarak 夏克罕巴羅克
Sharif 夏里夫


p. 1790


Sharma, Dasaratha, 夏爾瑪
Sharqī dynasty, the, 夏爾奎王朝
Shashghani, the, 
Shastri, Kṛishṇa, 夏斯雀.克利希納
Shastri, Lal Bahadur, 夏斯雀.拉爾巴哈陀
Shaukat Jang, 蕭卡提伽
Sheoraj, 夕奧拉吉
Shelton 薛爾頓
Sher - afghān, 薛阿罕
Sher 'Ālī, 薛阿里
Sher Andāz, 薛安達日
Sher Khān Sunqar, 薛罕山奎爾
Sher Khān Sūr, 薛罕蘇爾
Sher Muhammad, 薛穆罕默德
Sher Shāh, 薛沙
Sher Singh, 薛辛
Sheristādār, the Chief, 首席薛瑞斯塔德爾
Shiahs, the, 希
Shihāb - ud - dīn (Muhammad of Ghūr), 西哈柏烏定(伽爾之穆罕默得)
Shihāb - ud - dīn (of Kāshmīr), 西哈柏烏定(克什米爾)
Shihāb - ud - dīn Ahmad, 西哈柏烏定阿曼德
Shihāb - ud - dīn Bāyazīd Shāh, 西哈柏烏定雅日德沙
Shihāb - ud - dīn Bughrā Shāh, 西哈柏烏定布拉沙
Shihāb - ud - dīn 'Umar, 西哈柏烏定烏瑪爾
Shipping, 
Shiqdār - i -Shiqdārān, the, 
Shiqdārs, the, 西奎德爾
Shitab Rāy, 西台布瑞
Shivājī, 薛梵琪
Shivājī II (Shāhū), 薛梵琪二世
Shivājī III, 薛梵琪三世
Shivner, 薛弗尼爾
Sholāpur, 濕婆合
Shina 辛哈
Sholapur 硝納坡
Shorāpur, 硝拉普爾
Shore, Sir John (Lord Teignmouth), 蕭爾公爵
Shujā (gon of Shah Jahān), 夏伽(沙迦罕之子)


p. 1791


Shuhrat -i - Am 公共工程部
Shujā, Sultān, 夏伽蘇丹
Shujā Mīrzā, 夏伽密日
Shujā'at Khān, 蘇伽第罕
Shujā'at Khān (of Mālwa), 蘇伽烏德道拉(麥爾瓦)
Shujā - ud - daulah (of Oudh) 蘇伽烏定罕(奧德)
Shujā - ud - dīn Khān, 夏伽烏定罕
Śiālkot, 塞爾可提
Siam, 暹羅(泰國)
Śibi district, 西比區
Śibis, the, 西比
Siddharāja Jayasiṁha, 塞達羅闍.伽耶西哈
Siddhārtha (father of Mahāvīra), 悉達多(馬哈維亞之父)
Siddhārtha (Gautama Buddha), 悉達多(佛陀)
Siddī Maulā, 
Sīdī Badr (Shams - ud - dīn Abu Nasar Muzaffar Shāh), 西地巴德爾(夏烏定阿布納塞 牟熱伐沙)
Sīdī Jauhar, 西地伽哈爾
Sigiriya 西格里耶
Sikandar (of Gujarāt), 施岡陀(伽雅羅第)
Sikandar (of Kāshmīr), 施岡陀(克什米爾)
Sikandar II (of Bengal), 施岡陀二世(孟加拉)
Sikandar 'Ādil Shāhī, 施岡陀 阿狄爾沙西
Sikandar Jāh, 施岡陀伽
Sikandar Shāh (of Bengal), 施岡陀沙(孟加拉)
Sikandar Shāh (Nizām Shāh) Lodī, 施岡陀沙羅地(尼日曼沙)
Sikandar Sūr, 施岡陀蘇爾
Sikandara,  施岡陀羅
Śikharas,  塔上裝飾之小塔
Sikhism,錫克教
Sikhs, the, 錫克教徒
-, Twelve confederacies of, 錫克教徒第十二次會議
Sikkim, 錫金
Sīkrī, 西克里
Śilabhaṭṭārikā, 夕拉巴塔里伽
Śīlāditya. (Harsha), 夕拉狄耶(戒日王)
See also Harsha of Kanauj (見坎勞吉之戒日王)
Siṁhāchalam, 辛齊拉
Siṁhavarman, 辛瓦曼
Siṁhavishnu, 辛韋希奴
Silahadars 西拉哈達爾(地方騎兵)
Silavat 西拉瓦第


p. 1792


Simpson Lietenant 塞普森海軍少校
Simla, 西姆拉
Simla Conference 西姆拉會議
Simon, Sir John (Lord Simon), 西蒙公爵
── Commission, 西蒙調查委員會
Simrāon (Nepāl), 辛隆(尼泊爾)
Simuka (Sātāvahana), 斯摩伽
Sinān, the Albanian, 森南
Sindhis 信德人
Sind, 信德
── Sagar, 沙格爾信德
Sindhia house of Gwālior, the, genealogical table, 辛地亞王朝(古立奧爾)
Sindhia, Mahādājī, 辛地亞
Sindhu-Sauvīra, 信度蘇拉
Sindhurāja Navasāhasānka, 信度羅闍 拉瓦沙崗伽
Singapore, 星加坡
Singhagarh fort, 信格伽爾要塞
Siṅghana, 信格拉
Singhasari, 信格沙里
Sinha, Lord, 辛哈公爵
Sino-Indian Agreement 中(共)印協定
Sipāh Sālār, the, 將軍
Sipihr Shukoh, 西比爾夏可
Siprī (Sivpur), 塞普利
Sirāj-ud-daulah, 釋烏道拉
passim,
Sirhind, 夕爾陀
── Canal, 夕爾陀運河
Siri, 西里
Sirmur hills, 西牟爾山
Sirohī, 西洛黑
Sironj, 西隆吉
Sirsuti, 斯爾蘇第
Sisodiās, the, 斯梭里亞人
Śist, 土地稅
Sistān, 西斯坦
Śiśunāga, 夕商拉格
Sītā, wife of Rāmā, 西妲(拉瑪的妻)
Sitābaldi, 西塔巴爾地
Sittannavasal, temple at,  西潭瓦索爾寺(在西潭河谷)


p. 1793


Sittang valley,
Siva, See also Śaivism.  濕婆(見濕婆教)
Śiva-Bhāgavatas, 濕婆王
Śiva Skandavarman, 濕婆達伐曼
Śivadeva (of Nepāl),  濕婆提婆(尼泊爾)
Śivas, the, 濕婆
Sivasamudram, 濕婆沙姆陀
Siwalīk, 沙瓦里克
Siwālik Hills, 沙瓦里克山
Skanda, 斯凱達
Skanda, Gupta, 斯凱達笈多
Sivan 濕梵
Skeen, Sir Andrew, 斯肯
Skylax, 斯凱勒克
Slave dynasty, the, 斯拉夫(奴隸)王朝王系表
genealogical table,
Slavery, 奴隸
──, Abolition of, Bills: English, Indian, 廢除奴隸 奴隸山、英人奴隸 印度人奴隸
Siyar 西雅爾(書名)
Sleeman, Sir William, 斯力曼
Slim, Gen. (later Field-Marshal),  斯里姆
Smith, Richard Baird, 史密司.李查
Smith, Sir Harry, 史密司.亨利
Smith, General Joseph, 史密司將軍
Smith, Dr. Vincent A., 史密司博士
Smṛiti,  斯門瑞第 社會規範
Sobhā Singh, 索巴.辛
Sobrāon, 梭布拉薩
Social conditions: 社會環境
in Vedic age, in Aryan age, Magadhan, in Maurya era, in Gupta era, in Vijayanagar Empire, in Turko-Afghān era, in Mughul era, in modern times, 吠陀時代、雅利安時代、摩揭陀王朝。 孔雀王朝代、毘迦耶帝國時代之社會環境。 土庫曼時代、莫兀兒時代及現代之社會環境。
Social and Religious Reform, 社會與宗教之改革
Social Service League, 社會服務同盟
Socotra, 梭可第拉
Soma, 蘇摩
Soma, Princess, 蘇摩王子
Somadeva, 蘇摩提婆


p. 1794


Someśvara Āhavamalla, 沙姆伐羅阿訶摩羅
Someśvara III, 沙姆伐羅三世
Somnāth, 沙姆多
Sonārgāon, 宋納岡
Sondīp, 商地浦
Song Yun, 宋雲
Soonda, 松達
Sooty, 蘇特
Sodha 梭達
Solanki 所拉基
Sobhabazar 梭巴巴熱爾(今加爾各答)
Sopārā, 梭帕羅
South Africa, 南非
Spain, 西班牙
Spalirises, 斯帕里瑞
Spice, Islands, 香料羣島
Sraddhā, 夕拉達 信仰
Soyra 梭依拉
Srauta 斯羅陀經
Śraddhānanda, Svāmī, 薩拉丹南達
Śramaṇas, 
Śravana Belgola, 夕拉尼伯樂伽羅
Śrāvastī, 夕拉瓦斯地舍衛國
Śreṇika (Bimbisāra) 夕仁里卡(拜比沙羅)
Śrī Harsha, 室利戒日
Śrī Meghavarma (-Vaṇṇa), 室利摩華
Srī Prithvī Vallabha, the,
Srikrishna-Vijaya 室利克利希納毘伽雅(文南)
Śrī Vaishṇavas, the, 室利韋希拉瓦
Śri Vikrama, 室利韋卡拉瑪
Śri Yajña Śātakarṇi, 室利雅仁那.沙陀卡尼
Śrīkara Nandī, 室利伽羅南地
Srinagar, 室利南格爾
Sringeri, 室利城
Sriñjayas, the, 西瑞雅
Śrīpur, 室利浦爾
Śṛīrangam, 室利南格
Srirangapatan, See Seringapatam 室利南格帕坦
Śrong-tsan Gampo, 棄宗弄贊.幹普(藏王)
Sruti, 夕汝第
State lotteries, 由國家發行的彩券
Statesman The, 政治家


p. 1795


Statutory Civil Servants, 法定民事 公職人員
Stavorinus, 斯塔渥拉
Steel Corporation of Bengal, 孟加拉鋼鐵合作
Stein Sir Aurel, 斯坦因
Stephen, Sir James, 斯提芬.詹姆士
Stephenson, Edward, 斯提芬生.艾德華
Stewart, Sir Donald Martin, 斯提瓦爾
Sthanikas 縣長
Stanley Lane-poole 斯坦萊
Stolietoff, General, 斯多里朵夫
Strabo, 斯屈波
Strachey, Sir John, 斯雀琪.約翰
Strachey, Sir Richard, 斯雀琪.李查
Stuart, General James, 斯塔第將軍
Stuarts, the, 斯塔滋
Stupas, 斯塔帕斯
Subah, the, 可耕田地
Subahdār (or Nāzim), the, 蘇巴德爾(拉滋門)(王)
Subandhu, 蘇般都
Subansiri, river, 蘇般西里河
Subbarayan, Mrs. Radhabai,
Subhadrā, 輸巴陀
Subhāgasena, 沙佈伽辛那
Subject Peoples Conference 臣民會議
Subordinate Civil Service, 附屬性的文官(次文官)
Sudarśana lake,
Sudās, 省
Subhatunga Sudas 蘇達
Suddhodana 從異教改奉印度教之教徒
Suddha-advaita, 純一元論
Suddhi movement, the, 蘇地運動
Śūdra caste, the,
Suevi, the, 蘇維埃
Suez Canal, 蘇奕士運河
Suffren, Admiral de, 蘇弗江
Suffarid Yaqub 沙菲德亞奎
Sue Vihar 蘇韋哈爾
Sūfī, Shaikh, 蘇菲夏克
Sūfīsm, 泛神論
Sugandhā, 蘇干陀
Sugrīva, 蘇瑞婆


p. 1796


Suhenpha, 蘇亨發
Sujan Rāi Khatri, 蘇伽
Sukkur Barrage, 蘇估爾
Sulaimān (Arab merchant), 蘇利曼(阿拉伯商人)
Sulaimān Kararānī, 蘇利曼卡拉羅尼
Sulaimān the Magnificent, 蘇利曼
Sulaimān Shukoh, 蘇利曼夏可
Śūlikas, the, 蘇里伽
Sultan Sudarsana蘇陀沙那
Stabha Suket 蘇丹
Suky-r-Chakia 斯坦巴
Sultanātes, indopendent : Jaunpur,Mālwa, Gujarāt,Kāshmīr, ;Khāndesh,; the Bahmanī Kingdom,of the Deccan, 獨立聯丹王國計有: 伽普爾、麥爾瓦 伽雅羅等、克什米爾 甘德須、泊曼尼等德干小王國
Sultānganj, 蘇丹甘吉
Sultānpur, See Warangal 蘇丹浦爾(見華倫伽)
Sumant, the, 外交部長
Sultan-i-Azam 大蘇丹
Sultana Salima Beqam 蘇丹納.沙利瑪
Sumatra, 蘇門答臘
Sumra 蘇姆拉
Sumerian eivilisation, 蘇美文明
Sunām, 商拉門
Sunda, 商德
Sundar Senapati 商德爾山拉帕第
Sundara Pāndya, 商德羅.般地那
Sundaramūrti, 商德羅穆爾迪
Śuṅgas, the, 巽伽
Sunnīs, the, 商里
Sūpa, 蘇拔
Supreme Council, the, 最高行政委員會
Supreme Court, the, 最高法院
Sura, 蘇拉
Sura Chandra, 蘇丹犍陀羅


p. 1797


Sūraj Mal Jāt, 蘇拉麥爾
Surajgarh, 蘇拉伽爾
Surapāla, 蘇拉波臘
Śūras, the, 蘇拉
Śūrasena (Mathurā), 蘇羅森那(馬陀羅)
Sur 蘇爾
Śūrasenas, the, 蘇羅森那人
Surāshtra, 蘇須多羅
Surāt, 蘇拉第
──, Treaty of, 蘇拉第條約
Surdās, 沙爾達斯
Surendranath Banerjea 蘇仁德納旁尼伽
Surjana Hara, Rāi,
Surji-Arjangāon, Treaty of, 蘇爾耆阿瓊岡條約
Surmā valley, 蘇瑪流域
Surman John, 蘇爾曼
Śūrpāraka (Sopārā), 蘇帕拉支(梭帕羅)
Sūrs, the genealogical table, 蘇爾人
Sūrya, 蘇瑪
Sūryavarman II (of Kambuja), 蘇耶伐曼二世
Susa, 蘇沙
Suśruta, 蘇文路陀
Śuśunia inscription, 蘇桑尼亞碑銘
Sutanutī, 蘇檀奴地
Sūtās, the, 蘇塔
Sutlej, river, 蘇提勒吉
Sūtras, the, 修多羅(經)
Suvarṇabhūmi, 蘇瓦拉布密
Suvarṇadvīpa (Sumatra), 蘇瓦拉濕帕(蘇門劄臘)
Suttantes 蘇坦陀
Suvarnarekhā, river 蘇瓦拉里伽河
Suvarndrug, 蘇瓦拉德昂
Suyya 蘇雅
Svāmidatta, 濕瓦密達陀
Svayamvara, practice of,
Śvetaketu,
Svetāmbara Jainas, 西維坦布拉(耆那教之白衣派)
Svetāśvalara Upanishad, the, 斯衞陀濕婆拉羅 奧義書
Swadeshī movement, the, 斯瓦德運動
Swarāj, (斯瓦吉)自由派
Swāt (Sawad), 斯瓦第
Swedish East India Company, the,  斯瓦德夕東印度公司


p. 1798


Sydenham, Captain, 賽鼎哈門
Syed Ahmad, 塞伊德阿曼德
Syed Ahmad Khān, Sir, 塞伊塞阿曼德罕爵士
Sykes, Sir Perey, 塞克斯
Sylhet,
Sukerchakia 蘇克查克亞
Symes, Captain Michael, 塞姆斯
Syria, 敘利亞
Tabaqāt-i-Akbarī, the, 陀巴奎伊阿克巴
Tabaqāt-i-Nāsirī, the, 陀巴奎伊納塞
Tadapa 塔格帕
Tagara, 塔格那
Tagdi, 塔德
Taghī, 
Tagore, Abanindranāth, 泰戈爾.阿賓林德拉
Tagore, Devendranāth, 泰戈爾.德文德拉
Tagore, Rabindranāth, 泰戈爾.拉賓德拉
Tahmāsp, Shāh, 塔瑪斯普
Taila I Chalukya, 泰拉一世查羅琪
Taila II, 泰拉二世
Tailangas, the, 泰南伽
Tāj Khān, 塔吉汗
Tāj Mahal, the, 塔吉摩訶爾
Tāj-ud-dīn Fīrūz shāh, see Fīrūz Shāh Bahmanī  塔吉烏定菲洛士沙(見菲洛士沙.泊曼尼)
Tāj-ud-dīn Yildiz, 塔吉烏定.夷爾德日
Tāj-ul-Ma'āsir, 塔吉烏爾摩阿西爾
Tāj-ul-mulk, 塔吉烏爾牟爾克
Tājak, the, 塔伽克
Tājikas, the, 泰吉伽
Taklamakan desert, 塔克拉瑪坎沙漠
Tāl Sehonda,
Talamba, 阿拉姆巴
Talara, the, 警政類之官職
Talikota, battle of, 多力克多之戰
Talkhis, the,
Talmud, the, 猶太教義
Talis 大里斯
Tala I 塔拉一世


p. 1799


Tālpurās, the, 泰爾普拉
Tamar, 
Tamil country, the, 泰密爾國
──districts, 泰密爾區
──literature, 泰密爾文學
──people, 泰密爾民族
Tāmralipti, 泰母羅里卜地
Talwandi 塔爾灣地
Tamluk 泰母拉克
Tamlukdars 泰母拉克達爾
Taluks 大魯克(鄉鎮)
Tāndā, 丹陀
Tanjore 檀吉爾
──, Cholas of, 遮羅之檀吉爾
Tanjur, the Tibetan, 西藏之密藏
Tankā, the, 坦卡
Tānsen, 檀森
Tāntiā Topi, 檀多畢
Tāntricism, 檀屈教
Tantrikamandaka 坦陀卡漫茶迦
Tapan Raychundhuri 台朋
Tāptī, river, 多菩提河
Tārā Bāī, 塔羅拜
Tarāi, the, 塔瑞
Tarāin, battle of, 
Tarapa 塔羅帕
Tārdī Beg, 塔爾地柏格
Tarf, the, 地方行政單位
Tarīkh-i- 'Alāi, the, 塔里克伊阿奈
Tarīkh-i- 'Alfi, the 塔里克伊阿爾菲
Ta'rikh-i-Fīruz Shāhī, the, 塔里克伊菲洛士沙西
Ta'rīkh-i-Jān Jahān, the, 塔里克伊仁迦亨
Ta'rikh-i-Mubārak Shāhi, the, 塔里克伊牟巴拉克沙西
Tarmāshīrīn Khān, 塔馬西仁罕
Tārtār Khān (Bahrām Khān), 達塔爾罕(巴羅罕)
Tartars, the, 達塔爾
Tashi Lāmā, the, 班禪喇嘛
Tashilhunpo, 塔什干
Tashkhend, 塔什干協訂
Tashkent Agreement, 
Tata Iron and Steel Company, 大達鋼鐵公司


p. 1800


Tātār Khān (Nāsir-ud-dīn Muham mad Shāh), 達坦罕(納塞烏丁穆罕默德沙)
Tathāgata, 如來
Tattah, 塔陀
Tattvabodhinī Patrikā, the, 真如菩提會(沙巴)
Taltvabodhinī Sabhā, 真如菩提評論
Tavernier, Jean Baptiste 塔爾尼爾
Taxila 德克希拉
Tayler, William, 泰勒
Taylor, Meadows, 泰洛
Teg Bahādur, 德格巴訶陀
Teheran, Treaty of, 德黑蘭條約
Tej Singh, 德吉辛
Tejahpāla, 德闍波臘
Telang, 德南
Telang, K. T., 德南
Tehri Garhwal 德里伽瓦爾
Telegāon, 德勒岡
Telegraph system, the, 無線電系統
Telegu country, the, 泰魯古國家
── literature, 泰魯古文學
── Reddis, 泰魯古.瑞德斯
Telegu, sepoys, 泰魯古傭兵
Teliāgarhī, 泰萊伽爾
Telingāna, 泰寧格拉
Temple, Sir Richard. 李查寺
Tenāsserim, 田拉西瑞
Terry, Edward, 特爾瑞
Tezin, 德仁
Thais, the, 泰國
Thakkar, Amritlāl Vithaldās, 塔卡爾塔古尼
Thākurīs, the (of Nepāl), 塔卡爾(尼泊爾)
Thal, 陀爾
Thana, 檀那
Thānesar, 塔尼沙爾
Tharrawaddy (Burmese king), 塔拉瓦第(緬王)
Thatta, the, 達陀
Theosophical Society, 神學社
Thibaw (Burmese king), 提巴(緬王)


p. 1801


Thomas, Edward, 湯瑪斯
Thomason, James, 湯瑪生
Thornton, Edward, 脫爾登
Thucydides,
Thugs, the, 杜奇(土匪羣)
Thun, 塘堡
Tiastanes, 泰士坦里斯
Tibet, 西藏
Tibeto-Chinese, the, 西藏是中國藩屬
Tickendrajit, 沙肯拉吉
Tikta-vilva (Majapahit), 鐵克塔維爾瓦
Tilak, Bāl Gangādhar, 泰拉克
Tilpat, 迪爾帕
Tīmūr, 帖木爾
Tīmūr Shāh 'Ābbalī, 貼木爾沙
Tīmurīds, the, genealogical tables, 泰密瑞德
Tinnevelly, 檀尼維里
Tipu Sultān, 泰普蘇丹
passim,
──Shringerī letters of, 泰普夕仁格里書簡
Tira, 泰拉
Tirhut 提羅訶
Timma 狄瑪
Tipperah 提比拉
Tīrthaṅkaras, the,
Tirujñāna-Sambandar, 泰路吉那.沙本德爾
Tirumala (Āravīdu), 蒂羅摩拉
Tiruvannāmalai, 泰路梵那
Tissa Moggaliputta, 帝須
Tista, river, 狄斯陀
Titto Meer (Meer Nisr 'Ālī), 狄托密爾(密爾納塞阿里)
Tīvara, 泰婆拉
Tobacco 烟草
Tochi, 多支
Tod, Colonel James, 陶狄
Todar Mall, 陶德麥爾
Tomaras, the, 多摩羅


p. 1802


Tongol General, 唐戈爾
Tonk, 東克(地)
Tonk, Nawāb of, see Amīr Khān 東克.拉瓦布(見阿密爾罕)
Tonkin, 東京
Toramāna, 陀羅摩拏
Tori Khel rebellion, the, 多瑞克爾叛變
Torna, 多爾納
Torture, forms of, 拷問程序
Tosali, 圖沙里
Trade and industry : in Vedie times, Maurya era, Vijayanagar Empire, Turko-Afghān, Mughul, Modern Jndia,  貿易與工業:吠陀、孔雀、毘迦耶、土庫曼、莫兀兒及當代印度工業
Trade Unions, 職(商)業聯合會
Trajan,
Transoxiana, 多南沙西拉
Transport, 運輸
Traliokyamalla 多爾伐那摩羅
Travancore, 
──University, 傳凡可爾大學
Trevelyan, Sir Charles, 崔薇元
Trevor, Captain, 泰落爾
Tribuvanamalla of Kalyān, 伽蘭拉之多布伐那摩羅
Tribuvanamalla Vikramāditya VI, 多爾伐那摩羅.勇健王六世
Trichinopoly, 泰琪羅波萊
Trilochan Dās, 泰洛清達斯
Trilochanpāla, 泰洛清波臘
Trimbak Rāo Dābhāde, 泰羅巴克羅
Trimbakjī Danglia, 泰羅巴克吉.坦格里亞
Trimurti, the, 三梵天即(濕婆、毘希奴、大梵)
Trincomali, 泰戈瑪里(人)
Trinomali, 泰羅瑪里
Triparadeisos, 催帕拉地遜
Tripāthī, 多帕地
Tripurā, 多坡拉
Triśalā, 多沙娜
Tritsus, the, 崔蘇(海洋的統治者)


p. 1803


Trotter, L. J., 脫特爾
Tucker, H. St., G., 圖克爾
Triveni 提文尼
Tribhuvanapala 瑞比梵那波臘
Tuen-sien, 圖孫
Tughluq Shāh (Ghiyās-ud-dīn Trghluq II), 圖格烈沙(吉耶烏定圖格烈二世)
Tughluqābād, 圖格烈巴德(城)
Tughluqnāmah, the, 圖格烈王朝史
Tughluqs, the, genealogical table, 圖格烈氏系
Tughril Khān, 圖格烈罕
Tukārām, 圖格拉門
Tukaroī, 多迦羅
Tuka bai 圖伽白伊
Tukojī Holkar, 土庫耆霍爾伽
Tulsi Bāī, 圖爾西拜
Tulsī Dās, 圖爾西達斯
Tuluva dynasty, the,genealogical table, 多羅婆王朝
Tungabhadrā, river, 坦格巴陀羅江
Timain 土曼
Tujjar 圖伽爾
Turānīans, the, 圖蘭
Turkestan, 土爾其斯坦
──, Russian, 俄屬土爾其斯坦
Turkī, 土爾其.突厥
Turkī Shāhīya kings of Kābul, the, 卡布爾突厥夏西耶王
Turkish slaves of Iltutmish, 伊爾圖密須突厥斯拉夫
Turghay 圖爾格
Tuzuk
Turko-Afghan Government, the: Central Government, Provincial, Muslim nobility, economic and social conditions, literature, art and architecture, Muslim deucation,  土庫阿富汗之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回教貴族、 經濟社會環境、文學藝術、建築音樂及回教教育等。
Turko Afghāns, the, 土庫阿富汗人
Turks, the, See also Turko -Afghans 突厥人(見土庫阿富汗人)


p. 1804


──, Ghaznavid, 伽日那韋德
──, Ilbarī, 伊爾巴利
──, Yamīnī, 雅曼尼
Turusha-danda, the, 突魯夏坦達
Turvaśas the, 突婆沙 佛陀時代民族名
Tushāspha, 塔夏斯帕
Uch, 鄔琪
Lidarpure 烏德浦爾
Udabhāṇḍa, Shāhiya dynasty of 夏西耶王朝之 鄔地版達
Unabhānḍapura (Waihand), 鄔地版達普那(懷咸德)
Udai Singh, 鄔地辛
Udaipur, 鄔地浦爾
Udaya, 鄔地耶
Udayagiri, 鄔地耶格尼
Udayana, 鄔達雅拉
Udāyi, 鄔地夷
Udaynalā, 鄔地耶拉
Udbhata, 
Uddaṇḍapura, 鄔丹達布那
Udgīr, 鄔德吉爾
Udita, 鄔地陀
Udyotakara, 鄔地約伽羅
Ugrasena, 鄔格拉
Ujjain, 烏闍
Udbhata 鄔巴陀
Ulemas, the, 烏里瑪
Ulghū, 烏爾古
Ulugh Khān, 烏拉罕
Umā-Haimavatī, 烏馬-海馬韋地
Umar Khān Sarwānī, 烏馬爾罕
Ummattūr, chief of, 烏馬圖爾酋長
Und 昂德
Unempolyment bureau, Fīrūz Shāh's, 菲洛士沙之失業輔導局
United Company of Merchants, etc., see East India Company 聯合貿易公司(見東印度公司)
United Indian Patriotic Association, 印度聯合愛國協會
United Nations, 聯合國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聯合國之科學文教組織
United Provinces, the, 聯合省卽現在之北方省


p. 1805


United States, the, see America 聯邦(見美國大學及印度聯邦)
Universities, Indian, 
Upanishads, the, 奧義書
Upanga 優婆伽
Uparika, the, 優帕尼伽
Upton, Colonel John, 阿甫敦上校
Uraśā (Hazara),  烏拉薩
Urdu, 烏爾杜語文
Urganj (Khiva), 烏爾甘吉
Uruvilva, 鬱蘇韋羅
Ush, 烏夕
Ushas, 烏舍
'Usmān Khān, 烏斯曼汗
U.S.S.R., See also Russia 蘇聯(見俄國)
Ustād 'Īsā, 鄔斯德衣夏
Ustād Mansūr, 鄔斯德曼蘇爾
Utpalas, the, 鄔帕羅
Uttar Pradesh, 北方省
Uttara Kurus, the, 猶塔拉拘羅
Uttara Madras, the, 猶塔拉馬德拉斯
Uzbegs, the, 烏玆別克
Vachaspati, 瓦查斯帕第
Vaijayantī, 維伽耶地
Vaijayantīpura (Banavāsi), 維伽耶地普羅
Vainya Gupta, 維埃耶笈多
Vairamegha 瓦羅密伽
Vaidya 韋地亞
Vaiśālī, kingdom of, 維夏力王國(吠舍離)
Vaiśeshika,
Vaishṇava Ālvārs, the, 韋西拉瓦阿爾伐
Vaishṇava literature, 韋西拉瓦文學
Vaishṇavas, or Bhāgavatas, the, 韋西拉瓦
Vaishṇavism, 毘希奴教
Vaiśravaṇa, 
Vaiśya caste, the, 吠舍階級
Vājapeya sacrifice, the, 韋地亞祭禮
Vajjian Confederacy, the, 跋耆
Vākāṭakas, the, 韋卡提卡
Vākpatirāja, 韋克帕拉羅伽
Vakpala 
Vajheshka 韋卡提卡


p. 1806


Valabhī, 婆羅比
Valanādu, the, 婆南拉杜
Vale 維爾
Valikondāpuram, 維里孔達普拉門
Vallabhāchārya, 瓦拉巴查亞
Vallamandale 瓦拉曼得羅
Vālmiki, 瓦爾米克
Vāman Pandit, 瓦曼
Vāmaṇa, 瓦曼納
Vāmaṇa Bhatta Bāna,
Vanavāsi,
Vaddiga 瓦地伽
Vapyata 瓦普雅陀
Vaṅga, 文格地名今孟加拉
Vaṅgas, the, 今孟加拉人
Vangiya Sāhitya Parisad, the, 梵吉耶.沙西第亞.帕瑞沙德參會議
Vansittart, Henry, 范斯塔特
Varāha cave, the, 伐羅哈石窟
Vangapati 文格帕地(文格王)
Varāhamihira, 婆羅訶密希羅
Vararucha Kalya 婆拉卡伽耶
Varendri 瓦瑞德利
Vajrayana 金剛手派
Varnd 階級
Varuṇa, 瓦奴拉
Vasco da Gama, 伽瑪
Vaśinī, 婆塞尼
Vāsishka, 婆西卡
Vāsishṭha, 婆西多
Vasavadatta 婆沙婆達陀
Vāsishṭhīputra Pulumāyi, 婆西婆多.菩拉麥夷
Vāsishṭhīputra Śātakarṇi, 婆西婆多.沙陀卡尼
Vastupāla, 婆斯塔波臘
Vasubandhu, 天親
Vāsudeva (Kṛishna-Devakīputra), 瓦蘇提婆(半神半人)
Vāsudeva Kushān, 瓦蘇提婆可咸
Vāsudeva Śuṅga, 瓦蘇提婆巽伽
Vasumitra, 瓦蘇密多羅
Vāta, 瓦塔
Vātapi, 瓦提比
Vatsa, 瓦提沙


p. 1807


Vatsarāja, 瓦提沙羅闍
Vātsāyana. 瓦提沙耶那
Vaṭṭagāmani Abhaya, 婆伽曼
Vāya, 瓦雅
Vaze, Mr. S.G. 魏滋
Veda, the, 吠陀經
Vedāṅgas, the, 吠陀別集
Vedānta, the, 吠檀多
Vedic Age, early, early Aryans, political organisation, social life, economic life, arts and sciences, religion, , the later: Aryan expansion, administration, social changes, economic conditions, religion, litcrature and science, 吠陀時代:早期雅利安人之政治組織、社會生活、經濟生活、藝術、科學、宗教等。 後期亞利安人之擴張,其行政、社會變化、經濟變化、經濟環境、宗教、文學及科學。
Vedic civilisation and ritcs, 吠陀文明與儀式
Varman 伐曼
Vellodi, M.K., 吠樂地
Vellore, 吠樂爾
Veṅgi, 文琦
Venice, 威尼斯
Venkata I (Venkatadri), 文卡塔一世(文卡塔德利)
Venkata II, 文卡塔二世
Vepery, 威柏利
Verelst, Harry, 威利斯第
Vernacular Press, the, 地方新聞法案
Versailles, 凡爾賽
Viceroy, title of, 副王
──, Council of the, 副王(主持)委員會
Viceroy's Fund, 副王基金會
Victoria, Queen, 維多利亞女王
──, Proclamation by, 維多利亞女王詔書(宣言)
Vidagdha Mādhava, the, 韋達摩達婆
Vidarbhas, the, 韋德哈


p. 1808


Videhas, the, 韋德
Vidhātṛi, 韋德提力
Vidiśā, 毘第沙
Vichitravirya 韋琪陀耶王
Vibhasa 毘婆沙
Vidhadharadeva 毘達哈拉提婆
Vidulā,  韋陀那
Vidyādhara, 韋德陀羅
Vidyānāth, 韋德拉
Vidyāpati Thākur, 韋德帕第.塔克爾
Vidyāpati Upādhyāya, 韋德帕第.鄔帕德耶
Vidyāsāgar, Iswar, Chandra, 韋德沙格爾
Vietnam, 越南
Vigrahapāla I, 韋格拉哈波臘一世
Vigrahapāla II, 韋格拉哈波臘二世
Vigrahapāla III, 韋格拉哈波臘三世
Vigrahapāla IV,韋格拉哈波臘四世
Viharās, the, 精舍
Vijamba 毘伽巴
Vijava 毘伽耶
Vigramasila 韋格那馬夕羅
Vijaya (of Majapahit), 毘伽耶
Vijaya-Bukka (Vīra Vijaya), 毘伽耶(韋拉毘伽耶)
Vijaya Dev, 毘伽耶提弗
Vijaya Sen Surī, 毘伽耶
Vijayadrug (Gheria), 毘加圖(見幾里亞)
Vijayādityā 毘伽耶地耶
Vijayalaya 毘伽耶拉耶
Vijayanagai, political history, splendour and wealth, social life, art and literature, administration, Yādavas, Tuluvas and Āravīdus of, genealogieal tables,  毘迦耶王朝之政治史、財富、社會生活及文學 毘迦耶之行政、耶陀婆、多羅婆、阿難比陀及其城市
-City,
Vijayapura, 毘伽耶普羅
Vijayasena, 毘伽耶森耶
Vijñāneśvara, 毘仁尼斯婆羅
Vikrama ora (Sameal), 韋卡拉瑪時代
Vikramāditya, or new Sāhasāṅka, the, 韋卡拉拉瑪狄亞或新沙訶商伽亦卽勇健王


p. 1809


Vikramāditya I, 韋卡拉瑪狄亞一世
Vikramāditya II, 韋卡拉瑪狄亞二世(卽超日王)
Vikramāditya VI, 韋卡拉瑪狄亞四世
Vikramāditya Chandra Gupta see Chandra Gupta II  韋卡拉瑪笈亞犍陀羅笈多二世(見犍陀羅笈多二世)
Vikramāditya Skanda Gupta, 毘克拉瑪狄耶斯坎達笈多
Vikramāṅka Charita, the, 韋克拉曼卡行讚
Vikramāṅkadeva Charita, the, 韋克拉曼卡提婆行讚
Vikramapura, 韋克拉瑪普羅
Vikramaśdilā, 韋克拉瑪夕拉
Vikramjit, Rājā (Hīmū), 毘克羅姆吉第羅闍(希瑪)
Viktevitch, Russian envoy 俄國特使維克特夫奇
Village Assembly, the, 鄉村大會
Vima Kadphises, 威瑪加菲塞斯
Vimala,
Vimala Shā,
Vimala Vasahi, temple of, 威瑪羅.瓦沙寺
Vimalasūri,
Vinayāditya, 韋拉雅地耶
Vikramovasi 方廣勇健傳奇
Vinayaditya 毘伽耶地耶
Vināyak Rāo, 韋拉雅克羅
Vināyakapāla, 韋拉雅克波臘
Vindhya Hills, 文德雅山
Vindhya Pradesh, 文德雅大行政區
Vira 毘羅
Vīra Ballāla II, 毘羅巴羅二世
Vinaya 律
Vīra Ballāla III, 毘羅巴羅三世
Vīra Ballāla IV, 毘羅巴羅四世
Vīra Narasiṁha, 毘羅拉羅辛哈
Vīra Pāndya, 毘羅般地耶
Vīra Śaivas, the, 毘羅濕婆
Vīra Vijaya (Vijaya-Bukka), 毘羅毘伽耶
Vīrabhadra, Prince, 毘羅巴陀羅王子
Vīradeva, 韋羅提婆
Virabhadra 韋羅陀瓦羅
Vīradhavala Vāghela, 韋羅陀瓦羅
Viraraja the younger, of Coorg, 韋拉羅闍(古格較年輕的羅闍)


p. 1810


Vīrasena-Śāba, 毘盧先那沙巴
Virasri 毘羅室利
Virarayendra 毘拉羅仁陀
Virupākasha III, 毘盧巴克夏三世
Viśākha, 韋沙伽
Vitchalnath 毘第查爾
Viruppana 毘盧帕拉
Viśavārā,
Vishayapati, the, 韋夏耶帕第
Vishṇu, 毘(韋)希笯(奴)
Vishṇu Gupta, 韋希笯笈多
Vishṇu Urukrama, 韋希笯
Vishṇugopa, 韋希笯戈帕
Vishṇukuṇdin family, the, 韋希笯康丁家系
Vishṇuvardhana, 韋希笯伐彈那
Vishṭi,
Vishwās Rāo, 毘希瓦羅
Viśishṭādvaita, 限制一元
Viśvakarmā cave, the, 韋希瓦卡瑪
Viśvakarman, 韋希瓦卡曼(完善的創造主)
Viśvāmitra, 韋希瓦米陀
Viśvarūpa Sena, 韋希瓦路帕先那
Viśveśvara, 韋西韋斯瓦羅
Vītapāla, 韋陀波臘
Viswanath 毘斯瓦納
Vithal Nāth, 毘陀爾
Vithujī Holkar, 毘弗耆霍爾伽
Viṭṭhalasvāmī temple, the, 毘塔拉瓦密寺
Vivekananda, Svāmī, 韋微坎納達
Vizagapatam, 韋日戈帕里
Vittapala 毘陀波臘
Vonones, 俄朗尼斯
Vrātyas, the, 韋拉第
Vṛichīvats, the,
Vṛiji (Vajji), 跋耆
Vṛijian State, the,
Vyāghradeva, 韋羅提婆
Vyāghrarāja, 韋羅羅闍
Vyāsa, 韋雅沙
Vyankoji 梵可琪


p. 1811


Von noer 翁毘爾
Wade, Sir Claude M., 華德
Wadgāon, Convention of, 華德岡
Wadia, B.P., 華地亞
Wahhābīs, the, 瓦哈比
Waihand (Udabhāṇḍapur), 懷威德鄔地版達普那
Waingangā, rivcr, 韋茵甘伽河
Wajang, 行署、行轅
Wakil-i-mutluq, the,
Waltair, 華爾特爾
Wandīwāsh, 萬地瓦
Wali 瓦利
Wai 瓦夷
Wang-hiuen-tse, 王玄策
Wāqa-i-navis, the, 瓦奎伊納弗
Wāqiāt-i-Bāburī, the, 瓦奎伊巴布爾
Waqiāt-i-Jahāngīrī, the, 瓦奎伊迦罕吉尼
Warangal, 華倫伽
Warda, river, 瓦爾德河
Wardak, 瓦德克
Wardha system, 瓦德制
Washington, U.S.A., 華盛頓
Wasil Muhaminad, 瓦西爾穆罕默德
Watson, Admiral Charles, 華提遜元帥
Watts, W., 華滋
Wavell, Lord, 魏菲爾公爵
Wāzir, the, 瓦日爾(大臣)
Wazid Ali Shah 瓦日德阿里沙
Wāzir 'Ālī, 瓦日爾阿里
Wazīr Khān, 瓦日爾罕
Wāziristān, 瓦日利斯坦
Wellesley, Arthur (Duke of Wellington), 威勒斯萊.阿瑟
Wollesley, Marquess passim, 威勒斯萊
Wellington, Duko of, see Welleslcy, Arthur 威靈頓
West Bengal, 西孟加拉
Western Ghats, 西高山
Wheeler, Sir Hugh, 非勒爾
Whitley, Rt. Hon. J.H., 懷特勒
Whigs 菲格士


p. 1812


Widow re-marriage, 寡婦再嫁
Widows, burning of, ; see also Sati 寡婦自焚殉葬
Wilks, Colonel Mark, 威爾克斯上校
Williams, Rushbrook, 威廉
Williamson, Mr., 威廉森
Willingdon College, Sangli, 威靈教學院
Willoughby, Lieut., 威羅布少尉
Wilson, Sir Archdale, 威爾遜爵士
Wilson, Dr. H.H., 威爾遜博士
Windham, Sir Charles Ash, 文德威
Women, position of: in Vedic Age,Magadhan era, ; Maurya era, Gupta era, ; Vijayanagar Empire, ; TurkoAfghān era, Mughul era,early 19th. century, Modern India. 婦女在吠陀時代、摩揭陀時代、孔雀王朝、笈多、毘迦耶、 土庫曼阿富汗、莫兀爾等時代、及現代之地位
Women's University, Indian, 印度女子大學
Wood, Benjamin, 伍德
Wood, Sir Charles (Lord Halifax), 伍德查理士
Wood, General J.S., 伍德將軍
Wood, John Sullivan 烏德.約翰
Woodhead, Sir John, 伍德海
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 婦女工資法案
World Trade Union Conference 世界貿易聯合會議
World War I, 第一次世界大戰
World War II, 第二次世界大戰
Wright, R., 瑞第
Wynaad, 魏納德
Wynn, Charles W.W., 魏恩
Xenophon,
Xerxes, 阿克斯克
Yadavas, the, genealogical table, 耶陀婆
Yadus, the, 雅度
Yahiyā-bin-Ahmad, 雅西耶賓阿曼德
Yahiyā-bin-Ahmad Sārhindi, 雅西耶賓阿曼.德沙爾印地


p. 1813


Yājñavalkya, 衣皮雞仙
Yajurveda, the, 夜柔吠陀
Yakya 耶雅
Yaksha cult, the, 雅克夏崇拜
Ya'kūb (son of Sher 'Ālī), 雅古柏(薛阿里王子)
Yama, 雅瑪
Yaman, 營門
Yamīnī Turks, the, 雅曼尼突厥
Yāmunāchārya, 雅曼那查那
Yandāboo, 陽達坡
Ya'qub (of Kāshmīr), 雅古柏(克什米爾)
Ya'qūb-ibn-Lais, 雅古柏伊賽來斯
Yāqūt,
Yaśaskara, 雅斯卡羅(堅陳)
Yasahpala 雅沙波臘
Yāska, 雅斯卡
Yaśodā,
Yaśodharā,
Yaśodharapura (Angkor Thom), 雞修廟(吳歌窟)
Yaśodharman, 約肖達曼
Yaśovarman (of Kambuja), 約肖伐曼(地布伽)
Yaśovarman (of Kanauj). 約肖伐曼(坎勞吉)
Yatung,
yasovigrana 雅所韋格拉哈
Yaudheyas, the, 約得亞
Yauvanaśrī, 約梵拉希尼
Yavanas (Greeks), 亞梵那(希臘人)
Yen-kao-chen,
Yavakrita 雅瓦克利陀
Yayati 雅耶地
Yesu 夷蘇
Yildiz, Tāj-ud-dīn, 夷爾地日
Yoga, 瑜伽
Yoga Vāśishṭha Rāmāyana, the,
Yonas, the, 約那
Younghusband, Sir Francis,
Yudhishthira,
yudkamalla I 羽達摩羅一世
Yue-chis, the, 月氏
Yunnan, 雲南


p. 1814


Yūsuf 'Ādil Khān, 游索夫阿狄爾罕
Yūsuf 'Ādil Shāh (of Bijāpur), 游索夫阿狄爾沙(毘伽坡)
Yūsuf Shāh (Shams-ud-dīn Abul Muzaffer Yūsuf Shāh).  游索夫沙(夏烏定、阿布爾牟熱伐爾、游索夫沙)
Yūsuf Shāh (of Kāshmīr), 游索夫沙(克什米爾)
Yūsufzāīs, the, 游索熱
Yuvaraj Karan Singh, 羽伐羅瘏.伽南辛
Yuvaraja Nagabhata 羽伐羅闍.拉格巴陀
Yetha 伊塔
Zābul, 熱巴爾
Zafar Khān (of Bengal), 熱伐爾罕(孟加拉)
Zafar Khān (of Gujarāt), 熱伐爾罕(伽雅羅第)
Zafar Khān (Khaljī ministor), 熱伐爾罕(訶爾耆之部長)
Zafa Khān Hasan ('Ālī-ud-dīn Hasan Bahman Shāh), 熱伐爾罕哈山(阿拉烏定哈山泊曼沙)
Zafarābād, 熱伐拉巴德
Zain-ul-'Ābidīn, 熱烏爾阿比定
Zakariyā Khān, 熱卡利耶罕
Zakāt, the,
Zakka Khel, the, 熱卡克爾
Zālim, the, 熱里姆
Zalim Singh, 熱曼沙
Zamān Shāh, 熱曼沙
Zamāniā, 熱曼尼亞
Zamindārs, the, passim, 日門達爾(稅制)
Zaranj, 熱南吉
Zeb-un-Nisā, 塞布宅尼沙
Zeus Ombrios, 宙斯
Zilā Courts, the, 宙那法庭
Zat 熱第
Zamorin 熱摩因
Zarringalam 金筆
Zindā Pīr, the, 活菩薩
Zoological Survey of India, the, 印度動物學概觀
Zoroastrians, the, 王肖羅雅斯德
Zubd-ut-Tawārīkh, the, 漢布德烏第塔瓦里克
Zich 日曆
Zia-ua-Pin Barni 慈烏定巴爾尼


p. 1815


Zulfikār Pass, 熱爾菲奎罕隘口
Zu'lfiqār Khān, 熱爾菲奎罕


p. 1817

自跋

這本「印度通史」都一五O萬言,自然說得上是一部巨著。從譯出到出版費時七年,尚未來得及 做引得;只是中、英(梵)對照而已。其實本書內所應用的還有巴利、法文、西藏、回文等。

其中有些語文,作者已譯成英文,其中有些文學作品、官職等並未譯成英文,仍保留原來之語言。 如果譯成中文,一任其舊,總自覺未盡譯職。因之,回文部份是賴中華學術院回教研究所所長謝松濤 教授之賜助;巴利文、梵文及印度其他數種語文,是賴泰戈爾國際大學中文系主任,現任印度研究所 之客座教授穆克紀博士(Dr. Mukhergee)之助,除藉此敬向兩先生致謝外;無暇為本書做引得, 應向讀者致歉。本書上下兩冊分年頭年尾印出,當上冊印出後,詳閱一遍仍有若干錯誤未能校出,旋 卽將下冊,悉心再校一次,恐仍難免,尚待方家有以教之!

譯者民國七十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