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台灣宗教與社會變遷之因果關係

 

◎李志夫•文大教授兼法鼓學院籌備處主任

 

 

一、前言

台灣自光復以來到現在,大約地說:是由經濟之改革,促進了社會之變遷;更由社會形成了政治之改革。

在經濟之改革期中,宗教幾乎無地位可言,甚至政治。「利用宗教」。都不是積極的;而且,是消極地加以防範、抑制。

直到經濟小康後,才形成社會之變革,宗教才有相當之社會資源,社會互動之關係中才比較具有相當地位。

由之,台灣社會之興革,才形成政治之改革。經濟生活是人類所追求之基本目標;社會生活是人類所追求之群體目標;政治地位是人類所追求之權利欲。人類欲望之遞升,更是社會進步之原動力。

宗教共同之貢獻,是帶給人們精神慰藉與臨終關懷,雖分別地,物質生活可藉經濟手段達成,社會生活可籍文化、思想、藝術等中獲得,但唯有臨終關懷、心靈之拯救仍有賴宗教才能達成。

環觀近五十年來,台灣社會之變遷與宗教之因果關係:在初期是經濟社會影響到宗教較大;到了經濟、政治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宗教影響社會、政治也相對地提高了。

以上我們所說之經濟改革、社會變遷及政治改革三時期,只有相對的主從關係,不是絕對的關係。換句話說:即是近幾年之政治改革,經濟、社會之改革仍然在進行;在中期之社會改革仍有經濟、政治上之改革;初期之經濟改革仍有著社會、政治之改革。

以下,我們就依以上三時期中,宗教之發展首先作一介紹;其次,就宗教在社會中之地位以統計數字加以說明;然後再以統計數字指出宗教對社會所作之貢獻;最後,作一結論,並建議宗教今後所應關心的工作。

 

二、宗教在三時期的發展
 

()以經濟為主軸改革期之宗教

自民國三十九年老蔣總統復職,舉行地方自治,縣、市省級議員之選舉,以及次年舉行縣、市長選舉外,在政治上幾乎沒有什麼興革。

可是在經濟上,實施三七五減租,民國四十年實施公地放領,民國四十二年實施耕者有其田,相續地又訂了幾個四年經濟計畫,使台灣脫離了貧窮,而成小康社會。這一時期從民國三十九年至民國六十年,國民平均所得由一百美元增至三千美元;稻米生產由一百肆拾萬公噸增產到二百萬公噸;生產值由七千二百萬元增至五百三十一億一千三百萬元;鐵路每日之運載量由一萬一千四百人增至三萬五千四百人,公路由六千七百公里增至一萬五千公里;柏油路面由八百零六公里增至六千五百公里。

經濟之改革,也帶來了文化、教育之提升,其中,尤以民國四十三至五十二年間政大、清華、交通、東吳、輔仁在台復校;東海、文化、高醫、中醫、北醫、逢甲、中原、淡江、靜宜、大同等私立院校成立;以及民國五十七年所實施之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對於爾後發生了全面的影響,因為人才才是推動社會進步之動力。從大專九所增至九十二所;大專學生由五千人增至十萬人;中學及職校由二百零五所增至九百九十五所;小學由一千二百所增至二千三百所。自民國三十九年登記之宗教社團體才七個,登記之宗教財團法人才兩個。到民國四十三年登記之宗教社會團體才九個,登記之宗教財團法人也只有五個。可見這段時間在嚴格的戒嚴時間,即是有若干宗教團體活動或不願登記或政府不准成立。換句話說,此一時期,宗教是受到相當抑制的,甚至,連「利用宗教」之意願也很低落。民國六十年宗教團體為十三個、宗教財團法人已有五十三個了。

基本上,這二十年來,宗教是受經濟之賜成長,但受到政治之抑制,在社會中處於被動地位。
 

(二)以社會改革為主軸改革期之宗教

在此所謂之「社會改革」,主要是指社會經濟之建設而言。就時間言,概括地指民國六十年至七十八年。這其間,在政治上,老蔣總統去世,是絕對權威政治鬆綁;蔣經國先生任行政院長,又繼任總統,尚有相當權威之持續,強力推動十大建設,又接續有十二項建設,帶動社會經濟成長;解除成嚴,解除黨禁、報禁,成立勞委會、環保署,實施公教眷保、農保,銀行利率自由化,黃金自由買賣,設撫恤金儲備制,地價稅、電價、電話裝置費相續下降,台幣美金匯率由四十比一到二十六比一,外匯存底由十億美元增至七百億美元。

這也帶動了教育之改革,民國七十一年修正大學法,圖書館獨立,增加圖書館在大學中之地位;整合系所,以適應時代之所需;實施推廣教育,使高等教育為社會之一環;縮短資優生之學年,充分發展學生之資才;開啟高中生留學,使學生有更廣的升學空間。

此一時期,登記之宗教團體也只有二十五個,宗教財團法人為六十三個。社會、經濟建設突飛猛進,但正值解嚴,開放不久,所以宗教仍未對社會產生積極之參與使用。有如曾被束縛很久,一旦鬆綁,一時間仍不能活動自如。政府對宗教之禁忌已算減輕了,但除了宗教從事社會救濟,政府有所獎勵外,對宗教之提攜與鼓勵可說均無政策可言;可謂是沒有政策之政策。
 

(三)以政治改革為主軸改革期之宗教

此一時期,我們姑且從民國七十八年算至八十二年為止。所謂政治改革:廣泛言之,指李總統賡續經國先生所推動之憲法修改後之政治現狀。質言之,亦即執政黨放棄一黨獨大之革命政黨屬性,而投身政黨政治之洪流中。其間,第一屆民代退職,總統改為全民普選,動員戡亂條例廢止,對大陸開放大陸經濟投資及文化交流,與世界各國普遍建立經濟、文化關係,推動進入聯合國及其周邊機構,務實地走入國際社會。

在社會及經濟建設上,通過公平交易法,成立公平交易委員會,戶籍管理由警政機關還回到行政機關,籍貫改登記出生地。房地貸款期由二十年延至三十年,老人福利由七十歲降至六十五歲,基本工資及所得扣除額每年均在不斷提高。

尤其實施六大國家建設,推動南向政策,建立亞太金融中心,與國際建立投資保障協訂及航空協訂,國民平均所得由七千美元增至一萬美元。在教育方面,尤其是高等教育,使各校更為自主。使對學生之管教及申訴製度更為民主。鼓勵各大學能辦出自己之特色,能適應社會人才之供需率。中學教育趨向學分製,不再僵化地限定年限畢業。小學教育將兼顧鄉土文化之教育。民國三十九年至八十一年共三萬四千留學生返國服務,為出國留學生之百分之二十二;八十三年中返國服務之留學生為百分之六十一點七十二。幾乎有五分之三的留學生已返國服務。至民國八十二年登記之宗教團體為一百零六個;宗教財團法人為一六八個。由上可知,宗教團體及財團之遞增是受政治開放所影響最多。因為在經濟改革、社會改革為主軸期,宗教團體與宗教財團均無多大成長。

 

三、宗教在社會中之地位

()根據內政部在民國八十年三月曾對十九歲以上一四、四二五(千人)問卷調查;如果有困難分別對親戚、同事、同學、鄰居、朋友、社團友人、宗教教友及其他等。八種關係」之依存度,其問卷是:(本文只提前三位及宗教)

1.不分男女性別:依存朋友為第一位,依鄰居為第二位,依親戚為第三位,依宗教教友為第六位。

2.按年齡分:分為十五〜十九,二十〜二九,三十〜三九,四十〜四九,五十〜五九,六十〜六九,七十〜七九歲以上。

(1)依存朋友之年令分別依次為二、一、一、一、三、三、三、八。

(2)依存鄰居之年令分別依次為三、四、三、二、一、一、一、八。

(3)依存宗教之年令分別依次為七、七、六、六、五、五、四、八。換言之,愈年輕愈不依賴宗教教友;年紀愈大,愈較依賴宗教教友。

3.從教育程度分:分不識字、小學、國中、高中(職)、專科、大學以上七級:

(1)依存朋友之教育程度分別依次為三、三、二、一、一、一、一、八。

(2)依存鄰居之教育程度分別依次為一、一、一、二、四、五、五、八。

(3)依存親戚之教育程度分別依次為二、二、三、三、二、四、四、八。

(4)依存宗教教友之教育程度分別依次為五、五、五、六、七、七、七、八。可見教育程度愈高,在生活上愈不依存宗教教友;教育程度愈低,依存宗教教友較多。

4.按婚姻狀況:分未婚、有配偶、離婚、分居、喪偶等五種。(本文只是前三位及宗教)

(1)依存朋友之婚姻分別依次為一、一、一、三、四。

(2)依存鄰居之婚姻分別依次為四、二、三、一、一。

(3)依存親戚之婚姻分別依次為五、三、二、二、二。

(4)依存宗教教友之婚姻分別依次為七、六、六、五、四。只有分居、喪偶的人較為依存宗教教友。

()同年調查六九○(千人),亦依以上「八項」問卷調查結果 。(本文只提前三位及宗教)

1.按就業者分:依存朋友者占第一位,依存同事占第二位,依存親戚占第三位,依存宗教教占第四位

2.按無工作者分:依存鄰居占第一位,依存朋友為第二位,依存同事為第三位,依存宗教教友為第四位。

3.依家庭組織分:分單身、夫妻、單親、核心、主幹、祖孫、其他等七種:

(1)依存朋友之家庭分別依次為一、五、一、一、二、三、四、五。

(2)依存鄰居之家庭分別依次為二、二、二、二、一、一、一、二。

(3)依存親戚之家庭分別依次為三、一、三、三、三、二、二、三。

(4)依存宗教教友之家庭分別依次為六、六、六、七、六、六、六、七。

4.按職業分:分漁、工礦、製造、水電燃氣、營造、商、運輸、金融、服務等九項:

(1)依存朋友之行業人員分別依次為二、一、一、二、一、一、一、一。

(2)依存同事之行業人員分別依次為四、二、二、一、二、四、二、二。

(3)依存親戚之行業人員分別依次為三、三、三、三、四、三、三、三。

(4)依存宗教教友之行業人員分別依次為六、六、六、六、六、六、六、七。

總之,依以上統計數字分析,一般人多依賴朋友、同事為主,依存親戚、宗教教友者都是弱勢團體個人,包括老弱、教育程度較低及喪偶人士等。宗教在社會中之地位,雖然只在八項中之五、六、七位次;但對弱勢團體或個人來說則是非常重要的。

 

四、宗教之具體貢獻


(一)從事公益服務

   根據同年列出了社區、醫療、康樂、宗教、義警、諮詢、慰問、學校義工、捐血等九項社會公益服務項目。內政部分別調查了六九○(千人)。其結果如次:(本文只提前三位及宗教)

1.依性別分:

(1)男性:以捐血等第一位,學校義工為第二位,社區服務為第三位,宗教服務為第四位。

(2)女性:以學校義工為第一位、社區服務為第二位,宗教服務為第三位。

(3)合計:前兩者合計同女性欄,可見女性從事宗教服務者較其他八項為為多。

2.依年齡分:一五至一九、二十至二九、三十至三九、四十至四九、五十至五九、六十至六九、七十歲以上七個年次。

(1)從事捐血者之年齡分別依次為二、一、一、三、六、五、五。

(2)從事學校義工者之年齡分別依次為一、二、五、七、五、六、五。

(3)從事社區服務者之年齡分別依次為五、六、二、一、二、二、二。

(4)從事宗教服務者之年齡分別依次為六、四、三、二、一、一、一。

由此可知,從事捐血及學校義工服務者均為年輕人;而從事社區、宗教服務的多為年老人。

3.教育程度分:不識字、自修、小學、國中、高中(職)、專科及大學以上等七級。

(1)參予學校義工者之教育程度人員分別依為六、○、七、四、一、一、一。

(2)參予宗教服務者之教育程度人員分別依為一、一、一、二、四、四、七。

(3)參予社區服務者之教育程度人員分別依為二、二、二、一、三、三、四。

從以上可知,受國中教育以下從事宗教服務者占第一位;學歷愈高者,多從事學校義工及捐血等主。

4.按婚姻狀況分:分未婚、夫妻、分居、喪偶四種。

(1)從事宗教服務之婚姻分別依次為六、二、一、一。

(2)從事社區服務之婚姻分別依次為五、一、二、二。

(3)從事捐血之婚姻分別依次為二、三、四、四。

5.從就業者分:捐血者占第一位、社區服務占第二位、宗教服務占第三位、慰問孤苦占第四位。

6.從無工作者分:學校義工占第一位、社區服務占第二位、宗教服務占第三位。無工作者,可能包括退休及失業人士。

7.從家庭組織分:分單身、夫妻、單親、核心、主幹、祖孫、及其他「七種」。

(1)從事社會服務之家庭分別依次為一、一、四、三、二、二、二。

(2)從事宗教服務之家庭分別依次為二、二、三、四、三、一、三。

(3)從事捐血服務之家庭分別依次為三、三、一、一、四、八、三。

(4)從事學校義工服務之家庭分別依次為五、五、二、一、一、七、四。

從以上九大社會服務工作中,從事宗教服務者平均占第三位。可見民眾在宗教之活動中占有社會相當重要之地位。

此外從讀物分:以文學、財經、婦女家庭、影劇廣播、觀光旅遊………及宗教讀物等「十九」項問卷結果,宗教為十三位。
 

(二)宗教活動之貢獻

   在內政部登記之宗教,具有重大活動記錄者為道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理教、天理教、軒轅教、天地教、回教、大同教、一貫道及天德教十二個宗教為主。根據內政部調查民國七十九年五月至八十年四月所作之統計,分下列四項說明:

1.宗教建築物使用用途百分比:用於寺廟九八•三五,用於講堂為一七•一一,用於圖書為一五•二三,用於宿舍為一六•三二,用於康樂為一五•三五,用於育嬰堂為六•五二,用於其他為一○•五三。

2.宗教出版物:共一一、三二七種:

(1)道教:六、七七七;

(2)佛教:一、七二七;

(3)基督教:二、○三八;

(4)天主教:七一九;

(5)理教:五;

(6)天理教:一五;

(7)軒轅教:八;

(8)天帝教:一;

教別           收入                  捐獻                次數

道教   一○、六三三、五四二       一一一、○八五     二一、二○八

佛教   六、二二一、一四四         七九、三一五       一六、六一三

基督教 五、○五九、○一六          一六、八九二       三○、八六○

天主教 六七一、九八二                二、六四一       八、八二四

一貫道 六九、三一九                  一、五六一        一、八四一

總計 二二、二四七、一一一           二一二、○八八     七九、七四六

(9)回教:二;

(10)大同教:二;

(11)一貫道:三一;

(12)天德教:二。
 

3.宗教收入與捐獻(千元)

注:其他七種宗教收入,捐獻均有限從略。
 

4.宗教從事社會服務項目百分比:

(1)圖書館服務:六十七萬人次;一二•五。

(2)康樂:四三五萬人次;一一•六。

(3)心理輔導:一○•六萬人次;一○•六。

(4)公益慈善:七•九七四萬人次;金額二一二、○八八(千元)。

 

五、結論

從民國三十九年至民國六十年,為台灣經濟改革之主軸期,這期間宗教幾乎是被抑制;自民國六十年至民國七八年是社會改革之主軸期,也為宗教活動之發皇期,也是政治利用宗教期;自民國七十八年到現在至今後若干年為政治主軸之改革期,為宗教脫離政治之干預期;反之,還有更多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中央及地方官員依附宗教、證持宗教。其原因是:宗教雖也受經濟、社會、政治改革之賜;但經政治改革後,無論在人力、經濟及社會資源上宗教均占很重要之社會地位。

九種社會服務中,從事宗教服務者占第四位;從性別分,從事宗教服務者占第三位,從年齡分,四十歲以上人員從事宗教服務的也較多;從教育程度分,國中以下從事宗教服務者也占第一位;從婚姻狀況分,正常夫妻從事宗教服務也占第三位,分居、喪偶者占第一位;從就業人員與非就人員從事宗教服務者均占第三位;從家庭組織分,無論是單身、單親、或夫妻服務宗教者亦分別占第二位、或第三位。可見宗教之人力資源相當雄厚。

其中我們得指出:五十歲以上人員投入宗教服務的人員最多,此一年齡階層大多掌握了家庭乃至社會之經濟,所以對宗教之捐獻能力也最大,所以宗教亦擁有相當有利的經濟資源。

從宗教之收入與捐獻即可看出:社會捐獻給宗教,宗教或再捐獻給公益團體、或辦教育、社會事業,為促進社會進步、繁榮之樞紐。

不過,我們從宗教在社會之地位中可以看出:無論從各種社會階層分析,在八種依存關係中,依存朋友占第一位;依存鄰居占第二位;依存親戚占第三位;依存宗教教友者占第六位,亦即依存宗教占第六位。

若與宗教所取得之經濟及社會人力資源占第三或四位而言,宗教之付出則差兩個位次之負數。換言之,宗教在社會上應富有更高之依存度。

而依存宗教者,又多為教育程度較低、年齡較大,或弱勢之團體與個人,由之而顯示了兩大問題,有待宗教界共同努力:一為應提高宗教本身之素質,諸如培養高學歷之傳教、弘法人才,除了大眾型之宗教活動外,精緻型之宗教座談,舉辦宗教文化、藝術活動等,才能吸收中上級高等教育人才;二為應乎社會需要,擴大對老年人之照顧,宜多辦養老院、老人學校、老人聯誼等。因為今日台灣的老人缺乏經濟生活能力者極少,而缺乏精神生活者極多,而且對其臨終之關懷,絕非一般安老院所能代替的。此正是老人們在身前、身後所更需要之慰藉。

其次,從九種社會服務項目中,從事宗教服務者均為三至四位。而內政部另一項調查,在十九種讀物中,讀宗教讀物的列為第十三位;其中文學讀物最受歡迎占第一位,依次為財經與婦女家庭。宗教刊物除了編輯、印刷有待改進外;如果部分宗教讀物以文學方式表達,勢必可以提高其可讀性,爭取更多之讀者。

總之,五十年來,台灣之宗教在經濟、社會、政治之改革中由被抑制、發皇而漸興盛;今後在可預見之將來政治改革成功後,宗教將更為活躍;宗教也更能本著博愛、慈悲之救世精神促進社會更為淨化,政治更為清明。

本文只是藉內政部已有之統計資料,筆者再將其加以更進一步分析予以。「位格化」以突顯宗教在其中之地位與貢獻,從而知其他在社會變遷中之因果關係。雖然,內政部所調查之對象,也只是。「抽樣的」,不是全面的,而筆者,更是「選擇性」。的擷取其部分有關調查統計資料,未必十分正確,但有資料可尋,有統計數字可作根據,仍應有其價值。

本文承內政部社會司、民政司及統計處提供所有資料,在此一人致謝。

 

參考資料

1.《中華民國年鑑》,正中書局發行。

2.內政部編印:

•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社會司編印《全國性社會團體名冊》。

•民國八十一年三月編印《民國八十年台灣地區宗教團體調查報告》。

•民國八十一年二月民政司編《宗教團體財團法人名冊》。

•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全國性宗教團體名錄》。

•民國八十二年四月統計處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台灣地區宗教團體調查報告》。

•民國八十一年三月統計處編《中華民國八十年台灣地區生活狀況調查表》。

•民國八十三年八月統計處編《台灣地區老人福利機構需求概況調查報告》。

•民國八十三年一月統計處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各級人民團體概況調查報告》。

3.中國國民黨大陸工作會編印《教育——台灣經驗的基石》,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