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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香林先生,承梁任公之說,撰「玄奘法師年代考」,堅主奘公享年六十九歲,載於『香港
佛教』一──三期。然察其論證,未為平允。奘公為我國傑出之大師,有關中印文化之交流者甚
大,近人多所論述。因取而論正之,非敢與時賢故為出入焉。
詳敘奘公一代事跡者,不外三書:
奘公卒於麟德元年,享壽則有『行狀』之六十三歲說,『僧傳』之六十五歲說,『慈恩傳』
(文隱而義顯)及『塔銘』之六十九歲說,究以何說為是?茲先檢考三書,察其自身之有否矛盾
。
奘公享年,雖三說不同,然並本於奘公──「吾年六十矣,將卒於玉華」之傳說。其中六十
九歲,決非吾人所敢贊同,茲列其說而後比論之。『行狀』:「麟德元年正月一日,玉華寺眾及
僧等,請翻大寶積經。法師……謂弟子及翻經僧等:有為之法,必歸磨滅。泡幻之質,何得久停
!今麟德元年,吾行年六十有三,必卒於玉華。……徒眾聞者,無不驚泣。……正月三日,法師
又告門人:吾恐無常,欲往辭佛。……九日申時……曰:某必當死」。
『僧傳』:「麟德元年,告翻經僧及門人曰:有為之法,必歸磨滅。泡幻形質,何得久停!
行年六十五矣,必卒玉華。……遂往辭佛。……正月九日,告寺僧曰:某必當死」。
『慈恩傳』:「(顯慶)五年春正月一日,起首翻大般若經。……法師翻此經時,汲汲然恆
慮無常,謂諸僧曰:玄奘今年六十有五,必當卒命於此伽藍。……麟德元年春正月朔一日……請
翻大寶積經。……玄奘自量氣力不復辦此,死期已至,勢非賒遠。今欲往蘭芝等谷,禮辭俱胝佛
像」。
『行狀』與『僧傳』所說相同,僅六十三與六十五之異,此或傳寫之誤,姑置不論。奘公卒
於二月五日與正月一日,相距不過月餘,奘公宣稱將卒於玉華,事固近情可信。『慈恩傳』繫此
語於初翻『般若經』時──顯慶五年(西元六00)正月一日,下距奘公之卒,四年一月有餘。
四年以前,奘公即宣稱將卒於玉華,揆之常情,殆難取信!使無『行狀』與『僧傳』,無異說以
存疑或否定之,猶得以宗教修持而通釋之。今有『行狀』、『僧傳』之說,文既早出,義復近情
,乃覺『慈恩傳』之失實。
彥悰自謂:「參犬羊於虎豹,糅瓦石於琳璆;錯綜其事」,蓋有自知之明矣!羅氏主六十九
歲說,責『行狀』「今麟德元年」之說為難信。麟德乃上年十二月所詔改,奘公說此,究有何不
可!退言之,使奘公但言「行年六十三」,撰『行狀』者加上「麟德元年」字樣,亦不足以證其
謬。蓋繫此語於麟德元年,非『行狀』私說,亦『僧傳』所同。乃羅氏必指此為「違異者一」,
誠可異也!
次從奘公出家、受具、西行之年代,以推論三說之孰為允當。為推論便宜計,先論西行之年
代。奘公於貞觀三年西遊天竺,為從來所公認。貞觀十八年,奘公自于闐上表,即謂:「貞觀三
年四月,冒越憲章,私往天竺」。二十年,請三藏聖教序表,亦謂:「奘以貞觀三年,私往天竺
」。辨機『西域記』謂:「貞觀三年,杖錫遵路」。「貞觀三年仲秋朔日,蹇裳遵路,杖錫西征
」。道宣『內典錄』亦謂;「貞觀三年,出觀釋化」。是並奘公在世時之文記。此後『行狀』、
『僧傳』、『慈恩傳』等,更無異說。然自梁任公考出:葉護可汗卒於貞觀二年,而後奘公於貞
觀元年西行,乃成不易之定論。
今略為敘述:奘公西去,曾晤見西突厥葉護可汗,並得其助力。然『新唐書』 「薛延陀傳」謂:「貞觀二年,葉護死,其國亂」。『新唐書』「突厥傳」,亦謂葉護死後,「
乙毘缽羅肆葉護可汗,與俟毘可汗,分王其國,拏鬥不解,各遣使朝獻」。『舊唐書』同。此與
「太宗本紀」:「貞觀三年冬十一月丙午,西突厥,高昌,遣使朝貢」之說合。貞觀三年,葉護
已卒。如奘公於三年西行(抵突厥應在四年),則何能與葉護可汗相見?三年西行之說,悖於事
實。『高僧傳』云:「會貞觀三年,時遭霜儉,下敕道俗,逐豐四出。(玄奘)幸因斯際,逕往
姑臧」。考之『唐書』:「貞觀元年八月……關東及河南隴右沿邊諸郡,霜害秋稼」;三年則並
無霜儉之事。乃知『僧傳』之三年,實為貞觀元年之誤。元年秋西行,故得見葉護可汗,並得其
助力也。
然則諸書何以悉云貞觀三年西行,事殊費解。梁任公之可『歷史研究法』,以為諸書為依據
同一藍本,藍本誤而悉誤。此為唯一合理之解說,蓋古書多屬抄寫,雜以行草,誤讀元年為三年
,極為可能。羅君不取此說而創為別解,以為:「貞觀三年四月,冒越憲章,私往天竺」,乃「
指其西行已達北印之時間而言,非指其自長安出發年月」。
「玄奘或已不便明言,曾受高昌王與西突厥遣使護送之事實」。然按之文記,決不如此。奘
公見太宗奏對時曰:「玄奘昔去之時,以再三表奏,但誠願微薄,不蒙允許。無任慕道之至,乃
輒私行」。『行狀』載:未出玉門關時,有胡人忠告:「國家法,私向外國,罪名極重」。『慈
恩傳』作:「王法不可忤」。『慈恩傳』敘此極詳:「時因國政尚新,疆場末遠,禁約百姓,不
許出蕃。時李大亮為涼州都督,既奉嚴敕,防禁特切」。「未發之間,涼州訪牒又至。云有僧玄
奘,欲入西蕃,所在州縣,應加候捉」。
可知「冒越憲章,私往天竺」,指私出玉門而言。且奘公奏表,於「私往天竺」下,接云:
「踐流沙之漫漫,陟雪嶺之峨峨,鐵門巉險之塗,熱海騰波之路。始自長安神邑,終於王舍新城
」。私往之說,明明若是,何得別解為「已達北印之時」?然此實應為貞觀元年,故三年之說,
必為誤寫無疑。
舊傳奘公於貞觀三年西征,『行狀』及『僧傳』作二十九歲;『慈恩傳』作二十六歲,俱不
符合。今考定為貞觀元年成行,依六十九歲說,時為三十二歲;依六十五歲說,時為二十八歲;
依六十三歲說,則為二十六歲。『慈恩傳』之二十六歲西行說,與『慈恩傳』所持之六十九歲說
不相合;『慈恩傳』究何所根據,而定為二十六歲?竊謂:『行狀』作六十三歲,此年適為二十
六歲,殊可注意!前來考證,三書所持之年齡,雖不相同,而武德五年,二十一歲(二十歲滿)
受具說,『僧傳』及『慈恩傳』,並取『行狀』之說。而西行之年,『僧傳』亦與『行狀』同。
可推見關於西行之年歲,本為二十六歲,『慈恩傳』乃據而書之。唯『行狀』及『僧傳』之「六
」字,已形誤而傳寫為「九」,致與六十三歲說不符耳。
關於奘公西行之年月,其自于闐上表,作「三年四月」。『西域記』作:「三年仲秋朔日」
;『慈恩傳』慧立序作:「三年秋八月」。今知三年乃元年之誤;四月與八月(仲秋)之歧說,
應如何決定?今謂應是八月。其理由為:
一、『西域記』與『慈恩傳』同,仲秋即八月,明文不應有誤;而四月之四,可能乃以八為草書
四字而致誤。
二、『高僧傳』謂:奘公乘霜儉而西行,唐書固明記霜害穀稼為八月事。三、考之奘公西去,通
過凌山之時,亦應以八月成行為合。茲據『慈恩傳』所載奘公行跡而詳敘之:『釋迦方志』云:
「從京師西北行三千三百里,至瓜州」。以每日行百里計,須時三十餘日。而奘公在涼州,「停
月餘日」;至瓜州,又「經月餘日」。「月餘日」,姑以三十五日計,則自長安起行,至瓜州動
身,道行及停留,共約一百零五日。據八月初起行以為推算,瓜州動身時,為十一月中旬。
次「從此(瓜州)北行,五十餘里……上置玉門關」。奘公當夜至關;第二夜過第一烽;第
三夜過第四烽。次行百餘里(可二日程),失水;「四夜五日,滴水不沾喉」。夜半得水,「就
草池一日停息」;「更經兩日,方出流沙到伊吾」。此一艱苦行程,約十三、四日。是則奘公抵
伊吾時,已十一月底矣。次「在伊吾經十餘日」,「經六日至高昌界」;「住十餘日欲辭行」,
為高昌王苦留,乃「水漿不涉於口三日」;第四日,王意迴,「仍屈停一月,講仁王經」。臨行
,奉表高昌王致謝。自入伊吾,至別離高昌,約經七旬;則是時已貞觀二年二月中旬。次自高昌
西行,七百餘里至阿耆尼(見釋迦方志),未有停留,可八日程。次「西南行三百餘里」;又「
川行七百里」,至屈支。時為三月初旬;與『慈恩傳』之「時為凌山雪路未開,不得進發,淹留
六十餘日」之情形相合。
依『西域記』,凌山固「山谷積雪,春夏含凍」,非盛夏不宜通行者。奘公約於五月中旬離
屈支。「西行二日」,逢賊;「又前行六百里」,至跋祿迦國;再「西北行三百里」而至凌山。
五月下旬(或六月上旬),通過凌山雪道,甚為適合。若奘公四月成行,則此時為正二月間,其
不宜通過凌山,至為顯然。故奘公應為貞觀元年八月,西往天竺。
論奘公出家之年,羅君之誤說特多。彼謂:「考玄奘初於洛陽被度為僧,慈恩傳與塔銘,均
謂在其年十三歲之年。而行狀則謂在大業之際,時年十五歲也。僧本傳則謂其年在十一歲時。若
以玄奘本人所自述者言之,則以十三歲一說為最得實」。然精讀『行狀』、『僧傳』及『慈恩傳
』,乃知羅君所說,悉是誤會之談,無一與實際相應。試對列諸文以解之:
〔行 狀〕 〔僧 傳〕 〔慈恩傳〕 「爰以宿植,早厭樊籠……」 「以奘少罹窮酷,攜以將之。日授精理,旁通巧論 年十一,誦維摩法華。 「察法師堪傳法教,因將詣道場,誦習經業」 「大業之際,詔度僧尼。 ……由聽落飾,止東都淨,止東都淨土道場」 「東都恆度,便預其次」…… 「俄而有 ,於洛陽度二七僧……得出家」 「時寺有景法師講涅槃經又學嚴法師攝論……昇座覆述,抑揚剖暢,備盡師宗。美聞芳聲,從茲開役務,從茲發爽(矣),時年十五也 「時涅槃攝論,輪馳相係。……僧徒異其欣奉,美其風素……重其學功,私開役務,時年十五。」
「時寺有景法師講涅槃經……又學嚴法師攝論 昇座覆述,抑揚剖暢,備盡師宗。美聞芳聲, 從茲發爽,時年十三也。
如:一、永徽三年,奘公安慈恩寺塔基發願曰:「慶少得出家」。二、『內典錄』謂:「小
得出家」。三、『行狀』謂:「鄭善果……謂人:此子年齡雖幼,風骨甚奇」。四、『古今譯經
圖記』謂:「鳩車之齡落綵,竹馬之齒通玄」。推論為十一歲出家,應無不合之處。十五與十三
歲,為修學經論振譽之時,不應視為得度之年。『行狀』與『僧傳』之十五,『慈恩傳』作十三
,不外傳寫之誤。此如『行狀』之「年六十三」,『僧傳』及『慈恩傳』,傳寫為六十五。據武
德五年為二十一歲論之,亦是傳寫之誤。三五互誤,非關傳聞之異。
奘公離高昌時,上高昌王表云:「宿因有慶,早預緇門,負笈從師,年將二紀」。羅君推為
「為考定玄奘年代之最大關鍵」。然『行狀』主行年六十三說,應生於仁壽二年(西元六0二年
)。十一歲出家,為大業八年(西元六一二),與「大業之際」合。依上來敘述,奘公離高昌上
表時,為貞觀二年(西元六二八年)二月。出家至此,始末十七年,與「年將二紀」之說,並無
不合。將者,將至未至,大抵十六、七年以上,即可稱「年將二紀」也。
『行狀』之「法師年二十一,以武德五年,於成都受具坐夏學律」。『慈恩傳』全同,但作
「年滿二十」;年滿二十,即中國習用之二十一歲。『僧傳』亦同說「武德五年,二十有一」。
佛制:出家之稱,通於沙彌,故七歲以上,即可出家。受具,即受具足戒。受此具足戒已,名為
比丘。此則佛制以「年滿二十」,即二十一歲,乃合法定之受具足戒年齡。故奘公謹遵佛制,武
德五年為二十一歲(行狀說正爾),於成都受具。
坐夏,即安居。佛制比丘,夏三月安居,不得遠行遊化,故亦稱坐夏。比丘受具足戒已,遇
安居期,即應夏安居。此在今日,雖多數不知此事,然在印度及隋、唐之際,固為教界所共知者
。律說;「五年以前,專精戒律」。此非謂不學經論,而是受具足戒已,五年內依止師長,修學
戒律,不得離依止師。故依佛制,受具以後,即應坐夏學律。
以此,『行狀』及『慈恩傳』所說,「年滿二十,即於武德五年,於成都受具坐夏學律」,
深合佛制。羅君雖長於史,然佛教中事,想未能深知。由於堅主六十九歲說,覺與武德五年,二
十一歲受具等不合,乃創為別解,曲說萬端。以為『唐書』「玄奘傳」之「大業末出家」,「殆
以受具足之年為出家之年」;「而此大業十二年,則正為玄奘二十一歲」。以為「受具足戒,與
坐夏學律,本為不同之二事」;「至武德五年,乃於成都坐夏學律。依其生於開皇十六年推算,
則是年實已二十七歲」。彼想像為大業末受具,武德五年坐夏學律,不知受具即應坐夏學律之佛
制,其誤一。以武德五年為二十七歲,遍與『行狀』、『僧傳』及『慈恩傳』之明文相違,其誤
二。解『唐書』之出家為受具,反指『慈恩傳』等之受具為誤,臆解無稽,其誤三。實則武德五
年,年二十一,為三書所公認。受具坐夏學律,即是受具坐夏學律,不勞別解也。
『唐書』「玄奘傳」,以奘公「大業末出家」,「年五十六」,粱任公深致其不滿之意。然
「大業末」,應即『行狀』之「大業之際」。依『行狀』,推知十一歲出家,為大業八年。時當
衰亂之末世,故曰「末」,何用定指為大業十二年?例如「清末」,豈是局指宣統三年?「年五
十六」,羅君解說為僧臘,乃加以自己所定之十三歲出家,以之證成生年六十九歲之正確。不知
六十九歲說,實從誤繫「年六十五」於顯慶元年而來;十三歲出家,乃羅君誤讀『慈恩傳』而來
;六十九歲說又不足取信,何用別解「年五十六」為僧臘?
予以為:「年五十六」,或是「年六十五」之傳寫致誤。否則,史書晚出,記載失實而已。
證為六十九歲說而似有可信者,為顯慶二年(西元六五七年)九月,表請入少林寺譯經,中有「
六十之年,颯然已至」之句。如奘公卒年六十三,則顯慶二年為五十六歲;若卒年六十五,亦為
五十八歲,並與「已至」之語不合。若卒年為六十九歲,則顯慶二年為六十二歲,乃能與「六十
之年,颯然已至」相合。
然詳考之,奘公自述,間亦自相違異。顯慶二年二月,奘公隨帝至洛陽,因回鄉省視先塋,
乃表請改葬父母。表有:「玄奘不夭,夙鍾荼蓼。兼復時逢隋亂,殯掩倉卒,日月不居,已經四
十餘載」。若依六十九歲說,依羅君之十三歲出家說(父母應先已去世),則父母去世,應為西
元六0七年(大業三年)。至顯慶二年,已經五十一載,與「四十餘載」說不合。反之,如依年
六十三說,十一歲出家為大業八年(西元六一二)。
『僧傳』有(兄)「以奘少罹窮酷,攜以將之」之語,父母之喪,在出家之前,為出家之重
要原因。如父母亡於奘公十歲之年(西元六一一),則至顯慶二年為四十七年,與「四十餘載」
說合。即以年六十五計,則顯慶二年,去父母之喪為四十九年,亦尚可通。該年春秋二表,顯有
乖違,如偏執「已至」之句,則與一切文記相乖違,故應別求解說。以,古每寫作目;已與以,
古多通用。故可解說為:「已至」乃「且至」之訛奪。如(六十之年,颯然且至),則行狀之年
六十有三說,無有不合者矣。
吾今獨取『行狀』所說,奘公享年六十有三者,理由為:
一、奘公生於隋仁壽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