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奘大師年代之論定

  印順法師<一六 玄奘大師年代之論定>《佛教史地考論》p. 357-376,正聞出版社

  羅香林先生,承梁任公之說,撰「玄奘法師年代考」,堅主奘公享年六十九歲,載於『香港 佛教』一──三期。然察其論證,未為平允。奘公為我國傑出之大師,有關中印文化之交流者甚 大,近人多所論述。因取而論正之,非敢與時賢故為出入焉。

詳敘奘公一代事跡者,不外三書:

一、 冥詳所撰『大唐故三藏玄奘法師行狀』(簡稱行狀),最為先出。奘公卒於麟德元年(西元六六四年)二月五日。三月十五日,敕京城僧尼以幢蓋送葬。四月十五日,葬於滻東白鹿原。『行狀』說及敕葬而未及葬事,有「捨命時經六十日,頭髮漸生」之語,可斷為四月初旬,臨葬前所作。

二、 道宣撰『續高僧傳』卷四之「京大慈恩寺釋玄奘傳」(簡稱僧傳)。道宣卒於乾封三年(西元六六七年),距奘公之卒僅三年。『僧傳』之寫定,當即此二、三年內。

三、 『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簡稱慈恩傳),沙門慧 立本,釋彥悰箋。慧立為奘公弟子,傳本五卷,未以傳通。臨終以付門人,又復散失,搜購乃全。彥悰為之整理,垂拱四年三月十五日,為之序曰:「乃參犬羊於虎豹,糅瓦石以琳璆。錯綜本文,箋為十卷」。是知今傳間異慧立之舊。垂拱四年,即四元六八八年,去奘公之卒,已二十四年矣。

  餘如唐劉軻所作『唐三藏大遍覺法師塔銘並序』(簡稱塔銘),撰於文宗開成二年(西元八 三七年)。『舊唐書』卷一百九十一之「僧玄奘傳」(簡稱本傳),雖或以唐臣所修國史為本, 而實成於後晉之世(西元九三六──九四六年)。文既後出,義多因襲。論奘公之年代,應以前 述三書為主。

  奘公卒於麟德元年,享壽則有『行狀』之六十三歲說,『僧傳』之六十五歲說,『慈恩傳』 (文隱而義顯)及『塔銘』之六十九歲說,究以何說為是?茲先檢考三書,察其自身之有否矛盾 。

一、 『行狀』有「今麟德元年,吾行年六十有三,必卒於玉華」(宮)之說,據此,奘公應生於隋仁壽二年(西元六0二年)。『行狀』謂:「法師年二十有一,以武德五年,於成都受具」。武德五年為西元六二二年,確為二十一歲。又謂:「貞觀三年(西元六二九年),將欲首塗。……遂即行矣,時年二十九」。此則自相矛盾;蓋如生於仁壽二年,貞觀三年應為二十八歲。然西遊之年歲,各書俱自相乖違,不應偏責。

二、 『僧傳』有「行年六十五矣,必卒玉華」之說,異於『行狀』。然如麟德元年為六十五歲,則應生於隋開皇二十年(西元六00年)。武德五年,應為二十三歲,而『僧傳』仍謂:「武德五年,二十有一」。貞觀三年西遊,應為三十歲,而『僧傳』仍謂「年二十九」。可知道宣之『僧傳』,今本雖主六十五歲說,而於受具,西遊之年,並因襲『行狀』,宜其矛盾。

三、 『慈恩傳』云:「今年六十有五,必當卒命於此伽藍」。此說同於『行狀』、『僧傳』,但繫於初譯『般若經』時。顯慶五年(西元六六0年)正月,初譯『般若』;如此時年已六十五,則卒年應為六十九,此即『塔銘』六十九歲之所本。據此,奘公應生於隋開皇十六年(西元五九六年)。『慈恩傳』云:「法師年滿二十(即二十一),即以武德五年,於成都受具」。依六十九歲說,此年實為二十七歲。又云:「貞觀三年秋……遂即行矣,時年二十六矣」。依六十九歲說,此年應為三十四歲。

  總察三書,雖所說年代,俱不無自相刺謬之處,此或傳寫致誤。『僧傳』與『慈恩傳』,雖 別主六十五、六十九說,而實沿襲『行狀』之說,宜其多所矛盾。

  奘公享年,雖三說不同,然並本於奘公──「吾年六十矣,將卒於玉華」之傳說。其中六十 九歲,決非吾人所敢贊同,茲列其說而後比論之。『行狀』:「麟德元年正月一日,玉華寺眾及 僧等,請翻大寶積經。法師……謂弟子及翻經僧等:有為之法,必歸磨滅。泡幻之質,何得久停 !今麟德元年,吾行年六十有三,必卒於玉華。……徒眾聞者,無不驚泣。……正月三日,法師 又告門人:吾恐無常,欲往辭佛。……九日申時……曰:某必當死」。

  『僧傳』:「麟德元年,告翻經僧及門人曰:有為之法,必歸磨滅。泡幻形質,何得久停! 行年六十五矣,必卒玉華。……遂往辭佛。……正月九日,告寺僧曰:某必當死」。

  『慈恩傳』:「(顯慶)五年春正月一日,起首翻大般若經。……法師翻此經時,汲汲然恆 慮無常,謂諸僧曰:玄奘今年六十有五,必當卒命於此伽藍。……麟德元年春正月朔一日……請 翻大寶積經。……玄奘自量氣力不復辦此,死期已至,勢非賒遠。今欲往蘭芝等谷,禮辭俱胝佛 像」。

  『行狀』與『僧傳』所說相同,僅六十三與六十五之異,此或傳寫之誤,姑置不論。奘公卒 於二月五日與正月一日,相距不過月餘,奘公宣稱將卒於玉華,事固近情可信。『慈恩傳』繫此 語於初翻『般若經』時──顯慶五年(西元六00)正月一日,下距奘公之卒,四年一月有餘。 四年以前,奘公即宣稱將卒於玉華,揆之常情,殆難取信!使無『行狀』與『僧傳』,無異說以 存疑或否定之,猶得以宗教修持而通釋之。今有『行狀』、『僧傳』之說,文既早出,義復近情 ,乃覺『慈恩傳』之失實。

  彥悰自謂:「參犬羊於虎豹,糅瓦石於琳璆;錯綜其事」,蓋有自知之明矣!羅氏主六十九 歲說,責『行狀』「今麟德元年」之說為難信。麟德乃上年十二月所詔改,奘公說此,究有何不 可!退言之,使奘公但言「行年六十三」,撰『行狀』者加上「麟德元年」字樣,亦不足以證其 謬。蓋繫此語於麟德元年,非『行狀』私說,亦『僧傳』所同。乃羅氏必指此為「違異者一」, 誠可異也!

  次從奘公出家、受具、西行之年代,以推論三說之孰為允當。為推論便宜計,先論西行之年 代。奘公於貞觀三年西遊天竺,為從來所公認。貞觀十八年,奘公自于闐上表,即謂:「貞觀三 年四月,冒越憲章,私往天竺」。二十年,請三藏聖教序表,亦謂:「奘以貞觀三年,私往天竺 」。辨機『西域記』謂:「貞觀三年,杖錫遵路」。「貞觀三年仲秋朔日,蹇裳遵路,杖錫西征 」。道宣『內典錄』亦謂;「貞觀三年,出觀釋化」。是並奘公在世時之文記。此後『行狀』、 『僧傳』、『慈恩傳』等,更無異說。然自梁任公考出:葉護可汗卒於貞觀二年,而後奘公於貞 觀元年西行,乃成不易之定論。

  今略為敘述:奘公西去,曾晤見西突厥葉護可汗,並得其助力。然『新唐書』 「薛延陀傳」謂:「貞觀二年,葉護死,其國亂」。『新唐書』「突厥傳」,亦謂葉護死後,「 乙毘缽羅肆葉護可汗,與俟毘可汗,分王其國,拏鬥不解,各遣使朝獻」。『舊唐書』同。此與 「太宗本紀」:「貞觀三年冬十一月丙午,西突厥,高昌,遣使朝貢」之說合。貞觀三年,葉護 已卒。如奘公於三年西行(抵突厥應在四年),則何能與葉護可汗相見?三年西行之說,悖於事 實。『高僧傳』云:「會貞觀三年,時遭霜儉,下敕道俗,逐豐四出。(玄奘)幸因斯際,逕往 姑臧」。考之『唐書』:「貞觀元年八月……關東及河南隴右沿邊諸郡,霜害秋稼」;三年則並 無霜儉之事。乃知『僧傳』之三年,實為貞觀元年之誤。元年秋西行,故得見葉護可汗,並得其 助力也。

  然則諸書何以悉云貞觀三年西行,事殊費解。梁任公之可『歷史研究法』,以為諸書為依據 同一藍本,藍本誤而悉誤。此為唯一合理之解說,蓋古書多屬抄寫,雜以行草,誤讀元年為三年 ,極為可能。羅君不取此說而創為別解,以為:「貞觀三年四月,冒越憲章,私往天竺」,乃「 指其西行已達北印之時間而言,非指其自長安出發年月」。

  「玄奘或已不便明言,曾受高昌王與西突厥遣使護送之事實」。然按之文記,決不如此。奘 公見太宗奏對時曰:「玄奘昔去之時,以再三表奏,但誠願微薄,不蒙允許。無任慕道之至,乃 輒私行」。『行狀』載:未出玉門關時,有胡人忠告:「國家法,私向外國,罪名極重」。『慈 恩傳』作:「王法不可忤」。『慈恩傳』敘此極詳:「時因國政尚新,疆場末遠,禁約百姓,不 許出蕃。時李大亮為涼州都督,既奉嚴敕,防禁特切」。「未發之間,涼州訪牒又至。云有僧玄 奘,欲入西蕃,所在州縣,應加候捉」。

  可知「冒越憲章,私往天竺」,指私出玉門而言。且奘公奏表,於「私往天竺」下,接云: 「踐流沙之漫漫,陟雪嶺之峨峨,鐵門巉險之塗,熱海騰波之路。始自長安神邑,終於王舍新城 」。私往之說,明明若是,何得別解為「已達北印之時」?然此實應為貞觀元年,故三年之說, 必為誤寫無疑。

  舊傳奘公於貞觀三年西征,『行狀』及『僧傳』作二十九歲;『慈恩傳』作二十六歲,俱不 符合。今考定為貞觀元年成行,依六十九歲說,時為三十二歲;依六十五歲說,時為二十八歲; 依六十三歲說,則為二十六歲。『慈恩傳』之二十六歲西行說,與『慈恩傳』所持之六十九歲說 不相合;『慈恩傳』究何所根據,而定為二十六歲?竊謂:『行狀』作六十三歲,此年適為二十 六歲,殊可注意!前來考證,三書所持之年齡,雖不相同,而武德五年,二十一歲(二十歲滿) 受具說,『僧傳』及『慈恩傳』,並取『行狀』之說。而西行之年,『僧傳』亦與『行狀』同。 可推見關於西行之年歲,本為二十六歲,『慈恩傳』乃據而書之。唯『行狀』及『僧傳』之「六 」字,已形誤而傳寫為「九」,致與六十三歲說不符耳。

  關於奘公西行之年月,其自于闐上表,作「三年四月」。『西域記』作:「三年仲秋朔日」 ;『慈恩傳』慧立序作:「三年秋八月」。今知三年乃元年之誤;四月與八月(仲秋)之歧說, 應如何決定?今謂應是八月。其理由為:

一、『西域記』與『慈恩傳』同,仲秋即八月,明文不應有誤;而四月之四,可能乃以八為草書 四字而致誤。

二、『高僧傳』謂:奘公乘霜儉而西行,唐書固明記霜害穀稼為八月事。三、考之奘公西去,通 過凌山之時,亦應以八月成行為合。茲據『慈恩傳』所載奘公行跡而詳敘之:『釋迦方志』云: 「從京師西北行三千三百里,至瓜州」。以每日行百里計,須時三十餘日。而奘公在涼州,「停 月餘日」;至瓜州,又「經月餘日」。「月餘日」,姑以三十五日計,則自長安起行,至瓜州動 身,道行及停留,共約一百零五日。據八月初起行以為推算,瓜州動身時,為十一月中旬。

  次「從此(瓜州)北行,五十餘里……上置玉門關」。奘公當夜至關;第二夜過第一烽;第 三夜過第四烽。次行百餘里(可二日程),失水;「四夜五日,滴水不沾喉」。夜半得水,「就 草池一日停息」;「更經兩日,方出流沙到伊吾」。此一艱苦行程,約十三、四日。是則奘公抵 伊吾時,已十一月底矣。次「在伊吾經十餘日」,「經六日至高昌界」;「住十餘日欲辭行」, 為高昌王苦留,乃「水漿不涉於口三日」;第四日,王意迴,「仍屈停一月,講仁王經」。臨行 ,奉表高昌王致謝。自入伊吾,至別離高昌,約經七旬;則是時已貞觀二年二月中旬。次自高昌 西行,七百餘里至阿耆尼(見釋迦方志),未有停留,可八日程。次「西南行三百餘里」;又「 川行七百里」,至屈支。時為三月初旬;與『慈恩傳』之「時為凌山雪路未開,不得進發,淹留 六十餘日」之情形相合。

  依『西域記』,凌山固「山谷積雪,春夏含凍」,非盛夏不宜通行者。奘公約於五月中旬離 屈支。「西行二日」,逢賊;「又前行六百里」,至跋祿迦國;再「西北行三百里」而至凌山。 五月下旬(或六月上旬),通過凌山雪道,甚為適合。若奘公四月成行,則此時為正二月間,其 不宜通過凌山,至為顯然。故奘公應為貞觀元年八月,西往天竺。

  論奘公出家之年,羅君之誤說特多。彼謂:「考玄奘初於洛陽被度為僧,慈恩傳與塔銘,均 謂在其年十三歲之年。而行狀則謂在大業之際,時年十五歲也。僧本傳則謂其年在十一歲時。若 以玄奘本人所自述者言之,則以十三歲一說為最得實」。然精讀『行狀』、『僧傳』及『慈恩傳 』,乃知羅君所說,悉是誤會之談,無一與實際相應。試對列諸文以解之:

〔行 狀〕

〔僧 傳〕

〔慈恩傳〕

「爰以宿植,早厭樊籠……」

「以奘少罹窮酷,攜以將之。日授精理,旁通巧論

年十一,誦維摩法華。

「察法師堪傳法教,因將詣道場,誦習經業」

「大業之際,詔度僧尼。 ……由聽落飾,止東都淨,止東都淨土道場」

「東都恆度,便預其次」……

「俄而有 ,於洛陽度二七僧……得出家」

「時寺有景法師講涅槃經又學嚴法師攝論……昇座覆述,抑揚剖暢,備盡師宗。美聞芳聲,從茲開役務,從茲發爽(矣),時年十五也

「時涅槃攝論,輪馳相係。……僧徒異其欣奉,美其風素……重其學功,私開役務,時年十五。」

 

「時寺有景法師講涅槃經……又學嚴法師攝論

昇座覆述,抑揚剖暢,備盡師宗。美聞芳聲, 從茲發爽,時年十三也。

 
  察『行狀』、『僧傳』之「時年十五」,『慈恩傳』之「時年十三」,非指奘公得度為僧, 乃於淨土寺,研學『涅槃』、「攝大乘論」,登座覆述,而為寺眾推重之時。『涅槃經』三十六 卷(南本),梁譯『攝大乘論』十五卷,並當時有名之大經大論,文繁義富,年十五(或十三) 而能備盡師宗,誠非易事!修學經論,振譽寺僧,『行狀』作十五歲時,『僧傳』亦同,羅君何 得妄為分別?至『僧傳』之「年十一」,指其兄攜奘公之洛陽,誦習『維摩』、『法華』,亦無 十一歲出家之明文。故知羅君所敘,出家有十五、十三、十一之三說,全屬子虛。據此而妄申取 捨,自難確當。然據文以推論奘公出家之年,自以十一歲為近之。『慈恩傳』於將「詣道場,誦 習經業」下,接曰:「俄而有糪,於洛陽度二七僧」,乃得出家。『僧傳』於「年十一,誦維摩 法華」下,接謂:「東都恆度,便預其次」。曰「俄而」,曰「便」,可想見其即十一也。更考 之文記,奘公出家,年齡固甚幼小。

  如:一、永徽三年,奘公安慈恩寺塔基發願曰:「慶少得出家」。二、『內典錄』謂:「小 得出家」。三、『行狀』謂:「鄭善果……謂人:此子年齡雖幼,風骨甚奇」。四、『古今譯經 圖記』謂:「鳩車之齡落綵,竹馬之齒通玄」。推論為十一歲出家,應無不合之處。十五與十三 歲,為修學經論振譽之時,不應視為得度之年。『行狀』與『僧傳』之十五,『慈恩傳』作十三 ,不外傳寫之誤。此如『行狀』之「年六十三」,『僧傳』及『慈恩傳』,傳寫為六十五。據武 德五年為二十一歲論之,亦是傳寫之誤。三五互誤,非關傳聞之異。

  奘公離高昌時,上高昌王表云:「宿因有慶,早預緇門,負笈從師,年將二紀」。羅君推為 「為考定玄奘年代之最大關鍵」。然『行狀』主行年六十三說,應生於仁壽二年(西元六0二年 )。十一歲出家,為大業八年(西元六一二),與「大業之際」合。依上來敘述,奘公離高昌上 表時,為貞觀二年(西元六二八年)二月。出家至此,始末十七年,與「年將二紀」之說,並無 不合。將者,將至未至,大抵十六、七年以上,即可稱「年將二紀」也。

  『行狀』之「法師年二十一,以武德五年,於成都受具坐夏學律」。『慈恩傳』全同,但作 「年滿二十」;年滿二十,即中國習用之二十一歲。『僧傳』亦同說「武德五年,二十有一」。 佛制:出家之稱,通於沙彌,故七歲以上,即可出家。受具,即受具足戒。受此具足戒已,名為 比丘。此則佛制以「年滿二十」,即二十一歲,乃合法定之受具足戒年齡。故奘公謹遵佛制,武 德五年為二十一歲(行狀說正爾),於成都受具。

  坐夏,即安居。佛制比丘,夏三月安居,不得遠行遊化,故亦稱坐夏。比丘受具足戒已,遇 安居期,即應夏安居。此在今日,雖多數不知此事,然在印度及隋、唐之際,固為教界所共知者 。律說;「五年以前,專精戒律」。此非謂不學經論,而是受具足戒已,五年內依止師長,修學 戒律,不得離依止師。故依佛制,受具以後,即應坐夏學律。

  以此,『行狀』及『慈恩傳』所說,「年滿二十,即於武德五年,於成都受具坐夏學律」, 深合佛制。羅君雖長於史,然佛教中事,想未能深知。由於堅主六十九歲說,覺與武德五年,二 十一歲受具等不合,乃創為別解,曲說萬端。以為『唐書』「玄奘傳」之「大業末出家」,「殆 以受具足之年為出家之年」;「而此大業十二年,則正為玄奘二十一歲」。以為「受具足戒,與 坐夏學律,本為不同之二事」;「至武德五年,乃於成都坐夏學律。依其生於開皇十六年推算, 則是年實已二十七歲」。彼想像為大業末受具,武德五年坐夏學律,不知受具即應坐夏學律之佛 制,其誤一。以武德五年為二十七歲,遍與『行狀』、『僧傳』及『慈恩傳』之明文相違,其誤 二。解『唐書』之出家為受具,反指『慈恩傳』等之受具為誤,臆解無稽,其誤三。實則武德五 年,年二十一,為三書所公認。受具坐夏學律,即是受具坐夏學律,不勞別解也。

  『唐書』「玄奘傳」,以奘公「大業末出家」,「年五十六」,粱任公深致其不滿之意。然 「大業末」,應即『行狀』之「大業之際」。依『行狀』,推知十一歲出家,為大業八年。時當 衰亂之末世,故曰「末」,何用定指為大業十二年?例如「清末」,豈是局指宣統三年?「年五 十六」,羅君解說為僧臘,乃加以自己所定之十三歲出家,以之證成生年六十九歲之正確。不知 六十九歲說,實從誤繫「年六十五」於顯慶元年而來;十三歲出家,乃羅君誤讀『慈恩傳』而來 ;六十九歲說又不足取信,何用別解「年五十六」為僧臘?

  予以為:「年五十六」,或是「年六十五」之傳寫致誤。否則,史書晚出,記載失實而已。 證為六十九歲說而似有可信者,為顯慶二年(西元六五七年)九月,表請入少林寺譯經,中有「 六十之年,颯然已至」之句。如奘公卒年六十三,則顯慶二年為五十六歲;若卒年六十五,亦為 五十八歲,並與「已至」之語不合。若卒年為六十九歲,則顯慶二年為六十二歲,乃能與「六十 之年,颯然已至」相合。

  然詳考之,奘公自述,間亦自相違異。顯慶二年二月,奘公隨帝至洛陽,因回鄉省視先塋, 乃表請改葬父母。表有:「玄奘不夭,夙鍾荼蓼。兼復時逢隋亂,殯掩倉卒,日月不居,已經四 十餘載」。若依六十九歲說,依羅君之十三歲出家說(父母應先已去世),則父母去世,應為西 元六0七年(大業三年)。至顯慶二年,已經五十一載,與「四十餘載」說不合。反之,如依年 六十三說,十一歲出家為大業八年(西元六一二)。

  『僧傳』有(兄)「以奘少罹窮酷,攜以將之」之語,父母之喪,在出家之前,為出家之重 要原因。如父母亡於奘公十歲之年(西元六一一),則至顯慶二年為四十七年,與「四十餘載」 說合。即以年六十五計,則顯慶二年,去父母之喪為四十九年,亦尚可通。該年春秋二表,顯有 乖違,如偏執「已至」之句,則與一切文記相乖違,故應別求解說。以,古每寫作目;已與以, 古多通用。故可解說為:「已至」乃「且至」之訛奪。如(六十之年,颯然且至),則行狀之年 六十有三說,無有不合者矣。

吾今獨取『行狀』所說,奘公享年六十有三者,理由為:

  1. 『行狀』最先出。
  2. 武德五年,為二十一歲;此與六十三歲說相合。且此不特『行狀』所說,亦『僧傳』與『慈 恩傳』所共說。
  3. 奘公西行,應為貞觀元年。『慈恩傳』作時年二十六,與『慈恩傳』之六十九歲說不合,反 與『行狀』六十三歲合。此應慧立作傳,猶見及古說。至『行狀』與『僧傳』作年二十九,悉與 自說相乖,故決其本為二十六,而誤寫為二十九。
  4. 貞觀二年,表謝高昌王,有「負笈從師,年將二紀」之語。與『行狀』相合,時出家已十七 年。五、顯慶二年表奏改葬父母,謂父母之喪,「已經四十餘載」。亦與『行狀』合,時去父母 之喪,約四十七年。唯一不合,為當年表奏所說:「六十之年,颯然已至」。然如依此而信六十 九歲,不但與一切文獻相乖,即與當年表奏之「已經四十餘載」亦不合。不應偏取片文隻語,故 應解「已至」為「且至」,則『行狀』所傳之六十三歲說,一切均合。

  『高僧傳』雖大致可通,但多一不合,即「武德五年,二十一歲」之說。故以『行狀』之說 為正;而以『僧傳』之六十五說,為六十三之誤傳也。依『行狀』所說,考定奘公之年代如下:

 一、奘公生於隋仁壽二年。
 二、奘公出家於隋大業八年,時年十一。
 三、唐武德五年,奘公受具足戒,時年二十一。
 四、貞觀元年八月西行,時年二十六。
 五、貞觀二年,表謝高昌王。時年二十七,出家已十七年。
 六、貞觀十八年,還抵于闐,表奏。時年四十五,西遊已十七年。
 七、貞觀十九年春,還至長安,時年四十六。
 八、顯慶二年,至洛陽,改葬父母,時年五十六。
 九、顯慶二年秋,表請入少林寺譯經。
 十、顯慶五年,初譯般若經於玉華宮,時年五十九。
十一、麟德元年二月,卒,時年六十三。